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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3 0A 0 3备 案 号:3 4 9 6 2-2 0 1 2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2/T 8 5 3 2 0 1 2温 泉 水 疗 服 务 规 范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h o t s p r i n g S P A2 0 1 2-0 9-0 3 发 布 2 0 1 2-1 0-3 0 实 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2/T 8 5 3 2 0 1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服 务 类 型.14.1 人 工 按 摩 类.14.2 器 械 辅 助 类.24.3 特 色 浸 泡 类.24.4 其 它 类.25 服 务 设 施 设 备.25.1 温 泉 水 疗 服 务 设 施 要 求.25.2 公 共 卫 生 设 施 要 求.25.3 其 它 设 施 要 求.26 经 营 管 理 要 求.36.1 基 本 要 求.36.2 水 疗 经 营 管 理 要 求.37 从 业 人 员 要 求.37.1 基 本 要 求.37.2 业 务 技 能 要 求.3D B 4 2/T 8 5 3 2 0 1 2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咸 宁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本 标 准 由 咸 宁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咸 宁 市 旅 游 局、湖 北 三 江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湖 北 嘉 鱼 山 湖 温 泉旅 游 有 限 公 司、湖 北 咸 宁 太 乙 国 际 温 泉 度 假 村、湖 北 汤 池 温 泉 旅 游 有 限 公 司、湖 北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共 同起 草。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泽 辉、陈 红 卫、陈 国 胜、镇 华 丽、程 杨 李、熊 英、张 拥 军、曹 健、张 小 平、刘 金 文、梁 薇、谢 秋 琪。D B 4 2/T 8 5 3 2 0 1 21温 泉 水 疗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温 泉 水 疗 服 务 规 范(以 下 简 称 水 疗 服 务)的 术 语 和 定 义、服 务 类 型、服 务 设 施 设 备、经 营 管 理 要 求、上 岗 人 员 要 求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湖 北 省 境 内 从 事 温 泉 水 疗 的 经 营 实 体。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7 9 1 6 化 妆 品 卫 生 标 准G B 9 6 6 5 公 共 浴 室 卫 生 标 准G B 1 3 2 7 1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T 1 0 0 0 1.1-2 0 0 6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4 3 0 8-2 0 1 0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S B/T 1 0 4 2 6-2 0 0 7 餐 饮 企 业 经 营 规 范D B 4 2/T 6 4 7-2 0 1 0 湖 北 省 温 泉 旅 游 服 务 质 量 规 范 沐 浴 场 所 卫 生 规 范 卫 监 督 发 2 0 0 7 2 2 1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温 泉 水 疗 h o t s p r i n g S P A运 用 温 泉 水,以 促 进 人 的 身 心 健 康 为 目 的,通 过 使 用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或 添 加 有 益 健 康 的 物 质,运 用 配套 的 专 业 方 法 与 技 术 作 用 于 人 体 的 一 种 保 健 方 式。4 服 务 类 型4.1 人 工 按 摩 类以 按 摩 服 务 人 员 运 用 专 业 手 法 作 用 于 人 体 为 主 要 服 务 特 征 的 水 疗 服 务。主 要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类别:纯 手 法 按 摩、芳 香 理 疗、中 医 推 拿。4.2 器 械 辅 助 类以 使 用 相 关 器 械 制 造 水 流、水 雾 或 温 差 作 用 于 人 体 为 主 要 服 务 特 征 的 水 疗 服 务。主 要 包 括 但 不 仅 限于 以 下 类 别:脉 冲 喷 头、细 密 喷 雾、流 水 冲 击、漩 涡 水 流、桑 拿。D B 4 2/T 8 5 3 2 0 1 224.3 特 色 浸 泡 类在 温 泉 水 中 添 加 有 益 健 康 的 物 质,且 以 浸 泡 为 主 要 服 务 特 征 的 水 疗 服 务。可 添 加 的 物 质 主 要 包 括 但不 仅 限 于 以 下 类 别:精 油、鲜 花、牛 奶、浴 盐、中 药。4.4 其 它 类除 以 上 三 种 温 泉 水 疗 服 务 类 型 外,还 包 括 以 下 类 型:沙 疗、鱼 疗、泥 疗。5 服 务 设 施 设 备5.1 温 泉 水 疗 服 务 设 施 要 求5.1.1 应 配 置 可 满 足 温 泉 水 疗 服 务 的 专 业 设 施。5.1.2 应 配 置 公 示 设 施,公 示 温 泉 水 疗 服 务 流 程、使 用 材 料、时 间、价 格 以 及 预 期 功 效 等 信 息。5.1.3 应 配 置 淋 浴 设 施。5.1.4 应 配 置 供 宾 客 休 息 的 设 施。5.1.5 应 在 涉 水 设 施 旁 标 示 水 源、水 质、水 温 和 建 议 使 用 时 间。5.1.6 应 在 涉 水 区 域 配 置 必 要 的 防 滑 设 施,并 配 置 警 示 标 识。5.1.7 所 有 设 施 设 备 应 整 洁、卫 生 和 公 示 消 毒 情 况。5.1.8 为 宾 客 配 置 的 毛 巾、浴 衣、按 摩 服、床 单 等 用 品 应 一 客 一 换 一 消 毒。5.1.9 设 施 设 备 数 量 应 与 接 待 能 力 相 匹 配。5.1.1 0 合 理 布 局 所 有 设 施 设 备,营 造 舒 适、安 静 的 空 间。5.2 公 共 卫 生 设 施 要 求5.2.1 公 共 卫 生 设 施 应 按 照 沐 浴 场 所 卫 生 规 范 第 二 章、第 三 章 中 的 要 求 进 行 配 置 和 操 作,并 进 行卫 生 维 护。5.2.2 应 配 置 环 保 型 公 共 垃 圾 箱(桶),保 持 外 表 干 净 无 污 渍,箱(桶)内 垃 圾 及 时 清 理。5.2.3 公 共 卫 生 设 施 的 数 量、分 布 应 与 营 业 场 所 的 面 积 和 宾 客 容 量 相 适 应。5.3 其 它 设 施 要 求5.3.1 应 设 置 夜 间 照 明 系 统。5.3.2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紧 急 通 讯 工 具。5.3.3 应 配 备 应 急 供 电 与 供 水 系 统,在 主 通 道 和 出 入 口 配 置 应 急 照 明 设 施。5.3.4 锅 炉、热 水 器 等 加 温 设 备 安 装 应 符 合 消 防 及 质 监 部 门 有 关 规 定;锅 炉 废 气 与 水 疗 废 水 应 经 过 污染 防 治 设 施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5.3.5 客 房 相 关 要 求 应 符 合 G B/T 1 4 3 0 8-2 0 1 0 以 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5.3.6 餐 饮 相 关 要 求 应 符 合 S B/T 1 0 4 2 6-2 0 0 7 以 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6 经 营 管 理 要 求6.1 基 本 要 求6.1.1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卫 生、防 疫、环 保、节 能、消 防、公 共 安 全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6.1.2 建 立 服 务 监 督 机 制,公 布 投 诉 电 话,及 时 妥 善 处 理 投 诉,档 案 记 录 完 整。6.1.3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财 务 制 度 和 营 业 结 算 制 度。D B 4 2/T 8 5 3 2 0 1 236.1.4 应 定 期 进 行 专 业 培 训,提 升 员 工 服 务 素 质 和 技 术 水 平。6.1.5 各 种 标 识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2 0 0 6 的 要 求。6.2 水 疗 经 营 管 理 要 求6.2.1 应 根 据 所 提 供 的 水 疗 服 务 类 型 制 定 相 应 的 操 作 流 程 规 范。6.2.2 应 制 定 消 防、治 安、暴 雨、雷 电、停 电、停 水、宾 客 身 体 不 适 等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并 定 期开 展 演 练。6.2.3 使 用 的 沐 浴 类、护 肤 类 及 美 容 修 饰 类 等 用 品 质 量 合 格,应 符 合 G B 7 9 1 6 的 规 定。6.2.4 应 建 立 保 护 宾 客 合 法 权 益 的 规 章 制 度,明 示 服 务 项 目、收 费 标 准、卫 生 标 准、营 业 时 间 和 安 全须 知 等 相 关 事 项。6.2.5 供 水、通 风、照 明、顾 客 用 具 应 符 合 沐 浴 场 所 卫 生 规 范 和 G B 9 6 6 5 的 规 定。6.2.6 各 区 域 设 施 设 备 的 安 置 与 管 理 应 确 保 宾 客、员 工 人 身 财 物 的 安 全,营 造 安 全 的 温 泉 水 疗 环 境。7 上 岗 人 员 要 求7.1 基 本 要 求7.1.1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法 规 和 经 营 实 体 的 规 章 制 度。7.1.2 统 一 着 装,服 饰 合 体、整 洁,佩 戴 服 务 标 牌 上 岗,礼 貌 待 客,服 务 周 到,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素 养。7.1.3 应 持 有 健 康 证,并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7.1.4 掌 握 洗 浴 行 业 卫 生 常 识,有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符 合 沐 浴 场 所 卫 生 规 范 第 五 章 的 要 求。7.1.5 掌 握 宾 客 洗 浴 安 全 的 有 关 知 识 和 防 范 措 施,能 协 助 处 理 宾 客 身 体 不 适 等 突 发 状 况。7.2 业 务 技 能 要 求7.2.1 应 接 受 温 泉 水 疗 专 业 培 训,获 得 上 岗 证 书,持 证 上 岗。7.2.2 应 据 实 向 宾 客 介 绍 温 泉 水 疗 服 务 项 目、过 程、时 间、使 用 物 品 与 材 料 以 及 消 费 价 格。7.2.3 能 根 据 宾 客 的 需 求,结 合 宾 客 的 身 体 状 况 为 宾 客 设 计 或 推 荐 温 泉 水 疗 服 务 方 案。7.2.4 掌 握 人 体 各 部 位 肌 肉、穴 位 施 术 的 一 般 手 法,能 够 运 用 专 业 技 术 进 行 服 务,做 到 选 穴 准 确,用力 得 当。7.2.5 应 正 确 使 用 按 摩 器 械 和 用 品。7.2.6 严 格 遵 守 经 营 实 体 制 定 的 操 作 流 程 规 范。7.2.7 涉 外 服 务 人 员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外 语 会 话 能 力。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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