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安全与应急预案管理规范DB22/T 1838-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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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20 B 05 备案号:38338-2013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838 2013 政务大厅安全与应急预案管理规范 Magemente specifacations of safety and emergency plan for government affair hall 2013-05-15发布 2013-07-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838-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质量管理监督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魁、田桂英、李桂君、李宁、何超、李毅然、杨玉宏、李 平、蔡英华、张国民、刘忠臣。DB22/T 1838-2013 1 政务大厅安全与应急预案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大厅安全与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基本要求、安全要求及应急管理工作的一般要 求,安全与应急的处置要求。本标准适用 于 吉林省 行 政 区域内各级 人民政府政务大厅。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 件对于 本文 件 的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 引 用文 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适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 引 用文 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适用 于 本文 件。GB 15630 消防 安全标 志设 置要求 GB/T 18883 市内空气 质量标准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 的 维护 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 规 范 GB 50045 高层 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 规 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 置 设计 规 范 DB22/T 1835-2013 政务大厅 电子 政务 服 务 系统建设 规 范 3 领导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管理要求 3.1.1 各级 政务大厅应 设立突发事件 处置领导 小组,组长 由政务大厅管理机构主要领导 担任,成员 由 政务大厅 有关部门、物业 管理机构 负 责人 组成,负 责 突发事件 处置。3.1.2 大厅管理机构 在各楼层都 要 确 定一 名 安全 负 责人。3.1.3 突发事件 处置领导 小组 应 当制 定 预案,明确任 务,落实 责 任,统 一 指挥,统 一协调调 度。3.1.4 定 期 开 展 应急 培训、逃生 和 消防 演练。3.2 组织应急救援 3.2.1 安全 事 故 发生 后,按照 以 下 程序 实施 应急 救援:a)向 突发事件 处置领导 小组 报告;b)在突发事件 处置领导 小组指挥下 开 展 工作;c)人 员 救 护;d)协 助 维护 现场秩序 并 保 护 现场。3.2.2 应 储备 必 要应急 物 资。3.2.3 应 建立 应急 联络通信网。4 基本要求 DB22/T 1838-2013 2 4.1 建立 并 落实 安全 制度 政务大厅应 建立 的主要安全 制度 如 下:a)办公 区域防火 责 任 人 制度;b)保 安人 员 警卫 工作 制度;c)工作人 员 值班 制度;d)外来 人 员 登记 制度。非 工作人 员不 得进入 工作 间;e)班后 各 窗 口 楼层 封闭,工作人 员 进入 实行 登记 制度;f)重 要 物 品登记 制度;g)应急 物 品 管理办 法,明确物 品保 管人 和 责 任 人;h)突发事件 和重 大 情况报告 制度;i)窗 口单位的 印章、文 档等 管理 制度。4.2 安全设施 4.2.1 在 政务大厅出 入 口处、进驻银 行 窗 口 等 主要 部 位安 装 监 控、报警装 置,监 控录像 应 保存 30日 以上。4.2.2 在 政务大厅 醒目 位置 常 设 全厅 禁烟 标 志。4.2.3 电子 屏幕向 办 事 者 提 供 当日 天 气预 报。对于可 能具 有 灾害性 的 天 气预 报 应 当 显示灾害等 级。4.3 安全管理 4.3.1 明确 安全管理 负 责人。4.3.2 对 人 员 流 量 比较 大的政务大厅 宜 设 置 警 务室 或专 职 保 安,统 一 负 责安全管理。4.3.3 设 置 警 务室 或专 职 保 安应 当明确 职责 范 围,按 4.1条 b)建立 相 应管理 制度。5 安全要求 5.1 消防安全 5.1.1 建立消防 安全 制度,并 明确消防 安全责 任 人;开 展员 工 消防 安全 教育 培训;制 定 灭火 和 应急 疏散 预案 并 实施 演练。熟悉 所在 单位的 消防 通道 位置,要求会 使 用 灭火器,会开 启 消火 栓,会 打 报警 电 话。5.1.2 政务大厅的工作 场 所在 投 入使 用 前 应 通 过 建筑 工 程 消防设计 审核 和 消防 验收。5.1.3 各级 政务大厅应 配 置 消防 安全 疏散 设施,主要 包括:a)安全出口 数 量、疏散通道 宽 度、距离 及 疏散 门 的开 启 方 向和 形式 应 符合 GB 50016、GB 50045的要求;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疏散 指 示 标 志 醒目、无遮拦;安全出口 和 建筑 应急照 明设 置应 符合 GB 15630的要求;c)疏散通道、疏散 楼 梯、安全出口应 保 持 通 畅;公 共 区域 的 外窗 不 应 设 置 障碍;常闭 式 防火门 应保 持 常闭 状态,并 落实 管理责 任。5.1.4 各级 政务大厅应 配 置 灭火设施器 材,并 满足 如 下 要求:a)灭火器配 置 数 量 充足,选型 准 确,放 置位置 明确,便 于 取 用。应 符合 GB 50140的要求;b)火 灾 自动 报警、自动 灭火系统、防 排 烟 设施、防火 分隔 设施、消防电 梯 等 建筑 自动 消防设施 的设 置应 符合 GB 50016、GB 50045的要求,并按照 GB 25201的要求 进 行日 常保 养;c)人 员 密集 场 所 周 围 按照 GB 50016、GB 50045的要求 设 置 消防 车 通道 并安 装 室 外 消火 栓。5.1.5 室 内配 置 消火 栓,并 满足 下列 要求:DB22/T 1838-2013 3 a)数 量、水压 应 符合 GB 50016、GB 50045的要求;b)消火 栓箱 醒目,无遮拦;水带、水枪 应 齐 全 好 用;c)消火 栓箱 门 应 设 置开 启装 置,消火 栓 启 泵 按 钮 应 能 够正 常启 动 消防 水泵。5.1.6 值班 室应 设 置 直接拨打“119”报警 电 话。5.1.7 按照 有关 规定 配 备 消防器 材、应急照 明 灯 和 标 志,并 加强 对消防 安全的 日 常 监督管理。5.2 停车场安全 5.2.1 制 定公用 停车 场 管理 制度,明确 责 任,采取措 施 保 障驶 入、驶 出 车辆 安全。5.2.2 政务大厅应 当设 置人 员负 责 停车 场 车辆 的安全管理,维护 进 出 车辆 有 序 停车 和 驶 出。5.2.3 政务大厅工作 车辆 的 使 用、停放 应 遵守 相 关 规定。5.2.4 车辆 在 停车 场 发生 交 通 事 故 时,应及 时 报警,并 报告 政务大厅 相 关 领导。5.3 供水、供电、供热安全 5.3.1 工作 场 所 使 用的 供 水、供 电、供 热 等 设施 应由 物业统 一管理。5.3.2 管理人 员 应 对 供 水、供 电、供 热 设施 进 行日 常 维护,并及 时更换 出 现 问题 的 器件。5.3.3 不 得 私接 电 源线 和 超 负 荷 用 电。5.4 环境质量和卫生健康安全 5.4.1 政务大厅工作 环境 的 空气 质量应 符合 GB/T 18883规定。5.4.2 各级 政务大厅 食堂 安全 卫 生 应 满足 如 下 要求:a)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食堂 管理,制 定 食堂 卫 生 标准,保 证饮食 安全;b)食堂从 业 人 员 应 具 有 健康合格证,且每年 进 行 一 次 健康 检查。5.4.3 各级 政务大厅的 电 梯 和 电器 安全管理应 满足 如 下 要求:a)应按 期 检查 电 梯,保 证 使 用安全;b)定 期 检查清洗 空 调、抽油 烟 机 等 电器设 备,保 证 运转 正 常、安全。5.4.4 各级 政务大厅的 网络 安全 执 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计 算 机 网络 管理规定 和 按 DB22/T 1835 规定。5.5 人身安全 政务大厅应 采取 有 效 措 施 为 员 工 和 服 务 对 象 的人 身 安全办理人 身险。6 应急管理 6.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6.1.1 办公 区域发生 打 架斗殴、醉酒滋 事、盗窃、抢劫 等 案件 时,工作人 员 或现场保 安人 员 要 向 管理 机构 或 公安 部门 报告。6.1.2 积极 协 助 有关部门维 持 秩序,保 护 现场。6.1.3 处理 该类 案件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a)保 持 冷静,沉着 应 对,以保 护 群众 和 自 身 安全;b)有 工作人 员 和 办 事 群众受伤,应 立 即 向 120急 救 中心 求 救;c)注 意 保 护 现场,不 让 任 何人 触摸 现场 痕迹 和 移 动 现场 的 物 品;发 现 作 案 工 具 及 赃 物 应 交 由公安 机 关 或警 务室处理;DB22/T 1838-2013 4 d)犯罪嫌疑 人 如 逃 离 现场,应 尽 可 能记 清 人 数、面 部 及 身体特征、衣着特点、所 用 交 通 工 具 及 型 号、号牌 等 特征,并 向 公安机 关 或警 务室提 供 线 索。6.2 可疑爆炸物及其它危险物品 6.2.1 办公 区域发 现 可 疑 包 裹、爆炸 物 及 其 它危险 物 品(以 下统 称 可 疑 物)时,向 管理机构 和 公安 部 门 报告。6.2.2 对 现场 可 疑 物 进 行 初步检查判断(但 不 得 挪 动 可 疑 物),并 立 即 向 公安 部门 报告。6.2.3 事 态 未 明 朗 的 情况 下,保 安人 员 和 政务大厅管理人 员 应 稳 定 现场 人 员 情 绪,尽快 指挥 群众 有 序 撤 离,并 封闭现场。6.2.4 不 能 确 定 可 疑 物 危险 程 度 时,保 安人 员 和 政务大厅管理人 员不可 擅 自 对可 疑 物 采取 任 何处置 行动,应 等 候 公安人 员 到 场 处置,但 可 采取 必 要的 防范 措 施,以 防 止 事 态 的 进 一 步扩 大。6.3 爆炸、毒气 泄露等 事件发生处置 爆炸、毒 气 泄露 等 事件发生 时 应 采取 如 下 措 施:a)立 即 关 闭现场 中 央 空 调 或 盘 管 空 调 风 机,防 止 有 毒 气 体 通 过 空 调 系统 扩 散;b)应 立 即 开 启现场窗 户 等 措 施 通 风,排 除 有 毒 气 体,快 速输送 新 风;c)尽快 指挥 人 员 撤 离 现场;d)立 即 向 公安机 关 报警,组 织 保 安人 员 保 护 现场;e)有 人 员 伤 亡 时,应及 时 向 120急 救 中心 求 救;f)同 时 启 动“政务大厅应急 消防预案”,准 备 协 同 处理 可 能 发生 的 火 灾等 并 发 灾情。6.4 突 然 停电事 故 办公 区域发生突 然 停 电事 故 时,按 以 下 程序 处理:a)通 知 物业 公 司 或 政务大厅管理机构 立 即 启 用 备 用 电 源;b)物业 人 员 和 安 保 人 员 应 逐 一 检查 电 梯 内有 无 被困 人 员,有 人 被困 时,应 立 即 施 救;c)物业 应 立 即检查 大 楼 供 电系统,立 即抢 修,属 于 地 方 供 电 局 范 围 的 故 障,立 即 与 供 电 局 联 系;d)因 突发事件引 起 停 电,工作人 员 应 引 领 群众 按 诱 导 灯、应急 灯 或 广播 指 示 的 引 导 就近 从 消防 安全 通道 撤 离,严 防 因恐慌 心 理 造 成 混乱,避免 引发 群 死 群伤 的 严 重 事 故;e)恢复 正 常供 电 后,相 关部门 应 立 即 组 织 维修 人 员 检查 各 相 关设 备,确 保 各系统 正 常 运 行。6.5 群体 性事件 办公 区域发生 群众 上 访、非法 聚 会 等 事件 时,处理 原 则 如 下:a)现场 工作人 员 应 立 即 向 政务大厅管理机构 报告,保 安人 员 应 维护 好 现场秩序,防 止 过 激 行 为 或其 它意 外 事件发生;b)现场 工作人 员 应 冷静 处置,避免 与 之 发生 争论;c)值班 长 应 立 即 将 上 访 者 引 领 至僻 静 的 餐 厅 或 会 议 室 就座,进 行 正 面 劝 导,并安 排接 待 员 接 待,缓 和 气 氛,防 止 事 态 恶化;发 现 有 暴力 行 为 或 暴力倾 向 时,应 立 即 报告 管理机构,情 节严 重 时,应 通 知 公安 部门 或信 访 部门;d)值班 长 以 及大厅管理人 员 应 在 上 访 者情 绪 相 对 稳 定 后,了 解 其 上 访 或 聚 会 事 由,做 好 记录,并根据 现场情况,或 立 即 通 知 事件 相 关部门 到 场 处理;e)政务大厅管理机构领导应 密 切 关注事 态 的 发展 和 处置 情况,必 要 时 应及 时 向 政府领导 或 公安机 关 报告;f)处置 群体 上 访、非法 聚 会 等 突发事件 时,发 现 可 疑 物 或 发生 爆炸 等情 形时,按 6.1.2条 执 行;DB22/T 1838-2013 5 g)处置 群体 上 访、非法 聚 会 等 突发事件 时 发生火 灾,应 启 动“应急 消防预案”。6.6 地 震灾害 办公 区域发生 地震 灾害 时,应按 以 下 程序 处理:a)立 即 组 织 人 员 疏散;b)地震 灾 难 发生 时,相 关负 责人 立 即 通 过 有 效 手段 发 出 警报;c)地震 发生 时,应 迅速 撤 离 建筑物,紧 急 时 可 就近躲避,待地震 间 歇 期 快 速 撤 离;d)警 务人 员负 责 切 断 大 楼 的 供 水、供 电;e)撤 出 楼 外后,准 备 灭火设 备和 工 具,随 时 准 备 处理 可 能 发生 的 火 灾和救助 被困 人 员。6.7 水 灾 应急处理措施 6.7.1 发生 台风、暴雨 等灾害情况,值班 人 员 应 通 知 物业部门,并协 助 做 好 灾情 处理,直 至 等 到 职 能 部门 到 达 现场,方 可 撤 离。6.7.2 水 灾 发生 后,现场 人 员 应 当 协 助 职 能 部门组 织 群众 逃生,积极 营 救 受 困 人 员,尽快 恢复 生 产、生活 秩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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