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现场服务管理规范DB22/T 1710-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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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2 备案号: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710 2012 展会现场服务管理规范 The exhibition site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management 2012-12-21发布 2013-01-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710 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商务厅归口。本标准由长春市标准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标准研究院、长春市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建、孙佳纯、郭彬、刘涵、庄茜、王艳波、马晖艳、庞光伟。本标准为 XXXX年 XX月 XX日首次发布。DB22/T 1710 2012 1 展会现场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展会现场服务管理的对举办展会主要相关方的资质条件与基本要求、人员要求 及设施 设备、布展 工程、环境、资 源、公共卫生、安全 与 保障、质量监 控 与 投诉处 理、展会 证 件的要求。本标准 适用于各类经济 技术 贸易 展 览 会、展 销 会、博览 会、交易 会、展 示 会 等 展会现场服务管理,其它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 示、参观、洽谈和信息交流 为主要 目 标的 类似活动也适用 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 本 文 件的 应用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 日 期 的 引用文 件,仅所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用于 本 文 件。凡是不注 日 期 的 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适用于 本 文 件。GB 2894 安全 标 志及其使用导 则 GB 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 术 馆、展 览馆卫生 标准 GB/T 10001.1 标 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 13495 消防 安全 标 志 GB 16895.25 建 筑 物 电气装置 第 7-711部分:特殊装置或 场 所 的要求 展 览馆、陈 列 室 和 展位 GB/T 17220 公共 场 所卫生 监 测 技术规 范 GB/T 17242 投诉处 理 指南 GB/T 19001 质量管理 体系 要求 GB/T 24001 环境 管理 体系 要求 及使用 指南 GB/T 26165 经济贸易 展 览 会 术 语 GB/T 28001 职业健康 安全 管理 体系 要求 GB 50016 建 筑 设 计防火 规 范 GB 50140 建 筑灭火器配置 设 计 规 范 GB 50222 建 筑内 部 装 修设 计防火 规 范 GA 27 文物 系统 博物馆 风险 等 级 和安全 防护级别 的规定 GA 654 人员 密集 场 所 消防 安全 管理 SB/T 10358 专业性 展 览 会 等 级 的 划 分及 评 定 SN/T 2256 入 境 展 览品 检验检疫 监督管理规 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165 界 定的 以及下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用于 本 文 件。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fan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DB22/T 1710 2012 2 指 为 使 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 和 气 流 速度 等参 数达到 设 定的要求,而 对 空气进行集中 处 理、输送、分 配 的 所有设备、管 道 及 附 件、仪器仪表 的 总 和。3.2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public place health hazard accident 指 公共 场 所 内 发 生 的 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 质量、水 质 不符 合 卫生 指 标、用品用 具或者 设施 受到污 染 导 致 的 危害 公 众健康事故。4 举办展会主要相关方的资质条件与基本要求 4.1 主办单位 4.1.1 资质条件 主办单位 应 具 备以下 条件:a)独立 的 法 人资 格;b)与展会规 模 相 适应 的资 金;c)与 SB/T 10358标准规定 等 级 的展会相 适应 的 设施设备(可 租赁);d)相 应 的管理 机构、人员、措 施和 制 度;e)专业 的展会 策 划、组织、操作 与管理 能力;f)受 展会 组织 活动 相 应经济 风险 的 能力。4.1.2 基本要求 4.1.2.1 应 在国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的 范 围 内 举办展会,展会 期 间 应 严 格 遵守国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地 方 政府 的相关规定。4.1.2.2 举办 国家 或 地 方 政府 规定 需 要 审批 的展会,应 当在 办理相关的 手续后 方 可 正式开 展展会的 各项 工 作。4.1.2.3 应及 时、完整、准 确、真实地在 规定 范 围 内 广泛 发布会展 信息。展会 信息 的 内 容 应包括 但 不 限 于:展会的 名称、主 题、范 围、时 间、地点、主办单位、承 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 单位 等。4.1.2.4 尚未签订 场 馆 租 用 协 议 的、国际 展 览 会 尚未获得审批 的,主办单位 应 当在招 展 信息 中 以 显著 方 式 注 明。4.1.2.5 展会 信息 发布 后,主办单位 一般 不 得变更 展会 名称、主 题、范 围 和 时 间 等 事 项。有 正当 理由 确需变更 的,应 立 即告知 参 展商,并 以适 当 方 式 公 布理由。4.1.2.6 举办 国家 或 地 方 政府 规定 需 要 审批 的展会,已 经 向社 会 公 布 信息 的,确需变更 内 容 的,应 向审批 部 门 办理 变更手续,及 时告知 相关方,以适 当 方 式向社 会 公 布理由。4.1.2.7 不 得在招 展 信息 中 将未征得 其 同意 的单位 列 为举办单位 或 参 与主 体。4.1.2.8 应 编制 展会 实 施 策 划 文 件,包括参 展 手册、广告宣 传、招 展 招 商、展会相关 活动、展会服务与 现场管理、参 展商管理、观 众 管理、展会 安全及应 急 管理、总 结 和 评 估。策 划 文 件 应 进行评 审,评 审时应 邀请当地 相关 政府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或行业 协会 有 关人员 参 加 专 题 会 议,对 评 审 的 结果 及 评 审采取 的 措 施应 予 以 记录,并 按照 评 审意 见 对相关 文 件 做 出 修改 优 化 后 定 稿、备 案。4.1.2.9 必 要 时 参 展 手册 或 相关资 料 中 应 说 明 展会 期 间 的 下列信息:a)指 定 接待酒店(餐饮、住宿)的 档 次、协 议 优惠价 格、地 址、联 系电 话 及 联 系 人、传 真、与展 馆 的 距离 及交通等;DB22/T 1710 2012 3 b)海外 观 众 和参 展商 入 境 的 签 证 办 法、展会 期 间 及 前 后 可 供选择 的商务 考察 和观 光 休闲旅游 的 线路 和安 排 等。4.1.2.10 应 制 定对 参 展商 及参 展展 品 的管理规定,加 强 对展商、展 品 的管理。4.2 参展商 4.2.1 资质条件 4.2.1.1 境内参展商 境 内 参 展商 应 具 备以下 条件:a)独立 的 法 人资 格;b)能 提 供 真实、有 效(含 年 审)的 证 明 文 件;c)不 在 被 责 令停 业 整 顿 期 内;d)个 人 参 展商 应有 与主办单位 签订 的 合 同。4.2.1.2 境外参展商 境 外 参 展商 应 具 备以下 条件:a)独立 的 法 人资 格,依 法进行 外 贸经 营 者 备 案登 记;b)进 出口 企 业 代码;c)或具 有所 申 请 参 展展 区 的协 调 管理商会 或 外 资协会会员资 格;d)符 合 SN/T 2256规定。4.2.2 基本要求 4.2.2.1 展 品应经 展会主办单位 核查 同意后 方 可 进 出展会。4.2.2.2 应 携带 展 品 清 单,与 联营(供货)单位 共 同 参 展的,应 提 供 与 联营(供货)单位 签订 的展 品 参 展协 议 书。4.2.2.3 提 供 展 品 的 说 明 介绍,说 明 书 或 介绍材料 应 与展 品 相 一 致。4.2.2.4 不 得 擅自 给 自己冠 以品 牌 经销 商 或特 约 经销 商的 名 义。4.2.2.5 不 得 侵 害 他 人的商标、专 利权益。凡 涉 及 商标、专 利、版 权、市场准 入 的展 品,企 业 应 提 供合法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应符 合 展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办 法 及 世 界 贸易 组织(WTO)与 贸易有 关的 知 识 产 权 协定的规定。4.2.2.6 一 切 参 展 行 为 只 能在 参 展 合 同 约 定的展位 范 围 内进行。不 得 对 周边 参 展商 造成干扰 或 影响 展 会的 参 展 秩序,未 经其 他 展位 使用 人 许 可,不 得 偷拍 或 偷 录 其 他 参 展商展位的展 品,不 得 擅自 进入 其 他 参 展商展位。4.2.2.7 遵守 主办单位 和 展 馆 方 有 关 安全 与 消防、卫生、作 息等 方 面 的规定。4.2.2.8 不 得 滋 扰 参观 者或 其 他 参 展人员。4.2.2.9 应 服 从 和 配合 展会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4.2.2.10 应 爱 护 展 馆 内 任何 设施、设备。4.2.2.11 未 经 许 可不 得 使用 任何高 分 贝 的 音 响 设备。4.2.2.12 展 品及其 张贴 的 宣 传 图 片、发 放 的资 料 应符 合 以下 规定:a)由 参 展商 或 经参 展商 许 可 由 联营(供货)单位提 供 的;b)符 合 展会规定 范 围 的;c)符 合 国家 有 关 产品安全、卫生、环保、质量 等 法 律 法 规规定的;d)进 口展 品应 提 供 法 定 有 效 的 检验合格 证 明 文 件;DB22/T 1710 2012 4 e)仅 作 展 示 的 进 口展 品 按 国家 相关规定 执 行。4.3 展馆方 4.3.1 资质条件 展 馆 方 应 具 备以下 条件:a)独立 的 法 人资 格;b)提 供 与展会 性 质、规 模、级别 相 适应 的展 览 场 所及 相关 设施设备;c)承 受 举办展会 风险 的 能力;d)与主办单位 签订 的展会 合 同。4.3.2 基本要求 4.3.2.1 提 供 用于产品(含 技术、服务)展 示 展 销、业 务 洽谈、现场商务服务、会展服务、仓储 和 停 车 等 固 定的场 所和 附 属 设施、设备。4.3.2.2 提 供 展会服务 所 需 的相关人员。4.3.2.3 展 馆 的 进 出口 通 道 宽 度 至 少 2.8 m 以 上,展 馆 建 筑防火 设 计 符 合 GB 50016 的规定,通 过 当地 消防 安全 管理 部 门 的 验 收。4.3.2.4 适 宜 的 地 理位 置 和通 畅 的 交通 条件。4.3.2.5 鼓励 展 馆 方 通 过 GB/T 19001、GB/T 28001、GB/T 24001等 管理 体系 认 证。5 人员要求 5.1 仪容仪表 头 发 应保 持 秀 美、干 净、整 齐,面 部应保 持整 洁,口 腔 不 出 异味 及不 雅声音。5.2 着装礼仪 5.2.1 员 工 上岗 应 穿着 规定的 制 服,佩 带 胸卡。保 持 服 装 整 洁,胸卡、领 带、丝巾佩 带 要 端 正,内 衣下 摆 不 得 露 在制 服 外。5.2.2 男 员 工 鞋、袜 为 深色,女 员 工 鞋、袜 应 按 统 一 要求 穿着,鞋 面 均 应保 持 清 洁。5.3 谈吐礼仪 5.3.1 态 度 端 正、神 情专 注,用 语 文 明、内 容 适 宜、表达 得 体。5.3.2 对 国 内 顾客讲普 通 话,对 外 国 顾客讲 外 语,说话 要 有 耐心,有 问 必 答,说话 的口 气(语 态)亲 切、和 蔼、庄 重。5.4 举止礼仪 5.4.1 与 客 人 交谈 时 站 立 端 正,目 光 专 注,语气 文 雅。5.4.2 站姿、坐姿、蹲姿、行 姿、手 势 等,应符 合 常 规 性 礼 仪 规 范。5.4.3 在 人 际 交 往 中 所有 行 为举 止,均 应符 合 日 常 交 际 礼 仪 规 范。5.5 礼貌礼节 5.5.1 尊重 自己 和 他 人,富 有 职业 自 豪感 和 奉献精神。5.5.2 待 人要 礼貌,主 动 问好,主 动 让 路。DB22/T 1710 2012 5 5.5.3 向 服务对 象 提 供 导 询 服务 应 主 动 热 情。解答 服务对 象咨询 时 应 详细 明确,做 到 一 次 性 告知,对 服务对 象咨询 内 容 不 能 解答 时,应 告知 服务对 象 获取 该咨询 结果 的 地点 和 方 式。5.5.4 认 真 听 取 及 时 处 理 顾客 的 需 求、意 见 和 建 议。5.5.5 工 作(服务)场 所,不 得 高声 谈 话 或 闲 聊。5.5.6 对 待 顾客 不分 种族、国 籍、民族,一 视 同 仁。尊重顾客 的 民族习俗 和 宗教 信 仰。5.6 业务技 能 5.6.1 所有 人员 应经 过岗 前 培训 后 上岗。5.6.2 专业 技术人员 应 具 备 与 所 从 事 岗 位相 适应 的 所 要求的 专业 技术 等 级。按照规定 应 持 证 上岗 的,应有 上岗 证。5.6.3 管理人员 应 熟悉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行业 有 关规定,熟悉 举办展会 各 相关方的规 章 制 度,熟悉 相 关管理规 范 和 服务标准。5.6.4 服务人员 应 能 熟练掌握 其所 从 事 岗 位(所 任 职)的 专业 基 础 知 识、作 业 规 范 和 服务技 能 技 巧。5.7 职 业 道德 5.7.1 遵守国家 法 律 法 规,遵守 展会的规 章 制 度,维 护 顾客 及各 相关方的 合法 权益。5.7.2 树 立 诚 实守 信、团 结 协 作、尊重顾客、爱岗 敬 业 的 良 好 风气。5.7.3 未 经 主办单位 和参 展商的 同意,不应 发布 他 方的商 业 机 密;未 经 许 可不 得 触摸 他 人、他 方的展 品。5.7.4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不 得 从 事 与 工 作 无 关的 任何 事情,不 得 做 有 损 于 展会 任何 一 方 利益 的 事情。5.7.5 对 危害 公 众 利益、影响 展会 进行 的 行 为 进行 坚决抵 制,在 自己 职 责 范 围 内进行 妥善 处 理,超 出自己 职 责 范 围 的,及 时 转 交 相关负责方。5.7.6 突 发 性事 件,应及 时 进行 处 理,重 大 事 件,应 启 动应 急 处 理 预 案。5.7.7 应 真实 仔 细、简 洁 清 晰 地作 好 当 天 的 值班 记录 或 工 作记录。6 设 施 设 备 6.1 展馆内要求 6.1.1 展 馆 的建 筑、附 属 设施和 运 行 管理 应符 合消防、卫生、环境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对 政府 有 关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有 要求的,应通 过 当地 有 关 行 政 主管 部 门 的 验 收(审 核、批 准)。6.1.2 展厅 面 积、楼 面 负 载、天花板 高 度 适 合 展会 活动 的 开 展;展 馆 的 装 修设 计 符 合 GB 50222的规定。6.1.3 应 具 备 完 善 的 消防系统、供 水系统、供 电系统、排 水系统、控 温系统、照 明 系统、通(换)风系统、广 播 通 讯 设备等。所有设备、设施应 确 保安全有 效 运 行,有 完 善 的 设备 管理 制 度、操作 规 程和 专 门 专业 的负责人,消防 设施应符 合 GB 50140的规定。6.1.4 应 具 备 展 品 出 入 和 人员出 入 的 通 道,做 到 人 流物流分 开。自 动 扶梯、观 光 梯、货 梯、步 行 梯 等完 好,确 保 人 流物流安全 畅 通。各类 电 梯须 经 监督 部 门 检验合格,合格 证书应 在 有 效 期 之 内 的。6.1.5 应设 置 贵宾 接待 室、办 公 室、洽谈 室、展 览 服务 中 心、休 息 室、大 中 小型 会 议 室或 演 讲 厅。6.1.6 应 在明显 位 置 设 置 参 展商 接待 服务 台(问询 处),提 供 问询、咨询、租赁、指 引、顾客 求 助 等接待 服务,并 配置 必 要的 登 记 簿、电 话、电 脑、广 播 通 讯 设备,设备应保 持 良 好 的 可使用 状 态。6.1.7 应 具 备 与展会的 客 流 量相 适应 的 公共卫生设施。废 物 收 集 箱 分类设 置、布局 合 理、标 识 明显、造 型 美观 与 环境 相协 调。卫生 间 应设 置 残 障 人 专 用设施。DB22/T 1710 2012 6 6.1.8 应设 置 商务 中 心,配 备 计 算 机、传 真、打字、复印 等文 字 处 理 设备,设 置 财 务 结 算 场 所、宣 传 新 闻 场 所,必 要 时 配 备 国际 和 国 内 长 途直拨 电 话、同 声 传 译 等 服务。6.1.9 应 具 备 紧 急 通 道、消防 通 道、安全 出口、医疗 室 等。6.1.10 应设 置 设 立 票 务服务场 所、物品 寄存 处、吸烟 区、网络 区、供 水 区、投诉 受 理场 所。6.1.11 应 配 备 便 于 布展 撤 展 和 货 物 运 输 的 运 输装 卸 设施。6.1.12 根据 需 要 设 置 宴 会厅、咖啡 厅、快 餐 厅 或 休闲 娱乐 厅 等。6.1.13 馆 内 的 地 面、墙 面 及 展 台、灯 具、空 调 器、视听 设备等所有设施设备 外 表 面 应 干 净、整 洁。墙 面 无 乱 贴 的 广告 海 报 和 与展 馆 无 关的 文 字 和图 案。6.1.14 展厅 应有 消防、交通、安全、物流和 人 流通 道、展 区、展 馆馆 标、各公用设施等 相关 信息 指 示标 志。主要建 筑 物、交 叉 路 口 和 服务场 所等,应设 置指 示、导 向、警 示 标 志。各 种 标 志应符 合 GB/T 10001.1、GB 13495、GB 2894的规定。国际 性 展会 应用 中 英 文 标 注。6.1.15 鼓励 展 馆 采 用 消防 与 安 防 自 动 化 系统、通信 自 动 化 系统、办 公 自 动 化 系统、电 子 商务 系统、楼 宇 自 控 系统 等 方 面 的 智 能 化 系统 设施。6.2 展馆外要求 6.2.1 应 具 备 良 好 的 交通 疏散 通 道。展 馆 外 具 备 与 机 场、车站、高 速 公 路 等 相 连 的 交通 路线 指 示 牌,附 近 有公共交通 站 点。展 馆 外 环境适 宜 展会的 参 展 货 物 进 出 畅 通,应有 完 善 的 道 路 管理 制 度。6.2.2 应 具 备用于 宣 传 展 品、商 家 的 广告 牌、灯 箱、彩旗、充 气 拱 门 以及 气 球、汽艇 等 载 体。6.2.3 应 具 备 功 能明确 的 指 示 系统,指 路 标、导 视 牌、展 室 牌、展 馆分 布 图、楼 层 分 布 图、展位 分 布 图。6.2.4 各分馆 间 应有 便 于 运 送 展 品 的 车 辆 进 出的 通 道,高 度 一般在 6 m 以 上,配 备 货 物 搬 运 的 车 辆 和人员。6.2.5 应 具 备 相 当 数 量的 地 上、地 下 车 库 车 位,停 车 场布局 合 理、规 模 适 当、设施 完 善、应 配 有 服务管理人员。6.2.6 馆 外 设施 表 面、墙 面、地 面 等保 持 干 净 整 洁。7 布展 工程 7.1 资质 展 览工程设 计、施工应符 合中 国 展 览馆 协会 展 览工程 企 业 资质 等 级 管理办 法 的规定。7.2 服务 7.2.1 主办单位 应 向 参 展商提 供 标准展位的建 设 规 范、基本 配置 和 布展 注 意 事 项 等 相关 信息 资 料,电 气装置 应符 合 GB 16895.25的规定。7.2.2 主办单位 应 与展 馆 方 签订“提 供 布展 和 撤 展相 应 时 间 和 空间”的协 议,提 供 展位的 搭 建、展 具租赁 及 搬 运 服务 业 务;展 具 应符 合 国家 有 关 产品 质量 和安全卫生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标准的规定。7.2.3 主办单位 应 在 参 展 手册 中 明 示下列 布展要求:a)应 对 搭 建商的布展 申 请 及 时 办理 审批手续;b)展 台、展位的 设 计 应 与展 馆 整 体 的布局相协 调;c)所有 装 修、装 饰 及 展 台 的布 置 应符 合 GB 50140和 GB 50222的规定。7.2.4 主办单位 应 为 参 展商提 供 施工证 办理、加 班 申 报、展 具 租 用、展位 拆 改、用 电 设备安 装、图文制作、仓储 运 输 搬 运、宽 带 上 网 等 服务。DB22/T 1710 2012 7 7.3 技术要求 7.3.1 展位 之 间 应保 留 一 定的 安全 消防 距离:展位与 墙壁 之 间 的 通 道 应不 小 于 80 cm,且 不 能 堆 放 杂物;成 组 布展的展位 之 间 的 通 道 宽 度 应不 小 于 2 m。临 时 搭 建 物 与 墙 体 之 间 保 持 0.6 m的 距离,作 为 检 修通 道。所有 装 修、装 饰 及 展 台 的布 置 应符 合 GB 50140和 GB 50222的规定。7.3.2 在 使用可 燃 材料 装 修 时,应 进行防火 处 理,并 预 留 出 灯 具 排 热 孔。线路 经 过 公共 地 面 时 要 做 过 桥 保 护。7.3.3 特装 展 台 应设 置 方 便 残 疾 人、老 人 和 小 孩 参观 的 无 障 碍 通 道,应有 明显 的 无 障 碍 通 道 标 志。7.3.4 展 台 边 角 应 光 滑,不应有 尖锐 物 影响 观 众 的 安全。7.3.5 消防 设施 上 不 得 张贴 悬挂 物品 遮挡,不 得在 通 道 上 做 产品 宣 传。7.3.6 进 馆 前,由主办单位督 促搭 建 公 司 或装 修 单位 将 所有 定单 附水、电、气 发布 图交 展 馆 方。7.4 管理 7.4.1 展位 搭 建 公 司 进 馆施工 前 一 周,由 装 修 单位(参 展商)督 促 其 填写 施工 人员 登 记 表 交 主办单位 办理 施工证。7.4.2 特装 展 台,主办单位 应通 知 施工 单位 在 进 馆 前 一 周,将 展 台 设 计、施工图 纸 交 展 馆 方 审 核,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施工。7.4.3 展位 及公共 布展单位的 电器 设备、电器 照 明 或 安 装 动 力 装置 和用 电总 量 等,须 申 请并 由展 馆 现 场管理 部 门确 认 后 方 可施工。7.4.4 主办单位、展 馆 方 应 对布展 工程 实 施 过 程 的 安全、消防、作 业 规 范 和 出 入 人员 进行 监督,对 违 规 情 况 进行 整 改 跟踪。布展 工程 的质量、进度 由 参 展商负责管理。7.4.5 展 台 的 特殊装 修应 尽 量 在 室 外做 好 再 进入 展 馆安 装。7.4.6 布展 完 毕,应 邀请 消防 和安保部 门 对 所有 的展位 进行 一 次 全 面 系统 的 检 查,保证 布展 符 合 GB 50222 的规定。7.5 展位 使 用管理 7.5.1 参 展商 应 如 实 提 交 展位 申 请 材料,主办单位 审 核 合格 后,获得 展位的 使用 权。7.5.2 参 展商 应 按规定 使用 展位 并承 担 相 应 的责 任,实际 使用 者 应 与 楣 板 信息 上 的 参 展商 一 致。7.5.3 参 展商 应 负责 其 展位 使用 的管理,确 定 专 人负责展位 使用,并签订 展位 使用 责 任 书。7.5.4 展会 期 间,应有 展位负责人 在 岗,负责管理 参 展商 在 某 一 展 区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连 片 的展位,并 有 责 任 配合 相关 部 门 对展位 使用 情 况 进行检 查。7.5.5 未 经 主办单位 许 可,参 展商 不 得 转 让 或 转 租(卖)所 获得 的展位,不 得 擅自 改动所 属 展位的 结 构 和 机 电 设施。7.5.6 展会 期 间,参 展商 应 对 所 属 展位 进行 定 期 检 查 和 维 护。7.5.7 主办单位 应 对 参 展商的 维 护 工 作、物品设 置、安全设施和 消防器 材 等 进行检 查。8 环 境、资 源 8.1 环 境 保护 8.1.1 举办展会的相关方 应 自 觉贯彻 执 行 国家 有 关 环境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规 范 和 标准的规定。8.1.2 主办单位、参 展商、展 馆 方 应 明确在 布展起 至 撤 展 止 期 间 环境保 护 方 面 的责 任。8.1.3 举办展会相关方 应 针 对 环境保 护 制 定规 章 制 度 采取 有 效 措 施,确 保 防 止 污染 环境、破坏 生 态 的现 象 发 生。DB22/T 1710 2012 8 8.1.4 展 馆 内空气 的 洁净度、噪 声、照 度、温度 应符 合 GB 9669的规定。8.1.5 展位布展 和 撤 展 时,参 展商 应控 制 粉尘、有 毒 有 害气体 等 污染。8.1.6 展会 期 间 产生 的 各 种 垃圾 应分类 作 无 害 化 处 理,或送到专 门 的 处 理单位 处 理。固 体 废 物 的 收 集、存 储、运 输 和处 理 时,应 采取 防 扬散、防 流 失、防 渗漏 或者 其它 防 止 污染 环境 的 措 施,不 得 擅自 倾倒、堆 放、丢弃、遗撒 固 体 废 物。8.1.7 撤 展 时,对 有 毒 有 害 的化 学 物、辐射 性 物 质要 有 专 门 的 处 理办 法,不 得 随 意 抛洒、丢弃。对 环境有不 良 影响 的 无 毒 无 害 物 质,也 要 妥善 处 理。8.2 资 源 节 约 8.2.1 展位 设 计 时,应 考 虑 中水 回 用和 节 水 型 用 水器具。8.2.2 展 馆 方 应 加 强供 水 设施 的 维 护 和 管理,减 少 水 的 漏失。8.2.3 展 台 搭 建 时,应 优 先 采 用 科学循 环 利 用可 再 生 材料。8.2.4 加 强 对 用 电 供 电 设施、设备、器具 的管理,尽 可 能采 用 节 能 产品。9 公共 卫生 9.1 卫生 管理 9.1.1 举办展会相关方 应 自 觉贯彻 执 行 公共 场 所卫生 管理条 例、公共 场 所卫生 管理条 例 实 施 细 则、GB/T 17220等 法 律 法 规规 章 以及 相关的 卫生 标准、规 范,开 展 卫生 知 识 宣 传,预 防传染病 和保 障公 众健康,为 顾客 提 供 良 好 的 卫生环境。展 馆 方 应 取得 卫生 许 可证。9.1.2 与展会相关的展 馆 内 外 一 切 设施、场 所 均 应 属 于 管理的 范 畴。其下列 项 目应符 合 国家 卫生 标准、规 范 要求:a)空气、微 小 气 候(湿度、温度、风速);b)水 质;c)采 光、照 明;d)噪 音;e)顾客 用 具 和卫生设施;f)集中空 调 通 风系统;g)提 供 给 顾客 使用 的 生活 饮 用 水。9.1.3 展 馆 方 应 当 建 立 卫生 管理 制 度、卫生 培训 考核 制 度、持 证 上岗 制 度、卫生设施设备 维 护 制 度、卫生 检测检 查 制 度;建 立 卫生 责 任 制 度、卫生 管理 档案。设 立 卫生 管理 部 门,配 备 专职或 兼 职 卫生 管理人员。9.1.4 应 制 定 公共 场 所 危害健康事故 应 急 预 案。9.1.5 展 馆 内 禁 止 吸烟,应设 置 醒 目 的 禁 止 吸烟 警 语 和 标 志,展 馆 外 可设 置 吸烟 区。9.1.6 提 供 给 顾客 使用 的 用品用 具 应 当 保证卫生安全,可 反 复 使用 的 用品用 具 应 当一 客 一 换,按照 有关 卫生 标准 和 要求 清 洗、消 毒、保 洁。禁 止重 复 使用 一 次 性 用品用 具。9.1.7 展 区 内 发现 重 大 疫情 时,应及 时 启 动应 急 预 案。9.2 卫生设 施 9.2.1 应 根据 展会规 模、项 目设 置 清 洗、消 毒、保 洁、盥洗、垃圾 清 运、卫生保 洁 等所 需 的 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 间。卫生 间 应有 单 独 通 风 排 气 设施。DB22/T 1710 2012 9 9.2.2 展 馆 内 应设 置 分类 废 物 箱,废 物 箱 数 量 应 满足 最 大 客 流 量 投 放 需 求,展 馆 出 入 口 处应设 置 一 定数 量的 废 物 箱。9.2.3 展 馆 内 应 集中 设 置 1 2处 垃圾 收 集 容 器 存 放 点。收 集 容 器 应 密闭,外 体 完 好,保 持整 洁 卫生。9.2.4 应 配 备安全、有 效 的 预 防 控 制 蚊、蝇、蟑螂、鼠 和其 他 病 媒 生物 的 设施设备及 废 弃 物 存 放 专 用 设施设备,并 保证 相关 设施设备 的 正 常 使用,及 时 清 运废 弃 物。9.2.5 展 馆 内 应 尽 量 采 用 自 然 光。自 然 采 光 不 足 的,展 馆 内 经 营 者 应 配置 与 其经 营 场 所 规 模 相 适应 的 照 明 设施。9.2.6 应设 置 相 应 的 设备,采取 降低 噪 声、消 尘、通 风 措 施。9.2.7 卫生设备、场 所应设 置 说 明、指 导、告 示、告知、提 醒、提 示、禁 止 等 标 识,所设 标 志应符 合 GB/T 10001.1的规定。9.3 保洁 9.3.1 展 馆 地 面 及 桌椅、展 台、楼梯扶 手 等 一 切 可 能 触 碰 到 的 地 方 或 物品 的 表 面 都 应经 常 擦拭,不 得 有 灰 尘、水 渍 污 渍。9.3.2 展 馆产生 的 垃圾 应 按 可 回 收 物、有 害 垃圾 和其 他 垃圾 进行 分类 收 集,定 点 定 时 集中 清 运,高 峰时 可 增 加 收 集 次 数。9.3.3 厕 所 内 地 面 和各类设施 须 经 常 消 毒 与 清 扫;厕 所 内 的 污 物、垃圾 应及 时 清 除;厕 所 内 无 异味,地 面 无积 水,厕 位 洁净;厕 所 四 周 应保 持 环境 整 洁,保 洁 工 具 放 置 整 齐。厕 所保 洁 不 得 影响 正 常 使用。厕 所 进行 清 扫 时,应设 置 警 示 牌,防 止 人员 滑 倒摔伤。9.3.4 废 物 箱 内 垃圾 应及 时 清 除,箱 内 外 应 清 洁、无 粘 附 物、无 异味;周 围地 面 无 抛 散垃圾。垃圾 收 集 容 器、运 送 设备应 定 时 清 洗 保 结。废 物 箱 采 用 巡回 保 洁 方 式,应 视 客 流 量 调 整 保 洁 次 数。10 安全 与 保障 10.1 职责、方案、预 案 10.1.1 主办单位 应 根据 国 务院 大型 群 众性 活动安全 管理条 例 制 定 安全工 作 方 案,并在 展会 开 幕 的 20 日 前 向当地政府 公安 机 关提出 安全 许 可 申 请,申 领 公共 场 所 治 安 许 可证 和 消防 安全 检 查 意 见书。10.1.2 主办单位、展 馆 方、参 展商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明确 各 自 在 展会 全 过 程 中 的 安全 责 任。没 有 规定的,举办展会 各 方协商 确 定 各 自 的 安全 责 任,分 别 承 担 或 共 同承 担 下列安全 责 任 事 项:a)开 展 大型 群 众性 活动 时 的 安全 宣 传 教 育;b)保障 临 时 搭 建的 设施、建 筑 物 的 安全,消 除 安全 隐患;c)按照负责 许 可 的 公安 机 关的要求,配 备必 要的 安全 检 查 设备,对 参 加 展会的 观 众进行 安全 检 查;d)按照 核 准的 活动 场 所 容 纳 人员 数 量、划 定的 区 域 发 放 或 出 售 门 票;e)落 实 医疗 救 护、灭火、应 急 疏散 等应 急 救援 措 施 并组织 演练;f)对 妨 碍 大型 群 众性 活动安全 的 行 为 及 时予 以 制 止,发现 违 法 犯罪 行 为 及 时向 公安 机 关 报 告;g)配 备 与展会 安全工 作需 要相 适应 的 专业 保安 人员 以及其 他 安全工 作 人员;h)为展会的 安全工 作 提 供 必 要的 保障;i)保障 疏散 通 道、安全 出口、消防 车 通 道、应 急广 播、应 急 照 明、消防 设施设备及 器具 的 指 示 标志应符 合 GB 13495的规定;j)保障 监 控设备和 消防 设施、器 材 配置 齐 全、完 好 有 效。DB22/T 1710 2012 10 10.1.3 加 强 安全 管理 工 作,配 备 专 门 的 机构 人员,完 善 安全设备设施,建 立健 全 严 格 安全 制 度,制 定 有 针 对 火 灾、自 然灾 害、治 安 事 件、公共卫生等 方 面 的 安全工 作 方 案。安全工 作 方 案 一般 应包括 但 不 限 于以下 内 容:a)活动 的 时 间、地点、内 容 及 组织 方 式;b)安全工 作 人员的 数 量、任 务 分 配 和 识 别 标 志;c)活动 场 所各 种 安全 的管理 和 监督 检 查 措 施;d)活动 场 所可 容 纳 的人员 数 量 以及活动 预 计 参 加 人 数;e)治 安 缓冲 区 域 的 设 定 及其 标 识;f)入 场人员的 票 证 查 验 和安全 检 查 措 施;g)车 辆 停 放、疏 导 措 施;h)现场 秩序 维 护、人员 疏 导 措 施;i)应 急 救援 预 案。10.1.4 举办展会相关方 应 协商 制 定 针 对 火 灾、自 然灾 害、治 安 事 件、公共卫生安全等 突 发 事 件的 应 急预 案,应 急 预 案 的 内 容 包括 但 不 限 于:a)应 急组织 系统 及其 职 责;b)应 急 预 案 的 启 动程 序;c)紧 急 处 置 措 施 方 案;d)应 急组织 的 训练 和 演习;e)应 急 设备和 器 材 的 存 储 和保 养;f)有 关责 任 人 和工 作 人员 应 履 行 的 岗 位 职 责。10.2 防 范 措 施 10.2.1 举办展会相关方 应 在 展会 开 始 前 对展位 搭 建、用 电、用 气进行检 查,清 除隐患、确 定 重 点、落 实 责 任、确 保安全,特装 设 计、制作 及安 装、使用应符 合 安全 操作 要求,无 安全 隐患。10.2.2 展 览 场 馆 的 消防 安全 管理 应符 合 GA 654的规定,保障 疏散 通 道、安全 出口、和 消防 车 通 道 畅 通。至 展会 结 束 前,参 展商 应经 常 检 查 防火 设备,如 果 发现 任何问 题,及 时采取措 施,并将 问 题 报 告 给 主办单位 和 展 馆 方。视 线被 展 台 遮挡 的 消防、逃 生通 道 应 在 相 应 明显 的位 置 上 应设 置 醒 目 的 导引 指 示 标 志。10.2.3 展会 期 间 所有 进 出展 馆工 作 人员 携带 入 场 证,并 服 从 和 配合 安保 人员 查 验 证 件 和安全 检 查。10.2.4 展 馆 内 应 禁 止 吸烟 并 设有 禁 止 吸烟 的标 志,严 禁 携带 易 燃 易 爆 等 危险 品 进入 展 馆。10.2.5 参 展商的 易 燃 易 爆 或 剧 毒 品等 展 品,只 能 使用 代 用品。展 览 结 束 后,所有 化 工 展 品应 由 参 展商 自 行 清 理 并 带 出 馆 外。参 展商 在 展 品 的 操作 演 示 中 确实需 要 用少 量的 易 燃 品,须 经 主办单位 批 准,并采 取 相 应 的 保障 措 施。10.2.6 展 品 若 无 可 替 代 必 须 涉 及 到 辐射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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