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场建设规范DB34/T 2457-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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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40.10 B 47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4572015 蜂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Bee Farms 文稿版次选择 2015-08-31 发布 2015-09-3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2457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鸿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技术委员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鸿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明光市昊昊蜂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潜山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明光市蜂语声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鸿、吴其才、董艳梅、程敏、洪登华、吴新荣、吴昊苏、郑玉艳、陶学明、宣锦波、许颖。DB34/T 24572015 1 蜂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蜂场场址选择、规划布局、蜂群放置、设施设备、转地运输、人员要求、卫生防疫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型蜂场的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139 无公害食品 蜜蜂饲养管理准则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 场址选择 3.1 土地使用应符合畜禽规模养殖用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2 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中二类区(执行2 级标准)要求。3.3 附近 3 km 范围内应具备丰富的蜜粉源植物,一年内至少有两种以上主要蜜源植物和多种花期相互交错的辅助蜜粉源植物,5 km内无有毒蜜粉源植物。3.4 附近要有便于蜜蜂采集的良好的水源,但要远离大面积的水库或湖泊,水质符合 NY 5027 中幼畜类的饮用水标准。3.5 附近 5 km 范围内无蜂蜜加工厂、以蜜糖为生产原料的食品厂、化工厂、农药厂及经常喷洒农药的菜地、果园。3.6 周围 3 km 内不应有其它蜂场。3.7 场界距离城镇居民区及主要交通干线 1 km 以上。3.8 场地地形要求平坦、高燥,避免在环境污染严重、畜禽疫病常发区及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的地段建设蜂场。3.9 远离铁路、厂矿、机关、学校、畜牧场等。4 规划布局 4.1 按生产区和生活服务区两个功能分区布置,各功能区之间界限明显,标识清晰。4.2 生产区包括饲养场、越冬室、蜂机具和饲料存放仓库等。DB34/T 24572015 2 4.3 生活服务区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等。5 蜂群放置 5.1 所选择的蜂种必须适应当地的自然条件,能适应当地的饲养管理。5.2 蜂群数量根据蜜源的数量界定,蜂群密度 2.5 km 内不宜超过 100群,不能设在其它蜂场蜜蜂的采集路线上。5.3 100群以上宜建定地加小转地蜂场,150群以上宜建大转地蜂场。5.4 养蜂房基础和建筑均应牢固,宜建设高2 m、宽2 m的养蜂房,长度根据地形确定,屋顶可建成单面或双面,能防寒、避暑、防风,可采用带隔热层的彩钢或水泥机制瓦、青瓦等材料。5.5 蜂箱需垫高20 cm30 cm摆放,箱体左右应保持平衡,后部稍高于前部约 2 cm3 cm。5.6 蜂群排列根据地址、养蜂季节、饲养方式而定各群的位置。如:场地宽敞,蜂箱可以散放;场地较小或受场地条件限制,可采用一条龙排列法、四群背靠背排列法;转地放蜂途中的临时放置蜂群,可采用方形排列法。5.7 蜂箱排列时各蜂群的巢门方向应尽可能的错开,巢门方向远离高压线、高音喇叭、飘动红旗、路灯、诱虫灯等能够吸引蜜蜂的物体,巢门方向不可面对墙壁或篱笆等建筑物。5.8 蜂群附近应设有饲喂水槽。6 设施设备 6.1 饲养场要求无杂草,土地平整,场地干,中蜂和西蜂不能同时摆放在同一场地饲养。6.2 越冬室内完全黑暗,做好防震防潮,温度宜4,湿度保持在 7580之间,应设有进气筒和出气筒,进行适当的通风。6.3 仓库具有通风、干燥、防鼠、防潮、阻止蜜蜂进入的功能。6.4 蜂箱用材应具备透气性好、安全无毒、无味等条件。6.5 养蜂和采收器具用无毒、无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成。分蜜机宜选用不锈钢或全塑无污染分蜜机,割蜜刀宜选用不锈钢割蜜刀,蜂产品贮存器要求无毒、无异味。6.6 巢础要求蜂蜡纯净,制作过程中不可添加任何药物。6.7 应配置驱蜂、脱蜂和防蛰等必须的有关机具和设施。6.8 使用后的用具要洗净晾干,并分类存放,防止生锈、发霉。7 转地运输 7.1 转地要求 7.1.1 养蜂生产者转地放蜂,应事先与所达地蜂业主管部门联系,以便蜂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蜜粉源资源,合理安排放蜂场地。7.1.2 转地放蜂的蜂场间距1000 m,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7.1.3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7.1.4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 3 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7.1.5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DB34/T 24572015 3 7.2 运输要求 7.2.1 带蜂蜂箱的运输应选择合适的车辆,应有足够的空间装载,整个运输过程中能保持通风,与蜂箱直接接触的平面,应保持整洁。7.2.2 运输宜在晚上进行,以减少事故的发生。7.2.3 运输过程中保证驾驶人员和其它人员的安全。7.2.4 运输过程中必须稳固、防雨、防潮、防曝晒。7.2.5 到达转场场地时,应在最短时间开启蜂巢,保证蜂巢通风良好,根据蜂群情况卸载蜂箱,对异常蜂群进行及时抢救。7.2.6 防止蜂群在转场运输途中伤热或者闷死。7.2.7 途中放蜂,防止蜜蜂到达新场地识别蜂巢时“偏巢”。7.2.8 在干旱地区应及时给蜜蜂安排人工水源。7.2.9 带蜂蜂箱运输时,根据有关程序要求应填写好相关的运输记录。8 人员要求 8.1 蜂场人员宜按30群50群/人配备,每蜂场设一名管理者,其余为生产人员。8.2 应取得蜂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养蜂证,凭证进行养蜂生产。8.3 应遵纪守法,诚信生产,无不良记录。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8.4 熟悉养蜂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蜂病防治用药知识。8.5 熟悉国家禁用药物的规定和名称,并自觉遵守。8.6 养蜂人员应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9 卫生防疫 9.1 蜂场建设按规定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9.2 应保持蜂场清洁卫生,及时清理蜂尸、杂物,将清扫物深埋或焚烧,并在蜂场地面撒生石灰消毒。9.3 蜂箱、蜂具应定期进行消毒,及时淘汰霉变、被巢虫蛀咬和传染病发生后的巢脾,具体方法按NY/T 5139规定执行。9.4 不用被蜜蜂病原体污染的饲料喂蜂。9.5 饲喂蜂群的蜂蜜、糖浆、花粉或花粉代用品应经灭菌处理。受重金属污染或发酵的蜂蜜、变质的糖浆、生虫、霉变的花粉或花粉代用品不应用做蜂群饲料。9.6 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9.7 蜂药使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不应使用对蜂群有害、在蜂产品中残留或残留超出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的蜂药。9.8 在蜜蜂生产期前一个月,不应使用任何抗生素;生产期间,禁止喂、喷药品,以免对蜂产品造成污染。9.9 蜜蜂的引入或运出要经过严格的检疫,检疫合格后才能引入或运出。9.10 建立规范的疾病防疫档案,档案保存期在 3 年以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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