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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20 B31 备案号:36086-201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914 2012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asting and forging industry 2012-10-29发布 2013-01-01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914 2012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4 5 排放限值.4 6 技术与管理要求.6 7 监测.7 8 标准实施.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车间或露天作业场所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11 参考文献.12 DB11/914 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 再 执行 DB11/237冶金、建材 行业和 其它 工业 炉窑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 DB11/501 大气污染物 综合 排放标准。本标准按 照 GB/T1.1-2009给出 的规 则 起 草。本标准 由 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 由 北京市 人民政府于 2012年 10月 29日 批 准。本标准 由 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 组织实施。本标准起 草单位:北京市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 主 要起 草人:王军玲 闫 静 张增杰 瞿艳芝 李金玉 李 想 宋光武 马淑平 薛亦峰 DB11/914 2012 III 引 言 为 控 制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 气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大气污染 防治 和 北京市实施 办 法 等 法 律、法规,制 定本标准。DB11/914 2012 1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铸锻工业 生产 过程 中 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 度 和污染物排放控 制等 要求。本标准 适 用 于 铸锻工业 生产 过程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 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 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 不 可少 的。凡是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 不 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 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 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15432 环境空 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 量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源排气 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 污染物 采样方 法 GBZ 159 工作场所 空 气 中 有毒 物 质 监测的 采样 规范 GBZ 160.69 工作场所 空 气 有毒 物 质 测定 脂肪族胺类化 合 物 HJ/T 1 气 体 参 数 测 量 和 采样 的 固 定 位 装 置 HJ/T 27 固 定污染源排气 中 氯化氢 的测定 硫氰酸汞 分 光光 度 法 HJ/T 38 固 定污染源排气 中 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42 固 定污染源排气 中 氮氧化 物的测定 紫 外分 光光 度 法 HJ/T 43 固 定污染源排气 中 氮氧化 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 分 光光 度 法 HJ/T 44 固 定污染源排气 中 一氧化碳 的测定 非色散红 外 吸收 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 导 则 HJ/T 56 固 定污染源排气 中 二氧化硫 的测定 碘 量 法 HJ/T 57 固 定污染源排气 中 二氧化硫 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 法 HJ/T 373 固 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 证 与 质量 控 制 技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 定源 废 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 定污染源排放 烟 气 黑度 的测定 林格曼烟 气 黑度图 法 HJ 547 固 定污染源 废 气 氯 气的测定 碘 量 法(暂 行)HJ 548 固 定污染源 废 气 氯化氢 的测定 硝酸银容 量 法(暂 行)HJ 583 环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 体 吸 附/热脱 附 气 相色谱 法 HJ 584 环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 性 炭吸 附/二硫化碳解吸 气 相色谱 法 HJ 629 固 定污染源 废 气 二氧化硫 的测定 非 分 散红 外 吸收 法 DB11/914 2012 2 3 术语和定义 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 为 273K,压力 为 101325Pa时的 状 态,简 称“标 态”。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均指 标准 状 态 下 干 烟 气 中 的 数 值。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 理设施 后 排气筒 中 污染物 任何 1h浓度 平 均 值不 应 超 过 的限值;或 指 无 处 理设施排气筒 中 污染物 任何 1h浓度 平 均 值不 应 超 过 的限值。3.3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 经 过 排气筒的无规 则 排放。注:低矮 排气筒的排放 属 有 组织排放,但在 一 定 条 件 下 也 可 造成 与无组织排放 相 同 的 后果,因此在 执行“无组织排 放监控点 浓度 限值”指 标时,由 低矮 排气筒 造成 的监控点污染物 浓度 增 加 不 予扣除。3.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 浓度 在任何 1h的 平 均 值不 应 超 过 的限值。3.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 其主体建 筑构造)所 在 的 地 平 面至 排气筒 出口 计 的高 度。3.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 定高 度 的排气筒 任何 1h排放污染物的 质量 不 应 超 过 的限值。3.7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 时实 际 空 气 消耗 量 与理 论 空 气 需 要 量 之 比 值。3.8 铸造 casting 熔炼 金 属,制 造 铸 型,并 将熔融 金 属浇入 铸 型,凝 固 后获得具 有一 定 形 状、尺寸 和性 能 金 属零 件 毛坯 的 成形 方 法。DB11/914 2012 3 3.9 锻造 forging 在加 压 设 备及 工(模)具 的作用 下,使坯料、铸 锭 产生局 部 或 全部 的 塑 性 变形,以获得 一 定 几何尺寸、形 状 和 质量 的锻件的 加 工 方 法。3.10 造型 molding 用 型砂及模 样 等 工 艺 装 备 制 造砂型 的 方 法和 过程。3.11 制芯(造芯)core making 将芯砂 制 成符 合 芯盒形 状 的 砂芯 的 过程。3.12 熔炼 smelting 通 过 加 热 使 金 属 由 固 态 转变 为 液 态,并 通 过 冶金 反 应 去除 金 属液 中 的 杂 质,使 其 温度 和 成 分 达到 规定要求的 过程 和 操 作。3.13 浇注 pouring 将熔融 金 属从浇 包注 入 铸 型 的 操 作。3.14 落砂 shakeout 用 手 工或 机械 方 法 使 铸件与 型(芯)砂 分 离 的 操 作。可 带砂箱落砂 或 在捅型后 再 落砂。3.15 清理 cleaning 落砂后从 铸件 上 清 除 表 面 粘 砂、型砂、多余 金 属(包括 浇 冒 口、飞翅 和 氧化 皮)等 过程 的 总 称。3.1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20 条 件 下 蒸 气 压 大 于 或 等于 0.01kPa,或 者特 定 适 用 条 件 下 具 有相应 挥发 性的 全部 有 机 化 合 物 的 统 称,简 写 作 VOCs。注:本标准 针 对 排气筒排放 废 气 中 的 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 几 种特 定的 单 项 物 质 作 为 控 制 指 标;针 对 厂界 和车 间周边 环境空 气 中 的 VOCs,以“非甲烷总烃”作 为 控 制 指 标。3.17 DB11/914 2012 4 非甲烷总 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 用规定的监测 方 法,检 测 器 有 明显响 应 的 除 甲烷 外的 碳氢化 合 物的 总 称(以 碳 计)。注:本标准 使 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 为 排气筒 及 无组织 VOCs排放的 综合 控 制 指 标。3.18 密闭 排气系 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 工 艺 设 备 或车间排 出 或 逸 散 出 的大气污染物,捕集 并 输送 至 污染控 制 设 备 或排放管 道,使 输送 的气 体 不 直接 与大气 接触 的 系 统。4 污染 源与时段划分 4.1 污染 源划分 污染源分 为 现 有 源和 新 源。现 有 源 是 指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依 法 建 成 投 产 或 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已 获 批 准的污染源;新 源 是 指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 过 审 批 的 新、改、扩 建 污染源。4.2 时段划分 4.2.1 现 有 源分时段执行不 同 的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 2013年 12月 31日 止 执行 第 时段 标准,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 时段标准。4.2.2 新 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 时段标准。5 排放限值 5.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1 排放 浓度 限值 第 时段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不 应 超 过 表 1规定的限值,第 时段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不 应 超 过 表 2规定的限值。铸件/锻件 涂漆 工 序 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不分时段,均 不 应超 过 表 3规定的限值。表 1 第 时段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DB11/914 2012 5 受 控工 艺 或设 备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mg/m3,烟 气 黑度 除 外)颗粒 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 物 一氧化碳 非甲烷 总烃 烟 气 黑度(林格曼,级)铸 造 旧 砂 再生/砂 制 备 30/造型/制 芯 30/20/冲 天 炉 10 20 150 800 20 1 其 他 熔炼 炉 10 20 150/1 浇 注 20/20/铸件 落砂/清 理 30/干 燥 炉/焙 烧 炉/热 处 理 炉 10 20 150/20 1 锻 造 加 热 炉/热 处 理 炉 10 20 150/1 锻件 清 理 30/表 2 第 II时段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受 控工 艺 或设 备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mg/m3,烟 气 黑度 除 外)颗粒 物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 物 一氧 化碳 非甲烷 总烃 三 乙胺 氯 气 氯化氢 烟 气 黑度(林格曼,级)铸 造 旧 砂 再生/砂 制 备 10/造型/制 芯 10/20 5a/冲 天 炉 10 20 150 800 20/1 其 他 熔炼 炉 10 20 150/5b 30b 1 浇 注 10/20/铸件 落砂/清 理 10/干 燥 炉/焙 烧炉/热 处 理 炉 10 20 150/20/1 锻 造 加 热 炉/热 处 理 炉 10 20 150/1 锻件 清 理 10/a 适 用 于 冷 芯盒 法 制 芯 工 序;b 适 用 于 有色 金 属熔炼 炉。表 3 铸件/锻件 涂漆 工 序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DB11/914 2012 6 污染物 苯 甲苯 与 二甲苯 合 计 非甲烷总烃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mg/m3)1 18 30 5.1.2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排气筒 中 污染物排放 除 应 符 合 表 1、表 2和 表 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限值外,还 应 同 时 满足表 4规定的与排气筒高 度对应 的排放速率限值。表 4 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 排气筒 高 度(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 h)a 颗粒 物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 物 一氧 化碳 非甲 烷总 烃 苯 甲苯 二甲 苯 三 乙 胺 氯 气 氯化氢 15 1.3 1.6 0.47 11 6.3 0.36 2.2 0.73 0.42/0.18 20 2.2 2.6 0.77 18 10 0.61 3.7 1.2 0.84 0.36b 0.31 30 8.4 8.8 2.6 62 35 2.1 12 4.1 2.2 0.61 1.0 40 14 15 4.6 110 61 3.5 21 7.1 4.1 2.1 1.8 50 22 23 7.0 160 95 5.4 33 11 6.3 3.5 2.7 a 排气筒高 度 处 于 表 4所 列 的 两个 高 度 之间时,其 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内插法确定,内插法 计 算公式见 本 标准附录 A;排气筒高 度 大 于 表 4所 列 的最高值,以 外推法 计 算 其 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 计 算公式见 本标准附录 A。b 最 低 排气筒高 度 25m时的限值。5.2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颗粒 物和 VOCs无组织排放 浓度 限值 见表 5。表 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时段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浓度 限值(mg/m3)颗粒 物 非甲烷总烃 I时段 单位 周 界 0.5 2.0 II时段 单位 周 界 0.5 1.0 车间或露天作业场所周边 1.0 2.0 车间内 部 a 2.0/a 采 取密闭 及 废 气 集 中 净 化系 统 的车间 可 豁免,其 车间排气 口 按 有 组织排放源 进 行管理。6 技术 与管 理 要求 6.1 排气筒高度 DB11/914 2012 7 6.1.1 排放 氯 气的排气筒高 度 不 应 低 于 25m。6.1.2 排放 除 氯 气 以 外的 其 他 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5m。6.2 污染控制 要求 6.2.1 旧 砂 再生/型砂 制 备、造型/制 芯、熔炼、浇 注、落砂、铸件/锻件 清 理、铸件/锻件 涂漆 等主 要 生 产 工 序 均 应 设置 有 效密闭 排气 系 统,变 无组织 逸 散 为 有 组织排放。密闭罩开 口 部 位 断 面 风 速不 应 低 于0.5m/s。有 条 件的 应 设 立隔 离 间实行 密闭 作业。6.2.2 生产 车间 敞开 的天 窗、门窗 等 处 不 应有可 见 无组织排放 存 在。6.2.3 粒状 或 粉 状 物 料 的 运输 和 贮存 应 当密闭,装 卸 过程应 当 采 取 污染控 制 措 施。6.2.4 露天 生产 场 地 应 设围 护 结 构,并 采 取 洒水、清 洁、地面 硬 化 等 措 施,防 止 扬尘。7 监 测 7.1 质量保 证 和质量控制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以及 监测 质量保 证 和 质量 控 制 应 按 照 HJ/T 397和 HJ/T 373规定的要求 进行。7.2 排气筒排放监 测 7.2.1 排气筒 应 设置 永久 采样 孔 和 采样 测 试 平 台,安 装 符 合 HJ/T 1要求的气 体 参 数 测 量 和 采样 的 固 定 位 装 置,并 满足 GB T 16157规定的 采样 条 件。7.2.2 排气筒 中 颗粒 物或气 态 污染物的监测 采样应 按 GB T 16157执行。7.2.3 污染物分 析 方 法 见表 6。表 6 污染物监 测分析 方 法 序 号 污染物 项 目 监测分 析 方 法 1 颗粒 物 GB/T 16157 重 量 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 量 法 HJ/T 57 定 电 位 电解 法 HJ/T 629 非 分 散红 外 吸收 法 3 氮氧化 物 HJ/T 42 紫 外分 光光 度 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 分 光光 度 法 定 电 位 电解 法 a 非 分 散红 外 吸收 法 a 4 氯 气 HJ 547 碘 量 法 5 氯化氢 HJ/T 27 硫氰酸汞 分 光光 度 法 HJ 548 硝酸银容 量 法 6 非甲烷总烃 HJ/T 38 气 相色谱 法 DB11/914 2012 8 序 号 污染物 项 目 监测分 析 方 法 7 一氧化碳 HJ/T 44 非色散红 外 吸收 法 8 三 乙胺 GBZ 160.69 工作场所 空 气 有毒 物 质 测定 脂肪族胺类化 合 物 9 苯、甲苯、二甲苯 HJ 583 固 体 吸 附/热脱 附 气 相色谱 法 HJ 584 活 性 炭吸 附/二硫化碳解吸 气 相色谱 法 10 烟 气 黑度 HJ/T 398 林格曼烟 气 黑度图 法 a 暂采 用 空 气和 废 气监测分 析 方 法(第 四 版,中国环境科学出 版 社,2003.9)中 规定的 方 法,待 国 家 方 法标 准 发 布 后,执行 国 家 标准。7.2.4 对 于建 设 项 目 环境保护 设施 竣 工 验 收 监测或限 期 治 理 后 的监测,采样期 间的工 况 不 应 低 于 设 计工 况 的 75%。对 于 监 督 性监测,不 受 工 况 和 生产 负荷 限 制。7.2.5 对 于 排气筒 中 大气污染物 浓度 的监测 可采 用 任何 连续 1h的 采样 获得 平 均 值;或 在任何 1h内 以等 时间间 隔 采 集 3个 以上 样 品,计 算 平 均 值。对 于 间 歇 性排放 且 排放时间 小 于 1h,则 应 在 排放时段内实行 连续 监测,或 以 等 时间间 隔 采 集 3个 以上 样 品 并 计 平 均 值。7.2.6 工业 炉窑 实测污染物 浓度应 换 算 为 规定的 过 量空 气 系数 时的 数 值:冲 天 炉(冷风 炉,鼓 风 温度 400)的 过 量空 气 系数 规定 为 4.0;冲 天 炉(热 风 炉,鼓 风 温度 400)的 过 量空 气 系数 规定 为 2.5;燃 油、燃 气 炉窑 的 过 量空 气 系数 规定 为 1.2;以 电 为 能 源的 炉窑 按实测 浓度 计。折 算公式 如 下:aa=C C 式 中:C 折 算 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mg/m3;C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mg/m3;实测的 过 量空 气 系数;规定的 过 量空 气 折 算 系数。7.2.7 VOCs燃烧处 理 装 置排气实测污染物 浓度应 换 算 为 过 量空 气 系数 为 2.1时的 数 值。其 他 工 艺 排气按实测 浓度 计 算,但 不 应 人为 稀释 排放。7.3 无组织排放监 测 7.3.1 对 单位 周 界 和车间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 浓度 的监测 应采 用 连续 1h采样 计 平 均 值,需 要时 可适 当 延长 采样 时间。仅 需 用 短 时间 采 集 样 品 时,应 在 1h内 以 等 时间间 隔 采 集 3个 以上 样 品,计 平均 值;对 于 车间内 部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 浓度 的监测执行 GBZ 159。7.3.2 单位 周 界 监控点的设置执行 HJ/T 55,车间内 部 监控点的设置执行 GBZ 159,车间或露天作业场所周边监控点的设置 方 法执行附录 B。7.3.3 环境空 气 中 颗粒 物的测定 方 法按 GB/T 15432执行。8 标准实施 8.1 本标准 由 市和 区(县)环境保护 行 政主 管 部 门统 一 监 督 实施。DB11/914 2012 9 8.2 对 企 业 进 行监 督 性 检 查 时,可 以 现 场 即 时 采样 或监测的 结 果 作 为 判 定排污行 为 是 否 符 合 排放标准 以及 实施 相 关 环境保护 管理 措 施的 依 据。DB11/914 2012 10 A A 附 录 A(规范性 附录)确 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的内插法 和 外推法 A.1 某 排气筒高 度 处 于 表 列 两 高 度 之间时,用内插法 计 算 其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 式(A.1)计 算:Q=Qa+(Qa+1-Qa)(h-ha)/(ha+1-ha)(A.1)式 中:Q 某 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Qa 比 某 排气筒 低 的 表 列 限值 中 的最大值,kg/h;Qa+1 比 某 排气筒高的 表 列 限值 中 的最 小 值,kg/h;h 某 排气筒的 几何 高 度,m;ha 比 某 排气筒 低 的 表 列 高 度 中 的最大值,m;ha+1 比 某 排气筒高的 表 列 高 度 中 的最 小 值,m。A.2 某 排气筒高 度 高 于 本标准 表 列 排气筒高 度 的最高值时,用外推法 计 算 其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 式(A.2)计 算:Q=Qb(h/hb)2(A.2)式 中:Q 某 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kg/h;Qb 表 列 排气筒最高高 度对应 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h 某 排气筒的 几何 高 度,m;hb 表 列 排气筒的最高高 度,m。DB11/914 2012 11 B B 附 录 B(规范性 附录)车间或露天作 业 场所周边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的设置 B.1 由于 无组织排放的实 际 情况 是 多种多 样 的,故 本附录 仅对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 进 行 原 则 性 指 导,实 际 监测时 应 根据 情况 因地 制 宜 设置。B.2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 通 常 设置 在 无组织排放源所 在 车间 门窗 排放 口 处,并 选 浓度 最大值。原 料 场 及其 他 露天作业场所 选 在 距 离 排放源 下 风 向 5m、最 低 高 度 1.5m处任 意 点,监控点的 数 量 不 少 于 3个,并 选 取 浓度 最大值。B.3 当 无法按 照 B.2设置监控点时,监控点 应 设 于 排放源 下 风 向 的 0 50m范围内。由 现 场监测 人 员 自 行 判 断 将 监控点设 于 预 计 浓度 最高点,监控点不 少 于 3个,并 选 浓度 最大值。如 图 B.1所 示:图 B.1 风向 无组织排放源 设置监控点 区域 DB11/914 2012 12 参 考 文 献 1空 气和 废 气监测分 析 方 法 编委会.空 气和 废 气监测分 析 方 法(第 四 版).中国环境科学出 版 社.2003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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