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DB46/T 426-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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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2 0A 9 1备 案 号:5 5 9 7 2-2 0 1 7D B 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6/T 4 2 6 2 0 1 7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规 范2 0 1 7-0 6-0 2 发 布 2 0 1 7-1 2-0 5 实 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6/T 4 2 6 2 0 1 7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海 南 省 三 亚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海 南 省 三 亚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技 术 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符 有 辉,王 昌 壮,阮 敬 辉,白 瑞 娟。D B 4 6/T 4 2 6 2 0 1 71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监 督 抽 查 分 级 和 部 门 职 责、监 督 抽 查 依 据、监 督抽 查 方 案、任 务 安 排 与 培 训、以 及 监 督 抽 查 抽 样、检 验、异 议 复 检、上 报 抽 查 结 果、结 果 处 理 等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海 南 省 各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组 织 的 有 关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活 动。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2.1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各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为 监 督 产 品 质 量,依 法 组 织 对 行 政 辖 区 内 生 产、销 售 的 产 品 进 行 有 计 划 的 随机 抽 样、检 验,并 对 抽 查 结 果 公 布 和 处 理 的 活 动。2.2承 抽 机 构承 担 监 督 抽 查 抽 样 任 务 的 部 门 或 者 检 验 机 构。2.3抽 样 人 员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从 事 抽 样 工 作 的 承 抽 机 构 工 作 人 员。2.4承 检 机 构经 省 级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或 者 其 授 权 部 门 考 核 合 格,取 得 法 定 资 质,并 在 能 力 范 围 内 依 法 承 担监 督 抽 查 检 验 任 务 的 机 构。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应 符 合 其 规 定。2.5检 验 人 员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取 得 检 验 员 证,从 事 检 验 工 作 的 承 检 机 构 工 作 人 员。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应 符合 其 规 定。2.6复 检 机 构承 担 复 检 工 作 的 具 有 法 定 资 质 的 检 验 机 构。2.7复 检 检 验被 抽 查 企 业 对 监 督 抽 查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后,由 复 检 机 构 按 原 监 督 抽 查 方 案 对 留 存 的 样 品 或 抽 取 的 备 份样 品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的 检 验。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应 符 合 其 规 定。2.8后 处 理D B 4 6/T 4 2 6 2 0 1 72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对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不 合 格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采 取 的 通 报、公 告、质 量 分 析、培 训、督 促 整 改、复 查、行 政 处 罚、回 访 等 措 施 的 活 动。2.9复 查 检 验负 责 后 处 理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组 织 的 对 监 督 抽 查 不 合 格 产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在 其 完 成 整 改 后 按 原 监督 抽 查 方 案 进 行 的 再 次 抽 样 监 督 检 验。3 基 本 要 求3.1 监 督 抽 查 基 本 要 求3.1.1 监 督 抽 查 应 当 遵 循 科 学、公 正 原 则。3.1.2 监 督 抽 查 不 应 向 被 抽 查 企 业 收 取 检 验 费 用。监 督 抽 查 所 需 费 用 应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安 排 专 项 经 费解 决。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应 从 其 规 定。3.1.3 组 织 监 督 抽 查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以 下 简 称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负 责 发 布 监 督 抽 查 信 息,信息 发 布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3.2 抽 样 人 员 基 本 要 求3.2.1 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取 得 抽 样 员 证。3.2.2 熟 悉 相 关 产 品 监 督 抽 查 方 案,掌 握 抽 样 技 能 及 相 关 抽 样 工 具 的 使 用。3.2.3 掌 握 必 备 的 法 律 法 规 知 识。3.2.4 检 验 人 员 不 应 参 与 所 从 事 的 检 验 工 作 范 围 内 相 关 产 品 的 抽 样。3.3 承 检 机 构 的 基 本 要 求3.3.1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检 测 条 件 和 能 力,取 得 法 定 资 质。3.3.2 应 当 保 证 检 验 工 作 的 科 学、公 正、及 时、准 确,如 实 上 报 检 验 结 果 和 检 验 结 论,并 对 检 验 工 作负 责,不 应 分 包 检 验 任 务,需 租 赁 或 者 借 用 他 人 检 测 设 备 的,应 经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 批 准。法 律、法 规和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应 符 合 其 规 定。3.3.3 承 检 机 构 不 应 泄 露 或 对 外 公 布 监 督 抽 查 受 检 企 业 及 其 产(商)品 信 息 和 监 督 抽 查 检 验 结 果。4 监 督 抽 查 分 级 和 部 门 职 责4.1 分 级按 照 组 织 部 门 的 级 别 依 次 分 为 省 级 监 督 抽 查、市(县)级 监 督 抽 查。4.2 部 门 职 责4.2.1 省 级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 职 责:a)统 一 管 理、制 定 监 督 抽 查 相 关 管 理 制 度、组 织 实 施 本 辖 区 内 的 监 督 抽 查 工 作;b)编 制 监 督 抽 查 计 划,报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备 案,并 通 报 市(县)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c)应 当 依 法 处 理 企 业 提 出 的 异 议,也 可 以 委 托 下 一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或 者 指 定 的 检 验 机 构 处 理企 业 提 出 的 异 议;d)汇 总、分 析、通 报 省 级 监 督 抽 查 信 息,并 按 要 求 向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报 送 监 督 抽 查 信 息;D B 4 6/T 4 2 6 2 0 1 73e)负 责 产 品 质 量 国 家(省 级)监 督 抽 查 不 合 格 企 业 的 后 处 理。或 根 据 需 要 移 交 指 定 的 后 处 理 部 门,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应 符 合 其 规 定。4.2.2 市(县)级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 职 责:a)统 一 管 理、组 织 实 施 本 辖 区 内 的 监 督 抽 查 工 作;b)编 制 监 督 抽 查 计 划,报 上 一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备 案;c)负 责 本 级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不 合 格 企 业 的 后 处 理;或 根 据 需 要 移 交 指 定 的 后 处 理 部 门,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应 符 合 其 规 定;d)承 担 上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移 交 的 产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企 业 的 后 处 理;e)按 要 求 向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报 送 监 督 抽 查 信 息。5 依 据5.1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公 告 发 布 的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5.2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 审 核 的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细 则;5.3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应 符 合 其 规 定。6 方 案6.1 范 围涉 及 人 体 健 康 和 人 身、财 产 安 全 的 产 品,影 响 国 计 民 生 的 重 要 工 业 产 品 以 及 消 费 者、有 关 组 织 反 映有 质 量 问 题 的 产 品。6.2 方 案 的 制 定6.2.1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方 案 由 牵 头 承 检 机 构 按 照 监 督 抽 查 计 划 编 制 并 报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 批 准。监 督 抽 查 计 划 执 行 前 2 个 月,接 受 委 托 编 制 抽 查 方 案 的 牵 头 承 检 机 构 应 将 相 关 抽 查 方 案、经 费 预 算 表 和拟 抽 查 企 业 名 单 的 电 子 版 及 纸 质 版 提 交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6.2.2 抽 查 方 案 应 按 7.3 条 规 定 的 格 式 要 求 编 写,时 间 安 排 合 理。抽 查 方 案 制 定 后 实 行 备 案 管 理;相关 执 行 部 门 不 应 在 监 督 抽 查 过 程 中 擅 自 更 改 相 关 内 容。6.3 方 案 内 容6.3.1 抽 查 产 品 的 行 业 概 况本 次 抽 查 产 品 的 主 要 特 征 介 绍,全 省(市、县)企 业 数 量 及 年 总 产(销)量、企 业 分 布 和 产 业 集 中区 域,大 中 小 型 企 业 的 数 量、产 量 在 行 业 中 的 比 例 等 行 业 基 本 情 况。6.3.2 抽 查 产 品 的 质 量 状 况本 次 抽 查 产 品 的 质 量 状 况,目 前 存 在 的 主 要 质 量 问 题,历 次 同 级 监 督 抽 查 的 质 量 情 况,并“跟 踪 评估 上 次 不 合 格 企 业 整 改 情 况”和“突 出 抽 查 产 业 集 中 区 质 量 情 况”两 项。且 对 抽 查 产 品 是 否 实 施 行 政 许可、市 场 准 入 和 相 关 资 质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描 述。6.3.3 采 用 实 施 规 范 或 实 施 细 则 的 名 称 和 编 号。6.3.4 抽 查 产 品 的 范 围 和 检 验 项 目6.3.5 本 次 抽 查 方 案 与 上 次 抽 查 方 案 比 较,如 有 改 动,应 说 明 调 整 的 项 目、内 容 和 理 由。6.3.6 抽、检 工 作 分 工 和 进 度 要 求D B 4 6/T 4 2 6 2 0 1 74抽、检 任 务 由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机 构 共 同 承 担 时,要 明 确 承 抽 机 构、牵 头 承 检 机 构 和 参 与 承 检 机 构。根 据 产 品 的 属 性 和 区 域 特 点,明 确 各 参 与 机 构 的 分 工 和 各 阶 段 工 作(如 抽 样、检 验、结 果 确 认、材 料 汇总 等)的 时 间 节 点。6.3.7 经 费 预 算经 费 预 算 的 编 制 应 符 合 年 产 品 质 量 级 监 督 抽 查 经 费 预 算 表(见 附 录 A.1)、年 产 品 质 量 级 监 督 抽 查 经 费 检 验 项 目 说 明 表(见 附 录 A.2)和 年 产 品 质 量 级 监 督 抽 查 经 费 简 明 申 报 表(见 附 录 A.3)的 规 定。6.3.8 拟 抽 查 企 业 名 单确 定 抽 查 企 业 名 单,名 单 中 企 业 数 量 一 般 不 超 过 拟 抽 查 批 次 数 的 1 5 0%。特 殊 情 况 需 抽 取 名 单 外 的 企业 时,应 及 时 报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 批 准 并 备 案。抽 查 企 业 中 应 兼 顾 大、中、小 型 规 模 的 企 业,具 有 行 业 代 表 性,并 应 跟 踪 上 次 抽 查 不 合 格 企 业。6.3.9 承 抽 机 构 和 承 检 机 构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联 系 方 式。6.3.1 0 对 需 要 在 被 抽 查 企 业 现 场 检 验 产 品 或 产 品 部 分 项 目 的,承 检 机 构 应 制 定 统 一 的 现 场 检 验 规 程。6.3.1 1 承 检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授 权 有 效 期 说 明。抽 检 时 段 内 不 在 资 质 有 效 期 内 的 检 验 机 构 不 能 承 担 地 方监 督 抽 查 任 务。6.3.1 2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方 案 的 封 面 上 应 加 盖 地 方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 的 公 章,抽 查 方 案 文 字 版 由地 方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各 承 抽 机 构、各 承 检 机 构 各 保 存 一 份。抽 查 方 案 电 子 版 由 地 方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门 备 份。7 任 务 安 排 与 培 训7.1 反 馈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 将 任 务 安 排 与 培 训 的 通 知 发 送 各 承 抽 机 构 和 承 检 机 构。各 牵 头 承 检 机 构 应 在 收 到通 知 后,填 写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产 品 信 息 表(见 附 录 A.4)和 产 品 检 测 项 目 表(见 附 录 A.5),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反 馈 至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7.2 签 到7.2.1 各 承 抽 机 构 和 承 检 机 构 应 按 通 知 的 要 求 准 时 参 加 监 督 抽 查 部 门 组 织 的 监 督 抽 查 任 务 布 置 专 题 会议,并 由 参 会 人 员 如 实 填 写 相 关 信 息。7.2.2 监 督 抽 查 任 务 布 置 会 报 到 时,牵 头 承 检 机 构 应 递 交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方 案(电 子 版 和 纸 质 版)、相 关 标 准、监 督 抽 查 承 检 机 构 信 息 表(电 子 版)(见 附 录 A.6);各 承 抽 机 构 和 承 检 机 构 需 携 带 经费 预 算 表(含 经 费 检 验 项 目 说 明 表 和 简 明 申 报 表)(电 子 版 和 纸 质 版)、承 担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抽检 任 务 承 诺 书(见 附 录 A.7)或 承 担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抽 样 任 务 承 诺 书(见 附 录 A.8)或 承 担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检 验 任 务 承 诺 书(见 附 录 A.9)以 及 授 权 证 书 复 印 件(加 盖 承 检 机 构 公 章)。7.3 培 训7.3.1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 组 织 对 各 承 抽 机 构 和 承 检 机 构 进 行 地 方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培 训,培 训 内 容 至 少 应 包括:工 作 流 程、抽 样 要 求、异 议 处 理 要 求、上 报 材 料 要 求 等。7.3.2 各 承 抽 机 构 和 承 检 机 构 的 监 督 抽 查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参 加 培 训。7.4 领 取 文 书D B 4 6/T 4 2 6 2 0 1 757.4.1 承 抽、承 检 机 构 应 领 取 相 应 的 文 书,包 括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复 查 委 托 书(见 附 录 A.1 0)、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复 查 通 知 书(见 附 录 A.1 1)、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复 查 企 业 须 知(见 附 录A.1 1)、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质 量 及 工 作 纪 律 反 馈 单(见 附 录 A.1 2)。7.4.2 承 抽 机 构 领 取 并 现 场 填 写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复 查 通 知 书、通 知 书 使 用 情 况 说 明 表(见附 录 A.1 3)。7.4.3 承 抽、承 检 机 构 领 取 并 填 写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复 查 任 务 委 托 书,由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 签 发。7.4.4 承 抽 机 构 按 照 计 划 抽 查 的 企 业 数,一 家 企 业 一 份,领 取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质 量 及 工 作 纪律 反 馈 单。8 抽 样8.1 抽 样 前 的 准 备8.1.1 抽 样 前 培 训承 抽 机 构、承 检 机 构 应 对 参 与 抽 查 任 务 的 抽 样、合 同 评 审、检 验、报 告 编 制 等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培 训,组 织 学 习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本 次 抽 查 方 案,并 做 好 相 关 培 训记 录。8.1.2 抽 样 人 员 确 定开 展 抽 样 工 作 前,各 承 抽 机 构 应 确 定 抽 样 人 员 名 单 及 其 分 组、分 工(必 要 时),填 写 产 品 质 量 监督 抽 查 抽 样 人 员 名 单 上 报 表(见 附 录 A.1 4)上 报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8.1.3 联 络 相 关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各 承 抽 机 构 应 联 系 被 抽 查 企 业 所 在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告 知 要 进 行 抽 查 的 产 品 品 种、抽 查 时 间 及抽 样 人 员。8.2 抽 样 过 程8.2.1 抽 查 工 作 不 应 预 先 通 知 企 业,采 取 突 击 抽 查 方 式。抽 样 人 员 不 应 少 于 2 名,抽 样 时 应 着 装 整 齐。8.2.2 抽 样 前 应 向 被 抽 查 企 业 出 示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复 查 委 托 书(或 复 印 件)、注 明 抽 查 内 容 的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复 查 通 知 书 和 抽 样 人 员 有 效 身 份 证 件,告 知 企 业 阅 读 通 知 书 背 面 的 企 业 须 知,并 向 被 抽 查 企 业 告 知 监 督 抽 查 性 质、抽 查 产 品 范 围 等 相 关 信 息 后,再 进 行 抽 样。8.2.3 监 督 抽 查 的 样 品 应 当 由 抽 样 人 员 在 市 场 上 或 企 业 成 品 仓 库(含 存 放 区)内 待 销 的 产 品 中 随 机 抽取,至 少 有 2 名 抽 样 人 员 同 时 现 场 抽 取,不 应 由 企 业 自 行 抽 样。抽 取 的 样 品 应 当 是 有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合 格证 明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表 明 合 格 的 产 品,其 保 质 期 应 满 足 检 验 及 异 议 处 理 时 间 要 求。8.2.4 抽 样 时,抽 样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核 实 营 业 执 照 等 被 抽 查 企 业 的 相 关 信 息,确 认 企 业 不 存 在 不 应 抽 样的 情 形。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且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的,不 得 抽 样:a)被 抽 查 企 业 无 监 督 抽 查 通 知 书 或 者 相 关 文 件 复 印 件 所 列 产 品 的;b)有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拟 抽 查 的 产 品 是 不 用 于 销 售 的;c)产 品 不 涉 及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仅 按 双 方 约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加 工 生 产,且 未 执 行 任 何 标 准 的;d)有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拟 抽 查 的 产 品 为 企 业 用 于 出 口,并 且 出 口 合 同 对 产 品 质 量 另 有 规 定 的;e)产 品 或 者 标 签、包 装、说 明 书 标 有“试 制”、“处 理”或 者“样 品”等 字 样 的;f)产 品 抽 样 基 数 不 符 合 抽 查 方 案 要 求 的;D B 4 6/T 4 2 6 2 0 1 76g)凡 经 上 级 部 门 监 督 抽 查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的,自 抽 样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下 级 部 门 对 该 企 业 的 该 种 产品 不 得 重 复 进 行 监 督 抽 查,依 据 有 关 规 定 为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开 展 的 监 督 抽 查 除 外;h)对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市 场 准 入 和 相 关 资 质 管 理 的 产 品,抽 样 人 员 现 场 核 实,发 现 被 抽 查 企 业存 在 无 证 无 照 生 产 等 不 需 检 验 即 可 判 定 明 显 违 法 的 行 为。8.2.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被 抽 查 企 业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抽 查:a)抽 样 人 员 少 于 2 人 的;b)抽 样 人 员 无 法 出 具 监 督 抽 查 通 知 书、相 关 文 件 复 印 件 或 者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c)抽 样 人 员 姓 名 与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复 查 通 知 书 不 符 的;d)被 抽 查 企 业 和 产 品 名 称 与 监 督 抽 查 通 知 书 不 一 致 的;e)要 求 企 业 支 付 检 验 费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的。8.2.6 封 样8.2.6.1 样 品 一 经 抽 取,抽 样 人 员 应 立 即 以 妥 善 的 方 式 进 行 封 样,并 贴 上 盖 有 承 抽 机 构 公 章 的 封 样 单,以 防 止 样 品 被 擅 自 拆 封、动 用 或 调 换。8.2.6.2 抽 样 人 员 应 观 察、分 析 样 品 的 可 调 整 部 位、运 转 部 位、控 制 箱/柜、控 制 器、锁 具 或 锁 孔 等 部位,包 装 箱 的 上、下、四 周 等 箱 板 或 纸 板 的 拼 接 处 等,确 定 封 样 部 位 和 标 记,以 防 止 出 现 可 能 的 漏 洞。8.2.6.3 封 条 上 应 有 被 抽 查 企 业 人 员 和 抽 样 人 员 双 方 的 签 名,注 明 抽 样 日 期,并 由 双 方 确 认 封 样 单 牢固。8.2.6.4 必 要 时,抽 样 人 员 可 采 取 铅 封、漆 封、蜡 封、敲 打 钢 印、拍 照、特 殊 材 料 等 适 宜 的 其 他 附 加防 拆 封 措 施。8.2.7 抽 样 单 填 写8.2.7.1 抽 样 人 员 应 当 使 用 规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复 查 抽 样 单(见 附 录 A.1 5),详 细 记 录 抽样 信 息。抽 样 文 书 应 当 字 迹 工 整、清 楚,容 易 辨 认,不 得 随 意 涂 改,需 要 更 改 的 信 息 应 当 由 被 抽 查 企 业盖 章 或 双 方 签 字 确 认。8.2.7.2 抽 样 单 上 企 业 名 称 应 严 格 按 照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填 写。企 业 公 章 上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上 企 业 名 称 不一 致 时,应 在 抽 样 单 备 注 栏 中 说 明。8.2.7.3 抽 样 单 上 产 品 名 称 应 按 照 产 品 标 识、铭 牌、说 明 书 等 标 注 信 息 填 写。若 无 产 品 标 识、铭 牌、说 明 书 的,可 根 据 企 业 提 供 的 产 品 名 称 填 写,需 在 备 注 栏 中 注 明“产 品 名 称 由 企 业 提 供”,并 由 企 业 签字 确 认。若 标 注 的 产 品 名 称 无 法 反 映 其 真 实 属 性,或 使 用 俗 名、简 称 时,应 同 时 注 明 产 品 的“标 识 名 称”和“标 准 名 称”。检 验 报 告 上 的“产 品 名 称”参 照 本 条 规 定 填 写。8.2.7.4 被 抽 查 样 品 为 委 托 加 工 的,抽 样 单 上 受 检 单 位 信 息 应 填 写 委 托 方 信 息,生 产 单 位 信 息 应 填 写被 委 托 方(实 际 生 产 企 业)信 息,并 需 受 检 单 位 和 生 产 单 位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确 认。同 时,向 被 抽 查 企 业 索取 委 托 加 工 合 同 复 印 件。8.2.7.5 应 在 抽 样 单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被 抽 查 批 次 产 品 的 单 价、货 值、销 售 额 等 信 息。8.2.7.6 必 要 时,抽 样 单 备 注 栏 中 还 可 注 明 产 品 加 工 工 艺 等 信 息。8.2.7.7 抽 样 单 填 写 完 毕 后,应 由 抽 样 人 员 和 被 抽 查 企 业 有 关 人 员 签 字,并 加 盖 被 抽 查 企 业 公 章。特殊 情 况 下,双 方 签 字 确 认 即 可。8.2.8 现 场 取 证8.2.8.1 抽 查 样 品 状 态、产 品 库 存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抽 查 结 果 的 情 形,应 采 用 拍 照 或 录 像 等 方 式 进 行 现场 取 证,并 将 照 片 或 录 像 保 留 3 6 个 月。鼓 励 应 用 更 先 进 的、即 时 交 互 的 电 子 信 息 化 技 术 记 录 抽 样 过 程和 证 据。现 场 取 得 的 证 据 应 包 括(但 不 限 于):D B 4 6/T 4 2 6 2 0 1 77a)企 业 外 观 照 片,若 企 业 悬 挂 厂 牌 的,应 包 含 在 照 片 内。b)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或 照 片;对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市 场 准 入 和 相 关 资 质 管 理 的 产 品,还 应 包括 其 资 质 证 书 照 片。c)抽 样 人 员 从 样 品 堆 中 取 样 照 片,应 包 含 有 抽 样 人 员 和 样 品 堆 信 息(可 大 致 反 映 抽 样 基 数)。d)从 不 同 部 位 抽 取 的 含 有 外 包 装 的 样 品 照 片(照 片 上 可 基 本 反 映 产 品 信 息)。e)必 要 时 打 开 外 包 装 查 验 样 品 完 好 性,拍 摄 样 品 外 观(正 面、侧 面 等 角 度)、标 识 或 铭 牌、随 机部 件 等 照 片。f)封 样 完 毕 后,所 封 样 品 码 放 整 齐 后 的 外 观 照 片 和 封 样 单 近 照 及 其 他 附 加 的 防 拆 封 措 施 照 片。g)所 封 样 品、抽 样 人 员 和 被 抽 查 企 业 人 员 的 照 片。h)抽 样 人 员 向 被 抽 查 企 业 出 示 相 关 文 书 和 证 件 的 照 片。i)被 抽 查 企 业 人 员 在 抽 样 单 上 签 字 确 认 时 的 照 片。8.2.8.2 抽 样 时,抽 样 人 员 应 制 作、填 写 抽 样 现 场 记 录 单(见 附 录 A.1 6),详 细 记 录 抽 样 操 作 过程 信 息,以 补 充 抽 样 单 中 填 写 记 录 不 足 的 信 息。抽 样 现 场 记 录 单 要 经 抽 样 人 员 和 被 抽 查 企 业 人 员 双 方 签字 盖 章,与 抽 样 单 一 并 保 存。8.2.9 样 品 的 获 取 方 式8.2.9.1 监 督 抽 查 的 非 食 品 类 样 品 由 被 抽 查 企 业 无 偿 提 供。8.2.9.2 监 督 抽 查 的 非 食 品 类 样 品 应 向 企 业 支 付 样 品 购 置 费,如 果 企 业 不 能 现 场 提 供 正 式 发 票 的,承 抽 机构 应 制 作 食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样 品 购 置 费 告 知 书(见 附 录 A.1 7)书 面 告 知 企 业,待 企 业 出 具 正 式 发 票后,由 承 抽 机 构 支 付 费 用。8.2.9.3 抽 取 样 品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的 数 量 抽 取,没 有 具 体 数 量 规 定 的,抽 取 样 品 不 应 超 过 检 验 的 合 理 需 要。8.2.1 0 样 品 运 输、保 管8.2.1 0.1 承 抽 机 构 抽 样 人 员 应 将 抽 查 样 品 自 行 携 带 或 寄 送 至 承 检 单 位。确 需 被 抽 查 企 业 协 助 寄 送 的,抽 样 人 员 应 明 确 告 知 样 品 的 寄、送 要 求,确 保 样 品 按 时 正 确 寄 出 并 支 付 相 关 费 用(付 款 凭 证 需 保 留)。8.2.1 0.2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企 业 未 将 所 抽 样 品 送 达 检 测 地 点 时,承 抽 机 构 应 及 时 与 企 业 所 在 地 质 量 技 术 监督 部 门 联 系,请 求 协 助,做 好 企 业 送 样 工 作。经 有 关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的 协 调,企 业 仍 不 送 样 的,承 抽 机 构 应 查 明 原 因,写 出 书 面 材 料,并 经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同 时,将 情 况报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8.2.1 0.3 对 于 易 碎 品、危 险 化 学 品、有 特 殊 贮 存 条 件 等 要 求 的 样 品,抽 样 人 员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措 施,以保 证 样 品 运 输 过 程 中 状 态 不 发 生 变 化 及 其 他 可 能 的 影 响。8.2.1 0.4 抽 取 的 样 品 需 要 封 存 在 企 业 的,由 被 检 企 业 妥 善 保 管。企 业 不 得 擅 自 更 换、隐 匿、处 理 已 抽查 封 存 的 样 品。8.2.1 1 样 品 确 认8.2.1 1.1 凡 在 流 通 领 域 抽 取 的 或 涉 及 委 托 加 工 的 样 品,抽 样 后,承 抽 机 构 应 当 以 特 快 专 递 等 快 捷、便于 查 询 的 方 式,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样 品 上 标 称 的 生 产 企 业 或 委 托 加 工 方,要 求 其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以 填 写 产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样 品 确 认 通 知 书(见 附 录 A.1 8)的 方 式 确 认 样 品。8.2.1 1.2 生 产 企 业 或 委 托 加 工 方 对 需 要 确 认 的 样 品 有 异 议 的,应 当 于 接 到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样 品 确认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向 承 抽 机 构 提 出,并 提 供 证 明 材 料。逾 期 无 书 面 回 复 的,视 为 无 异 议。8.2.1 1.3 承 抽 机 构 应 当 核 查 生 产 企 业 或 委 托 加 工 方 提 出 的 异 议。样 品 不 是 产 品 标 称 的 生 产 企 业 生 产的,承 抽 机 构 应 报 请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 批 准 后,通 知 承 检 机 构 终 止 检 验,由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 按 照 程 序依 法 处 理 或 移 交 被 抽 查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理。D B 4 6/T 4 2 6 2 0 1 788.2.1 2 拒 检被 抽 查 企 业 无 正 当 理 由,对 抽 样 工 作 不 配 合 或 者 拒 绝 监 督 抽 查 抽 样 的,抽 样 人 员 应 耐 心 做 说 服 工 作,宣 传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阐 明 拒 检 的 后 果。仍 不 接 受 抽 样 的,抽 样 人 员 应 认 真 取 证,如 实 作 好 情 况 记 录,填 写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企 业 拒 检 认 定 表(见 附 录 A.1 9),列 明 企 业 拒 绝 监 督 抽 查 的 情 况,由 当 地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和 抽 样 人 员 共 同 确 认,并 及 时 报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8.2.1 3 抽 不 到 样 品 的 情 况 处 理因 企 业 转 产、停 产、破 产 等 原 因 导 致 无 样 品 可 以 抽 取 的,抽 样 人 员 应 填 写 未 抽 到 样 品 企 业 情 况 说明 表(见 附 录 A.2 0),如 实 记 录 相 关 情 况,并 加 盖 企 业 有 效 印 章。无 法 加 盖 企 业 有 效 印 章 的,由 抽样 人 员 在 未 抽 到 样 品 企 业 情 况 说 明 表 中 如 实 记 录 相 关 情 况,经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签 字 盖 章 确 认。随 汇 总 材 料 一 起 报 到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8.2.1 4 抽 样 文 书抽 样 人 员 应 将 填 写 完 整 的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复 查 通 知 书、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复 查 抽 样 单 和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质 量 及 工 作 纪 律 反 馈 单 交 给 被 抽 查 企 业,并 告 知 企 业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工 作 质 量 及 工 作 纪 律 反 馈 单 填 写 完 毕 后 寄 送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8.2.1 5 抽 样 情 况 上 报抽 样 任 务 完 成 后,承 抽 机 构 应 及 时 将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抽 样 情 况 上 报 表(见 附 录 A.2 1)报 送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对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市 场 准 入 和 相 关 资 质 管 理 的 产 品,抽 样 中 发 现 企 业 存 在 无 资 质 生 产 的 违 法 行为 时,应 立 即 停 止 抽 查,将 相 关 情 况 反 馈 至 企 业 所 在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抽 样 中 遇 拒 检、发 现 企 业 存在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和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时,承 抽 机 构 应 及 时 报 告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 门 和 企 业 所 在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部 门。抽 样 中 遇 到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或 无 法 达 到 抽 查 方 案 要 求 时,承 抽 机 构 应 及 时 将 情 况 报 监 督 抽 查 组 织 部门。9 检 验9.1 样 品 的 处 置9.1.1 检 验 机 构 接 收 样 品 时 应 当 检 查、记 录 样 品 的 外 观、状 态、封 条 有 无 破 损 及 其 他 可 能 对 检 验 结 果或 者 综 合 判 定 产 生 影 响 的 情 况,并 确 认 样 品 与 抽 样 文 书 的 记 录 是 否 相 符,对 检 验 和 备 用 样 品 分 别 加 贴 相应 标 识 后 入 库。9.1.2 在 不 影 响 样 品 检 验 结 果 的 情 况 下,应 将 样 品 进 行 分 装 或 者 重 新 包 装 编 号,以 保 证 不 会 发 生 因 其 他 原因 导 致 不 公 正 的 情 况。9.1.3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样 品。9.2 原 始 记 录9.2.1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必 须 如 实 填 写,保 证 真 实、准 确、清 晰,并 留 存 至 少 3 6 个 月 备 查(食 品 检 验 原 始记 录 至 少 保 存 5 年),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9.2.2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不 得 随 意 涂 改,更 改 处 应 当 经 检 验 人 员 和 报 告 签 发 人 共 同 确 认。9.3 检 验 数 据D B 4 6/T 4 2 6 2 0 1 79根 据 工 作 需 要,采 取 加 标 回 收 试 验、双 人 比 对 试 验、不 同 设 备 同 时 检 测、不 同 实 验 室 间 比 对 试 验 等方 式 确 保 数 据 的 准 确 性。9.4 检 验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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