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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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0 2 0Z 6 2DB41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1/1 0 6 6 2 0 1 5工 业 炉 窑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2 0 1 5-1 0-0 8 发 布 2 0 1 6-0 1-0 1 实 施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河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1/1 0 6 6 2 0 1 5I前 言为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和 河 南 省 减 少污 染 物 排 放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加 强 对 河 南 省 工 业 炉 窑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监 督 管 理,减 少 工 业 炉 窑 大 气污 染 物 排 放 量,促 进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改 善,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为 强 制 性 标 准。本 标 准 由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提 出。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科 学 研 究 院、河 南 省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机 械 工 业 第 六 设 计 研 究院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黄 伟 为、丁 飒、鲁 雪 燕、陈 佳 丽、段 光 福、刘 驰、关 民 普、王 鹏、郭 广 军。本 标 准 参 加 起 草 人:马 勇 光、易 移 成、王 明 磊、陈 静、岳 迪、赵 金 明、宋 波、兖 少 锋、李 海 波。本 标 准 由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2 0 1 5 年 1 0 月 8 日 批 准。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自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本 标 准 由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解 释。D B 4 1/1 0 6 6 2 0 1 51工 业 炉 窑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河 南 省 工 业 炉 窑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限 值、监 测 和 监 控 要 求,以 及 标 准 的 实 施 与 监 督 等相 关 规 定。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已 制 定 行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以 外 的 工 业 炉 窑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管 理 以 及 新 建、改 建、扩 建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设 计、竣 工 验 收 及 其 建 成 后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已 制 定 有 国 家 或 河 南 省行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工 业 炉 窑,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按 国 家 或 河 南 省 相 应 行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准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标 准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标 准。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标 准。G B/T 1 5 4 3 2 环 境 空 气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G B/T 1 6 1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H J/T 2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氯 化 氢 的 测 定 硫 氰 酸 汞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4 2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紫 外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4 3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盐 酸 萘 乙 二 胺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4 5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沥 青 烟 的 测 定 重 量 法H J/T 5 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 J/T 5 6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碘 量 法H J/T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定 电 位 电 解 法H J/T 6 4.1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镉 的 测 定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6 4.2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镉 的 测 定 石 墨 炉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6 4.3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镉 的 测 定 对-偶 氮 苯 重 氮 氨 基 偶 氮 苯 磺 酸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6 7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氟 化 物 的 测 定 离 子 选 择 电 极 法H J/T 7 5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技 术 规 范(试 行)H J/T 3 7 3 固 定 污 染 源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试 行)H J/T 3 9 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T 3 9 8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烟 气 黑 度 的 测 定 林 格 曼 烟 气 黑 度 图 法H J 5 4 0 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砷 的 测 定 二 乙 基 二 硫 代 氨 基 甲 酸 银 分 光 光 度 法(暂 行)H J 5 4 3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汞 的 测 定 冷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暂 行)H J 5 4 8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氯 化 氢 的 测 定 硝 酸 银 容 量 法(暂 行)H J 5 4 9 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氯 化 氢 的 测 定 离 子 色 谱 法D B 4 1/1 0 6 6 2 0 1 52H J 6 2 9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H J 6 8 4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铍 的 测 定 石 墨 炉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H J 6 8 5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铅 的 测 定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H J 6 9 2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H J 6 9 3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定 电 位 电 解 法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国 家 环 保 总 局 令 第 2 8 号)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国 家 环 保 总 局 令 第 3 9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工 业 炉 窑在 工 业 生 产 中 用 燃 料 燃 烧 或 电 能 转 换 产 生 的 热 量,将 物 料 或 工 件 进 行 冶 炼、焙 烧、烧 结、熔 化、加 热 等 工 序 的 热 工 设 备。3.2现 有 工 业 炉 窑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前,已 建 成 投 产 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已 通 过 审 批 的 工 业 炉 窑。3.3新 建 工 业 炉 窑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的 新 建、改 建 和 扩 建 的 工 业 炉 窑 建 设 项 目。3.4标 准 状 态烟 气 在 温 度 为 2 7 3 K,压 力 为 1 0 1 3 2 5 P a 时 的 状 态,简 称“标 态”。本 标 准 中 所 规 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排 放 浓 度 均 指 标 准 状 态 下 干 烟 气 的 数 值。3.5无 组 织 排 放大 气 污 染 物 不 经 过 排 气 筒 的 无 规 则 排 放。3.6排 气 筒 高 度自 排 气 筒(或 其 主 体 建 筑 构 造)所 在 的 地 平 面 至 排 气 筒 出 口 的 高 度。3.7氧 含 量燃 料 燃 烧 后,烟 气 中 含 有 的 多 余 的 自 由 氧,通 常 以 干 基 容 积 百 分 数 来 表 示。4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D B 4 1/1 0 6 6 2 0 1 534.1 现 有 工 业 炉 窑 自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起,执 行 表 1、表 2 规 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新 建 工业 炉 窑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执 行 表 1、表 2 规 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表 1 常 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单位:m g/m3(烟气黑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炉窑类型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颗粒物有色金属熔炼炉 4 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 其他炉窑 3 03 二氧化硫 所有炉窑 2 0 04 氮氧化物(以 N O 2 计)所有炉窑 4 0 05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所有炉窑 1表 2 特 征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单位:m g/m3序号 污染物项目 工业炉窑类型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氟化物(以总 F 计)有色金属熔炼炉 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炭素焙烧炉 3.0其他炉窑 6.02 铅及其化合物有色金属熔炼炉 0.7其他炉窑 0.13 汞及其化合物有色金属熔炼炉 0.0 5其他炉窑 0.0 14 铍及其化合物 所有炉窑 0.0 15 砷及其化合物 所有炉窑 0.46 镉及其化合物 所有炉窑 0.87 氯化氢 所有炉窑 3 08 沥青烟 所有炉窑 3 04.2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工 业 炉 窑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按 表 3 规 定 执 行。表 3 颗 粒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浓 度 限 值单位:m g/m3污染物项目 周界外最高允许浓度颗粒物 1.0D B 4 1/1 0 6 6 2 0 1 544.3 所 有 排 气 筒 高 度 应 不 低 于 1 5 m。排 气 筒 周 围 半 径 2 0 0 m 范 围 内 有 建 筑 物 时,排 气 筒 高 度 还 应 高 出 最高 建 筑 物 3 m 以 上。4.4 工 业 炉 窑 宜 优 先 采 用 天 然 气、电、净 化 后 煤 气 等 清 洁 燃 料;鼓 励 采 用 低 氮 燃 烧、富 氧(纯 氧)燃烧 等 技 术,控 制 氮 氧 化 物 排 放。4.5 工 业 炉 窑 各 生 产 装 置 和 环 节 须 设 立 局 部 或 整 体 气 体 收 集 系 统,有 效 收 集 炉 料 处 理、输 送、焙 烧、出 料 等 各 环 节 产 生 的 废 气,控 制 废 气 无 组 织 排 放。5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5.1 污 染 物 采 样 与 监 测 要 求5.1.1 在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 应 设 置 规 范 的 永 久 性 测 试 孔、采 样 平 台 和 排 污 口 标 志。5.1.2 企 业 安 装 废 气 自 动 监 控 设 备 的 要 求,应 按 有 关 法 律 和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5.1.3 对 企 业 排 放 废 气 的 采 样,应 根 据 监 测 污 染 物 的 种 类,在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 进 行,有 废气 处 理 设 施 的,应 在 该 设 施 后 监 控。对 工 业 炉 窑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测 的 要 求,按 G B/T 1 6 1 5 7、H J/T 7 5和 H J/T 3 9 7 的 规 定 执 行。5.1.4 对 大 气 污 染 物 颗 粒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的 监 测,按 H J/T 5 5 的 规 定 执 行。5.1.5 工 业 炉 窑 大 气 污 染 物 监 测 的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按 H J/T 3 7 3 的 要 求 进 行。5.1.6 企 业 应 按 有 关 法 律 和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对 排 污 状 况 进 行 监 测,并 保 存 原 始 监 测 记录。5.1.7 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的 测 定 采 用 表 4 所 列 的 方 法 标 准。表 4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测 定 方 法 标 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1 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 B/T 1 6 1 5 7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 B/T 1 5 4 3 2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 J/T 5 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 J/T 5 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 J 6 2 93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 J/T 4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 J/T 4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 J 6 9 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 J 6 9 34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 J/T 3 9 85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 J/T 6 76 铅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 J 6 8 57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 J 5 4 38 铍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 J 6 8 49 砷及其化合物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 J 5 4 0D B 4 1/1 0 6 6 2 0 1 55表 4(续)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1 0 镉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 J/T 6 4.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 J/T 6 4.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 J/T 6 4.31 1 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 J/T 2 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 J 5 4 8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 J 5 4 91 2 沥青烟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 J/T 4 55.2 大 气 污 染 物 基 准 氧 含 量 排 放 浓 度 折 算 方 法实 测 的 工 业 炉 窑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应 按 公 式(1)折 算 为 基 准 氧 含 量 排 放 浓 度。各 类 工 业 炉 窑 的 基准 氧 含 量 按 表 5 的 规 定 执 行。222121Oc cO(1)式 中:c 大 气 污 染 物 基 准 氧 含 量 排 放 浓 度,m g/m3;c 实 测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m g/m3;2O 基 准 氧 含 量,%;2O 实 测 的 氧 含 量,%。表 5 基 准 氧 含 量序号 炉窑类型 基准氧含量(O 2)%1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 0 0)1 52 热风炉(鼓风温度4 0 0)1 23 使用燃油或燃气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 3.54 有色金属熔炼炉、炭素厂阳极焙烧炉 按实测浓度计5 其他工业炉窑 96 实 施 与 监 督6.1 本 标 准 发 布 后,新 制、修 订 的 国 家 或 河 南 省 行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 包 括 工 业 炉 窑 控 制 要 求 的,相应 工 业 炉 窑 执 行 国 家 或 河 南 省 行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不 再 执 行 本 标 准。6.2 本 标 准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实 施。D B 4 1/1 0 6 6 2 0 1 566.3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证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正 常 运 行。各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在 对 排 污 设 施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可 依 据 现 场 即 时 采 样、监 测 的 结 果,作 为 判 定排 污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排 放 标 准 以 及 实 施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措 施 的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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