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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Z05 备案号:32948-2012 DB11 北京市 地方标准 DB11/T 835 2011 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 of Odor Pollution Control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ll 2011-12-23发布 2012-04-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835 201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措施.2 5 监测.3 DB11/T 835 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涛、王军玲、苏昭辉、安同艳、刘桐珅、钟连红、申德轶、程伟、路鹏、李春芸。DB11/T 835 2011 1 标准名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生 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作业、填埋气收集处 理、渗滤液收集处 理 等 环 节恶臭污染控制 的 技术措施,以及 生 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 的监测要 求。本标准 适 用 于 生 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 的 控制 和监 督 管理,以及新、改、扩建 生 活垃圾填埋场 的环 境 影响评价、设计和 竣工验收。生 活垃圾转运站、焚烧厂、堆肥厂等垃圾处 理 处置 设施的 恶臭污染控制参 照本标准 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 所 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T 16157 固 定 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 测定 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方法 GB 16889 生 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 标准 CJJ 112 生 活垃圾 卫生 填埋场 封 场 技术规 程 CJJ 133 生 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 体 收集处 理 及 利 用 工程 技术规范 HJ/T 55 大 气污染物 无 组织 排放 监测技术 导 则 DB11/501 大 气污染物 综合 排放 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场界 boundary 土地使 用 证、租赁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所 确 定的生 活垃圾填埋场 的 边界。3.2 填埋气收集率 collection rate of landfill gas 填埋气 的 收集 量 与 理 论产 气 量 的 比值。3.3 覆盖 cover 采 用 不 同的 材料铺 设 于垃圾 层上 的实施 过 程,根据覆盖 的要 求 和 作 用 不 同 分为 日 覆盖、中 间覆盖 和 封 场 覆盖。DB11/T 835 2011 2 3.4 暴露比 exposure proportion 垃圾 暴露面积 的 平方米数 与垃圾日填埋 量吨数 的 比例。4 技术措施 4.1 基本要求 4.1.1 生 活垃圾填埋场场 址 的位 置应 符合 GB 16889的规定。4.1.2 生 活垃圾填埋场应 设 置 绿化隔离带,其 宽度 应 符合 有 关 规定。4.1.3 生 活垃圾填埋场不应 直接 填埋 餐厨 垃圾 和 污 水 处 理 厂 出 厂污 泥。4.1.4 生 活垃圾填埋场 的 填埋 量 不应 超过 设计 能力。如确需超过 设计 能力 填埋,应采 取 有 效 措施,确 保 恶臭污染物 达 标 排放。4.1.5 垃圾应 密闭 运 输。垃圾运 输车辆 应 设 置渗滤液收集 装 置,并防止沿途遗洒。垃圾运 输车辆离 场 前 应 进 行 冲洗,冲洗水 应集中处 理。4.1.6 垃圾 入 场 前 宜进 行 分选,减 少填埋垃圾中有 机 组 分 的 含量。4.1.7 生 活垃圾填埋场场 界 范围 内散发 或 可 能散发 恶臭 的 分选、堆肥、焚烧 前 储存 等垃圾处 理 处置 设 施 应 设 置 在室 内,同 时 采 用 密闭、负压抽吸 措施,将抽吸 气 体进 行 脱 臭处 理 后 有 组织 排放,并达 到相 关 排放 标准。4.1.8 恶臭污染物排放 限 值 执行 GB 14554和 DB 11/501中 的 相 关 规定。4.1.9 生 活垃圾填埋场应 设 置恶臭污染 防 治 设施,并 定 期 检查、维 护,保 证 设施 正常 运行。4.2 填埋作业面恶臭污染控制 4.2.1 生 活垃圾填埋场应制 订 分 区、分 单 元 填埋作业 计 划,并 按计 划逐区、逐 单 元、逐 层进 行填埋作业。4.2.2 具备条 件的生 活垃圾填埋场应采 用 全 密闭 填埋作业 方 式。如 采 用 空 气 支撑膜结构 进 行 全 密闭 填 埋作业,在移动空 气 支撑膜结构之 前,应采 用 HDPE膜、可 降解塑 料 膜或者 性 能 更好 的 材料 对 空 气 支撑膜结构 内 填埋 的 垃圾 进 行 覆盖。4.2.3 垃圾填埋作业 时 应 减 少垃圾 的 暴露面积,暴露比 应 小 于 1:1。4.2.4 垃圾填埋作业 时 应 缩短 垃圾 的 暴露 时 间。垃圾 进 场 后 应于 当 日 完成摊 铺、压 实、覆盖 工作。装 有垃圾 的 运 输车辆 不应 在 填埋场 内 停 放 过 夜。4.2.5 日 覆盖 应采 用 素 土、HDPE膜或者 性 能 更好 的 材料。当 采 用 素 土 时,日 覆盖 厚 度 不应 小 于 20cm;当 采 用 HDPE膜时,日 覆盖 所用 膜 的 厚 度 不应 小 于 1mm。中 间覆盖 应采 用 HDPE膜、可 降解塑 料 膜或者 性 能 更好 的 材料,不应仅 用 素 土;当 采 用 HDPE膜时,中 间覆盖 所用 膜 的 厚 度 不应 小 于 1.5mm。4.2.6 每 日填埋作业 结束后,应对 全部 作业 面进 行日 覆盖;一个 作业 区 填埋作业 结束后,应于 当 日 开 始 进 行中 间覆盖,10日 内 完成。中 间覆盖 工 艺 应 做到全 密闭,确 保 填埋气 负压 收集;填埋场 封 场 时 应 按照 CJJ 112的规定 建 立完整 的 封 场 覆盖 系统。4.2.7 进 场 生 活垃圾有 机 物 含量超过 5%的 垃圾填埋场,非 作业 区域 应采 用 全 密闭覆盖 工 艺。采 用 全 密 闭覆盖 工 艺时,除已 进 行 封 场 覆盖 的 区域外,其 它 堆 体 表 面 均 需 采 用规定的 材料进 行 覆盖;覆盖材料边 缘 应埋 入 堆 体 60cm以 上。4.2.8 当 采 用 膜 作 为 中 间覆盖材料 时,膜 下应 设 置填埋气 导 排 设施,将膜 下填埋气收集 后 进 行 利 用、处 理,并 应 达 到相 关 排放 标准。DB11/T 835 2011 3 4.2.9 垃圾填埋场应建 立 日 覆盖 和 中 间覆盖 的 巡检 制 度,巡检时 间间隔 不应 大 于 4小时。发 现 日 覆盖或 中 间覆盖材料 破损时,应 在 1小时 内 完成 修 复 工作。4.2.10 生 活垃圾填埋场应 设 置 喷雾除 臭 设施,根据需 要 对作业 面 定 时 进 行 喷 洒 作业。当遇 有不 利 气 象 条 件 时,应 加强喷雾除 臭。4.3 填埋气恶臭污染控制 4.3.1 填埋气 导 排 设施 应与 生 活垃圾填埋场 主 体 工程 同 时 设计、同 时 施 工,并 在 主 体 工程 投 入 运行 时 具备 运行 条 件。在 填埋堆 体 厚 度达 到 10m前,填埋气处 理设施 应 具备 运行 条 件。4.3.2 填埋气 导 排 井(管)间 距 不应 大 于 30m。如 采 用 竖井(管)导 排,当 填埋 厚 度大 于 20m时,应设 置 横 管。4.3.3 填埋气 导 排 系统 应 负压 运行,并 配 备负压检查 装 置。加强 日 常 管理,对 漏点 及 时 修 复。4.3.4 填埋作业 过 程中应注 意 保护 填埋气 导 排 设施。在 垃圾 分 解、沉 降 等堆 体 变 化过 程中,应 避免 填 埋气 导 排 设施 阻塞、断裂而 影响 导 排 功 能。4.3.5 填埋气 导 排 设施 应 设 置 流 量 和 压 力 计 量 设 备,并能 对 瞬 时 流 量 和 累 积 流 量进 行 记录。4.3.6 填埋气 主 动 导 排 设施 应 设 置填埋气中 氧 气 含量 和 甲烷 含量 的 在 线 监测 装 置,并 应 根据 氧 气 含量控制 抽 气 设 备 的 转 速 和 启 停,或者 控制填埋气收集 井 阀门 开 度。主 动 导 排 的 填埋气中 氧 气 的 体积 浓 度 不 应 超过 5%。4.3.7 填埋气收集 率 不应 小 于 70%。填埋气 的理 论产 气 量 按 CJJ 133的规定 进 行 计 算。4.3.8 填埋气集中收集 后 应 进 行处 理和 综合利 用。不 具备 利 用 条 件的,应 进 行 燃 烧处 理;达 不 到 点燃条 件 时,应采 用 外加 燃 料 焚烧 或 其 它 适 宜 的 方法进 行处 理。4.3.9 生 活垃圾填埋场 封 场 后 应 继续 处 理 产 生的 填埋气,直 至 恶臭污染物 连 续 2年稳 定 达 到相 关 排放标准 后,才 可以 直接 排放。4.4 渗滤液恶臭污染控制 4.4.1 渗滤液收集、处 理设施 应与 生 活垃圾填埋场 主 体 工程 同 时 设计、同 时 施 工,并 在 主 体 工程 投 入 运行 时具备 运行 条 件。渗滤液收集、处 理 系统 应 设 置有 效 的计 量 设 备 和 渗滤液液 位监测 装 置,计 量 设 备 应 能 对 瞬 时 流 量 和 累 积 流 量进 行 记录。4.4.2 生 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 内 和 封 场 后 产 生的 渗滤液应 进 行处 理,达 到相 关 标准 后 排放 或 回 用。生活垃圾填埋场 防 渗 衬 层上 的 渗滤液液 位 深 度 不应 大 于 30cm。4.4.3 渗滤液处 理设施前 端 应 设 渗滤液 调 节 池,调 节 池 容 积 应与渗滤液 产 生 量 及渗滤液处 理设施的 处 理 能力 相 匹配,避免 渗滤液 溢 出。4.4.4 渗滤液处 理 过 程中 产 生的 浓 缩 废 液 宜 单 独 处 理。如 回灌 垃圾堆 体,不应采 用 表 面水 塘、表 面 喷 洒 等 表 面 回灌 方 式;采 用 竖井 回灌 或 水平 管 回灌 时,回灌 井(管)应采 取封闭 措施,防止 臭气 散 逸。4.4.5 渗滤液 的 收集、处 理 系统 应 全 流 程 密闭,不应 跑冒滴漏。渗滤液 提 升 井、调 节 池、生 化 池、浓缩 废 液 池 等 产 生 恶臭气 体 的 构 筑 物应采 取封闭 和 负压抽吸 措施,将抽吸 的 气 体 集中处 理 后 达 标 排放。5 监测 5.1 监测方法 5.1.1 排气 筒 中恶臭污染物 的监测按照 GB 14554、GB/T 16157和 DB 11/501的 相 关 规定 执行。5.1.2 无 组织 排放恶臭污染物 的监测按照 GB 14554、HJ/T 55 和 DB 11/501的 相 关 规定 执行。5.2 在线监测系统 DB11/T 835 2011 4 5.2.1 生 活垃圾填埋场应 设 置 具 有 联网功 能 的 恶臭污染物 在 线 监测 系统,并 保 证 系统正常 运行。5.2.2 在 线 监测 点 应 沿 场 界 设 置,应 至 少 在 主 导 风向 上 风向 和 下 风向 各设 置 1个 监测 点。监测的 恶臭污染物 项目 应 至 少包括 氨 和 硫 化 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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