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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CS 91.040 P 5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90 2016 DB11/T 190-2003 公共厕所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toilets 2016-08-10发布 2016-1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90 2016 I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公共厕所规划.3 4.1 规划原则.3 4.2 设置要求.3 5 公共厕所设计.3 5.1 一般要求.3 5.2 具体要求.4 6 固定式公共厕所.7 6.1 设置要求.7 6.2 设计要求.8 7 活动式公共厕所.11 7.1 一般要求.11 7.2 设计要求.11 8 卫生设施设置.11 8.1 厕位比例和数量.11 8.2 其他卫生设施设置.13 8.3 卫生洁具布置.14 9 安装与验收.18 DB11/T 190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11/T 190 2003公共厕所建设标准。本标准与 DB11/T 190 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公共厕所建设标准改为公共厕所建设规范;修改和增减了术语及其定义(修改见 3.1、3.2、3.3、3.4、3.5、3.6、3.8、3.9、3.11、3.12,2003年版 3.1、3.2、3.7、3.3、3.4、3.6、3.18、3.5、3.17 和 3.12;增加见 3.7 和 3.10;删除 2003年版 3.8、3.9、3.10、3.11、3.13、3.14、3.15和 3.16);修改了厕位比例和厕位数量的计 算内容(见 8.1,2003年版 5.1.5);增加了 对有毒、有害 及 易燃易爆气 体(沼气)进行有效处理 的安 全 要求(见 5.1.8);增加了 第三 卫生 间 的设置要求及设施布置 内容(见 5.1.10和 5.2.7);增加了卫生 器 具 节水、防臭 和 防冻 的具体要求(见 5.2.4和 5.2.6);修改了化 粪池 和 贮粪池有效容积 的 确 定 方法(见 6.2.2.6,2003年版 6.14和 6.15);增加了 旱 厕改 造 的原则要求(见 6.2.5);增加了卫生设施的安装与验收的具体要求(见 第 9 章);删除 了公共厕所 无障碍 设施和设计(2003年版 第 9 章 和 附录 A)。本标准由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由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 施。本标准起草 单 位:北京市环境 卫生设计 科学研究 所。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张援方、张茜、贺 洁、赵役、卫 潘明、张海兵、季扬、刘 建 平。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 历次 版本 发 布 情况 为:DB11/T 190 2003。DB11/T 190 2016 1 公共厕所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卫生设施设置和安装与验收的要求。本标准 适 用 于城镇 化 管理地区 的 新 建及改、扩 建公共厕所,其 它地区 可参 照 执 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 所 注日期 的版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 新 版本(包括 所 有 的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6952 卫生 陶瓷 GB/T 17217 城市 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 18920 城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市 杂 用 水水 质 GB 50015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 筑 设计 防 火 规范 GB 50226 铁路旅客车站 建 筑 设计规范 GB 50242-2002 建 筑 给 排 水 及 采暖工程 施 工质 量验收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 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T 50353 建 筑工程 建 筑面 积 计 算 规范 GB 50736 民 用建 筑供暖通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 设计规范 CJ 164 节水 型 生活用 水器 具 CJJ 14 城市 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27 环境 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T 125 环境 卫生 图形符号 标准 JGJ 16 民 用建 筑电 气 设计规范 JGJ 50 城市 道路 和建 筑物 无障碍 设计规范 JGJ 57 剧场 建 筑 设计规范 JGJ 66 博物馆 建 筑 设计规范 DB11/T 147 检查井盖结构、安 全 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厕所 toilets 用 于 大小便 并 安装了相 应 卫生 器 具的 场 所。DB11/T 190 2016 2 3.2 公共厕所 public toilets 在道路两旁或 公共 场 所 等 处 设置的 供 公 众使 用的厕所。3.3 固定式公共厕所 fixed public toilets 不能移 动 使 用的公共厕所,包括独立 式和 附 属 式公共厕所。3.4 独立式公共厕所 detached public toilets 独立 于 其 它 建 筑物 的公共厕所。3.5 附属式公共厕所 attached public toilets 设置 在 公 众 活动的建 筑场 所 内 的公共厕所。3.6 活动式公共厕所 portable public toilets 能移 动 使 用的公共厕所。3.7 旱厕 pit toilets 无 给 水、排 水 设施的公共厕所。3.8 厕所间 cubicles 用 于 大小便、洗漱 并 安装了相 应 卫生洁具的 房 间。3.9 无障碍专用厕所间 toilets for disabled individuals 供老 年 人、残疾 人 等 行 动 不 方 便 的 人 使 用的厕所 间。3.10 第三卫生间 family toilets 单 独 设置的 无 性 别限 定、方 便需 要 协助 的 人(如 父母带异 性的 孩子,子女带异 性的 父母或异 性 服伺的体 弱病 残等 人 士)使 用的厕所 间。DB11/T 190 2016 3 3.11 厕位 position 如厕的位置,根据 便 器 的 类 别 分 为 蹲 位、坐 位和 站 位。3.12 水冲便器 flushing toilet bowls 用 水 冲 洗 的 便 器。4 公共厕所规划 4.1 规划原则 4.1.1 公共厕所的建设规划 应 以 独立 式公共厕所 或 附 属 式公共厕所为主,社 会 公共 场 所 对 外开放 公共厕所为 辅,活动式公共厕所 作 为 应 急补缺。4.1.2 在 举办 大型 活动的 场 所 应 预留放 置活动式公共厕所的 空 间。4.1.3 独立 式和 附 属 式公共厕所规划设置要求如下:a)独立 式公共厕所的 类 别应 按 表 1的规定设置。表 1 独立式公共厕所规划类别 区 域 类 别 商业 区、重 要公共设施、重 要 交 通客 运 设施,公共 绿 地 及其 它环境 要求 高 的 区 域 一 类 城市 主、次 干 路 及 行人 交 通 量 较 大 的 道路 沿线 二类 或 一 类 其 它 街 道 和 区 域 三 类、二类 或 一 类 b)附 属 式公共厕所的 类 别应 按 表 2的规定设置。表 2 附属式公共厕所规划类别 场 所 类 别 大型 商 场、宾 馆、饭店、展览 馆、机 场、车站、影 剧 院、大型 体 育 场馆、综合 性 商 业 大 楼 和 二、三 级医院 等 公共建 筑 一 类 一般 商 场(含超 市)、专业 性 服务机关 单 位、体 育 场馆 和一 级医院 等 公共建 筑 二类 或 一 类 4.2 设置原则 4.2.1 独立 式公共厕所 应 设置 在便 于 如厕、抽 排 的位置,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置 应 满足 城市 公共 服务设施的相 关 管理 要求。4.2.2 城镇 中 下 列 范围 应 设置 独立 式公共厕所:广 场 四周 和 城市 道路两 侧;车站、码头、展览 馆、体 育 场(馆)等 公共建 筑 附 近;DB11/T 190 2016 4 风 景 名 胜古迹游览 区、公 园、公共 休闲绿 地、街心花园(面 积 10000m2以上 的 绿 地)、集贸 市场、大型 停 车场等 公共 场 所;新 建 住宅 区 及 老 居 民 区。4.2.3 城镇 中 下 列 公 众 活动的建 筑场 所 应 设置 附 属 式公共厕所:商 场、超 市 和 商业街、饭店、宾 馆;饭 馆、小 吃店、快餐店、咖啡店 和 茶艺 馆等 餐 饮 场 所;体 育 场馆、展览 馆、影 剧 院、音乐厅 等 公共文体活动 场 所;机 场、火车站、公 交 首末 站、汽 车客 运 站、轨 道 交 通车站、高 速 路 休 息 区、综合 性 服务楼 和 服务 性 单 位。4.2.4 城镇 中 下 列 特殊 地区 宜 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重 要的文 物 保护 单 位,不 允许 对 原 有 的建 筑、场 地进行 改 造 的 场 所;已经 规划建设 完毕,不 方 便 接 通 上 下 水 的 场 所;老 旧 城区、胡同 不 方 便 建设固定式公共厕所的 场 所;短时 间 大 量 人 流聚 集 的 场 所;未来 可能 要规划 或 建设的 但目 前 又 需 要 使 用公共厕所的 场 所。4.2.5 独立 式公共厕所的 间 距 或 服务 半径:a)间 距:商业 性 路 段宜 小 于 300m,生活性 路 段宜 为 300m 500m,交 通 性 路 段宜 为 600m 1000m;b)服务 半径:开放 式公 园(公共 绿 地)宜 为 400m 1000m,城市 广 场 宜 小 于 200m,旅 游景 区 宜 为600m 800m,新 建 居住 区 宜 为 300m 500m。4.2.6 独立 式公共厕所的用 地 面 积 应包括 建 筑 占 地 和 室 外 与其 配套 设施如:无障碍、进 出 入步 道 和化粪池 等 的 占 地 面 积。5 公共厕所设计 5.1 一般要求 5.1.1 应 以 人 为本,遵循 文 明、卫生、方 便、安 全、节 能 的原则。5.1.2 外 观 和 色彩 设计 应 与 周 边 环境 协调。5.1.3 公共厕所 内 应 进行 功 能 分 区,卫生洁具及其 使 用 空 间 应 合 理 布置,并 应 充 分 考虑 无障碍 通道 和 无障碍 设施的 配 置。5.1.4 应 根据 需 求 确 定公共厕所 男 女 厕位的比例、蹲(坐)位数及建 筑面 积。5.1.5 无障碍 设施 应 与公共厕所 同步 设计、同步 建设。无障碍 厕位 或 无障碍 专 用厕所 间 的设计 应符 合 GB 50763和 JGJ 50的规定。5.1.6 宜 采 用 新 型 卫生设 备、新 型 节水 设 备 和 新 型 卫生设施。5.1.7 应采 取 臭 味控制措 施,优先 采 用 非遮味、非喷淋、经济、可 靠 及 维护简 单 的 除臭 技术。5.1.8 应 对 化 粪池、检查井 和 抽 粪 井 的 沼气 采 取 有效 控制措 施。5.1.9 应采 取 防 蝇、防 蚊措 施。5.1.10 商业 区、重 要公共设施、重 要 交 通客 运 设施、公共 绿 地、医院 及其 它环境 要求 高 的 区 域 的公共厕所 应 设 第三 卫生 间。5.1.11 公共厕所的 使 用 空 间 在 保 障 满足 基 本 功 能需 求的 条 件下,可 视 情况适 当 增设其他 服务 功 能。5.2 具体要求 5.2.1 标志 DB11/T 190 2016 5 5.2.1.1 标 志 的 图形符号应符 合 CJJ/T 125的规定。5.2.1.2 公共厕所 附 近 应 设 导向 标 志牌,导向 标 志牌 内容 应包括 公共厕所的标 志、方 向 和 距离。5.2.1.3 公共厕所 进 出 口 应 设性 别 标 志,标 志 应 设置 在 固定的 墙 体 上。第三 卫生 间 入 口 的 专 用标 志 见 图 1。第三 卫生 间 标 志 说 明 第三卫生间 Family toilet 图形:男 性、女 性及其 小孩 正 面 全 身剪 影,残疾 人 侧 面 剪 影。作 用:无 性 别限 定,方 便需 要 协助 的 人(如 父母带异 性的 孩子,子女带异 性的 父母 或异 性 服伺 的体 弱病 残等)使 用的厕所 间。设置:设 于 公共厕所 图 1 第三卫生间标志图 5.2.1.4 公共厕所 内 应 设 蹲坐 位标 志、无障碍 厕位标 志、厕位 有无人 标 志 等。5.2.1.5 第三 卫生 间内 多功 能 台、儿童 安 全 座椅 等应 设 专 用标 志。5.2.2 建筑 5.2.2.1 防 火 设计 应符 合 GB 50016的规定,管理间 应 至 少 配 置 1具 1A的 手 提 式 干 粉灭 火 器。5.2.2.2 内 墙 面应 光滑、便 于 清 洗;地 面应 抗渗、防 滑、不 积水。5.2.2.3 应 设置 工 具 间,面 积 宜 为 1m2 2m2。5.2.2.4 无障碍 厕所 间 应 设 在 首 层。5.2.2.5 厕位 间 所 有 蹲、坐 位 均 应 设置 扶手 并 应 根据 厕位 隔板承 重 情况 选择(落 地 或 壁挂 安装)。5.2.2.6 宜 将 管 道、通风等 附 属 设施 集中 在 单 独 的 夹 道 中。5.2.2.7 建 筑面 积 计 算 应符 合 GB/T 50353的规定。为 方 便使 用,以 下 列 出了 GB/T 50353中 几种常 见情况 的计 算方法:建 筑物 的建 筑面 积 应 按 自然层 外 墙 结构 外 围 水平 面 积 之 和计 算。结构 层 高 在 2.20m及 以上 的,应 计 算全 面 积;结构 层 高 在 2.20m以 下的,应 计 算 1/2面 积。建 筑物 内 设 有 局部 楼 层 时,对于 局部 楼 层 的 二 层 及 以上楼 层,有 围 护 结构 的 应 按其围 护 结构 外围 水平 面 积 计 算,无 围 护 结构 的 应 按其 结构 底板 水平 面 积 计 算,且 结构 层 高 在 2.20m及 以上 的,应 计 算全 面 积,结构 层 高 在 2.20m以 下的,应 计 算 1/2面 积。对于 形 成 建 筑空 间 的 坡屋顶,结构 净 高 在 2.10m及 以上 的 部 位 应 计 算全 面 积;结构 净 高 在 1.20m及 以上 至 2.10m以 下的 部 位 应 计 算 1/2面 积;结构 净 高 在 1.20m以 下的 部 位 不应 计 算 建 筑面 积。地 下 室、半 地 下 室 应 按其 结构 外 围 水平 面 积 计 算。结构 层 高 在 2.20m及 以上 的,应 计 算全 面 积;结构 层 高 在 2.20m以 下的,应 计 算 1/2面 积。5.2.3 电气 5.2.3.1 供电 设计 应符 合 JGJ 16的规定。DB11/T 190 2016 6 5.2.3.2 厕所 间 应采 用 节 能型电 气 设 备 和照 明 灯 具。5.2.4 卫生器具 5.2.4.1 采 用 节水防臭、性 能可 靠、故 障 率低、维 修 方 便 的卫生 器 具。5.2.4.2 瓷质 卫生 器 具 尺寸 及 外 观 质 量 应符 合 GB 6952的要求。5.2.4.3 不 锈钢 卫生 器 具的 材 质 厚度 1mm,采 用 压 制 成 型工 艺。外 观 应 无明 显 色 差 和 缺 陷,表 面 光 洁,无 拉伸 和 焊 接 缺 陷。平 整、不 变 形、不 翘曲、面 板 平 面 度 允 差 2mm。5.2.4.4 应 设置 坚 固、耐腐蚀 的 挂 物 钩。5.2.4.5 大便 器 的布置 以蹲 便 器 为主,并 应在 男 女 厕所 间 各 设置 不少 于 一 个 坐 便 器,坐 便 器 应 配备 能提 供 一 次 性 坐 垫 的设 备。5.2.4.6 洗 手龙 头、洗 手液 宜 采 用 非接 触 式的 器 具。5.2.4.7 应 选 用 耐腐蚀 和 水 封 性 能可 靠 的 地 漏。5.2.4.8 清 洁 池 应 单 独 设置,并 宜 采 用 坚 固、易 清 洗 的 成品。5.2.4.9 卫生 器 具的 节水 功 能应符 合 CJ 164的规定,并 应 满足以 下要求:小便 器 宜 采 用 半 挂 式 便 斗,每 次 用 水 量 1.5L;大便 器 宜 采 用具 有水 封 功 能 的前 冲 式 蹲 便 器,每 次 用 水 量 4L;应采 用 节水 龙 头;采 用生 物 处理 或 化 学处理 污 水,循 环 用 水 冲 便 的卫生 器 具,处理 后 的 水 质应 达到 GB/T 18920的要求,并 在 用 水 点 设置 杂 用 水 标 志。5.2.5 通风除臭 5.2.5.1 建 筑 设计 应 考虑 自然 通风。5.2.5.2 建 筑通风、采 光 面 积 之 和与 地 面面 积 比 不 宜 小 于 1:8。5.2.5.3 应 设 机 械 通风,维 持微负压。通风 量的计 算 应 根据 厕位数 以 每 蹲、坐 位 40m3/h、每 站 位 20m3/h和 保 证 厕所 间 的 通风 换 气 频率 5次/h分 别 进行 计 算,取 其 中 大 值 为计 算 结 果。5.2.5.4 机 械 通风 的 通风 口 的位置 应 根据 气 流 组织 设计的 结 果 布置,气 流 组织 设计的原则 应 保 证 通风 所 提 供 的 新 鲜 空 气 先经 过 人 的 呼吸 区;排风 口 宜 设 在 蹲、坐、站 厕位 附 近,排风 管 道 宜 设置 在 墙 内并 垂直 布置。5.2.5.5 排 水管 道 的主 干 管 应 设 通 气管,通 气管 宜 采 用 排 水 塑 料 管,管 径 75mm。5.2.5.6 室 内臭 味 气 体、微 小 气 候 应符 合 GB/T 17217的规定。5.2.6 供暖、空调和防冻 5.2.6.1 供暖 设计 应符 合 GB 50736的规定。供暖 设计 温 度:管理间 18,厕所 间 12。5.2.6.2 设置 空调 设 备 的固定式公共厕所,夏 季 室 内 控制 温 度 宜 30。5.2.6.3 无 供暖 设施的公共厕所 应 有防冻 措 施,其给 水管 道 上 应 设置 电 伴热丝 保 温 或在 每个 出 水 点 设 防冻 阀门。5.2.7 第三卫生间 5.2.7.1 应独立 设置,位置 宜靠 近 公共厕所 入 口,应 方 便 行 动 不便 者 进 入,设置 第三 卫生 间 的公共厕 所 可不 设置 无障碍 专 用厕所 间。5.2.7.2 使 用 面 积 宜 6,平 面 布置 参 见 图 2。DB11/T 190 2016 7 图 2 第三卫生间平 面 布置 参考 图(单 位 mm)5.2.7.3 内 部 基 本设施 应包括 成 人 坐 便 器、成 人 洗 手 盆、多功 能 台、安 全 抓杆、挂 衣 钩 和 呼 叫 器,有条 件 时 还 应 设 儿童 坐 便 器、儿童 小便 器、儿童 洗 手 盆 和 儿童 安 全 座椅。5.2.7.4 成 人 坐 便 器、成 人 洗 手 盆、多功 能 台、安 全 抓杆、挂 衣 钩、呼 叫 按 钮 应符 合 GB 50763的规定要求。5.2.7.5 儿童 安 全 座椅宜 可 折叠 并 采 用标准 产 品,离 地 安装 高 度 宜 为 300mm。6 固定式公共厕所 6.1 设置要求 6.1.1 固定式公共厕所的设置 应符 合 GB 50337和 CJJ 27的规定,并 应 根据 所 在 地区 的 重 要 程 度 和 人流 量,设置 不 同 类 别 和规 模 的公共厕所。6.1.2 固定式公共厕所的 类 别 及要求 应符 合表 3的规定。表 3 固定式公共厕所类别 及 要求 序 号 项 目 一 类 二类 三 类 1 平 面 布置 大便 间、小便 间 与 洗 手 间 应 分 区 设置 大便 间、小便 间 与 洗 手 间 宜 分 区 设置;洗 手 间 男 女可 共用 大便 间、小便 间 宜 分 区 设 置;洗 手 间 男 女可 共用 DB11/T 190 2016 8 表 3(续)序 号 项 目 一 类 二类 三 类 2 管理间(m2)12(附 属 式 不 要求)8 12(附 属 式 不 要求)8;视条 件设置 3 第三 卫生 间 有 视条 件设置 无 4 工 具 间(m2)2 1 2 1 2;视条 件设置 5 厕位 面 积 指 标(m2/位)5 10 3 4.9 2 2.9 6 室 内 顶 棚 防 潮 耐腐蚀材 料吊 顶 涂料 或 吊 顶 涂料 7 室 内 墙 面 贴 面 砖 到顶 贴 面 砖 到顶 贴 面 砖 到 1.5米 或 水 泥抹 面 8 给 水管 道 暗 装 暗 装 宜 暗 装 9 清 洁 池 有,不 暴露 有,不 暴露 有 10 照 度(Lx)150 100 75 11 供暖 有 有 视条 件 需 要设置 或 有防冻 措 施 12 空调(电 扇)空调 视条 件设置 空调或电 扇 视条 件设置 电 扇 视条 件设置 13 大便 厕位(宽(m)深(m)(0.90 1.20)(1.30 1.50)(0.90 1.20)(1.201.50)0.85(1.00 1.20)14 大便 厕位 隔 断 板 及 门 上 沿 距 地 面 高 度(m)1.80 1.80 1.2,视条 件 需 要设置 15 坐 便 器 普 通 坐 便 器,洗 净 式坐 便 器 视条 件设置 普 通 坐 便 器 普 通 坐 便 器 16 小便 器 半 挂 半 挂 不 锈钢 或瓷 砖 小便 槽 17 便 器 冲 水 设 备 自 动 感 应或 非接 触 式 人 工 冲 便 装置 自 动 感 应或 非接 触 式 人 工 冲 便 装置 手 动 阀、脚踏阀,集中 水 箱 自 控 冲 水 18 无障碍 厕位 有 有 有 19 无障碍 小便 厕位 有 有 视条 件定 20 无障碍 厕位 呼 叫 器 有 有 无 21 无障碍 通道 有 有 有 22 小便站 位 间 距(m)0.8 0.7 视条 件定 23 小便站 位 隔板(宽 高)0.4 0.6 0.4 0.6 视 需 要定 24 儿童 小便 器 有 视条 件定 无 25 蹲、坐 位 扶手 有 有 视条 件定 26 厕位 挂钩 有 有 有 27 手 纸架 有 有 无 28 蹲、坐 位 废纸 容器 有 有 有 29 洗 手 盆 有 有 视条 件定 30 洗漱 热 水 有 无 无 31 洗 手液 盒 有 有 无 32 烘 手 器 有 视 需 要定 无 33 面 镜 有 有 无 34 除臭 设 备 有 有 视条 件定 注:除臭 设 备 是 指 具 有对 公厕 臭 味 有处理效 果 并 形 成 合 理气 流 组织 的 空 气 净 化设 备 或 系统。DB11/T 190 2016 9 6.2 建设要求 6.2.1 建筑 6.2.1.1 公共厕所建 筑面 积 宜 按如下要求设计:车站(含 站 前 广 场)、码头、体 育 场(馆)等场 所的公共厕所:千 人(按一 昼夜 最 高 聚 集 人 数计)建 筑面 积 指 标 宜 25m2;街 道 公共厕所 千 人(按一 昼夜 流 动 人口 计)建 筑面 积 指 标为 5m2 10m2。居住 区 公共厕所 千 人 建 筑面 积 指 标为 10m2。6.2.1.2 独立 式公共厕所 平 均每 厕位建 筑面 积 指 标(以 下 简 称厕位 面 积 指 标)应符 合以 下要求:一 类:5m2 10m2;二类:3m2 4.9m2;三 类:2m2 2.9m2。6.2.1.3 独立 式公共厕所 室 内 净 高 宜 3.5m 4.0m,设 天窗 时 可 降 低 至 3.2m,首 层 室 内地 面 标 高 应 高 于室 外 地 坪 0.15m。6.2.1.4 平 面 布置要求如下:大 门 应能 双 向 开 启;宜 将 大便 间、小便 间 和 洗 手 间 分 区 设置;应 分 设 男、女通道,在 进 门 处 应 设 视 线 屏蔽;厕所 间 厕位数 20个 时 应 设 双 出 入 口;每个 大便 器 应 有 一 个 独立 的厕位 间;厕所 间平 面 尺寸 宜 按 表 4选 用:表 4 厕所间平 面优先尺寸(净尺寸)(mm)洁具数量 宽 度 长 度 三 件洁具 1200,1500,1800,2100 1500,1800,2100,2400,2700 二 件洁具 1200,1500,1800 1500,1800,2100,2400 一件洁具 900,1200 1200,1500,1800 6.2.1.5 大便 厕位的 尺寸 应 按公厕 类 别 确 定,净尺寸 长 1000mm 1500mm、宽 850mm 1200mm;每个 小便站 位(含 小便 池)长 750mm、宽 700mm;独立小便 器间 距 700mm 800mm;一 层 蹲 位 台 面 宜 与 地 面 标高 一 致。6.2.1.6 厕所 内单 排 厕位 外开 门走 道 宽 应 1000mm;双 排 厕位 外开 门走 道 宽 1500mm 2100mm。6.2.1.7 厕位 间 的 隔板 及 门 应符 合以 下要求:隔板 及 门 的下 沿 与 地 面 距离 应 100mm,150mm;独立小便 器 站 位 应 设 隔板,隔板 距 地 面 600mm,长 600mm,宽 400mm;门 及 隔板材 料 应采 用 防 潮、防 划、防 画、防 烫 材 料;厕位 间 的 门 宜 采 用 升降 式的 合 页 和 显 示 有人无人 的 门锁,并 能 由 管理人员 从 外开 启。6.2.1.8 单 层 公共厕所 窗 台距室 内地 面 高 度 应 1.80m;双 层 公共厕所 上 层 窗 台距 楼 地 面 高 度 应 1.50m。DB11/T 190 2016 10 6.2.1.9 公共厕所 地 面、蹲 台、小便 槽 及 墙 裙,均 应采 用 不 透 水 材 料,并 应 设置 水 沟 或 地 漏。冲 洗 水 不应 流向室 外,地 面 坡度 应 坡 向 水 沟 或 地 漏,蹲 台 坡度 应 坡 向 蹲 便 器。三 类 公共厕所 大便 器 宜 使 用 隔 臭便 器,小便 槽 可不 设 站 台,室 内地 面 坡度 应 坡 向 小便 槽。6.2.1.10 地 下厕所的设计,应 充 分 了 解 场 址 地 下 构筑物 及 市 政 管 线 的 现状,并 应 考虑 粪 液 抽 吸 深 度、除臭 和 自然 采 光 的 问题。当 污 水 不能 直 接 排 入 市 政 管 线 时,必 须 设置 贮粪池,并 配备 污 泵 提 升 设 备。6.2.1.11 通风 孔 等通 至 厕 外 的 开 口处 应 设 铁 篦 防 鼠。6.2.1.12 附 属 式公共厕所厕所 间 的 入 口 不应 设置 在 人 流 集中 处 和 楼 梯 间内,避免 相 互 干 扰。厕所 间 宜设置 在 主建 筑 的 入 口 层,并 设置 单 独 出 入 口。6.2.2 给排 水 6.2.2.1 公共厕所给 水、排 水管 道 设计 应符 合 GB 50015的要求,当 给 水水 压 不 足 时 应采 取 技术 措 施。6.2.2.2 公共厕所 排 水管 道应采 用 塑 料 排 水管,卫生 器 具的 排 水管 径 和 管 道 坡度 应 按 表 5和 表 6确 定。表 5 卫生器具 的排 水 管径 卫生 器 具 排 水管管 径(mm)排 水管 支 干 管 径(mm)蹲、坐 便 器 110 支 管 160 干 管 200 小便 器 50 110 洗 手 盆 50 75 地 漏 75 75 清 洁 池 50 75 表 6 排 水 管管道坡度 管 径(mm)通 用 坡度 最小 坡度 管 径(mm)通 用 坡度 最小 坡度 50 0.035 0.025 160 0.02 0.015 75 0.03 0.025 200 0.017 0.015 110 0.03 0.025 250 0.015 0.01 125 0.025 0.02 315 0.01 0.005 6.2.2.3 公共厕所 粪水 排 放 方 式 应采 用 经 化 粪池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管 道 的 方 式;当 不 具 备 排 入 市 政 污 水管 道 条 件 时,可采 用设 贮粪池 用 抽 粪 车 抽 吸 的 排 放 方 式。6.2.2.4 化 粪池 和 贮粪池 距离 地 下 取 水 构筑物不 得 小 于 30m。6.2.2.5 化 粪池 和 贮粪池 的设计 应 满足以 下要求:应 设置 在 人 们 不 经 常 停留、活动 之 处,并 应 靠 近 道路 以 方 便 抽 粪 车 抽 吸;池 壁 距 建 筑物 外 墙宜 5m,并 不 得 影 响 建 筑物 基 础,不应 将 化 粪池全 部 或 部 分 建 在 公厕 室 内地面 之 下,特殊 情况 视 现 场 条 件定;四 壁 和 池 底 应 做 防水处理,池 盖必 须 坚 固(特 别是可能 行 车 的位置);检查井、吸 粪口 不应 设 在 低 洼 处;检查井、吸 粪口 及 井盖应 按 DB11/147规定设置。6.2.2.6 化 粪池 和 贮粪池有效容积 应 按 表 7确 定。DB11/T 190 2016 11 表 7 化粪池 和 贮粪池有效容积 总 厕位数(个)化 粪池有效容积(m3)贮粪池有效容积(m3)1-4 4.0 5.0 5-10 6.0 12.0 11-22 12.0 20.0 23-32 20.0 33.0 33-42 30.0 45.0 43-56 40.0 60.0 57-70 50.0 80.0 注 1:化 粪池 的 清 掏 期 按 90天,贮粪池 的 清 掏 期 按 2天 计 算。注 2:可 根据 清 掏 期调 整 有效容积。6.2.2.7 公共厕所 粪水 排 放 方 式 采 用其他技术 时,应 满足 减量化、资源 化、无害 化的要求。6.2.3 卫生器具 6.2.3.1 一、二类 大、小便 的 冲 洗应采 用 自 动 感 应或 非接 触 式 人 工 冲 便 装置。6.2.3.2 挂钩 应 安装 在 侧 隔板,挂钩承 重 量 20Kg。6.2.3.3 一 类 公共厕所 应 配 置 烘 手 器 或 纸 巾 盒。6.2.4 通风 6.2.4.1 厕所的 纵轴 宜 垂直 于 夏 季 主 导 风 向,并 综合 考虑 太阳辐射 以 及 夏 季 暴 雨 的 袭击 等。6.2.4.2 外 墙 侧 窗 不能 满足 要求 时 可 增设 天窗,开 设 天窗 时,宜 在 天窗 外侧 加设 挡 风 板,以 保 证 通风 效 果。6.2.4.3 除臭 排风 管 的布置 应 与建 筑结构结 合 设计。6.2.5 旱厕 改造 市 政 设施 配套,场 地 条 件 允许时,不 低 于 二类 公厕标准;但 建 筑面 积 40m2时,宜 按 三 类 公共 厕所标准设计。7 活动式公共厕所 7.1 一般要求 7.1.1 应便 于 运 输、移 动 存储 和安装 拆卸。与 配套 粪 便 收 运 车 辆 的 连 接 应 快 速、简 便。7.1.2 大型 活动和 救灾 应 急 情况 下,活动厕所的设置数量 宜 按 每 50人 一 个 厕位计 算。7.2 建设要求 7.2.1 构造及材料 7.2.1.1 每 组 活动厕所 至 少 配 置一 个 无障碍 厕位 或 第三 卫生 间。7.2.1.2 根据 使 用 需 要 可 设置 管理间 和 工 具 间,管理间 面 积 宜 4m2,管理间 宜 设置 拖 布 池。7.2.1.3 每 厕位 应 设置 有效 面 积 0.2m2采 光 窗,采 用 不 易 碎、透 光率 50%的 材 料,并 保 证 隐 蔽 性。7.2.1.4 每 厕位 应 设置 蹲 便 器(或 坐 便 器)、洗 手 盆、扶手、挂钩、面 镜、手 纸架、废纸 容器、防臭 地 漏。扶手 应 牢 固、方 便、安 全。挂钩 应 安装 在 侧 壁,挂钩承 重 量 10Kg。7.2.1.5 每 厕位 内 部 平 面最小 净尺寸 不应小 于 1000mm 1300mm。DB11/T 190 2016 12 7.2.1.6 每 厕位 内 部净 高 应 2.1m。7.2.1.7 内 墙 面应采 用 防 潮、防 划、防 画、防 烫 材 料;地 面、蹲 台 应采 用 防 滑、耐 磨、易 清 洁 材 料。7.2.1.8 主体 材 料 应符 合 GB 50016的 防 火 要求,防 火等 级 应不 低 于 B1级。7.2.2 给排 水 7.2.2.1 宜优先 采 用 水 冲 洗 系统,在 给 排 水 条 件 不 具 备 的 地 点,应 根据 粪 便 收 运 条 件,采 用 水 箱 给 水冲 洗 系统 或 免 水 冲 系统。7.2.2.2 每 厕位 水 箱 的 有效容积 应 0.3m3。7.2.2.3 每 厕位 粪 箱 的 有效容积 应 0.4m3。7.2.2.4 粪 箱 应 具 有防 腐 功 能,并 应 满足以 下要求:粪 箱 应 设置 便 于 抽 吸 粪 便 的 抽 粪口,其 孔 径 应 160mm;粪 箱 应 设置 泄 污 口,孔 径 应 100mm;粪 箱 应 设置 排 气管,管 径 应 75mm。8 卫生设施设置 8.1 厕位 比例 和 数 量 8.1.1 男 女 厕位比例 可 按公式(1)计 算:M F R/5.1=(1)式 中:R 女 厕位数与 男 厕位数的比例;1.5 女 性与 男 性如厕 占 用 时 间 比 值;F 女 性如厕 预 测 人 数/日;M 男 性如厕 预 测 人 数/日。注:通 常 情况 下 男 女 如厕 预 测 人 数按 1:1计 算,特殊 情况 根据 实 际 如厕 人 数计 算。8.1.2 独立 式公共厕所厕位 服务 人 数标准 应 按 表 8确 定。表 8 独立式公共厕所厕位 服务人数 标准 场 所 服务 人 数/每个 厕位 天 男 女 广 场、街 道 500 350 车站、码头 150 100 公 园 200 130 体 育 场 外 150 100 平 房 区 及 街 巷 胡同 25-30 注 1:平 房 区 及 街 巷 胡同 厕位 服务 人 数标准 可 视 实 际 使 用和 场 地情况适 当 调 整。注 2:平 房 区 及 街 巷 胡同 厕位 服务 人 数 指 常 住 人口。8.1.3 商 场、超 市 和 商业街 公共厕所厕位数量 应符 合表 9的规定。DB11/T 190 2016 13 表 9 商场、超 市和 商业街 公共厕所厕位 数 营 业 面 积(m2)男 女 1000 1 2 1001 2000 2 4 2001 4000 3 6 4000 每 增加 1000m2男 厕位增加 1个,女 厕位增加 2个 注:商业街 应 按 没 有 厕所的 商店 营 业 面 积 合 并 计 算。8.1.4 饭 馆、咖啡店、小 吃店、快餐店 等 餐 饮 单 位公共厕所厕位数量 应符 合表 10的规定。表 10 饭馆、咖啡店、小吃店 和 快餐店 公共厕所厕位 数 设施 男 女 厕位 30座 位 以 下 至 少 设 1个 无 性 别 蹲 位 30-50座 位 至 少 设 1个;50-100座 位 以 下设 2个;超 过 100座 位 每 增加 100座 位增设 1 个 30-50座 位设 2个;50-100座 位 以 下设 3个,超 过 100座 位 每 增加 65座 位增设 1个 注 1:公共厕所 服务 范围 内 的改、扩 建 餐 饮 单 位 可不 设。8.1.5 电 影院、剧场等场 所公共厕所厕位数量 应符 合 JGJ 57的规定。8.1.6 展览 馆、博物馆等场 所公共厕所厕位数量 应符 合 JGJ 66的规定。8.1.7 体 育 场馆等 公共文体活动 场 所公共厕所厕位数量 应符 合表 11的规定。表 11 体 育场馆等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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