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DB11/T 213-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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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40 B 61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13 2014 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urban green space 2014-12-17发布 2015-04-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213 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植物养护.2 5 绿地管理.10 6 安全作业.12 7 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1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养护管理质量标准.14 DB11/T 213 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并废止 DB11/T 213 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本标准与 DB11/T 213 200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绿地养护、绿地附属设施、更新修剪、造型灌木等定义(见 3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多个定义(见 2003版 3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树木与 架空线 的安全 距离(见 4.1.1.4)明确 了 路灯 和变 压 设 备 附 近 的树 枝应保留 的安全 距离(见 4.1.1.3);增加了树木的修剪 时期(见 4.1.1.8);增加了树木的修剪 程序(见 4.1.1.9);增加了树木修剪的 次数 和 方法(见 4.1.1.16和 4.1.1.17);明确 了 再生水使 用的要 求(见 4.1.2.6);增加了草 坪 修剪的 内容(见 4.3.1);删除了地 被 植物养护管理技术 措 施 及 要 求(见 2003版 5.4);增加了 水生 植物养护的 内容(见 4.4);增加了绿地管理 包括:植物 保 护、绿地 保洁、绿地附属设施管理、景观水体 管理、档案 管理的 内容(见 5);增加了安全作业的 内容(见 6);统一 了植物养护 措 施;明确 了绿地养护管理等 级划分 和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各项指 标(见 7及 附录 A)。本标准 由北京 市园林绿化 局提 出并 归口。本标准 由北京 市园林绿化 局组织实 施。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 市园林 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姚士才、田静波、衣彩洁、许超、郭珺琪、高然、弓清秀。本标准 所 代替标准的 历次 版本 发布情况为:DB11/T 213 2003。DB11/T 213 2014 1 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地 中 的植物养护、绿地管理、安全作业 及其 质量标准。本标准 适 用 于 北京 地 区 的城市绿地、京 郊 城 镇 绿地、滨河公 园、郊野公 园 以 及 风 景 名胜 区 绿地的养护管理 工 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 所 注日 期 的版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 新版本(包括所 有 的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8408 游乐 设施安全规范 GB/T 18247.7 主要 花卉产品 等 级 第 7部 分:草 坪 GB/T 18921 城市 污 水再生 利 用 景观 环境 用 水水 质 CJJ 75 1997 城市 道 路 绿化规 划 与设 计 规范 DB11/T 672 再生水 灌 溉 绿地技术规范 DB11/T 767 古 树 名 木 日常 养护管理规 程 DB11/T 839 2011 行道 树修剪规范 DB11/T 1090 2014 观 赏 灌木修剪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绿地养护 maintenance of urban green space 对 绿地 内 植物 采取 的修剪、灌 溉、施 肥、病虫害防治、中 耕、除草、防寒、防风、排涝、支撑、复壮、防融雪剂 等技术 措 施。3.2 绿地附属设施 affiliated facilities of urban green space 绿地 中 休憩、照 明、牌示 等 各 类 设施。3.3 生长势 growth potential 植物的 生 长强弱。泛 指 植物 生 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 株茁壮 程 度、分 蘖或 分枝 的 繁茂 程 度。DB11/T 213 2014 2 3.4 返青水 green return irrigation 为 植物 正常 发 芽 生 长,在土壤 化 冻后对 植物 进 行 的灌 溉。3.5 短截 short cut 在 一 年 生枝 条上选 留方 向、位 置合 适 且饱满 的 芽后 将 枝 条 剪 短 的修剪 方法。3.6 回缩 retracting pruning 在 树木 二年 生及 以 上 枝 条上 剪 截 一 部 分枝 条 的修剪 方法。3.7 疏枝(疏干)thinning branch(thinning trunk)将 树木的 枝 条(主 干)贴 近 着 生 部或 地 面 剪除的修剪 方法。3.8 直立枝 upright branch 自 主 枝 或 侧 枝 上 长 出的、生 长 方 向 与地 面垂直 的 枝 条。3.9 休眠期修剪 pruning in winter 自冬初至早春 植物 休 眠 期内 进 行 的修剪。3.10 生长季修剪 pruning in summer 自春初至秋末 植物 生 长 期内 进 行 的修剪。3.11 更新修剪 renewal pruning 对于 出 现 观 赏 价值降低 的树木,为 恢 复 树 势 所 采取 的 回缩、疏干 和 平茬 等修剪 方法。3.12 造型灌木 plastic shrubs 灌木 通过搭 架、绑扎、支、拉、撑 等 手段,创 造出 优美 的造型。4 植物养护 DB11/T 213 2014 3 4.1 树木 4.1.1 修剪 4.1.1.1 应 根据 树木 生 物 学 特 性,依据 园林绿化 功能 和设 计 的要 求,在 顺 应 和 满足 树 种 分枝方 式、干 性、层 性、顶端优势、萌 芽 力、发枝 力 等 生 长 习 性 基础上,通过 修剪改 善通 风 透 光条 件,满足 生 理 需 要,符合 并 保 持 观 赏 要 求。4.1.1.2 根据 树木 生 长 状 况 和 立 地 环境 条 件,通过 修剪 确保人 员、车辆 和 临 近 附属设施安全。4.1.1.3 同 一 树 龄 和 品 种 的林 带,分枝 点 高 度 应 基 本 一 致,位 于 林 带边缘 的树木 分枝 点 可 稍低 于 林 内 树木。行道 树的树型和 分枝 点 高 度 应 基 本 一 致,分枝 点 高 度不 得低 于 2.8m;在 交通 路口 30m范围 内 的树 冠 不 能遮 挡 交通 信号 灯,路灯 和变 压 设 备 附 近 的树 枝应 与 其保留 出 足 够 的安全 距离,并按 CJJ 75 1997中 第 1.0.3.3条 和 第 6.1条 执 行。4.1.1.4 树木与 原 有 架空线发生 矛盾 时,应及时 修剪树 枝,使其 与 架空线保 持 安全 距离。树木与 架空线 的安全 距离 按 DB11/T 839 2011中 第 5.3条 执 行。4.1.1.5 修剪树木前 应 制 定修剪技术 方案,并 对 作业 人 员进 行 培训,认真贯彻 后 方 可 进 行操 作,做到因 地 制宜,因 树修剪,因 时 修剪。对 修剪量 大、技术要 求高、工 期 长 的修剪 任务,应 制 定 详细 的修剪 计 划,包括 修剪 时 间、人 员 安 排、工 具 准 备、施 工 进 度、枝 条 处 理、现 场 安全等。4.1.1.6 作业 人 员 应 选 择 适 用的 工 具、器械,并定 期 对 其 进 行 检查、消毒 和 保 养,树 上 操作 时应 采取必 要的 劳动 保 护。4.1.1.7 行道 树等 需 高空 作业的修剪 应 封闭 工 作 区 域,设 置现 场专职 安全 员,设 立 明 显 的路 障 和安全 警 示 标 志。在 供电电缆 及各 类 管 线 设施附 近 作业 时,应划 定 保 护 区 域,采取必 要 的 保 护 措 施,保 障 作业 人 员 安全,防 止 损坏 管 线及 设施。4.1.1.8 修剪 应 选 择 适 宜 的修剪 时期,具 体情况 如下:a)剪除 枯死 枝、病 残 枝及 抹 芽 等 可 随 时 进 行,回缩 更新修剪 应 在休 眠 期 进 行;b)抗 寒 性 差易抽 条 的树 种 应 于 早春 气温 回 升,温 度 稳 定 后 进 行;c)月季、紫薇、木 槿 等 一 年 多 次 开 花 的树木 应 在花 谢 后 及时 进 行 短截,落 叶后 枝 条 凌 乱影响 观 赏 效果 的 可于 初冬 做轻 短截 修剪,来 年早春 再 重 短截 修剪;d)有 严重伤流 和 易流胶 的树 种,如 核桃、元宝枫 等,应 避开 生 长 季 和 落 叶后 伤流严重 期;e)极 端 气候(如 强风、暴雨、冰雹、强 降 雪 等)造 成 树 体 倾斜、枝 杈劈裂、折断 等,应及时 抢险 处 理;f)绿 篱、色 块、黄杨球 等修剪 应 在 每 年 的 5月 上 旬 至 8月 下 旬之 间 进 行。4.1.1.9 修剪 应 依 照“由 外 及 里、由 上 到 下”的 顺 序,并按“一 知、二 看、三 剪、四拿、五 处 理、六 保 护”的 程序 操 作,即:a)一 知:参 加修剪的全 体人 员,应明确 修剪 原 则 及 目 的,知 道 修剪 方案、操 作规 程、技术规范 及 特 殊 要 求;b)二 看:修剪前 先绕 树 观 察,对 树木的修剪 做到 心 中 有 数;c)三 剪:根据 因 地 制宜,因 树修剪的 原 则,做到 合 理修剪;d)四拿:修剪下 来 的 枝 条,及时清 运,保 证 环境整 洁;e)五 处 理:剪下的 有病虫害 的 枝 条 要 及时 处 理,防 止 交 叉感染 和 蔓延;f)六 保 护:疏 除 大 枝、粗 枝时,应保 护树 体。DB11/T 213 2014 4 4.1.1.10 单 株 种 植灌木 整 形 修剪 应使 树 形 内高 外 低,形成 自 然 丰 满 的 圆球形 或 半球形。灌木 同 一 种 类(品 种)多 株 丛 植,修剪 应 形成 中 间 高 四周 低 或后 面 高 前 面低 的 平 衡、匀称 的 空 间 骨 架 和 丰 满 匀称 的灌 丛 树 形。多 种 类(品 种)栽 植的灌木 丛,修剪 时应 协调 树 种 间 的 关系,突 出主 栽 品 种。4.1.1.11 造型灌木修剪 应保 持 外型 轮廓 清 楚,外 缘 枝 叶 紧密。4.1.1.12 疏 除修剪 时,落 叶 树剪 口应 与 着 生枝 干平 齐,不 留 残 桩,常 绿树 一 般 留 1cm 2cm残 桩;如 簇 生枝 与 轮 生枝 需 全 部 疏 除的,应 隔 年 分次 剪除。过 于 粗 壮 的 大 枝应 采取 分 段截 枝法,即先 用 锯 在 枝 基 部 向 枝 延伸 方 向 10cm 15cm处 的下 方由 下 向上 锯入 1/3至 2/5,然 后 在 锯 口 前 或后 5cm处 从 上向 下 锯 下,待 枝 滑 落 后,从 上至 下 去 除 残 桩。剪、锯 口应 平 滑,不得 劈裂,直 径 超 过 3cm以 上 的剪 锯 口,应 用 刀削 平,涂 抹 防 腐 剂 促 进 伤 口 愈 合。4.1.1.13 栽 种 多 年 的 丛 生 灌木 应 逐 年 更新 衰老 枝,疏 剪 内 膛密 生枝、地(根)蘖,培 育 新 枝。栽 植多 年 的 有 主 干 的灌木,每 年 应 采取 交 替 回缩 主 枝 控 制 树 冠 的剪 法,防 止树 势 不 平 衡。生 长于 树 冠 外的 徒 长 枝,应及时 疏 除 或 早短截,促 生 二 次枝。4.1.1.14 花后 形成 的 残 花、残果,若无 观 赏 价值 或 其 他 需 要的 应 尽 早 剪除。4.1.1.15 受 冻 枝 条 应 剪 至 健康 部 位,选 好 芽 位 短截,保 护 好 剪 口 芽。4.1.1.16 修剪 应保 证 技术 措 施的 延 续 性和修剪 工 作的 连续 性,不 同 树 种、不 同 栽 植 年 限 及种 植 形 式年 度 修剪 次数 不 同,具 体情况 如下:a)新植树木,栽 植 后 三 年 内 每 年 休 眠 期 和 生 长 季 修剪 均 不少于 2次。栽 植 三 年 后 至 未呈 现 衰老 症 状 前,每 年 休 眠 期 修剪 不少于 1次,生 长 季 修剪 均 不少于 2次。衰老 阶 段,休 眠 期 每 年 修剪 1次,2 3年进 行 1次 回缩 更新修剪,促 进 更新;b)生 长 势 和 萌 芽 力 弱以 及 成 枝 率 低 的树 种,修剪量和修剪 频率 应 适 当 降低,只 进 行 轻 度 疏 剪;c)绿 篱 及 色 块每 年 整 形 修剪 不少于 3次。4.1.1.17 不 同 树 种、不 同种 植 形 式 及 不 同 生 长 阶 段 修剪 方法 不 同,具 体 修剪 方法为:a)乔 木的修剪 方法 参 照 行道 树修剪规范 DB11/T 839 2011执 行;b)灌木的修剪 方法 参 照 观 赏 灌木修剪规范 DB11/T 1090 2014执 行。4.1.1.18 藤 木的修剪 方法为:a)吸 附 类 藤 木,应 在 生 长 季 剪 去 未 能 吸 附 墙 体 而 下 垂 的 枝 条,未完 全 覆盖 的植物 应 短截 空 隙 周 围 枝 条,以 便 发生 副梢,填补 空 缺;b)钩刺 类 藤 木,可 按灌木修剪 方法 疏 枝;生 长 到 一 定 程 度,树 势 衰 弱 时,应 进 行 回缩 修剪,强壮 树 势;c)生 长于 棚 架 的 藤 木,落 叶后 应 疏 剪 过 密 枝 条,清 除 枯死 枝,使枝 条 均 匀 分布架 面;d)成 年 和 老 年 藤 木 应 常 疏 枝,并 适 当 进 行 回缩 修剪。4.1.1.19 绿 篱、色 带 及 色 块 的修剪 方法为:a)修剪 应使 绿 篱 及 色 带 轮廓 清 楚,线 条 整齐,顶面平 整,侧面垂直 或 上 窄 下 宽;b)每 次 修剪 高 度 较 前 一次 修剪 应提高 1cm;c)修剪 后 残 留 绿 篱 面 及 地 上 的 枝 叶 应及时清 除 干 净。4.1.2 灌水与排涝 4.1.2.1 应 根据 本市 气候 特点、土壤 墒 情、植物 需 水、根 系 呼吸 代 谢 等 情况,适 时 适 量 进 行 浇 水,促 其 正常 生 长。浇 水 前 应 先 检查 土壤 墒 情(一 般 取 根 系 分布 最 多的 土 层 中 的 土壤,用 手 攥 可 成 团,但 指 缝 中 不 出 水,泥团 落 地 能 散碎,就 可 暂 不 浇 水;杨 柳 树等 较喜 水 的树木 则 土壤 含 水 量 可适 当 多 一 些)。DB11/T 213 2014 5 4.1.2.2 新植树木 应 在 连续 5年 内 充 足 灌 溉,土 质 保水 力 差 或 根 系 生 长 缓慢 树 种,可适 当延 长 灌 水 年 限。4.1.2.3 浇 水 树 堰 高 度不 低 于 10cm,树 堰 直 径,有 铺装 地 块 的 以 预 留 池 为 准,无 铺装 地 块 的,乔 木 应 以 树 干 胸 径 10倍左右、树 冠垂直 投 影 的 1/2为 准,并 保 证 不 跑 水、不 漏 水。4.1.2.4 用 水 车 浇 灌树木 时,应 接软 管,进 行 缓 流 浇 灌,保 证 一次 浇 足 浇 透,不 应 用 高压 水 流 冲毁 树 堰。4.1.2.5 喷 灌 时应 开 关 定 时,专 人 看 管,以 地 面 达 到 径 流 为 准。4.1.2.6 在 使 用 再生水 浇 灌绿地 时,按照 DB11/T 672执 行。不 得 使 用 含 有融雪剂 的 积 雪 补 充 土壤 水分。古 树 名 木 不 得 使 用 再生水 浇 灌。4.1.2.7 在 雨季 可采 用 开 沟、埋 管、打孔 等 排 水措 施 及时 对 绿地和树 池 排涝,防 止植物 产生 涝害。绿地和树 池 内 积 水 不 得 超 过 24h。4.1.3 施肥 4.1.3.1 应 根据 园林树木 生 长 需 要、树木 种 类 和 土壤肥 力 情况,合 理施 肥,平 衡 土壤 中各 种 矿 质 营 养 元 素,保 持 土壤肥 力 和 合 理 结构。4.1.3.2 施 肥 量 应 根据 树木 大 小、肥 料 种 类 及 土壤肥 力状 况 而 定。施用 时 要用量准 确,并充 分 粉碎,与 土壤 混 合 后 要 撒 施 均 匀,随 即 浇 水,肥 料 不 应 裸露。4.1.3.3 休 眠 期 以有 机 肥 为 主,采 用 穴 施、环 施和 放 射 状 沟 施等 方法。施 肥后 踏 实,并 平整 场 地。4.1.3.4 生 长 季 节 可 根据需 要,进 行土壤 追 肥或叶 面 喷 肥。4.1.3.5 用 铁篦子 等 完 全 封闭 的树 埯,应 预 留 专 门 的灌 溉 和施 肥 口。4.1.4 中耕除草 4.1.4.1 在 植物 生 长 季 节 应 不 间 断 地 进 行 中 耕 除草,做到 除 小、除 早、除了。除 掉 的 杂 草 应 集 中 处 理,并 及时清 运。4.1.4.2 在 具 野 趣 游憩 地 段 可采 用 机 械 割 草,使其高 矮 一 致。4.1.4.3 在 绿地 内 采 用化 学 药 剂 除草 时,应 慎 重,应 先 试验,再应 用。4.1.5 更新、调整、补植 4.1.5.1 枯死 树木 应清 除并 及时 补 植,补 植树木 宜 与 原 树木 种 类 一 致,规 格、树 形 相 近。4.1.5.2 对 生 长环境不适或 与 周 围 环境不 协调 的树 种,应及时 改植。4.1.5.3 植 株 过 密、影响 生 长 的 应及时 调 整。4.1.5.4 对 人 或 构 筑 物 构 成 危 险 的植 株 应 去 除,有 安全 隐患 的 应及时 调 整。4.1.5.5 伐 除树木 时,应 设安全 员,划 定安全范围并围 拦,严 格 执 行 操 作规 程;伐 除的树 干、树 枝 等要 随 时清 运;树 桩 高 度 应 尽 量 降低,两 日 内 刨 除树 桩,并 及时 采取 补 种 或 铺装 措施,做到场 光 地 净,确保 绿化 景观 完好 和 行 人、车辆 的安全。4.1.6 病虫害防 治 4.1.6.1 应 按照“预 防 为 主,科学 防 控,依 法 治 理,促 进 健康”的 原 则,做到 安全、经济、及时、有 效。4.1.6.2 应及时 有 效 地 采取 物理 防治 手段,包括 诱杀、阻 止 上 树、人 工 捕捉、摘 除 网幕、剪除 病虫 枝 等。DB11/T 213 2014 6 4.1.6.3 采 用化 学 防治 时,应 选 择 符合 环 保 要 求 的 低 毒 农药。应 交 替 使 用 不 同 的 药 剂,减少 喷 药 次数。4.1.6.4 宜 采 用 生 物 防治 手段,保 护和 利 用 天敌。4.1.6.5 应 按照 农药说 明 书 进 行 作业,喷 洒药 剂 时 避开 人 流 活 动 高 峰 期 和 夏 季 高 温 时 段。4.1.7 防 寒 4.1.7.1 应 适 时 浇 灌 冻 水,并 浇 足 浇 透,并 在土 地 封 冻 前 完 成。4.1.7.2 对不 耐 寒 的树 种 和树 势 较 弱 的植 株 应分 别 采取不 同 防寒 措 施:a)对雪 松 等 耐 寒 性、耐旱 性、抗 风 能力 差 的 边缘 树 种 在 新植 3年 内应 搭 设 风 障;b)对 悬铃 木等 耐 寒 性 差 的树 种 在 新植 3年 内 可采取 主 干 涂 白、裹 无 纺 布、加 绕 草 绳 等防寒 措 施;c)对 月季 等 株 形 低 矮、耐 寒 性 较 差 的 花 灌木 应 于 根基 部 培 设 土 堆 防寒;d)不 耐 寒 的树 种 应 注 意 秋 后 控 水。4.2 花卉 4.2.1 修剪 4.2.1.1 观 花 植 株 幼苗 期应 适 时 摘 心 并 摘 除 过早 发生 的 花 蕾 或 过 多的 侧 蕾。当 叶 片 过 于茂 密 影响开 花 时应 摘 去 部 分 老 叶 和 部 分生 长 过 密 叶。4.2.1.2 宿 根 花卉 萌 芽 前 应 剪除 上年 残 留 枯 枝、枯 叶,生 长 期及时 剪除多 余 萌 蘖。4.2.1.3 花 谢 后 应及时 去 除 残 花、枯 萎 的 花 蒂、残 枝 和 枯 叶。4.2.2 灌水与排涝 4.2.2.1 原 则、水 质和 方 式 见 第 4.1.2条。4.2.2.2 浇 水应 避 免 直 接冲 刷 花叶。4.2.2.3 应及时 排涝,花 池 应 在适 当 位 置 加设 排 水 孔,宿 根 花卉 种 植地 积 水 不 得 超 过 12小 时。4.2.2.4 宿 根 花卉 应及时 浇 灌 返青 水 和 冻 水。4.2.3 施肥 方 式、方法 见 第 4.1.3条。4.2.4 中耕除草 及时中 耕 除草,作业 时 不 能 伤 根 及 造 成 根 系 裸露。4.2.5 补植 及时清 理 死 株,并按 原 品 种、规 格 补 齐。失 去 观 赏 价值 的 应及时 更 换。4.2.6 病虫害防 治 4.2.6.1 原 则、方法 见 第 4.1.6条。4.2.6.2 及时清 理 残 花 落 叶 和 杂 草。4.2.7 防 寒 不 耐 寒 的 宿 根 花卉 应 采取 覆 土 等 防寒 措 施。4.3 草 坪 DB11/T 213 2014 7 4.3.1 修剪 4.3.1.1 草 坪 的修剪 应 根据 不 同 草 种 的 习 性和 观 赏 效果,进 行 定 期 修剪,使 草的 高 度 一 致,边缘 整齐。4.3.1.2 剪草的 高 度以 草 种、季 节、环境 等 因 素而 定。一次 修剪 高 度 原 则 上 不 大 于 草 高 的 1/3。北京 常 用草 坪 植物的剪 留高 度 见 表 1。表 1 北京 常 用草 坪 植物 的 剪 留高度 草 种 剪 留高 度(单位:cm)全 光 照 树 荫 下 野 牛 草 4 6 结 缕 草 3 5 6 7 高 羊茅 5 7 8 10 黑麦 草 4 6 8 10 匍匐翦股颖 3 5 7 9 草地 早 熟禾 4 5(3、4、5、9、10、11月)8 10(6、7、8月)8 10 小 羊胡子 8 10 8 10 大 羊胡子 8 10 8 10 4.3.1.3 草 坪 植物的修剪 次数 依 不 同 的草 种、不 同 的管理 水 平 和 不 同 的 环境 条 件 来 确 定:a)野 牛 草:全 年 修剪 不少于 3次,自 5月 至 9月,最后 一次 修剪 不 晚 于 9月 上 旬;b)苔 草、麦 冬:基 本 上 可以不 修剪,为提高观 赏 效果 一 年 可 修剪 2 3次;c)冷 季 型草:要定 期及时 修剪,使 草 坪高 度 保 持 在 6cm 10cm。4.3.1.4 修剪前草 坪 草 应保 持干 爽,阴 雨 天 不 宜 修剪。4.3.1.5 修剪前 应清 除草 坪 上 的 石子、瓦砾、树 枝 等 杂 物。4.3.1.6 修剪 机 具 的 刀 片 应 锋 利,防 止 撕 裂 茎叶;修剪前 宜 对 刀 片 进 行 消毒。4.3.1.7 同 一 草 坪,应 避 免 多 次 在 同 一 行列、同 一方 向 修剪。4.3.1.8 修剪前 24h不 宜 浇 水,修剪 完 成 后 次 日 方 可 浇 水。4.3.1.9 修剪 应 避 免 在正 午阳 光直 射 下 进 行。4.3.1.10 修剪下的草 屑 应及时清 理。4.3.2 灌水与排涝 4.3.2.1 除 土壤 封 冻 期 外,人 工 草 坪应 适 时 进 行 浇 灌,每 次 要 浇 足 浇 透,浇 水 深 度不 低 于 20cm。雨季 应 注 意 排 水,干 热 天 气 尤 其 是 冷 季 型草 应 适 当喷 水 降 温 保 护草地。11月 下 旬 至 12月 上 旬 上 冻 前要 浇 足 浇 透 冻 水。4.3.2.2 不 应使 用 撒 过 融雪剂 的 积 雪 补充 草 坪 土壤 水分。4.3.2.3 在 使 用 再生水 灌 溉 时,按照 DB11/T 672执 行。DB11/T 213 2014 8 4.3.3 施肥 4.3.3.1 应 少 量多 次,以 缓 效 肥 为 宜。根据 不 同 的草 坪 草 种 类、生 长 状 况 和 土壤 状 况确 定施 肥 时 间、肥 料 种 类 和施 肥 量:a)冷 季 型草 返青 前 宜 施 1次 50g/150g/的 以 氮 为 主的 复 合 肥,或 10g/的 尿 素。生 长 季 视 草 情,可适 当 增施 磷钾 肥。晚 秋 宜 施 1 2次 10g/15g/的 以 磷钾 为主的 复 合 肥;b)暖 季 型草 宜 于 5月 中 下 旬 施 1次 10g/的 尿 素。4.3.3.2 宜 在 修剪 3d 5d后 进 行,施 肥 应 均 匀,撒 施 后 及时 灌 水。4.3.3.3 油 松、白 皮 松、华山 松 等与草 坪 混 栽 的 区 域 应 适 当 减 少 草 坪 肥 施 肥 量。4.3.4 除 杂 草、补植 4.3.4.1 人 工 建 植的草 坪 要 及时清 除 杂 草,保 持 草 坪 纯 度。4.3.4.2 使 用除草 剂必 须 慎 重,应 先 试验,再应 用。4.3.4.3 对 被 破 坏 或 其 他 原因 引起 死 亡 的草 坪 草 应及时 更 换 补 植,使 草 坪保 持 完 整,无 裸 露 地 面。4.3.4.4 补 植 时应 补 种 与 原 草 坪 相 同 的草 种,适 当 密 植。4.3.5 打孔 与疏草 4.3.5.1 3年 生 以 上 草 坪 每 年 适 时 进 行 打孔;清 除 打 出的 芯 土、草 根,并 撒 入 营 养 土或 沙粒。4.3.5.2 每 年 生 长 季 疏 草 2 3次。4.3.6 病虫害防 治 4.3.6.1 原 则、方法 见 第 4.1.6条。4.3.6.2 草 坪 病虫害以 冷 季 型草 最 为 严重。化 学 防治 应 在 5月 初 开 始,此 后 根据 病虫害 发生情况及时 防治。4.4 水生植物 4.4.1 修剪 4.4.1.1 及时清 除 水 面 及 以 上 的 枯 黄 部 分。开 花 的 水生 植物 及时 去 除 残 花、枯 萎 的 花 蒂。4.4.1.2 超 出 限 定范围的植 株 及 叶 片,应及时清 除 或 移 栽。4.4.1.3 同 一水 池 中 混 合 栽 植的,应及时 疏 除 繁 殖快 速 的 种 类。浮 水 植物 叶 面过 大 或 互 相 遮 盖 时,应 适 当 去 除 老 株或 分 株。4.4.2 灌 溉 挺 水 植物、浮 水 植物和 湿 生 植物 种 植 后 应及时 灌 水,如 水 系 不 能 及时 灌 水 的,要 经 常 浇 水,使 土壤 水分保 持过饱 和 状 态。4.4.3 施肥 4.4.3.1 以有 机 肥 为 基 肥,点状 埋 施 于 根 系周 围 淤 泥 中。追 肥以复 合 肥 为 主。叶 面 施 肥可 使 用化 学 肥 料。4.4.3.2 盆 栽 水生 植物 可在 冬 季 拿 出 水 面,开 春 前 补 施 一次 基 肥,新 叶长 出 后 再 移 入 水中。DB11/T 213 2014 9 4.4.3.3 观 花 水生 植物,每 年至 少 追 肥 1次。4.4.4 补植 及时清 理 死 株、老 化和 生 长不 良 的植 株,并按 原 品 种、规 格 补 植。4.4.5 病虫害防 治 4.4.5.1 原 则、方法 见 第 4.1.6条。4.4.5.2 化 学 防治 应 尽 可 能选 用 对 水生生 物 影响 小 的 药 剂。4.5 竹类 4.5.1 间伐 修剪 4.5.1.1 竹 林 过 密 应 适 当 间 伐 或 间 移,使留 竹 分布 均 匀,并 及时 用 富 含 有 机 质的 熟 土 填充。4.5.1.2 应 在 晚 秋 或 冬 季 进 行,间 伐 以 保留 4、5年 生 以 下 立 竹,去 除 6、7年 以 上,尤 其是 10年 生 以 上 老 竹 的 原 则 进 行。使 竹 林 立 竹 年龄 组 成 为 2 3年 生 竹占 40 左右,4 5年 生 竹占 45 以 上,6年 生 竹占 15 左右。4.5.1.3 应及时清 除 枯死 竹 干 和 枝 条,砍 除 老 竹、病 竹 和 倒伏竹。4.5.1.4 应 将 衰 弱、已 死 亡 和 已 开 花 的 竹蔸挖 除。4.5.2 施肥 4.5.2.1 竹 林 应 以 施 有 机 肥 为 主,并 适 量加 入 含 铁 的 复 合 肥 料,肥 料 中 氮、磷、钾 的比 例以 5:2:4为 宜。最 佳 施 肥 时 间 为 早春 3月 和 8 9月。4.5.2.2 应 在 竹 林 计 划 延伸 的 位 置,深翻 土 地,并 压 入 青 草 或 填 有 机 质 含 量 高 的 土 杂 肥。4.5.3 灌水与排涝 4.5.3.1 新植 竹 3年 内应及时 浇 水、排涝,浇 灌 时应 浇 足 浇 透。4.5.3.2 应 于 每 年春 季 出 笋 前(3 4月)浇 足 催笋 水,5、6月 浇 足 拔 节 水。雨季 可 视 降 雨 情况 浇 水,秋 季(11月、12月 上 旬)浇 孕笋 水,冬 季 过 于 干 旱 时 可适 当喷 水。4.5.3.3 及时 浇 足、浇 透 返青 水 和 冻 水。4.5.4 管理 4.5.4.1 竹 林 每 经 过 3 5年,应 深翻、断 鞭,将 4年 生 以 上 的 老 鞭 及 每 年 砍 伐 后 的 竹蔸挖 出。4.5.4.2 过 密 竹 林 应 于 11月 适 当钩梢,未钩梢 的 密 竹 林,应 于 降 雪后 及时 抖 掉 竹 梢积 雪。4.5.4.3 竹 林 应 于 每 年初冬 适 量 培 土。4.5.4.4 及时 去 除 杂 草。4.5.5 病虫害防 治 4.5.5.1 原 则、方法 见 第 4.1.6条。4.5.5.2 应 以 控 制 红蜘蛛、蚜 虫 等 为 主,经 常 检查,掌握 虫 情发 展 规 律,及时 防治。4.5.5.3 竹 林 应 加 强 抚 育 管理,保留 适 当 密 度,使 竹 林 通 风 透光、生 长 健 壮。4.5.5.4 应 注 意 因 干 旱、水 涝、冷 冻、日 灼、风害、缺 肥 等 所 致 生 理性 病害 的 防治。4.5.5.5 竹 林主要 病害防治 方法 有:DB11/T 213 2014 10 a)对 竹 丛 枝 病 应 加 强 抚 育 管理,3 5月 清 除 病 枝 或病株;b)对 竹杆锈 病 应 合 理 砍 伐,使 林 内 通 风 透光,及 早 砍 除 病 竹。4.6 古 树 名 木 4.6.1 古 树 生 长 的 各项 环境 指 标 4.6.1.1 土壤有 效 孔隙 度不 得低 于 10%。4.6.1.2 土壤 容 重 不 得 超 过 1.4g/cm3。4.6.1.3 土壤 含 水 量 控 制 在 5%20%之 间,以 14%19%为 宜。4.6.1.4 土壤 中 固 相、液 相、气 相比 控 制 在 5:3:1左右。4.6.1.5 夏 季 土壤 温 度 控 制 在 15 29 之 间。4.6.1.6 平 衡 营 养,防 止 土壤 中各 种 矿 质 元 素 短 缺 或 过 量,土壤 含 盐 量 不 超 过 0.1%。4.6.1.7 土壤 中 有 机 质 含 量 不 低 于 1.5%。4.6.1.8 太阳 光 照 强度不 低 于 8000Lux。4.6.2 古 树与 周 围 其 他 植物 之 间 的 关系 4.6.2.1 在 松 柏 类古 树 周 围 可适 量 保留 壳斗 科 树 种 如 栎、槲 等,以利 菌 根 菌 的 活 动,促 进古 树 生 长。4.6.2.2 古 松 树 冠垂直 投 影 范围 内 不 应 种 植 核桃 树、接 骨 木、榆 树,以 避 免 对 其 的 生 长产 生 抑 制 作用。4.6.2.3 除 对古 树 生 长有利 的 部 分 植物 可 进 行适 量 保留 外,必 须 对古 树 周 围 生 长 的 阔 叶 树、速 生 树和 杂 灌草 进 行 控 制。4.6.3 应保 持 古 树 及 周 围 环境 的 清洁。4.6.4 应 加 强古 树的 病虫害防治工 作。4.6.5 应 因 地 制宜 地设 置 围 栏 保 护 古 树,孤 立 树 或 树 群 围 栏 与树 干 的 距离 不 小 于 3m。4.6.6 在古 树 保 护范围 内(树 冠垂直 投 影 外 沿 3m范围 内),不 应 动 土或 铺 砌 不 透 气 材 料。各 种 施 工 范围 内 的 古 树 必 须 在 其保 护范围 边缘 事 先 采取 保 护 措 施。4.6.7 在古 树 根 系 分布 范围 内,不 应 设 置临 时 厨房 或 厕 所 等 有污 染 气 体、液 体 的设施和 排 放 污 水 的 渗 沟;不 应 在 树下 堆 放 污 染 古 树 根 系、土壤 的物 品,如 石 灰、撒 过 盐 的 积 雪、人 粪 尿、垃圾、废 料 或 倒 污 水 等。4.6.8 不 应 在 树 体 上 钉钉 子、绕 铁 丝、挂 杂 物 或 作 为 施 工 的 支撑 点。不 应 攀 折、刮蹭 和 刻划 树 皮 等 伤 害古 树的 行 为。4.6.9 有 纪念 意 义和 特 殊 观 赏 价值 的 古 树,应保留其 原 貌,对 枯 枝 采取防 腐 处 理。需 修剪 的 应 制 定修剪 方案,报 主管 部 门 批 准。古 树树 体 上 的 伤 疤 或 空 洞 应及时 填充 修 补,防 止 进 水。4.6.10 古 树树 体及 大 枝 有 倾 倒、劈裂 或 折断 的 可 能 时,应及时 采取 加 固 或支撑 等 保 护 措 施。4.6.11 对 高 大 树 体 必 须 安 装 避 雷 装 置,以防 雷击。4.6.12 在 坡 林地 环境 的 古 树 应 有 下木和地 被 植物 伴 生 的 自 然生 态 环境。应 对 坡坎 进 行 加固、防 止 水 土 流 失。平 地 古 树林地 应 适 时 适 地 栽 种 豆 科 地 被 植物。浇 水应一次 浇 透 浇 足。暂不 使 用 再生水 浇 灌 古 树。4.6.13 古 树 复壮 要 应 采 用 成 熟 的 方法,吸 收 和 运 用新的 研究 成 果,及时 报请 主管 部 门 审 查。古 树 保 护和 复壮 施 工 技术 方案应 经 专 家论 证。移 后 要 落 实 养护管理 责 任制,及时 制 定养护 方案,并 进 行 跟踪 管理,确保 质量。4.6.14 古 树 名 木 日常 养护管理按照 DB11/T 767执 行。5 绿地管理 DB11/T 213 2014 11 5.1 植物 保 护 5.1.1 对 影响 绿地植物 正常 生 长 的植物,应及时清 除。5.1.2 树 体 上 的 孔 洞 应及时 用 具 有 弹 性的 环 保 材 料填充 封 堵,表 面 色 彩、形 状 及 质 感 宜 与树 干 相 近。5.1.3 易 被 鱼 等 水中生 物 破 坏 的 水生 植物,宜 在 栽 植 区 设 置 围 网。5.1.4 入 冬 前主要 道 路 两 侧 的植物 可 结 合 防寒 设 置 围 挡,防 止 融雪剂 危 害。5.2 绿地 保洁 5.2.1 绿地 及 绿地 内景观水 面 应保 持 清洁,无 垃圾、杂 物,无 影响 景观 的 干 枯 枝 叶。5.2.2 收 集 的 垃圾 杂 物 及时清 运,枯 枝 落 叶可 资源 化 利 用,不 得 焚烧。5.2.3 绿地附属设施 应 经 常 清洁、保洁。5.2.4 除 专 置 停 车 场,绿地 内 不 得 停 放 与绿化作业 无关 的 车辆。5.3 附属设施管理 5.3.1 建筑及构筑 物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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