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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1 0 0C 7 8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6 1/T 1 1 4 6 2 0 1 8工 程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规 范S a f e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u s e o f e n g i n e e r i n g m a c h i n e r y2 0 1 8-0 5-3 0 发 布 2 0 1 8-0 6-3 0 实 施陕 西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6 1/T 1 1 4 6 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15 管 理 机 构 要 求 和 职 责.26 管 理 内 容 与 方 法.27 操 作 人 员.48 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置.4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工 程 机 械 注 册 管 理.5参 考 文 献.8D B 6 1/T 1 1 4 6 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提 出 和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陕 西 省 城 乡 工 程 机 械 管 理 服 务 中 心、西 安 达 刚 路 面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陕 西 省 机械 工 业 联 合 会、陕 西 建 设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 联 重 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渭 南 分 公 司、安 徽 合 力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宝 鸡 合 力 叉 车 厂。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小 斌、欧 玉 红、朱 锦 春、刘 太 平、黄 育 进、李 秦、和 纲、王 蕾、李 植 林、涂东。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城 乡 工 程 机 械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解 释。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联 系 信 息 如 下:单 位:陕 西 省 城 乡 工 程 机 械 管 理 服 务 中 心电 话:0 2 9-8 7 4 1 1 9 6 5-6 0 8地 址: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七 路 3 3 号邮 编:7 1 0 0 0 5D B 6 1/T 1 1 4 6 2 0 1 81工 程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工 程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则、管 理 机 构 要 求 和 职 责、管 理 内 容 和 方 法、操 作 人 员、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置。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省 内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管 理。工 程 机 械 中 的 特 种 设 备、军 用 设 备 等 安 全 管 理,另 有 规 定 的按 其 规 定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8 0 0 1-2 0 1 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要 求J G J 1 6 0-2 0 1 6 施 工 现 场 机 械 设 备 检 查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设 备 所 有 人(含 单 位 和 自 然 人)e q u i p m e n t o w n e r(i n c l u d i n g u n i t s a n d n a t u r a l p e r s o n s)是 工 程 机 械 设 备 产 权 归 属 者 和 责 任 主 体。3.2使 用 单 位(含 单 位 和 自 然 人)u s e u n i t s(i n c l u d i n g u n i t s a n d n a t u r a l p e r s o n s)自 身 拥 有 工 程 机 械 设 备 或 通 过 租 赁 等 方 式 获 得 工 程 机 械 设 备 使 用 权。3.3管 理 机 构 m a n a g e m e n t a g e n c y被 赋 予 工 程 机 械 管 理 职 责 和 权 限 的 组 织。3.4工 程 机 械 e n g i n e e r i n g m a c h i n e r y凡 土 石 方 工 程,流 动 起 重 装 卸 工 程,人 货 升 降 输 送 工 程,市 政、环 卫 及 各 种 建 设 工 程、综 合 机 械 化施 工 以 及 同 上 述 工 程 相 关 的 生 产 过 程 机 械 化 所 应 用 的 机 械 设 备,称 为 工 程 机 械。4 总 则D B 6 1/T 1 1 4 6 2 0 1 824.1 工 程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工 作,应 坚 持 以 人 为 本、安 全 发 展 的 理 念,坚 持 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综合 治 理 的 方 针,减 少 事 故,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和 公 共 安 全。4.2 工 程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管 理,实 行 属 地 管 理、分 级 负 责,强 化 和 落 实 设 备 所 有 人(含 单 位 和 自 然 人)的 主 体 责 任。应 建 立 完 善 的 组 织 机 构,采 取 政 府 监 管、行 业 自 律、设 备 所 有 人(含 单 位 和 自 然 人)负 责、员 工 参 与 和 社 会 监 督 的 方 式,推 动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有 序 开 展。4.3 工 程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管 理,除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现 行 有 关 的 标 准 外,还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的 规 定。4.4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义 务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安 全,对 不 符 合 工 程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要 求 的 行 为,应 及 时 向各 级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反 映。5 管 理 机 构 要 求 和 职 责5.1 要 求5.1.1 应 按 省、市、县(区)建 立 工 程 机 械 行 业 管 理 机 构,并 由 省 工 程 机 械 行 业 管 理 机 构 统 一 管 理。各 管 理 机 构 同 时 还 应 在 同 级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指 导 下,实 施 管 理 职 责。5.1.2 工 程 机 械 行 业 管 理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陕 西 省 工 程 机 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委 托 管 理 机 构;依 法 注 册,并 且 经 营 范 围 包 含 所 从 事 的 业 务(如:工 程 机 械 管 理、工 程 机 械 应 急 救 援 等);具 备 全 省“互 联 网+工 程 机 械”安 全 管 理 平 台;有 对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和 使 用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和 技 能 培 训 的 能 力;有 工 程 机 械 行 业 商 业 保 险 机 制;具 备 工 程 机 械 应 急 救 援 数 据 库 和 工 程 机 械 应 急 救 援 队 伍。5.2 职 责5.2.1 省 级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如 下:落 实 全 省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管 理 主 体 责 任,拓 展 并 指 导 监 督 市、县(区)机 构 开 展 工 作;开 展 对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情 况 调 研,建 立“互 联 网+工 程 机 械”安 全 管 理 平 台;建 立 全 省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合 作 机 制;组 织 对 工 程 机 械 性 能、安 全 等 进 行 行 业 性 检 测 认 证;组 织 对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和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和 技 能 培 训;建 立 工 程 机 械 保 险 机 制;建 立 全 省 工 程 机 械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系 统。5.2.2 市 级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如 下:接 受 省 级 管 理 机 构 指 导,负 责 所 辖 区 域 工 程 机 械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工 作;对 所 辖 区 域 在 用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情 况 进 行 普 查;组 织 实 施 所 辖 区 域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和 操 作 人 员 培 训;实 施 所 辖 区 域 工 程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检 测 检 验、年 审 工 作;推 行 所 辖 区 域 工 程 机 械 保 险 业 务;管 理 调 配 所 辖 区 域 工 程 机 械 应 急 救 援 设 备。5.2.3 县(区)级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应 按 本 标 准 5.2.2 的 规 定 执 行。6 管 理 内 容 与 方 法D B 6 1/T 1 1 4 6 2 0 1 836.1 省 级 管 理 机 构6.1.1 制 定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使 用 规 章 制 度,建 立 管 理 标 准 模 式 和 方 法。6.1.2 建 设 包 括 类 型、数 量、使 用 安 全 状 况 等 相 关 数 据 的“互 联 网+工 程 机 械”管 理 平 台,规 范 管 理 内容 和 服 务 流 程。6.1.3 制 定 全 省 工 程 机 械 普 查、申 报、注 册 备 案 办 法,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普 查 登 记,工 程 机 械 设 备 的 登 记注 册 方 法 详 见 附 录 A。6.1.4 组 织 开 展 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安 全 培 训,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内 容:编 制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和 技 能 培 训 大 纲;编 制 培 训 教 材;建 立 题 库;建 设 培 训 基 地;储 备 稳 定 的 教 师 队 伍;组 织 培 训;对 人 员 考 核 建 档,颁 发 证 书。6.1.5 加 强 工 程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监 管 工 作,建 立 专 业 队 伍,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排 查 重 点 单 位、重 点 工 程 机 械安 全 隐 患。6.1.6 建 立 健 全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检 测 检 验、年 审 长 效 机 制,制 订 全 省 工 程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检 测 检 验、年 审工 作 制 度。6.1.7 推 行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责 任 险。6.1.8 建 立 工 程 机 械 应 急 救 援 体 系,制 定 工 程 机 械 应 急 救 援 管 理 制 度,完 善 应 急 救 援 工 程 机 械 资 源 库和 信 息 系 统。6.1.9 市、县(区)级 管 理 机 构 参 照 省 级 的 管 理 内 容 和 方 法 执 行。6.2 设 备 所 有 人(含 单 位 和 自 然 人)6.2.1 设 备 所 有 人 是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使 用 的 第 一 责 任 人。6.2.2 应 制 定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使 用 目 标 和 管 理 办 法。6.2.3 新 购 置 和 在 用 工 程 机 械,应 向 所 在 县(区)工 程 机 械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建 档,取 得 工 程 机 械号 牌、工 程 机 械 登 记 证、工 程 机 械 设 备 档 案 证。具 体 方 法 详 见 附 录 A。6.2.4 工 程 机 械 在 使 用 阶 段 应 办 理 安 全 责 任 保 险。6.2.5 设 备 所 有 人 应 组 织 操 作 人 员 参 加 培 训,获 证 上 岗。6.2.6 工 程 机 械 出 现 经 大 修、有 影 响 人 身 安 全、新 安 装 及 改 造 后、发 生 过 重 大 事 故,应 到 相 应 的 机 构进 行 检 测 检 验。6.2.7 工 程 机 械 发 生 以 下 变 化 时,设 备 所 有 人 应 及 时 到 附 近 的 工 程 机 械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手 续。详 见附 录 A。单 位 名 称 发 生 变 更;改 装,如:安 全 装 置、颜 色 等 发 生 变 化;工 程 机 械 转 让;工 程 机 械 报 废。6.2.8 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应 按 G B/T 2 8 0 0 1-2 0 1 1 中 4.4.7 的 要 求 执 行。6.2.9 宜 鼓 励 合 格 的 工 程 机 械 加 入 工 程 机 械 应 急 救 援 组 织。6.3 使 用 单 位(含 单 位 和 自 然 人)D B 6 1/T 1 1 4 6 2 0 1 846.3.1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和 应 急 预 案,并 组 织 实 施。6.3.2 对 排 查、整 改 和 确 认 的 相 关 资 料 应 予 以 存 档。6.3.3 工 程 机 械 施 工 现 场 的 基 本 规 定 应 按 J G J 1 6 0-2 0 1 6 第 3 章 的 要 求 执 行。6.3.4 工 程 机 械 使 用 前,应 确 认 工 程 机 械 和 操 作 人 员 相 关 证 件(工 程 机 械 登 记 证、工 程 机 械 操作 证、工 程 机 械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是 否 在 有 效 期 内。6.3.5 用 于 应 急 救 援 的 工 程 机 械,应 安 装 定 位 系 统。6.3.6 当 施 工 与 安 全 管 理 发 生 冲 突,应 服 从 安 全 管 理 规 范。7 操 作 人 员7.1 操 作 人 员 应 持 有 管 理 机 构 统 一 颁 发 的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和 工 程 机 械 操 作 证 上 岗,证 件 不 得 转 借、涂 改 和 伪 造;7.2 持 有 工 程 机 械 操 作 证 和 工 程 机 械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人 员,应 定 期 审 验。未 经 审 验 或 审 验不 合 格 者,不 应 继 续 操 作 工 程 机 械。7.3 操 作 人 员 应 遵 守 以 下 安 全 规 则(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按 规 定 穿 戴 劳 动 防 护 用 品;不 操 作 与 操 作 证 机 型 不 符 的 工 程 机 械;不 操 作 无 牌 无 证 和 安 全 设 施 不 全 的 工 程 机 械;不 带 病 作 业、疲 劳 操 作 和 酒 后 上 岗;开 机 前 按 规 定 检 查;应 符 合 工 程 机 械 操 作 规 范(开 机、操 作、停 机);出 现 故 障 时 应 立 即 停 机、检 查 处 理;按 规 范 维 护、保 养;不 能 将 工 程 机 械 交 给 无 证 人 员 操 作。7.4 操 作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应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业 场 所,应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8 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置8.1 工 程 机 械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后,现 在 人 员 应 及 时 采 取 施 救 措 施,并 在 第 一 时 间 取 证,并 保 护 现 场,立即 报 告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保 险 公 司。8.2 应 视 安 全 事 故 伤 害 程 度,启 动 相 关 的 应 急 预 案,积 极 开 展 事 故 救 援。8.3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按 以 下 方 法:发 生 事 故 后,应 按 规 定 成 立 事 故 调 查 组,成 员 应 由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人、操 作 人 员、施 工 管 理 人 员、技 术 人 员、设 备 员、安 全 员 等 相 关 人 员 组 成。按 照 事 故 原 因 未 查 清 不 放 过、事 故 责 任 人 未 受 到处 理 不 放 过、事 故 责 任 人 和 广 大 群 众 没 有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事 故 没 有 制 订 切 实 可 行 的 整 改 措 施不 放 过 的“四 不 放 过”原 则 及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处 理。事 故 原 因 未 查 清,隐 患 得 不到 整 改,防 范 措 施 未 落 实,不 得 重 新 启 用 工 程 机 械 设 备;事 故 调 查 应 查 明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经 过、原 因、人 员 伤 亡 情 况 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等;事 故 调 查 组 应 根 据 有 关 证 据、资 料,分 析 事 故 的 直 接、间 接 原 因 和 事 故 责 任,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和处 理 建 议,编 制 事 故 调 查 报 告。D B 6 1/T 1 1 4 6 2 0 1 85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工 程 机 械 注 册 管 理A.1 注 册 管 理A.1.1 注 册 要 求工 程 机 械 实 行 注 册 管 理,统 一 登 记、编 号、上 牌,建 立 工 程 机 械 使 用 台 账,取 得 工 程 机 械 号 牌、工程 机 械 登 记 证、工 程 机 械 设 备 档 案 证,录 入“互 联 网+工 程 机 械”管 理 平 台。A.1.2 提 交 资 料A.1.2.1 机 主 办 理 注 册 时 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工 程 机 械 注 册 登 记 表 一 份,参 见 表 A.1;购 买 合 同 和 购 机 发 票 及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各 一 份,并 提 供 购 买 合 同 原 件 核 验;营 业 执 照、机 主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份,并 提 供 身 份 证 原 件;工 程 机 械 操 作 人 员 相 关 资 质 证 件。A.1.2.2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注 册 时,除 机 主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外,还 应 提 交 委 托 书 和 代 理 人 本 人 签 字 的 身 份证 复 印 件 各 一 份。A.1.3 注 册 流 程注 册 流 程 图 见 图 1。图 A.1 工 程 机 械 注 册 流 程 图D B 6 1/T 1 1 4 6 2 0 1 86表 A.1 工 程 机 械 注 册 登 记 表B 登 记 部 门:登 记 日 期:年 月 日登 记 部 门:登 记 日 期:年 月 日设备所有人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设备所有人地址工程机械登记编号机械类型 机械品牌 机械颜色国产/进口 机械型号 整机编号发动机编号 发动机功率 出厂日期整机质量 车架号 主参数排放标准 国 国 国 国以下行走方式轮胎环保信息公开编号 履带外形尺寸(长*宽*高)燃油类型 柴油 汽油制造厂家名称获得方式 全款购买 分期购买 二手交易 租赁 合伙购买 其他启用日期 价格评估机油品牌液压油品牌齿轮油品牌更换时间 更换时间 更换时间操作手姓名 联系电话 微信号码资格证书 身份证号码保险购买情况 购买种类 到期时间是否自愿加入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 是 否用户签名登记部门审核(盖章)年 月 日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年 月 日普查员签字A.1.4 时 间 节 点符 合 注 册 要 求,管 理 机 构 应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录 入,审 核 通 过 后,1 5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发 工 程 机 械 号 牌、工 程 机 械 登 记 证、工 程 机 械 设 备 档 案 证。A.1.5 安 装 和 使 用A.1.5.1 工 程 机 械 号 牌 定 位 安 装,保 持 清 晰。A.1.5.2 工 程 机 械 登 记 证 应 随 机 携 带。A.1.5.3 工 程 机 械 号 牌、工 程 机 械 登 记 证、工 程 机 械 设 备 档 案 证 不 得 转 借、涂 改 和 伪 造。A.2 变 更 管 理A.2.1 变 更 要 求工 程 机 械 变 更 管 理 参 照 本 标 准 附 录 A.1 执 行。D B 6 1/T 1 1 4 6 2 0 1 87A.2.2 提 交 资 料:机 主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变 更 时,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工 程 机 械 变 更 登 记 表 一 份,参 见 表 A.2;购 买 合 同(或 二 手 买 卖 合 同)和 购 机 发 票 及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各 一 份,并 提 供 购 买 合 同 原件 核 验;营 业 执 照、机 主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各 一 份,并 提 供 身 份 证 原 件,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件 应 有 本 人 签 字;原 工 程 机 械 登 记 证、工 程 机 械 设 备 档 案 证 原 件;转 让 则 应 提 供 买 卖 双 方 身 份 证 件,并 同 时 到 场。表 A.2 工 程 机 械 变 更 登 记 表登记部门:登记日期:年 月 日设备所有人 证件号码工程机械登记编号 联系电话设备所有人地址请选择需要变更的项目单位名称 发动机 改装 安全状况 排放标准转让 移装 机械颜色 其他变更项目 原登记信息 变更后信息用户签名:登记部门审核(盖章)年 月 日 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年 月 日C 部 门:登 记 日 期:年 月 日D B 6 1/T 1 1 4 6 2 0 1 88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 8 号)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3 陕 西 省 标 准 化 条 例(陕 西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十 二 届 第 十 二 号)4 陕 西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5 G B 1 0 8 2 7-1 9 9 9 机 动 工 业 车 辆 安 全 规 范 和 G B 1 0 8 2 7.1-2 0 1 4 工 业 车 辆 安 全 要 求 和 验证 第 1 部 分:自 行 式 工 业 车 辆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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