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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ICS 83.140.99 G 33 备案号:32925-2012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9702011 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回收与 再生利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Recycling of Wood Plastic Composite Materials and Products 2011-12-30发布 2012-04-01实施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 970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惠东美新塑木型材制品有限公司、大大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市固体废物管理站、华南理工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梅、何慧、余继春、季建仁、程振春、黎文威。DB44/T 9702011 1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规范的术语、定义、拆解、回收、再生利用及标志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汽车零部件、园林景观等领域内的废旧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回收与再生利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6288-200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旧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20861-2007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3.1 废旧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 被废弃的各种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也包括在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3.2 拆解 按GB/T20861-2007规定。3.3 回收 以再生利用为目的,对生活、生产等产生的废旧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进行收集的过程。3.4 再生利用 对废旧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继续使用或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能量的回收和利用。4 拆解和回收要求 4.1 拆解 4.1.1 在拆解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范。DB44/T 9702011 2 4.1.2 所有拆解完的塑料卡件、膨胀螺钉、钢架、脚架、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等应按其特性分类存放,并清楚地标识,严禁丢弃。4.2 回收 4.2.1 对使用过的废旧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先进行清洁,然后严格按基材的特性进行分类回收,标识按 GB/T 16288-2008 规定。4.2.2 不可回收的废旧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贮存、污染控制按 GB 18599规定。4.2.3 包装材料应防水、耐压、遮蔽性好、可多次重复使用;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包装完好。包装物表面应标明废旧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来源、种类、原用途和去向等信息。4.2.4 运输前应根据是否粘带颗粒杂质进行分类包装。运输途中应采取防护措施,宜采用密闭集装箱或带有压缩装置的运输工具。5 再生利用技术要求 5.1 前处理 5.1.1 表面清洗 对粘带颗粒杂质的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进行清洗,污水排放按GB 8978规定。5.1.2 干燥 可采用人工干燥和自然干燥,干燥过程中应采取防尘措施,以避免沙石等外来杂质的掺入。5.1.3 破碎 破碎时根据加工要求控制碎片的尺寸,并采取防尘和防噪措施,防噪按GB 12348规定。5.2 再生利用 5.2.1 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可直接加工利用;对使用过的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可作为原材料按适当比例添加到新的塑木复合材料或其他再生制品中。5.2.2 加工利用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助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3 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集中收集处理,按 GB 16297 规定。6 标志 6.1 产品标志 再生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入库前,应在产品显著的部位标记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商标、保质期、规格和型号、生产日期等内容。6.2 包装标志 在包装物的明显位置标明“再生利用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产品批号、数量、规格型号、厂名、厂址、商标、执行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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