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窗口工作程序DB22/T 1895-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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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00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895 2013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程序 Application of window works for government affair hall 2013-11-04发布 2013-12-04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895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桂英 李桂君 李毅然 李宁 何超 蔡英华 张学民 王文魁 DB22/T 1895 2013 1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大厅窗口办理政务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务大厅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工作程序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 必不可少 的。凡 是 注日期 的 引 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 是 不注日期 的 引 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适用于本文件。DB22/T 1508 政务大厅服务 现场(6S)管理规 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政务服务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政府及 其所属部门、机构 和 法律法 规 授权组织,在 政务大厅 为 公民、法 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 办理 行 政 审批、公 共 服务、公 共资源交易 及 其他社 会服务事项的 活动。3.2 服务对象 service object 依法律、法 规和政府规 范性 文件对 行 政 审批 事项提出 申请,对公 共 服务、公 共资源交易 及 其他社 会 服务事项提出 需求 的公民、法 人 或其他组织。3.3 政务大厅 government affair hall 各级人民政府 面向社 会 设立 的,对本级人民政府 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 理、办理 行 政 审批、公 共 服务、招投 标(或 公 共资源交易)及 其他社 会服务事项提 供 服务、实施监督 的办公 场所。3.4 窗口 service window 政务大厅工作人 员直接与 服务对 象接触 的开 放式 办公的 机构。3.5 窗口单位 window units DB22/T 1895 2013 2 在 政务大厅 受 理、办理 行 政 审批、公 共 服务、公 共资源交易 及 其他社 会服务事项的各级人民政府 所 属部门、机构 及 法律法 规 授权 的 组织。3.6 并联审批 parallel approval 一个申请 事项 需 要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 的,由 牵头部门受 理 后交 各 有关部门同时审查 并 在承诺 时限 内作出 审批决 定。4 工作内容 4.1 窗口单位对 纳入 政务大厅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实行同 意 受 理和办理,按照本 机 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统 一 的服务 运 行 模 式 和服务标准 化 管理要 求 开 展 工作。4.2 窗口单位对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按照 法 定要 求 和 条 件提出 受 理、办理项 目目录清 单,制 定项 目 办理 流程,对办理项 目达到 法 定要 求 和 条 件的 合 法性 负责。4.3 窗口单位 负责 人应 在受 理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过 程 中 指导 窗口人 员 工作程序 化,服务标准 化。服 务 现场 管理应 执 行 DB22/T 1508的规定。4.4 窗口单位对本 部门 政务服务事项 实行“一 站 式 服务”归口管理。4.5 窗口工作 职责:a)对 纳入 政务大厅的 行 政 审批 项 目进 行 管理和协调;b)按照 法 定要 求 和 条 件提出政务服务事项 受 理、办理项 目目录清 单,提 供 样表;c)按照 有关 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 所需 条 件、材料进 行受 理 审查;d)履 行 首问责任 人和 法 定 告知 义务;e)管理和 使 用窗口单位“行 政 审批 专 用 章”;f)出 具 行 政 许 可决 定;g)督 促 协调 有关 业 务 处 室对项 目进 行 的 现场 检 查、论证、评 审、审 核 和 审批决 定;h)参 与行 政 审批 项 目 的 行 政 复议 和 行 政应 诉;i)贯彻落 实 政务服务标准 化;j)按照 DB22/T 1508的 有关 规定管理服务 现场。5 工作流程 5.1 受理 5.1.1 窗口 负责 受 理服务对 象 对政务服务事项的 申请。5.1.2 根据 申请 事项 分别 作出 处 理:a)申请 要件 符合 规定的,应 当 受 理 行 政 审批申请。申请 事项 依法不需 要 取得 行 政 许 可 的,应 当 及 时 告知 申请 人 不受 理;b)申请 材料存 在可以 当 场改 正错误 的,应 当允许 申请 人 当 场改 正;c)申请 材料 不 齐全 或不 符合 法 定 形 式 的,应 在 当 场或在 5个 工作 日 内 一 次 性 告知 服务对 象 补正 的 全 部 内容,并开 具补 办件 通知书;d)申请 事项 依法不属 于本 部门 职 权范 围 的,应 当 及 时 告知 申请 人 向有关行 政 机关申请;加 并 联审批 术语;e)实行一 次 性 告知制度;DB22/T 1895 2013 3 f)实行 首问责任制。5.2 审核 5.2.1 对于 手续齐全,可 当 场 办 结 的事项,即收即 办。5.2.2 对于 需 要 在一 定 时 间 内 经 审 核 或实 地 勘察 或 鉴 定 方能 做 出 决 定的事项,窗口 受 理 后,应 受 理通知书 和 承诺 件 通知书,实行限时承诺 办理。5.2.3 对于 需 经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 理的事项,按照并 联 审批 的规定 处 理。5.2.4 对于 因 不 符合 国家 产 业 政 策、技 术规 范或 经 现场 核 实不 具 备 条 件的 申 办件,应出 具加 盖 本 部门专 用 印 章、注 明 日期 的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通知书,书 面 说明 具 体 理由。5.2.5 对于 申请 办件按 退 办件 处 理 时,应 向 服务对 象 开 具 退 办件 通知书,书 面 说明 理由。5.3 决定 5.3.1 对 符合条 件的,应作出 书 面 准 予 批 准的 决 定。5.3.2 对作出 不 予 批 准 决 定的,应 说明 理由,并 书 面 告知 其 享 有 的 权 利。5.3.3 对作出 变更 决 定的,应 说明 理由,并 书 面 告知 其 享 有 的 权 利。5.4 时限 5.4.1 对 符合即 办件 条 件的,窗口应 当 现场 办 结。5.4.2 对 符合正 常 办理 条 件的,在承诺时限 内办 结。5.4.3 对按 有关 规定 延长 办理 时限 的,应提 前 告知 服务对 象,并及 时 报 政务大厅 备案。5.5 接受评价 5.5.1 窗口工作人 员 每 次 接 待 服务对 象后,应要 求其 将 本 次 接受 服务的 感 受 键 入 自 动 评 价器。5.5.2 政务大厅应 在 每月底将 各窗口本 月份 服务对 象 的 评 价 结 果汇总 分 类,统 计顾客满 意 率 并公 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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