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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 1453 2017 备案号:地 下 管线信 息 管理技 术 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underground pipelines and cable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2017-09-18 发布 2018-04-01 实施 北 京 市 规 划 和 国土 资 源 管 理 委员 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 北 京市地 方标准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underground pipelines and cable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DB11/T 14532017 主编单位:北京测绘学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 和国土资源管理 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8 年 04 月 01 日 2017 北京 2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公 告 附件 批 准 发 布 的 北 京市 地 方 标 准 目 录 4 前 言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地 下 管 线 建 设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国 办 发 2014 27 号)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 2016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6 22 号)的 要 求,制定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数据内容及质量要求;5.系统建设;6.安全与系统维护;7.数据更新;8.数据分发与服务。本 规程由 北 京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委 员 会 归 口 管 理,由 北 京 测 绘 学 会 负 责 具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标准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测绘学会(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 路 15 号,邮政编码:100038)。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017520,邮箱:。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测绘学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空间信息工程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员:杨 伯 钢 王 磊 顾 娟 陶 迎 春 陈廷武 王 树 东 王 思 锴 高文明 李 源 郑国江 张 伟 松 乔文昊 王凯松 张 立 华 赵庆亮马全明王 珍 郭 忠 志 李 欢 刘清丽 本 标 准 主 要 审 查 人 员:李英成 朱 光 翁 克 勤 石俊成 王暖堂 严 荣 华 黄国满 2 目 次 1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2 术语 与代 号.2 2.1 术语.2 2.2 代号.2 3 基本 规定.3 4 数据 内容 及质 量要 求.4 4.1 一 般规 定.4 4.2 地 下管 线数 据.4 4.3 三 维模 型数 据.4 4.4 基 础地 理信息 数据.5 4.5 规 划建 设管 理数 据.5 4.6 其 他数 据.6 5 系统 建设.7 5.1 一 般规 定.7 5.2 系 统结 构.7 5.3 系 统功 能.7 5.4 运 行环 境要 求.8 6 安全 与系 统维 护.9 6.1 一 般规 定.9 6.2 信 息安 全.9 6.3 权 限管 理.9 6.4 数 据备 份.9 6.5 系 统升 级与 维护.10 7 数据 更新.11 7.1 一 般规 定.11 7.2 数 据整 理.11 7.3 更 新入 库.11 8 数据 分发 与服务.13 8.1 一 般规 定.13 8.2 数 据分 发.13 8.3 数 据共 享与 交换.13 本规程 用词 说明.14 引用标 准名 录.15 条文说 明.15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and Symbols.2 2.1Terms.2 2.2Symbols.2 3 Basic requirements.3 4 Contents and Quality Requirements.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4 4.2 Underground Pipelines and Cables Data.4 4.3 3D Model Data.4 4.4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Data.6 4.5 City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Data.7 4.6 Revelant Data.7 5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9 5.2 System Structure.9 5.3 Functions of System.9 5.4 Requirements of Support Environment.11 6 Security and Mantaining Requirements.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3 6.2 Information Security.13 6.3 Authority Management.13 6.4 Data Backup.14 6.5 System Updating and Mantaining.14 7 Data Updating.16 7.1 General Requirements.16 7.2 Data Arrangement.16 7.3 Data Updating.16 8 Distribution and Service.18 8.1 General Requirements.18 8.2 Data Distribution.18 8.3 Data Sharing and Interchange.1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1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2 1 1 总 则 1.0.1 为 规范 北 京 市 地 下 管 线 信 息 的 管 理,为 城 市 规 划、建 设 与 运行 管 理 提 供 地 下 管 线 信 息 服务,推 进北 京 市 地下 管线 信息资 源建 设 和 应用,满足 城市 建设 快速 发展 的需 要,特 制定 本规 程。1.0.2 本 规程 适用 于北京市 地下 管线 信息 管理 中的 系统建 设、维护 和应 用。1.0.3 北京 市 地下 管线 信 息管理 除应 符合 本规 程外,尚 应符 合国 家、行 业和 北 京市现 行有 关标准 的规定。2 2 术语 与代 号 2.1 术语 2.1.1 地 下管 线信 息 information of underground pipelinesand cables 地下 管线信息 主 要是指地下管 线的类别、平面位置、走 向、埋深、高程、偏距、规格、材 质及管线 的附属 物、建(构)筑物 等 信息,还可 包括地下管 线的电缆根孔 数、压力、电压、建设 年代和权 属单 位或 运行 管理 单位信息。2.1.2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 underground pipelinesand cablesinformation system 在计算 机软 件、硬件、数 据库和 网络 的支 持下,利 用 GIS 技术 实现 对地 下管 线 信息 进行 录入、编辑、存储、管 理、查询 统计、空间 分析、维 护更 新和输 出的 计算 机管 理系 统。2.2 代号 B/S 浏 览器/服务 器Browser/Server C/S 客 户机/服务 器 Client/Server 3 3 基 本 规定 3.0.1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应是对 地下 管线 信息 管理 系统建 设、安全 与系 统维 护、数 据 更 新、数 据分发与服 务全 过程 的管 理。3.0.2 地下 管 线数 据应符合 现行 北京 市 地 方标 准 地下管 线探 测技 术规程 DB11/T 316 的 要 求。3.0.3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的 建设 步骤 应包 括可 行性分 析、系统 设计、系统 实现、测试 验收 和应用维护,并 应制 定 实 施方 案。3.0.4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的 建设、运行 维护 和 应用 应 符合 国家 关于 涉密 信息系 统建 设、运 行维护 和应 用 的 有关 规定 要求。3.0.5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所使用 的计 算机、网络、软件和 其他 设备,应满 足 系统建 设的 要求,并应保持良 好的 状态。3.0.6 废 弃、拆除、新 建、改建 管线 时,应对 地下 管线信息 进 行收 集、整理、处理 和更新。4 4 数据内容 及质 量 要求 4.1 一般 规定 4.1.1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过程中 涉及 到 的 数据 内容 应包括 地下 管线 数据、三维 模型数 据和基础地理 信息 数据,宜 包括 规划建 设管理 数 据和 其他 数据。4.1.2 各 类数 据均 应包 括 相 应的 元数 据。4.1.3 地 下管 线数据 的 平 面坐标 系统 应采 用北 京地 方坐标 系,高 程基准 应 采 用北京 地方 高程基准,并 与国 家平 面坐 标 系统和 高程 基准 建立 联系。日 期应 采用 公历 纪元,时间应 采用 北京时间。4.2 地下 管线数 据 4.2.1 地 下管 线数 据应 包 括各类 地下 管线 及附 属物、建(构)筑物 的空 间信 息、属性 信息和元数据。4.2.2 地 下管 线数 据应 按 照现 行 北京 市 地 方标 准 地下管 线探 测技 术规 程 DB11/T 316 的规定 进 行质 量检 查与 验收。4.2.3 地 下管 线数 据应 建立 地下 管线 特征 点、附 属 物及建(构)筑物 符号库,并进行 符号 化显示。4.3 三维模 型数 据 4.3.1 三 维模 型数据 应 包 括地形 三维 模型 数据、地 下 管线 要素 三维 模型 数据,宜 包括 地面 上的建筑 三维 模型 数据、地 下空间 设施 要素 三维 模型 数据、交 通设 施三维 模 型 数据 和 植被 三维模型数 据等。4.3.2 地下 管线 要素 三维模型数据 应 包括 管线 三维 模型数 据、管线 特 征点 三维 模型 数据、管线 附属 物三维 模 型数 据和 管线建(构)筑 物三维 模 型数据。4.3.3 管线 三维 模 型数 据 的尺寸 及其 空间 位置 应参 照外业 普查 成果 进行 制作,贴 图应 用颜 色表示,应满 足下 列要 求:1 应 反映 管线 类型、管 径、形状;2 管 线断 面 应 做圆 滑处 理;3 应 表达 管线 在平 面的 走 向和在 竖向 的空 间拓 扑关 系;4 不 同管 线模 型颜 色 应 满足 现行 北京 市 地 方标 准 地下管 线探 测技 术规 程 DB11/T 316的 要求。4.3.4 管 线特 征点 三维 模 型数据 应按表 4.3.4 对有 特征的 点进 行三 维建 模。表 4.3.4 管线 特征 点 三维 建模内容 管线大类 需三维建模的特征点 供水 三通、四通、变径点、变材点、出(入)地 点、弯头、转折 点、交叉点、变坡点、测压点、测流点、水质监测点 排水 转折点、变径点、变坡点、三通、四通、多通 燃气 牺牲阳极、转折点、变径点、变材点、变坡点、三通、四通、弯头、绝缘接头 热力 转折点、变径点、变材点、变坡点、预留口、三通、四通、弯头、出(入)地点、交叉点 5 电力 上(下)杆点、转折点、变径点、变材点、变坡点、三通、四通、分支点、交叉点 通信 上(下)杆点、转折点、变径点、变材点、变坡点、三通、四通、分支点、通信(广电)沟点、出(入)地点、交叉点、电(光)缆接头、电(光)缆盘留点、管头 广播电视 上(下)杆点、转折点、变径点、变材点、变坡点、三通、四通、分支点、交叉点、电(光)缆接头、电(光)缆盘留点、管头 工业 牺牲阳极、转折点、变径点、变材点、变坡点、三通、四通、弯头、出(入)地点、绝缘接头 地下管廊 中心点、转折点、变径点、变 材点、变坡点、三通、四通、非开挖管出入点 4.3.5 管 线建(构)筑物 和 附属物 应按 类别 建立 统一 的材质 库,并 应按 测量 尺 寸进行 三维 建模。4.3.7 地形 三维 模型、建筑 三维 模型、交通 设施 三维 模型、植被 三维 模型 等 应符合 现行 行业标准 城市 三维 建模 技术 规范CJJ/T157 的 规定。4.3.8 地 下空 间 设 施 要 素 三维模型数据宜 包 括 地 下人 防 设 施 三维 模 型 数 据 和地 下 交 通 设 施三维 模 型数 据,应 符 合现 行行业 标准 三 维地 理信 息模型 数据 产品 规范 CH/T9015 的规定。4.3.9 地下 管线 要素 三维模型应 与地 形三维 模 型、建筑三维 模型、地 下空 间 设施要 素三维 模型、交通 设施 三维 模 型和 植被三维 模型 等 进行 集成,形成 统一 的三维 场 景。4.4 基础地 理信 息数据 4.4.1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过程中 应用 的基 础地 理信 息数据 应包 括数 字线 划图、数 字正 射影 像图和地 名地 址数 据,宜 包 括数字 高程 模型 数据。地 下管线 信息 管理 过程 中应 使用最 新的 质量检查合 格的 基础 地理 信息 数据。4.4.2 数 字线 划图 数据 应 满足如 下要 求:1 比 例尺 为1:500、1:2000 或 1:10000;2 平 面精 度、高 程精 度 等 应 符合 现 行北 京市 地方 标准 基础测 绘技 术规 程 DB 11/T 407的规定;3 所 表达 的基 础地 理信 息 要素应 包括 建(构)筑物、独 立地 物、道 路、境 界 线、水系、植被和 注记 等。4.4.3 数字 正 射影 像图 数据 应满 足下 列要 求:1 地面 分 辨率 宜不低于 1 米。2 影 像中 地面 明显 地物 点 的平面 位置 精度 应符 合 现 行北京 市地 方标 准 基础 测绘技 术规程 DB11/T 407 的规 定;3 影 像应 清晰 易读、反 差 适中、色调 均匀。4.4.4 地 名地 址数 据应 满 足 下列 要求:1 地 名地 址数 据应 由可 用 于定位 的地 名数 据和 地址 数据组 成,宜包 括特 定行 政区划 内的区划、道 路、桥梁、主 要建筑、河 流、交通 线路、兴趣 点、门牌 号以 及其 他具有 空间 位置分布 的特 定地 物编 号;2 地 名 分 类 与 类 别 代 码 宜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地 名 分 类 与 类 别 代 码 编 制 规 则 GB/T18521 的相 关规 定。4.4.5 数字 高 程模 型数据应满足 如下 要求:1 数字 高 程模 型数据 应 由 地面规 则格 网点、特 征点 及边界 线数 据组 成;2 数字 高程 模型 的 格网 尺寸 宜为 2.5 m2.5m 或5m 5m。4.5 规划 建设管 理数 据 4.5.1 地 下管 线 信 息 管 理过 程 中 应 用 的 规 划 建 设 管理 数 据 应 包 括 规 划 成 果 数据 和 规 划 管 理6 数据。4.5.2 规 划成 果 数 据宜 包 括 地上、地 下 规 划控 制线、详细 规划、专 项规 划数 据等。4.5.3 规 划管 理数 据宜 包 括 地上、地 下 规 划审 批数 据、规 划核 验(验线、验 收)数 据等。4.5.4 规 划建 设管 理 数 据 应满足 下列 要求:1 以 面特 征表 达的 规划 建 设管理 数据,几 何数 据应 封闭,属性 数据 应正 确无 误;2 以 线特 征表 达的 规划 建 设管理 数据,几何 数据 应 连续,属 性 数 据应 正确 无 误,对于具有分 区性 质的 线特 征,应在属 性数 据中 予以 正确 描述;3 几何精度和比例尺 宜 按 获 取 这 些 规划建设管理数据数据的相应图件的精度和比例尺 确定。4.6 其他 数据 4.6.1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过程中 应用 的 其 他数 据宜 包括 地 理实 体数 据、公 共服 务设施 数据 和危险源 数据。4.6.2 地 理实 体数 据宜 包 括 建筑 物实体 数据、居住 区实体 数据、道 路实 体数 据、水 系实 体数据和绿 地实 体数 据等,并 宜符合 下列 规定:1 地 理实 体数 据 应 以面 特 征表达,几 何数 据应 封闭;2 建 筑物 实体 数据 的 属 性 信息宜 包括 建筑 物的 名称、权利 人、楼高 和建 筑结构;3 居 住区 实体 数据 的属 性 信息宜 包括 居住 区名 称、地址;4 道 路实 体数 据宜 表达 道 路的真 实宽 度,属性 信息 宜 包括道 路的 名称、等 级和 路 面材质;5 水 系实 体数 据的 属性 信 息宜包 括水 系的 名称、现 状;6 绿 地实 体数 据的 属性 信 息宜包 括绿 地名 称、现状。4.6.3 公 共服 务设 施数 据 宜包括 医院 数据、学校 数 据、政府 机关 数据 和 消 防 单位 数 据等,并宜符合 下列 规定:1 公 共服 务设 施数 据 宜 以 点特征 表达;2 医 院数 据的 属性 信息 宜 包括医 院名 称、地址、等 级、床 位、联系 人、联系 电话;3 学 校数 据的 属性 信息 宜 包括学 校名 称、地址、类 别、联 系人、联 系电 话;4 政 府机 关数 据的 属性 信 息宜包 括机 关名 称、地址、联系 人、联系 电话;5 消 防单 位的 属性 信息 包 括消防 单位 名称、地 址、联系人、联 系电 话。4.6.4 危 险源 数据 宜包 括 加油站、化工 厂等,宜 用 点特征 表达,属性 信息 宜 包括危 险源 的类别、位 置、联系 人、联系 电话。7 5 系统 建 设 5.1 一般 规定 5.1.1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应 满足 对地 下管 线数 据、三维 模型 数据 和元 数据 的管理 和应 用要求,基础 地理 信息 数据、规划 建设 管理 数据 和其 他 数据 宜通 过服 务接 口的 方式共 享 获 得。5.1.2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应 符合 国家 安全 保密 的规定。5.1.3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应 制定 有效 的备 份制 度,应 采用 双备 份,并应 由专人 管理。5.2 系统 结构 5.2.1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宜 包括 数据 加工 处理 子系统、数据 分发 服务子 系统、地 下管 线共享应 用子 系统 和 数 据库 管理维 护子 系统,并 应满 足下列 要求:1 数 据加 工处 理子 系统 应 能完成 地下 管线 数据 的加 工和处 理工作;2 数 据分 发服 务子 系统 应 能完成 地下 管线 数据 的 分 发和过 程监管 工作;3 共 享应 用子 系统 应能完成 地下 管线 数据 的共 享交 换 和在 线应 用工作;4 数 据库 管理 维护 子系 统 应 能完 成 对 地下 管线 数据 的更新 入库、数 据导 出和 数 据备份 等数据库 日常 维护 工作。5.2.2 数 据分 发服 务子 系 统和 共 享应 用子 系统 宜采 用支持 Web 服务 的 B/S 体 系结构,数据 加工处理 子系 统和 数据 库管 理维护 子系 统宜 采 用 C/S 体系结 构,有 条件 的单 位宜 采用云 部署 架构。5.2.3 各 子系 统应 用的 数 据应具 有一 致性。5.2.4 系 统数 据库 应选 用 关系型 数据 库,应 具有 大 数据量 数据 的处 理能 力、应具有 安全 管理机制及 数据 备份 恢复 机制。5.3 系统功 能 5.3.1 数 据加 工处 理 子 系 统的 功 能应 满足 下列 要求:1 应 具有 导入 各类 常用 格 式地下 管线 功能;2 应 具有 数据 编辑、处 理、维护 管线 点与 管线 段拓 扑关系 功能;3 应 具有 图形 检查、属 性 检查、逻辑 性检 查、空间 碰撞检 查和 几何 表达 检查 等功能,并应 具有 保存 和导 出 数 据检 查记录 功能;4 应 具有 输入、编 辑、维护 元数 据功 能;5 宜 具有 地下 管线 三维 建 模功能。5.3.2 数 据分 发 子 系统 功 能应满 足下 列要 求:1 应 具有 按用 户要 求对 地 下管线 数据 裁切 功能;2 应 具有 地下 管线 数据 检 索、查 询、浏览 工具 功能;3 应 具有 输出 各种 规格 地 下管线 专题 图功 能;4 应 具有 本地 分发 功能,宜具有 远程 分发 功能;5 应 具有 分发 日志 功能。5.3.3 数 据共 享应 用子系统 功能 应满 足下 列要 求:1 应 具有 按坐 标、图幅 号、道路、地名 等多 种方 式进 行管线 的定 位功能,应 具有 根据 设定的查 询条 件实 现管 线空 间信息 与属 性信 息间 的双 向查询 功能,应 具有 地 下管 线数据 与元 数据的互 查功 能,宜具 有历 史数据 查询 与回 溯功 能;2 应 具有 根据 设定 的统 计 条件实 现管 线长 度和 管线 点数量 的统 计功能,统计 结果能 够以图表的 形式 进行 显示,应 能够输 出统 计结 果;8 3 应 具有 断面 分析、连 通 分析、净距 分析、碰 撞分 析、覆 土分 析和 缓冲 区分 析等基 本分析功能,并 应对 每个 功能 的算法、输 出结 果进 行描 述;4 应 具有 按整 幅或 任意 范 围 输出 综合 地下 管线 图、专业地 下管 线图、纵 横断 面图和 各种地下管 线专 题图 功能;5 应 具有 扯旗 标注、属 性 标注、距离 量算、面 积量 算、图 形裁 切 和 地图 缩放 等功能;6 宜 具有 三维 分析、辅 助 规划和 应急 管理 等扩展 功 能;7 应具 有 目录 管理服 务(如注册、审核、删除、修 改等)、目 录检索 服务和 目 录交换服务,以 及元 数据 浏览、元 数据查 询和 元数 据管 理服 务 功能;8 应 具有 开放 的 地 下管 线 数据共 享服 务接 口,应提 供接口 发现 功能 和使 用说 明 功能;9 宜 具有与 其 他 部 门之 间的 双 向 数 据 交 换,实 现 包括 数 据 上 传 服 务 和 数 据 下载 服 务 功能;10 宜 具有 对用 户应 用情 况 进行记 录,并可 对应 用情 况进行 分类 统计 功能。5.3.4 数据 库 管理 维护 子 系统 功 能应 满足 下列 要求:1 应 具有 导入 符合 现行 北 京 市地 方标 准 地下 管线 探测技 术规 程 DB11/T 316 规定 的 交换格式 的数 据,并对 导入 的数据 进行 一致 性校 验;2 应 具有 管理 地下 管线 历 史数据 库功 能;3 应 具有 地下 管线 数据 库 更新处 理功 能;4 应 提供 数据 库 权 限管 理 功能,应 能够 存储 和管 理系 统用户 信息,可实 现用 户的 分组管 理,权限分 配应 实现 对不 同用 户角色 的数 据访 问和 功能 使用权 限进 行分 配;5 应 具备 对用 户操 作日 志 的记录、查 询和 导出 功能。5.4 运行 环境要 求 5.4.1 系 统建 设时 应考 虑 保密机 房、硬件 环境、软件 环境 和网 络环 境 等 支撑 的同步 建设。5.4.2 保密机 房建设 应符 合现行国家 标准 电子 计 算机场地 通用规 范GB/T2887、电 子信息系统 机房 设计 规范 GB50174 和 计算 场地 安全 要 求GB/T 9361 的 相关 要 求,在 系统 投入运行 前,保密 机房 应进 行信息 安全 等级 测评,达 到信息 安全 等级 要求,方 可投入 使用。5.4.3 硬 件环 境应 包含 服 务器、存储 设备、交换 机、防火 墙、绘 图仪 和扫 描 仪等,应满 足下列要求:1 应 能满 足系 统功 能运 行 和数据 备份 的要 求;2 硬 件设 备选 型应 考虑 数 据量及 数据 传输 的未 来增 长需要;3 系统所需存储空 间的 计算 方 法 宜 参 考 现 行 行 业 标准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 统技术规范CJJ 100 的 计算 方法。5.4.4 软 件平 台的 选择 应 满足下 列要 求:1 数 据库 软件 平台 应支 持 常用的 空间 数据 结构,应 具备数 据备 份和 恢复 功能;2 地 理信 息系 统软 件平 台 应 对地 下管 线的 编辑、显 示、存取、分 析等 操作 具 备足够 的处理能力,在 客户 端应 达到 基本的 运行 性能。5.4.5 网 络环 境应 满足 下 列要求:1 应 同时 满足 数据 传输 及 国家保 密管 理的 要求;2 计 算机 网络 应进 行网 段 的划分,计 算机 应与 互联 网物理 隔离;3 选 择网 络设 备,应 对网 络进行 测试,测试 的项 目 应包括:功能 测试、性 能 测试、一 致性测试、互 操作 测试;4 宜 配备 网络 管理 软件,对网络 资源 进行 管理 维护,实现 功能 故障 管理、配 置管理、安全管理、性 能管 理方 面的 功能。5.4.6 系 统建 设时 应建 立 完备的 软硬 件 和 网络 管理 维护制 度,对 软 硬 件和 网络 系统进 行日 常维护。9 6 安 全 与系 统维 护 6.1 一般 规定 6.1.1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应 每 周 7 24 小 时正 常稳定 运行,不宜 因数 据、软 件和 硬件 的维护和 升级 而中 断。6.1.2 系 统的 建设 与运 行 中,应 严格 执行 国家 现行 的计算 机信 息系 统安 全法 律法规。6.1.3 地 下管 线信 息系 统 运行网 络与 互 联 网应 实行 物理隔 离,确保 网内 涉密 数据安 全。6.2 信息 安全 6.2.1 信 息安 全应 贯穿 地 下管线 数据 库建 设、地 下 管线信息 管理 系 统建 设、更新维 护和 分发与服务 等各 个环 节。6.2.2 地 下管 线数 据的 应 用 与服 务 应 采取 身份 鉴别、访 问控 制、安全 审计 等 必要的 安全 技术措施。6.2.3 信 息系 统产 品的 采 购和使 用、软 件的 开发 和 验收、系 统的 交付 和备 案 以及安 全服 务商的选择 等应 满足 国家 有关 规定。6.2.4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机构应 建立 相关 安全 管理 制度,应对 人员 的配 备与 职责、资产、介质、设备、网 络、密码 使 用、系统 的变更、数据 的 备份与 恢复、安 全事 件处 置等进 行规 范化管理。6.2.5 信 息系 统的 安全 保 护等级 检测 应选 择具 有国 家相关 技术 资质 和安 全资 质的检 测单 位。6.2.6 数 据传 输应 符合 国 家保密 管理 的要 求。6.3 权限 管理 6.3.1 地 下管 线 信 息 管 理系 统 应 根 据 涉 密 信 息 管 理要 求 设 置 不 同 权 限 用 户,包 括 系 统 管 理员、安全 保密 管理 员和 安 全审计 管理 员,应 采用 最 小授权 原则 对系 统三 员进 行系统 权限 的赋予,使 三者 相互 间形 成制 约关系。6.3.2 系 统管 理员 的工 作 内容应 包括 系统 配置 变更、日 常运 维、故 障管 理,应根据 应用 需求增加、删除、修 改帐 号信 息。6.3.3 安 全保 密 管 理员 应 负责系 统安 全保 密管 理工 作,工 作内 容应 包括 系统 账号权 限管 理、运行环 境维 护升 级、数据 备份。6.3.4 安 全设 计管 理员 应 对系统 管理 员、安全 保密 管理员 的操 作行 为进 行日 志审计、跟 踪、分析和 监督 检查,及 时发 现违规 行为。6.4 数据备 份 6.4.1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中 数据 库的 数据 应每 月进行 一次 全备 份,应 每星 期进行 增量 备份。全 备份 数据 的应 至少 保留6 个月,对 备份 数据 应进行 校核。6.4.2 备 份宜 采用 异地 备 份,备 份地 点距 原存 储地 点距离 宜大 于 500km。6.4.3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的 软件 应进 行全 备份。版本 升 级 后,也应 进行 全备份。6.4.4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管 理信 息和 网络 管理 信息、数据 库日志、网 络 地址设 置、权限划分、口令 和密 码设 置等 信息应 随时 备份。6.4.5 当 系统 的软 硬件 环 境进行 升级 或变 更时 应备 份安装 软件、数据 库及 相 关数据 等内 容并做好记 录。6.4.6 系 统备 份存 储介 质 宜选用 硬盘 或磁 带,并做 好标识,宜 设专 人进 行管 理。10 6.4.7 数 据备 份应 做好 备 份记录 和档 案整 理工 作。6.5 系统 升级与 维护 6.5.1 遇 到下 列情 况时,地下管 线信 息管 理系 统应 进行升 级:1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系 统 现有功 能不 满足 应用 需求,需要 进行 功能 扩展;2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系 统 的软硬 件环 境 陈 旧,不能 支持 系 统正 常运 行;3 地 下管 线数 据结 构发 生 重大变 化。6.5.2 系 统升 级与 维护 宜 包括操 作系 统、应 用软件 与 数据 库管 理系 统、计算 机与 网 络设 备 的升级与 维护。6.5.3 系 统升 级与 维护 应 保证数 据安 全及 系统 的正 常运行,应具 有更 强的兼 容性、可 用性 和高效性。6.5.4 数 据库 管理 人员 应 定期监测 数 据库 运行 状态,保证 数据 安全。6.5.5 在 系统 运行 生命 周 期内,应对 系统 性能、访 问压力 进行 实时 监控 和预 警,并 应及 时进行维护。6.5.6 系 统维 护应 建立 完 整的确 保系 统能 够长 期、有效运 行的 机制。6.5.7 系 统维 护应 安排 专 职人员 负责 不同 技术 层面 的维护 工作,应 建立 运行 维护管 理制 度,填 写工 作档 案。6.5.8 系 统升 级前 应对 升 级方案 进行 评估、论 证。升级后 系统 应进 行测 试、验证及 确认。11 7 数据 更新 7.1 一般 规定 7.1.1 地 下管 线数据 更 新 信息收 集和 整理 的内 容应 包括地 下管 线现状 数 据、地下管 线竣工 数据、各类 专业 管线 数据、相关规 划数 据、地 下管线 工程档 案等。更新 信息来 源 宜为 电子 数据和纸质 成果。更 新信 息应 按 照地下 管线 数据 入库 质量 要求进 行数 字化 编辑、结 构 标准化 处理。7.1.2 地下 管线 数据 更 新 应包括 空间 信息 更新、属 性信息 更新、元数 据更 新、历史 数据 更新和三维 地下 管线 要素 模型 数据更 新。7.1.3 地下 管线 数据 更新成果应 经过 质量 检查 合格 后,进 行数 据更 新入 库。7.1.4 更 新后 的地 下管 线 数据应 保证 管线 之间 的逻 辑关系 和空 间拓 扑关 系正 确。7.2 数据 整理 7.2.1 地 下管 线 现状 数 据和 竣 工 数 据 应 按 现 行 北 京 市 地方标准 地 下 管 线 探测 技 术 规 程 DB11/T 316 中 的要 求进 行 整理。7.2.2 各 类专 业地 下管 线 数据,应进 行数 据预 处理,以保证 数据 格式 与地 下管 线数据 库一 致。7.2.3 地 下管 线纸 质资 料 应先进 行数 字化 和坐 标配 准,之 后应 补录 空间 数据 和属性 数据。7.3 更新入 库 7.3.1 数 据整 理成 果 应 通 过地下 管线 信息 管理 系统 入库。7.3.2 数 据库 更新 应满 足 下列要 求:1 更 新测 量成 果应 及时 入 库,已 有管 线的 属性 信息 发生变 化时 应及 时更 新;2 更 新数 据应 保证 与数 据 库数据 在逻 辑关 系、属 性 结构、分 类代 码、数据 精 度上 的 一致性;3 数 据更 新不 应降 低数 据 库系统 的安 全保 密等 级。7.3.3 数 据更 新后 应进 行 数据接 边检 查。7.3.4 更 新数 据应 进行 数 据格式 检查,并 应满 足下 列要求:1 更 新数 据应 采用 与地 下 管线数 据库 一致 的 空 间坐 标系;2 更 新数 据入 库格 式应 满 足 现行 北京 市地 方标 准 地下管 线探 测技 术规 程 DB11/T 316的要求;3 宜 采用 地下 管线 信息 管 理系统 进行 数据 格式 检查。7.3.5 更新 数 据逻 辑检 查 应满足 下列 要求:1 更 新数 据管线 要 素分 类 与代码、数 据结 构、属性、要素 间关 系应 保持 一致;2 同 类要 素的 拓扑 关系 应 正确并 保持 一致;数 据项 的取值 应在 值域 的界 定范 围内;3 宜 采用 地下 管线 信息 管 理系统 进行 完整 性检 查和 逻辑一 致性 检查。7.3.6 地 下管 线数 据库 更 新 应满 足下 列要 求:1 更 新前 应进 行数 据备 份;2 更新 数据 时 应同 时更 新 元数据;3 废 弃的 管线 在更 新时 应 进行标 识;4 应 以“单位 名称”+“废 弃日期”建 立历 史档 案;5 数 据库 更新 时应 编写 更 新日志,日 志宜 包括 数据 来源、更新 图层 名称、要 素标识 码、更新日 期、更新 类别 等内 容。更 新类 别包 括增 加、删除、废弃、属 性修 改等。7.3.7 更 新数 据 入 库后 的 检查 应 满足 下列 要求:1 更新 数 据入 库后 应进 行 数据完 整性 检查,包括 管 线连通 性检 查、孤 立井 检 查、属 性值12 完整性 检查 等;2 更 新测 量数 据入 库后 应 进行接 边检 查,包括 接边 处管线 拓扑 关系 检查、管 线类型 一致性检查、属 性一 致性 检查 等;3 检 查过 程中 发现 的数 据 库 数据 原有 错误 应经 复核 后经批 准进 行修 改;4 各 项检 查及 问题 处理 结 果应填 写检 查记 录表。13 8 数 据 分发 与服 务 8.1 一般 规定 8.1.1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 应 发布 地下 管线 数据 目录和 元数 据,提 供元数 据检索、查找 工具,应 发布 地下 管线 数据 的更新 状况。8.1.2 地 下管 线信 息分发与服务 可采 用在 线和 离线 两种方 式。8.1.3 地 下管 线信息 分发与服务 应实 施过 程监 控,信息服 务应 实行 权限 管理。8.1.4 地 下管 线信息 分发与服务 应符 合信 息安 全保 密的相 关要 求。8.1.5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 应 向用 户提 供地 下管 线信息 反馈 方式,以接 受用 户反馈 信息 和数据评 价。8.1.6 地 下管 线信 息管 理 系统 应 能够 对地 下管 线数据 应用 与服 务情 况进 行查 询、统 计。8.2 数据 分发 8.2.1 数 据的 分发 内容 为 地下管 线数 据,分 发前应 采取相 应的 保密 措施,分 发时应 向用 户提供必要 的地 下管 线元 数据 和操作 手册 等资 料。8.2.2 数 据分 发应 提供 数 据的使 用说 明、数据 标识,并应 满足 下列 要求:1 数 据使 用说 明应 包括 数 据范围、数据 内容、数 据 质量、数 据格 式、提供 方 式、数据更新方 式、数据 权属 关系 界定、数据 安全 责任、数 据有效 期等 内容,同 时应 规定数 据使 用限制;2 数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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