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88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 作业安全规范”。1038.DB11/T 1322.5-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更新为“GB 18265 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1039.DB11/T 1322.6-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 28009”更新为“GB/T 28009”、“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更新为“GB 50072 冷库设计标准”、“DB11/T 450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 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更新为“DB11/450 餐饮服务单 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B11/1014”更 新为“DB11/T 1014”、“DB11/T 1191 实验室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规范”更新为“DB11/T 1191.1 实验室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 1部分:工业企业”。(2)将正文中的“GB 28009”更新为“GB/T 28009”、“DB11/T 450”更新为“DB11/450”、“DB11/1014”更新为“DB11/T 1014”、“DB11/T 1191”更新为“DB11/T 1191.1”。1040.DB11/T 1322.7-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正文中的“GA 1131”更新为“XF 1131”。1041.DB11/T 1322.8-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部分:纺织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 输 安全规 程”更新为“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 铁路、道路运 输 安全规 程”、“AQ 4242”更新为“WS 717”、“AQ 7003 棉 纺织企业安全 操 作规 程”更新为“AQ 7003 棉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 程”、“GA 654”更新为“XF 654”、ICS 13.100 C 65 备案号:57926-201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5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y Part 5:Enterprise handling dangerous chemicals business 2017-12-26发布 2018-05-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322.5 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评定内容.1 3.1 基础管理要求.1 3.2 场所环境.2 3.3 生产设备设施.4 3.4 特种设备.4 3.5 用电.4 3.6 消防.4 3.7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5 3.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5 3.9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5 4 评定细则.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1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3 附录 F(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5 附录 G(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5 附录 H(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1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2 附录 J(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3 DB11/T 1322.5 2017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 津市市 场 和 质量监督管理 委 员 会、天 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 北 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 和河 北 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共 同 组织 制定 本地方 标 准,在 京津冀 区域 内 适 用,现予 发 布。DB11/T 13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分 为 若干部分:第 1部分:总 则;第 2部分:安全生产 通 用要求;第 3部分:加油站;第 4部分:石油库;第 5部分:危 险化学 品 经营企 业;第 6部分:食 品制 造企 业;第 7部分:饮料 制 造企 业;第 8部分:纺织企 业;本部分 为 DB11/T 1322的 第 5部分。本部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 的规则 起草。本部分由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织 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 保 护 科学研究 所、天 津市安全生产技术 研究中心、河 北安 科工程 技术 有限公司。本部分主 要 起草 人:张璞、赵明、张杰、贾海江、高军、庞梦霞、王平霞、郭路莉。DB11/T 1322.5 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 危 险化学 品 经营企 业(以下简称“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 评定细则。本部分适 用 于 企 业(带储存)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 分 与评定,石油库、加油站、液体 和 固体 分 装、瓶装气体 经营企 业等 除外。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 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的 版 本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GB 15603 常 用 化学 危 险 品 贮存 通 则 GB 17914 易燃易爆 性 商 品 储存养 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 性 商 品 储存养 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 害性 商 品 储存养 护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 险化学 品 重大 危 险 源辨识 GB 18265 危 险化学 品 经营企 业 开 业条件 和 技术要求 GB/T 29639 生产 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 预 案编 制 导 则 GB 30077 危 险化学 品 单位 应急救援物资配 备要求 GB 50016 建筑 设 计 防 火 规范 GB 50058 爆炸 危 险 环境电 力装置 设 计 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 设 计 规范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 应符合相关 标 准 要求1)。3.1.2 企 业 应结合 实 际情况,建立健 全 下列 制 度:a)危 险化学 品 购销 管理制 度;b)剧毒 化学 品 购销 管理制 度;c)剧毒 化学 品“五双”管理制 度;d)危 险化学 品 经营 手续 环 节交接责任 管理制 度;e)危 险化学 品 储存 保 管 及 出 入 库 管理制 度;f)危 险化学 品 养 护管理制 度;g)易燃易爆 危 险化学 品管理制 度;1)北京 地区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 津 地区 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 北 地区 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DB11/T 1322.5 2017 2 h)毒 害性危 险化学 品管理制 度;i)化学 品安全技术 说 明 书 和 安全标 签 管理 办法;j)化学 品安全技术 说 明 书 和 安全标 签 管理 办法;k)安全 风 险 管理制 度;l)其 他 保 障 安全生产的规 章 制 度。3.1.3 主 要 负责 人 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 经主 管的 负 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的 部 门考核 合 格;应 至 少配 备 1名 注 册 安全 工程 师及 安全生产标 准化 自 评员。3.1.4 危 险化学 品 应储存 在 专 用 仓 库 内,剧毒 化学 品 以 及 储存 数 量 构成 重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化学 品 应 在 专 用 仓 库 内 单 独 存 放。企 业 储存剧毒 化学 品,应 实行 双 人 收 发、双 人 保 管制 度。3.1.5 企 业 应对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 期 检测、检验。3.1.6 构成 重大 危 险 源 的 企 业,应对重大 危 险 源 进行安全评 估 并 确 定 重大 危 险 源 等级。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 企 业 可 组织本单位 的 注 册 安全 工程 师、技术人员 或者聘请 有 关 专家 进行安全评 估,也 可 委 托具 有 相应资 质的安全评 价机构 进行安全评 估2)。3.1.7 重大 危 险 源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应 采 用定量 风 险 评 价 方 法 进行安全评 估,确 定 个 人 和 社 会 风 险值:a)构成 一级 或者二 级 重大 危 险 源,且 毒 性 气体 实 际存 在(在 线)量与 其 在 GB 18218中 规定的 临 界 量 比值之 和 大于 或 等 于 1的;b)构成 一级 重大 危 险 源,且 爆炸 品 或 液 化 易燃气体 实 际存 在(在 线)量与 其 在 GB 18218中 规定的 临界 量 比值之 和 大于 或 等 于 1的。3.1.8 企 业 应 依据 有 关 安全生产 费 用 提 取 规定 提 取 安全生产 费 用,建立 台帐,专 款 专 用。3.1.9 企 业 应 按有 关 规定 参 加 安全生产 责任 保险。3.1.10 企 业 应 依法参 加工 伤社 会保险,为 从 业人员 缴纳 工 伤 保险 费。3.1.11 企 业 不应 经营 没 有化学 品安全技术 说 明 书或者 化学 品安全标 签 的危 险化学 品。3.2 场所环境 3.2.1 企 业的 经营 场所 应 便 于 疏散,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与 周 围 公共 建筑物、交 通干 线(公路、铁 路、水 路)、工 矿 企 业等 距离 应符合 GB 18265的规定。3.2.2 甲、乙类 库 不应 设 置 在地 下 或半 地 下建、构 筑物 内,员 工 宿舍 不应 设 置 在 仓 库 内。办 公 室、休 息室 等 不应 设 置 在 甲、乙类仓 库 内,也 不应 贴邻。3.2.3 甲类 库 应 为 单 层且独 立 设 置。3.2.4 企 业 不应 超 规 模、超 范围、超 品种、超 许 可 经营 危 险化学 品。互忌 危 险化学 品 不应 混 存。3.2.5 从 事 危 险化学 品 批 发业 务 的 企 业 应 具 备 专 用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所 经营 的危 险化学 品 不应存 放 在业 务 经营 场所。3.2.6 经营 危 险化学 品的 零售 业 务 应符合以下 要求:a)零售 业 务 不应 经营 爆炸 品、放 射 性 物 品、剧毒物 品;b)零售 业 务 的 店面 与 繁华 商 业 区 或 居住 人 口 稠密 区 的 距离 应符合 GB 18265的规定,且 不应 设 在 居民楼 和 办 公 楼 内;c)零售 业 务 的 店面 不应存 放 危 险化学 品实 物,店面 与备 货 库 房 应 有 实 墙 相 隔;d)零售 业 务 的 店面 经营 面积(不 含 库 房)应不 小 于 60 m;e)零售 业 务 的备 货 库 房 的危 险化学 品 存 放 总 量 应符合 GB 18265的规定;f)零售 业 务 的 店面 内 应 放 置 有 效 的消防安全 器 材;2)河 北 地区 构成 重大 危 险 源 的 单位 应 委 托具 有 安全评 价 资 质的 机构 进行安全评 估。DB11/T 1322.5 2017 3 g)零售店面 备 货 库 房 应 根 据 危 险化学 品的性质与 禁忌 分 别 采 用 隔 离 储存、隔 开储存 或 分 离 储存 等方 式 进行 储存。3.2.7 建 材 市场 应符合以下 要求:a)建 材 市场的危 险化学 品 店面 内 不应存 放 危 险化学 品;b)经营 危 险化学 品的 建 材 市场 应 设 置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仓 库总 使用 面积 应不大于 200 m2,每 个 经营单位 应 设 置 使用 面积 不 小 于 10 m2的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3.2.8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的 耐 火 等级、层数、面积 和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9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的防 火 间 距 应符合以下 要求:a)甲类 库 之 间 及 与 其 他 建筑、明 火 或散 发 火 花 地 点、铁 路、道 路 等的防 火 间 距 不应 小 于 GB 50016 的规定;b)乙、丙 类 库 之 间 及 与 民 用 建筑 的防 火 间 距,不应 小 于 GB 50016的规定;c)库区 围 墙 与 库区 内 建筑 的 间 距 不应 小 于 5 m。围 墙两侧 建筑 的 间 距 应 满足 相应建筑 的防 火 间 距要求;d)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与 架空 电 力 线 的 最 近 水 平 距离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10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的防 爆应符合以下 要求:a)甲、乙、丙 类 液体 仓 库 应 设 置 防 止 液体 流 散 的设施;b)遇湿 会 发生 燃 烧 爆炸 的 物 品 仓 库 应 采取 防 止 水 浸渍 的 措 施;c)存 在 爆炸 危 险 的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应 设 置 泄压 设施。泄压 方 向宜向上,侧面泄压 应 避 开 人员 集 中场所、主 要 通 道 及 能 引 起 二 次 爆炸 的 车间、仓 库。泄压 设施 应 采 用 轻 质 屋面板、轻 质 墙 体 和 易于 泄压 的 门、窗 等;d)每座 仓 库 的安全 出口 不少于 2个,当 一 座 仓 库 的 占 地 面积 不大于 300 m2时,可 只 设 置 一 个 安全 出口。仓 库 内 每 个 防 火 分区通 向 疏散 通 道、楼梯 或室 外 的 出口 不 宜 少于 2个,当 防 火 分区的 建筑 面积 不大于 100 m2时,可 设 置 1个 出口。通 向 疏散 通 道 或 楼梯 的 门 应 为 乙 级防 火 门。3.2.11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内的 布 局 应符合以下 要求:a)根 据 危 险化学 品特性 应 分区、分 类、分库 贮存;b)凡 混 存 危 险化学 品,货垛 与 货垛 之 间,应 留 有 1m以 上 的 距离,并 要求 包装 容 器 完整,两 种 物 品 不应 发生 接 触;c)易燃易爆 危 险化学 品的 储存应符合 GB 17914的规定;d)腐蚀 性危 险化学 品的 储存应符合 GB 17915的规定;e)有 毒 化学 品的 储存 GB 17916的规定;f)危 险化学 品的 储存应符合 GB 15603的规定。3.2.12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的 墙 体应 采 用 不燃 烧材 料 的实 体 墙。危 险化学 品 专 用 仓 库 的 建筑物 构 架 应 根 据 危 险化学 品的 类 别 和 危 险 等级 采 用 木 结 构、钢 结 构或 装配 式钢筋混凝土 结 构。3.2.13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应 设 置 高 窗,窗上 应 安 装 防护 铁 栏,窗户 应 采取 避光 和 防 雨措 施。3.2.14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的 门 应 根 据 化学 品性质 相应 采取具 有 防 火、防 雷、防 静 电、防 腐、不 产生 火 花 等 功能 的 单 一 或 复 合 材 料 制 成,门 应 向 疏散 方 向 开 启。3.2.15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的 地 面 应 防 潮、平 整、坚 实、易于 清扫,不 发生 火 花。储存腐蚀 性危 险化学 品仓 库 的 地 面、踢脚 应 防 腐。3.2.16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应 根 据 实 际情况 设 置以下 安全 警示 标 志:a)企 业 应 在 重大 危 险 源 现 场设 置 明 显 的安全 警示 标 志;b)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应 设 置 永久 性“严 禁 烟 火”、“当 心中 毒”、“当 心 腐蚀”等安全 警示 标 志;3.2.17 危 险化学 品 罐 区布 置 及 防 火 间 距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DB11/T 1322.5 2017 4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通用要求 3.3.1.1 按 检 维 修计划 定 期对 设备设施进行 检 修。3.3.1.2 防护 装置不应 随意拆 除、挪 用 或 弃 置不 用。确 应 检 维 修计划 需 要 拆 除 的,应 经有 关 部 门 同 意,并 采取临 时 安全 措 施,检 维 修 完 毕后 立 即 复 原。3.3.1.3 设备设施 保 持清洁,不应 有 积 尘 及 浮毛。3.3.2 专业设备要求 3.3.2.1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内 应 设 置 温、湿 度 调 节 设备,爆炸 危 险 场所 应 设 置 防 爆 空 调。3.3.2.2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应 设 置 防 爆 型 通 风机。3.3.2.3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及 其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视频 监控设备。3.3.2.4 储存易燃气体、易燃液体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应 设 置可燃气体 报警 装置 并 与防 爆 型 通 风机 联锁;储存毒 害性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应 设 置 有 毒气体 报警 装置。3.3.2.5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应 设 置 防 雷 和 防 静 电设施,并 定 期 检测。3.3.2.6 装 卸搬运 有 燃 烧 爆炸 危 险 性危 险化学 品的 机 械 和工 具 应 选 用防 爆 型。3.3.2.7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消 除 人 体 静 电 装置。3.3.2.8 储存毒 性、腐蚀 性、刺激 性危 险化学 品的 仓 库 及 储存 场所 应 设 置 淋洗 器、洗眼 器 等防护设施,且 其 服 务 半 径 应不大于 15 m。3.3.2.9 储存 危 险化学 品的 企 业,应 当 对其 铺 设的危 险化学 品管 道 定 期 检 查、检测。3.3.2.10 危 险化学 品 储 罐 区 设 置 的 温 度、液 位、压 力 等 参数 控制的 自 动 切断、转移、喷淋 等 联锁 自 动控制 装 备 应 运转正 常。3.3.2.11 危 险化学 品 储 罐 区 的安全设备、设施 应符合相关 标 准 要求的规定。3.3.2.12 甲、乙类仓 库 内 不应 采 用 明 火 和 电 散 热 器 供暖。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应符合相关 标 准 要求 3)。3.5 用电 3.5.1 用电 应符合相关 标 准 要求 4)。3.5.2 危 险化学 品 仓 库 内 照明 设施 和 电 气 设备的 配 电 箱 及 电 气开关应 设 置 在 仓 库 外,并 应可 靠 接 地,安 装 过 压、过载、触 电、漏 电 保 护 措 施,采取 防 雨、防 潮 保 护 措 施。3.6 消防 消防 应符合相关 标 准 要求 5)。3.7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北京 地区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 津 地区 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 北 地区 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4)北京 地区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 津 地区 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 北 地区 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5)北京 地区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 津 地区 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 北 地区 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DB11/T 1322.5 2017 5 3.7.1 应对 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 经 常 性的 维 护、检 修 和保 养,定 期 检测 其 性 能 和 效 果,确 保 其 处 于 正常 状态,不应 擅 自 拆 除 或 停 止 使用防护设施设备。3.7.2 储存 有 毒物 品 仓 库,应 根 据 物 品的种 类、特性,设 置相应 的监 测、通 风、调温、中和、防 渗漏、防护围 堤 等设备、设施。3.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8.1 应 根 据 所 储存 的危 险化学 品性质 和 特 点,为作业人员 配置事故 柜、急救 箱 和 个 人防护用品。3.8.2 各 种防护 器 具 应 定 点 存 放 在 安全、方 便 的 地方,并有 专 人 负责 保 管,定 期 校 验 和 维 护,每次 校 验 后 应 留 存 记 录。3.8.3 企 业 应对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情况 定 期 检 查 监督,按 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9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9.1 作业 活 动监护人员 应 持 相应 作业 许 可 证 进行监护作业,作业 过 程中 不 得 离 开 监护 岗 位。3.9.2 装 卸、搬运 危 险 品 化学 时 应 轻 装、轻 卸,不应 摔、碰、撞、击、拖拉、倾倒 和 滚 动。3.9.3 不应 在 危 险化学 品 储存 区域 内 堆 积 可燃 性 物 品。泄 漏、渗漏 危 险化学 品的 包装 容 器应 迅速转移至 安全 区域,不应 暂 存 在库 房 中。3.9.4 毒 害品的 装 卸 应符合以下 要求:a)操作 时轻 拿 轻 放,不应 碰撞、倒 置,防 止 包装 破损,毒 害品 外 溢;b)作业人员 应 佩 带手 套 和 相应 的防 毒 口 罩 或 面 具,穿 防护 服;c)作业 中 不应 饮食、用 手 擦嘴、脸、眼 睛。每次 作业 完 毕,应 及 时 用 肥皂(或专 用 洗 涤剂)洗 净 面 部、手 部,用 清 水 漱 口。3.9.5 易燃易爆 品的 装 卸 应符合以下 要求:a)操作 中 轻 搬 轻 放、防 止 摩擦 和 撞击;b)装 卸 易燃液体应 穿 防 静 电 工 作 服,穿 防 静 电 工 作 鞋;c)各 项 操作 不 得 使用 能 产生 火 花 的 工 具,作业 现 场 应 远 离 热 源 和 火源;d)桶 装 危 险化学 品 不应 在地 面 滚 动。3.9.6 腐蚀 品的 装 卸 应符合以下 要求:a)操作 时,应 轻 搬 轻 放,不应 背 负 肩扛,防 止 磨擦震 动 和 撞击;b)装 卸 腐蚀 品人员 应 穿 工 作 服、戴 护 目镜、胶皮 手 套、胶皮 围 裙 等 必 需 的防护用 具。3.9.7 各 类 危 险化学 品 分 装、改装、开 箱(桶)检 查 等 应 在库 房 外 安全 适 宜 的 地方 进行。3.9.8 危 险化学 品 储 罐 区 的作业 应符合 AQ 3018的规定。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 划 分 应符合相关 标 准 要求6)。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见 附录 A。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B。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C。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D。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E。6)北京 地区 应符合 DB11/T 1322.1的规定。天 津 地区 应符合 DB12/T 724.1的规定。北京 地区 应符合 DB11/T 2501.1的规定。DB11/T 1322.5 2017 6 4.7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F。4.8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G。4.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H。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I。4.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J。DB11/T 1322.5 2017 7 A A 附 录 A(规范性 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一 级 否决条款 表 A.1规定 了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表 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一 级 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 分 标 准 对应 条款 编 号 1 应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 责任 制。未 建立 安全生产 责任 制的,即 为否决。3.1.1 2 应结合 实 际情况,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未 建立 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 的,即 为否决。3.1.1 3 应 在 危 险有 害 因 素 辨识 的基础 上,编 制 岗 位 安全操作规 程。未 编 制 岗 位 安全操作规 程,即 为否决。3.1.1 4 应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 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 置应符合下列 要求:a)从 业人员 超 过 100人的,应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 配 备 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 在 100人 以下 的,应配 备 专 职 或者 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职业病危害 严 重 的用人 单位,应 设 置 或者 指定职业 卫 生管理 机构或者 组织,配 备 专 职职业 卫 生管理人员。其 他 存 在 职业病危害的用人 单位,从 业人员 超 过 100人的,应 设 置 或者 指定职业 卫 生管理 机构或者 组织,配 备 专 职职业 卫 生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 在 100人 以下 的,应配 备 专 职 或者 兼 职的职业 卫 生管理人员。不符合 要求,即 为否决。3.1.1 5 构成 重大 危 险 源 的,应 委 托具 有 相应资 质的安全评 价机构 对重大 危 险 源 进行安全评 估 并 确 定 重大 危 险 源 等级。未 进行安全评 估,确 定 重大 危 险 源 等级的,即 为 否决。3.1.6 6 甲、乙类 库 不应 设 置 在地 下 或半 地 下建、构 筑物 内,员 工 宿舍 不应 设 置 在 仓 库 内。办 公 室、休息室 等 不应 设 置 在 甲、乙类仓 库 内,也 不应 贴邻。不符合 要求的,即 为否决。3.2.2 7 甲类 库 应 为 单 层且独 立 设 置。不符合 要求的,即 为否决。3.2.3 8 企 业 不应 超 规 模、超 范围、超 品种、超 许 可 经营 危 险化学 品。互忌 危 险化学 品 不应 混 存。不符合 要求的,即 为否决。3.2.4 9 应 使用 取 得 许 可 生产 并经 检验 合 格 的特种设备。不应 使用 国 家 明 令淘汰 和 已 经 报 废 的特种设备。不符合 要求的,即 为否决。3.4 注:北京 地区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 序号 1、4、6、7、8和 9;天 津 地区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 序号 1、4、6、8和 9;河 北 地区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 条款为 序号 1、2、3、4、5、6、8和 9。DB11/T 1322.5 2017 8 B B 附 录 B(规范性 附录)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 B.1给出 了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 为 430分。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 值 评定 细 项 分 值 评定条款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北京 地区 天 津 地区 河 北 地区 1 基础管理要求 3.1 1.1 安全生产 责任 制 30 3.1.1 1.1.1 企 业 应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 责任 制,至 少应 包括下列 内容:a)主 要 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 位 从 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 责;b)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各 部 门 的安全生产职 责;c)安全生产 责任考核及 奖惩。10 1)责任 制 度 内容 或 要素 不 全,扣 3 分;2)安全生产职 责 未覆盖 所 有 人员 和 岗 位,每 缺 一 个 部 门 或 岗 位 的 责任 制,扣 3 分;3)安全生产职 责 描述 不 清 晰,与实 际不符 的,扣 2 分。3.1.1 1.1.2 企 业 应 制定 年 度 安全生产 目 标,并 逐 级 签 订 年 度 安全生产 责任书。10 1)未 制定 年 度 安全生产 目 标的,扣 3 分;2)安全生产 目 标 未 按照部 门 和 岗 位 逐 级 分 解 的,扣 2 分;3)每 缺 一 个 部 门、岗 位 的安全生产 责任书,扣 2 分;4)责任书 内容 不 全的,扣 1 分;5)责任书 未亲笔 签 字 的,扣 1 分。3.1.1 DB11/T 1322.5 2017 9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 值 评定 细 项 分 值 评定条款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北京 地区 天 津 地区 河 北 地区 1.1.3 安全生产职 责 应 每 年审 核,适 时 更 新,并保 存 记 录。5 1)未 定 期 进行 审 核(未见 记 录 视 同 未 开 展),不 得 分;2)未 根 据 实 际情况 进行 更 新,不 得 分。3.1.1 1.1.4 应 每 年 考核 安全生产职 责 的 履 行 情况。5 缺 少 部 门或 人员 责任 制 履 职 情况 考核 记 录 的,不 得 分。3.1.1 1.2 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 50 3.1.1 1.2.1 企 业 应结合 实 际情况,至 少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应包括下列 内容:a)安全生产 教育 和 培训:规定 组织 实施的 部 门及 职 责 分工,培训目 的、计划、形 式、内容、学 时 及 培训档 案 等要求;b)事故 隐患排 查 治 理:规定 组织 实施的 部 门及 职 责 分工,排 查 范围、内容、方 法 和 周 期,事故 隐患 的 排 查、登 记、报 告、监控、治 理、验收 各 环 节 过 程 管理 及 档 案 等要求;c)劳动防护用品 配 备 和 管理:规定 组织 实施的 部 门及 职 责 分工,劳动 保 护用品 选 择、采 购、发 放、使用、维 护、更换、报 废 及台 账 记 录等要求;d)安全生产 奖励 和 惩罚:规定 组织 实施的 部 门及 职 责 分工,考核 方 法、内容 及 奖惩档 案 等要求;e)事 件 事故(生产安全 事故 和 职业病危害 事故)管理:规 定 组织 实施 部 门及 职 责 分工,30 30 1)每 缺 1项 规 章 制 度(如 企 业 不 涉 及 相关 内 容,可 没 有 相关 规 章 制 度),扣 5 分;2)每 有 一 处 规 章 制 度 内容 不 全,或 与实 际 不符 的,扣 2 分。3.1.1 3.1.2 DB11/T 1322.5 2017 10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 值 评定 细 项 分 值 评定条款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北京 地区 天 津 地区 河 北 地区 1.2.1 事 件 事故 报 告 程 序、时 限、内容,调查处 理 流 程 及 档 案 等要求;f)具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的生产 经营 场所、设备 和 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及 职 责 分 工,危 险 源 范围、防范 措 施 及 人员行为等要 求;g)危 险 作业(吊 装、动 火、受 限 空间、高 处、临 时 用电、动 土、断 路、检 维 修、盲 板 抽堵 等作业)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及 职 责 分工,审 批 程 序、防范 措 施 及 记 录等要求;h)特种作业人员 和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及 职 责 分工,培训、取 证、复 审、证 书 保 管 及 档 案 等要求;i)消防设施 和 器 材 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及 职 责 分工,消防设施 和 器 材 配 备、日常 维 护 保 养 及 档 案 等要求;j)职业 卫 生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及 职 责 分工,职业病危害 告知、申 报、职业病危害 因 素 检 测 与评 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维 修 和 个 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维 护、检 修、检测,职业 健 康 监护 及 档 案 等要求;k)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及 职 责 DB11/T 1322.5 2017 11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 值 评定 细 项 分 值 评定条款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北京 地区 天 津 地区 河 北 地区 1.2.1 分工,准 入 条件、监督指 导、评 价考核 等要 求;l)安全 投 入 保 障:规定 责任 部 门及 职 责 分工,经 费 提 取 标 准、用 途、使用 状 况 审 查 及 档 案 等要求;m)应急 管理:规定 应急 管理的 组织 机构及 职 责 分工,救援 队伍 建 设,应急 预 案编 制、评 审 和 演练,应急 设施、装 备、物资 的 配置 和 使用等要求;n)危 险化学 品 购销 管理:明 确 适 用范围(涉及 到 的 采 购、运 输、销 售 等环 节);明 确 承担 主 体 的职 责 范围(如 采 购、销 售 人员职 责 范围)及 资 格 要求;明 确 购销 管理 涉 及 的内容;o)剧毒 化学 品 购销 管理:明 确 适 用范围(涉及 到 的 采 购、销 售、出 入 库 管理、运 输 等环 节);明 确 承担 主 体 的职 责 范围(如 采 购、保 管、运 输 及 销 售 人员的职 责 范围)及 资 格 要求;明 确 购销 管理 应 涉 及 的内容;p)剧毒 化学 品“五双”管理:即“双 人 验收、双 人 保 管、双 人 领 取、双 把 锁、双 本 账”管 理;DB11/T 1322.5 2017 12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 值 评定 细 项 分 值 评定条款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北京 地区 天 津 地区 河 北 地区 1.2.1 q)危 险化学 品 经营 手续 环 节交接责任 管理:明 确 适 用范围(涉 及 到 的 采 购、运 输、入 库、销 售 等环 节);明 确 承担 主 体 的职 责 范围(如采 购、保 管、运 输 及 销 售 等人员的职 责 范围)及 资 格 要求;明 确 经营 手续 环 节交接 管理 应 涉 及 的内容:r)危 险化学 品 储存 保 管 及 出 入 库 管理:明 确适 用范围(涉 及 到 的 出 入 库、保 管等 各 个 环 节);明 确 承担 主 体 的职 责 范围(如 验收、保管、发 货 等人员的职 责 范围)及 资 格 要求;明 确 出 入 库 管理、储存 保 管 应 涉 及 的内容;s)危 险化学 品 养 护管理:明 确 适 用范围(自有 仓 库和 租赁 仓 库 的危 险化学 品的 养 护管理 环 节);明 确 承担 主 体 的职 责 范围(如 从 事 危险化学 品 养 护 活 动的 自 有 人员、委 托 单位 的 人员的职 责 范围)及 资 格 要求;明 确 危 险化 学 品 养 护管理 涉 及 的内容;t)易燃易爆 危 险化学 品管理:明 确 适 用范围;明 确 承担 主 体 的职 责 范围 及 资 格 要求;明 确 易燃易爆 危 险化学 品管理 涉 及 的内容;u)毒 害性危 险化学 品管理:明 确 适 用范围;明 确 承担 主 体 的职 责 范围 及 资 格 要求;明 确 DB11/T 1322.5 2017 13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 值 评定 细 项 分 值 评定条款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北京 地区 天 津 地区 河 北 地区 1.2.1 毒 害性危 险化学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