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88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 作业安全规范”。1038.DB11/T 1322.5-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更新为“GB 18265 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1039.DB11/T 1322.6-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 28009”更新为“GB/T 28009”、“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更新为“GB 50072 冷库设计标准”、“DB11/T 450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 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更新为“DB11/450 餐饮服务单 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B11/1014”更 新为“DB11/T 1014”、“DB11/T 1191 实验室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规范”更新为“DB11/T 1191.1 实验室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 1部分:工业企业”。(2)将正文中的“GB 28009”更新为“GB/T 28009”、“DB11/T 450”更新为“DB11/450”、“DB11/1014”更新为“DB11/T 1014”、“DB11/T 1191”更新为“DB11/T 1191.1”。1040.DB11/T 1322.7-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正文中的“GA 1131”更新为“XF 1131”。1041.DB11/T 1322.8-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部分:纺织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 输 安全规 程”更新为“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 铁路、道路运 输 安全规 程”、“AQ 4242”更新为“WS 717”、“AQ 7003 棉 纺织企业安全 操 作规 程”更新为“AQ 7003 棉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 程”、“GA 654”更新为“XF 654”、89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GA 1131”更新为“XF 1131”。(2)将正文中的“AQ 4242”更新为“WS 717”、“GA 654”更新为“XF 654”、“GA 1131”更新为“XF 1131”。1042.DB11/T 1322.9-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服装制造 加 工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正文中的“GA 703”更新为“XF 703”、“GA 1131”更新为“XF 1131”。1043.DB11/T 1322.10-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0部分:木材加 工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1)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T 11651 个体防护 装 备 选 用规范”更新为“GB 39800.1 个体防护 装 备配备 规范 第 1部分:总则”、“AQ/T 4251 木材加 工企业 职 业 病 危 害防治 技术规范”更新为“WS/T 745 木材加 工企业 职 业 病 危 害防治 技术规范”、“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 安全管理”更新为“XF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 安全管理”、“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 安全管理 通则”更新为“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 安全管理 通则”、“TSG G0001 锅炉 安全技术 监察 规 程”更新为“TSG 11 锅炉 安全技术 规 程”、“DB11/755”更新为“DB11/T 755”。(2)将正文中的“GB/T 11651”更新为“GB 39800.1”、“AQ/T 4251”更新为“WS/T 745”、“GA 654”更新为“XF 654”、“GA 1131”更新为“XF 1131”、“TSG G0001”更新为“TSG 11”、“DB11/755”更新为“DB11/T 755”。1044.DB11/T 1322.11-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1部分:家具 制造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 5091”更新为“GB/T 5091”、“GB 16754 机械 安全 急 停 设计 原则”更新 为“GB/T 16754 机械 安全 急 停功能 设计 原则”、“GA 654”更新为“XF 654”、“GA 1131”更新为“XF 1131”。(2)将正文中的“GB 5091”更新为“GB/T 5091”、“GB ICS 13.100 W 09 备案号:56050-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8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部分:纺织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8:Textile enterprises 2017-06-29发布 2018-01-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322.8 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定内容.1 3.1基础管理要求.1 3.2场所环境.1 3.3生产设备设施.2 3.4特种设备.3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3 3.6用电.4 3.7消防.4 3.8危险化学品.5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5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6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6 4评定细则.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3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0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5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0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9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5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7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0 DB11/T 1322.8 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 1部分:总则;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 3部分:加油站;第 4部分:石油库;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 业;第 6部分:食 品制 造企 业;第 7部分:饮料 制 造企 业;第 8部分:纺织企 业;本 部分为 DB11/T 1322的第 8部分。本 部分 按照 GB/T 1.1 2009给出 的规则 起草。本 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 局提出并归口。本 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 局组织实 施。本 部分 起草单位:北京时尚 控 股有限责任 公 司、北京市 劳动 保 护 科 学 研究 所、北京纺织工程 学 会。本 部分 主 要 起草 人:代宝乾、徐亚博、由莉蕻、杨建军、韩长 安、汪彤、吕良海、宋冰雪、谢昱姝、张蓓、姚卫华、葛悦、张晋、周扬凡、邓兵兵。DB11/T 1322.8 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部分:纺织企业 1 范围 本 部分规定 了纺织企 业(以下 简称“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 评定细则。本 部分 适 用 于 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 划 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于 本 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 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GB 4387 工 业 企 业 厂 内 铁路道路运输 安全规 程 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范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 规范 AQ 4242 纺织 业防 尘 防 毒 技术规范 AQ 7002 纺织工 业 企 业安全管理规范 AQ 7003 棉 纺织企 业安全操作规 程 GA 654 人员 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1131 仓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BZ/T 189.8 工 作场所 物 理 因 素 测量 第 8部分:噪音 DB11/450 餐 饮 服务 单位 使用 瓶装液 化 石油 气 安全条件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2 场所环境 3.2.1 厂房 3.2.1.1 按 GB 50016的规定,甲、乙、丙类厂 房的 耐火 等级 不应低于二 级,其他厂 房的 耐火 等级 不应 低于三 级。3.2.1.2 生产 加工 车间和 员 工 集体宿舍不应 使用 燃烧 性 能 等级 低于 A级的 彩钢板。3.2.1.3 厂 房内 不应 设 置宿舍。3.2.1.4 厂 房的防 火间距、安全 出口 和疏散门 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1.5 厂 房内 疏散 通 道 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和 GA 654的规定。DB11/T 1322.8 2017 2 3.2.1.6 烧毛间应采 用防 火墙 与 相邻车间 分 隔开。3.2.1.7 涂 层 车间、气相 整 理 车间应采 用防 火墙 分 隔 为 独立 工 段。涂 层 车间 的 溶剂调配 间 与 相邻车间 应采 用 抗爆 墙 分 隔,并 应 靠外 墙 布 置,应 有 泄爆 的 门 窗或轻型泄爆屋面,泄爆方向 应 朝外 设 置。3.2.2 厂区环境 3.2.2.1 厂 区 内 应 设 置 醒目 的 禁止吸烟 标 志,并按 GB 4387的规定,设 置 限 速、限 高 等安全 警示 标 志。3.2.2.2 厂 区 内的消防 车道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2.3 厂 区至 少应 有 2个供 消防 车 进 出 的 出 入 口,且 其间距不应 小 于 50 m。3.2.3 仓库 3.2.3.1 按 GB 50016的规定,甲、乙、丙类仓 库 的 耐火 等级 不应低于二 级。3.2.3.2 仓 库 内 不应 设 置宿舍。3.2.3.3 甲类仓 库 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地点 等作业场所的防 火距 离 不应 小 于 30 m,乙类、丙类仓 库 与 其他 建 筑物 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3.4 仓 库 安全 出口 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3.5 仓 库 的 疏散门应采 用 向 疏散 方向 开 启 的 平 开门,仓 库 首层靠 墙 的 外侧 可采 用 推拉 门 或卷帘 门。3.2.3.6 仓 库 内 储 存 物 品 应 分 类、分 堆、限 额存放,主 通 道 的 宽度 不应 小 于 2 m,每个堆垛 的 面积 不应 大 于 150 m2,物 品 堆放 应符合 GA 1131的规定。3.2.3.7 仓 库 内 需 要设 置 货架 时,货架 应采 用 非 燃烧 材 料 制作。3.2.3.8 仓 库 内 车 辆 和 电 气装置 的使用 应符合 GA 1131的规定。3.2.3.9 仓 库 内 不应 使用 明 火,并 应 设 置 醒目 的 禁止吸烟、禁止 使用 明 火 等安全 警示 标 志。3.2.4 建筑物防雷 设 置 防 雷 与 接地系统。甲、乙类 建 筑物 的防 雷 装置应 半年检 测 一 次,其他类 建 筑物应 每年检 测 一 次,并 应 由有 资质 的 专 业部 门 出 具检 测合 格证书。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 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 的设备设施。3.3.1.2 设备设施的 运 动 传递 部件等危险部 位 应 设 有 完好 有 效 的安全防护 装置,并 设 置 安全 警示 标 志。3.3.1.3 机械打手 部 位 和 轧 点 的 进 口 处 应 设 有 安全防护 装置,且具 有 机械 或 电 气 联锁措 施。3.3.1.4 设备设施的安全 联锁、快停 和 急停 等安全 装置应 正常 有 效,电 气装置、电 气 联锁 装置、电 气限位 装置应 安 装 牢固,并 安 装 绝缘 装置。3.3.1.5 存 在 有 毒 有 害 气体 或 液体 泄 漏 的设备设施 应 安 装 报 警 装置,且 正常 有 效。3.3.1.6 设备设施使用的 压力表、安全 阀 等安全附件,应 定 期 进 行 计量 检 定 和 安全 检 定。3.3.1.7 设备 上 或 作业 区 域 应 按 规定设 置 平 台、防 坠落栏杆、安全 圈 和 防护 板 等,搭 设的 平 台、钢 梯、栏杆、走 板、脚手 架 和 登 高 使用的 梯子 等 应 坚固 且 防 滑。3.3.1.8 设备设施及 周 边 环境 应 保 持清洁,不应 有 积 尘、杂 物 等。3.3.2 棉纺织设备 3.3.2.1 棉 纺织 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应符合 AQ 7002和 AQ 7003的规定。DB11/T 1322.8 2017 3 3.3.2.2 棉 纺 厂开 清 棉和 废 棉 处 理的 输 送 管 道 系统 中 应 安 装火 星探除 装置。3.3.2.3 抓 棉(毛)机 和输棉(毛)管 道 内 应 安 装 金属探 测 排除 装置。3.3.3 印染及整理设备 3.3.3.1 印染 及 整 理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应符合 AQ 7002的规定。3.3.3.2 涂 层 设备设施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a)涂 层 机导热 油 管 应 有保 温 层,平 台、楼梯 应 有 护 栏 和 防 滑措 施;b)涂 层 机、搅拌机、研 磨机、脱泡机 等设备 应 有 防 静 电 接地 措 施;c)溶剂调配 间应 有 机械 通 风 系统,风机 应采 用防 爆 风机,并 与 相邻 房 间 保 持 相对 负压;d)在 使用 甲 苯、二甲 基 甲 酰胺 等 散 发爆 炸 性 气体 的 涂 层 工 段 和涂 层调配 间,应 设 置相应 的 气体 浓度 探 测 器 或检 漏报 警 装置。3.3.3.3 烧毛 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应符合 AQ 7002的规定。3.3.4 毛麻纺织设备、针织设备和丝绸(绢)纺织设备 毛 麻 纺织 设备、针 织 设备 和 丝绸(绢)纺织 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应符合 AQ 7002的规定。3.3.5 非织造布设备 3.3.5.1 开包 机角钉 帘 观察 窗 及 送 棉 口 处在无 安全 联锁 装置 的 状态 下 应 设防护 板(或 不 易破碎 的 有 机玻 璃 窗)。3.3.5.2 平面 热风 炉 热轧 辊、热风 笼 等部 位 应 有 安全防护 装置,且 完好无破 损。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5 公用 辅助 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 房 3.5.1.1 锅炉 房 不应 设 置 在 重 要部 门 的 上 一 层、下 一 层、贴 邻 位 置 以 及 主 要通 道和疏散 口 的 两旁,并 应 设 置 在 首层或地 下 室 一 层靠 建 筑物 外 墙 部 位。3.5.1.2 锅炉 房的 耐火 等级 应符合 GB 50016和 GB 50041的规定。3.5.1.3 锅炉 房与 其他 建 筑物 之 间 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5.1.4 锅炉 房 出 入 口 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41的规定。3.5.1.5 燃气、燃 油 锅炉 房 还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a)燃 油、燃气锅炉 后 的 烟 道 上,应装 设防 爆 门;b)通 风 设施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c)室 内 油 箱 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41的规定;d)点 火 用的 液 化 气 罐 应 存放 在 专 用房 间 内,不应 存放 在 锅炉间。气 罐 的总容 积 应 小 于 1 m3;e)锅炉间、燃气 调 压 间、燃 油 泵 房等 有 爆 炸 和火 灾 危险场所的电 气 设施 应符合 防 爆 要求;f)燃气锅炉 房 应 安 装燃气 泄 漏报 警 装置,定 期 检 定 校准,并 记 录 归 档。3.5.2 除尘系统 3.5.2.1 除 尘 室 应 单 独布 置,上 层 不应 布 置 生产 车间、辅助 车间和 生 活 间。3.5.2.2 除 尘 室 内 不应 设 置 办 公 室、休息室。DB11/T 1322.8 2017 4 3.5.2.3 除 尘 系统 应 按工 艺 分 片(分 区)相对 独立 设 置,所 有 产 尘 点 均 应装 设 吸 尘 罩,各 除 尘 系统 管网 间 禁止 互 通 互连,防 止 连 锁 爆 炸。3.5.2.4 除 尘 系统 的防 爆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a)应采 用 负压 方 式收 集 粉 尘;b)应 设防 静 电 直 接接地 设施;c)与 进、出 风 管及 卸灰 装置 的 连 接 应采 用 焊 接;如 采 用 法兰连 接,应 用 导 线跨 接;d)应采 取抑 爆或泄爆 措 施。3.5.2.5 企 业 应 每 班 对 作业 现 场全 面 规范 清 理。在除 尘 系统 停 运期间和 作业 岗 位 粉 尘 堆积 严重,堆积 厚 度 最 厚 处 超过 1 mm,应 停 止 作业,将 人员 撤 离 作业 岗 位。3.5.2.6 与 除 尘 设备 无 关 的控制 柜、配 电 柜 不应 设 置 在除 尘 室 内。3.5.3 废水处 理 系统 敞 开集 水池 应 设 置 栏杆,产生 腐蚀 性 气体 或 有 害 气体 的 废 水 设施,应采 取 防 腐 和 安全防护 措 施。高架 处 理 建(构)筑物应 按 规定设 置 避 雷 装置。3.5.4 食堂 3.5.4.1 炊事 机械 电 源线 路应 敷 设 在无 浸 泡、无 高 温 和 无压 砸 的 沿 墙 壁 面。3.5.4.2 炊事 机械 电 源 控制 开 关 应 单 机 单 设,且 使用 额 定 漏 电动作电 流 不 大 于 30 mA的 剩余 电 流 动作 保 护 装置。对于 受 烟 尘、雾水 等 因 素 影响较 大 的控制 开 关 应 有 防护 装置。3.5.4.3 灶 台 照 明 应 使用防 潮灯。3.5.4.4 定 期对 排风机、排 油 烟系统 和 管 道 等 进 行 清 洗、保 养,并 记 录 归 档。3.5.4.5 凡有 用 气 管 道和 用 气 设备的场所(含 用 餐 场所、瓶 组 气 化 间、用 气 设备房 间 等),均 应 设 置 可燃气体 探 测 器,且 可燃气体 报 警 控制 器 应 安 装 在 有 人 值守 的房 间 内。3.5.4.6 使用 瓶装液 化 石油 气 安全条件 应符合 DB11/450的规定。3.6 用 电 用电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7 消 防 3.7.1 一般要求 消防一 般 要求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7.2 室 内 消火栓 下 列 建 筑物应 按 规定设 置 室 内消 火 栓:a)甲、乙、丙类厂 房 和仓 库;b)丁戊 类 高层 厂 房 和仓 库;c)耐火 等级为 三 级 且 建 筑体 积大 于 或 等 于 3000 m3的 丁 类厂 房、仓 库 和 建 筑体 积大 于 或 等 于 5000 m3的 戊 类厂 房 和仓 库;d)棉 纺 厂 的 开包、清 花 车间、针 织 服装 工 厂 的生产 车间和 纺织 厂 的 除 尘 室 等,当室 内消 火 栓 间距 大 于 20 m时,除在 消 火 栓箱 内设 有 消防 软 管 卷 盘 外,还 宜 在 其 中 间 增 设消防 软 管 卷 盘 或轻 便消防 龙头;DB11/T 1322.8 2017 5 e)甲、乙类厂 房 应 在楼梯 间 增 设消 火 栓。3.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 列 场所 应 按 规定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统:a)大 于 或 等 于 50000纱锭 棉 纺 厂 的 开包、清 花 车间 及 除 尘 器 室;b)甲、乙类 生产 厂 房、高层 丙类厂 房;c)每 座占 地面积大 于 1000 m2棉、毛、麻、丝、化 纤 及 其 制品 仓 库;d)建 筑 面积大 于 500 m2的 棉、毛、丝、化 纤 及 其 制品的 地 下 仓 库;e)占 地面积大 于 1500 m2或 总 建 筑 面积大 于 3000 m2的 针 织 服装 生产 厂 房。3.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 列 场所 应 按 规定设 置火 灾 自 动 报 警系统:a)任 一 层 建 筑 面积 超过 1500 m2或 总 建 筑 面积大 于 3000 m2的 棉 针 织 品、印染 厂 成 品等生产 厂 房;b)棉 花、棉 短绒 开包 等 厂 房;c)纺织、印染 生产的电 加 热 及电 烘 干部 位;d)每 座占 地面积 超过 1000 m2的 棉、毛、麻、丝 及 其 织 物 的 仓 库;e)丙类厂 房 中 的 变 配 电 室、电动 机 控制 中 心 和 中 央 控制 室;f)需 火 灾 自 动 报 警系统 联 动 启 动 自 动 灭 火 系统 的场所。3.7.5 消 防 人员 消防人员的 配 备 应符合 AQ 7002的规定。3.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9 职 业 病危害预 防 与控制 3.9.1 一般要求 3.9.1.1 应 在 存 在 职业病危害 因 素的 岗 位 设 置相 关 职业 卫 生 警示 标 志。3.9.1.2 车间 的 有 害作业 应 与 无 害作业分 开,作业场所 应 与生 活 场所分 开。3.9.2 职 业 病危害控制 3.9.2.1 粉 尘 的控制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a)产生 粉 尘 的 车间 或 工 序(清 花 车间、前 纺 梳 棉 工 序 等),应 安 装 除 尘 设备 和 净 化 排 放 装置;b)产生 棉尘 等 粉 尘 污 染 的设备 应采 用 局 部 密 闭 或整 体密 闭 等 方 式 密 闭 尘 源;c)滤 尘 设备 应 完好,无 泄 漏,并保 持 车间 送排风 微 正压;d)磨 皮 辊 产生的 橡胶 粉 尘应采 取 密 闭 式 操作 或 局 部通 风 等 措 施。3.9.2.2 有 毒 有 害 因 素的控制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a)产生 酸 雾 的 车间(如 毛 纺企 业 炭 化 车间)应 安 装 排风 装置;使用 挥 发 性化学 毒物 的 车间(如 染 色、印 花 和 整 理 车间)应 安 装 强 排风 设施;散 发 有 害 气体 的生产 工 序(如 酸 洗、亚 氯酸钠漂白、树酯 整 理等)应 设 置 局 部 排风 装置;b)辅助 工 序(如焊 接、油 漆、修 梭、皮 辊 修 理、化 验、污 水 处 理等)接 触 的生产性 毒物,应 根据生产 工 艺 和毒物 的特性,采 取 通 风 等 有 效措 施;DB11/T 1322.8 2017 6 c)染 化 料 磅(称)料、配 料(液)操作 间应 单 独 设 置,且 通 风 良 好,并保 持 工 作 台 面 和 地面 的 清洁;d)产生危害 较 大 的 粉 尘、有 毒物 质或 酸碱 等 强 腐蚀 性 介 质 的 车间,应 有 冲 洗 地面 和墙 壁 的设施。车间 地面 应 平整 防 滑,易 于 清 扫。经 常 有 液体 的 地面 应不 透 水,并 坡 向 排 水 系统;e)企 业 不应 使用 以下 染 料 和 助 剂:1)芳香 胺染 料;2)重 金属 和甲 醛 含 量 超过 规定 值 的 染 料;3)生 物 降解 性 低、有 强 毒 性、含 有 游 离 甲 醛、含 有 环境 激 素、可 萃 取重 金属 的 含 量 超过 允许限 量、含 有 超过 允许 限 量 的 可 吸 附 有 机 卤 化 物 或 含 有 其 它 有 害化学 物 质 的助 剂;4)国家明令淘汰 的 染 料 和 助 剂。f)制 版间应 与 主 要 车间隔开,并 设 有 通 风 设施;g)应 急 设备及 措 施 应符合 AQ 4242的规定。3.9.2.3 噪 声 的控制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a)制定 噪 声 源 设施的控制 计划,定 期对 传 动 系统 等 噪 声 源 设施 进 行 检 测、检 查,对噪 声 源 设施 进行 维 护 和 保 养;b)作业场所 噪 声 等 效 声 级 接 触 限 值 应符合 GBZ/T 189.8的规定,日 接 触 时 间 8 h,接 触 限 值 为 85 dB(A);c)为作业人员 配 备 必 要的防护用品。3.10 劳动 防 护 用 品使 用 操作人员 上 岗 期间应 穿戴 工 作 帽、工 作 服 等防护用品,涉 及 尘毒 危害 岗 位 的操作人员的防护 措 施 应 符合 AQ 4242的要求。3.11 操作人员行为 规范 3.11.1 一般要求 3.11.1.1 不应 戴 手 套 在 设备 旋转 部 位 进 行操作。3.11.1.2 涉 及 传 动等部 位 的操作,按 操作规 程 要求 在停机 后 进 行的,应 关 车,待 设备 停 稳 后 进 行。3.11.2 烧 毛 作 业 干 落 布 时,出 布 操作 不应 有 火 星 残留。3.11.3 非织造布 作 业 3.11.3.1 开包 机、开棉 机 和 高 位 棉 箱 堵塞 时,应 停 车 处 理,并 开 启 照 明 设备。高 空 清 理 应 执 行 双 人操作要求。3.11.3.2 热 辊、电 加 热器 工 作 和 维 修 时 不应 靠 近 热压 轮 机 高 温 部 位。3.11.3.3 卷 绕 机、分 切 机 应 握拳 或 用辅助 工 具 抻 拉布 头,不应 在 轴 辊 转 动 时 抻 拉布 头。卷 绕 机 抻 拉布头 应 执 行 双 人操作要求。4 评定 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 划 分 应符合 DB11/T 1322.1的规定。DB11/T 1322.8 2017 7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见 附录 A。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B。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C。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D。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E。4.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F。4.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G。4.9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H。4.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I。4.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J。4.1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K。4.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L。DB11/T 1322.8 2017 8 附 录 A(规范性 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 否决条款 表 A.1规定 了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表。表 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 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 准 对应 条款编 号 1 企 业 应 建 立、健 全安全生产 责任 制。未 制定安全生产 责任 制的,即 为否决。3.1 2 企 业 应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 构 或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 置应符合 下 列 要求:a)从 业人员 超过 100人的 企 业,应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 在 100人 以下 的 企 业,应 配 备 专职 或 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职业病危害 严重 的 企 业,应 设 置 或 者 指定职业 卫 生管理 机 构 或 者 组织,配 备 专 职职业 卫 生管理人员。其他 存 在 职业病危害的 企 业,从 业人员 超过 100人的,应 设 置 或 者 指定职业 卫 生管理 机 构 或 者 组织,配 备 专 职职业 卫 生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 在 100人 以下 的,应 配 备 专 职 或 者兼 职的职业 卫 生管理人员。未 按 规定设 置 机 构 或配 备人员,即 为否决。3.1 3 应 使用 取 得 许 可 生产 并经 检 验 合 格 的特种设备,不应 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 和 已 经 报废 的特种设备。不符合 要求,即 为否决。3.4 4 不应 使用 国家禁止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符合 要求,即 为否决。3.8 5 危险化学品 专 用 仓 库 和 独立存 储间不应 设 置 在 地 下 或半地 下建 筑物 内,且 危险化学品 专 用 仓 库 和 独立存 储间 内 不应 设 有 地 下 室、地 下 通 道 等 建 构 筑物。不符合 要求,即 为否决。3.8 6 危险化学品 专 用 仓 库 应 为 单 层且独立 设 置。不符合 要求,即 为否决。3.8 7 危险化学品 专 用 仓 库 的 墙体应采 用 不燃烧 材 料 的 实 体墙。不符合 要求,即 为否决。3.8 DB11/T 1322.8 2017 9 A 附 录 B(规范性 附录)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表 B.1给出了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 350分。表 A.2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 值 评定细 则分 值 评定条 款分 值 评分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1 基础管理要求 3.1 1.1 安全生产 责任 制 20 3.1 1.1.1 企 业 应 建 立、健 全安全生产 责任 制,至 少应包括 下 列 内容:a)主 要 负 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 位 从 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职 责;b)安全生产管理 机 构、各 部 门 的安全生产职 责;c)安全生产 责任 考核 及 奖惩。5 1)责任 制 度 内容 或 要素 不 全,每 缺 一 处 不符合 要求,扣 3分;2)安全生产职 责 未覆盖 所 有 人员 和 岗 位,每 缺 一 个 部 门 或 岗 位 的 责任 制,扣 3分;3)安全生产职 责 描述 不 清 晰,与 实 际 不符 的,扣 2分。3.1 1.1.2 企 业 应 制定 年度 安全生产 目 标,并 逐 级 签订 年度 安全生产 责任 书。5 1)未 制定 年度 安全生产 目 标的,扣 3分;2)每 缺 一 个 部 门、岗 位 的安全生产 责任 书,扣 2分;3)安全生产 目 标 未 按照 部 门和 岗 位 逐 级分 解 的,扣 2分;4)责任 书 内容 不 全的,扣 1分;5)责任 书 未亲笔签字 的,扣 1分。3.1 1.1.3 安全生产职 责 应 每年 审核,适 时 更 新,并保 存 记 录。5 1)未 定 期 进 行 审核(未 见 记 录 视同未 开 展),不 得 分;2)未 根据 实 际情况 进 行 更 新,不 得 分。3.1 1.1.4 企 业 应 每年 考核 安全生产职 责 的 履 行 情况。5 1)缺 少 部 门 或 人员 责任 制 履 职 情况考核 记 录 的,不 得 分;2)未 对 责任 制 执 行 情况 进 行 考核 的,扣 2分。3.1 DB11/T 1322.8 2017 10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 值 评定细 则分 值 评定条 款分 值 评分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1.2 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 30 3.1 1.2.1 企 业 应 结 合 实 际情况,建 立、健 全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应包括 下 列 内容:a)安全生产 教育 和 培训:规定 组织实 施的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培训 目 的、计划、形 式、内容、学 时 及 培训 档 案 等要求;b)事 故隐患 排 查 治 理:规定 组织实 施的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排 查 范围、内容、方 法 和 周 期,事 故隐患 的 排 查、登 记、报 告、监 控、治 理、验 收各 环 节 过 程 管理及 档 案 等要求;c)劳动防护用品 配 备 和 管理:规定 组织实 施的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劳 动 保 护用品 选择、采 购、发放、使用、维 护、更换、报废 及 台 账 记 录等要求;d)安全生产 奖励 和 惩罚:规定 组织实 施的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考核 方 法、内容及 奖惩 档 案 等要求;e)事 件 事 故(生产安全 事 故 和 职业病危害 事 故)管理:规定 组织实 施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事 件 事 故 报 告 程 序、时限、内容,调 查 处 理 流 程 及 档 案 等要求;f)具 有 较 大 危险 因 素的生产 经营 场所、设备 和 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危险 源 范围、防范 措 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g)危险作业(吊 装、动 火、有限 空 间、高 处、临 时 用电、动 土、断 路、检 维 修、等作业)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审批 程 序、防范 措 施及 记 录等要求;h)特种作业人员 和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培训、取 证、复审、证书 保 管及 档 案 等要求;i)消防设施 和 器 材 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消防设施 和 器 材配 备、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及 档 案 等要求;j)职业 卫 生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职业病危害 告知、申 报、职业病危害 因 素 检 测 与评 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维 修和 个 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维 护、检 修、检 测,职业 健康 监 护及 档 案 等要求;10 1)每 缺 一 项 规 章 制 度(如 企 业 不 涉 及 相 关 内容,可 没 有 相 关 规 章 制 度),扣 5分;2)每 有 一 处 规 章 制 度 内容 不 全,或 与 实 际 不符 的,扣 2分。3.1 DB11/T 1322.8 2017 11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 值 评定细 则分 值 评定条 款分 值 评分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 款 编 号 k)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设备设施 验 收、维 护 保 养、报废 及 台 账 档 案 等要求;l)相 关 方(供 应 商 和 承 包 商)安全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准 入 条件、监督 指 导、评 价考核 等要求;m)安全 投 入 保 障: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经 费 提 取 标 准、用 途、使用 状 况审 查 及 档 案 等要求;n)应 急 管理:规定 应 急 管理的 组织 机 构 及职 责 分 工,救援队伍 建 设,应 急 预 案编 制、评 审 和 演练,应 急 设施、装 备、物 资 的 配 置 和 使用等要求;o)其他 保 障 安全生产的规 章 制 度。3.1 1.2.2 企 业 应 及 时 跟踪 并 获 取 适 用 于其 生产 经营 活 动的安全生产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范,定 期 更 新,确 保 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 符合 现 行 法 律法 规、标 准 规范的要求。5 1)未 明 确获 取 安全生产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范 责 任 部 门 或 人员的,不 得 分;2)未 定 期 识别 和 获 取 的,扣 2分;3)每发 现 一 处 本企 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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