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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20 P 5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500 2016 代替 DB11/T 500-2007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Setting and managment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2016-04-27发布 2016-05-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500 2016 I 目 次 前言.2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一般要求.4 5 具体要求.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路侧带.10 参考文献.11 DB11/T 500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11/T 500-200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与 DB11/T 50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路侧带、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道路平面交叉口、历史文化街区、路缘石的定义(见 3.2、3.4、3.5、3.6、3.9、3.10);删 除了 通 行带、设施带、人 行道 桩、信息亭 的定义 内容(见 2007版 3.3、3.4、3.7、3.11)修改了 人 行道的定义(见 3.3,2007版 3.3);删 除了 总 则(见 2007版第 4章);修改了一般要求,将 一般要求 分为 设 计 要求、设置要求、管理 要求(见 第 4章,2007版第 5章);将 本规范 中包含 的 所有 设施 合并为 具体要求(见 第 5章,2007版第 6 17章);增加了绿化设施带 护栏 要求、公共 自 行 车 设施要求(见 5.1.3、5.7.3);将邮筒 和 报刊亭合并为邮政 设施(见 5.5,2007版第 11章、第 17章);删 除 人 行道 桩、信息亭 设施 内容(见 2007版 7.4、第 13章)。本标准 由北京 市市 政 市 容管理委员会提 出 并归 口。本标准 由北京 市市 政 市 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 施。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 市市 容环境卫生协会。本标准起草 人:韩建 平、李宝 平、姚亮、许红、谈志民、李伟、韩爱华、刘 文 海、李 文 娟。DB11/T 500 2016 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本标准 适 用 于中心 城 及新 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 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5768.2 道路交 通 标 志 GB/T 10001.1 标 志 用公共 信息图形符号第 1部分:通 用 符号 GB 17733.1 地名 标 牌 城 乡 YZ/T 0129 邮政 普遍 服务 YZ/T 0067 信筒 DB11/T 190 公共 厕 所建 设标准 DB11/T 493.1 道路交 通管理 设施设置规范 第 1部分:道路交 通 标 志 DB11/T 650 公共 汽电 车 站台 规范 DB11/1116 城市道路 空间 规 划 设 计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设置 于 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 内 直接 服务 于 行 人 的设施。包括护 围 栏 设施(含人 行道 护栏、公交 站安 全 护栏、绿化设施带 护栏 等)、废物箱、行 人 导 引 类指示牌(含 街 牌、步 行 者导向牌、公 厕指 引 牌、地铁指 引 牌、人 行 地 道和 人 行 天桥指 引 牌等)、公交 车 站 设施(含 站牌 和 候 车亭)、邮政 设施(含邮筒 和 邮政报刊亭)、公用 电话 亭、自 行 车 存 车 设施(含自 行 车 存 车 架、自 行 车 存 车 围 栏 和公共 自 行 车设施)、座椅、活动式 公共 厕 所。3.2 路侧带 curb side strip 车 行道外侧路缘石的 内 缘与道路 红 线之间 的范围。路侧带一般 由 绿化设施带、人 行道、行道树设施 带 组 成。示意 图 参见附录 A中 的 图 A.1。3.3 人行道 sidewalks 路侧带 上专供 行 人通 行的 部分。示意 图 参见附录 A中 的 图 A.1。DB11/T 500 2016 2 3.4 行道树设施带 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 设 在 人 行道与 车 行道 之间以种植 行道树 为 主的 条 形 地 带。示意 图 参见附录 A中 的 图 A.1。3.5 绿化设施带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 在 人 行道 边 缘 至 道路 红 线之间 的 以 绿化 为 主的 条 形 地 带。示意 图 参见附录 A中 的 图 A.1。3.6 道路平面交叉口 at-grade intersection 相交道路 在同 一 个 平面 上 交叉的 部分。3.7 步行者导向牌 sketch guiding map for pedestrian 为 行 人提 供 区 域 内 道路、建 筑、旅游场 所、公共设施 或 公共服务 机构 分 布示意 图 的设施。3.8 公交车站设施 bus station facilities 用 于 乘客候 车 的 站牌、候 车亭 以 及 安全 护栏。3.9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al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 治 区、直辖 市 人民政 府核 定公 布,应 予重点保 护 的历史 地段。3.10 路缘石 curbstone 设 在 路面 边 缘的 界 石,简称 缘石。4 一般要求 4.1 设计要求 4.1.1 设施外 观、体 量、材质、色彩 设 计应 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 风貌 相 协 调,同 一区 域、道路的 同类设施的 样式、材质、色彩 应协 调统 一。4.1.2 设施体 量 设 计应 遵循小 型 化设 计 原 则,在 满足功能 的 基础 上 尽 可 能 的 减 小 设施 占 地 面 积,减 少占 用公共 空间 资 源,并符合 相 关 政 策 和标准的要求。4.1.3 设施 应 方便 行 人 安全 使 用,易 于 识别。4.1.4 设施 材质 应 坚固耐久、环 保 防腐、易 于 维 护。4.1.5 设施 名称 标 识 和 图形符号应符合 GB 5768.2、GB/T 10001.1、DB11/T 493.1的相 关 要求。DB11/T 500 2016 3 4.1.6 除 经 户 外 广告 设置规 划 批 准的设施,其 他 设施 不应 附 着 或 显 示 商业广告、公 益广告、海报,不应 悬挂、张贴 标语 宣传品。4.2 设置要求 4.2.1 设施设置 应符合 城市规 划 和 所 在 道路规 划 要求。4.2.2 应 保 证 人 行道 连续、畅 通,保 障 行 人通 行 安全。人 行道 内不应 设置 妨碍 行 人通 行的设施。4.2.3 各 类 设施 应 统 筹 考 虑,综 合协 调,适 当 组合,减 少 占 用路侧带公共 空间。4.2.4 设施设置 应 满足 道路交 通 的 视距 要求和 通 透 性要求。4.2.5 设施设置 后,人 行道 剩余宽度 应不 小 于 表 1的要求。表 1 人行道剩余宽度 项目 人 行道 剩余宽度(m)一般 值 最 小 值 快速 路 辅 路、主 干 路 4.0 3.0 次干 路 3.5 2.5 支 路 3.0 2.0 商业 或 公共 场 所 集 中 路 段 5.0 4.0 火 车 站 附 近 路 段 5.0 4.0 长途 汽 车 站 附 近 路 段 4.0 3.0 轨 道交 通 出 入 口、综 合 客 运枢纽周 边 50米 范围 内 4.0 3.0 4.2.6 设施外 廓距 路缘石外 沿距离 不 小 于 0.25m。4.2.7 盲 道 及 盲 道 两 侧 各 0.25m范围 内不应 设置设施。4.2.8 设施 距 绿化树 池、市 政管 线 检查井距离 不 小 于 1m。4.2.9 道路交叉口 转弯半径 及其 两 侧 20m范围 内,不应 设置除交 通 设施、行 人 导 引 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 其 他 设施。4.2.10 人 行 地 道 内及 出 入 口 周 边 20m范围 内,不应 设置除行 人 导 引 类指示牌、废物箱 外的 其 他 设施;人 行 天桥 引 桥 周 边 20m范围 内,不应 设置除行 人 导 引 类指示牌、废物箱、自 行 车 存 车 设施和公交 车 站 设 施外的 其 他 设施。4.2.11 设置 在 绿化设施带 内 的设施,外 廓 不应 超 出绿化设施带范围。4.2.12 行道树设施带 内不应 设置设施 宽度 大 于 行道树设施带 宽度 的设施。4.2.13 以 下设施设置 间 距 应符合 表 2的要求。DB11/T 500 2016 4 表 2 设施设置间距 项次 设施 种类 一般区 域 道路 同 侧设置 间 距(m)人 流密 集 区 域 道路 同 侧设置 间 距(m)1 废物箱 100 50 2 邮筒(箱)1000 800 3 邮政报刊亭 1000 4 公用 电话 亭 1000 注 1:人 流密 集 区 域指 商业 或 公共 场 所 集 中 路 段、轨 道交 通 出 入 口、综 合 客 运枢纽 附 近 路 段、旅游 景 区、大 型 文化 体 育 场 馆 场 所 周 边。注 2:一般区 域指 除 注 1包含 的 地 区 以 外的区 域。4.2.14 交 通 枢纽、商业 区、旅游 景 区、大 型 文化体 育 场 馆 场 所 周 边,可适 当 缩 小废物箱 的设置 间 距,除公交 车 站 和公共 自 行 车 外 不应 设置 长度 或 宽度 超过 2m的设施。4.2.15 设施 应 安 装牢 固,安 装 后 确 保地 面平 整,铺装 规范,铺装 材质 应 与 周 边 一 致。4.3 管理要求 4.3.1 设施 日 常 保 洁、维 护 质量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设施 使 用 功能 完好。对 闲 置 或 丧失 功能 的设施,应 立即拆 除 或 修 复;设施外 观 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 小 广告;设施 颜 色 应 色 泽均匀,无明 显 褪 色,无明 显 色 差,无漆 面 脱落;设施标 识 或 所 载 内容 无缺失、无模糊、无涂 改;设施 周 边 无堆 物 堆 料、无污渍、无垃圾。4.3.2 设施 巡 查 和 保 洁、维 护、清洗粉饰作 业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设施 巡 查 保 洁频 次 应符合 表 3的要求;设施 维 护应符合 表 4的要求;设施 清洗粉饰频 次 应符合 表 5的要求。表 3 设施巡查保洁频次 区 域 平 日 节假 日 和 重 大 活动 期 间 历史文化街区、旅游 景 区、商业 或 公共 场 所 集 中 路 段、火 车 站、长途 汽 车 站 附 近 路 段、轨 道交 通 出 入 口、综 合 客 运枢 纽周 边 50米 范围 内 1次/日 2次/日 快速 路 辅 路和主 干 路 3次/周 1次/日 次干 路、支 路 2次/周 3次/周 街 巷胡 同 1次/周 2次/周 DB11/T 500 2016 5 表 4 设施维护要求 项目 时限 具体要求 平 日 节假 日 和 重 大 活动 期 间 修 复 功能 故 障 24小 时 12小 时-修 复 外 观 损坏 48小 时 24小 时-清 理 小 广告 24小 时 12小 时 清 理 设施 上 附 着 小 广告 时,不应 损坏 设施 表 面,不应 使 用与设施 原 有 材质或 漆 面 颜 色存在 明 显 色 差 的 涂 料 进 行 遮盖 或 修 补。表 5 设施清洗粉饰频次 区 域 清洗粉饰频 次 历史文化街区、旅游 景 区、商业 或 公共 场 所 集 中 路 段、轨 道交 通 出 入 口、综 合 客 运枢纽周 边 50米 范围 内、快速 路 辅 路和主 干 路 2次/年 次干 路、支 路、街 巷胡 同 1次/年 4.3.3 设施 紧急 维 修 作 业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各 类 设施 应有 特殊气 候 及 各 种 自 然灾害时 的 维 修 预案;设施 倾倒、歪斜 或 不 稳 固 时,设施 产权 单位应 立即 设置围 挡 和 安全 警 示 标 志,并 在 4小 时 内对设施 进 行 维 修 或 拆 除;设施出 现闸 箱 开放、浸水、电线 裸露 等 情 形,产权 单位应 立即 对 设施 进 行 断 电,设置围 挡 和 安全 警 示 标 志,并 在 4小 时 内对 设施 进 行 维 修。5 具体 要求 5.1 护围 栏 设施 5.1.1 人 行道 护栏 要求如下:设置 护栏 后,人 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 表 1的要求;非 机动 车 道 内 施 划 路侧 机动 车 停 车位 的路 段,不应 设置;应 按 功能 需 求 间 隔 设置,且高 度 不应 超过 1.0m;应 紧 贴 车 行道路缘石设置;护栏 的 样式、颜 色、材质等 应 与 周 边 环境协 调。5.1.2 公交 站安全 护栏 要求如下:应符合 DB11/T 650的 有 关 要求;宜 与 周 边 护栏 的 高 度、样式、色彩、材质 协 调 一 致。5.1.3 绿化设施带 护栏 要求如下:绿化设施带 不 宜 设置 护栏;DB11/T 500 2016 6 确 需 设置的,应 与 周 边 环境协 调 一 致 且高 度 不应 超过 1m。5.2 废物箱 废物箱 要求如下:高 度 不应 超过 1.1m;应 在 公交 车 站、地铁 车 站、座椅 旁 设置。5.3 行人导引 类指示 牌 5.3.1 街 牌 要求如下:规 格尺寸 应符合 GB 17733.1的规定;应 设置 在 道路交叉口路缘 弧 线 切 点 附 近 明 显 位 置。5.3.2 步 行 者导向牌 要求如下: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GB 5768.2的规定;高 度 不应 高 于 2.2m,宽度 不应 超过 1m,垂 直 投影 面 积 不应 大 于 0.6m2;应 设置 在 绿化设施带 或 行道树设施带 内;应 指 引 方 位、区 域、建 筑物、旅游场 所、公共设施 或 公共服务 机构,不应 显 示 企 业 名称、商 标 或 产 品 等 信息。5.3.3 公 厕指 引 牌、地铁指 引 牌、人 行 地 道 及人 行 天桥指 引 牌 应合并 设置,规 格尺寸 应符合 相 关 标准要求。5.4 公交车站设施 5.4.1 站牌 要求如下:规 格尺寸 和设置 位 置 应符合 DB11/T 650的 有 关 规定;站牌 信息 面 应 与 车 行道 垂 直;距 路缘石外 沿 不应 小 于 0.4m;同 一区 域、道路的 站牌样式、规 格 应 保 持 一 致。5.4.2 候 车亭 要求如下:规 格尺寸、设置 位 置、数 量 应符合 DB11/T 650的 有 关 规定;候 车亭及其 设置 应 满足 通 透 性要求;设置 候 车亭 后,人 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 表 1的要求。5.5 邮政 设施 5.5.1 邮筒(箱)要求如下:邮筒(箱)设置 应符合 YZ/T 0129的 有 关 规定;邮筒(箱)规 格、样式 应符合 YZ/T 0067的 有 关 规定。5.5.2 邮政报刊亭 要求如下:应 采 用 封闭 式 设 计,经 营 时 设施 不应 开放 或 扩展,不应 超 出设施 基 座 范围;长度 应 小 于 2.5m,宽度 应 小 于 1.5m,高 度 应 小 于 2.2m;DB11/T 500 2016 7 应 靠 近 道路 红 线 一侧设置;宽度 5m以 下的路侧带和道路交叉口、人 行 天桥、人 行 地 道出 入 口、轨 道交 通 出 入 口(含 升降 梯 口)、公交 车 站 两 侧 20m范围 内不应 设置 邮政报刊亭;人 行 天桥、立 交 桥 下 不应 设置 邮政报刊亭;邮政报刊亭 设置 后,经 营 时 的 人 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 表 1的要求。5.6 公用 电话亭 公用 电话 亭 要求如下:应 采 用 单 机 设置的 方 式,长度 应 小 于 1.0m,宽度 应 小 于 1.0m,高 度 应 小 于 2.2m;宜 设置 在 行道树设施带 内 或 靠 近 道路 红 线 一侧,设置 后 的 人 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 表 1的要求;临 近火 车 站、商业集 中 区、长途 汽 车 站、医院、学校 等 人 流密 集 区的路侧带 上,可 在 不 增加 点位 的 基础 上,适 当 增加 话机 数 量;人 行 天桥、人 行 地 道出 入 口、轨 道交 通 出 入 口、公交 车 站 两 侧 20m范围 内不应 设置公用 电话 亭;人 行 天桥、立 交 桥 下 不应 设置公用 电话 亭。5.7 自 行车 存 车设施 5.7.1 自 行 车 存 车 架 要求如下:停放 自 行 车 后,人 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 表 1的要求;应 保 证 停放 自 行 车 后,车 身 不 超过 路缘石外 沿,距盲 道 不 小 于 0.25m;样式、颜 色 应 与 周 边 环境 相 协 调。5.7.2 自 行 车 存 车 围 栏 要求如下:应 靠 近 交 通 枢纽、轨 道交 通 出 入 口设置;停放 自 行 车 后,人 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 表 1的要求;高 度 不应 超过 1m。5.7.3 公共 自 行 车 设施要求如下:停放 公共 自 行 车 后,人 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 表 1的要求;单 独 设置的公共 自 行 车 设施,不应 设置围 栏;道路交叉口 转弯半径 及其 两 侧 20m范围 内 和 医院、学校、旅游 景 区出 入 口 两 侧 30m范围 内,不 应 设置公共 自 行 车 设施。5.8 座椅 座椅 要求如下:长度 宜 小 于 1.2m,宽度 宜 小 于 0.5m,座 面 高 度 宜低 于 0.4m,座 面 宽度 宜 小 于 0.45m;宜结 合 绿化设施带 或 靠 近 道路 红 线 一侧设置,设置 后 人 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 表 1的要求。5.9 活动式 公共 厕所 活动式 公共 厕 所 要求如下:宜结 合 绿化设施带 或 靠 近 道路 红 线 一侧设置,设置 后 人 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 表 1的要求;距盲 道 不应 小 于 1m;规 格 应符合 DB11/T 190的规定。DB11/T 500 2016 8 A 附 录 A(资料 性 附录)路侧带 A.1 路侧带 图 A.1路侧带 示意图 B DB11/T 500 2016 9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 共和 国 道路交 通 安全 法 2004 2 北京 市 实 施 中华人民 共和 国 道路交 通 安全 法办法 2004 3 中华人民 共和 国 广告 法 2015 4 GB 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 划 规范 5 GB 50688-2011 城市道路交 通 设施设 计 规范 6 GB 50763-2012 无 障碍 设 计 规范 7 邮政信筒信 箱 设置与 开取 组织管理 办法 邮政 1994292号 8 CJJ 69-95 城市 人 行 天桥 与 人 行 地 道 技 术规范 9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 划 与设 计 规范 10 CJJ152-2010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 计 规 程 11 北京 市 户 外 广告 设置规范 2007 12 北京 市 废物箱(果皮 箱)设 计 原 则 及 设置规范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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