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 招标人工作规程DB42/T 1228-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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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1.0 4 0.0 3A 0 0备 案 号: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2/T 1 2 2 8 2 0 1 6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招 标 人 工 作 规 程B i d d i n g f o r p u b l i c r e s o u r c e s i n H u b e i p r o v i n c e w o r k i n g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b i d i n v i t e r(报 批 稿)2 0 1 6-1 2-0 7 发 布 2 0 1 7-0 1-0 1 实 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2/T 1 2 2 8 2 0 1 6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招 标 人 及 其 权 利 和 义 务.64.1 招 标 人.64.2 招 标 人 的 权 利.64.3 招 标 人 的 义 务.64.4 招 标 人 行 为 要 求.75 招 标 人 工 作 流 程.75.1 招 标 业 务 流 程 图.75.2 招 标 项 目 条 件.75.3 确 定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及 招 标 组 织 机 构.75.4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遴 选.85.5 确 定 招 标 方 案 及 招 标 方 式、招 投 标 交 易 地 点.85.6 招 标 条 件 备 案.95.7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1 05.8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备 案.1 15.9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公 告.1 15.1 0 发 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1 15.1 1 资 格 审 查.1 25.1 2 招 标 文 件 编 制.1 35.1 3 招 标 文 件 备 案.1 75.1 4 发 布 招 标 公 告(适 用 于 资 格 后 审 的 公 开 招 标 项 目).1 75.1 5 发 出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通 知 书(适 用 于 资 格 预 审 的 公 开 招 标 项 目).1 75.1 6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适 用 于 邀 请 招 标 项 目).1 75.1 7 招 标 文 件 发 售.1 75.1 8 现 场 踏 勘 及 投 标 预 备 会.1 85.1 9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与 修 改.1 85.2 0 最 高 投 标 限 价、标 底 的 编 制.1 85.2 1 对 招 标 文 件 异 议 的 处 理.1 95.2 2 开 标.1 95.2 3 评 标.2 15.2 4 评 标 结 果 公 示.2 35.2 5 对 评 标 结 果 异 议 和 投 诉 的 处 理.2 35.2 6 履 约 能 力 的 审 查.2 4D B 4 2/T 1 2 2 8 2 0 1 6I I5.2 7 终 止 招 标.2 45.2 8 确 定 中 标 人.2 45.2 9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2 55.3 0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报 告.2 55.3 1 合 同 签 订.2 55.3 2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2 65.3 3 招 标 资 料 归 档.2 65.3 4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2 75.3 5 电 子 招 标.2 7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资 格 预 审 流 程 图.2 8D B 4 2/T 1 2 2 8 2 0 1 6I 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出。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湖 北 省 标 准 化 与质 量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陈 辉、黄 敏、陈 建 新、张 维 齐、毛 小 伟、徐 然、李 响、陈 磊。D B 4 2/T 1 2 2 8 2 0 1 61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招 标 人 工 作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招 标 人 工 作 规 程 招 标 人 工 作 术 语 和 定 义、招 标 人 及 其 权 利 和义 务、招 标 人 工 作 流 程。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湖 北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组 织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0 5 0 0-2 0 1 3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招 标 人 b i d d e r依 法 提 出 招 标 项 目,进 行 招 标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3.2招 标 代 理 机 构 r e p r e s e n t a t i v e a g e n c y o f b i d d i n g依 法 成 立,获 取 了 相 应 资 格 从 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3.3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a p p l i c a n t响 应 资 格 预 审 并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依 法 允 许 个 人 参 与 投 标 的,资 格 预 审申 请 人 还 包 括 自 然 人。3.4投 标 人 t e n d e r e r响 应 招 标、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依 法 允 许 个 人 参 与 投 标 的,还 包 括 自 然 人。3.5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c r e d e n t i a l s c o m m i t t e eD B 4 2/T 1 2 2 8 2 0 1 62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负 责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评 审 和比 较,推 荐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临 时 性 机 构。3.6评 标 委 员 会 b i d e v a l u a t i o n c o m m i t t e e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负 责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评 审 和 比 较,推 荐 中 标 候选 人 或 者 根 据 招 标 人 的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临 时 性 机 构。3.7招 标 项 目 b i d d i n g i t e m s招 标 人 完 成 了 项 目 审 批、核 准 或 备 案 手 续,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货 物 或 服 务 项 目。3.8资 格 预 审 文 件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招 标 人 依 据 招 标 项 目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依 法 编 制 的,在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说 明 资 格 审 查 程序、内 容 和 审 查 标 准 的 要 约 邀 请。3.9资 格 预 审 公 告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a n n o u n c e招 标 人 在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或 者 省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报 刊、信 息 网 络 等 媒 介 上 发 布 的 广 泛 邀 请 潜 在投 标 人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公 告。3.1 0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澄 清 与 修 改 c l a r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d e s c r i p t i o n o f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招 标 人 依 法 对 发 出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关 事 项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文 件。3.1 1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a p p l i c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潜 在 投 标 人 根 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要 求 编 制,并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的,声 明 其资 格 满 足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的 文 件。3.1 2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澄 清 与 说 明 c l a r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d e s c r i p t i o n o f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a p p l i c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应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申 请 人 对 其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文 件。3.1 3招 标 公 告 b i d d i n g a n n o u n c e m e n tD B 4 2/T 1 2 2 8 2 0 1 63招 标 人 在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或 者 省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报 刊、信 息 网 络 等 媒 介 上 发 布 的 广 泛 邀 请 潜 在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要 约 邀 请。3.1 4投 标 邀 请 书 i n v i t a t i o n t o b i d招 标 人 向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能 力、资 信 良 好 的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发 出 的 邀 请 其 参 加 投 标 的 要约 邀 请。3.1 5招 标 文 件 b i d d i n g d o c u m e n t招 标 人 依 据 招 标 项 目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依 法 编 制 的,在 招 标 公 告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说 明 招 标 活 动 具 体 安排、项 目 技 术 要 求、资 格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报 价 要 求、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以 及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的 要 约 邀 请。3.1 6招 标 文 件 澄 清 与 修 改 c l a r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m o d i f i c a t i o n o f b i d d i n g d o c u m e n t招 标 人 依 法 对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事 项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修 改 文 件。3.1 7标 的 量 单 q u a n t i t y l i s t o n b i d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工 作 量 清 单。3.1 8最 高 投 标 限 价 m a x i m u m l i m i t p r i c e f o r t e n d e r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公 布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上 限 值 或 者 上 限 值 的 计 算 方 法。其 中,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咨询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或 省 级、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关 计 价 依 据 和 办 法,以 及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工程 量 清 单,结 合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的 招 标 工 程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称 为 招 标 控 制 价。3.1 9标 底 l o w e r l i m i t o n b i d s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咨 询 机 构 按 招 标 文 件 和 国 家 有 关 计 价 政 策 编 制 的,在 开 标 现 场 公 布、用 于 评 标 时参 考 的 招 标 项 目 价 格。3.2 0疑 问 q u e s t i o n疑 问 是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的 关 于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可 能 存 在的 遗 漏、错 误、含 义 不 清 甚 至 相 互 矛 盾 等 具 体 事 务 性 问 题。3.2 1异 议 d i s s e n tD B 4 2/T 1 2 2 8 2 0 1 64异 议 是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或 者 在 招标 活 动 其 它 环 节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实 行 歧 视 待 遇、可 能 损 害 潜 在 投标 人 合 法 权 益 等 违 反 法 律、法 规、规 章 规 定,或 者 违 反 公 开、公 平、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质 疑。3.2 2投 标 文 件 t e n d e r d o c u m e n t s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的,阐 述、证 明 自 己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并提 出 自 己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要 约 文 件。3.2 3投 标 文 件 澄 清 与 说 明 c l a r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d e s c r i p t i o n o f t e n d e r d o c u m e n t s应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文 件。3.2 4投 标 有 效 期 v a l i d i t y o f b i d s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的 投 标 要 约 时 效 期。3.2 5投 标 保 证 金 b i d b o n d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的,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约 束 投 标 人 履 行 其 投 标 义 务 的 担 保。3.2 6签 收 凭 证 s i g n i n g c r e d e n c e招 标 人 接 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投 标 文 件 时 向 申 请 人 或 投 标 人 出 具 的 表 明 接 收 了 其 递 交 文 件 的 证明 文 件。3.2 7开 标 会 议 m e e t i n g f o r o p e n i n g o f b i d s招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同 一 时 间 和 规 定 地 点 召 开 的 的 公 布 投 标 情 况 的会 议。3.2 8开 标 记 录 r e c o r d s o f o p e n i n g o f b i d s招 标 人 在 开 标 会 议 上 对 开 标 内 容 及 开 标 中 相 关 情 况 的 记 录。该 记 录 应 经 参 加 了 开 标 会 的 各 投 标 人 代表 签 字 确 认。3.2 9投 标 报 价 t e n d e r o f f e r投 标 函 上 载 明 的 用 中 文 数 字 表 示 的 价 格。D B 4 2/T 1 2 2 8 2 0 1 653.3 0评 标 价 e v a l u a t e d b i d p r i c e在 评 标 中,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后,按 招 标 文 件 价 格 折 算 因 素 和 折 算 标 准 确 定的 价 格。3.3 1资 格 审 查 报 告 r e p o r t o n 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r e v i e w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系 统 地 评 审和 比 较 后,编 制 并 签 署 的 记 载 审 查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书 面 文 件。3.3 2评 标 报 告 b i d e v a l u a t i o n r e p o r t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系 统 地 评 审 和 比 较 后,编 制 并签 署 的 记 载 评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书 面 文 件。3.3 3评 标 结 果 公 示 p u b l i c a t i o n o f b i d e v a l u a t i o n r e s u l t s招 标 人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并 确 认 评 标 结 果 后,在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或 者 省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报 刊、信 息网 络 等 媒 介 上 公 布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称、排 序 及 相 关 内 容,并 允 许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出 异 议 的 环节。3.3 4投 诉 c o m p l a i n t s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存 在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情 况,向 有 关 公 共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状 诉 告,要 求 保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3.3 5中 标 人 w i n n i n g b i d d e r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依 法 确 定 的 合 同 授 予 人。3.3 6中 标 通 知 书 l e t t e r o f a c c e p t a n c e招 标 人 通 知 投 标 人 中 标,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函 件。3.3 7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b i d d i n g a g e n t s e r v i c e c h a r g e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受 招 标 人 委 托 从 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按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中 明 确 的 取 费 标 准 收 取 的 费 用。3.3 8D B 4 2/T 1 2 2 8 2 0 1 66合 同 实 质 内 容 e s s e n t i a l c o n t e n t o f c o n t r a c t指 合 同 标 的、数 量、质 量、价 款 或 者 报 酬、履 行 期 限、履 行 地 点 和 方 式、违 约 责 任 和 解 决 争 议 方 法等 内 容。3.3 9履 约 保 证 金 p e r f o r m a n c e s e c u r i t y中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的,用 以 约 束 其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担 保。3.4 0标 准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s t a n d a r d p r e-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指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标 准 资 格 预 审 文 件。3.4 1标 准 招 标 文 件 s t a n d a r d b i d d i n g d o c u m e n t指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标 准 招 标 文 件。4 招 标 人 及 其 权 利 和 义 务4.1 招 标 人招 标 人 是 依 法 提 出 招 标 项 目 进 行 招 标,并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的 资 格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责 任 的 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4.2 招 标 人 的 权 利4.2.1 招 标 人 有 根 据 招 标 采 购 需 求 目 标、特 点,依 法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选 择 招 标 方 式 的 权 利。招 标 人 有 权 在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决 定 是 否 自 行 招 标,有 权 自 行 选 择 招 标 代 理 机 构。4.2.2 招 标 人 有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程 序、方 法 和 标 准 组 织 实 施 招 标 的 权 利。有 权自 主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资 格 预 审、是 否 编 制 标 底、是 否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是 否 进 行 总 承 包、何 时开 标、选 择 什 么 样 的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等 事 项。4.2.3 招 标 人 有 依 法 择 优 选 择 采 购 标 和 中 标 人 的 权 利。4.3 招 标 人 的 义 务4.3.1 招 标 人 有 自 觉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依 法 维 护 和 规 范 招 标 投 标 市 场 秩 序 的 义 务。4.3.2 在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时,有 不 侵 犯 相 关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维 护 国 家、社 会 公 共 利 益的 义 务。4.3.3 招 标 人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坚 持 公 开、公 平、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义 务。4.3.4 招 标 人 应 依 法 抵 制、反 映 和 协 助 调 查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虚 假、违 规 和 违 法 行 为,并 自觉 接 受 政 府 和 社 会 的 依 法 监 督。4.4 招 标 人 行 为 要 求4.4.1 应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不 得 利 用 划 分 标 段、化 整 为 零 等 其 他 方 式 规 避 招 标。D B 4 2/T 1 2 2 8 2 0 1 674.4.2 招 标 人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进 行 虚 假 招 标。4.4.3 招 标 人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限 制、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4.4.4 招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实 施 违 法 违 规 事 项。5 招 标 人 工 作 流 程5.1 招 标 业 务 流 程 图资 格 预 审 流 程 图 和 招 标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A。5.2 招 标 项 目 条 件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设 立,提 出 招 标 项 目。招 标 项 目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a)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履 行 项 目 审 批、核 准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的,已 经 审 批、核 准 或 者 备 案;b)所 需 资 金 或 者 资 金 来 源 已 经 落 实;c)招 标 方 案,包 括 招 标 范 围、招 标 方 式 和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等 需 要 审 批、核 准 的,已 经 有 关 行 政 部 门进 行 了 审 批、核 准;d)具 有 招 标 所 需 图 纸 或 技 术 资 料;e)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5.3 确 定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及 招 标 组 织 机 构招 标 组 织 形 式 分 委 托 招 标 和 自 行 招 标。需 要 审 批、核 准 的 项 目 依 据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审 批、核 准 的 招 标组 织 形 式 进 行 招 标。不 需 要 审 批、核 准 的 招 标 项 目 依 据 各 行 业 相 关 规 定 选 择 委 托 招 标 或 自 行 招 标。5.3.1 招 标 人 自 行 招 标 的,应 当 具 有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 评 标 的 能 力,具 体 包 括:a)具 有 项 目 法 人 资 格(或 者 法 人 资 格);b)具 有 与 招 标 项 目 规 模 和 复 杂 程 度 相 适 应 的 工 程 技 术、概 预 算、财 务 和 工 程 管 理 等 方 面 专 业 技 术力 量;c)有 从 事 同 类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的 经 验;d)熟 悉 和 掌 握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规 章。5.3.2 招 标 人 自 行 招 标 的,应 按 照 自 行 招 标 所 具 备 的 条 件 并 依 据 项 目 技 术、经 济 特 征 和 管理 需 要,组 建 招 标 组 织 机 构。建 立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确 保 招 标 项 目 实 施。5.3.3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的,招 标 人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选 择 与 招 标 项 目 资 格 条 件 和 其 技 术 及 管理 复 杂 程 度 相 适 应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并 与 其 签 订 书 面 委 托 合 同。5.3.4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委 托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和 地 址;b)委 托 招 标 项 目 概 况;c)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期 限;d)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e)招 标 代 理 费 用 金 额 及 付 款 时 间、方 式;f)违 约 责 任 及 赔 偿 方 式;g)争 议 解 决;h)其 他 事 项。5.3.5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的,招 标 人 将 招 标 项 目 全 过 程,即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发 布 资 格 预 审 或 招 标 公 告、组 织 现 场 踏 勘、投 标 预 备 会、组 织 开 标、评 标、协 助 处 理 异 议 及D B 4 2/T 1 2 2 8 2 0 1 68投 诉、编 制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报 告、收 集 及 移 交 招 投 标 资 料 以 及 协 调 合 同 签 订 等 全 过 程 进 行 委 托,并 配 合 其 开 展 招 标 业 务。5.4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遴 选5.4.1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应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可 以 采 用 遴 选 等 竞 争 的 方式 选 择 招 标 代 理 机 构。5.4.2 采 用 遴 选 方 式 选 择 代 理 机 构 的,一 般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a)编 制 遴 选 文 件;b)发 布 遴 选 公 告 或 者 发 出 遴 选 邀 请 书;c)参 与 遴 选 的 代 理 机 构 编 制 遴 选 申 请 文 件;d)接 受 遴 选 申 请 文 件,并 组 织 开 启 仪 式,当 众 宣 读 参 与 遴 选 的 代 理 机 构 名 称、价 格 和 遴 选 申 请 文件 中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e)组 建 遴 选 评 审 委 员 会,对 遴 选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评 审,推 荐 有 排 序 的 中 选 候 选 人,并 提 交 遴 选 评 审报 告;遴 选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以 参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组 建;f)遴 选 结 果 公 示;g)按 遴 选 评 审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选 候 选 人 依 序 确 定 中 选 人,发 出 中 选 通 知 书;h)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合 同。5.4.3 招 标 代 理 的 工 作 属 于 咨 询 服 务 类,遴 选 的 重 点 应 在 其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与 能 力、类 似 项目 业 绩、计 划 服 务 方 案、信 誉 等 方 面。5.5 确 定 招 标 方 案 及 招 标 方 式、招 投 标 交 易 地 点5.5.1 招 标 方 案招 标 人 应 依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经 济 特 征 编 写 招 标 方 案,合 理 划 分 标 段 或 标 包,确 定 招 标 范 围、工作 计 划 和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等。5.5.1.1 招 标 方 案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项 目 概 况;招 标 范 围 和 标 段、标 包 划 分;招 标 方 式;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合 同 类 型 选 择;质 量、进 度、价 格 目 标;评 标 办 法;招 标 程 序 及 时 间 计 划;工 作 责 任 分 解 计 划;招 标 采 购 质 量 保 证 措 施;其 他 事 项 等。5.5.1.2 以 暂 估 价 形 式 包 括 在 总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货 物、服 务 属 于 应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项目 范 围 且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规 模 标 准 的,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招 标。5.5.1.3 招 标 方 案 需 经 有 关 部 门 核 准 的,应 取 得 核 准。5.5.1.4 招 标 方 案 为 招 标 采 购 过 程 中 的 指 导 性 文 件。D B 4 2/T 1 2 2 8 2 0 1 695.5.2 招 标 方 式招 标 人 应 依 据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审 批 的 招 标 方 式,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或 邀 请 招 标。5.5.2.1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应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应 当 公 开 招 标;但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可 以 邀 请 招 标:技 术 复 杂、有 特 殊 要 求 或 者 受 自 然 环 境 限 制,只 有 少 量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供 选 择;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的 比 例 过 大。有 前 款 第 二 项 所 列 情 形,属 于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履 行 项 目 审 批、核 准 手 续 的 应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项 目,由 项 目 审 批、核 准 部 门 在 审 批、核 准 项 目 时 作 出 认 定;其 他 项 目 由 招 标 人 申 请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作 出 认 定。5.5.2.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a)涉 及 国 家 安 全、国 家 秘 密、抢 险 救 灾;b)属 于 利 用 扶 贫 资 金 实 行 以 工 代 赈、需 要 使 用 农 民 工;c)需 要 采 用 不 可 替 代 的 专 利 或 者 专 有 技 术;d)采 购 人 依 法 能 够 自 行 建 设、生 产 或 者 提 供;e)已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选 定 的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投 资 人 依 法 能 够 自 行 建 设、生 产 或 者 提 供;f)需 要 向 原 中 标 人 采 购 工 程、货 物 或 者 服 务,否 则 将 影 响 施 工 或 者 功 能 配 套 要 求;g)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特 殊 情 形。注:招标人为适用上述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5.5.2.3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进 行,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以 外 的 采 购方 式 的,应 当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获 得 设 区 的 市、自 治 州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批 准。5.5.2.4 对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无 法 精 确 拟 定 技 术 规 格 的 项 目,招 标 人 可 以 分 两 阶 段 进 行 招 标。第 一 阶 段,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要 求 提 交 不 带 报 价 的 技 术 建 议,招 标 人 根 据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技 术 建 议 确 定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编 制 招 标 文 件。第 二 阶 段,招 标 人 向 在 第 一 阶 段 提 交 技 术 建 议 的 投 标 人 提 供 招 标 文 件,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要 求 提 交 包 括 最 终 技 术 方 案 和 投 标 报 价 的 投 标 文 件。招 标 人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应当 在 第 二 阶 段 提 出。5.5.3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地 点应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应 按 分 级 的 原 则 进 入 交 易 中 心 进 行 交 易。招 标 人 申 请 办 理 市 县 项 目 调 整 在 省 交 易 中 心 进 行 交 易 或 者 省 级 项 目 调 整 在 市 县 交 易 中 心 进 行 交 易的 招 投 标 交 易 场 所 调 整 事 项 时,按 湖 北 省 招 标 投 标 项 目 调 整 进(出)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实 施 细则 执 行,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申 请 报 告,主 要 是 填 写 交 易 场 所 使 用 申 请 单;b)招 标 项 目 调 整 事 项 联 系 单 以 及 交 易 场 地 变 更 申 请 单;c)提 供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的 相 关 材 料。5.6 招 标 条 件 备 案招 标 条 件 备 案 是 指 招 标 项 目 已 经 具 备 本 标 准 第 5.2 条 的 招 标 项 目 条 件,招 标 人 在 招 标 工 作 开 始 之 前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机 构(交 易 中 心)办 理 备 案 手 续。5.6.1 招 标 人 应 填 报 招 标 条 件 备 案 表,提 交 法 人(项 目 法 人)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本 标 准 第 5.2条 规 定 的 证 明 材 料。其 中,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还 应 当 提 供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及 建D B 4 2/T 1 2 2 8 2 0 1 61 0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等 证 明 资 料;交 通、水 利、土 地 开 发 整 理、铁 路 等 项 目 还 应 当 提 供 行 业 主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5.6.2 招 标 人 自 行 招 标 的,提 供 相 关 审 批、核 准 文 件。不 需 要 审 批、核 准 的 项 目 应 符 合 各 行业 规 定 的 自 行 招 标 条 件。委 托 招 标 的,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提 供 营 业 执 照、资 质 证 书、委 托 代 理 合 同 及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材 料。5.6.3 经 审 批、核 准 可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的 项 目,需 提 供 相 关 审 批、核 准 文 件。5.6.4 对 符 合 招 标 条 件 的 项 目,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机 构(交 易 中 心)将 及 时 受 理 并 核发 招 标 编 号;对 材 料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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