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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 60.3 0J9 8DB41河南省地方标 准DB41/T 1411 2017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 0 1 7-0 7-0 7发 布 2 0 1 7-1 0-0 7实 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 41/T 1 4 1 120 17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 B/T 1.12 0 0 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中原工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发现、彭建良、郑慧凡、王彤、黄新超、刘红征、李婧。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赵向南、鲁延峰、李红凌、张媛、杜丹伟、师海锋、王海港、彭建华、张莉、胡滨、贺敏、索宁宁、史秋映、单会娜、曹景林、陶剑、黄福生。DB 41/T 1 4 1 120 171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术语和定 义、锅炉房和基础检查、放线、锅炉安装、水压试验、烘炉、煮炉和试运行及工程验收。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05 M W、小于或者等于 2.8 M W 且额定出水温度不大于8 5 的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762008 工业锅炉水质GB 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1852010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732009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1102201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JB/T 79852002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JB/T 103932002 电加热锅炉技术条件TSG G 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常压热水锅炉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3.2烟囱高度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4 锅炉房和基础检查、放线4.1 锅炉房宜单独建造,不宜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及主要疏散口两侧。4.2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DB 4 1/T 14 1120 1724.3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 GB 50016 2014 的规定。4.4 锅炉房内设备布置应保证设备安装、操作、检修方便和安全。4.5 锅炉房还应符合 GB 50041 2008 的有关规定。4.6 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就位前,其基础位置和尺寸应按表 1 的规定进行复检。4.7 锅炉安装前,应划定纵向、横向安装基准线和标高基准点。4.8 锅炉纵向和横向中心线,应互相垂直。表 1 常压热水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的允许偏差复检项目 允许偏差/mm纵轴线和横轴线的坐标位置 20不同平面的标高0-20柱子基础面上的预埋钢板和锅炉各部件基础平面的水平度每米 5全长 10平面外形尺寸 20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0-20凹穴尺寸200预留地脚螺栓孔中心线位置 10深度200每米孔壁垂直度 10预留地脚螺栓顶端标高200中心距 25 锅炉安装5.1 基本要求5.1.1 安装前,应核对锅炉出厂资料,包括产 品质量证明 书、安装使 用说明书、锅炉总图及 安装图、管路系统图、大气连通管通径计算书等。检查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并在锅炉炉体的明显位置上喷涂“常压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 90”的警示标识。5.1.2 锅炉安 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当发现 锅炉 存在影 响安全使用 的质量问题 时,应停止安 装,并报告建设单位。5.1.3 应严格 按设计或 安装使 用说明书 的要求 施工。锅筒顶 部应敞口或 装设大气连通管,大气 连通管上不应安装任何阀门。5.1.4 锅炉安装的坐标、标高、中心线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5.1.5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DB 41/T 1 4 1 120 173表 2 锅炉安装的允许偏差项目 允许偏差/mm坐标 10标高 5中心线和垂直度卧式锅炉炉体全高 3立式锅炉炉体全高 45.2 焊 接5.2.1 施焊单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5.2.2 锅炉安装环境温度低于 0 或者其它恶劣天气时,应有相应保护措施。5.2.3 焊接时不应强力对正。5.2.4 焊缝高度不应低于母材,且与母材光滑过度,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不应有裂纹、弧坑及超过0.5 m m 深的咬边。5.3 锅炉膨胀水箱5.3.1 锅炉膨胀水箱宜设在锅炉的上方,但不能超过锅炉顶部标高 200 m m,与锅炉相连的管直径不应小于 5 0 mm,箱体高度为 1 m 左右,容积一般不超过 2 m3。5.3.2 水箱膨 胀空间应大于系统水膨 胀的净增 量,水箱膨 胀空间应有与大 气相通的通气口,通气口直径不小于 1 0 0 m m。5.3.3 为防止 锅炉满水时热水外溢,在水箱膨 胀空间允许 最高水位处 设置溢流管,溢流管应 接至安全地点。5.4 大气连通管5.4.1 锅炉大气连 通 管应通 至安 全 地点,连通管 不得 缩 颈,高度不得超 过 1 m,连 通管 上 不得安装阀门,不得设置水封,不得将排气管同时引作它用,且应有防冻措施,保证排气畅通。5.4.2 大气连通管应有足够的截面积,其管路当量直径应按公式(1)计算:Q Dd88.(1)式中:Dd大气连通管的当量直径,mm;Q 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M W。5.5 热水系统、管道、阀门、循环泵5.5.1 系统中应装设防止停泵时造成水击事故和回水溢出的装置。5.5.2 系统中应装设自动和手动补水装置。5.5.3 管道应布局合理,一般应沿墙敷设,坡度为 0.0020.0 0 5,方向与介质流动方向相反。5.5.4 管道安装后随同锅炉本体一同进行水压试验,并在水压试验合格后对管道进行保温。5.5.5 阀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并保证介质流向与阀体上箭头所指方向一致。5.5.6 系统循环泵应安装在锅炉出水一侧。5.5.7 对于锅水直接参与循环的热水系统,应在锅炉回水口装一个自动启闭阀和阻力调节阀。DB 4 1/T 14 1120 1745.5.8 循环水泵安装时,其出水口中心线与锅炉最低水位线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小于 300 m m。热水循环泵的台数不应少于 2 台,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总流量应当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5.5.9 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安装除污器,除污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定期清理。5.6 热工仪表的安装5.6.1 热工仪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且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的要求。5.6.2 安装热工仪表,宜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开孔,并应安装在便于观察和检修的位置。5.7 燃油(气)锅炉燃烧器及其油气管路5.7.1 燃气锅炉安装前,相关单位应当按照 GB 5 1 1 0 2 2016 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定 安全可靠的供气方式。供气系统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要求。5.7.2 锅炉 燃烧器及其安全保 护装置应 当符合 T S G G 0001 2012 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燃油(气)锅炉燃烧器应当通过型式试验。5.7.3 锅炉安装单位应当对选配的燃烧器是否符合锅炉制造企业的技术要求进行核查。5.7.4 燃油、燃气应以最短的路程送到燃烧器,送油、气管道的直径必须大于燃烧器的配件管道。5.7.5 安置在 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 的锅炉,燃料供 应管路应当 采用无缝钢 管,焊接时 应当采用氩 弧焊打底。用气体作燃料时,应当有燃气检漏装置。5.7.6 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每对法兰或其它接头间电阻值超过 0.03 时,应设导线跨接。5.7.7 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泄漏性试验,泄漏性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 1.5 倍。5.8 烟 囱5.8.1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 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符合 G B 13271 2014 的规定,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燃 油(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 m,新建锅炉房的烟囱 周围半径 2 0 0 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5.8.2 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在法兰之间加装石棉垫,防止漏风、漏烟。5.8.3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底部应设置泄油装置或泄水装置。5.8.4 两台或 两台以上燃油锅炉共用 一个烟囱 时,烟囱 的截面积应 不小于每台 锅炉烟道截面积之和,每台锅炉的烟道上均应配备风阀或挡板装置,并应具有操作调节和闭锁功能。5.9 其他要求5.9.1 锅炉辅 机及附件 的安装除 应能满足 主机产品 的性能 要求 外,还应 符合 GB 50 27 3 20 09 及 JB/T79 85 2 0 0 2 的规定。5.9.2 锅炉水质应符合 GB/T 1576 2008 的规定。5.9.3 对于简易型平台扶梯应按图样要求施工。5.9.4 管道支(吊)架、油漆应符合 GB 50235 2010 的规定。5.9.5 管道保温应符合 GB 50185 2010 的规定。5.9.6 电加热常压热水锅炉的辅机附件及电气安全装置,应符合 JB/T 10393 2002 的规定。6 水压试验6.1 锅炉系 统及其附属装置安装完 毕后,应进 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 由锅炉施 工单位和建 设单位共同进行。DB 41/T 1 4 1 120 1756.2 锅炉的给水截止阀、出水阀和排污阀应与锅炉本体一起进行水压试验。6.3 锅炉水压试验前应进行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要求:a)锅筒元部件内部和表面应清理干净,其它管子应畅通;b)焊接已完成;c)水压试验压力宜为 0.2 M Pa。试压时,周围环境温度不低于 5,当环境温度低于 5 时,应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水应干净,水温应高于周围露点温度且不应高于 70。6.4 锅炉应充满水,并应在空气排尽后关闭放空阀。6.5 经初步 检查无漏水后,再缓慢 升压。压力 升到试验压 力时,应检 查有无渗 漏,有渗漏 时应复紧人孔、手孔和法兰等连接螺栓。6.6 锅炉在试验压力下应保持 10 m i n。6.7 试验压力达到保持时间后应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且应符合下列要求:a)锅炉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应有水珠和水雾,胀口处不应滴水珠;b)水压试验后应无可见残余变形。6.8 锅炉水压试验不合格时,应返修。返修后应重做水压试验。7 烘炉、煮炉和试运行7.1 锅炉运行前,应按照 GB 5 0 2 7 3 2009 及锅炉出厂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烘炉、煮炉和试运行,并做好相关记录。7.2 对燃烧器进行调试时,应当由燃烧器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燃烧器调试期间,锅炉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无关人员不得在锅炉附近聚集。8 工程验收8.1 锅炉安装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检查确认所安装锅炉的非承压性后,方能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8.2 锅炉未进行工程验收前,严禁投入使用。8.3 锅炉投 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 自改变锅炉 的结构和安 装系统管 路、阀门,将锅炉改作承压锅炉使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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