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焚烧法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DB4116/T 002-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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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16周 口 市 地 方 标 准DB 4 1 1 6/T 0 0 2 2 0 1 8病 死 动 物 焚 烧 法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程2 0 1 8-1 0-1 8 发 布 2 0 1 8-1 2-1 8 实 施周 口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1 1 6/T 0 0 2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周 口 市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提 出 并 起 草。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陈 涛、张 新 厂、周 洁、岳 长 庚、靳 国 兵、赵 凤 亭、齐 素 芬。D B 4 1 1 6/T 0 0 2 2 0 1 81病 死 动 物 焚 烧 法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病 死 动 物 焚 烧 法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要 求、收 集 运 输 及 其 他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周 口 区 域 内 国 家 规 定 的 染 疫 动 物 及 其 产 品、病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动 物 尸 体,屠 宰 前 确认 的 病 害 动 物,屠 宰 过 程 中 经 检 疫 或 肉 品 品 质 检 验 确 认 为 不 可 食 用 的 动 物 产 品 的 焚 烧 法 无 害 化 处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0 8 5.3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标 准G B 1 6 2 9 7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 1 8 4 8 4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 B 1 8 5 9 7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3.1 无 害 化 处 理用 物 理、化 学 等 方 法 处 理 病 死 动 物 尸 体 及 相 关 动 物 产 品,消 灭 其 所 携 带 的 病 原 体,消 除 动 物 尸 体 危害 的 过 程。3.2 焚 烧 法在 焚 烧 容 器 内,使 动 物 尸 体 及 相 关 动 物 产 品 在 富 氧 或 无 氧 条 件 下 进 行 氧 化 反 应 或 热 解 反 应 的 方 法。4 要 求4.1 处 理 前 可 视 情 况 对 动 物 尸 体 及 相 关 动 物 产 品 进 行 破 碎 预 处 理。4.2 直 接 焚 烧 法4.2.1 将 动 物 尸 体 及 相 关 动 物 产 品 或 破 碎 产 物,投 至 焚 烧 炉 本 体 燃 烧 室,经 充 分 氧 化、热 解,产 生 的高 温 烟 气 进 入 二 次 燃 室 继 续 燃 烧,产 生 的 炉 渣 经 出 渣 机 排 出。燃 烧 室 温 度 应 8 5 0。燃 烧 所 产 生 的 烟气 从 最 后 的 助 燃 空 气 喷 射 口 或 燃 烧 器 出 口 到 换 热 面 或 烟 道 冷 风 引 射 口 之 间 的 停 留 时 间 应 2 s。焚 烧 炉 出口 烟 气 中 氧 含 量 应 为 6%1 0%(干 气)。4.2.2 二 次 燃 烧 室 出 口 烟 气 经 余 热 利 用 系 统、烟 气 净 化 系 统 处 理,达 到 G B 1 6 2 9 7 要 求 后 排 放。D B 4 1 1 6/T 0 0 2 2 0 1 824.2.3 焚 烧 炉 渣 与 除 尘 设 备 收 集 的 焚 烧 飞 灰 应 分 别 收 集、贮 存 和 运 输。焚 烧 炉 渣 按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处理 或 作 资 源 化 利 用;焚 烧 飞 灰 和 其 他 尾 气 净 化 装 置 收 集 的 固 体 废 物 需 按 G B 5 0 8 5.3 要 求 作 危 险 废 物 鉴 定,如 属 于 危 险 废 物,按 G B 1 8 4 8 4 和 G B 1 8 5 9 7 要 求 处 理。4.2.4 注 意 事 项4.2.4.1 严 格 控 制 焚 烧 进 料 频 率 和 重 量,使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和 相 关 动 物 产 品 能 够 充 分 与 空 气 接 触,保证 完 全 燃 烧。4.2.4.2 燃 烧 室 内 应 保 持 负 压 状 态,避 免 焚 烧 过 程 中 发 生 烟 气 泄 露。4.2.4.3 二 次 燃 烧 室 顶 部 设 紧 急 排 放 烟 囱,应 急 时 开 启。4.2.5 应 配 备 充 分 的 烟 气 净 化 系 统,包 括 喷 淋 塔、活 性 炭 喷 射 吸 附、除 尘 器、冷 却 塔、引 风 机 和 烟 囱等。4.3 炭 化 焚 烧 法4.3.1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和 相 关 动 物 产 品 投 至 热 解 炭 化 室,在 无 氧 情 况 下 经 充 分 热 解,产 生 的 热 解 烟 气进 入 二 次 燃 烧 室 继 续 燃 烧,产 生 的 固 体 炭 化 物 残 渣 经 热 解 炭 化 室 排 出。4.3.2 热 解 温 度 应 6 0 0,二 次 燃 烧 室 温 度 8 5 0,焚 烧 后 烟 气 在 8 5 0 以 上 停 留 时 间 2 s。4.3.3 烟 气 经 过 热 解 炭 化 室 热 能 回 收 后,降 至 6 0 0 左 右,经 烟 气 净 化 系 统 处 理,达 到 G B 1 6 2 9 7 要求 后 排 放。4.3.4 注 意 事 项4.3.4.1 应 检 查 热 解 炭 化 系 统 的 炉 门 密 封 性,以 保 证 热 解 炭 化 室 的 隔 氧 状 态。4.3.4.2 应 定 期 检 查 和 清 理 热 解 气 输 出 管 道,以 免 发 生 阻 塞。4.3.4.3 热 解 炭 化 室 顶 部 应 设 置 与 大 气 相 连 的 防 爆 口,热 解 炭 化 室 内 压 力 过 大 时 可 自 动 开 启 泄 压。4.3.4.4 应 根 据 处 理 物 种 类、体 积 等 严 格 控 制 热 解 的 温 度、升 温 速 度 及 物 料 在 热 解 炭 化 室 里 的 停 留 时间。5 收 集 运 输5.1 包 装5.1.1 包 装 材 料 应 密 闭、防 水、防 渗、防 破 损、耐 腐 蚀 等。5.1.2 包 装 材 料 的 容 积、尺 寸 和 数 量 应 与 需 处 理 动 物 尸 体 及 相 关 动 物 产 品 的 体 积、数 量 相 匹 配。5.1.3 包 装 后 应 进 行 密 封。5.1.4 包 装 材 料 使 用 后,一 次 性 包 装 材 料 应 作 销 毁 处 理,可 循 环 使 用 的 包 装 材 料 应 进 行 清 洗 消 毒。5.2 暂 存5.2.1 采 用 冷 冻 或 冷 藏 方 式 进 行 暂 存,防 止 焚 烧 法 无 害 化 处 理 前 动 物 尸 体 和 相 关 动 物 产 品 腐 败。D B 4 1 1 6/T 0 0 2 2 0 1 835.2.2 暂 存 场 所 应 防 水、防 渗、防 鼠、防 盗,易 于 清 洗 和 消 毒。5.2.3 暂 存 场 所 应 设 置 明 显 警 示 标 识。5.2.4 应 定 期 对 暂 存 场 所 及 周 边 环 境 进 行 清 洗 消 毒。5.3 运 输5.3.1 选 择 专 用 的 运 输 车 辆 或 封 闭 厢 式 运 载 工 具,车 厢 四 壁 及 底 部 应 使 用 耐 腐 蚀 材 料,并 采 取 防 渗 措施。5.3.2 车 辆 驶 离 暂 存、养 殖 等 场 所 前,应 对 车 轮 及 车 厢 外 部 进 行 消 毒。5.3.3 运 载 车 辆 应 尽 量 避 免 进 入 人 口 密 集 区。5.3.4 若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渗 漏,应 重 新 包 装、消 毒 后 运 输。5.3.5 卸 载 后,应 对 运 输 车 辆 及 相 关 工 具 等 进 行 彻 底 清 洗、消 毒。6 其 他 要 求6.1 人 员 防 护6.1.1 动 物 尸 体 及 相 关 动 物 产 品 的 收 集、暂 存、装 运、无 害 化 处 理 操 作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经 过 专 门 培 训,掌 握 相 应 的 动 物 防 疫 知 识。6.1.2 工 作 人 员 在 操 作 过 程 中 应 穿 戴 防 护 服、口 罩、护 目 镜、胶 鞋 及 手 套 等 防 护 用 具。6.1.3 工 作 人 员 应 使 用 专 用 的 收 集 工 具、包 装 用 品、运 载 工 具、清 洗 工 具、消 毒 器 材 等。6.1.4 工 作 完 毕 后,应 对 一 次 性 防 护 用 品 作 销 毁 处 理,对 循 环 使 用 的 防 护 用 品 消 毒 处 理。6.2 记 录 要 求6.2.1 病 死 动 物 的 收 集、暂 存、装 运、无 害 化 处 理 等 环 节 应 建 有 台 帐 和 记 录。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应 保 存 运输 车 辆 行 车 信 息 和 相 关 环 节 视 频 记 录。6.2.2 台 账 和 记 录6.2.2.1 暂 存 环 节6.2.2.1.1 接 收 台 帐 和 记 录 应 包 括 病 死 动 物 及 相 关 动 物 产 品 来 源 场(户)、种 类、数 量、动 物 标 识 号、死 亡 原 因、消 毒 方 法、收 集 时 间、经 手 人 员 等。6.2.2.1.2 运 出 台 帐 和 记 录 应 包 括 运 输 人 员、联 系 方 式、运 输 时 间、车 牌 号、病 死 动 物 及 产 品 种 类、数 量、动 物 标 识 号、消 毒 方 法、运 输 目 的 地 以 及 经 手 人 员 等。6.2.2.2 处 理 环 节6.2.2.2.1 接 收 台 帐 和 记 录 应 包 括 病 死 动 物 及 相 关 动 物 产 品 来 源、种 类、数 量、动 物 标 识 号、运 输 人员、联 系 方 式、车 牌 号、接 收 时 间 及 经 手 人 员 等。6.2.2.2.2 处 理 台 帐 和 记 录 应 包 括 处 理 时 间、处 理 方 式、处 理 数 量 及 操 作 人 员 等。D B 4 1 1 6/T 0 0 2 2 0 1 846.2.3 涉 及 病 死 动 物 焚 烧 法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台 帐 和 记 录 至 少 应 保 存 两 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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