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3.080.30 A 12 备案号: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22/T 447 2013 代替 DB22/T 447-2007 摄影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Service operate directive rules and qualit yrequirements for photograph industry 2013-12-04发布 2013-12-3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447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22/T 447 2007摄影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与 DB22/T 447 2007相比主 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所有原“引用文件”(2007年版第二章);增加了两个“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2);删除了“摄影业”定义(2007年版第三章);增加了 8个术语和定义(见 3);删除了原“服务操作规程”这一章(2007年版的 4);增加了“分类”这一章(见 4);删除了“质量要求”这一章(2007版的 5);增加了“场地及设施要求”这一章(见 5);增加了“从业人员要求”这一章(见 6);增加了“服务操作要求”这一章(见 7);增加了“卫生要求”这一章(见 8);增加了“产品要求”这一章(见 9)。本标准由吉林省商务厅 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起草 单位:吉林省摄影 行 业 协会、长春星工 场 新概念 摄影、延边州美协 摄影分 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振宇、李强、王冬梅。DB22/T 447 2013的 历次 版本 发布情况为:DB22/T 447 1999;DB22/T 447 2007。DB22/T 447 2013 1 摄影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摄影业服务的分类,场地及设施、从业人员、服务操作、卫生和产品的要求。本标准 适 用 于 吉林省 行政区域内开 设的 各种经济成份 的摄影业 经营者。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 所 注日期 的版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18204 公共 场所卫生标准 检验方法 GA 461-2004 居民身份证 制证 用 数字 相 片 技术标准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人像摄影 portrait photography 通过 摄影的 形式,在 照 片上 用 鲜明突 出的 形象描绘 和 表现被 摄 者 相 貌 和 神态 的作品,它 是 被 摄 者 自 己 的影 像写真。3.2 人像摄影业 portrait photography industry 各 类 专门 从 事 人 像 摄影 并为 被 摄 者提 供 人 像写真 作品的摄影 组织 和 机构。包括各 类 专 业 拍 摄地、图片 社、冲印店、摄影 工 作 室(不 含器材 生产、经营 厂家)等企 业。3.3 证照摄影 license photography 全 民 所 需 的一 种 照相,用 于各种证 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 人 证、学 生 证、驾驶 证、出 国 证 等。3.4 团体摄影 group photography 几十 人 至几百 人的 合 影照 片,包括 家庭合 影、单位 合 影、会 议合 影。3.5 DB22/T 447 2013 2 儿童摄影 baby photography 以儿童 为 本,通过各种 摄影 手段展现儿童(及 婴幼儿)不 同时 期、不 同 年 龄阶段独 有的 特点 与 形 态 的摄影服务。3.6 艺术摄影 art photography 为 顾客 提 供 不 同风格 的 结婚纪 念 照的摄影服务。3.7 礼仪庆典摄影 ceremony etiquette photography 商业 艺 术人 像 摄影,以多样 的 风格 主 题、多 种 个性服 装 与 造型展现被 摄 者 的个性摄影,以满足顾客需 求的摄影服务。例 如(新)古典 主义人 像、浪漫 人 像、另 类人 像 和 青 春 靓丽 人 像等。3.8 礼仪婚庆摄影 wedding ceremony photography 通过 纪实 摄影的 手段,以跟拍、抓拍 方式 完整 地 记录礼 仪庆 典 当天 的 精彩瞬间 的摄影服务。4 分类 按 拍 摄 内 容 分 为证 照摄影、团体 摄影、儿童 摄影、艺 术摄影、礼 仪庆 典 摄影、礼 仪 婚 庆 摄影。5 场地及设施要求 5.1 服务场地要求 5.1.1 有 固 定的、与 经营 项目 相 适应 的 营 业场所,营 业 室 与摄影 室、工 作 室 要分 开。5.1.2 在经营 场所的 醒目 位 置悬挂 下 列 相 关 证 照和服务标 识:a)营 业 执 照;b)服务 投诉监督电话;c)其 他 应 当 标 识 的与服务有 关 的 内 容。5.1.3 店 面 装 饰 和 橱窗陈 列美 观大 方,有 特 色。5.1.4 字 号牌匾 文 字 书 写 规范、醒目。5.1.5 户外广告 设 置 及 内 容 应 当遵守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广告 法 的规定。5.1.6 使 用规范 价签,规范 填 写,商品 码放 整 齐,货价 相 符。5.1.7 经营 场所 布 局 合 理,清洁 卫生,符 合 公共 场所卫生 管理条 例 的要求。5.1.8 应 设有 独 立 的 更衣 及化 妆 区域。5.1.9 营 业场所 应 设有 顾客等 待休息处。5.1.10 经营 场所 符 合 机 关团体 企事 业 单位 消防安 全 管理 规定的规定。5.2 服务设施要求 5.2.1 有与 经营 项目 相 适应 的设 备、设施。DB22/T 447 2013 3 5.2.2 有 消毒处理 拍 摄用服 装 服 饰 的设 备、设施。5.2.3 有 合 理 的 上 下 水 设施,废水处理 应 符 合国家 和本地 区 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5.2.4 应 配备符 合 的 消防 设施。6 从业人员要求:6.1 运营管理者的基本要求 熟悉 国家 的 法 律 法 规和 企 业 内 部 的 各 项 规章 制 度 及 经营 服务的业务 知识,具 有一定的 经营 管理能力 和 组织 领导能力。6.2 服务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6.2.1 遵守职 业 道 德 规范,遵 纪 守 法。6.2.2 从 事国家 规定 职 业的人员 应 当 持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上 岗。6.2.3 仪容仪 表 端庄 大 方,语 言举止 文 明 礼貌,简 明 清 晰,服务 过 程 中 提 倡 使 用 普 通 话。6.2.4 表 情 自 然、和 蔼、亲切,提 倡微笑 服务。6.2.5 上 岗 人员 应 持 有 县(区)级 以 上 卫生 部 门 签 发 的 健康 证,并 统 一 着 装,干净 整 洁 并 佩戴 服 务标 志。6.3 门市接待人员的基本要求 应 具备 良好 的 沟 通 能力 与摄影技 艺 基 本 知识,能 引 导 顾客 选择 适 合 的 拍 摄 风格 和 价 格。6.4 摄影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应 取得 国家 有 关部 门 颁 发 的摄影 师资 格 证 书 或 有 关 行 业 组织 及 机构 颁 发 的 培训 合格 证 书 持 证上 岗。6.5 后期制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应 具备 数 码 影 像 处理 的 基 本技 能 和 专 业 知识,能 够 按照 顾客 的 需 求设 计 和 输 出 符 合 要求的影 像 产 品。7 服务操作要求 7.1 人像摄影服务基础工作流程 门 市接 待 形象 造型 拍 摄 看 样 后 期制 作 取 件 顾客 意 见分 析 改 进 7.2 门市接待阶段 7.2.1 门 市接 待 人员 在 接 待 顾客时,应 介绍 摄影服务 组织 的服务 项目,通过 展 示 样 片、样 本和 样 品,让 顾客 充 分了 解 组织 的服务 能力,感受 产品的 样 式、表现风格 和质量,详细说 明 服务 收费 标准及 合同格 式 条 款。7.2.2 应 向 顾客 提 供 服务的 真实 信 息,对 顾客 提 出 或询问 的有 关 问 题,应 做 真实 明 确 的 答复。7.2.3 应 当 尊重 顾客 对 服务 项目 和服务 价 格 的 自 愿选择权。7.2.4 为 顾客 提 供 符 合自 身 服务 能力 和 工 艺 水 平 的 样 片,相 片 生产 周 期 和 价 格。7.2.5 按 顾客 的要求,确认 合同 消 费 的 具体 内 容。DB22/T 447 2013 4 7.2.6 在协 商一 致 的 前 提 下,签 订 服务 合同,开 具 票据,收取 应、预收款 项。服务 单 据 内 容 包括单位或姓名、服务的 内 容、规 格 尺寸、数 量、价 格,以 及 看 样 片 和 交付 相 片 的 日期、经 手 人 等,必 要 时 还 应注明 消 费 者对 服务 提 出的 特 殊 要求。服务 单 据 至 少为 一 式 二 份,一 份 存根,一 份 作 为 消 费 者 取 件的 凭 证。7.2.7 服务 合同 签 订后,应 建 立 顾客 资 料档案,以 便 沟 通 联络。7.3 形象造型 7.3.1 在为 顾客 服务 过 程 中,应明 确 讲 解 是 否 有 消 费 项目。7.3.2 应 根 据 顾客 选择 的服 装 及 顾客 脸 型等实 际 情况 进 行 造型。7.4 拍摄 7.4.1 拍 摄 前 服务人员 应 按照服务 单 据 与 顾客 核 对 拍 摄的服务 项目 要求,确认 无误 后进 行 拍 摄。7.4.2 拍 摄 过 程 中 首先 要了 解 顾客 的 喜 好 和 气 质,引 导 并 处理 好 被 摄 者 的 姿势、表 情,调动启 发 被拍摄 者 的 情 绪,从 自己 的 角 度 选 用 自己 最 擅 长 的 表 达 方式 和技 巧 进 行 拍 摄。及 时 捕捉 生 动 的 拍 摄 瞬间,为顾客拍 摄出 真实 生 动、形 神 兼 备 的影 像 画 面。7.4.3 证 件摄影 应 按照 不 同 证 件的 需 求和规定,设定 尺寸、背景 的 颜 色。要 正 面 拍 摄,保 证 被 摄 者 的 原 貌,影 像真实,欣赏 与 使 用 并 存。7.4.4 团体 摄影 中 要求 画 面 光线 一 致、队 形 整 齐,对于 大 型 团体 摄影 需 使 用 特 殊 的摄影 工 具,以 保 证 摄影 效果。7.4.5 被 摄 者为 3周 岁 以 下的 婴幼儿时,由 于其 视觉 神 经 系 统还 没 发 育 完全,强 光 会对 眼疫系 统 的 发 育 造 成不 良 影 响,拍 摄 过 程 中 尽 量 避免 使 用 强 闪光灯,可 使 用 冷光源无闪灯。7.4.6 礼 仪庆 典 摄影 应 遵 循 顾客 喜 好 为 首 要要求,并 根 据 实 际 现 场 状 况,记录 庆 典 活动 的 过 程;并 辅 以 细 节 上 的 拍 摄 完 成 服务 合同;同时 强 调 纪实 性与 艺 术性。7.5 选样片 选 片 接 待 人员 应 事 先核 对 票据 约 定和服务 内 容 的一 致 性。在 选 样 片过 程 中,应协 助 顾客 选 片,办 理 顾客 确认 手 续;征 询 顾客 有 无补 充 服务要求(如版 权 加 选、做 放大 化 特 殊 设 计 等),展 示 样 片、样 本 和 样 品,说 明 收费 标准,开 具 票据,收取 应 收款。如服务 存 在 缺陷,应 主 动 向 顾客 道 歉,建 议 重 新为其 提 供 服务,并 约 定 重 新提 供 服务的 内 容、数 量、日期 等事 项。7.6 后期制作 7.6.1 后 期制 作人员 应 根 据 服务 单 据 约 定 进 行修 调、设 计 及加 工制 作。对 选 样 片 确认 的照 片 进 行 版 面 及 特 殊 产品设 计,对 照 片 人 物 在不 失 真 的 情况 下 进 行修 整、调 色,并 将 照 片 输 出、装 裱 和 做 册 等。加 工完 成 后 的照 片 及相 关 产品 应 符 合 规 格 尺寸(参 见 附 录 B);影 像 清 晰,色彩 还 原 适 合 画 面 表现需 要;剪 裁 方 正,装 裱 工 整 平 服,无 污 渍;付 与 顾客 产品 应 与 样 片 或 样 本 水 平 一 致。提 供 的相 关 产品 应 与 样 品规格 一 致。7.6.2 对于 后 期制 作(照 片 输 出和相 册 及 其 他 产品 制 作)委托 给 外部 组织 的摄影服务 组织,应 实 施“谁销售谁负责”,以 确 保 不 合格 品 时顾客 投诉 和 索赔 的 可 追 溯 性。7.6.3 妥善 保 管 顾客 底 片、相 片 及 数 码 文件。顾客 未 选 中 的相 片 及 次 品、废 品要 采 取 删除、粉碎 等 方 法 销 毁。拍 摄及 制 作 过 程的 底 片、数 码 文件及相 片应 有 完整 的 传递 处理 时 间,责 任 人 等记录。7.6.4 未 经 顾客 允许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顾客 肖 像 用 于 店 面 宣传,如 使 用 顾客 肖 像图 片应 主 动 与 顾客 签 署 肖 像 使 用 合同 书,并 依 据 民法 及 合同 法 的 条 款 在 合同 书中 约 定 使 用 内 容、使 用范 围、使 用 限 制及 双 方 的 权 利 及义务 等 内 容。DB22/T 447 2013 5 7.7 取件 营 业员 应 事 先核 对 合同 和服务 内 容 的一 致 性。提 交 产品 应 与 顾客 当面清 点 验 收。如商品 存 在 缺陷,应 主 动 向 顾客 致 歉,并 重 新制 作。服务产品(如 底 片、数字 图像 文件 等)遗 失,应 按 约赔 偿。7.8 顾客意见 分 析 和 改进 摄影服务 组织 应在 服务 过 程 中,以 及 完 成 后,注 意收 集 顾客 意 见,并 加 以 分 析,不 断 改 进,以 提 高 顾客 的 满 意 度。8 卫生 要求 8.1 场 所卫生 要求 应 符 合国家 颁 布最新 的 公共 场所卫生 管理条 例 8.2 用 品卫生 要求 8.2.1 摄影服 装(包括 婚 纱、礼 服、儿童 服 装等供被 摄 者 更 换 的服 装)要求:a)不 得 检 出 大 肠杆菌;b)应 定 期 清 洗 消毒,周 期 视 使 用 频率而 定,最长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两 周。8.2.2 化 妆 品卫生要求 应 当符 合 化 妆 品卫生 监督条 例 的规定 8.2.3 摄影 道具 卫生要求:a)不 得 检 出 大 肠菌群 和 金黄 色 葡萄菌;b)应 定 期 清 洗 消毒,周 期 视 使 用 频率而 定,最长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两 周。8.3 检验 方 法 本章的 检 测 检验方法应 按 GB/T 18204的规定 执 行 9 产品 要求 9.1 介 质要求 摄影产品的 输 出 介 质及 介 质品质 均 应 符 合 服务 约 定,不 得 更 改。9.2 尺寸 及要求 9.2.1 普 通 摄影产品 应 符 合 规定 尺寸 见 表 1 表 1 公制 规 格 常 规照 片 名 称 公制 规 格 常 规照 片 名 称 2.5cm 3.5cm 1英 寸 3.5cm 4.9cm 2英 寸 5cm 7.2cm 3英 寸 7.2cm 9.9cm 4英 寸 8.5cm 12.5cm 5英 寸 10cm 15cm 6英 寸 12.6cm 17.5cm 7英 寸 15cm 20cm 8英 寸 19.2cm 24.4cm 10英 寸 23.5cm 28.5cm 12英 寸 DB22/T 447 2013 6 表 1(续)公制 规 格 常 规照 片 名 称 公制 规 格 常 规照 片 名 称 26cm 35cm 14英 寸 27.6cm 38.5cm 16英 寸 32cm 45cm 18英 寸 35cm 50cm 20英 寸 50cm 60cm 24英 寸 55cm 75cm 30英 寸 70cm 90cm 36英 寸 90cm 120cm 48英 寸 120cm 150cm 60英 寸-注 1:照 片 尺寸 符 合国家 规定 负 偏差。注 2:特 定 尺寸 的 证 件照 不在 此 例。注 3:特 殊 规 格 尺寸 由 经营者 与 消 费 者协 商 议 定。注 4:艺 术摄影 中 特 殊 比 例构图 的照 片长 度 应 符 合 上 述 标准。注 5:数 码 创 作照 片 规 格 可 参 照 执 行。9.2.2 证 照产品 应 符 合 的 尺寸 及要求如下:a)正 面 拍 摄,表 情 自 然,被 摄 者 视线 要 投 向 相 机 镜头 方 向。产品 尺寸、要求及 数 量按 顾客 要求 提 供;b)居民身份 照 尺寸 及要求 应 符 合 GA 461-2004规定;c)机 动 车 驾驶 证 件照 尺寸 要 符 合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的规定;d)普 通公民 护 照 证 件照 尺寸 及要求 应 符 合 新 版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普 通 护 照 中 的规定。9.2.3 团体 合 影照要求:a)团体 像 在 画 面 布 局 合 理 充 实;b)前后 排 无 遮挡 主摄人 物 形象 现 象;c)最 前 一 排 被 摄 者 与 最 后 一 排 被 摄 者 都 清 晰,不 存 在 前 排大、后 排 头小 的 透 视 变 形;d)不 存 在 闭 眼 情况。9.3 文件量要求 数 码 影 像 资 料 不 得 小 于 服务 约 定的文件量。9.4 感官 要求 摄影产品 应 裁 切 方 正,装 裱 工 整 平 服,无 污 渍;质量 应 接 近 或 超 过 展 示 的 样 片、样 本 水 平。提 供 的 相 关 产品 应 与 样 品规 格 一 致。9.5 相册装裱 设 计 创 意 新 颖,美工 和 画 面 点 缀 与照 片 色 调 搭 配 要 协 调 美 观,装 裱 质量 应 做 到 平 整 光 洁、不开 胶、无气 泡、无 皱纹、无 划痕、无 折痕。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