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信息发布管理规范DB22/T 1893-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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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00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893 2013 政务大厅信息发布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government affair hall 2013-11-04发布 2013-12-04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893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协调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桂英 李桂君 李宁 何超 郭妍 蔡英华 张学民 王文魁 DB22/T 1893 2013 1 政务大厅信息发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信息发布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发布内容、发布要求、申请发布方式、监督和改进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信息发布管理。2 术语和定义 2.1 政务服务信息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information 政务大厅面向服务 对象 提 供 政务服务 过程中所涉及 的办理 依据、方式方 法、流程、要求 及结果,并以一 定 形 式 记录、保 存 的文 字、文 书、数据、符号等 信息。2.2 政务服务事项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items 公民、法 人 或其他组织依法律、法 规和政府规 范性 文 件 申请的 行 政 审批、公 共 服务和公 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 会服务 事项。2.3 服务对象 service object 依法律、法 规和政府规 范性 文 件对行 政 审批事项 提出申请,对 公 共 服务和公 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 会 服务 事项 提出 需 求的公民、法 人和 其他组织。注:本标准 所称 服务 对象等同行 政 相对 人。2.4 政务大厅 government affair hall 各级人民政府面向 社 会 设立 的,对 本级人民政府 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 理、办理 行 政 审批、公 共 服务、公 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 会服务 事项 提 供 服务、实施 监督的办公 机构。2.5 服务窗口 service window 根据部门委托,受 理、办理 行 政 审批、公 共 服务 事项 的 窗 口。2.6 窗口单位 window unit 各级人民政府 所属职能部门派驻 政务大厅 受 理政务服务 事项 的 机构。DB22/T 1893 2013 2 3 基本要求 3.1 各级政务大厅 应指 定 工作机构统一负责 政务服务信息的发布。通过同 级政府公 报、政府 网站、新 闻 发布会 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 于公 众知晓 的方式发布信息。3.2 政务大厅 应遵循 公 正、公 平、便 民的 原 则进 行 信息发布。3.3 政务服务信息发布 工作机构 的 职责。a)建 立、管理基于 互联 网 政府信息公 开 网站、政务服务 专栏;b)组织 编制 政务服务 目 录;c)组织 服务 窗 口的政务信息 报 送;d)维 护和 更 新 政务大厅 网站、专栏、电 子告 知等 系 统 的政务服务信息;e)对 拟 发布的政务服务信息进 行 保 密 审 查。3.4 政务大厅 以及 各服务 窗 口 有 义务提 供 政务服务信息;除 法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外,不得 向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收取 其他 费 用。3.5 政务大厅 应指 导 和监督各服务 窗 口单位 在 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信息公 开 的 工作。4 信息发布的内容 4.1 公开政务信息 4.1.1 政务大厅管理 机构及 服务 窗 口 应 在制 作、获得 或 者拥有该 政务信息 之日 起 30日 内发布。4.1.2 服务 窗 口 变更 的政务服务 事项,应 当在变更后 工作 日 24小时之 内 在 本级政务大厅 网站、政务大厅公 示屏 和 114服务 热线 发布。4.1.3 政务大厅 机构应 主 动 发布 下列 政务信息:a)机构设 置、工作职责 和 领导分 工;b)集中受 理的政务服务 项 目目 录及 办理 窗 口;c)集中受 理的 审批事项 和 其他 服务 事项 的 项 目 调 整情况;d)集中受 理的 审批事项 和 其他 服务 事项 的 项 目 办理 情况;e)各 部门窗 口 设 置情况 和 对 外 办公 电 话,以及 监督 投诉 电 话;f)办 事 群 众 反映 的 问题、意见、建议 的调 查落 实 情况;g)办 件 规则、服务规 范以及 管理 制度;h)按规定 应 当 公 开 的 其他 政务信息。4.1.4 政务服务 事项 的 办 事指 南 等 信息,各 窗 口单位 应以书 面 形 式 在 服务 窗 口提 供或网站。4.2 窗口单位主动发布的政务信息 4.2.1 窗 口单位 分 管 领导、窗 口 负责 人的 姓名 和 联系 电 话。4.2.2 窗 口单位 受 理的 行 政 审批事项 和 其他 服务 事项 的 项 目名 称、法律依据、申请 条 件、办理 程 序、承诺时限、收费 依据及 收费 标准 等 具体 内容,以及 与 办理政务服务 事项 和 其他 服务 事项相 关 的信息 及 办 理 情况。4.2.3 设立或 调 整 行 政 审批事项 和 其他 服务 事项 的 行 政 决 定 或 公 告。4.2.4 窗 口单位 制 定的 与 窗 口服务 有关 的办 事 制度、服务规 范、管理 制度 等。4.3 政务大厅主动发布的信息 4.3.1 招 标人 名 称、地 址、联系 人 及 联系 方式。DB22/T 1893 2013 3 4.3.2 招 标 项 目名 称、内容 范 围、规 模、资 金来 源 和主要 技 术要求。4.3.3 招 标 代 理 机构 名 称、资 格、项 目 负责 人 及 联系 方式。4.3.4 投 标人 名 称、资 质 和 许可 范 围、项 目 负责 人。4.3.5 中 标人 名 称、中 标 金 额、签约 时 间、合 同 期 限。4.3.6 政府 集中 采购 项 目 的 目 录、标准 及实施 情况。4.3.7 国家 规定的公 告、公 示 和 技 术规 范 规定公布和 交 换 的 其他 信息。4.4 电子政务服务公开信息 4.4.1 电 子 政务服务公 开 信息 包括:a)办 事指 南 包括 事项 名 称、内容、办理主 体、依据、条 件、期 限 和监督 渠道 等 信息 项。提 供网 上 咨询、表 格下 载、网 上 申请、结果 反 馈 等 在线 服务;b)网 上咨询包括咨询 对象、咨询 标 题、咨询 内容 等 信息 项;c)表 格下 载包括表 格名 称、表 格 描述、填写说明 等 信息 项;d)网 上 申请 包括 申请人、申请 事项、申请 材料 等 信息 项;e)结果 反 馈包括 办 件 名 称、办 结 时 间、办理 结果等 信息 项。4.5 窗口单位应报送的信息 4.5.1 国家 有关 政务服务 工作 的 法律法 规和 相 关 政 策。4.5.2 政务服务 工作 的 重 大 活 动 和 领导 的 重 要 批 示。4.5.3 贯彻 落 实 政务服务 工作 的 决 策、部 署。4.5.4 推 进政务服务 工作 的 创 新性 做 法。4.5.5 政务服务 工作中 的 典型 事 迹 和 先 进人 物。4.5.6 有关 政务服务 工作 的调 研 报 告、经验材料、学术文 章 等 内容。4.6 不予发布的信息 涉及 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个 人 隐私 的信息 不 予 发布。5 信息发布方式 5.1 政务服务 事项 的 项 目名 称、项 目 调 整 及审批形 式 等 信息,应 当 以 当 面 告 知、书 面 告 知、电 话 通知、手 机 短 信、政务大厅 网站、多媒 体 电 子查 询 系 统 和 智 能 终端 等 方式发布。5.2 行 政 审批事项 和 其他 服务 事项 的办理 情况 及结果,应 当 以 当 面 告 知、书 面 告 知、电 话 通知、手 机 短 信、政务大厅 网站 和 手 机网站 发布、政务大厅 多媒 体 电 子查 询 系 统 发布 等 方式 及 时告 知 服务 对象。5.3 行 政 审批事项 和 其他 服务 事项所依据 的 法律、法 规、规 章 及 规 范性 文 件,政务大厅管理 机构或窗 口单位 制 定的 与 行 政 审批 有关 的 窗 口办 事 制度、服务规 范、管理 制度 等,应 当 通过新闻 媒 体、政府公 报、政府 网站、政务大厅 网站、部门网站以及 政务大厅 多媒 体 电 子查 询 系 统等 方式发布并 及 时更 新。5.4 涉及行 政 审批 制度 改 革 的 重 大 举措 和 重 要信息,应 当 通过新闻 媒 体、政府公 报、政府 网站、政务 大厅 网站、部门网站、政务大厅 简 报以及 政务大厅 多媒 体 电 子查 询 系 统等 方式发布。5.5 机构设 置、工作职责、领导分 工、窗 口单位 设 置 及对 外 办公 电 话 等 信息,应通过 政务 应 当 通过 政府 网站、政务大厅 网站、部门网站以及 政务大厅 多媒 体 电 子查 询 系 统等 方式 以及 宣传 资 料 等形 式发布。5.6 对 于“不 予 受 理”和“补 正”的政务服务 事项,服务 窗 口单位 工作 人 员 应 当 场 向申请人发布。5.7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法 定 事 由 不 能 在 规定 时限 内 作 出 是否 公 开决 定的,期 限 中 止;中 止 原 因消 除后,期 限 恢复计算。中 止 或 恢复期 限,及 时 通知 权利 人。DB22/T 1893 2013 4 6 申请发布信息的方式 6.1 申请人按 相 关 规定申请公 开 政务大厅服务信息的,可 以书 面申请,也 可 以 口 头 申请;口 头 申请的,政务大厅管理 机构或 服务 窗 口 应 当 场 记录。6.2 申请 应 当 包括 下列 主要内容:a)申请人 姓名 或 名 称、地 址、联系 方式 等;b)请求公 开 的 具体 内容;c)申请 时 间。6.3 政务大厅管理 机构或 服务 窗 口 在 接到 申请 书 时 即 时送 达 受 理 回执,并 在 接到 申请 书 之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决 定 是否 公 开,制 作 决 定 书 送 达权利 人:a)义务人 决 定公 开 的,应 当在 公 开 书中 载明 公 开 的 时 间、场 所、方式和 应 当 支付 的 费 用;b)决 定 部 分 公 开 或 不 公 开 的,应 当 向 权利 人 说明 不 公 开 的 原 因,并提 供依据。6.4 政务信息 尚 未确 定 是否 属 于 国家秘 密 范 围 的,经 政务大厅 领导 或窗 口单位主要 负责 人 批 准 后,可 以 暂缓 公 开。6.5 监督 投诉 电 话、咨询 服务 电 话 等 信息,应通过应 当 通过 政府 网站、政务大厅 网站、部门网站以及 政务大厅 多媒 体 电 子查 询 系 统、114服务 热线、政务大厅服务 热线 等 方式发布。6.6 政务服务 事项 办 结 后,同 步 通过 政务大厅 相 关 电 子 政务 系 统 安全 信息 交 换 第 一 时 间 在 本级政务大 厅 网站、手 机 短 信、114服务 热线 发布。7 信息发布程序 7.1 政务大厅 通过新闻 发布会发布的政务服务信息,应 按照 省政府 新闻 发布 程 序 进 行。7.2 政务大厅政务服务 事项需 要 在 公 开 媒 体、网 络 或以 政府 新闻 发布会 对社 会发布的,应 经 政务大厅 审 核 批 准 后 发布。7.3 政务大厅公 开 发布的政务服务信息 应 编 入 政府信息公 开目 录 并进 行电 子 存 档。8 监督和改进 8.1 各级政务大厅 对 各 窗 口单位的政务服务 事项 是否 依法 履 行 公 开 发布 情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跟踪。8.2 政务大厅 可 通过设立 投诉 电、开 展顾客满 意 测评 和 设立 公 众网站 在线 评 议系 统等 方式,了 解 公民、法 人 或其他组织对 政务服务的 问题 所 在,改进政务服务 工作。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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