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 尼木(吞巴)藏香DB54/T 0129-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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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1 2 0Y 4 05 6 9 2 5-2 0 1 8DB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 B 5 4/T 0 1 2 9 2 0 1 7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尼 木(吞 巴)藏 香2 0 1 7-0 8-2 1 发 布 2 0 1 7-0 9-2 0 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5 4/T 0 1 2 9 2 0 1 7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14 术 语 和 定 义.15 原 辅 料 要 求.16 分 类.27 制 作 工 艺.28 技 术 要 求.29 试 验 方 法.31 0 检 验 规 则.41 1 标 志、包 装、贮 存 及 运 输.5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尼 木(吞 巴)藏 香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6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制 作 工 艺.7D B 5 4/T 0 1 2 9 2 0 1 7I I前 言本 标 准 根 据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颁 布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和 G B/T 1 7 9 2 4 地 理标 志 产 品 标 准 通 用 要 求 制 定。本 标 准 的 起 草 符 合 G B/T 1.1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的 规 则。本 标 准 中 附 录 A 和 附 录 B 为 规 范 性 附 录。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尼 木 县 人 民 政 府 提 出。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四 川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拉 萨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尼 木 县 人 民 政 府、尼 木 县 工 业 和信 息 化 局、西 藏 藏 之 梦 香 业 有 限 公 司、西 藏 吞 弥 文 化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尼 木 吞 巴 藏 香 净 土 产 业 有 限 公司、西 藏 尼 木 古 宝 商 贸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易 晓 霞、陆 敏、次 仁 卓 嘎、普 琼、刘 春 华、翟 喜 玲、罗 威 伟、达 瓦。D B 5 4/T 0 1 2 9 2 0 1 71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尼 木(吞 巴)藏 香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尼 木(吞 巴)藏 香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原 辅 料 要 求、分 类、制 作 工 艺、技 术 要 求、试 验 方法、检 验 规 则、标 志、包 装、贮 存 及 运 输 的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批 准 保 护 的 尼 木(吞 巴)藏 香。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6 3 8 6 燃 香 类 产 品 安 全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T 1 9 1 包 装 储 运 图 示 标 志G B/T 2 6 3 9 3 燃 香 类 产 品 有 害 物 质 测 试 方 法D B 5 4/T 0 0 8 0 藏 香3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尼 木(吞 巴)藏 香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限 于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地 理 标 志产 品 保 护 规 定 批 准 的 范 围,即 西 藏 自 治 区 尼 木 县 吞 巴 乡、塔 荣 镇、普 松 乡 现 辖 行 政 区 大 部 分 区 域,北纬 2 9.3 0 0 至 2 9.5 1 7,东 经 9 0.1 5 1 至 9 0.3 6 2;尼 木(吞 巴)藏 香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见 附 录 A。4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4.1尼 木(吞 巴)藏 香以 柏 树 粉 末 为 主 要 原 料,以 带 粘 性 植 物 的 皮、枝 干、根 茎 的 粉 末 为 粘 合 剂,加 以 白 檀 香、红 檀 香、紫 檀 香、沉 香、豆 蔻、甘 菘、没 药 以 及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内 种 植 的 藏 木 香 等,在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范 围 内 加 工 制 作 而 成 的 一 种 供 点 燃 用 的 香 料。4.2香 型用 来 描 述 尼 木(吞 巴)藏 香 类 产 品 中 整 体 香 气 类 型。5 原 辅 料 要 求D B 5 4/T 0 1 2 9 2 0 1 725.1 采 用 柏 木、榆 树 皮、水 为 原 料。水 应 使 用 吞 巴 河 水,不 得 使 用 隔 夜 的 水。5.2 采 用 白 檀 香、红 檀 香、紫 檀 香、沉 香、豆 蔻、甘 菘、没 药 等 几 十 种 中 草 药 材 以 及 产 自 地 理 标 志 范围 内 的 藏 木 香 为 辅 料,辅 料 质 量 应 符 合 相 关 产 品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5.3 原 辅 料 不 得 添 加 化 工 用 品。6 分 类6.1 按 烟 尘 量 分 为:无 烟 香、微 烟 香、有 烟 香。6.2 按 形 状 分 为:末 香、线 香、塔 香 等 多 种 形 状。6.3 按 香 型 分 为:檀 香、沉 香、药 香 等。7 制 作 工 艺应 符 合 附 录 B 的 要 求。8 技 术 要 求8.1 尼 木(吞 巴)藏 香 共 有 成 分应 含 有 樟 脑(2-茨 酮)、丁 香 酚、雪 松 醇(柏 木 醇)、无 羁 萜 和 表 木 栓 醇。8.2 感 官 指 标见 表 1。表 1 感 官 指 标项目 要求香味 香味幽婉、厚醇、清扬、高亢,触鼻具有清香、悠扬、甘甜的脂木香外观 外观精美,工艺细腻,成品香表面光滑、色泽匀称,颜色可为土黄色、黑色、红色,无霉变8.3 尺 寸8.3.1 线 香 可 燃 部 分 长 度 不 超 过 5 0 c m,且 直 径 不 大 于 4 m m。8.3.2 塔 香 高 度 不 超 过 5 c m,且 直 径 不 大 于 1 c m。8.4 燃 烧 安 全 性 能原 材 料 不 得 使 用 含 镁 及 类 似 含 镁 的 易 燃 易 爆 等 物 质。点 燃 香 体,熄 灭 火 焰 后,不 得 再 产 生 可 见 的 火 焰。8.5 有 害 物 质 限 量8.5.1 燃 烧 后 有 害 物 质 的 最 大 限 量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燃 烧 后 有 害 物 质 最 大 限 量项目 指标甲醛/(m g/m3)0.1 0D B 5 4/T 0 1 2 9 2 0 1 73表 2 燃 烧 后 有 害 物 质 最 大 限 量(续)项目 指标苯/(m g/m3)0.0 5甲苯/(m g/m3)0.1二甲苯/(m g/m3)0.18.5.2 可 迁 移 元 素 的 最 大 限 量 应 符 合 表 3 的 要 求。表 3 可 迁 移 元 素 最 大 限 量项目 指标铅/(m g/k g)1 5.0砷/(m g/k g)5.0汞/(m g/k g)3.0镉/(m g/k g)3.0铬/(m g/k g)2.08.6 烟 尘 量8.6.1 无 烟 香、微 烟 香、有 烟 香 应 在 产 品 包 装 上 明 示。8.6.2 烟 尘 量 应 符 合 表 4 要 求。表 4 烟 尘 量 及 分 类产品分类 烟尘量无烟香/(m g/g)按G B 2 6 3 8 6 规定执行微烟香/(m g/g)按G B 2 6 3 8 6 规定执行有烟香/(m g/g)按G B 2 6 3 8 6 规定执行8.7 产 品 使 用 性 能从 点 燃 香 体 到 燃 尽,中 途 不 应 自 行 熄 灭。9 试 验 方 法9.1 尼 木(吞 巴)藏 香 共 有 成 分按 D B/T 5 4 0 0 8 0 附 录 A 进 行 测 试。9.2 感 官 指 标9.2.1 香 味将 香 点 燃 后 闻 其 味。9.2.2 外 观在 正 常 光 线 下,距 被 检 产 品 0.5 m 处 采 用 嗅 觉 和 目 测 法 观 察。9.3 尺 寸D B 5 4/T 0 1 2 9 2 0 1 74用 钢 直 尺 和 游 标 卡 尺 测 量。9.4 燃 烧 安 全 性 能取 一 支 香,在 室 内 不 通 风 的 条 件 下 点 燃,目 测。点 燃 香 体 后 不 得 有 闪 烁 的 火 星。9.5 有 害 物 质 限 量按 G B/T 2 6 3 9 3 进 行 测 试。9.6 烟 尘 量按 G B 2 6 3 8 6 进 行 测 试。9.7 产 品 使 用 性 能取 一 支 香 点 燃 后,目 测。1 0 检 验 规 则1 0.1 组 批同 一 生 产 日 期、同 一 制 作 工 艺、同 一 类 别 的 产 品 作 为 一 个 批 量,同 批 产 品 的 品 质 规 格 和 包 装 单 位 应相 同。1 0.2 抽 样从 一 个 批 量 中 随 机 抽 取 2%、且 不 少 于 5 0 0 g 作 为 一 组 试 样。若 需 留 样 的,应 抽 取 不 少 于 1 0 0 0 g 且 分为 两 组,一 组 为 试 样,一 组 为 留 样。1 0.3 出 厂 检 验凡 提 出 交 货 的 产 品 均 应 进 行 出 厂 检 验,检 验 合 格 后 附 合 格 证 明 方 可 出 厂。出 厂 检 验 项 目 包 括 尺 寸、燃 烧 安 全 性 能 及 产 品 使 用 性 能。1 0.4 型 式 检 验型 式 检 验 的 内 容 为 本 标 准 中 第 8 章 规 定 全 部 项 目。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需 进 行 型 式 检 验:a)因 原 材 料、工 艺 有 较 大 改 变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性 能 时;b)因 人 为 或 自 然 因 素 使 生 产 环 境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时;c)出 厂 检 验 结 果 与 上 次 型 式 检 验 有 较 大 差 异 时;d)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机 构 提 出 进 行 型 式 检 验 要 求 时。1 0.5 判 定 规 则1 0.5.1 初 次 检 验 中,所 有 检 验 项 目 均 合 格 的,即 判 定 该 批 产 品 为 合 格 品;所 有 检 验 项 目 均 不 合 格 的,即 判 定 该 批 产 品 为 不 合 格 品。1 0.5.2 初 次 检 验 中,若 有 1 个 或 1 个 以 上 项 目 不 合 格 的,进 行 不 合 格 项 目 二 次 检 验,检 验 结 果 为 合 格的,即 判 定 该 批 产 品 为 合 格 品,若 二 次 检 验 仍 有 不 合 格 项 目 的,则 判 定 该 批 产 品 不 合 格。1 0.5.3 经 检 验 不 合 格 的,允 许 进 行 返 工 或 分 选 后 再 次 申 请 检 验。D B 5 4/T 0 1 2 9 2 0 1 751 1 标 志、包 装、贮 存 及 运 输1 1.1 标 志1 1.1.1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专 用 标 志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的 要 求。1 1.1.2 运 输 包 装 箱 的 图 示 标 志 应 符 合 G B/T 1 9 1 的 规 定。1 1.1.3 产 品 和 包 装 盒 上,应 标 注 产 品 名 称、厂 名、厂 址、产 品 标 准、主 要 成 分、香 型、形 状、烟 尘 量、生 产 日 期、规 格、数 量、检 验 合 格 标 识、使 用 方 法、储 存 方 法、保 质 期、注 意 事 项(如:“点 燃 后 注 意安 全”、“孕 妇 禁 用”)等 内 容。外 包 装 应 标 注 厂 名、厂 址、产 品 名 称、规 格、数 量、生 产 日 期、注 意事 项 等。1 1.2 包 装1 1.2.1 包 装 容 器 应 干 燥、清 洁、无 异 味、无 毒,不 影 响 尼 木(吞 巴)藏 香 品 质。1 1.2.2 包 装 要 牢 固、防 潮、整 洁、能 保 护 尼 木(吞 巴)藏 香 品 质、便 于 装 卸、仓 储 和 运 输。1 1.3 贮 存1 1.3.1 仓 库 应 清 洁、干 燥、通 风,不 得 露 天 堆 放、不 得 靠 近 明 火。1 1.3.2 不 得 与 有 毒 有 害、腐 败 变 质 或 潮 湿 的 物 品 同 仓 库 存 放。1 1.4 运 输运 输 工 具 应 清 洁、干 燥、无 异 味、无 污 染;运 输 时 应 防 潮、防 雨、防 曝 晒;装 卸 时 轻 装 轻 卸,防 撞击,防 重 压,不 得 与 有 毒、有 异 气 味、易 污 染 的 物 品 混 装 混 运。D B 5 4/T 0 1 2 9 2 0 1 76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尼 木(吞 巴)藏 香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尼 木(吞 巴)藏 香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见 图 A.1。图 A.1 尼 木(吞 巴)藏 香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图D B 5 4/T 0 1 2 9 2 0 1 77B B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制 作 工 艺B.1 原 材 料 制 备B.1.1 柏 木 泥按 B.2.2.1 和 B.2.2.2 的 要 求 制 作 柏 木 泥。B.1.2 粘 粉选 用 榆 树 皮 为 原 料,用 粉 碎 机 粉 碎 制 成 的 粉 状 物。B.1.3 香 料选 用 白 檀 香、红 檀 香、紫 檀 香、沉 香、豆 蔻、甘 菘、没 药 等 几 十 种 中 草 药 材 以 及 产 自 地 理 标 志 范 围内 的 藏 木 香,按 照 传 统 配 方 进 行 配 制,经 研 磨 成 粉 后 制 成 的 香 料。B.1.4 水应 取 自 吞 巴 河 自 然 水。B.2 工 艺 要 求B.2.1 工 艺 流 程选 料、浸 泡、去 皮 水 车 研 磨 香 砖 加 香 料 揉 搓 成 型 晾 晒 成 品 包 装 储 藏。B.2.2 操 作 要 求B.2.2.1 选 料、浸 泡、去 皮选 用 柏 树 的 树 干 浸 泡 在 水 中 或 锯 成 若 干 的 木 段 进 行 浸 泡,浸 泡 时 长 以 2 3 天 为 宜,浸 泡 后 去 除 柏 树的 树 皮。B.2.2.2 水 车 研 磨在 去 皮 的 柏 树 段 中 间 打 孔,用 一 个 木 槭 子 紧 紧 插 上,把 木 段 挂 在 水 车 的 摇 臂 上,在 水 车 的 带 动 下 使木 段 在 铺 着 石 板 的 槽 中 进 行 摩 擦,直 至 全 部 研 磨 成 木 泥 面。在 研 磨 木 泥 面 的 过 程 中 应 不 时 往 水 槽 中 加 水,保 持 木 泥 含 水 量 4 5%。B.2.2.3 香 砖 制 作研 磨 好 的 木 泥 混 合 粘 粉 倒 入 香 砖 模 型 制 作 成 香 砖,放 在 通 风 干 燥 处 1 2 月 直 至 水 分 晾 干。B.2.2.4 香 料 配 制D B 5 4/T 0 1 2 9 2 0 1 78将 晾 干 的 香 砖 粉 碎,加 入 香 料 和 水 一 起 搓 揉。采 用 手 工 方 式 制 作 时,香 砖 与 香 料 比 例 为 3:1.3 至 1.6;采 用 机 器 方 式 制 作 时,香 砖 与 香 料 比 例 为 3:1.8 至 2.1。B.2.2.5 成 型B.2.2.5.1 线 香:采 用 打 孔 牛 角 挤 压 成 型。将 搓 揉 好 的 香 料 放 入 牛 角,再 挤 出 来,要 求 成 型 的 尼 木(吞巴)藏 香 成 笔 直 的 线 条 状。B.2.2.5.2 塔 香:使 用 磨 具 挤 塑 成 型。将 搓 揉 好 的 香 料 放 入 塔 型 磨 具,挤 压 成 型。B.2.2.5.3 粉 末 香:将 香 砖 研 磨 粉 碎 后 加 入 香 料 混 合。B.2.2.6 晾 晒将 成 型 的 尼 木(吞 巴)藏 香 直 接 置 于 太 阳 光 下 晾 晒,晾 晒 时 阳 光 应 充 足 但 温 度 不 宜 过 高,不 得 长 时间 进 行 暴 晒,晾 晒 后 水 分 含 量 1 5%。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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