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 招标代理工作规程DB42/T 1230-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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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1.0 4 0.0 3A 0 0备 案 号: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2/T 1 2 3 0 2 0 1 6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招 标 代 理 工 作 规 程B i d d i n g f o r p u b l i c r e s o u r c e s i n H u b e i p r o v i n c e w o r k i n g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b i d d i n g a g e n c y(报 批 稿)2 0 1 6-1 2-0 7 发 布 2 0 1 7-0 1-0 1 实 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2/T 1 2 3 0 2 0 1 6I目 次前 言.I V1 范 围.12 术 语 和 定 义.1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范 围 与 工 作 程 序.53.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范 围.53.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工 作 程 序.63.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工 作 依 据.64 业 务 承 接 与 招 标 准 备.64.1 承 接 业 务 以 及 签 订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64.2 组 建 招 标 代 理 项 目 组.74.3 收 集 和 分 析 基 础 信 息.84.4 落 实 招 标 基 本 条 件.84.5 拟 定 招 标 方 案.85 资 格 预 审.95.1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95.2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公 告.1 05.3 发 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1 15.4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澄 清 与 修 改.1 15.5 接 受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1 25.6 组 织 资 格 审 查.1 25.7 通 知 资 格 预 审 结 果.1 46 招 标 投 标.1 46.1 编 制 招 标 文 件.1 46.2 发 布 招 标 公 告(适 用 于 资 格 后 审).1 56.3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适 用 于 资 格 预 审).1 56.4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适 用 于 邀 请 招 标).1 66.5 发 售 招 标 文 件.1 66.6 组 织 潜 在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1 76.7 组 织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1 76.8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与 修 改.1 86.9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1 86.1 0 接 受 投 标 文 件.1 97 开 标、评 标 与 定 标.2 07.1 组 织 开 标.2 0D B 4 2/T 1 2 3 0 2 0 1 6I I7.2 组 织 评 标.2 17.3 评 标 结 果 公 示。.2 27.4 协 助 定 标.2 37.5 发 出 中 标 结 果.2 38 合 同 签 订.2 38.1 协 助 签 订 合 同.2 38.2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2 48.3 编 制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报 告.2 48.4 招 标 资 料 收 集 以 及 移 交.2 58.5 协 助 处 理 异 议.2 58.6 协 助 处 理 投 诉.2 68.7 招 标 代 理 其 他 专 业 服 务.2 69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满 意 度 调 查.2 69.1 调 查 基 本 原 则.2 69.2 调 查 重 点 关 注 因 素.2 79.3 调 查 结 果 的 应 用.2 71 0 电 子 招 标 投 标.2 71 0.1 选 择 电 子 交 易 平 台.2 71 0.2 签 订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使 用 合 同.2 71 0.3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运 用 范 围.2 71 0.4 工 作 职 责 划 分.2 71 0.5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相 关 要 求.2 81 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2 91 1.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涵 盖 范 围.2 91 1.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计 算 规 则.2 91 1.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取 以 及 补 偿 规 则.3 11 1.4 价 格 自 律 约 束 机 制.3 11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行 为 准 则.3 11 2.1 委 托 代 理.3 11 2.2 依 法 执 业.3 11 2.3 诚 信 履 约.3 21 2.4 充 分 告 知.3 21 2.5 自 愿 有 偿.3 21 2.6 严 格 保 密.3 21 2.7 利 益 回 避.3 21 2.8 能 力 建 设.3 21 2.9 规 范 竞 争.3 2D B 4 2/T 1 2 3 0 2 0 1 6I I I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工 作 程 序.3 3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招 标 受 理 工 作 职 责 划 分 以 及 法 定 时 限 要 求.3 6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收 集 和 移 交 的 文 件 资 料.4 0D B 4 2/T 1 2 3 0 2 0 1 6I V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出。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湖 北 省 标 准 化 与 质量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陈 辉、黄 敏、陈 建 新、张 维 齐、毛 小 伟、徐 然、李 响、陈 磊。D B 4 2/T 1 2 3 0 2 0 1 61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招 标 代 理 工 作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招 标 代 理 工 作 规 程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服 务 范 围 与 工 作 程 序、业务 承 接 与 招 标 准 备、资 格 预 审、招 标 投 标、开 标、评 标 与 定 标、合 同 签 订、电 子 招 标 投 标、代 理 服 务 费以 及 代 理 机 构 行 为 准 则。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湖 北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组 织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2.1招 标 人 b i d d e r依 法 提 出 招 标 项 目,进 行 招 标 采 购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2.2招 标 代 理 机 构 r e p r e s e n t a t i v e A g e n c y o f B i d d i n g依 法 成 立,获 取 了 相 应 资 格 从 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2.3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a p p l i c a n t响 应 资 格 预 审 并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依 法 允 许 个 人 参 与 投 标 的,资 格 预 审申 请 人 还 包 括 自 然 人。2.4投 标 人 t e n d e r e r响 应 招 标、参 与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依 法 允 许 个 人 参 与 投 标 的,还 包 括 自 然 人。2.5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c r e d e n t i a l s c o m m i t t e e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负 责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评 审 和比 较,推 荐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临 时 性 机 构。2.6评 标 委 员 会 b i d e v a l u a t i o n C o m m i t t e eD B 4 2/T 1 2 3 0 2 0 1 62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负 责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评 审 和 比 较,推 荐 中 标 候选 人 或 者 根 据 招 标 人 的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临 时 性 机 构。2.7招 标 项 目 b i d d i n g i t e m s招 标 人 完 成 了 项 目 审 批、核 准 或 备 案 手 续,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货 物 或 服 务 项 目。2.8招 标 项 目 组 b i d d i n g p r o j e c t g r o u p为 履 行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针 对 对 招 标 项 目 成 立 的、负 责 提 供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的 团队 或 者 组 织 机 构。2.9项 目 经 理 p r o j e c t m a n a g e r有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任 命,取 得 招 标 师 证 书,具 有 相 应 招 标 采 购 经 验,负 责 主 持 招 标 项 目 组 工 作 的 人 员。2.1 0资 格 预 审 公 告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a n n o u n c e招 标 人 在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或 者 省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报 刊、信 息 网 络 等 媒 介 上 发 布 的 广 泛 邀 请 潜 在投 标 人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公 告。2.1 1资 格 预 审 文 件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招 标 人 依 据 招 标 项 目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依 法 编 制 的,在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说 明 资 格 审 查 程序、内 容 和 审 查 标 准 的 要 约 邀 请。2.1 2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澄 清 与 修 改 c l a r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d e s c r i p t i o n o f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招 标 人 依 法 对 发 出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关 事 项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文 件。2.1 3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a p p l i c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潜 在 投 标 人 根 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要 求 编 制,并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的,声 明 其资 格 满 足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的 文 件。2.1 4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说 明 c l a r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d e s c r i p t i o n o f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a p p l i c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应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申 请 人 对 其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文 件。D B 4 2/T 1 2 3 0 2 0 1 632.1 5招 标 公 告 b i d d i n g a n n o u n c e m e n t招 标 人 在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或 者 省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报 刊、信 息 网 络 等 媒 介 上 发 布 的 广 泛 邀 请 潜 在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要 约 邀 请。2.1 6投 标 邀 请 书 i n v i t a t i o n t o B i d招 标 人 向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能 力、资 信 良 好 的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发 出 的 邀 请 其 参 加 投 标 的 要约 邀 请。2.1 7招 标 文 件 b i d d i n g d o c u m e n t招 标 人 依 据 招 标 项 目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依 法 编 制 的,在 招 标 公 告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说 明 招 标 活 动 具 体 安排、项 目 技 术 要 求、资 格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报 价 要 求、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以 及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的 要 约 邀 请。2.1 8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 c l a r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m o d i f i c a t i o n o f b i d d i n g d o c u m e n t招 标 人 依 法 对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事 项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修 改 文 件。2.1 9最 高 投 标 限 价 m a x i m u m l i m i t p r i c e f o r t e n d e r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公 布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上 限 值 或 者 上 限 值 的 计 算 方 法。其 中,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咨询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或 省 级、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关 计 价 依 据 和 办 法,以 及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工程 量 清 单,结 合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的 招 标 工 程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称 为 招 标 控 制 价。2.2 0标 底 l o w e r l i m i t o n b i d s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咨 询 机 构 按 招 标 文 件 和 国 家 有 关 计 价 政 策 编 制 的,在 开 标 现 场 公 布、用 于 评 标 时参 考 的 招 标 项 目 价 格。2.2 1投 标 文 件 t e n d e r d o c u m e n t s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的,阐 述、证 明 自 己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并提 出 自 己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要 约 文 件。2.2 2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c l a r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d e s c r i p t i o n o f t e n d e r d o c u m e n t s应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文 件。D B 4 2/T 1 2 3 0 2 0 1 642.2 3投 标 有 效 期 v a l i d i t y o f b i d s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的 投 标 要 约 时 效 期。2.2 4投 标 保 证 金 b i d b o n d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的,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约 束 投 标 人 履 行 其 投 标 义 务 的 担 保。2.2 5签 收 凭 证 s i g n i n g c r e d e n c e招 标 人 接 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投 标 文 件 时 向 申 请 人 或 投 标 人 出 具 的 表 明 接 收 了 其 递 交 文 件 的 证明 文 件。2.2 6开 标 会 议 m e e t i n g f o r o p e n i n g o f b i d s招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地 点 召 开 的 公 布 投 标 情 况 的 会 议。2.2 7开 标 记 录 r e c o r d s o f o p e n i n g o f b i d s招 标 人 在 开 标 会 议 上 对 开 标 内 容 及 开 标 中 相 关 情 况 的 记 录。该 记 录 应 经 参 加 了 开 标 会 的 各 投 标 人 代表 签 字 确 认。2.2 8资 格 审 查 报 告 r e p o r t o n 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r e v i e w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系 统 的 评 审和 比 较 后,编 制 并 签 署 的 记 载 审 查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书 面 文 件。2.2 9评 标 报 告 b i d e v a l u a t i o n r e p o r t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系 统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后,编 制 并签 署 的 记 载 评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书 面 文 件。2.3 0中 标 人 w i n n i n g b i d d e r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依 法 确 定 的 合 同 授 予 人。2.3 1合 同 c o n t r a c tD B 4 2/T 1 2 3 0 2 0 1 65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签 署 的,针 对 招 标 项 目 设 立 双 方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2.3 2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e s s e n t i a l C o n t e n t o f c o n t r a c t合 同 标 的、数 量、质 量、价 款 或 者 报 酬、履 行 期 限、履 行 地 点 和 方 式、违 约 责 任 和 解 决 争 议 方 法 等内 容。2.3 3履 约 保 证 金 p e r f o r m a n c e s e c u r i t y中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的,用 以 约 束 其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担 保。2.3 4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c o n t r a c t o f b i d d i n g a g e n t a n d e n t r u s t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签 署 的,针 对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设 立 双 方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合 同。2.3 5招 标 采 购 代 理 p u r c h a s i n g a g e n t f o r b i d d i n g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中 约 定,由 招 标 人 授 权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招 标 采 购 相 关服 务 工 作。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范 围 与 工 作 程 序3.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范 围3.1.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宜 对 招 标 项 目 实 行 全 过 程 代 理 服 务,代 理 服 务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业 务:拟 订 招 标 方 案;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发 布 资 格 预 审 公 告;发 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澄 清 与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接 受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组 织 资 格 审 查;向 申 请 人 告 知 资 格 预 审 结 果;编 制 招 标 文 件;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或 者 发 布 招 标 公 告;发 售 招 标 文 件;组 织 潜 在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组 织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澄 清 与 修 改 招 标 文 件;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接 受 投 标 文 件;D B 4 2/T 1 2 3 0 2 0 1 66 组 织 开 标;组 织 评 标;评 标 结 果 公 示;协 助 定 标;发 出 中 标 结 果;协 助 签 订 合 同;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编 制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报 告;招 标 资 料 收 集 以 及 移 交;协 助 处 理 异 议;协 助 处 理 投 诉。3.1.2 根 据 招 标 人 委 托 要 求,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也 可 以 对 招 标 项 目 实 行 部 分 代 理 服 务 仅 负 责 办 理 特 定 业 务环 节 或 部 分 业 务 范 围 的 招 标 采 购 事 项,如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编 制 招 标 文 件 等。3.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工 作 程 序3.2.1 招 标 项 目 实 行 全 过 程 代 理 服 务 的,总 体 工 作 程 序 一 般 划 分 为 以 下 几 个 阶 段:业 务 承 接 与 招 标 准 备;资 格 预 审(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时 不 适 用);招 标 投 标;开 标、评 标 与 定 标;协 助 合 同 签 订。实 行 公 开 招 标(资 格 预 审)、公 开 招 标(资 格 后 审)以 及 邀 请 招 标 的 项 目,其 具 体 工 作 程 序 详 见 本 标准 附 录 A。3.2.2 招 标 项 目 实 行 部 分 代 理 服 务 的,工 作 程 序 需 要 根 据 具 体 委 托 服 务 范 围 适 当 调 整。3.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工 作 依 据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应 当 依 据 本 标 准,并 应 遵 守 下 列 招 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国 家 和 地 方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相 关 行 业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以 及 规 范 文 件;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行 业 自 律 规 定。4 业 务 承 接 与 招 标 准 备4.1 承 接 业 务 以 及 签 订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4.1.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签 约 承 接 业 务 前,应 充 分 了 解 委 托 招 标 项 目 的 相 关 信 息,不 得 承 接 无 法 满 足 法定 立 项 条 件 的 项 目 或 者 超 越 其 资 格 许 可 范 围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务。确 定 承 接 委 托 招 标 项 目 的,招 标 代 理 机 构宜 对 代 理 服 务 可 能 面 临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预 测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进 行 防 范。4.1.2 委 托 招 标 项 目 在 起 订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之 前,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与 招 标 人 依 法 签 订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同。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D B 4 2/T 1 2 3 0 2 0 1 67 招 标 人 以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和 地 址;委 托 招 标 项 目 概 况;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期 限;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内 容 和 范 围;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金 额 或 者 计 费 标 准,支 付 时 间、方 式;合 同 生 效、变 更 与 终 止;违 约 责 任;争 议 解 决;其 他 事 项。4.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签 订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中,应 认 真 界 定 委 托 招 标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的 内 容 范 围,及具 体 工 作 界 限,根 据 需 要 提 供 的 常 规 服 务 和 增 值 服 务 内 容,依 据 本 标 准 第 1 1 章 的 规 定 合 理 测 算,并 与招 标 人 协 商 约 定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4.1.4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应 当 明 确 约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招 标 人 的 职 责 和 权 限。一 般 情 况 下 应 当 遵 守 本标 准 附 录 B 的 规 定,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有 特 殊 约 定 的,则 以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相 关 约 定 为 准。4.2 组 建 招 标 代 理 项 目 组4.2.1 承 接 招 标 项 目 后,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项 目 特 点 和 其 结 束 经 济 需 求,招 标 人 管 理 要 求 等,组建 由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的 招 标 项 目 组,实 施 相 关 招 标 代 理 工 作。招 标 项 目 组 由 项 目 经 理、专 业 技 术 人 员、经 济 人 员 以 及 辅 助 人 员 构 成。招 标 项 目 组 的 人 员 应 当 与 招标 代 理 机 构 依 法 存 在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员 工。4.2.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应 当 实 行 代 理 机 构 统 一 管 理 下 的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制,项 目 经 理 全 面 负 责 管 理 招 标 项目 组 实 施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具 体 工 作,保 证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质 量,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招 标 项 目 组 成 人 员 按 照 职责 分 工,配 合 项 目 经 理 实 施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相 关 工 作。项 目 经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确 定 招 标 项 目 组 成 员 岗 位 以 及 职 责 分 工;主 持 编 写 招 标 方 案、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和 招 标 公 告、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或 者 修 改、开 标 记 录、中 标 通 知 书 等 文 件;组 织 实 施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全 过 程 工 作,协 助 招 标 人 处 理 异 议;指 导、协 调 和 监 督 检 查 团 队 成 员 的 工 作;按 照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约 定 协 助 招 标 人 开 展 合 同 谈 判、履 行 管 理、处 理 争 议 纠 纷 等 工 作。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选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应 由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担 任。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招 标 项 目 经 理 有 专门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招 标 项 目 组 成 员 应 当 具 备 与 其 岗 位 和 职 责 分 工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背 景、工 作 能 力 和 从业 经 验。4.2.3 项 目 经 理 业 务 素 质 以 及 招 标 项 目 组 成 员 数 量、专 业 结 构 以 及 能 力 水 平,应 当 与 招 标 项 目 规 模、技 术 复 杂 程 度、代 理 工 作 量 等 时 机 需 要 相 匹 配,具 体 组 建 方 案 还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承 接 业 务 阶 段做 出 的 承 诺 以 及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中 的 相 关 约 定。4.2.4 在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期 限 内,项 目 经 理 和 招 标 项 目 组 中 的 其 他 关 键 成 员 应 当 相 对 固 定。由 于 特 殊 原因,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需 要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等 关 键 成 员 的,应 当 使 用 具 备 相 似 资 格 能 力 和 经 验 的 人 员 代 替。D B 4 2/T 1 2 3 0 2 0 1 684.2.5 招 标 项 目 则 的 任 何 成 员 无 法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或 者 行 业 不 端 的,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替 换 该 人 员。4.2.6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在 招 标 代 理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以 下 相 关 成 果 文 件 上 加 盖 本 人 招 标 师 职 业 印 章 或 签 名,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招 标 方 案;招 标 公 告(资 格 预 审 公 告、投 标 邀 请 书);招 标 文 件(资 格 预 审 文 件);招 标 文 件 和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文 件;开 标 记 录;中 标 通 知 书。成 果 文 件 需 要 修 改 的,应 当 有 项 目 经 理 本 人 对 修 改 内 容 进 行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确 认。若 因 特 殊 情 况不 能 本 人 修 改 确 认 的,应 当 有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招 标 师 盖 章 并 确 认 修 改 内 容,并 对 修 改 内 容 承 担 相 应法 律 责 任。4.3 收 集 和 分 析 基 础 信 息4.3.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招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委 托 招 标 事 项,及 时 从 招 标 人 处 获 取 依 法 实 施和 顺 利 实 施 招 标 所 需 的 相 关 基 础 资 料 和 信 息,主 要 包 括:招 标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资 料 和 证 明 文 件,如 立 项 批 复、招 标 内 容 核 准 意 见、规 划许 可 等;招 标 项 目 相 关 技 术 经 济 资 料,如 采 购 任 务 说 明、技 术 规 格 与 要 求、设 计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资 料 等;招 标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落 实 情 况;招 标 人 对 招 标 项 目 实 施 的 初 步 设 想 和 要 求,如 标 段/标 包 划 分、项 目 完 成 期 限、合 同 关 键 条 款等 方 面 的 建 议 和 要 求;招 标 人 负 责 管 理 招 标 工 作 的 相 应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等。4.3.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建 立、完 善 并 及 时 更 新 本 企 业 的 招 标 代 理 基 础 数 据 库,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全 面 收集、积 累 相 关 资 料 和 信 息,并 对 已 完 成 的 招 标 项 目 相 关 数 据 进 行 汇 总、整 理 和 分 析,主 要 包 括:相 关 法 律 法 规、部 门 规 章 和 行 政 规 范 文 件;相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相 关 招 标 文 件 的 标 准 文 本、示 范 文 本 或 者 其 他 参 考 性 资 料;相 关 市 场 主 体、交 易、价 格 等 信 息。4.4 落 实 招 标 基 本 条 件4.4.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获 取 的 项 目 信 息 和 基 础 资 料,合 理 判 断 委 托 招 标 项 目 是 否 已 经 具 备 必 要的 招 标 条 件。4.4.2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招 标 项 目 应 当 满 足 资 金、技 术、管 理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条 件 方 可 招 标。4.4.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发 现 招 标 项 目 尚 不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的,应 当 及 时 告 知 招 标 人,说 明 原 因 和 进 一 步 落实 相 关 招 标 条 件 的 工 作 建 议,并 保 留 相 关 记 录。4.5 拟 定 招 标 方 案D B 4 2/T 1 2 3 0 2 0 1 694.5.1 承 接 委 托 招 标 项 目 后,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约 定 的 要 求 依 法 编 制 并 提 交 招标 方 案,确 定 招 标 内 容 和 范 围、招 标 方 式、工 作 计 划 和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等。招 标 方 案 编 制 完 成 并 经 招 标人 审 核 确 认 后 作 为 项 目 实 施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依 据。4.5.2 招 标 方 案 的 编 制 依 据 包 括:相 关 法 律 法 规;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经 济、管 理 需 求;招 标 人 对 招 标 工 作 的 初 步 要 求;相 关 部 门 对 招 标 内 容(招 标 范 围、招 标 方 式、招 标 组 织 形 式 等)的 审 批、核 准 意 见(如 有);相 关 市 场 竞 争 态 势 分 析 等。4.5.3 招 标 方 案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招 标 项 目 概 括;招 标 内 容 范 围 和 标 段/标 包 划 分 方 案;招 标 方 式;资 格 审 查 方 式;招 标 项 目 特 点 以 及 难 点 分 析;招 标 工 作 关 键 环 节 说 明 以 及 解 决 方 案(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评 标 办 法、合 同 类 型 等);项 目 质 量、进 度、价 格 目 标;招 标 程 序 以 及 时 间 计 划;招 标 项 目 组 人 员 构 成 以 及 分 工;工 作 责 任 分 解 计 划;招 标 代 理 质 量 保 障 措 施;招 标 代 理 进 度 保 障 措 施;项 目 风 险 分 析 以 及 应 对 措 施;需 要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配 合 条 件;其 他 事 项。4.5.4 招 标 方 案 的 编 制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招 标 项 目 特 点 和 投 标 人 市 场 竞 争 情 况,避 免 因 判 断 失 误 导 致 招 标失 败,并 重 点 关 注 一 下 因 素:标 段/标 包 的 划 分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招 标 项 目 各 专 业 的 衔 接 与 配 合 以 及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的 实 际 需要,不 得 造 成 招 标 工 作 范 围 的 重 叠 或 者 遗 漏;招 标 工 作 进 度 计 划 应 当 合 理 可 行,满 足 项 目 实 施 总 进 度 计 划 以 及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要 求;合 同 计 价 和 抗 风 险 类 型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经 济 特 点,以 及 招 标 人 对 项 目 风 险 的 管理 能 力 和 意 愿。4.5.5 大 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招 标 人 如 有 特 别 要 求 时,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编 制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总 体 计划,一 般 用 于 指 导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各 组 成 招 标 项 目 的 整 体 招 标 组 织 计 划,主 要 内 容 涵 盖 各 单 项 招 标 方 案的 关 键 要 素,但 主 要 是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整 体 招 标 活 动 的 策 划 与 安 排。5 资 格 预 审5.1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D B 4 2/T 1 2 3 0 2 0 1 61 05.1.1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且 需 要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招 标 项 目,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特 点 和 实际 需 要,以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基 础 资 料 和 信 息 为 依 据,合 理 设 置 资 格 审 查 因 素、审 查 程 序 和 审 查 标 准,编 制 满 足 项 目 需 求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5.1.2 对 于 应 依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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