儿童摄影 服务规范DB34/T 2300-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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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20 A 1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3002015 儿童摄影 服务规范 Children photography service standards 文稿版次选择 2015-02-03 发布 2015-03-03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2300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商务厅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摄影行业协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蓝坤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色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安徽省摄影行业协会、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春光、贺旭明、宋宗庆、黄崑成、张娜娜、李春保。DB34/T 23002015 1 儿童摄影 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摄影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用品用具,摄影服务规范,肖像权、隐私保护及数据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儿童摄影服务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儿童摄影服务 Children photography service 运用照相机及相关器具,为儿童提供专业摄影、技能服务和相关产品的服务。注:服务组织包括“摄影公司”、“照相馆”、“影楼”、“摄影社”、“摄影工作室”等。4 经营场所 4.1 儿童摄影服务组织应有固定安全的经营场所,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区、危险区。4.2 组织名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应规范醒目。4.3 品牌加盟连锁组织应做到标识、橱窗陈列、样品展示、装饰、工作服饰、技术指标等统一。4.4 应悬挂服务投诉监督电话及与服务相关内容的标识。4.5 应设置明显的摄影区、母婴休息区、儿童游玩区等。4.6 经营场所的装修须采用环保材料,环保检测应符合 GB/T 18883 的要求。4.7 服务区域内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不应设置门坎或弹簧门,距地面 130 cm内不应设平窗,不应装易碎玻璃,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4.8 经营场所内线路安装应区分照明、户外灯箱、影棚用光、空调等功能,专线专用。4.9 应具有温度控制设备及机械通风设备,新风量不低于20m/(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4.10 接待厅应采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应不少于 1/6。4.11 接待厅、化妆室、影棚温度应控制在 2426为宜,湿度应保持在 5060之间。4.12 营业场地内禁止吸烟,醒目处应粘贴禁烟标志。DB34/T 23002015 2 4.13 卫生间应男女分开,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循环保洁,做到清洁无异味。4.14 应循环保洁,保持服务区清洁整洁无水渍,垃圾不得堆放。4.15 在营业时间不应使用杀虫剂、消毒剂(粉),杀虫剂、消毒剂(粉)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4.16 摄影室、化妆间、更衣室、VIP室、休息室、游玩区等应定时采用适当措施消毒(如紫外线)。4.17 经营场所一律不得带宠物入内。不得在拍摄场地进行宠物拍摄。4.18 室外130 cm以下的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应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部位应做成圆形保护角。4.19 阳台、屋顶平台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20 cm,内侧不应设平台支撑,护栏应采用垂直圆滑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11 cm。4.20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11 cm,若大于11 cm 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15 cm,宽度不应小于26 cm。4.21 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5 设施设备 5.1 每个专业儿童摄影服务场所应配备具有单镜头反光系列、1000 万像素数码相机2 台以上,并配电脑及专业软件用于专业数据处理。5.2 摄影室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布景、实景及道具。5.3 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服装和饰品,提供可使用的服装不得少于 50 套。5.4 应配备独立的原始影像保管室和多份备份设备。5.5 电源及各种用电设备线路需有专业电工定期进行检查、安装、操作,各种电器装置和设备不能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5.6 服务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杂物。5.7 服务场所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及易燃物。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5.8 低于1.5米处不得安装高温展示灯具。5.9 1米以下需安装插座时应使用安全插座。5.10 经营场所内游乐区设施应安全牢固,地面、墙面有安全保护。6 用品用具 6.1 不应使用尖锐锋利的道具,破损道具应及时检修,更换。6.2 悬挂光源、背景机等应定期检查。6.3 服务场所内需爬高实景或楼梯应符合实际使用标准进行安装固定。6.4 服务场所提供的服装应每天清洁、除尘,并使用紫外线消毒。给儿童与监护人换穿的拖鞋(布鞋套)应每日清洗。6.5 饰品、道具、化妆用具应及时清洗。6.6 儿童玩具等应及时清洗、消毒,应符合儿童玩具国家标准。6.7 非一次性水杯应清洗、消毒后使用,茶具卫生检测应符合 GB 14934 的要求。6.8 服务场所内提供给儿童与监护人的食品和饮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7 摄影服务 DB34/T 23002015 3 7.1 摄影流程 摄影流程可参考图 1。图1 摄影流程图 7.2 摄影前服务 7.2.1 门市接待 7.2.1.1 接待儿童与监护人时,应介绍服务项目,通过展示样片、样本和样品,让儿童与监护人充分了解组织服务能力,感受产品样式、表现风格和产品质量。7.2.1.2 说明收费标准及合同格式条款,在儿童与监护人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服务合同,确认合同消费的具体项目内容,应明确与儿童与监护人说明是否后续消费;开具票据,收取应/预收款项。不得采取欺瞒等手段诱导儿童与监护人消费。7.2.1.3 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建立儿童资料档案。7.2.1.4 接待时态度诚恳,微笑服务,积极倾听儿童与监护人提问与意见,结合实物介绍具体的消费项目。7.2.1.5 门市顾问热情迎宾及相送儿童与监护人。7.2.2 摄影前准备 7.2.2.1 应根据拍摄预约情况均量合理安排拍摄时间。7.2.2.2 应根据拍摄预约找出第二天拍照客人的票据,放置在规定的位置。7.2.2.3 应拍摄前一天逐一给次日拍摄客人打电话,知会拍照具体到店时间,并叮嘱注意事项:带上发票准时到,如果路上塞车比较严重要提前出发。为了保证流程顺畅,减少其等待时间,再次提请儿童与监护人一定要准时达到。叮嘱幼儿监护人带上儿童服装、零食、玩具,以及纸尿裤、尿不湿等以备不时之需。7.3 摄影中服务 7.3.1 摄影儿童接待 7.3.1.1 请监护人出示票据,填写拍摄流程表。摄影 服务 摄影前 摄影中 摄影后 门市 接待 摄影前准备 儿童 接待 形象 设计 拍摄 服务 看样 选片 后期 制作 取 件 DB34/T 23002015 4 7.3.1.2 将储物柜钥匙发给监护人,并带引监护人放置随身物品,提醒监护人拍摄结束时一定记得拿钥匙牌到来这里换取票据。同时提醒监护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可以在公司寄存。7.3.2 形象设计 7.3.2.1 应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为儿童提供化妆、服饰搭配、发型设计等专业服务。7.3.2.2 应与监护人充分沟通,了解需求,儿童性格喜好,给予监护人专业的造型建议。7.3.2.3 操作安全应符合以下要求:提供服务人员指甲长度不应超过指腹,工作时间不应佩戴任何尖锐的饰品,不配带棱角尖锐的工牌;造型前应先确认儿童是否对化妆品或特殊服饰面料过敏;外景拍摄前应先确认儿童是否对花粉过敏;为儿童更换服饰前应先向监护人确认环境温度;10岁以下儿童应禁止使用修眉刀片,睫毛夹,假睫毛及卷发棒等加热工具。10 岁以上儿童使用上述工具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在家长在场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出现服装不合身需要用扣针时,应使用安全别针,服饰使用完毕后应将别针取下;儿童选定的服饰应现场消毒后使用。7.3.3 拍摄服务 7.3.3.1 摄影师应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为儿童提供拍摄服务。7.3.3.2 在拍摄过程中摄影师应与监护人充分沟通,了解需求,给予监护人专业摄影建议。7.3.3.3 儿童拍摄应使用柔光灯、补光灯、引闪灯等专业摄影灯具,0-1 周岁婴儿拍摄应使用拍摄毯或稳固的拍摄台(如窝型、骑型、软沙发等)。7.3.3.4 摄影师与引导员应以声音、动作或游戏等方法充分调动拍摄儿童进入拍摄状态。7.3.3.5 儿童拍摄时,应加强安全保护措施,以防出现安全事故:不应使用有棱角的道具。外景拍摄时,引导员应与监护人一起确保儿童安全,包括:饮食卫生、人身安全、行车途中安全等。7.4 摄影后服务 7.4.1 看样选片 7.4.1.1 应事先核对服务合同约定和服务内容的一致性。7.4.1.2 应协助儿童与监护人对选片设计及修片给予合理化建议。7.4.1.3 应征询儿童与监护人补充服务要求,说明收费标准,开具票据,收取应收款项,尊重监护人的选择。7.4.1.4 选片结束后应与监护人核对制作明细,并进行签字确认。7.4.1.5 选片人员与监护人确认取件日期。7.4.2 后期制作 7.4.2.1 应根据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加工制作,认真对待儿童与监护人提出照片特殊要求。7.4.2.2 后期制作基本内容应包括影像精修、色彩处理、排版设计、照片输出等。7.4.2.3 加工完成后的照片及相关产品,应符合规格尺寸,影像清晰,色彩还原适合画面表现需要;裁切方正,装裱工整平服,无污染。DB34/T 23002015 5 7.4.3 取件 7.4.3.1 应事先核对服务合同约定和服务内容的一致性,提交产品应与监护人当面清点验收。7.4.3.2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服务产品(如照片、相册、相框等)遗失的,应予以赔偿,赔偿额度为合同金额的60%;在合同约定时间外服务产品(如照片、相册、相框等)丢失的,则不予赔偿。7.5 顾客意见分析和改进 摄影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和完成后,应进行儿童与监护人回访,注意收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加以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流程规范,以提高儿童与监护人的服务体验。8 顾客肖像权与隐私保护、数据及财产安全管理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9 人员从业要求 9.1 应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是健康证,参加年度体检。9.2 应具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9.3 应具有相关培训机构的技能培训经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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