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编制规范DB61/T 1124-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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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6 0A 0 0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6 1/T 1 1 2 4 2 0 1 8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编 制 规 范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t h e c o m p i l a t i o n o f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l i c e n s i n g m a t t e r s2 0 1 8-0 2-1 3 发 布 2 0 1 8-0 3-1 3 实 施陕 西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6 1/T 1 1 2 4 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要 素 内 容.2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办 事 指 南 要 素 编 写 范 例.6D B 6 1/T 1 1 2 4 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审 改 办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陕 西 省 审 改 办、陕 西 省 政 府 政 务 公 开 办、陕 西 省 电 子 政 务 办 公 室、陕 西 省 信 息 中心、陕 西 省 社 会 科 学 院、陕 西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程 兴 旺、张 赫、屈 晓 东、李 策、高 光、刘 波、吴 江、翟 宏 伟、骆 红、康 庄。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审 改 办 负 责 解 释。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联 系 信 息 如 下:单 位:陕 西 省 审 改 办电 话:0 2 9-8 7 2 9 9 3 0 3地 址: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新 城 大 院邮 编:7 1 0 0 0 6D B 6 1/T 1 1 2 4 2 0 1 81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编 制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要 素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的 编 写,其 他 类 型 的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的 编 写 参 照 此 标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5 2 6-1 9 8 9 信 息 处 理 数 据 流 程 图、程 序 流 程 图、系 统 流 程 图、程 序 网 络 图 和 系 统 资 源 图 的 文 件编 制 符 号 及 约 定D B 6 1/T 1 1 2 3-2 0 1 8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编 码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6 1/T 1 1 2 3-2 0 1 8 界 定 的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即 办 件 i m m e d i a t e h a n d l i n g i t e m程 序 简 便,申 请 材 料 齐 全、符 合 法 定 形 式,按 规 定 应 当 场 或 当 天 办 结 的 事 项。3.2承 诺 件 c o m m i t m e n t m a t t e r属 于 本 级 行 政 机 关 职 权 范 围,申 请 材 料 齐 全、符 合 法 定 形 式,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应 当 办 结 的 审 批 事 项。3.3联 办 件 j o i n t h a n d l i n g m a t t e r需 要 经 本 级 多 个 行 政 机 关 联 合 办 理 的 事 项。3.4审 核 转 报 件 a u d i t o f r e f e r r a l m a t t e r本 级 行 政 机 关 初 审 后,需 要 报 经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许 可 的 事 项。3.5原 件 预 审 p r e t r i a l申 请 人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后,通 过 网 上 预 审 功 能 查 看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相 关 信 息 和 材 料,如 果 材 料 符 合 办 理D B 6 1/T 1 1 2 4 2 0 1 82条 件,以 短 信、移 动 终 端 等 形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携 带 原 件 材 料 到 现 场 办 理,如 材 料 不 符 合 条 件,以 短 信、移动 终 端 等 形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网 上 补 正 材 料。3.6原 件 核 验 o r i g i n a l v e r i f i c a t i o n申 请 人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后,如 材 料 符 合 办 理 条 件,窗 口 人 员 通 过 网 上 受 理,如 材 料 不 符 合 条 件,以 短信、移 动 终 端 等 形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网 上 补 正 材 料,受 理 通 过 后,通 过 业 务 办 理 系 统 进 行 审 批,结 果 送 达 时通 知 申 请 人 携 带 原 件 材 料 到 窗 口 核 验,核 验 通 过 后 领 取 结 果。4 基 本 要 求4.1 应 使 用 规 范 汉 字,文 字 表 达 应 准 确、严 谨、简 明、易 懂。4.2 办 事 指 南 应 统 一 编 排、印 制,并 通 过 网 站、电 子 屏、印 刷 品 等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示。4.3 办 事 指 南 中 各 要 素 的 设 置 和 起 草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第 5 章 的 要 求,指 南 的 编 写 范 例 见 附 录 A。4.4 一 般 情 况 下,应 对 单 一 办 理 项 编 写 办 事 指 南,当 同 一 事 项 下 若 干 办 理 项 的 办 理 要 求 相 近 时,也 可合 并 编 制 办 事 指 南。4.5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发 生 新 增、取 消、变 更 以 及 事 项 要 素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时,应 及 时 制 定 或 修 订 办 事 指 南相 应 内 容,并 对 外 发 布。5 要 素 内 容5.1 指 南 标 题指 南 标 题 由“事 项 名 称+办 事 指 南”构 成。事 项 名 称 应 为:办 理 项 名 称。示例 1:省级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许可办事指南5.2 版 本 号5.2.1 版 本 号 是 办 事 指 南 版 本 唯 一 的 有 效 性 标 识。5.2.2 版 本 号 由 发 布 年 代 号 和 随 后 的“版”组 成,如“2 0 1 7 版”。发 布 当 年 有 更 新 版 本 时,则 在 年 代号 后 跟(1)、(2)以 示 区 别,如“2 0 1 7(1)版”。5.3 实 施 日 期应 标 明 该 版 本 办 事 指 南 生 效 实 施 的 年、月、日,格 式 为:X X X X-X X-X X。5.4 发 布 机 构应 标 明 办 事 指 南 发 布 机 构 的 名 称。5.5 事 项 名 称事 项 名 称 应 按 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管 理 机 构 公 布 的 主 项、子 项 名 称 及 实 施 机 关 确 定 的 办 理 项 名 称 填写。5.6 事 项 编 码D B 6 1/T 1 1 2 4 2 0 1 83事 项 编 码 采 用 D B 6 1/T 1 1 2 3-2 0 1 8 规 定 的 许 可 事 项 基 本 编 码。5.7 设 定 依 据应 列 出 设 定 事 项 的 法 律、法 规 条 款 和 具 体 内 容。5.8 办 理 依 据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依 据,应 列 出 条 款 和 具 体 内 容。5.9 实 施 机 关应 列 出 办 理 具 体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机 关 名 称 及 类 别,类 别 根 据 实 施 主 体 的 性 质 分 为:法 定 机 关、被 授权 组 织、受 委 托 机 关。5.1 0 办 理 机 构办 理 具 体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实 施 机 关 下 属 机 构 名 称。比 如:处(科)室 或 者 下 属 单 位。5.1 1 办 件 类 型应 列 出 此 项 行 政 许 可 的 办 件 类 型,包 括 但 不 限 于:即 办 件、承 诺 件、联 办 件、审 核 转 报 件 等。如 果一 个 办 件 属 于 多 种 类 型,则 应 列 出 所 属 全 部 办 件 类 型。5.1 2 数 量 限 制有 许 可 数 量 限 制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应 列 出 限 制 条 件 和 具 体 数 量、具 体 的 限 制 方 式。无 许 可 数 量 限 制的,应 写 明“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无 许 可 数 量 限 制”。示例 2:本行政许可事项有数量限制,每年中心城区每区不超过 x x 个,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许可。示例 3: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5.1 3 法 定 办 结 时 限法 律 法 规 条 款 明 确 的 具 体 办 结 时 限。如 无 明 确 法 定 办 结 时 限 的,均 以“2 0 个 工 作 日”为 限。5.1 4 承 诺 办 结 时 限实 施 机 关 对 外 承 诺 的 办 结 时 限,承 诺 办 结 时 限 不 应 超 过 法 定 办 结 时 限。5.1 5 收 费 依 据 和 标 准5.1 5.1 对 于 不 收 费 的 事 项,应 注 明“不 收 费”;对 于 收 费 的 事 项 应 列 明 收 费 依 据 和 收 费 标 准。5.1 5.2 应 明 确 支 付 方 式,如:网 上 支 付、转 账、现 金。如 有 支 付 时 限 的 应 进 行 说 明。5.1 6 通 办 范 围全 省、跨 市(区)、全 市(区)、跨 县(市、区)。5.1 7 办 理 地 点办 理 本 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详 细 地 点,详 细 到 地 址、楼 层 和 窗 口。D B 6 1/T 1 1 2 4 2 0 1 845.1 8 办 理 时 间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具 体 时 间。如:周 一 至 周 五,上 午 8:3 0 1 1:3 0,下 午 1 4:0 0 1 7:0 0。5.1 9 办 理 进 度 查 询应 列 出 申 请 主 体 获 取 有 关 申 请 事 项 办 理 进 程 的 查 询 途 径。包 括:供 查 询 的 电 话 号 码、网 络 查 询 的 网址 及 查 询 步 骤 等。5.2 0 常 见 问 题根 据 以 往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经 验,对 办 理 过 程 中 申 请 人 容 易 出 错 的 问 题 进 行 汇 总 和 说 明。5.2 1 申 请 主 体 的 权 利 和 义 务应 列 出 申 请 主 体 在 申 请 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过 程 中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需 履 行 的 义 务。示例 4: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5.2 2 咨 询 途 径应 列 出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办 理 的 咨 询 途 径 及 联 系 方 式,包 括:窗 口 咨 询、电 话 咨 询、网 络 咨 询、信 函咨 询 等。5.2 3 投 诉 途 径应 列 出 投 诉 途 径 及 联 系 方 式,包 括:窗 口 投 诉、电 话 投 诉、网 上 投 诉、信 函 投 诉 等。5.2 4 申 请 材 料5.2 4.1 申 请 材 料 应 包 括:材 料 名 称、材 料 来 源(申 请 人 自 备、政 府 部 门 核 发、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等)、材料 形 式(原 件、复 印 件、电 子 件 等)、数 量、规 格、报 送 要 求 等。5.2 4.2 需 要 填 报 的 制 式 材 料 应 给 出 获 取 方 式、材 料 样 本、填 写 说 明、填 写 示 例 等 内 容。5.2 5 办 理 形 式应 明 确 事 项 办 理 的 具 体 形 式,包 括 但 不 限 于:窗 口 办 理、原 件 预 审、原 件 核 验 和 全 程 网 办。5.2 6 预 约 办 理不 可 预 约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应 注 明“不 可 预 约 办 理”;可 预 约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应 注 明“可 预 约 办 理”,还 须 说 明 预 约 方 式 和 预 约 时 间。5.2 7 办 理 流 程D B 6 1/T 1 1 2 4 2 0 1 85按 G B 1 5 2 6-1 9 8 9 的 要 求,明 确 清 晰 地 绘 制 出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流 程 图。流 程 图 应 包 括 所 涉 及 的 法定 程 序 和 环 节(如 申 请、受 理、审 查、决 定、制 证 发 证 等)以 及 时 限 要 求,并 附 以 相 应 的 文 字 说 明,要按 照 简 化 和 缩 短 后 的 时 限 编 制。5.2 8 受 理 条 件行 政 机 关 要 求 申 请 主 体 应 具 备 的 法 定 条 件 和 相 关 要 求。5.2 9 办 理 结 果5.2 9.1 应 包 括 做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后 的 结 果 类 型、名 称,及 后 续 环 节(如 年 检、变 更 与 延 续 事 宜)等。注:准予许可结果类型一般 包括:许可证、执照、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证明文件,加贴标签、加盖检验印章、加盖检测印章、加盖检疫印章等。5.2 9.2 应 明 确 结 果 的 送 达 方 式,包 括:现 场 领 取、邮 寄 等。5.3 0 附 录事 项 办 理 流 程 图、办 理 结 果 样 本、申 请 材 料 的 制 式 表 单、填 写 样 表 等 可 在 附 录 中 列 出。D B 6 1/T 1 1 2 4 2 0 1 86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办 事 指 南 要 素 编 写 范 例A.1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范 例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编 排 格 式 和 内 容 以“省 级 社 会 团 体 的 成 立 登 记 许 可”为 例,见 表 A.1。表 A.1 省 级 社 会 团 体 的 成 立 登 记 许 可省级 社会团体 的成立 登记许 可办事指 南 2 0 1 7 版实施日期 年月日 发布机构 事项名称 省级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许可 事项编码 X K 0 8 0 0 1 0 0 1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 5 0 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 级人 民 政 府 民政 部 门 是 本 级人 民 政 府 的社 会 团 体 登记 管 理 机 关;国 务院 关 于 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 6 6 号)。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 5 0 号)第十一条实施机关 省民政厅 办理机构 社会组织管理局办件类型 承诺件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法定办理时限 4 0 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3 5 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通办范围 全省办理地点 陕西省政府大院 西安市区街号社会组织管理局 楼号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 9:0 0-1 2:0 0,下午 1 4:0 0-1 7:0 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电话:0 2 9-;查询网址:W W W.C O M。常见问题 1、申 请书 要 素 不 全,不 按 要求 提 供 材 料;2、章 程草 案 不 按 规定 填 写;3、发 起人 资 质不符合要求。申 请 主 体 的 权 利和义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2)。咨询途径 0 2 9-投诉途径 电话投诉 0 2 9-;网上投诉:W W W.C O M。申请 材料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份数 原件规格复 印 件 份数复 印 件 特殊要求来源渠道 填写说明1 申请原 件,复印件1A 4 2 1 0 2 9 7 m m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 请 人 自备按 照 制 式表 格(见附 录)/要求填写D B 6 1/T 1 1 2 4 2 0 1 872 批准文件原 件,复印件1A 4 2 1 0 2 9 7 m m2加 盖 申 请单位公章由 政 府 核发无3 验资报告原 件,复印件1A 4 2 1 0 2 9 7 m m2加 盖 申 请单位公章申 请 人 自备无4 办理形式 原件预审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办理办理流程 流程图、办理岗位、办理环节与时限见附录 2。受理条件1.申 请 人是 本 省 行 政 区域 内 的 中 国 公民 或 法 人 组 织;2.应 有 5 0 个 以 上的 个 人 会 员 或 者3 0 个 以 上 的 单 位 会 员,个 人 会 员、单 位 会 员 混 合 组 成 的,会 员 总 数 不 少 于 5 0 个;3.有 规 范的 名 称 和 相应 的 组 织 机 构;4.有 固 定的 办 公 服 务场 所;(直 接登 记 类:办公 服 务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 8 0 平方米)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拟任负责人(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在业务领域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低于 1 0 万元;(直接登记类: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 3 0 万元,科技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 3 0 万元,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 5 万元;)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办理 结果结果类型 批准文件 结果名称陕 西 省民 政 厅 社 会团 体 成 立 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年审或年检 年审 年审次数 1 年 1 次送达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送达人或送达窗口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D B 6 1/T 1 1 2 4 2 0 1 88附 录 1:关于筹备成立陕西省 会的申请(在申请书的内容当中应当作出申请筹备“陕西省会”的申请意思表示,并且包括以下内容:a、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b、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c、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d、活动资金来源渠道e、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f、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社会贡献、研究成果、相关著作、生产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g、可由 xxx 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说明)发起人签字:(发起人签字:发起人是法人的应由法人单位加盖公章.并由该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由该发起单位的委托人或代表签字并出具委托书。)D B 6 1/T 1 1 2 4 2 0 1 89附 录 2:业 务 办 理 流 程 图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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