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3部分:干扰光限制DB11/T 388.3-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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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140.40 K 7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388.3 2015 代替 DB11/T 388.3-2006 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 3部分:干扰光限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urban landscape lighting-Part 3:Limitation to obtrusive light 2015-07-08发布 2015-11-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388.3 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1 5 限制措施.1 DB11/T 388.3 2015 II 前 言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DB11/T 388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分为 8个部分:第 1部分:总则;第 2部分:设计要求;第 3部分:干扰光限制;第 4部分:节能要求;第 5部分:安全要求;第 6部分:供配电与控制;第 7部分:施工与验收;第 8部分:管理与维护。本部分为 DB11/T 388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的第 3部分。本部分代替了 GB11/T 388.3-2006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第 3部分:光污染限制。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第 3部分:光污染限制改为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 3部分:干扰光限制(见封 面,见 2006年版 的封 面);增加 了景观照明设计 关于 干扰光的要求(见 4.2);增加 了景观照明 对行人、车辆影响 的要求(见 4.4);增加 了景观照明 灯具投射到被 照 物之 外的 溢散 光要求(见 5.1);增加 了景观照明 对树木影响 的要求(见 5.5);增加 了 在建筑立面上 设 置 LED屏幕 的要求(见 5.7);增加 了 采 用 自发 光 形式 的 建筑 景观照明的 平均亮度 限 值(见 5.8);增加 了 草 坪灯、庭院灯等 的 上射 光 通比(见 5.9)。本部分由 北京 市市 政 市 容 管理 委员会提 出 并归口。本部分由 北京 市市 政 市 容 管理 委员会组织实 施。本部分主要起草 单位:北京 照明 学会。本部分 参 与起草 单位:北京清华同衡 规 划 设计 研究有 限 公司、央美 光 成(北京)建筑 设计 有 限 公司、北京海兰齐力 照明设 备 安 装 工 程有 限 公司、清华大学建筑 设计 研究院有 限 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 人:李铁楠、王大有、梁 红柳、赵 建平、邴 树 奎、徐 华、王 磊、周卫新、张宏鹏、王 振生、王 晓英、常志刚、牟宏毅、荣浩磊、马晔、夏昱、冷向军、张秋燕、张亚婷。本标准 所 代替标准的 历次 版 本 发 布情况 为:DB11/T 388.3-2006。DB11/T 388.3 2015 1 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 3部分:干扰光限制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城市景观照明工 程 的干扰光限制规定和措施。本部分 适 用 于建筑物(含古 建筑物)、构 筑物、街区、广场、桥 梁、公 园、风 景名 胜区 等 为 载体 的景观照明。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 本(包括所 有 的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DB11/T 388.1 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1/T 388.1界 定的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4 一般要求 4.1 本部分 采 用 DB11/T 388.1的要求。4.2 景观照明 应 与景观 周边环境协调,不应产生 影响 周边 建筑、行人、机动 车 和 非机动 车 的干扰光。4.3 应严格 控制景观照明设施 对 住宅、公 寓、医 院 病房 等 的干扰光,住宅居室 和 医 院 病房 等建筑 窗户 上 的 最 大 垂直 照 度 和 从室 内 直 接看 到 的 发 光 体 的 最 大 光 强 不应 大于 表 1的规定 值。表 1 住宅居室和医院病房窗户上的干扰光限制值 居住区非 临 街 侧 居住区 临 街 侧 23时 前 23时后 23时 前 23时后 窗户 上 的 垂直 照 度(lx)10 2 25 5 直 接看 到发 光 体 的光 强(cd)2500 1000 7500 2500 4.4 道路两 边 的 装 饰 性照明 灯具 不应产生 影响行人 和 车辆 正 常 行 驶 的干扰光。5 限制措施 5.1 投射到被 照 物之 外的 溢散 光 不应 超过 灯具 输 出总光 通 量 的 15%。5.2 应严格 限制 在 景观照明 中使 用 探 照 灯、窄 光 束 投 光 灯等 强 投 光 灯具 和 激 光 灯 向 天空或 人 群 投射。5.3 应 减 少 景观照明干扰 动 物 的 作息 和 植 物 的 正 常生 长。DB11/T 388.3 2015 2 5.4 珍稀 树木 不 宜 设 置 景观照明。5.5 安 装在树上 的 装 饰 灯 泡 单灯 功率 应 小 于 1W,并 应 确认 灯 泡 的 表 面 温 度 低 于对树木 造 成 伤害或 影响其 正 常生 长 的 温 度。5.6 不应 在 玻璃 幕建筑立面采 用 泛 光照明。5.7 在建筑物立面上 设 置 LED屏幕 时,应 对屏幕 的 位置、尺寸 和 亮度 进 行 评估,不应 干扰 周边 的 环境、建筑、行人 和 各种 车辆。5.8 采 用 自发 光 形式 的 建筑 景观照明 时,自发 光 面 的 平均亮度 应 满足表 2的要求。表 2 自发光面的亮度限制值 单位:cd/m2 环境区 域 E1 E2 E3 E4 自发 光 面亮度 L 50 400 800 1000 5.9 草 坪灯、庭院灯等 的 上射 光 通比 不应 大于 25%。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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