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公共建筑局部装修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2/T 747-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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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20 C 8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47 2017 高层公共 建筑局部 装修消防 安全管理 规范 Fire safty management of partial decoration of high-rise public buildings 2017-10-27 发布 2017-12-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T 747 2017 I 前 言 本标准 按 照GB/T 1.1-2009 标准 化工 作导 则 给 出的 规则起 草。本标准 由 天 津市 公安 局消 防局 提 出并 归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公安局 消防 局。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苑军、丰皓、何 国富、张涛、李恩玮、田 芳。本标准 为首 次发 布。DB12/T 747 2017 1 高层公共 建筑局 部装修消 防安全 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高层 公 共建筑 局 部 装修 消 防安 全 职责、消 防 设计 和 申报 要 求 以及 施 工 现场 的 防火 管理。本标准 适用 于天 津市 高层 公共建 筑在 投入 使用 后局 部进行 装修 的消 防安 全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140 建筑 灭火 器配 置设计 规范 GB 50222 建筑 内部 装修 设计防 火规 范 GB 50720 建设 工程 施工 现场消 防安 全技 术规 范 GA 654 人 员密 集场 所消 防安全 管理 DB12/T 415 单 位消 防安 全管理 标准 公安部 令第39号 公 共娱 乐场所 消防 安全 管理 规定 公安部 令第61号 机 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 位消 防安全 管理 规定 公安部 令第120 号 消防 监 督管理 规定 天津市 高层 建筑 消防 安全 管理规 定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3.1 局部装 修 partial decoration 局部装 修是 指建 设工 程竣 工投入 使用 后部 分区 域进 行的装 修工 程。3.2 防火分 隔 fire separation 防火分 隔 是 指建 筑内 防止 火灾蔓 延至 相邻 区域 且耐 火极限 不低 于规 定要 求的 墙体、防火 卷帘 等 分 隔物。4 消防安 全职 责 4.1 一般规 定 4.1.1 高层公 共建 筑消 防管 理单 位对建 筑局 部装 修项 目应 当确定 各环 节、各岗 位的 消防责 任人,明 确并落实 逐级 消防 安全 责任 制和岗 位消 防安 全责 任制。DB12/T 747 2017 2 4.1.2 高层公 共建 筑产 权人 与其 他单位 或个 人发 生承 包、租赁或 委托 管理 关系 时,应当明 确各 方在 建筑局部 装修 工程 中的 消防 安全责 任。对于 局部 装修 场 所施工 期间 消防 安全 管理 的职责 划分 要进 行书 面 明确。4.1.3 对有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产权 单位、管理 单位 或使 用单 位的建 筑,因局 部装 修对 消防车 道、涉及 公共消防 安全 的疏 散设 施和 其他建 筑消 防设 施产 生影 响的,应明 确负责 统 一管 理的责 任单 位。4.2 建筑产 权人 职责 4.2.1 应提供 给租 赁、使用 单位 或个人 符合 消防 安全 要求 的合法 建筑。4.2.2 应确保 建筑 消防 设施 完好 有效。4.3 物业管 理部 门职责 4.3.1 按照签 订合 同履 行相 关消 防安全 责任,确 定专 职或 者兼职 的消 防安 全管 理人 员,保 障建 筑装 修期间公 共区 域消 防设 施完 好有效、安 全疏 散通 道畅 通。4.3.2 对不需 要向 公安 消防 机构 进行申 报审 核的 内装 修工 程,物 业管 理部 门应 对工 程消防 设计、施 工方案进 行审 查,在施 工进 场前查 阅相 关消 防手 续,对进场 的装 修材 料予 以查 验。4.3.3 负责对 局部 装修 区域 的施 工安全 进行 监督 管理,防 止施工 期间 火灾 事故 发生,并履 行下 列 职 责:a)装修进 场前,对 租赁、使 用单位 或个 人以 及施 工人 员进行 消防 安全 培训。b)对装修 区域 组织 实施 日常 防火检 查、巡 查,对发 现 的火灾 隐患 及时 告知 使用 单位或 个人,并 督促火灾 隐患 整改;对 不能 及时整 改的 应责 令停 止施 工。4.4 租赁、使用 单位 或个 人职责 4.4.1 应与施 工单 位在 订立 的合 同中明 确各 方对 施工 现场 的具体 消防 安全 责任,履 行与建 筑产 权人 或物业管 理部 门签 订的 消防 安全责 任书 内容,遵 守各 项消防 安全 管理 制度。4.4.2 对于建 筑局 部装 修工 程,应按照 消防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规定 申报 消防 手续。4.5 施工单 位职责 4.5.1 应建立 施工 现场 用火、用 电、用 气等 消防 安全 管理 制度。4.5.2 按照合 同工 程施 工现 场消 防安全 由施 工单 位负 责的,由高 层公 共建 筑物 业管 理部门 实施 监督。实行施 工总 承包 的,由 总 承包单 位负 责,分 包单 位 向总承 包单 位负 责,服 从 总承包 单位 对施 工现 场的 消防安全 管理。4.5.3 应当明 确施 工现 场的 消防 管理人 员,落实 相关 人员 的 消防 安全 管理 责任,对 施工现 场的 消防 安全进行 监督 检查。4.5.4 对施工 人员 进行 消防 安全 教育培 训,对于 规模 较大、施工 周期 较长 的内 装修 工程,应制 作灭 火应急疏 散演 练预 案并 开展 演练。5 局部装 修消 防设 计和 申报 要求 5.1 消防设 计 建筑局 部装 修进 行消 防设 计时,应满 足以 下要 求:a)不应擅 自破 坏建 筑原 有防 火分区、防 烟分 区、防火 分隔等,如 确需 改变,应 按照相关 消防规范要求重 新予 以核 算和 设计;b)不应遮 挡、损坏 消防 设施,影响 防火 灭火 功能;DB12/T 747 2017 3 c)内装修 材料 应符 合相 应规 范要求;d)平面布 局的 设计 不 应 占用、堵 塞建 筑内 的疏 散通 道 和安全 出口,严禁 擅自 搭 建阁楼、物品 库房等;e)经过专 家评 审会 论证 的特 殊设计,在 装修 过程 中不 得擅自 改变。5.2 装修项 目申 报要 求 5.2.1 租赁、使用 单位 或个 人 在 进行装 修施 工前,应 由 具 备资质 的设 计单 位进 行装 修工程 消防 设计,依法申 报消 防设 计审 核或 设计备 案。5.2.2 不需要 进行 消防 设计 备案 的项目,租 赁、使用 单位 或个人 应按 照规 范要 求进 行设计,向 物业 管理部门 进行 备案 后再 开始 施工。5.2.3 工程竣 工 后,租 赁、使用 单位或 个人 应依 法向 公安 机关消 防机 构申 报消 防验 收 或竣 工备 案,经消防验 收或 者 备 案抽 查 合 格的,方可 投入 使用。6 施工现 场的 防火 管理 6.1 防火管 理要 求 6.1.1 施工单位应当预先向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开工 手 续,经 批 准 后 方 可 施 工。6.1.2 在 进行局 部 装 修 前,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将 装 修 区 域 与 非 装 修 区 域 进 行 有 效 防 火 分 隔,并按规范配置灭火器。6.1.3 位于商 业区 域的 内装 修工 程,不 应在 营业 期间 进行 动火施 工。6.1.4 施工现 场严 禁人 员住 宿,不 应在 装修 区域 搭设 生活 设施。6.1.5 动火安 全管 理要 求如 下:a)物业管 理部 门应 当对 施工 期间动 用明 火实 行严 格的 消防安 全管 理,按照 制度 规 定办理 动火 审 批手续,施工 人员 动用 电气 焊作业 时,应持 证上 岗;b)电气焊 等明 火作 业前,应 清 除周围 及焊 渣滴 落区 的可 燃物,并落 实现 场监 护人 和 相应防 范措 施;c)动火作 业后,应对 施工 现 场进行 检查,确保 无火 灾 危险,一 旦发 现起 火应 当 立即报 警并 及时 扑救。6.1.6 用电安 全管 理 要 求如 下:a)物业管 理部 门应 当对 施工 期间用 电实 行严 格的 消防 安全管 理,加强 用电 制度 的落实。b)临时施 工用 电 严 禁使 用绝 缘老化 或失 去绝 缘性 的电 气线路,破损、烧 焦的 插 座、插头 应及 时 更换;c)施工使 用的 电气 设备 不应 超负荷 运行 或带 故障 使用,严禁 私自 改装 现场 供用 电设施;d)电气线 路施 工完 毕后,租 赁、使 用单 位或 个人 应自 行或委 托具 有资 质专 业机 构进行 电气 设 备 消防安全 检测。6.1.7 施工现 场严 禁储 存易 燃易 爆物品,现 场施 工确 需使 用的,应根 据需 要限 量使 用,必 须放 置 在 指定的安 全地 点并 派专 人看 管。6.1.8 每日施 工完 毕后,应 认真 检查现 场情 况,做好 检查 记录,确保 现场 消防 安全。6.2 火灾隐 患整 改 6.2.1 物业管 理部 门应 建立 火灾 隐患督 改制 度,制度 应包 括责任 人和 职责、发 现问 题处置 程序、情 况记录等 内容。6.2.2 施工单 位对 装修 区域 存在 的火灾 隐患,应 及时 予以 消除,落实 火灾 隐患 的整 改措施。DB12/T 747 2017 4 6.2.3 对公安 机关 消防 机构 或公 安派出 所责 令限 期改 正的 火灾隐 患,应在 规定 的期 限内改 正,写出 火灾隐患 整改 复函,向 当地 公安机 关消 防机 构或 公安 派出所 申报 复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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