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检查检测规范DB13/T 2518-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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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5.040.01 N 1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2518 2017 工业企业 可燃气体 和有毒气 体检测报 警 系统检查 检测规范 Inspecting-testing specifications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2017-05-17 发布 2017-08-01 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3/T 2518 2017 I 目 次 前言.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要 求.3 5 检 查要 求.4 6 检 测要 求和 方法.7 7 检 查检 测周 期.9 附 录 A(资 料性 附录)检查 检测 报告 要求.10 附 录 B(资 料性 附录)常用 可燃 气体、蒸 气特 性.11 附 录 C(资 料性 附录)常用 有毒 气体、蒸 气特 性.15 附 录 D(资 料性 附录)常用 气体 检(探)测器 的技术 性能.16 参考文 献.17 DB13/T 2518 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河 北省 安全 生产 监督管 理局 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 北省 安全生 产监 督管 理局 安全 科学技 术中 心、河北 泽宏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河北民 泰安 全评 价咨 询有 限公司、河 北秦 安安 全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赵文 飞、柳 新宏、赵 森、董 占 欣、周 明昭、孔 晓峰、刘 雷、李 桂英、张 晓雄、宿赛龙。DB13/T 2518 2017 1 工业企业 可燃气 体和有毒 气体检 测报警系 统检查 检测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工 业企 业可 燃气体 和有 毒气 体检 测报 警系统 现场 检查 检测 的术语 和定 义、基 本要 求、检查要 求、检查 检测 周期、检测 要求 和方 法 等。本标准 适用 于工 业企 业固 定式气 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的 现场检 查检 测。本标准 不适 用于 矿井 作业 环境中 使用 气体 检测 报警 系统的 检查 检测。其他相 关组 织 可 参照 执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注日 期的版 本适 用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12358 作业 场所 环境 气体检 测报 警仪 通用 技术 要求 GB 15322.1 可 燃气 体探 测器 第1 部分:测 量范 围 为0100%LEL 的 点型 可燃 气体探 测器 GB 15322.2 可 燃气 体探 测器 第2 部分:测 量范 围 为0100%LEL 的 独立 式可 燃气体 探测 器 GB 16808 可燃 气体 报警 控制器 GB 3836.1 爆 炸性 环境 第一部 分:设备 通用 要求 GB 50058 爆炸 危险 环境 电力装 置设 计规 范 GB 50493-2009 石 油化 工 可燃气 体和 有毒 气体 检测 报警设 计规 范(附条 文说 明)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可燃气 体 combustible gas 甲类可 燃气 体或 甲 类、乙A类可燃 液体 气化 后形 成的 可燃气 体。3.2 有毒气 体 toxic gas 劳动者 在职 业活 动过 程中 通过机 体接 触可 引起 急性 或慢性 有害 健康 的气 体。注1:有毒气体的范围系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 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气或有 毒气体。注2:常见的有:一氧化碳、硫 化氢、氨、氯气、光气(碳酰 氯)、二氧化氮、氰化氢、氯乙烯、氟化氢、苯、丙烯腈 等。3.3 释放源source of release DB13/T 2518 2017 2 可释放 能形 成爆 炸性 气体 混合物 或有 毒气 体的 位置 或地点。3.4 检(探)测 器detector 由传感 器和 转换 器组 成,将可燃 气体 和有 毒气 体浓 度转换 为电 信号 的电 子单 元。3.5 指示报 警设 备indication apparatus 接收检(探)测 器的 输出 信号,发出 指示、报 警、控制信 号的 电子 设备。3.6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 用于检(探)测 生产 装置 现场 可 燃气 体 或 有毒 气体 的浓度,当 空气 中的 可燃 气体或 有毒 气体 浓 度超过设 定值,检(探)测 器 就会 被触 发报 警,并通 过指示 报警 设备 对外 发出 声光报 警信 号。3.7 固定式 气体 检测 报警 系统 fixed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 固定安 装在 可能 发生 可燃 气体 或 有毒 气体 泄漏 场所 的检测 报警 系统。3.8 气体浓 度 检 测范 围sensible range of gas concentration 检(探)测 器在 实验 条件 下能够 检测 出被 测气 体浓 度的范 围。3.9 报警设 定值alarm set point 报警器 预先 设定 的报 警浓 度值。3.10 响应时 间response time 在实验 条件 下,从检(探)测器 接 触 被测 气体 到达 稳定指 示值 的时 间。通常,达到 稳定 指示 值90%的时间 作为 响应 时间;恢 复到稳 定指 示值10%的时 间 作为恢 复时 间。3.11 安装高 度vertical height 检(探)测 器检 测口 到指 定参照 物的 垂 直 距离。3.12 爆炸下 限Lower Explosion Limit(LEL)指可燃 气体 爆炸 下限 浓度(V%)值。3.13 最高容 许浓 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工作地 点在 一个 工作 日内、任何 时间 均不 应超 过的 有毒化 学物 质的 浓度。DB13/T 2518 2017 3 3.14 短时间 接触 容许 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一个工 作日 内、任何 一 次 接触不 超过15min 时 间加 权 平均的 容许 接触 浓度。3.15 时间加 权平 均容 许浓 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 为权 数规 定的8h 工 作日的 平均 容许 接触 水平。3.16 立即威 胁生 命和 健康 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IDLH)环境中 空气 污染 物浓 度达 到某种 危险 水平,如 可致 命或永 久损 害健 康,或使 人立即 丧失 逃生 能 力。4 基本要 求 4.1 检查检 测分 类 4.1.1 新建、改建 和扩 建的 项目 在气体 检测 报警 系统 投入 运行之 前,应由 具有 安全 生产检 测检 验资 质的单位 进行 首 次 检查 检测。4.1.2 对在役 的气 体检 测报 警系 统应由 具有 安全 生产 检测 检验资 质的 单位 进行 定期 检查检 测。为 保 证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处 于良 好状态,使 用单 位应 进行 定期检 查。4.1.3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 经 过非 正常振 动,或 对 其 示值 有 怀疑时,以及 更换 主要 元 件后,应 随时 委托具有 安 全生 产检 测检 验资 质的单 位进 行检 查检 测。4.2 检查检 测环 境 4.2.1 相对湿 度:85%。4.2.2 通风良 好,无干 扰被 测气 体。4.3 检查检测 机构 和 人员 4.3.1 检查检测 机 构和 人员 应符 合以下 要求:a)对 气体 检测 报警 系统 实施 现场检 查检 测的 机构 应具 有国家 规定 的 安 全生 产检 测检验 资质;b)检测人 员应 经相 关专 业知 识业务 培训,并 具备 相应 能力。4.3.2 检查 检 测人 员应 穿戴 好相 应的个 体防 护用 品,遵守 以下作 业安 全规 定:a)检测现 场不 应携 带火 种、非防爆 通讯 设备;b)现场不 应穿 易产 生静 电的 服装,不应 穿钉 子鞋;c)应使用 具有 防爆 性能 的检 测仪器 和不 易产 生火 花的 工具;d)受检单 位的 规章 制度。4.4 仪器设备 4.4.1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现场 检查 检测 所 使 用的 仪器、仪 表和测 量工 具应 符合 相关 标准 的 规定。DB13/T 2518 2017 4 4.4.2 检查检 测用 的仪 器、仪 表 和测量 工具 应经 有效 溯源,且 在检 定 或 校准 有效 期 内,并处 于正 常状态。4.4.3 检测用 标准 物质 的不 确定 度应符 合被 测气 体所 对应 的计量 检定 规程 要求。4.4.4 对有技 术指 标 要 求的 参数 检测,现场 检测 的仪 器、仪 表和测 量工 具的 技术 指标 应符合 检测 标 准要求。4.5 检查 检 测准 备 现场检 测前 应至少 作 好以 下几项 准备 工作:a)查看气 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相 关设计 文件;b)检测前 确认 气体 检测 报警 系统的 检(探)测器 的被 测气体、量 程范 围、报警 值及其 他 参 数;c)检测前 准备 好经 国家 质量 监督检 验检 疫总 局批 准的 有证标 准物 质,标准 物质 的组分 应与 被 测气体组 分相 同,对通 用可 燃气体 检(探)测器 可采 用异丁 烷或 丙烷 等标 准物 质;d)检测前 检查 所用 仪器 设备 及连接 件连 接是 否正 确,确保其 完好 不漏 气;e)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使 用单 位应安 排相 关的 专业 人员 到现场 配合 检测;f)查看被 测点 所对 应的 报警 控制器 或 DCS 上 的通 道及 现场显 示的 实时 数据;g)由被检 单位 开具 检测 工作 票并解 除与 报警 器相 关工 艺上的 联锁;h)必要时 应在 检测 现场 放置 警示牌。4.6 检查检 测报告 检查检 测报 告要 求参 见附 录A。5 检查要 求 5.1 可燃气 体检(探)测 器的 选用 5.1.1 可燃气 体检(探)测器 的 选用,应 根据 检(探)测 器的技 术性 能、被 测气 体 的理化 性质 和生 产环境特 点确 定。5.1.2 可燃气 体或 含有 毒气 体的 可燃气 体泄 漏时,可 燃气 体浓度 可能 达 到 25%爆炸 下限,但有 毒气 体不能达 到最 高容 许浓 度时,应设 置可 燃气 体检(探)测器。5.1.3 可燃气 体场 所的 检(探)测器,应采 用 固 定式。5.1.4 常用可 燃气 体的 检(探)测器选 用应 符 合 GB 50493 的规定。5.1.5 常用可 燃气 体、蒸气 特性 表参见 附 录 B。5.2 有毒气 体检(探)测 器的 选用 5.2.1 有毒气 体检(探)测器 的 选用,应 根据 检(探)测 器的技 术性 能、被 测气 体 的理化 性质 和生 产环境特 点确 定。5.2.2 有毒气 体或 含有 可燃 气体 的有毒 气体 泄漏 时,有毒 气体浓 度可 能达 到最 高容 许浓度,但 可燃 气体浓度 不能 达 到25%爆炸 下限时,应 设置 有毒 气体 检(探)测 器。5.2.3 有毒气 体场 所的 检(探)测器,应采 用固 定式。DB13/T 2518 2017 5 5.2.4 常用有 毒气 体的 检(探)测器选 用应 符 合GB 50493 的规定。5.2.5 常用有 毒气 体、蒸气 特性 表参见附录 C。5.3 有毒气 体检(探)测 器的 选用交 叉影 响 5.3.1 可燃气 体与 有毒 气体 同时 存在的 场所,可 燃气 体浓 度可能 达 到25%爆炸 下限,有毒气 体的 浓度也可能 达到 最高 容许 浓度 时,应 分别 设置 可燃 气体 和有毒 气体 检(探)测器。5.3.2 同一种 气体,既 属可 燃气 体又属 有毒 气体 时,应只 设置有 毒气 体检(探)测 器。5.4 检(探)测 器防 爆类 型的 选用 5.4.1 可燃气 体检(探)测 器应 选 用通用 国家 指定 机构 或其 授权检 验单 位的 制造 计量 器具认 可、防 爆性能认 证 和 3C 认证 的产 品。5.4.2 国家法 规有 要求 的有 毒气 体检(探)测 器应 采用 经国 家指定 机构 或其 授权 检验 单位的 制造 计 量器具认 可的 产品。其 中,防爆型 有毒 气体 检(探)测器还 应选 用通 用国 家指 定机构 或其 授权 检验 单 位的防爆 性能 认证 的产 品。5.4.3 检(探)测 器防 爆类 型和 级别,应 按GB 50058 的 有 关规定 选用,并 应符 合使 用场所 爆炸 危险区域以 及被 检测 气体 性质 的要求。5.5 检(探)测 器采 样方 式的 选用 5.5.1 常用检(探)测 器的 采样 方式,应根 据使 用场 所确 定。可 燃气 体和 有毒 气体 的检测 宜采 用扩 散式检(探)测器;受 安装 条件和 环境 条件 的限 制,无法使 用扩 散式 检(探)测器的 场所,宜 采用 吸 入式检(探)测器。5.5.2 常用气 体检(探)测 器的 技术性 能可 按附 录 D 选择。5.6 指示报 警设 备的 选用 5.6.1 指示报 警设 备应 具备 GB 50493 要求 的基 本功 能。5.6.2 根据工 厂(装置)的 规模 和特点,指 示报 警设 备可 按 GB 50493 规 定的 方式 设 置。5.6.3 报警设 定值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a)可燃气 体的 一级 报警 设定 值小于 或等 于25%爆 炸下 限;b)可燃气 体的 二级 报警 设定 值小于 或等 于50%爆 炸下 限;c)有毒气 体的 报警 设定 值宜 小于或 等 于 100%最 高容许 浓度/短时 间接 触容许 浓度,当试 验 用 标准气调 制困 难时,报 警设 定值可 为 200%最高 容许浓 度/短 时间 接触 容许浓 度以 下。当 现 有 检(探)测 器的 测量 范围 不能 满足测 量要 求时,有毒 气体 的测量 范围 可 为 030%直 接致害 浓度;有毒气 体 的 二级 报警 设定 值不得 超 过 10%直接 致害 浓度值。5.7 比空气 重的 可燃 气体 或有 毒气体 的检(探)测 器的 安装。5.7.1 检测比 空气 重的 可燃 气体 检(探)测器,其安 装高 度应距 地坪(或楼 地板)0.3m 0.6m;检 测比空气 重的 有毒 气体 的检(探)测 器,应 靠近 泄漏 点,其安 装高 度应 距地 坪(或 楼地 板)0.3m 0.6m。DB13/T 2518 2017 6 注:相对 气 体密 度 大于0.97kg/m3(标 准状 态下)的 即认 为 比空气 重;相 对气 体密 度 小于0.97kg/m3(标 准 状态 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5.7.2 检(探)测器 应安 装在 无 冲击、无 振动、无 强电 磁 场干扰、易于 检修 的场 所,安 装探 头的 地点与周边 管线 或设 备之 间应 留有不 小 于0.5m 的 净空 和 出入通 道。5.7.3 检(探)测 器的 安装 与接 线技术 要求 应符 合制 造厂 的规定,并 应符 合 GB 50058 的 规定。5.8 比空气 轻的 可燃 气体 或有 毒气体 的检(探)测 器的 安装。5.8.1 检测比 空气 轻的 可燃 气体 或有毒 气体 的检(探)测 器,其 安装 高度 应高 出释 放源 0.5m 2m。5.8.2 检(探)测 器安 装还 应符 合本标 准 5.7.2 和 5.7.3 规定。5.9 指示报 警设 备的 安装 5.9.1 报警信 号应 发送 至现 场声 光报警 器和 有人 值守 的控 制室或 现场 操作 室的 指示 报警设 备,并 且 进行声光 报警。5.9.2 装置区 域内 现场 报警 器的 布置应 根据 装置 区的 面积、设备 及 建 构筑 物的 布置、释放源 的理 化 性质和现 场空 气流 动特 点等 综合确 定。现场 报警 器可 选用音 响器 或报 警灯。5.10 检(探)测 点的 确定 5.10.1 可燃气 体和 有毒 气体 检(探)测器 的检(探)测点,应根据 气体 的理 化性 质、释放源 的特 性、生产场 地布 置、地理 条件、环境 气候、操 作巡 检路 线等条 件,并选 择气 体易 于积累 和便 于采 样检 测 之处布置。5.10.2 下列可 能泄 漏可 燃气 体、有毒气 体的 主要 释放 源应 布置检(探)测 点:a)气体压 缩机 和液 体泵 的密 封处;b)液体采 样口 和气 体采 样口;c)液体排 液(水)口和 放空 口;d)设备和 管道 的法 兰和 阀门 组。5.10.3 工艺装 置区 的检(探)测 点确定 应符 合 GB 50493-2009 中4.2 规定。5.10.4 储运设 施的 检(探)测点 确定应 符 合 GB 50493-2009 中 4.3 规 定。5.10.5 其他有 可燃 气体、有 毒气 体的扩 散与 积聚 场所 应符 合 GB 50493-2009 中4.4 规定。5.11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的 设置 5.11.1 可燃气 体和 有毒 气体 的检 测系统 应采 用两 级报 警。同一检 测区 域内 的有 毒气 体、可 燃气 体 检(探)测器 同时 报警 时,应遵循 下列 原则:a)同一级 别的 报警 中,有毒 气体的 报警 优先;b)二级报 警优 先于 一级 报警。5.11.2 可燃气 体、有毒 气体 检测 报警系 统宜 独立 设置。DB13/T 2518 2017 7 5.11.3 工艺装 置和 储运 设施 现场 固定安 装的 可燃 气体 及有 毒气体 检测 报警 系 统,宜 采用不 间断 电 源(UPS)供电。加 油站、加 气站、分散 或独 立的 有毒 及易燃 易爆 品的 经营 设施,其可 燃气 体及 有毒 气体检测报 警系 统可 采用 普通 电源供 电。5.11.4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应 具备 的技术 性能 如下:a)检(探)测 器的 输出 信号 宜选用 数字 信号、触 点信 号、毫 安信 号或 毫伏 信号;b)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应 具有 历史事 件记 录功 能;c)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的 技术 性能,应符 合 GB 12358、GB 15322.1、GB 15322.2 和 GB 16808 的有关规 定;防爆 性能 应符 合 GB 3836.1 的 要求。5.12 气体检 测报警 系 统的 通用 技术要求 5.12.1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各 部件 结构完 整,外观 良好,仪器 名称、型 号、制造 厂名 称、出 厂时 间、编号、防爆 标志 及编 号 和 制造计 量器 具许 可证 及编 号等应 齐全、清 楚。5.12.2 仪器连 接可 靠,各旋 钮或 按键应 能正 常操 作和 控制。5.12.3 仪器通 电后,仪 器应 能正 常工作,显 示部 分应 清晰、完整。5.12.4 附件齐 全,并附 有制 造厂 的使用 说明 书。6 检测要 求和 方法 6.1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 的 功能 测试项 目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在 进行 功能测 试的 过程 中,现场 测试条 件、检测 用标 准物 质和设 备、功能 测 试方法及 检测 数据 整理,应 符合GB 12358 的 规定。气 体 检测 报警 系统 功能 检测 的项目 如下 表1 所示。表1 气体 检 测 报警 系统 功 能检测 项目 一览 表 检测项目 首次检测 定期检测 检测误差+重复性+-响应时间+报警误差+注:“+”为需要检测项目;“-”为不需要检测项目。6.2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 的 检测 要求和 方法(以 可燃 气体 检测报 警系 统为 例)。6.2.1 检测误差 6.2.1.1 要求 在仪器 满量 程正 常测 试范 围内,可燃 气体 的检 测误 差 要求 不超 过检(探)测 器 的 5%(满量 程)。6.2.1.2 检测方 法 DB13/T 2518 2017 8 按规定 对仪 器或 装置 进行 校正。然后,将 含量 分别 为20%、40%、60%满量 程值 的 试验气 体通 入检(探)测器,记录 指示 值。每点 重复测 量3 次。按 式(1)计 算每点 C,取 绝对 值最 大 的C 为检 测误 差。对多量程的 仪器,根 据仪 器量 程选用 相应 的气 体标 准物 质。(1)式中:相对偏 差;仪器 指示 值的 算术 平均 值;通入 仪器 气体 标准 物质 的浓度 值;R仪 器满 量程。6.2.2 重复性 6.2.2.1 要求 气体检 测系 统反 复测 定相 同浓度 气体 时测 量所 得结 果的一 致性。在 正常 环境 条件下,对 同一 台 检测报警 仪对 同一 浓度 实测6 次,其 重复 性误差 应 小于 等于5%。6.2.2.2 检测方 法 仪器预 热稳 定后,通入 约为 满量程40 的气 体标 准物 质,记录 仪器 稳定 示值Ci,撤去气 体标 准物 质。在相同 条件 下重 复上 述操 作6次。按 式(2)计 算重 复 性。(2)式中:重复 性;6 次 测量 的算 术平 均值;第i 次的 示值。6.2.3 报警误 差 6.2.3.1 要求 报警设 定值 在仪 器满 量程 正常测 试范 围内,可 燃气 体检测 的报 警误 差应 满足 15%(报 警设 定 值)以内。6.2.3.2 检测方 法 将 满量 程60%的 可燃 气体 标 准气,通 过玻 璃 转 子流 量 计调节 至合 适流 量,用 气 罩充入 探测 器,直 至发出警 报声,记 录仪 器的 报警值。重 复测 量三 次。按式(3)计算 报警 误差:(3)式中:仪器 的报 警误 差;DB13/T 2518 2017 9 三次 报警 值的 算术 平均 值;仪器 的报 警设 定值。6.2.4 响应时 间 6.2.4.1 要求 可燃气 体报 警仪 响应 时间 要求不 超过30s。6.2.4.2 检测方 法 仪器通 入零 点气 体调 整仪 器零点 后,再通 入浓 度约 为满量 程60%的 气体 标准 物质,读取 稳定 示值,停止通 气,让仪 器 回 到零 点。仪 器 通 入上 述气 体标 准物质,同 时启 动秒 表,待 示值 升 至 上述 稳定 值 的90%时,停止秒表,记下秒表显示的时间。按上述操作方法重复测量3 次,3 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 值为仪器 的响 应时 间。7 检查检 测周期 工业企 业应 委托 具有 相应 安全生 产检 测检 验资 质的 机构进 行检 查检 测,检 查检 测周期 不超 过 一 年。DB13/T 2518 2017 10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检查检 测报 告要 求 A.1 对现场 检查 检测 结果 分析 后,应 及时 出具 检查 检测 报告。检查 检测 报告 应用 词规范、文 字 精 炼。A.2 检查检 测报 告应 对所 检项 目是否 符合 相应 标准 的规 定或设 计文 件要 求 做 出明 确的结 论。A.3 检查检 测报 告应 包括 但不 限于下 列内 容:a)委托检 查检 测单 位、被检 单位名 称;b)被检产 品名 称、现场 检查 检测地 点和 现场 具体 安装 位置;c)检查检 测项 目、检查 检测 方法和 检查 检测 依据;d)检查检 测项 目结 果汇 总和 检查检 测结 论;e)检查检 测日 期、报告 签发 日期。DB13/T 2518 2017 11 附 录 B(资料 性附 录)常用可 燃气 体、蒸气 特性 B.1 常用 可燃 气体、蒸 气 特性见 表B.1。表B.1 常 用可 燃气 体、蒸 气特性 序号 物质 名称 引燃温度()/组别 沸点()闪点()爆炸浓度(V%)火灾危险 性分类 蒸气密度(kg/m3)备注 下限 上限 1 甲烷 540/T1-161.5-5.0 15.0 甲 0.77 液化后为甲 A 2 乙烷 515/T1-88.9-3.0 15.5 甲 1.34 液化后为甲 A 3 丙烷 466/T1-42.1-2.1 9.5 甲 2.07 液化后为甲 A 4 丁烷 405/T2-0.5-1.9 8.5 甲 2.59 液化后为甲 A 5 戊烷 260/T3 36.07-40.0 1.4 7.8 甲 B 3.22-6 己烷 225/T3 68.9-22.8 1.1 7.5 甲 B 3.88-7 庚烷 215/T3 98.3-3.9 1.1 6.7 甲 B 4.53-8 辛烷 220/T3 125.67 13.3 1.0 6.5 甲 B 5.09 9 壬烷 205/T3 150.77 31.0 0.7 5.6 乙 A 5.73-10 环丙 烷 500/T1-33.9-2.4 10.4 甲 1.94 液化后为甲 A 11 环戊烷 380/T2 469.4-6.7 1.4-甲 B 3.10-12 异丁烷 460/T1-11.7-1.8 8.4 甲 2.59 液化后为甲 A 13 环己烷 245/T3 81.7-20.0 1.3 8.0 甲 B 3.75-14 异戊烷 420/T2 27.8-51.1 1.4 7.6 甲 B 3.21-15 异辛烷 410/T2 99.24-12.0 1.0 6.0 甲 B 5.09-16 乙基环丁烷 210/T3 71.1-15.6 1.2 7.7 甲 B 3.75-17 乙基环戊烷 260/T3 103.3 21 1.1 6.7 甲 B 4.40-18 乙基环己烷 262/T3 131.7 35 0.9 6.6 乙 A 5.04-19 甲基环己烷 250/T3 101.1-3.9 1.2 6.7 甲 B 4.40-20 乙烯 425/T2-103.7-2.7 36 甲 1.29 液化后为甲 A 21 丙烯 460/T1-47.2-2.0 11.1 甲 1.94 液化后为甲 A 22 1-丁烯 385/T2-6.1-1.6 10.0 甲 2.46 液化后为甲 A 23 2-丁烯(顺)325/T2 3.7-1.7 9.0 甲 2.46 液化后为甲 A 24 2-丁烯(反)324/T2 1.1-1.8 9.7 甲 2.46 液化后为甲 A 25 丁二烯 420/T2-4.44-2.0 12 甲 2.42 液化后为甲 A 26 异丁烯 465/T1-6.7-1.8 9.6 甲 2.46 液化后为甲 A 27 乙炔 305/T2-84-2.5 100 甲 1.16 液化后为甲 A 28 丙炔/T1-2.3-1.7-甲 1.81 液化后为甲 A 29 苯 560/T1 80.1-11.1 1.3 7.1 甲 B 3.62-30 甲苯 480/T1 110.6 4.4 1.2 7.1 甲 B 4.01-31 乙苯 430/T2 136.2 15 1.0 6.7 甲 B 4.73-32 邻-二甲苯 465/T1 144.4 17 1.0 6.0 甲 B 4.78-33 间-二甲苯 530/T1 138.9 25 1.1 7.0 甲 B 4.78-34 对-二甲苯 530/T1 138.3 25 1.1 7.0 甲 B 4.78-DB13/T 2518 2017 12 表B.1 常 用可 燃气 体、蒸 气特性(续)序号 物质 名称 引燃温 度()/组别 沸点()闪点()爆炸浓度(V%)火灾危险 性分类 蒸气密度(kg/m3)备注 下限 上限 35 苯乙烯 490/T1 146.1 32 1.1 6.1 乙 A 4.64-36 环氧乙烷 429/T2 10.56-17.8 3.6 100 甲 A 1.94-37 环氧丙烷 430/T2 33.9-37.2 2.8 37 甲 B 2.59-38 甲基醚 350/T2-23.9-3.4 27 甲 2.07 液化后为甲 A 39 乙醚 170/T4 35-45 1.9 36 甲 B 3.36-40 乙基甲基醚 190/T4 10.6-37.2 2.0 10.1 甲 A 2.72-41 二甲醚 240/T3-23.7-3.4 27 甲 2.06 液化后为甲 A 42 二丁醚 194/T4 141.1 25 1.5 7.6 甲 B 5.82-43 甲醇 385/T2 63.9 11 6.7 36 甲 B 1.42-44 乙醇 422/T2 78.3 12.8 3.3 19 甲 B 2.06-45 丙醇 440/T2 97.2 25 2.1 13.5 甲 B 2.72-46 丁醇 365/T2 117.0 28.9 1.4 11.2 乙 A 3.36-47 戊醇 300/T3 138.0 32.7 1.2 10 乙 A 3.88-48 异丙醇 399/T2 82.8 11.7 2.0 12 甲 B 2.72-49 异丁醇 426/T2 108.0 31.6 1.7 19.0 乙 A 3.30-50 甲醛 430/T2-19.4-7.0 73 甲 1.29 液化后为甲 A 51 乙醛 175/T4 21.1-37.8 4.0 60 甲 B 1.94-52 丙醛 207/T3 48.9-9.4 7.2 2.9 17 甲 B 2.59-53 丙烯醛 235/T3 51.7-26.1 2.8 31 甲 B 2.46-54 丙酮 465/T1 56.7-17.8 2.6 12.8 甲 B 2.59-55 丁醛 230/T3 76-6.7 2.5 12.5 甲 B 3.23-56 甲乙酮 515/T1 79.6-6.1 1.8 10 甲 B 3.23-57 环己酮 420/T2 156.1 43.9 1.1 8.1 乙 A 4.40-58 乙酸 465 118.3 42.8 5.4 16 乙 A 2.72-59 甲酸甲酯 465/T1 32.2-18.9 5.0 23 甲 B 2.72-60 甲酸乙酯 455 54.4-20 2.8 16 甲 B 3.37-61 醋酸甲酯 501 60-10 3.1 16 甲 B 3.62-62 醋酸乙酯 427/T2 77.2-4.4 2.2 11.0 甲 B 3.88-63 醋酸丙酯 450 101.7 14.4 2.0 3.0 甲 B 4.53-64 醋酸丁酯 425/T2 127 22 1.7 7.3 甲 B 5.17-65 醋酸丁烯酯 427/T2 717.7 7.0 2.6-甲 B 3.88-66 丙烯酸甲酯 415/T2 79.7-2.9 2.8 25 甲 B 3.88-67 呋喃 390 31.1 0 2.3 14.3 甲 B 2.97-68 四氢呋喃 321/T2 66.1-14.4 2.0 11.8 甲 B 3.23-DB13/T 2518 2017 13 表B.1 常 用可 燃气 体、蒸 气特 性(续)序号 物质 名称 引燃温度()/组别 沸点()闪点()爆炸浓度(V%)火灾危险 性分类 蒸气密度(kg/m3)备注 下限 上限 69 氯代甲烷 623/T1-23.9-10.7 17.4 甲 2.33 液化后为甲 A 70 氯乙烷 519 12.2-50 3.8 15.4 甲 A 2.84-71 溴乙烷 511/T1 37.8-20 6.7 11.3 甲 B 4.91-72 氯丙烷 520/T2 46.1-17.8 2.6 11.1 甲 B 3.49-73 氯丁烷 245/T2 76.6-9.4 1.8 10.1 甲 B 4.14 液化后为甲 A 74 溴丁烷 265/T2 102 18.9 2.6 6.6 甲 B 6.08-75 氯乙烯 413/T2-13.9-3.6 33 甲 B 2.84 液化后为甲 A 76 烯丙基氯 485/T1 45-32 2.9 11.1 甲 B 3.36-77 氯苯 640/T1 132.2 28.9 1.3 7.1 乙 A 5.04-78 1,2-二氯乙烷 412/T2 83.9 13.3 6.2 16 甲 B 4.40-79 1,1-二氯乙烯 570/T1 37.2-17.8 7.3 16 甲 B 4.40-80 硫化氢 260/T3-60.4-4.3 45.5 甲 B 1.54-81 二硫化碳 90/T6 46.2-30 1.3 5.0 甲 B 3.36-82 乙硫醇 300/T3 35.0 26.7 2.8 10.0 甲 B 2.72-83 乙腈 524/T1 81.6 5.6 4.4 16.0 甲 B 1.81-84 丙烯腈 481/T1 77.2 0 3.0 17.0 甲 B 2.33-85 硝基甲烷 418/T2 101.1 35.0 7.3 63 乙 A 2.72-86 硝基乙烷 414/T2 113.8 27.8 3.4 5.0 甲 B 3.36-87 亚硝酸乙酯 90/T6 17.2-35 3.0 50 甲 B 3.36-88 氰化氢 538/T1 26.1-17.8 5.6 40 甲 B 1.16-89 甲胺 430/T2-6.5-4.9 20.1 甲 2.72 液化后为甲 A 90 二甲胺 400/T2 7.2-2.8 14.4 甲 2.07-91 吡啶 550/T2 115.5 2.8 1.7 12 甲 B 3.53-92 氢 510/T1-253-4.0 75 甲 0.09-93 天然气 484/T1-3.8 13 甲-94 城市煤气 520/T1-50-4.0-甲 10.65-95 液化石油气-1.0 1.5 甲 A-气化后为甲类气体,上下限按国际海协数据 96 轻石脑油 285/T3 36 68-20.0 1.2-甲 B 3.22-97 重石脑油 233/T3 65177-2220 0.6-甲 B 3.61-98 汽油 280/T3 50150-20 1.1 5.9 甲 B 4.14-DB13/T 2518 2017 14 表B.1 常 用可 燃气 体、蒸 气特性(续)序号 物质 名称 引燃温度()/组别 沸点()闪点()爆炸浓度(V%)火灾危险 性分类 蒸气密度(kg/m3)备注 下限 上限 99 喷气燃料 200/T3 80 250 28 0.6-乙 A 6.47 闪点按GB1788-79 的数据 100 煤油 223/T3 150 300 45 0.6-乙 A 6.47-101 原油-甲 B-注:“蒸气密度”一栏是在原“蒸气比重”数值上乘以 1.293,为标准状态下的密度。DB13/T 2518 2017 15 附 录C(资料 性附 录)常用有 毒气 体、蒸气 特性 C.1 常用 有毒 气体、蒸 气 特性见 表 C.1。表C.1 常 用有 毒气 体、蒸气特 性 序 号 物质名称 相对密度(气体)熔点()沸点()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最高容许浓度(mg/m3)直接致害浓度(mg/m3)1 一氧化碳 0.97-199.1-191.4 20 30-1700 2 氯乙烯 2.15-160-13.9 10 25-3 硫化氢 1.19-85.5-60.4-10 430 4 氯 2.48-101-34.5-1 88 5 氰化氢 0.93-13.2 25.7-1 56 6 丙烯腈 1.83-83.6 77.3 1 2-1100 7 二氧化氮 1.58-11.2 21.2 5 10-96 8 苯 2.7 5.5 80 6 10-9800 9 氨 0.77-78-33 20 30-360 10 碳酰氯 1.38-104 8.3-0.5 8 11 氟化氢 0.99 83.38-19.5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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