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91.040.30 P 3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83-2015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 Setting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indentfying signs 2 015-04-30发布 2015-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183-2015 I 目 次 前言.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与分级.4 4.1 按设置位置分类.4 4.2 按展示形式分类.4 4.3 按照明方式分类.4 4.4 按牌匾标识的重要性分级.4 5 基本要求.5 6 各类用地牌匾标识设置要求.5 6.1 各类用地一级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5 6.2 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要求.8 7 各类建筑形式牌匾标识设置要求.9 7.1 单层建筑设置要求.9 7.2 低层建筑设置要求.9 7.3 多层建筑设置要求.10 7.4 高层建筑设置要求.12 7.5 超高层建筑设置要求.14 7.6 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设置要求.16 7.7 传统形式建筑牌匾标识设置要求.16 8 各类型牌匾标识设置要求.18 8.1 落地式牌匾标识.18 8.2 突出式牌匾标识.18 8.3 悬挂式牌匾标识.19 8.4 屋顶式牌匾标识.19 8.5 雨棚式牌匾标识.19 8.6 院门式牌匾标识.20 9 展示内容要求.20 10 材料要求.20 10.1 基本要求.20 10.2 附着式牌匾标识材料与建筑材料的搭配.21 11 色彩要求.22 DB11/T 1183-2015 II 11.1 光色要求.22 11.2 色彩搭配.22 12 照明要求.22 12.1 基本要求.22 12.2 照明设计及灯具选择.22 13 安全要求.2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牌匾标识 测量 方 法.23 附录 B(资 料性附录)北京 传统牌匾 招幌.26 DB11/T 1183-2015 III 前 言 本标 准依据 GB/T1.1-2009标 准 规 则起草。本标 准由北京市市政市 容 管理委员会提 出 并归口。本标 准由北京市市政市 容 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标 准起草 单位:北京清华同衡 规 划 设计 研究 院 有限 公 司。本标 准主 要 起草人:姚玉君、刘彦、朱育帆、郭畅、胡浩、郭 一 藩、张玲、吕回、高 恺、李 方 正。DB11/T 1183-2015 1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 准 规定 了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 公共 空间可见 的牌匾标识的分类与分级、设置、展示内容、材料、色彩、照明、安全 等 要求。本标 准适 用于 在城市中 牌匾标识的规 划、设计、设置及 管理活动,乡镇 地区、旅游景 区、工 业建筑等可参 照 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 于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 可 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于本文件。GB 3096 声环境质 量 标 准 GB 8624 建筑材料及 制品燃烧 性 能 分级 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 规 护 规定 GB 19261 霓虹 灯 管 的一 般 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9653 霓虹 灯安 装 规范 GB 7000.1 灯具 第 1部 分:一 般 要求与 试验 CJJ 149-2010 城市 户 外广 告 设 施 技 术规范 JGJ/T 163-2008 城市 夜 景 照明设计规范 DB11/T 243 户 外广 告 牌 技 术规范 DB11/T 334 公共 场 所双 语标识 英 文 译 法 通 则 DB11/T 388.1 城市 夜 景 照明 技 术规范 第 1部 分:总 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于本文件。3.1 牌匾标识 identifying sign 在 用地 红线 内,独立或利 用建筑 等 载体 设置的用 来显 示 该 用地、建筑 或其 中 的 办 公、生产 及 经营 场所名称、标 志 等 合 法 内容的 非盈利 设 施。3.2 设置 erect 针对 牌匾标识 所做 的设计、制作、安 装 等活动。3.3 DB11/T 1183-2015 2 临街面 frontage 一 个 与街 道 或其它 公共 空间 相邻 的,具 有 公共出 入 口 的建筑 立面或 用地 界面。3.4 独立公共出入口 independent public entrance 服务 于公 众 的建筑出 入 口,不包括 用于公 众 的 紧急 出 入 口 及 专 用 员工 出 入 口等。3.5 店内店 shop in shop 共用 同 一建筑 物或 场 所,但不 具 有 整栋 建筑 物或 场 所 的 使 用 权 或 出 租权 的单位 或 商 铺。3.6 落地式牌匾标识 freestanding sign 直接 设置 在 地 面 上、独立 于建筑的牌匾标识。3.7 附着式牌匾标识 attached sign 附着于 合 法 建筑 物、构 筑 物或 建筑附 属结构 设置的牌匾标识。3.8 动态牌匾标识 changing image sign 包 含变化元素 的牌匾标识。主 要形式 包括 并 不 限 于 机械变化 牌匾标识、电 子 显 示 屏 牌匾标识、动 态照明牌匾标识 等。3.9 突出式牌匾标识 projecting sign 附着于建筑 外 墙 设置的,全 部或 局 部 突出 墙 体 距离 超 过 0.3m的牌匾标识。3.10 悬挂式牌匾标识 suspended sign 悬挂于建筑 物或 构 筑 物 的 檐廊、挑檐 或 类 似构 件 下 方的牌匾标识。3.11 屋顶式牌匾标识 roof sign 由 建筑 任何 屋顶 延伸 出的 立 柱、或 建筑 上 的突出 物 支撑 的超 过 建筑屋顶 平 面 0.3m的牌匾标识。3.12 雨棚式牌匾标识 canopy sign 依 附于 由 建筑 外 墙 和附 加 的 支撑构 件 支撑 的建筑雨棚出 入 口 的牌匾标识。3.13 墙面式牌匾标识 wall sign DB11/T 1183-2015 3 附着于建筑 外 墙 或 用地围 墙 设置的,展示 画 面 与附着 墙 体 平 行 且 突出 墙 体 距离 不 超 过 0.3m的牌匾标识。3.14 院门式牌匾标识 cross sign 设置于 场 地 入 口 处跨 路 门式 构 筑 物或 建筑 物 上 的牌匾标识。3.15 间接照明牌匾标识 indirect lighting sign 光 源 独立 安 装 于牌匾标识的 外 部,通 过 定 向 的 反 射面 从 牌匾标识的前方照明,从而 实 现 标识 自身 照明的牌匾标识。但不包括 照明的 主 要用 途 不是 用于标识照明的 情况。3.16 内透光照明牌匾标识 interior illuminate sign 通 过 在 内 部 的光 源进 行 照明,其 光 源 不 会 被 人 直接看到 的牌匾标识。包括 并 不 限 于灯 箱 及 发 光单 体字 等。3.17 裸光源照明牌匾标识 direct lighting sign 利 用 LED、霓虹 灯 管等 直接暴露 在 视野 中 的光 源 作 为 组 成 要 素 的牌匾标识。3.18 单层建筑 single-story building 建筑层 数为 单层的 民 用建筑,不包括 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及异型建筑。3.19 低层建筑 lowrise building 建筑层 数为 2-3层的 住宅 建筑 或 建筑高度 小 于 等 于 10m的 其它 民 用建筑。3.20 多层建筑 multistory building 建筑层 数 大于 3层、小 于 7层的 住宅 建筑 或 建筑高度大于 10m、小 于 24m的 其它 民 用建筑。3.2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层 数 大于 等 于 7层的 住宅 建筑 或 建筑高度大于 等 于 24m的 其它 民 用建筑,不包括 高度大于 24m的 单层公共建筑。3.22 超高层建筑 super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 民 用建筑。3.23 DB11/T 1183-2015 4 异型建筑 heterotypic building 形 态特殊 或 造 型 不 规 则,具 有 很强艺 术 表现力,能 够 起 到 区 域 地标 作 用的建筑。4 分类与分级 4.1 按设置位置分类 牌匾标识按设置位置 可 分 为 落地式与附着式。其 中 附着式 可 分 为 突出式、悬挂式、屋顶式、雨棚式、墙 面 式、院门式。具 体 如图 1所 示。注:本 图 仅 为 牌匾标识类型示 意,不包 含 牌匾标识的 尺寸、数 量、色彩、设置位置和展示形式 等 设置要求。图 1 落地式与附着式牌匾标识示例 4.2 按 展 示 形 式分类 牌匾标识按展示形式 可 分 为 单 体 字 组 合 式与 背板 式 两种 类型。4.3 按照明方式分类 牌匾标识按照明方式 可 分 为 间 接 照明牌匾标识、内 透 光照明牌匾标识、裸 光 源 照明牌匾标识。4.4 按牌匾标识 的重要 性分级 DB11/T 1183-2015 5 根 据 建筑与用地 中 所 设置的牌匾标识的 信息 重要 程 度分级,可 分 为 一级、二 级。一级牌匾标识 指 单位 名称 牌匾标识和建筑 物名称 牌匾标识,以 及商业、商 务 建筑用地 中 内容 体 现 该 建筑 或 用地的 主 营 业 务 与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牌匾标识,其 余 为二 级牌匾标识。5 基本要求 5.1 牌匾标识的设置 不应 形 成 光 污染、噪 声 污染、电磁辐射 污染、振 动等 而 影响居 民 的 正 常 生 活,其设置 应 符 合 GB 3096、GB 8702的标 准 要求;并 应对 噪 声、眩 光 等 进 行有 效 的 控 制,不应 引 起 公 害。5.2 牌匾标识及 其 基 础 的设置 不应 妨碍 行人、车辆 通 行 及建筑 通 风、采 光、消 防 和安全 疏散;电 致 发光的牌匾标识 不应 直接 设置 在有可 燃、难 燃 材料的 墙 体 上。注:可 燃、难 燃 材料分类 见 GB 8624。5.3 居 住 区、行政 办 公区及 医 院、学校 等场 所 内 不应使 用 动 态 牌匾标识,其它 用地设置 动 态 牌匾标识 时也 不应对 居 住 区(包括 旅 馆)、医 院、学校、公共区 域 产生不利 影响。5.4 牌匾标识 不应 设置 在 违章 建筑及 构 筑 物 上。5.5 每 栋 建筑 不应 设置超 过两 个不 同 内容的一级牌匾标识。5.6 附着于出 入 口 围 墙处 设置的牌匾标识 每 个 字 面 积 最 大 不 超 过 0.36,所 占 墙 体 长 度 最 多 不 超 过 10 m。5.7 除符 合相应 规定的院门式牌匾标识、落地式牌匾标识及附着于出 入 口 围 墙处 设置的牌匾标识 外,其它 构 筑 物 上 均 不应 设置牌匾标识,包括但不 限 于 烟囱、通 风 口、地 下 车库 出 入 口、水塔、水池、堤坝、栅栏 等。5.8 所 有 牌匾标识 均 应 进 行 日 常维 护 检查,不应 出 现 显 示内容 不 完 整 等 现 象。5.9 牌匾标识的 整体 造 型与色彩设计 应 与 周 围 环境 协调。5.10 尺 度 控 制 指 标的 测量 方 法见 附录 A。6 各 类用地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6.1 各 类用地 一 级牌匾标识 的 设置 要求 各类用地 中 一级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见 表 1。表 1 各 类用地内 一 级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居 住 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可 使 用 雨棚式、院门式 不应使 用 屋顶式、突出式、悬挂式 数 量 每 个 临 街 面 可 设置 1个 照明 不应使 用 裸 光 源 照明 DB11/T 1183-2015 6 表 1(续)公共 管理 与公共 服务 设 施 用地 行政 办 公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不应使 用 雨棚式、突出式、屋顶式、悬挂式 数 量 每 个 临 街 面 可 设置 1个(组),总 数 不 超 过 2个(组)照明 不应使 用 裸 光 源 照明 文 化 设 施 用地、体 育 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可 使 用 雨棚式、屋顶式 不 宜 使 用 悬挂式、突出式、院门式 数 量 每 个 临 街 面 可 设置 1个,总 数 不 超 过 3个 照明 允许 各 种 类型照明 教 育 科 研 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可 使 用 屋顶式、院门式 不应使 用 突出式、悬挂式、雨棚式 数 量 每 个独立 公共出 入 口可 设置 1个 照明 不应使 用 裸 光 源 照明,附着式牌匾标识 不应使 用 间 接 照明 医疗卫 生 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可 使 用 雨棚式、屋顶式 不应使 用 突出式、悬挂式、院门式 数 量 总 数 可 比临 街 面 数 量 多 1个 照明 至 少 有 1个 附着式牌匾标识 应使 用照明标识,但所 有 牌匾标识 均 不应使 用 裸 光 源 照明 社 会 福 利 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可 使 用 雨棚式、院门式 不应使 用 悬挂式、突出式、屋顶式 数 量 每 个 临 街 面 可 设置 1个,总 数 不 超 过 3个 照明 不应使 用 裸 光 源 照明 文 物 古迹 用地 形式 参见 7.7 数 量 在 满足 文 物 保 护 要求的前 提下 每 个 公共出 入 口可 设置 1个 照明 不应使 用 裸 光 源 照明,间 接 照明 应注 意 照明 器 的 隐蔽 外 事 用地、宗教 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不应使 用 悬挂式、突出式、院门式、雨棚式、屋顶式 数 量 每 个 临 街 面 可 设置 1个,总 数 不 超 过 2个 DB11/T 1183-2015 7 表 1(续)公共 管理 与公共 服务 设 施 用地 照明 不应使 用 裸 光 源 照明 商业 服务 业设 施 用地 商业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可 使 用 突出式、悬挂式、屋顶式、雨棚式 不 宜 使 用 除 批 发 市场 用地、渡假村 类 旅 馆 用地 外 其它 地 段 不 宜 使 用院门式 数 量 每 个 临 街 面 可 设置 1个 照明 允许 使 用各 种 类型照明 商 务 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可 使 用 雨棚式、突出式、屋顶式 不应使 用 悬挂式、院门式 数 量 每 个 临 街 面 可 设置 1个 照明 不应使 用 裸 光 源 照明 娱乐康 体 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可 使 用 雨棚式、突出式、悬挂式 不应使 用 屋顶式、院门式 数 量 每 个 临 街 面 可 设置 1个,总 数 不 超 过 3个 照明 允许 各 种 类型照明 公用设 施 营 业 网点 用地、9其 他 服务 设 施 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可 使 用 雨棚式、突出式、院门式 不应使 用 悬挂式、屋顶式 数 量 每 个 临 街 面 可 设置 1个,总 数 不 超 过 2个 照明 不应使 用 裸 光 源 照明 工 业用地、物 流仓储 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可 使 用 雨棚式、院门式、屋顶式 不应使 用 悬挂式、突出式 数 量 每 个 临 街 面 可 设置 1个,总 数 不 超 过 3个 照明 不应使 用 裸 光 源 照明 道路 与 交 通 设 施 用地(仅 限 交 通 枢纽 用地)形式 宜 使 用 墙 面 式 可 使 用 落地式、雨棚式、屋顶式 不应使 用 突出式、悬挂式、院门式 DB11/T 1183-2015 8 表 1(续)道路 与 交 通 设 施 用地(仅 限 交 通 枢纽 用地)数 量 每 个 临 街 面 可 设置 1个 照明 不应使 用 裸 光 源 照明,宜 使 用内 透 光照明 公用设 施 用地、环境 设 施 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可 使 用 院门式 不应使 用 雨棚式、屋顶式、突出式、悬挂式 数 量 每 个 临 街 面 可 设置 1个,总 数 不 超 过 2个 照明 不应使 用 裸 光 源 照明 绿 地及 广场 用地 形式 宜 使 用 落地式、墙 面 式 不应使 用 雨棚式、屋顶式、突出式、悬挂式、院门式 数 量 每 个独立 公共出 入 口 允许 设置 1个 照明 允许 各 种 类型照明 注:以 上表 中 使 用的 是 GB 50137-2011 中 的用地分类及 其 编号 6.2 商业 街 区 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6.2.1 除 应 满足 商业 服务 业设 施 用地一级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之 外,还 应 符 合 6.2.2-6.2.4的要求。6.2.2 以大 型 现代商业为主的商业 街 区 以 大型 现 代 商业 为 主 的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 应 遵循 以 下 要求:a)综 合 性商业建筑,包括 店 内 店 的牌匾设计 应 统一规 划,采 取 对 建筑 不 同 高度分 段 控 制 的方 法 进行 牌匾标识的设置;b)鼓励 牌匾标识的 艺 术 化 创 作,独立 店 铺 的牌匾标识设计 在 符 合 规范的前 提下 应 彰 显 各 自特 色,精心 设计;c)对 于传统 老 字 号 及 仿 古 建筑 店 铺 应 继续沿袭 其 传统 风 格,同 一 店 铺 不应 在 一 个 展示 面 上 将 传统与 现 代 风 格 的牌匾标识 进 行 混 合 搭配;6.2.3 以传统商业及历史 文 化为特色的传统商业 街 区 以 传统商业及 历史 文 化为特 色的传统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 应 遵循 以 下 要求:a)整 条 街区牌匾标识 应 结 合 建筑形式统一规 划,使 牌匾标识形式与建筑 风 格 相 协调,展 现 整 条 街 区的传统文 化特 色;b)在 保 留 传统 招 牌式牌匾标识 风 貌 的 同 时 应 结 合营 业内容 有 所 创 新;c)宜 设置 老 北京 传统 招幌,形式 参见 附录 B,将 招幌 作 为 一 项 重要的 视 觉 景 观 要 素进 行 设计。6.2.4 以现代 文 化 与 传统风貌相结合为特色的传统商业 街 区 以 现 代 文 化 与传统 风 貌 相 结 合 为特 色的传统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 应 遵循 以 下 要求:a)建筑形式 如 以 北京 传统 民 居 形式 为 主 的,牌匾标识形式与建筑 风 格 应相 协调,展 现 老 北京 特 色风 情 街的文 化 氛 围;DB11/T 1183-2015 9 b)建筑形式 为现 代 风 格 的,牌匾标识 应 充 分 考虑 与 周 边 环境 的 协调,选用材 质质 朴,设计 考 究,风 格儒雅 含 蓄;c)吸取老 北京 传统商 铺 的 招幌 精髓,将 招幌 形式 进 行 现 代 化、艺 术 化 设计。7 各 类建筑 形 式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7.1 单层建筑设置 要求 7.1.1 基本要求 单层建筑设置牌匾标识 应 遵循 以 下 要求:a)宜 使 用 墙 面 式、突出式牌匾标识;可 使 用悬挂式牌匾标识;当 建筑 立面 缺乏 足 够 的 实 墙 面 设置墙 面 式牌匾标识 时,可 使 用单 体 字 组 合 式 或 带格 栅 背板 的屋顶式牌匾标识;b)总 允许 面 积 S()临 街 面 长 度(m)0.8(/m);c)数 量 不 超 过 公共出 入 口 数;d)不 宜 设置落地式牌匾标识。7.1.2 墙面式牌匾标识 单层建筑设置 墙 面 式牌匾标识 应 遵循 以 下 要求:a)最 大 面 积 要求 如 下:1)单 体 字 组 合 式牌匾标识 每 个 字 的 面 积 不应 超 过 0.64;2)背板 式牌匾的单 个 牌匾 面 积 不应 超 过 5。b)长 度 不 超 过 8m;c)放 置 在 檐 口下 方 横 向 规 则 式 排 列 的,其 高度 不应 超 过 建筑高度的 1/4;放 置于 墙身 的 实 墙 面 纵 向 规 则 设置的,其 长 度 不 宜 大于建筑高度的 1/3,若 进 行 艺 术 化 设计,尺 度 仅 受 其所 在 的 实 体 墙 范围 限 制,但其总面 积 不应 大于 10;d)多 家店 牌匾 并 列 时,宜 选用单 体 字 组 合 式,若 使 用 背板 式,其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所 依 附建筑 物或 店 铺 临 街 面 长 度的 70%;e)如 单一业 主有 多 开 间 店 面 的 连续 透 明 窗 或 橱窗,在提 升 整体 美观 效 果 的前 提下,在 其 上 部 可 统一设计高度 不 大于 0.4m的牌匾标识,其 数 量可 不 计 入 限 制 数 量中,但 需 计 入总面 积。7.1.3 屋顶式牌匾标识 单层建筑设置屋顶式牌匾标识 应 遵循 以 下 要求:a)高度 不 超出屋顶 1m,同 时 不 超 过 建筑高度的 1/4;b)在同 一建筑 上 设置屋顶式 带 背板 牌匾标识,各牌匾标识 背板 形式 应 统一 协调。7.1.4 突出式牌匾标识 单层建筑 只 可 设置单一展示 面 小 于 0.25 的突出式牌匾标识。7.2 低层建筑设置 要求 7.2.1 基本要求 低层建筑设置牌匾标识 应 遵循 以 下 要求:DB11/T 1183-2015 10 a)宜 使 用 墙 面 式、突出式、悬挂式;可 使 用落地式牌匾标识;当 建筑 立面 缺乏 足 够 的 实 墙 面 设置墙 面 式牌匾标识 时,可 使 用屋顶式牌匾标识;b)一级牌匾标识 总 允许 面 积 S()临 街 面 长 度(m)0.5(/m),同 时 单 体最 大 不 超 过 15;店 内 店 牌匾标识 总 允许 面 积 S()临 街 面 长 度(m)0.8(/m),同 时 单 体 允许 面积 S 10;c)一级牌匾标识 数 量见 6.1;有 独立 公共出 入 口 店 内 店 牌匾标识 数 量 不 超 过 店 铺 公共出 入 口 数量;无 独立 公共出 入 口 店 内 店 牌匾标识 应 统一 整合 设置 为 一 个,其 形式 应 为 落地式 或 墙 面 式;d)如 单一业 主有 多 开 间 店 面 的 连续 透 明 窗 或 橱窗,在提 升 整体 美观 效 果 的前 提下,在 其 上 部 可 统一设计高度 不 大于 0.4m的牌匾标识,其 数 量可 不 计 入 限 制 数 量中,但 需 计 入总面 积。7.2.2 墙面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设置 墙 面 式牌匾标识 应 遵循 以 下 要求:a)最 大 长 度要求 如 下:1)一级牌匾标识 长 度 不 超 过 建筑 物 临 街 面 长 度的 1/3。字 体 间 距 不 超 过字 高 1.5倍;2)占 两 开 间 及 以 上 的 店 内 店 外 设牌匾标识 不 超 过 所 依 附建筑 物或 店 铺 临 街 面 长 度的 70%,同时 不 超 过 10m。b)最 大高度要求 如 下:1)如 放 置 在 檐 口 或 层 间 规 则 式 排 列,其 高度 不应 超 过 1m;2)如 置于 墙身 的 实 墙 面 进 行 艺 术 化 设计,尺 度 仅 受 其所 在 的 实 体 墙 范围 限 制,但总面 积 应不大于 10。7.2.3 屋顶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设置的屋顶式牌匾标识 仅 限 于一级牌匾标识,其最 大高度 不 超出屋顶 1.5m,长 度 不 超 过 建 筑 物 临 街 面 长 度的 1/3。字 体 间 距 不 超 过字 高 1.5倍。7.2.4 突出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设置突出式牌匾标识 应 遵循 以 下 要求:a)只 应 设置单一展示 面 积 小 于 0.25 的突出式牌匾标识;b)可在 以 下 位置设置:1)一层建筑 外 墙;2)二 层 无 公共出 入 口 的 店 内 店 可 设于 二 层建筑 外 墙;3)二、三 层建筑 外 廊 内的建筑 墙 面;c)二 层 以 上 外 墙 不 宜 设置。7.2.5 悬挂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 物 具 有 檐廊、挑檐 或 类 似构 件 时 可 设置悬挂式牌匾标识。7.2.6 落地式牌匾标识 低层建筑设置的落地式牌匾标识高度 不应 超 过 2.5m,单一展示 面 积 不 超 过 2.5,最 大 允许 总面 积 不 超 过 5。7.3 多层建筑设置 要求 DB11/T 1183-2015 11 7.3.1 总允许 面 积 多层建筑设置匾标识 总 允许 面 积 如 下:a)一级牌匾标识 总 允许 面 积 S()临 街 面 长 度(m)0.4(/m);b)有 公共 对 外 出 入 口 店 内 店 总 允许 面 积 S()临 街 面 长 度(m)1(/m);c)无 公共 对 外 出 入 口 店 内 店 单 体 牌匾标识 总 允许 面 积 S 15。7.3.2 最 多 数 量 多层建筑设置匾标识 最 多 数 量 要求 如 下:a)一级牌匾标识 数 量见 6.1;b)有 独立 公共出 入 口 店 内 店 牌匾标识 数 量 不 超 过 店 铺 公共出 入 口 数 量;c)无 独立 公共出 入 口 店 内 店 牌匾标识 应 统一 整合 设置。7.3.3 不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多层建筑 不 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见 表 2,位置示 意 见 图 2。表 2 多层建筑 不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位 置 类型 数 量 面 积 高(宽)度 长 度 落地式(一级、二 级)见 8.1 见 8.1 见 8.1 墙 面 式、悬挂式、突出式(一级、二 级)突出式与悬挂式 见 8.2与 8.3;墙 面 式 1)单 体 字 组 合 式牌匾:标识 每 个 字 的 面 积 不应 超 过 0.64;2)背板 式牌匾:单 体 标识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10;3)可 结 合 实 墙 面 进 行 艺 术 化 设计 突出式与悬挂式 见 8.2与8.3;墙 面 式:如 放 置 在 檐 口 规 则式 排 列,其 高(宽)度 不应 超 过 1m;如 置于 墙身 的 实 墙 面进 行 艺 术 化 设计;高度 仅 受其所 在 的 实 体 墙 高度 限 制。突出式与悬挂式见 8.2与 8.3;不 超 过 所 依 附建筑 物或 店 铺 临 街长 度,最 长 不 超 过10m 雨棚式(一级、二 级)见 8.5 见 8.5 见 8.5 墙 面 式、突出式(一级、二 级)突出式 见 8.2 墙 面 式 每 个不 超 过 15,多 个 店内 店 组 合 设置的 不 超 过 20 突出式 见 8.2 突出式 见 8.2,墙面 式与突出式 竖向 设置 时 不 超 过所 在 楼 体 高度的1/2 墙 面 式(一级、二 级)与位置 相 加不 超 过 4个,同一 立面不 超 过 2个 七 字 以 内的 不 过 30,七 字 以 上的 每 字 可 增 加 10%,最 多 不 超 过 40 单 向 设置的 不 超 过 2m DB11/T 1183-2015 12 表 2(续)位置 类型 数 量 面 积 高(宽)度 长 度 屋顶式(单 体 字、一级)最 多 1个 七 字 以 内的 不 过 25,七 字 以 上的 每 字 可 增 加 10%,最 多 不 超 过 35 不 超 过 2m、在 垂 直 方 向 不应 重 叠 设置。如 单一业 主有 多 开 间 店 面 的 连续 透 明 窗 或 橱窗,在提 升 整体 美观 效 果 的前 提下,在 其 上 部 可 统一设计 宽 度 不 大于 0.4m的牌匾标识,其 数 量可 不 计 入 限 制 数 量中,但 需 计 入总面 积。如 建筑一层 以 上 有外 廊 时,可在 廊 内设置 面 积 小 于 0.25 的 小 型突出式与悬挂式牌匾标识,其 要求 参见 8.2与 8.3。图 2 多层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位置示 意 图 7.4 高层建筑设置 要求 7.4.1 总允许 面 积 高层建筑设置匾标识 总 允许 面 积 要求 如 下:a)一级牌匾标识 总 允许 面 积 S()临 街 面 长 度(m)0.3(/m);b)有 公共 对 外 出 入 口 店 内 店 总 允许 面 积 S()临 街 面 长 度(m)1(/m)。7.4.2 最 多 数 量 高层建筑设置匾标识 最 多 数 量 要求 如 下:a)一级牌匾标识 数 量见 6.1;b)有 独立 公共出 入 口 店 内 店 牌匾标识 数 量 不 超 过 店 铺 公共出 入 口 数 量;c)无 独立 公共出 入 口 店 内 店 牌匾标识 数 量 不 超 过 1个。7.4.3 不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高层建筑 不 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见 表 3,位置示 意 见 图 3。表 3 高层建筑 不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位置 类型 数 量 面 积 宽(高)度 长 度 落地式(一级、二 级)见 8.1 见 8.1 见 8.1 8.1 DB11/T 1183-2015 13 表 3(续)位置 类型 数 量 面 积 宽(高)度 长 度 墙 面 式、悬挂式、突出式(一级、二 级)不 限 突出式与悬挂式 详 见 8.2与 8.3;墙 面 式 1)单 体 字 组 合 式牌匾:标识 每 个 字 的 面 积 不应 超 过 0.64;2)背板 式牌匾:单 体 标识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5;3)可 结 合 实 墙 面 进 行 艺 术 化 设计。突出式与悬挂式 见 8.2与 8.3 墙 面 式:如 放 置 在 檐 口 规则 式 排 列,其 高度 不应 超 过 1m;如 置于 墙身 的 实墙 面 进 行 艺 术 化 设计;高 度 仅 受 其所 在 的 实 体 墙高度 限 制 突出式与悬挂式 见8.2与 8.3 不 超 过 所 依 附建筑 物 或 店 铺 临 街 长 度,最 长 不 超 过 10m 雨棚式(一级、二 级)见 8.5 见 8.5 见 8.5 见 8.5 墙 面 式、突出式、(一级、二 级)五 层 以 上 不应 设置,突出式 见 8.2,五 层 以 下 墙 面 式,若 为 一级牌匾 每 个不 超 过 20,若 为二 级牌匾每 个不 超 过 10,多 个 组 合 设置的 不 超 过 25 突出式 见 8.2 8.2 竖 向 设置 时,不 超 过 所 在 裙房 高度的 1/2 墙 面 式(一级、二 级)同 一 立 面不 超过 2个 七 字 以 内的 不 过 30,七 字 以 上的 每 字 可 增 加 10%,最 多 不 超 过 40 单 行 横 向 设置 时,不 超 过 3m 不 超 过 所 在 裙房 长 度或 高度的 1/2 屋顶式(单 体字、一级)最 多 1个 七 字 以 内的 不 超 过 25,七 字 以上 的 每 字 可 增 加 10%,最 多 不 超 过35 不 超 过 2m 墙 面 式(宜 为单 体 字、一级)七 字 以 内的 不 过 80,七 字 以 上的 每 增 加 一 字 总面 积 可 增 加 10%,最 多 不 超 过 100 形 状 不 限,单 行 横 向 设置 时 高度 不 超 过 3m 形 状 不 限,字 体 间 距不应 大于 1倍 字 高 屋顶式(单 体字、一级)最 多 1个 七 字 以 内的 不 过 70,七 字 以 上的 每 增 加 一 字 总面 积 可 增 加 10%,最 多 不 超 过 90 高度 不 超 过 3m 不应 在同 一建筑 立面 并 存 设置,垂 直 方 向 不应 重 叠 设置。如 单一业 主有 多 开 间 店 面 的 连续 透 明 窗 或 橱窗,在提 升 整体 美观 效 果 的前 提下,在 其 上 部 可 统一设计 宽 度 不 大于0.4m的牌匾标识,其 数 量可 不 计 入 限 制 数 量中,但 需 计 入总面 积。如 建筑一层 以 上 有外 廊 时,可在 廊 内设置 面 积 小 于 0.25 的 小 型突出式与悬挂式牌匾标识,其 要求 参见 8.2与 8.3。DB11/T 1183-2015 14 图 3 高层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位置示 意 图 7.5 超高层建筑设置 要求 7.5.1 总允许 面 积 超高层建筑设置匾标识 总 允许 面 积 要求 如 下:a)一级牌匾标识 总 允许 面 积 S()临 街 面 长 度(m)0.3(/m);b)有 公共 对 外 出 入 口 店 内 店 总 允许 面 积 S()临 街 面 长 度(m)1(/m)。7.5.2 最 多 数 量 超高层建筑设置匾标识 最 多 数 量 要求 如 下:a)一级牌匾标识 数 量见 6.1;b)有 独立 公共出 入 口 店 内 店 牌匾标识 数 量 不 超 过 店 铺 公共出 入 口 数 量;c)无 独立 公共出 入 口 店 内 店 牌匾标识 数 量 不 超 过 1个。7.5.3 不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超高层建筑 不 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见 表 4,位置示 意 见 图 4。表 4 超高层建筑 不同 位置牌匾标识设置 要求 位置 类型 数 量 面 积 宽(高)度 长 度 落地式(一级、二 级)见 8.1 见 8.1 见 8.1 见 8.1 DB11/T 1183-2015 15 表 4(续)位置 类型 数 量 面 积 宽(高)度 长 度 墙 面 式、悬挂式、突出式(一级、二 级)突出式与悬挂式 见 8.2与 8.3 墙 面 式 1)单 体 字 组 合 式牌匾:标识 每 个 字 的 面 积 不应 超 过 0.64;2)背板 式牌匾:标识 中 文 字 与 图 案 标识的 面 积 不应 超 过 牌匾 总面 积 的 60%突出式与悬挂式 见 8.2与 8.3 突出式与悬挂式 见 8.2 与8.3 不 超 过 所 依 附建筑 物或 店 铺临 街 长 度,同 时 不 超 过 10m。雨棚式(一级、二 级)见 8.5 见 8.5 见 8.5 见 8.5 墙 面 式、突出式、(一级、二 级)突出式 见 8.2 墙 面 式,若 为 一级牌匾 每 个不 超 过 20,若 为二 级牌匾 每 个不 超 过 10,多 个 组 合 设置的 不 超 过 25 突出式 见8.2要求 突出式 见 8.2 竖 向 设置 不 超 过 所 在 裙房 高度的 1/2 墙 面 式(一级、二 级)同 一 立 面不 超过 2个 七 字 以 内的 不 过 30,七 字 以 上 的 每字 可 增 加 10%,最 多 不 超 过 40 单 行 横 向 设置 时,不 超过 3m 不 超 过 所 在 裙房 长 度 或 高度的 1/2 不应 设置 墙 面 式(一级)最 多 2个 七 字 以 内的 不 过 100,七 字 以 上 的 每字 增 加 10%,最 多 不 超 过 150 横 向 设置时,高度 不超 过 3m 形 状 不 限,字 体 间 距 不应 大于 1倍 字 高 不应 设置 如 单一业 主有 多 开 间 店 面 的 连续 透 明 窗 或 橱窗,在提 升 整体 美观 效 果 的前 提下,在 其 上 部 可 统一设计 宽 度 不 大于0.4m的牌匾标识,其 数 量可 不 计 入 限 制 数 量中,但 需 计 入总面 积。如 建筑一层 以 上 有外 廊 时,可在 廊 内设置 面 积 小 于 0.25 的 小 型突出式与悬挂式牌匾标识,其 要求 参见 8.2与 8.3。DB11/T 1183-2015 16 图 4 超高层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位置示 意 图 7.6 异型建筑 及 高 度大于 24m的 单层公共建筑设置 要求 7.6.1 设置 形 式 在 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上 设置的牌匾标识 不应 破坏 建筑 轮廓 线,应使 用 墙 面 式 和落地式牌匾标识。7.6.2 总允许 面 积 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设置匾标识 总 允许 面 积 要求 如 下:a)一级牌匾标识 总 允许 面 积 S()临 街 面 长 度(m)0.3(/m),同 时 单一牌匾标识 总 允 许 面 积 S 15;b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