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轿车及普通运动型乘用车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017-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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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10 F 10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017 2013 普通轿车及普通运动型乘用车单位产品能 源消耗限额 The stipulation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ordinary car and sport passenger car 2013-11-01发布 2014-0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017 201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1 5 统计范围.2 6 计算方法.2 7 节能管理与技术措施.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耗能工质能源折算值.5 DB11/T 1017 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GB/T 12723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工业经济联合会、北京汽车行业协会、北京汽车集团 有限公司、北京 现 代 汽车 有限公司。本标准 主 要起草 人:何玲、夏宝山、吴红、刘建、郭珺、方 凝、朱军、张晨航、赵小元。DB11/T 1017 2013 1 普通轿车及普通运动型乘用车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普通轿 车 及普通运动型乘 用车单位 产品 能源 消 耗 限额 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技术措施。本标准 适 用 于普通轿 车 及普通运动型乘 用车 生产企 业按 产品进 行能源 消 耗的计算、管理、评价 与 监督。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3730.1 汽车和 挂 车 类型 的术语和定义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 量器具配备 和管理 通 则 JJF 1356 重点 用能单位能源计 量审查 规范 QC/T 775 乘 用车 类别及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QC/T 775 界 定的 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高级轿车及高级运动型乘用车 advanced car and sport passenger car 符 合 GB/T 3730.1中“乘 用车”的定义,且具备下列任意两项 特征 的“轿 车”或“运动型乘 用车”:轿 车 长度大 于 等 于 4580毫米,运动型乘 用车 整 车 长度大 于 等 于 4500毫米;后轴 具备 驱 动 功 能;整 车 整 备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450千克。3.2 普通轿车及普通运动型乘用车 ordinary car and sport passenger car 符 合 QC/T 775定义的“轿 车”或“运动型乘 用车”,但 不包括符 合 3.1规定的车 辆。3.3 综合能源消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统计 报告 期 内,用 于生产 实 际 消 耗的 各种 能源 总 量,包括生产 系统、辅助 生产 系统的 各种 能源 消 耗量 和 损失 量,按照规定的统计方法和单位 分 别 折算 后 的 总 和。DB11/T 1017 2013 2 3.4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统计 报告 期 内,产品 综 合能源 消 耗与 同 期 内 产 出的合 格 产品 总 量 的 比 值。4 技术要求 4.1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限定值 现有生产企 业单位 产品 能源 消 耗 限额限 定值 应不 大 于 178.0千克 标准煤 每辆。4.2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准入值 新建及 扩 建生产企 业单位 产品 能源 消 耗 限额 准 入 值 应不 大 于 160.0千克 标准煤 每辆。4.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先进值 生产企 业 应通 过 节能技术改 造 和 加强 节能管理,达到 单位 产品 能源 消 耗 限额 先 进 值,其 值 应不 大 于135.0千克 标准煤 每辆。5 统计范围 5.1 能源统计种类 5.1.1 统计 报告 期 内,生产企 业能源 消 耗的 种 类应包括:电力、热力、煤 油、汽 油、柴油、蒸 汽、天 然气等 及 耗能工质。5.1.2 耗能工质 包括: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二氧 化 碳、乙炔等。5.2 综合能耗统计范围的界定 5.2.1 生产 系统能源 消 耗 是 指 统计 报告 期 内,企 业 生产产品所 确 定的 生产 工 艺(包括 冲压、车 身、涂装、总装、发 动 机 生产 工 艺)所 涉 及 的 装置、设 施和 设 备 的能耗实 物 量 和 损失 量。5.2.2 辅助 生产 系统能源 消 耗 是 指 统计 报告 期 内,为 生产 系统 服务 的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照 明、库房、办 公 室、操作室、休 息 室、更衣室、浴室 和 厂内原 料 场地以 及 安全、环保 等装置、设 备 和设 施,还 包括 研 发 中 心、水 处 理 站、生产 相关 办 公 系统的能耗实 物 量 和 损失 量。5.2.3 综 合能源 消 耗 不包括 基 建、技改 等 项 目 建 设 用能和与 生产 无关 的 生 活 用能。5.3 统计原则 5.3.1 生产产品所消 耗的 各种 能源的 低 位发 热 值 应 以 企 业 在 统计 报告 期 内 实 测 值 为 准,没 有 实 测条 件 的,可 参考附录 A、附录 B中 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计算。5.3.2 各种 能源 不应重 计 漏 计。6 计算方法 6.1 综合能耗 按 公 式(1)计算:DB11/T 1017 2013 3=nii ip e E1)(.(1)式 中:E 统计 报告 期 内 产品 综 合能源 消 耗,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一 位,单位 为千克 标准煤;n 统计 报告 期 内 消 耗的能源 品 种 数;ei 统计 报告 期 内 生产中消 耗的 第 i种 能源实 物 量,单位 为 实 物 量 单位;pi 对应 的 第 i种 能源的折算系数,参 见 附录 A。6.2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按 公 式(2)计算:m E e/=.(2)式 中:e 统计 报告 期 内 单位 产品 能源 消 耗,单位 为千克 标准煤 每辆;E 统计 报告 期 内 产品 综 合能源 消 耗,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一 位,单位 为千克 标准煤;m 统计 报告 期 内 合 格 产品产量,单位 为辆。7 节能管理与技术措施 7.1 节能管理措施 7.1.1 应 根据 产品 能耗 限额,建 立 能源管理和用能 奖惩 制度,将 用能 指 标 分 解,落 实 到 基层部门,定期 考 核。7.1.2 应 按要求 建 立 能耗计 量、统计 制度,建 立 能耗 测试 数 据、能耗 核 算和 分 析结果 的文件 档案,并对 文件 进 行 受控 管理。7.1.3 应 根据 GB 17167和 JJF 1356的要求 配备 和 使 用能源计 量器具 和 仪 器 仪表,完善 能源计 量 管理,能源计 量 数 据 应 真 实、准 确 和 完 整,并 有可 溯 源的 原 始记 录。7.2 节能技术措施 7.2.1 应 依靠 技术 进 步,淘汰落 后 工 艺 和 设 备,采 用 有 效 节能的 新 技术、新 工 艺、新 材 料,新 能源和可 再 生 能源,提 高 能源 利 用 效率。7.2.2 在 用的 各种 通 用耗能 设 备(电 动 机、水 泵、通 风 机、工业 锅炉 等)应符 合 相关 的 国家 用能 产品经济 运 行标准要求,达到 经济 运 行 状态。7.2.3 新建、扩 建及企 业技术改 造 所 选 用的 生产 设 备应 达到 国家相 应 耗能 设 备 能 效 标准 中 节能 评价 值 的要求。DB11/T 1017 2013 4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A.1 主要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主 要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参 见表 A.1。表 A.1 主要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能源 名称 平均低 位发 热 量 折标准煤系数 汽 油 43 070 kJ(10 300 kcal)/kg 1.471 4 kgce/kg 煤 油 43 070 kJ(10 300 kcal)/kg 1.471 4 kgce/kg 柴油 42 652 kJ(10 200 kcal)/kg 1.457 1 kgce/kg 热力(当 量 值)0.034 12 kgce/MJ 电力(当 量 值)3 600 kJ/(kW h)860kcal/(kW h)0.122 9 kgce/kW h 蒸 汽(低 压)3 763MJ/t(900Mcal/t)0.128 6 kgce/kg 油 田 天然气 38 931 kJ(9 310 kcal)/m3 1.330 0 kcal/m3 气 田 天然气 35 544 kJ(8 500 kcal)/m3 1.214 3 kcal/m3 液 化 天然气 40 980 kJ(9 800 kcal)/kg 1.427 kcal/kg DB11/T 1017 2013 5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耗能 工 质能源折算值 B.1 液态 耗能 工 质能源折算值 C 液态、固态 工质 D 液态、固态 工质 液态 耗能工质能源折算值参 见表 B.1。表 B.1 液态工 质 品 种 单位耗能工质耗能 量 折标准煤系数 新 鲜 水 2.51 MJ/t(600 kcal/t)0.085 7 kgce/t 软 化 水 14.23 MJ/t(3 400 kcal/t)0.485 7 kgce/t B.2 气态 耗能 工 质能源折算值 气 态 耗能工质能源折算值参 见表 B.2。表 B.2 气态工 质 品 种 单位耗能工质耗能 量 折标准煤系数 压缩空气 1.17 MJ/m3(280 kcal/m3)0.040 0 kgce/m3 鼓风 0.88 MJ/m3(210 kcal/m3)0.030 0 kgce/m3 氧气 11.72 MJ/m3(2 800 kcal/m3)0.400 0 kgce/m3 乙炔 243.67 MJ/m3 8 314 3 kgce/m3 氮气(做 主产品 时)19.66 MJ/m3(4 700 kcal/m3)0.671 4 kgce/m3 氮气(做副 产品 时)11.72 MJ/m3(2 800 kcal/m3)0.400 0 kgce/m3 二氧 化 碳气 6.28MJ/m3(1 500 kcal/m3)0.214 3 kgce/m3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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