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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1.0 4 0.0 3A 0 0备 案 号: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2/T 1 2 3 1 2 0 1 6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资 格 审 查 与 评 标工 作 规 程W o r k i n g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i n s p e c t i o n a n d b i d e v a l u a t i o n f o r t h e b i d d i n gf o r p u b l i c r e s o u r c e s i n H u b e i p r o v i n c e(报 批 稿)2 0 1 6-1 2-0 7 发 布 2 0 1 7-0 1-0 1 实 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2/T 1 2 3 1 2 0 1 6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资 格 预 审 工 作 流 程.44.1 成 立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44.2 资 格 预 审 准 备 工 作.54.3 资 格 审 查 的 原 则 和 方 式.64.4 合 格 制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64.5 有 限 数 量 制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74.6 资 格 预 审 结 果.75 评 标 工 作 流 程.85.1 成 立 评 标 委 员 会.85.2 评 标 准 备 工 作.95.3 评 标 原 则 与 步 骤.95.4 初 步 评 审.1 05.5 详 细 评 审.1 35.6 评 标 结 果.1 46 评 委 后 续 配 合 义 务.1 5D B 4 2/T 1 2 3 1 2 0 1 6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出。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湖 北 省 标 准 化 与 质量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陈 辉、黄 敏、陈 建 新、张 维 齐、毛 小 伟、徐 然、李 响、陈 磊。D B 4 2/T 1 2 3 1 2 0 1 61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资 格 审 查 与 评 标 工 作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资 格 审 查 与 评 标 工 作 规 程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资 格 预 审 工 作 流程、评 标 工 作 工 作 流 程 和 评 委 后 续 配 合 义 务。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湖 北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组 织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招 标 人 b i d d e r依 法 提 出 招 标 项 目,进 行 招 标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3.2资 格 预 审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招 标 人 在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或 者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前,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确 定 的 资 格 条 件、标 准 和 方 法 对潜 在 投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资 格 和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等 进 行 审 查。3.3资 格 后 审 p o s t-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开 标 后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的 资 格 审 查。3.4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c r e d e n t i a l s c o m m i t t e eD B 4 2/T 1 2 3 1 2 0 1 62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负 责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评 审 和比 较,推 荐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临 时 性 机 构。3.5评 标 委 员 会 b i d e v a l u a t i o n c o m m i t t e e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负 责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推 荐 中标 候 选 人 或 者 根 据 招 标 人 的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临 时 性 机 构。3.6评 标 专 家 b i d e v a l u a t i o n e x p e r t s经 个 人 申 请 或 单 位 推 荐,通 过 审 查 并 接 受 必 要 的 招 标 投 标 业 务 和 法 律 知 识 培 训 后 进 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招 投 标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的 成 员。3.7招 标 人 代 表 t h e r e p r e s e n t a t i v e o f t e n d e r e e由 招 标 人 书 面 授 权,代 表 招 标 人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人 员。3.8资 格 预 审 文 件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招 标 人 依 据 招 标 项 目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依 法 编 制 的,在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说 明 资 格 审 查 程序、内 容 和 审 查 标 准 的 要 约 邀 请。3.9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澄 清 与 修 改 c l a r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m o d i f i c a t i o n o f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招 标 人 依 法 对 发 出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关 事 项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文 件。3.1 0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a p p l i c a n t响 应 资 格 预 审 并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依 法 允 许 个 人 参 与 投 标 的,资 格 预 审申 请 人 还 包 括 自 然 人。3.1 1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a p p l i c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潜 在 投 标 人 根 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要 求 编 制,并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的,声 明 其资 格 满 足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的 文 件。3.1 2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澄 清 与 说 明 c l a r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d e s c r i p t i o n o f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a p p l i c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D B 4 2/T 1 2 3 1 2 0 1 63应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申 请 人 对 其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做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文 件。3.1 3资 格 审 查 报 告 r e p o r t o n 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r e v i e w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系 统 地 评 审和 比 较 后,编 制 并 签 署 的 记 载 审 查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书 面 文 件。3.1 4招 标 文 件 b i d d i n g d o c u m e n t招 标 人 依 据 招 标 项 目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依 法 编 制 的,在 招 标 公 告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说 明 招 标 活 动 具 体 安排、项 目 技 术 要 求、资 格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报 价 要 求、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以 及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的 要 约 邀 请。3.1 5招 标 文 件 澄 清 与 修 改 c l a r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m o d i f i c a t i o n o f b i d d i n g d o c u m e n t招 标 人 依 法 对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事 项 做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修 改 文 件。3.1 6投 标 有 效 期 v a l i d i t y o f b i d s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的 投 标 要 约 时 效 期。3.1 7最 高 投 标 限 价 m a x i m u m l i m i t p r i c e f o r t e n d e r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公 布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上 限 值 或 者 上 限 值 的 计 算 方 法。其 中,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咨询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或 省 级、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关 计 价 依 据 和 办 法,以 及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工程 量 清 单,结 合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的 招 标 工 程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称 为 招 标 控 制 价。3.1 8投 标 保 证 金 b i d b o n d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的,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约 束 投 标 人 履 行 其 投 标 义 务 的 担 保。3.1 9投 标 人 t e n d e r e r响 应 招 标、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依 法 允 许 个 人 参 与 投 标 的,还 包 括 自 然 人。3.2 0投 标 文 件 t e n d e r d o c u m e n t s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的,阐 述、证 明 自 己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并提 出 自 己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要 约 文 件。D B 4 2/T 1 2 3 1 2 0 1 643.2 1投 标 报 价 t e n d e r o f f e r投 标 函 上 载 明 的 用 中 文 数 字 表 示 的 价 格。3.2 2投 标 文 件 澄 清 与 说 明 c l a r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d e s c r i p t i o n o f t e n d e r d o c u m e n t s应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投 标 人 对 其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做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的 文 件。3.2 3开 标 记 录 r e c o r d s o f o p e n i n g o f b i d s招 标 人 在 开 标 会 议 上 对 开 标 内 容 及 开 标 中 相 关 情 况 的 记 录。该 记 录 应 经 参 加 了 开 标 会 的 各 投 标 人 代表 签 字 确 认。3.2 4评 标 价 e v a l u a t e d b i d p r i c e在 评 标 中,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后,按 招 标 文 件 价 格 折 算 因 素 和 折 算 标 准 确 定的 价 格.3.2 5评 标 报 告 b i d e v a l u a t i o n r e p o r t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系 统 地 评 审 和 比 较 后,编 制 并签 署 的 记 载 评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书 面 文 件。3.2 6投 诉 c o m p l a i n t s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存 在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情 况,向 有 关 公 共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状 诉 告,要 求 保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4 资 格 预 审 工 作 流 程4.1 成 立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4.1.1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组 成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应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组 建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查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成 员 人 数 为五 人 以 上 单 数,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不 得 超 过 三 分 之 一,技 术、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之 二。技 术、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由 招 标 人 在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招 投 标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省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招 标 人 代 表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并 予 以 书 面 授权,招 标 人 代 表 应 具 备 与 招 标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资 格 或 工 作 经 验。D B 4 2/T 1 2 3 1 2 0 1 654.1.2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通 知资 格 审 查 通 知 一 般 用 计 算 机 语 音 通 知,评 审 专 家 根 据 通 知 的 资 格 审 查 时 间 和 自 己 的 工 作 安 排 自 行 决定 是 否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并 按 语 音 提 示 操 作。本 地 评 审 在 资 格 审 查 前 2 4 小 时 内 通 知;异 地 评 审 在 资 格 审 查 前 4 8 小 时 内 通 知。确 定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的评 审 专 家 随 后 会 收 到“手 机 短 信”的 进 一 步 通 知。确 定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的 评 审 专 家 除 个 人 不 可 抗 力 外 应 准 时 参 加 资 格 审 查,出 现 紧 急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资 格审 查 工 作 的,应 及 时 告 知 相 关 部 门 以 便 重 新 补 抽 评 审 专 家。招 标 人 代 表 的 通 知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在 资 格 审 查 前 2 4 小 时 内 通 知。确 定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的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不 得 将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信 息 外 泄,并 应 回 避 与 所 有 可 能 的潜 在 投 标 人 接 触,更 不 得 接 受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贿 赂 或 获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4.2 资 格 预 审 准 备 工 作4.2.1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活 动,并 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上 进 行 签 到,表 明 出席 了 资 格 审 查 工 作。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 时 应 出 示 有 关 身 份 证 件;招 标 人 代 表 应 出 示 招 标 人 授 权 委托 书 及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4.2.2 确 认 是 否 存 在 需 要 回 避 的 情 形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的,应 主 动 提 出 回 避: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为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人 员;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存 在 经 济 利 益 关 系;曾 因 在 招 标、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的;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回 避 的 情 形。4.2.3 熟 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及 评 审 表 格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了 解 和 熟 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以 下 内 容:招 标 项 目 性 质;招 标 范 围;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审 查 标 准、方 法 和 审 查 程 序;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及 相 关 内 容。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将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格 评 审 表 格 及 其 内 容 与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事 项进 行 比 照,必 要 时,可 修 改 或 自 行 设 计 评 审 用 表 并 交 招 标 人 工 作 人 员 打 印,以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需 要。4.2.4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听 取 招 标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内 容 的 有 关 介 绍,以 便 进 一 步 理 解 资 格 预 审 文件。但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提 出 的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申 请 人 的 要 求,更 不 得 向 招 标人 征 询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意 向。4.2.5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推 举 产 生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人。D B 4 2/T 1 2 3 1 2 0 1 664.3 资 格 审 查 的 原 则 和 方 式4.3.1 资 格 审 查 遵 循 客 观、公 平、公 正 的 原 则。4.3.2 资 格 审 查 依 法 进 行,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或 者 影 响 评 审 过 程 和 结 果。4.3.3 资 格 审 查 活 动 及 其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4.3.4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评 审 和 比 较。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和 方 法,不 得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的 依 据。4.3.5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内 容 违 反 公 开、公 平、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以 及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 强 制 性 规定 的,违 反 部 分 无 效。因 无 效 部 分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正 常 进 行 或 审 查 结 果 的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在 资 格 审 查报 告 中 建 议 监 管 部 门 否 决 本 次 资 格 预 审。监 管 部 门 否 决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后,招 标 人 应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重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4.3.6 资 格 预 审 有 合 格 制 和 有 限 数 量 制 两 种,具 体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确 定 的 方 式 执 行。4.4 合 格 制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4.4.1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因 素 和 标 准,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逐 项 审 查。4.4.2 审 查 过 程 中,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中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原 件,以 便 核 验其 申 请 文 件 中 证 明、证 件 复 印 件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进 而 判 断 其 能 否 通 过 资 格 预 审。4.4.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表 明 申 请 人 有 一 项 审 查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则 资 格 审 查 不 予 通 过。4.4.4 除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因 素 和 标 准 外,在 资 格 审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申 请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的,相关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不 予 通 过: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未 经 投 标 单 位 盖 章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投 标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没 有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申 请 人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影 响 招 标 的 公 正 性;申 请 人 有 串 通 投 标、弄 虚 作 假、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4.4.4.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视 为 申 请 人 将 相 互 串 通 投 标: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不 同 申 请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资 格 预 审 事 宜;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异 常 一 致;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相 互 混 装。4.4.4.2 申 请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属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使 用 通 过 受 让 或 者 租 借 等 方 式 获 取 的 资 格、资 质 证 书 参 加 资 格 预 审;使 用 伪 造、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劳 动 关 系 证 明;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D B 4 2/T 1 2 3 1 2 0 1 674.4.5 资 格 申 请 文 件 澄 清、说 明审 查 过 程 中,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发 现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存 在 含 义 不 明 确 内 容 的,应 发 出 问 题 澄 清 通知 书,要 求 申 请 人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说 明。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需 要 澄 清、说 明 的 问 题 不 得 超 出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预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其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得 暗 示 或 者 诱 导 投 标 人作 出 澄 清、说 明,不 得 接 受 申 请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者 说 明;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申 请 人 不 按 照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对 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澄 清、说 明 的,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申 请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问 题 进 行 澄 清、说 明 后,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对 其 澄 清、说 明 进 行 审查 和 确 认。确 认 其 澄 清、说 明 不 能 接 受 的,申 请 人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4.4.6 对 于 申 请 人 较 多 的 评 审,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分 组 开 展 工 作,但 不 可 采 取 一 人 评 审 几 家 的 分 工。特 别 是 对 于 资 格 预 审 不 合 格 的 情 况,一 定 要 经 过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审 查 确 认。4.4.7 为 保 证 后 续 招 投 标 活 动 竞 争 性 的 充 分,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得 将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标 准 之 外 的 资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瑕 疵 作 为 否 决 其 资 格 的 理 由。4.4.8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表 明 申 请 人 某 项 审 查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须 在 审 查 表 中记 录 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理 由。4.5 有 限 数 量 制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4.5.1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的,首 先 需 按 本 标 准 4.4 的 各 款 规 定 完 成 合 格 制 的 评 审。4.5.2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得 为 了 避 免 评 分 排 序 而 擅 自 提 高 合 格 制 的 评 审 标 准、人 为 减 少 通 过 合 格 审 查的 申 请 人 数 量。4.5.3 通 过 合 格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不 少 于 3 个 且 没 有 超 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有 限 数 量 的,均 通 过 资 格 预审,不 再 进 行 评 分 排 序。4.5.4 通 过 合 格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数 量 超 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所 规 定 有 限 数 量 的,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据 资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客 观、公 平、公 正 地 对 通 过 合 格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分 别 进 行 评 分,不 得 人 为 抬 高或 压 低 特 定 申 请 人 的 分 值。4.5.5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在 全 体 成 员 个 人 评 分 完 成 后 进 行 统 分 平 均,得 出 各 申 请 人 的 最 终 得 分,并 按 得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进 行 排 序。4.5.6 各 申 请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生 成 后,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任 何 成 员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个 人 评 审 结 果。4.6 资 格 预 审 结 果4.6.1 采 用 合 格 制 审 查 的,按 本 标 准 4.4 的 各 款 规 定 完 成 资 格 审 查 后,所 有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均获 得 投 标 资 格。4.6.2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审 查 的,若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数 量 不 少 于 3 个 且 没 有 超 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定 数 量 的,则 均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获 得 投 标 资 格;若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数 量 超 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数 量的,则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数 量 选 取 本 标 准 第 4.5.5 款 的 排 序 在 前 的 申 请 人 获 得 投 标 资 格。D B 4 2/T 1 2 3 1 2 0 1 684.6.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参 加 同 一 标 段(标 包)的 资 格 预 审 且 都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或 排 序 在 前 的,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只 能 确 定 一 家 参 加 投 标。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选 择 办 法 的,按 其 规 定 办 法 确 定;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没 有 选 择 办 法 的,按 最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原 则 确 定。4.6.4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少 于 3 个 的,由 招 标 人 确 定 是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还 是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的 方式 重 新 招 标。4.6.5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须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资 格 审 查 报 告 须 经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全 体 成 员 签 字。资 格 审 查 报 告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招 标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 表 及 回 避 事 项 确 认 书;合 格 性 审 查 结 果 记 录;澄 清、说 明 和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等;评 审 委 员 评 分 表;资 格 审 查 结 果 汇 总 表;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名 单;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等。4.6.6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经 招 标 人 进 行 形 式 核 查 确 认 后,资 格 预 审 工 作 结 束。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离 开 资格 审 查 地 点 时,须 交 还 有 关 资 格 审 查 资 料、表 格、记 录 纸 及 其 他 用 品 等,并 按 规 定 标 准 领 取 劳 务 费。4.6.7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资 格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遵 守 保 密 纪 律,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资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与 资 格 审 查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5 评 标 工 作 流 程5.1 成 立 评 标 委 员 会5.1.1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应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成 员 人 数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不 得 超 过 三 分 之 一,技 术、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分 之 二。技 术、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一 般 由 招 标 人 在 县 级 及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招 投 标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省 级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特 殊 项 目 按 法 律 有 关 规 定 执 行。招 标 人 代 表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并 予 以 书 面 授 权,招 标 人 代 表 应 具 备 与 招 标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资 格 或 工 作 经 验。5.1.2 参 加 评 标 通 知评 标 通 知 一 般 用 计 算 机 语 音 通 知,评 标 专 家 根 据 通 知 的 评 标 时 间 和 自 己 的 工 作 安 排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参加 评 标 工 作 并 按 语 音 提 示 操 作。本 地 评 审 在 评 标 前 2 4 小 时 内 通 知;异 地 评 标 在 评 标 前 4 8 小 时 内 通 知。确 定 评 标 的 评 标 专 家 随 后 会 收到“手 机 短 信”的 进 一 步 通 知。确 定 参 加 评 标 专 家 除 个 人 不 可 抗 力 外 应 准 时 参 加 评 标,出 现 紧 急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评 标 工 作 的,应 及 时告 知 相 关 部 门 以 便 重 新 补 抽 评 标 专 家。招 标 人 代 表 的 通 知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在 评 标 前 2 4 小 时 内 通 知。D B 4 2/T 1 2 3 1 2 0 1 69确 定 参 加 评 标 的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评 标 专 家 不 得 将 参 加 评 标 信 息 外 泄,并 应 回 避 与 所 有 可 能 的 潜 在 投 标人 接 触,更 不 得 接 受 投 标 人 贿 赂 或 获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5.2 评 标 准 备 工 作5.2.1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评 标 活 动,并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上 进 行 签 到,表 明 出 席 了 评 标 工 作。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 时 应 出 示 有 关 身 份 证 件;招 标 人 代 表 应 出 示 招 标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文件。5.2.2 确 认 是 否 存 在 需 要 回 避 的 情 形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的,应 主 动 提 出 回 避:为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为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人 员;与 投 标 人 存 在 经 济 利 益 关 系;曾 因 在 招 标、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回 避 的 情 形。5.2.3 熟 悉 招 标 文 件 及 评 标 价 格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文 件 的 以 下 内 容:项 目 性 质 和 招 标 范 围;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图 纸 等 技 术 文 件;标 的 量 单;主 要 合 同 条 款 和 合 同 实 施 条 件;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评 标 方 法、评 标 程 序 以 及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重 点、难 点、关 键 因 素;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及 有 关 要 求;评 标 需 要 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内 容。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将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评 标 表 格 及 其 内 容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事 项 进 行 比 照,必 要时,可 修 改 或 自 行 设 计 评 标 用 表 并 交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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