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DB63/T 1185-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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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B 41 备案号:37395-2013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1852013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3-03-25发布 2013-04-15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63/T 11852013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潘英卿、张丽亚、刘永才、李建合、徐玉峰、陈海莉。DB 63/T 11852013 1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羊屠宰检疫工作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文书记录等操作要求。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羊屠宰检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DB63/T 1183 牛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 1186 动物屠宰场基本建设规范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屠宰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羊及其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3.2 宰前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即将屠宰的羊所进行的临床健康检查。3.3 宰后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屠宰羊的胴体、内脏、头、蹄、皮张等进行的检疫。4 检疫对象 口蹄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布鲁氏菌病、炭疽、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DB 63/T 11852013 2 5 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a)进入场屠宰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b)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c)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d)履行本规范规定的检疫程序和检疫内容,检疫结果符合规定。6 检疫内容及检疫结果处理 6.1 监督查验 6.1.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6.1.2 询问 了解羊运输途中有关情况。6.1.3 临床检查 检查羊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排泄物状态等情况及有无病死动物。6.1.4 结果处理 6.1.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送人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不得混群。6.1.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检疫程序终止。6.1.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6.2 检疫申报 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场时现场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6.3 宰前检疫 6.3.1 屠宰前每 4小时去待宰圈观察一次,应按照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中“临床检疫”部分实施检查。6.3.2 结果处理 6.3.2.1 合格的,准予屠宰,出具动物准宰通知单。6.3.2.2 不合格的,按 GB 16548处理。DB 63/T 11852013 3 6.4 宰后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只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6.4.1 头蹄部检查 6.4.1.1 头部检查 检查鼻唇镜、齿龈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检一侧咽后内侧淋巴结和两侧下颌淋巴结,同时检查咽喉黏膜和扁桃体有无病变。6.4.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6.4.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6.4.2.1 心脏检查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6.4.2.2 肺脏检查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6.4.2.3 肝脏检查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肝片吸虫等。6.4.2.4 肾脏检查 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6.4.2.5 脾脏检查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6.4.2.6 胃和肠检查 检查肠袢、肠浆膜,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粘连、结节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内容物、黏膜及有无出血、结节、寄生虫等。6.4.2.7 子宫和睾丸 检查母羊子宫浆膜有无出血、黏膜有无黄白色或干酪样结节。检查公羊辜丸有无肿大,辜丸、附辜有无化脓、坏死灶等。DB 63/T 11852013 4 6.4.3 胴体检查 6.4.4 整体检查 6.4.4.1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6.4.4.2 淋巴结检查:a)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b)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c)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6.4.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6.5 结果处理 6.5.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识。6.5.2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监督场方对病羊胴体及副产品按 GB 16548 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6.5.3 监督场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6.6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7 检疫文书应用 7.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7.2 官方兽医应按照动物屠宰检疫文书填写注意事项规范准确的填写入场待宰动物查验记录(见附录 A)、动物准宰通知单(见附录B)、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见附录 C)、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见附录 D)等记录。7.3 印刷动物屠宰检疫文书按以下尺寸印刷。入场待宰动物查验记录210mm340mm,动物准宰通知单105 mm145 mm,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250 mm440 mm,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142 mm210 mm。7.4 检疫记录及文书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DB 63/T 11852013 5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入场待宰动物查验记录 表A.1 入场待宰动物查验记录 单位:头、只、匹、羽 宰前检查情况 宰前检查 结果 入场 日期 货主 姓名 动物种类 数 量 产 地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补 检 数 量 佩戴 标识数量 临床健康检查情况 病害 动物 数量 动物准宰通知单编号 处理通知 单编号 屠宰场业主签名 官方兽医签名 DB 63/T 11852013 6 A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动物准宰通知单 表B.1 动物准宰通知单 动物准宰通知单(存根)编号:货主:动物产地:报检数:生猪(牛、羊、禽)头(只、羽)。官方兽医:年 月 日 动物准宰通知单(交货主)编号:屠宰场(厂):货主:运至你场的生猪(牛、羊、禽)头(只、羽)经宰前检疫合格,准予屠宰。官方兽医:年 月 日 DB 63/T 11852013 7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表 C.1 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单位:头、只、公斤、张、枚 宰后检疫结果及处理 旋毛虫 检 测 合格 不合格 耳标回收 销毁数 日 期 宰后 检疫 数量 头部 检疫 员 脏器 检疫 员 胴体 检疫 员 编号 盖章 检疫 员 数 量 结果出证 数 检疫证编 号 流水 编号 胴 体 脏 器 病 名 处理 方法 破损 丢失 数 回收 销毁数 销毁 方法 屠宰场负责人签名检疫 负责 人签 名 DB 63/T 11852013 8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表 D.1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此联监督单位留存)编号:检出地点(场、厂、点、市场名称):来 源:病 名:动物重量:公斤 胴体重量:公斤 脏器重量:公斤 处理理由:处理结果:官方兽医:监督处理单位负责人:监督处理人:场方负责人:检出日期:处理日期: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此联处理单位留存)编号:检出地点(场、厂、点、市场名称):来 源:病 名:动物重量:公斤 胴体重量:公斤 脏器重量:公斤 处理理由:处理结果:官方兽医:监督处理单位负责人:监督处理人:场(厂)方负责人:检出日期:处理日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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