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 辉南大米DB22/T 2304-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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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60 B 2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3042015 地理标志产品 辉南大米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Huinan rice 2015-09-28 发布 2015-11-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304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GB/T 17924-2008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辉南县人民政府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辉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辉南县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宁、李桂君、田桂英、郑春玲、刘伟、何超、于娟、王丽娟、李刚、王文魁。DB22/T 23042015 1 地理标志产品 辉南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辉南大米的术语和定义、保护地域范围、自然条件、生产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净含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辉南大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0 稻谷 GB 1354 大米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T 5511 谷物和豆类 氮含量测定和粗蛋白质含量计算 凯氏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2 粮油检验 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 15683 大米 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 优质稻谷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DB22/T 23042015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GB 1354规定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辉南大米 huinan rice 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的“宏科67”、“辉粳7号”等通过国家或地方审定适应当地种植水稻加工的大米。4 保护地域范围、自然条件 4.1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辉南大米产区位于东经12558491264449,北纬421619 424915之间的吉林省辉南县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4.2 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自然环境 4.2.1 地貌和气候 产区地貌属于低山、丘陵、台地和河谷平原地貌类型。气温属于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4.1,年积温24002900,年平均降水762 mm,年平均光照2598 h,无霜期105 d142 d。4.2.2 水源 第二松花江上游辉发河、大柳河、蛤蟆河、石道河、三通河水源。4.2.3 土壤 火山冲击型河床土、腐殖土、沼泽型水稻土和草炭型水稻土。PH值在5.57.0之间。有机质含量2.0%。5 生产技术要求 5.1 品种“宏科67”、“辉粳7号”、“吉粳83”、“吉粳88”、“通稻3”、“秋田小町”、“丰优307”等通过国家或地方审定适应当地种植的熟期适宜、米质优异的品种。5.2 栽培管理 5.2.1 育秧 DB22/T 23042015 3 育秧应符合下列要求:a)育秧方法:采用钵盘或毯式平盘。育秧地选择无污染、背风向阳,排水良好的旱田。b)播种期:4 月上中旬。秧田期 35 d40 d。c)播种量:播催芽种子为 150 g/m2200 g/m2或3 粒每钵孔5 粒每钵孔。用种量每亩小于等于2.5 kg。5.2.2 插秧 采用秋翻或4月25日前完成春翻后放水泡田。5月中下旬插秧,插秧密度为每亩106000穴13300穴,2株每穴3株每穴。5.2.3 田间管理 在整地前施第一次腐熟有机肥每亩 2 m33 m3,翻耕,灌水泡田,整细耙平,插秧。5.2.4 环境安全要求 5.2.4.1 农药使用应符合 GB/T 8321 规定。5.2.4.2 肥料使用应符合 NY/T 496 规定。5.3 收获、脱粒 5.3.1 在 9 月下旬到 10 月上旬,当黄熟谷粒达到 95%时采用人工或机械收割。5.3.2 按品种单收、单贮。5.4 大米加工工艺 风选清理去杂砻谷谷糙分离碾米精选分级检验包装入库。6 产品技术要求 6.1 原辅料要求。6.1.1 稻谷应符合 GB 1350 的规定。6.1.2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6.2 色泽和气味 清白光亮,无异常气味。6.3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见表1。表1 质量指标 指标要求 项目 一级 二级 加工精度/(%)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90%以上 背沟有皮,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85%以上 DB22/T 23042015 4 表1(续)指标要求 项目 一级 二级 不完善粒/(%)3.0 总量/(%)0.25 糠粉/(%)0.10 矿物质/(%)0.02 带壳稗粒/(粒/kg)3 杂 质 最 大 限 量 稻谷粒/(粒/kg)4 总量(%)5.0 10 碎 米 小碎米(%)0.1 0.3 黄粒米(%)0.5 1.0 垩白粒率/(%)6.0 6.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要求见表2。表2 理化指标要求 项 目 指 标 水分/(%)15.5 品尝评分值/(分)75.0 直链淀粉含量(干基)/(%)1520 胶稠度/(mm)65.0 粗蛋白质含量/(%)7.0 6.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6.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6.7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6.8 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DB22/T 23042015 5 7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 号令执行。8 试验方法 8.1 色泽、气味按 GB/T 5492 规定的方法测定。8.2 加工精度按 GB/T 5502 规定的方法测定。8.3 不完善粒、杂质按 GB/T 5494 规定的方法测定。8.4 碎米按 GB/T 5503 规定的方法测定。8.5 黄粒米按 GB/T 5496 规定的方法测定。8.6 垩白粒率、胶稠度按 GB/T 17891 规定的方法测定。8.7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8.8 品尝评分值按 GB/T 15682 规定的方法测定。8.9 直链淀粉含量按 GB/T 15683 规定的方法测定。8.10 粗蛋白质含量按 GB/T 5511 规定的方法测定。8.11 真菌毒素限量的测定方法执行 GB 2761 规定。8.12 污染物限量的测定方法执行 GB 2762 规定。8.13 农药残留限量的测定方法执行 GB 2763 规定。8.14 净含量检验执行 JJF 1070 规定。9 检验规则 9.1 出厂检验 9.1.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9.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加工精度、杂质最大限量总量、糠粉、矿物质、带壳稗粒、稻谷粒、水分、色泽、气味和净含量。9.1.3 汞(以 Hg 计)、铅(Pb)、无机砷(以 As 计)、黄曲霉毒素 B1、六六六、滴滴涕项目,企业应每年检验 2 次。9.2 型式检验 9.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情况每年一次;b)相邻 2 次出厂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c)生产设备调整、大修后;d)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9.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9.3 组批 同一生产基地、同一品种、同工艺、同设备、同一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9.4 抽样 DB22/T 23042015 6 9.4.1 抽样方法按照 GB 5491规定执行。如果抽样的基数不足 5件,逐件抽取份样。9.4.2 抽取的样本为 2.5 kg。其中 1/2 量用于检验,其他备用。9.5 判定规则 9.5.1 检验的全部指标检验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产品。9.5.2 凡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应取样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9.5.3 感官项目不得复检。10 标志 10.1 食品标签 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的规定。10.2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规定。10.3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11 包装、运输、贮存 11.1 包装 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11.2 运输 11.2.1 产品运输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11.2.2 运输过程防止雨淋和污染。11.3 贮存 11.3.1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防雨、防晒、防虫、防鼠和无污染的环境存放。11.3.2 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存放在同一环境中。11.4 保质期 在满足贮存条件下不低于12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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