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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16周 口 市 地 方 标 准DB 4 1 1 6/T 0 0 1 2 2 0 1 9规 模 羊 场 疫 病 防 控 技 术 规 范2 0 1 9-0 1-2 4 发 布 2 0 1 9-0 3-2 4 实 施周 口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1 1 6/T 0 0 1 2 2 0 1 9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周 口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周 口 市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中 心、周 口 市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洛 阳 市 兽药 饲 料(动 物 产 品)质 量 检 验 监 测 中 心、川 汇 区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扶 沟 县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河 南省 畜 产 品 质 量 监 测 检 验 中 心 许 昌 分 中 心、淮 阳 县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郸 城 县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西 华 县 动 物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周 口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杨 高 杰、王 泽 仁、李 红 军、李 四 喜、谢 会 民、韩 雨 奇、杨 俊 忠、潘 瑞 华、金 丽、王 景 龙、吴 建 宇、郑 洪、赵 高 峰、于 秋 丽、欧 广 志。D B 4 1 1 6/T 0 0 1 2 2 0 1 91规 模 羊 场 疫 病 防 控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周 口 市 规 模 羊 场 疫 病 防 控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条 件、饲 料、饮 水 和 兽 药 的 要 求、种 羊 引 进、饲 养 管 理、无 害 化 处 理、消 毒、免 疫、疫 病 监 测、疫 病 控 制 和 记 录。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周 口 区 域 内 的 羊 场 疫 病 防 控。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 1 6 5 6 9 畜 禽 产 品 消 毒 规 范G B/T 1 8 6 3 6 蓝 舌 病 诊 断 技 术G B/T 1 8 6 4 5 动 物 结 核 病 诊 断 技 术G B/T 1 8 6 4 6 动 物 布 鲁 氏 菌 病 诊 断 技 术G B/T 2 6 6 2 4 畜 禽 养 殖 污 水 贮 存 设 施 设 计 要 求G B/T 2 7 9 8 2 小 反 刍 兽 疫 诊 断 技 术G B/T 3 4 8 0 5 农 业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通 用 要 求G B/T 3 6 1 9 5 畜 禽 粪 便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N Y/T 5 7 6 绵 羊 痘 和 山 羊 痘 诊 断 技 术N Y/T 1 1 6 7 畜 禽 场 环 境 质 量 及 卫 生 控 制 规 范N Y/T 1 1 6 9 畜 禽 场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规 范N Y/T 3 0 5 2 舍 饲 肉 羊 饲 养 管 理 技 术 规 范N Y 5 0 2 7 无 公 害 食 品 畜 禽 饮 用 水 水 质N Y/T 5 0 3 0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兽 药 使 用 准 则N Y 5 0 3 2 无 公 害 食 品 畜 禽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使 用 准 则N Y 5 1 4 9 无 公 害 食 品 肉 羊 饲 养 兽 医 防 疫 准 则N Y/T 5 1 5 1 无 公 害 食 品 肉 羊 饲 养 管 理 准 则N Y/T 5 3 3 9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畜 禽 防 疫 准 则 家 禽 产 地 检 疫 规 程 农 医 发 2 0 1 0 2 0 号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农 医 发 2 0 1 7 2 5 号 饲 料 药 物 添 加 剂 使 用 规 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第 1 6 8 号 公 告 兽 药 停 药 期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第 2 7 8 号 公 告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农 业 部 令 2 0 1 0 年 第 6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4 1 1 6/T 0 0 1 2 2 0 1 92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动 物 疫 病动 物 的 传 染 病 和 寄 生 虫 病。3.2病 原 体能 引 起 疾 病 的 生 物 体,包 括 寄 生 虫 和 致 病 微 生 物。3.3动 物 防 疫动 物 疫 病 的 预 防、控 制、扑 灭 和 动 物、动 物 产 品 的 检 疫。3.4生 物 安 全一 系 列 为 降 低 外 来 病 原 体 的 传 入 和 场 内 病 原 体 的 场 内 外 散 布 风 险 而 实 施 的 一 系 列 措 施,包 括 规 范 相关 人 员 的 态 度 和 行 为,以 及 为 降 低 涉 及 家 畜 及 其 产 品 相 关 活 动 导 致 的 病 原 体 传 播 风 险 所 建 立 的 各 种 程序、规 范 和 设 施 设 备。3.5免 疫 监 测普 查 或 抽 查 动 物 群 体 的 抗 体 水 平,以 监 测 群 体 的 免 疫 状 态,为 实 施 计 划 免 疫 和 增 强 免 疫 提 供 依 据。3.6疫 病 监 测由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部 门 组 织 实 施,按 照 规 定 的 方 法,对 规 定 的 动 物 疫 病 进 行 定 期 的 检 测 和 结 果 分析。4 条 件4.1 羊 场 选 址 及 布 局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及 本 地 区 土 地 利 用 发 展 规 划 和 城 乡 建 设 发展 规 划 及 环 评 的 要 求。4.2 羊 场 的 选 址、布 局、设 施 及 其 卫 生 要 求、工 作 人 员 健 康 卫 生 要 求、运 输 卫 生 要 求、防 疫 卫 生 应 符合 N Y/T 5 1 5 1 和 D B 4 1/T 1 3 2 0 的 要 求。4.3 羊 场 应 取 得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4.4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应 符 合 N Y/T 1 1 6 9 的 规 定。5 饲 料、饮 水 和 兽 药 的 要 求5.1 饲 料、饲 料 添 加 剂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饲 料 药 物 添 加 剂 使 用 规 范 及 N Y 5 0 3 2 的 规 定。5.2 饮 水 应 符 合 N Y 5 0 2 7 的 规 定。5.3 兽 药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兽 药 停 药 期 规 定、N Y/T 5 0 3 0 及 N Y 5 0 3 2 的 规 定。6 种 羊 引 进6.1 种 羊 的 引 进 应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及 标 准 执 行。6.2 引 进 的 种 羊 应 来 源 于 有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需 要 具 备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种畜 禽 合 格 证 及 种 羊 系 谱。D B 4 1 1 6/T 0 0 1 2 2 0 1 936.3 国 外 引 进 的 种 羊 应 有 国 家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的 审 批 意 见 及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系 统 出 具 的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6.4 引 进 的 羊 只 应 依 照 农 医 发 2 0 1 0 2 0 号 家 禽 产 地 检 疫 规 程 及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规 定 进 行 检 疫。6.5 在 引 进 羊 只 后,需 在 独 立 的 隔 离 观 察 舍 隔 离 观 察 1 5 3 0 d,详 细 记 录 观 察 结 果。经 当 地 动 物 防 疫监 督 机 构 检 查 确 定 为 健 康 合 格,并 出 具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后 方 可 进 入 养 殖 场 饲 养。6.6 严 禁 从 疫 区 引 进 羊 只。6.7 坚 持 自 繁 自 养 的 原 则,不 从 高 风 险 动 物 疫 病 流 行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引 进 羊 只、胚 胎/卵。6.8 引 进 的 羊 只 在 隔 离 期 间 应 完 全 避 免 与 其 它 动 物 包 括 野 生 动 物 的 接 触。7 饲 养 管 理羊 场 的 饲 养 管 理 应 符 合 N Y/T 3 0 5 2 的 要 求;无 公 害 肉 羊 饲 养 管 理 应 符 合 N Y/T 5 1 5 1 的 要 求。8 无 害 化 处 理8.1 羊 粪 便 清 除 之 后,按 照 G B/T 3 6 1 9 5 规 定 处 理。8.2 污 水 贮 存 设 施 应 符 合 G B/T 2 6 6 2 4 的 规 定,羊 场 排 出 的 污 水 要 流 向 污 水 池,经 沉 淀 和 生 物 处 理,符合 G B 8 9 7 8 和 G B/T 3 4 8 0 5 的 要 求 后,再 向 外 排 放。8.3 病 死 羊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应 符 合 农 医 发 2 0 1 7 2 5 号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的要 求。9 消 毒9.1 羊 场 卫 生 消 毒9.1.1 羊 场 大 门 入 口 设 运 输 车 辆 消 毒 池 和 人 员 消 毒 更 衣 间,进 场 的 车 辆、人 员 消 毒 后 方 可 进 入。9.1.2 羊 场 内 无 杂 草、无 垃 圾,不 应 堆 放 杂 物。羊 场 环 境 质 量 及 卫 生 控 制 应 按 照 N Y/T 1 1 6 7 要 求 进 行操 作。9.1.3 生 活 区 的 各 个 区 域 要 整 洁 卫 生,应 按 照 G B 1 6 5 6 9 的 要 求 做 好 消 毒 工 作。9.2 舍 内 卫 生 消 毒9.2.1 新 建 羊 舍 进 羊 前,要 在 舍 内 干 燥 后,屋 顶、地 面 用 消 毒 剂 消 毒 1 次。饲 养 用 具 应 充 分 清 洗 消 毒。9.2.2 使 用 过 的 羊 舍 进 羊 前,彻 底 清 除 一 切 物 品,然 后 冲 洗 地 面、墙 面,要 求 无 任 何 杂 物 和 灰 尘,待羊 舍 干 燥 后,再 用 消 毒 剂 彻 底 喷 雾 消 毒 1 次。若 地 面 用 2%火 碱 水 消 毒,要 在 消 毒 6 h 1 2 h 后,用 清水 冲 净。9.2.3 羊 舍 在 每 天 羊 只 下 槽 后 应 彻 底 清 扫 干 净,定 期 冲 洗,用 消 毒 药 进 行 喷 雾 消 毒。9.2.4 定 期 对 饲 喂 用 具、料 槽 和 饲 料 车 等 进 行 消 毒,日 常 用 具(如 兽 医 用 具、助 产 用 具、配 种 用 具 等)在使 用 前 后 应 进 行 彻 底 清 洗 和 消 毒。9.2.5 交 替 使 用 消 毒 药,并 对 消 毒 效 果 进 行 监 测。9.2.6 饲 养 人 员 不 得 串 舍。9.2.7 羊 舍 内 工 具 固 定,不 得 串 用,进 羊 舍 的 所 有 用 具 必 须 消 毒。9.3 人 员 消 毒D B 4 1 1 6/T 0 0 1 2 2 0 1 949.3.1 工 作 人 员 进 入 生 产 区 前 要 在 消 毒 室 内 进 行 消 毒,消 毒 可 采 用 喷 雾 式 消 毒 装 置,进 入 生 产 区 净 道和 羊 舍 要 更 换 工 作 服 和 工 作 鞋。9.3.2 外 来 人 员 必 须 进 入 生 产 区 时,要 先 在 消 毒 室 进 行 消 毒,然 后 更 换 小 区 工 作 服 和 工 作 鞋,并 遵 守小 区 内 防 疫 制 度,按 指 定 路 线 行 走。9.3.3 可 用 0.1%新 洁 尔 灭 溶 液 洗 手;胶 靴 使 用 完 毕 后,应 当 用 二 氧 化 氯 或 者 新 洁 尔 灭 等 消 毒 剂 浸 泡胶 靴 外 表 面 1 0 m i n 1 5 m i n,用 清 水 冲 洗 后 晾 干。使 用 后 的 工 作 服 应 当 先 用 0.1%新 洁 尔 灭 溶 液 浸 泡 1 0m i n 1 5 m i n,然 后 用 洗 衣 粉 进 行 清 洗,洗 净 的 工 作 服 可 以 日 光 晒 干 或 者 烘 干 机 烘 干。1 0 免 疫1 0.1 强 制 免 疫 疫 苗 必 须 来 源 于 各 级 动 物 防 疫 部 门,其 它 疫 苗 应 购 自 合 法 的 经 营 部 门。1 0.2 对 疫 苗 进 行 正 确 保 存 和 使 用,不 应 使 用 过 期 或 包 装 瓶 破 损 的 疫 苗。1 0.3 羊 只 必 须 进 行 口 蹄 疫、小 反 刍 兽 疫 和 布 鲁 氏 菌 疫 苗 免 疫,免 疫 密 度 要 达 到 1 0 0%,及 时 补 免,并 配戴 好 免 疫 标 识。1 0.4 种 羊 场、奶 羊 厂 不 得 进 行 布 鲁 氏 菌 疫 苗 的 免 疫。1 0.5 根 据 实 际 需 要,做 好 体 内 外 的 驱 虫 工 作。1 1 疫 病 监 测1 1.1 饲 养 场 兽 医 人 员 应 按 照 N Y 5 1 4 9 的 要 求 定 期 对 羊 做 健 康 检 查,并 详 细 填 写 健 康 记 录,发 生 疑 似 疫病 时 要 及 时 向 当 地 动 物 防 疫 部 门 报 告,协 助 诊 断。1 1.2 羊 场 应 接 受 各 级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 的 监 督 与 检 测。1 1.3 羊 场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布 鲁 氏 菌 病、结 核 病 检 测。1 1.4 结 核 病 诊 断 按 G B/T 1 8 6 4 5 执 行。1 1.5 布 鲁 氏 菌 病 诊 断 按 G B/T 1 8 6 4 6 执 行。1 1.6 羊 场 应 监 测 的 疫 病 包 括:口 蹄 疫、小 反 刍 兽 疫、布 鲁 氏 菌 病、结 核 病、蓝 舌 病、山 羊 痘 和 绵 羊 痘。1 1.7 蓝 舌 病 诊 断 按 G B/T 1 8 6 3 6 执 行。1 1.8 绵 羊 痘 和 山 羊 痘 诊 断 按 N Y/T 5 7 6 执 行。1 1.9 小 反 刍 兽 疫 诊 断 按 G B/T 2 7 9 8 2 执 行。1 1.1 0 羊 场 还 应 该 做 好 以 下 传 染 病 和 寄 生 虫 病 的 监 测:羊 快 疫、羊 黑 疫、羊 猝 狙、羊 肠 毒 血 病、包 虫病、肝 片 吸 虫 病、羊 捻 转 血 矛 线 虫 等。1 2 疫 病 控 制1 2.1 防 疫 按 N Y/T 5 3 3 9 和 N Y 5 1 4 9 执 行。1 2.2 羊 场 疑 似 发 生 传 染 病 时,应 立 即 向 当 地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疫 情,对 病 羊 及 其 污 染 场 所 采取 严 格 的 防 控 措 施,防 止 疫 情 扩 散。1 2.3 确 诊 发 生 口 蹄 疫 等 一 类 传 染 病 时,在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 的 监 督 下,采 取 严 格 的 封 锁、隔 离、扑 杀、消 毒 和 紧 急 免 疫 等 措 施。1 2.4 确 诊 发 生 布 鲁 氏 菌 病、结 核 病 等 二、三 类 传 染 病 时,病 羊 适 时 进 行 捕 杀。1 3 记 录D B 4 1 1 6/T 0 0 1 2 2 0 1 951 3.1 建 立 健 全 养 殖 档 案,主 要 包 括 引 种、生 产、培 训、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采 购 与 使 用、兽 药 采 购 与 使用、免 疫、消 毒、疫 病 监 测、病 死 羊 无 害 化 处 理、销 售 等 记 录,应 有 统 一 的 记 录 表 格,做 好 各 种 记 录。1 3.2 每 项 生 产 记 录 要 全 面、真 实,具 有 可 追 溯 性。1 3.3 所 有 生 产 记 录 应 保 存 3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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