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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90 Q 78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17982012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Regulation for traction drive variable-speed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 2012-12-24发布 2013-01-24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4/1798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杰、童宁、范林静、徐强、王向阳、许林、杨国斌、洪程、王旭。DB34/17982012 II 引 言 为了加强对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标准。前面所述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本省内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标准规定。如果出现了有关可变速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文件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DB34/17982012 1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可变速电梯(不包括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DB34/1799-2012 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除采用 GB/T 7024 和 GB 7588 中的术语和定义外,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可变速电梯 variable-speed lift 一种根据轿厢实际载荷,在曳引机输出功率许可范围内,使运行速度随载荷变化而相应变化的曳引驱动电梯。3.2 额定速度 rated speed 可变速电梯设计中,电梯以额定载重量上升时的速度。3.3 负载额定速度 rated speed with load 当电梯轿厢载有满载和空载之间的载荷时,可变速电梯控制系统选择的稳定运行速度。3.4 最高速度 maximum speed DB34/17982012 2 最大的负载额定速度。3.5 负载率 load ratio 实际载重量与额定载重量的比值。3.6 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 standards set by rated speed with load 载荷与负载额定速度的对应关系。4 一般要求 4.1 检验机构的强制性规定 4.1.1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录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4.1.2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4.1.3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程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4.1.4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录 B、附录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4.2 施工单位和维保单位的强制性规定 4.2.1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4.2.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4.2.3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4.2.4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录 A要求的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4.3 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的一般性规定 DB34/17982012 3 4.3.1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4.3.2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4.4 检验现场的安全性规定 4.4.1 现场检验条件应符合 TSG T7001-2009的规定。4.4.2 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4.4.3 现场检验时,应有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 2 名以上专业人员配合检验。4.4.4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检查并确保通讯工具安全可靠;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4.4.5 检验现场应放置标明正在进行检验的标识牌;检验过程中,应避免与检验无关人员进入机房、轿顶、轿厢、底坑等敏感部位,以防引发安全事故。4.4.6 检验人员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所有的短接线路操作均应在得到检验人员明确确认后由配合检验的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进行,并且在完成相关检测之后立即拆除;严禁任何可能造成制动器完全释放或厅、轿门电气连锁失效的短接操作;严禁在电梯正常状态下短接安全回路。4.4.7 现场检验中,检验人员认为继续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应终(中)止检验,检验人员应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4.4.8 终(中)止检验或检验完成后应确认所有短接线均已拆除,所有试验部件均已恢复到正常位置。4.5 检验原始记录 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4.6 检验报告 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4.7 检验意见通知书 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4.8 各类检验项目和检验报告结论的判定条件 4.8.1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4.8.2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 TSG T7001-2009 的规定。4.8.3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程第 4.8.2款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依据 TSG T7001-2009 第 18 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4.8.4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4.9 不合格电梯的处理方法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5 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 DB34/17982012 4 详见附录 A 所述。DB34/17982012 5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1.1 制造 资料 A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的相应参数;(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负载额定速度的设定标准。(6)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7)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8)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电梯安装施工前查验相应资料 1 技术 资料 1.2 安装 资料 A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最高速度;(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查验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查验,第(3)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安装竣工后查验 DB34/17982012 6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1.3 改造、重大 维修 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最高速度;(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代码、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查验相应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查验,第(4)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查验 1 技术 资料 1.4 使用 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 的(3)项和 1.3 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 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DB34/17982012 7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2.1 机房 通道 与通 道门 C(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 m;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梯子高度超过 1.50 m 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 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 0.60 m,高度应当不小于 1.80 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 C 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2.2 机房(机器设备)专用 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目测 2.3 安全 空间 C(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 0.70 m,宽度为 0.50 m 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 2 m;(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 m0.60 m 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 2 m;(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 0.50 m 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2.4 地面开口 C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 50 mm。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2.5 照明与 插座 C(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2PPE 型电源插座;(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2 机 房(机器 设 备 间)及 相 关 设 备 2.6 断错 相保护 C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1)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DB34/17982012 8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2.7 主开 关 B(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2.8 驱动 主机 B(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目测;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 8.10 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 8.11 项试验,综合 8.6、8.9、8.10、8.11 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2.9 制动 装置 C(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1)对照型式试验报告,查验制动器;(2)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2 机 房(机 器 设 备 间)及 相 关 设 备 2.10 紧急 操作 B(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 DB34/17982012 9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2.10 紧急 操作 B(3)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目测 2.11 限速 器 B(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铭牌中的动作速度应符合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技术条件(DB34/1799-2012)中7.7的要求;(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牌;(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核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2.12 接地 C(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目测,必要时测量验证2.13 电气 绝缘 C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2 机 房(机 器 设 备 间)及 相 关 设 备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 装置 B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铭牌中的动作速度应符合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技术条件(DB34/1799-2012)中7.8.1的要求。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 DB34/17982012 10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3.1 井道 封闭 C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目测 3.2 顶部 空间 要求 C 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 0.1+0.035 vm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 vm2(m);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录等)不小于 0.3+0.035 vm(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录、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0.1+0.035 vm2(m);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 0.5 m0.6 m0.8 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 vm2(m)的制导行程。注: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 vm2可以用下值代替: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 4 m/s 时,可以减少到 1/2,但是不小于 0.25 m;电梯额定速度大于 4 m/s 时,可以减少到 1/3,但是不小于 0.28 m。注:A-5:vm为电梯最高速度。(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2)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3.3 井道 安全 门 C(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 11 m 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 1.80 m、宽度不小于 0.35 m 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1)测量相关数据;(2)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4 井道 检修 门 C(1)高度不小于 1.40 m,宽度不小于 0.60 m;(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1)测量相关数据;(2)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DB34/17982012 11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3.5 导轨 C(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2 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2.50 m(如果间距大于 2.50 m 应当有计算依据);(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应当采用双面连续焊缝,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 m 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1.2 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2.0 mm;(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 0+2 mm,对重导轨为 0+3 mm。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3.6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B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 0.15 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 0.50 m 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 0.20 m。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测量相关数据;观察轿厢门锁设置情况 3.7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C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 50 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 25 mm。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3.8 井道 内防护 C(1)对重(或者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 0.30 m 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 2.5 m 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或者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 0.10 m;(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 2.50 m 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 0.5 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 0.10 m。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9 极限 开关 B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1)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使位于顶层(底层)端站的轿厢向上(向下)运行,检查井道上端(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2)短接上下两端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如果有),以检修速度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动作状态;DB34/17982012 12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3.10 随行 电缆 C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目测 3.11 井道 照明C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目测 3.12 底坑设施与装置 C(1)底坑底部应当光滑平整,不得渗水、漏水;(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4)底坑内应当设置 2P+PE 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目测;操作验证停止装置和井道灯开关功能 3.13 底坑 空间 C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 0.50 m0.60 m1.0 m 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 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 0.15 m 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 0.10 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 0.15 m 但小于 0.5 m 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等比例增加至 0.5 m;(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0 m。测量轿厢在下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3.14 限速绳张紧装置 B(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1)目测张紧和导向装置;(2)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5 缓冲器 B(1)缓冲器应符合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技术条件(DB34/1799-2012)中 6.11.1 的要求;(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4)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应符合DB34/1799-2012中 6.6.1 的要求。(2)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3)目测缓冲器的固定、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及对重越程距离标识;(4)定期检验时,查验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垂直距离 DB34/17982012 13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6 对重(平衡 重)下方 空间的 防护 C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目测 4.1 轿顶 电气 装置 C(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3)轿顶应当装设 2P+PE 型电源插座。(1)目 测 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停止装置和电源插座的设置;(2)操 作 验证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安全装置和停止装置的功能(3)目测 4.2 轿顶 护栏 C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 0.3 m 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1)由扶手、0.10 m 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 0.85 m 时,扶手高度不小于 0.70 m,当自由距离大于 0.85 m 时,扶手高度不小于 1.10 m;(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 0.15 m 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 m;(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4 轿 厢 与 对 重(平衡重)4.3 轿厢 安全窗(门)C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操作验证 DB34/17982012 14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4.4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间 距 C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 50 mm。测量相关数据 4.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C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目测(1)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Q1)S2)Q1)S2)Q1)S2)Q1)S2)1003)1804)225 300 375 400 450 0.37 0.58 0.70 0.90 1.10 1.17 1.30 525 600 630 675 750 800 825 1.45 1.60 1.66 1.75 1.90 2.00 2.05 900 975 1000 1050 1125 1200 1250 2.20 2.35 2.40 2.50 2.65 2.80 2.90 1275 1350 1425 1500 1600 2000 25005)2.95 3.10 3.25 3.40 3.56 4.20 5.00 对于非商用电梯,额定载重量应当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 200 kg/m2 计算。注:A6:额定载重量,kg;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一人电梯的最小值;二人电梯的最小值;额定载重量超过 2500 kg 时,每增加 100 kg,面积增加 0.16 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1)测量计算轿厢有效面积;4.6 轿厢 面积 C(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2)检查层站装卸区域额定载重量标志、电梯专用等措施 4.7 轿厢 铭牌 C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目测 4 轿 厢 与 对 重(平 衡 重)4.8 紧急照明和报警 装置 B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 30 m 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照明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 DB34/17982012 15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4.9 地坎护 脚板C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 0.75 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4.10 轿厢称重装置 B 电梯应设置符合以下要求的轿厢称重装置:(1)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 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 75 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2)该装置的误差应在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允许的范围内;(1)进行加载试验,验证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2)依据曳引驱动可变速电梯安装验收技术条件(DB34/1799-2012)中9.8 的方法进行误差评定试验 4 轿 厢 与 对 重(平衡重)4.11 安全钳 B(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1)对照检查安全钳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和铭牌;(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5.1 悬挂 装置、补偿 装置的磨 损、断丝、变形等 情况 C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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