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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A 00 备案号: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 42/T 1478 2018 婚姻登记 管理服务 规范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报批稿)2018-11-05 发布 2018-12-19 实施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42/T 1478 2018 I 目 次 前言.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要 求.2 5 管 理要 求.2 6 婚 姻登 记内 容及 要求.3 7 婚 姻服 务内 容及 要求.6 8 安 全与 应急.7 9 投 诉受 理.8 10 服 务评 价与 改进.8 参考文 献.9 DB42/T 1478 2018 II DB42/T 1478 2018 I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湖 北省 民政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湖 北省民 政厅、湖北 省标 准 化与 质 量研 究院、武汉 市 黄陂区 民政 局婚 姻登 记处、武 汉市 民政 局婚 姻登 记处、武昌 区民 政委 婚姻 登记处、仙 桃市 民政 局婚 姻登记 处、丹江 口市 民 政 局婚姻登 记处、湖 北光 谷标 准创新 科技 有限 公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钟宁、何苗 苗、孙波、邓 希妍、陈柳、孙 剑刚、梁 涛。DB42/T 1478 2018 1 婚 姻登记 管理服务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婚 姻登 记机 关进行 婚姻 登记 工作 中的 基本要 求、管 理要 求、婚 姻登记 内容 及要 求、婚姻服务 内容 及要 求、安全 与应急、投 诉受 理、服务 评价与 改进。本标准 适用 于湖 北省 内具 有办理 婚姻 登记 职能 的县 级以上 人民 政府 民政 部门 和乡(镇)人民 政府 依法设置 的婚 姻登 记处。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 MZ/T 024 婚姻 登记 机关 等级评 定标 准 MZ/T 082-2017 婚 姻登 记 术语 MZ/T 083-2017 结 婚登 记 颁证工 作规 范 MZ/T 084 婚姻 家庭 辅导 服务 3 术语和 定义 MZ/T 082-2017 和MZ/T 084-2017 界定 的以及 下列 术 语 和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婚姻 登 记机 关 marriage registration office 婚姻登 记机 构 婚姻登 记处 依法履 行婚 姻登 记管 理职 能的组 织。MZ/T 082-2017,定 义2.3 3.2 婚姻登 记当 事人 marriage parties 在婚姻 登记 机关 依法 申请 办理婚 姻登 记的 男女 双方。MZ/T 082-2017,定 义2.4 3.3 结婚登 记 wedding registration 男女双 方在 婚姻 登记 机关 依法确 立婚 姻关 系的 法定 程序。MZ/T 082-2017,定 义4.1 3.4 补办结 婚登 记 post-wedding marriage DB42/T 1478 2018 2 已举行 结婚 仪式 或以 夫妻 名义共 同生 活,但未 办理 结婚登 记的 男女 双方,在 婚姻登 记机 关依 法 办 理 结婚登 记的 法定 程序。MZ/T 082-2017,定 义4.2 3.5 离婚登 记 divorce registration 男女双 方在 婚姻 登记 机关 依法解 除夫 妻关 系的 法定 程序。MZ/T 082-2017,定 义4.3 3.6 补领婚 姻登 记证 replace marriage certificate 当事人 的婚 姻登 记证 遗失 或损毁 后,在婚 姻登 记机 关申请 再次 领取 婚姻 登记 证的行 为。MZ/T 082-2017,定义4.6 3.7 撤销婚 姻 marriage revocation 因胁迫 结婚 的,经受 胁迫 一方请 求,婚姻 登记 机关 或人民 法院 依法 撤销 当事 人婚姻 的行 为。MZ/T 082-2017,定 义4.4 3.8 婚姻家 庭辅 导 marriage and family counseling 婚姻登 记机 构为 当事 人提 供的婚 姻家 庭关 系方 面的 指导帮 助。MZ/T 084-2017,定 义3.1 3.9 婚姻登 记档 案 marital registration archives 婚姻登 记机 关在 办理 婚姻 登记业 务过 程中 形成 的相 关材料。MZ/T 082-2017,定 义7.2 4 基本要 求 4.1 县、不 设区 的市、市 辖区 人民政 府民 政部 门办 理双 方或者 一方 常住 户口 在本 行政区 域内 的内 地居民之间 的婚 姻登 记。4.2 省级人 民政 府 民 政部 门或 省级人 民政 府民 政部 门确 定的机 关负 责本 行政 区域 内涉外、港 澳台 及华侨婚姻 登记。5 管理要 求 5.1 人员 5.1.1 基本要 求 5.1.1.1 忠于职 守,爱岗 敬业,勤 奋工作,乐 于奉 献,服从 工作安 排。5.1.1.2 诚实守 信,举止 文明,耐 心细致,态 度和 蔼,具有 亲和力。5.1.2 业务能 力 5.1.2.1 熟悉婚 姻登 记相 关法 律法 规和政 策要 求。5.1.2.2 熟练使 用婚 姻登 记信 息系 统。DB42/T 1478 2018 3 5.1.2.3 熟悉工 作内 容和 服务 流程,具备 一定 的 应 变、沟通、协调 及独 立解 决问 题的 能力。5.1.2.4 具有大 学专 科以 上学 历,上岗前 应接 受相 关专 业知 识和技 能培 训,并 取 得民 政部门 颁发 的合格 证书。5.1.3 仪容仪 表要 求 5.1.3.1 统一着 工作 装,佩带 工 作 牌。5.1.3.2 仪表端 正、精神 饱满,文 明用语,态 度温 和。5.2 场所和 设备 5.2.1 应设独 立的 场所 办理 婚姻 登记,并设 有候 登大 厅、结婚登 记区、离 婚登 记室 和档案 室。结婚 登记区、离婚 登记 室可 合并 为相应 数量 的婚 姻登 记室。5.2.2 场所和 设备 要求 可按 照 MZ/T 024 执 行。根据 实际 情 况参 照GB 50763 建 设无 障 碍设施。5.3 档案管 理 5.3.1 按照 婚姻 登记 档案 管理 办法 的要 求进 行档 案管 理。5.3.2 将在办 理结 婚登 记、撤销 婚 姻、离婚 登记、补 发婚 姻登记 证的 过程 中形 成的 具有凭 证作 用的 各种记录 进行 收集、整 理、归 档,宜建 立扫 描电 子档,并妥 善保 存。5.3.3 提供婚 姻登 记档 案查 询服 务。6 婚姻登 记 内 容及 要求 6.1 结婚登 记 6.1.1 初审 审核共 同到 场申 请结 婚登 记的男 女双 方是 否具 备结 婚登记 的实 质要 件和 形式 要件,查验 当事 人双 方身份证 与户 口簿 上的 姓名、性别、出 生日 期、身份 证号是 否一 致。如不 一致,应要 求当 事人 到有 关 部 门进行更 正。6.1.2 受理 6.1.2.1 对符合 结婚 登记 条件 的,由一方 当事 人常 住户 口所 在地婚 姻登 记机 关受 理。6.1.2.2 对不符 合结 婚登 记条 件或 需要补 齐证 件和 手续 的,不予受 理,并实 行一 次 性 告知,向 有 需要的 当事 人出 具 不予 办理 结婚登 记 告 知书。6.1.3 审查询 问 6.1.3.1 查验当 事人 的证 件和 证明 材料,询问 双方 当事 人的 结婚意 愿。6.1.3.2 在婚姻 登记 系统 中输 入当 事人姓 名、身份 证号,通 过查询 系统 核实 当事 人婚 姻状况 信息,审查其是 否符 合结 婚条 件,并询问 有关 情况。6.1.3.3 自愿结 婚的 双方 当事 人现 场各填 写 申请 结婚 登记 声明书,在监 誓人 面前 完成声 明人 一栏的签名 并按 指纹。6.1.3.4 婚姻登 记员 作为 监誓 人在 申请 结婚 登记 声明 书“监誓 人”一栏 上签 字。6.1.4 登记 6.1.4.1 通过婚 姻登 记系 统打 印 结婚登 记审 查处 理表。DB42/T 1478 2018 4 6.1.4.2 见证当 事人 本人 亲自 在 结婚登 记审 查处 理表 上 签名 并 按指 纹。6.1.4.3 通过婚 姻登 记系 统打 印结 婚证书。6.1.5 颁发结 婚证 6.1.5.1 向当事 人双 方核 实姓 名、出生日 期、结婚 意愿。6.1.5.2 告知双 方当 事人 领取 结婚 证后的 法律 关系 以及 夫妻 权利、义务。6.1.5.3 将结婚 证分 别颁 发给 结婚 登记的 当事 人双 方,向双 方当事 人宣 布:取得 结婚 证,即 确立 夫妻关系。6.1.5.4 祝贺新 人。6.1.6 补办结 婚登 记 申请补 办结 婚登 记的,当 事人填 写 申请 补办 结婚 登记声 明书,按照 结婚 登记基 本流 程办 理。6.2 离婚登 记 6.2.1 初审 6.2.1.1 审核共 同到 场申 请离 婚登 记的男 女双 方是 否具 备离 婚登记 的实 质要 件和 形式 要件,查验 当事人双方 身份 证与 户口 簿上 的姓名、性 别、出生 日期、身份 证号 是否 一致。不 一致的,要 求当 事人 到 有 关部门进 行更 正。6.2.1.2 查验当 事人 的结 婚证 或婚 姻档案,当 事人 提供 的结 婚证或 婚姻 档案 材料 中姓 名、身 份证 号与当事人 现在 的身 份证、户 口簿信 息不 一致 的,应先 提供相 关材 料,有必 要的 先补领 结婚 证。6.2.2 受理 6.2.2.1 对符合 离婚 登记 条件 的,由一方 当事 人常 住户 口所 在地婚 姻登 记机 关受 理。6.2.2.2 对不符 合离 婚登 记条 件或 需要补 齐证 件和 手续 的,不予受 理,并实 行一 次性 告知,向有 需要的 当事 人出 具 不予 办理 离婚登 记 告 知书。6.2.3 审查询 问 6.2.3.1 查验双 方当 事人 的证 件和 证明材 料,分开 询问 当事 人的离 婚意 愿,以及 对离 婚协议 内容 的意愿,并 进行 笔录,笔 录当 事人阅 后签 名并 按 指 纹。6.2.3.2 在婚姻 登记 系统 中输 入当 事人姓 名、身份 证号,通 过查询 系统 核实 当事 人婚 姻状况 信息,审查其是 否符 合离 婚条 件,并询问 有关 情况。6.2.3.3 再次询 问双 方是 否就 子女 抚养、财产 分割 和债 权债 务等达 成一 致,见证 双方 当事人 签订 离婚协议书,现 场签 名并 按指 纹。在 当事 人持 有的 两份 离婚协 议书 上加 盖“此件 与存档 件一 致,涂改 无效。XX 婚 姻登 记处XX 年XX 月XX 日”的 红色 长方 形印 章。6.2.3.4 自愿离 婚的 双方 当事 人现 场各填 写 申请 离婚 登记 声明书,在监 誓人 面前 完成声 明人 一栏的签名 并按 指纹。6.2.3.5 婚姻登 记员 作为 监誓 人在 申请 离婚 登记 声明 书“监誓 人”一栏 签名。6.2.4 登记 6.2.4.1 通过婚 姻登 记系 统打 印 离婚登 记审 查处 理表。6.2.4.2 见证当 事人 本人 亲自 在 离婚登 记审 查处 理表 上 签名并 按 指 纹。6.2.4.3 通过婚 姻登 记系 统打 印离 婚证书。DB42/T 1478 2018 5 6.2.5 颁发离 婚证 6.2.5.1 向当事 人双 方核 实姓 名、出生日 期、离婚 意愿。6.2.5.2 在当事 人的 结婚 证上 加盖“双方 离婚,证件 失效。XX 婚姻 登记 处”的 蓝色 条 型印章,注销 后的结婚 证复 印存 档,原件 退还当 事人。6.2.5.3 将离婚 证分 别颁 发给 离婚 当事人 双方,向 双方 宣布:取得 离婚 证,即解 除夫 妻关系。6.3 补领婚 姻登记 证 6.3.1 初审 6.3.1.1 审核当 事人 是否 符合 补领 婚姻登 记证 的条 件,所提 交的证 明材 料是 否真 实、完整,查验 当事人身份 证与 户口 簿上 的姓 名、性 别、出生 日期、身 份证号 是否 一致。不 一致 的,要 求当 事人 到有 关 部 门进行更 正。6.3.1.2 当事人 提供 的婚 姻登 记证 或婚姻 档案 材料 中姓 名、身份证 号与 当事 人现 在的 身份证、户 口簿信息不 一致 的,应由 当事 人作出 书面 说明,并 提供 相关证明 材 料。6.3.2 受理 6.3.2.1 对符合 补领 婚姻 登记 证条 件的,由原 办理 该婚 姻登 记的机 关或 者一 方当 事人 常住户 口所 在地婚姻登 记机 关受 理。6.3.2.2 对不符 合补 领婚 姻登 记证 条件或 需要 补齐 证件 和手 续的,不予 受理,并 实行 一次性 告知。6.3.3 审查询 问 6.3.3.1 查验当 事人 的相 应证 件和 证明材 料。6.3.3.2 在婚姻 登记 系统 中输 入当 事人姓 名、身份 证号,通 过查询 系统 核实 当事 人婚 姻状况 信息,审查其是 否符 合补 领婚 姻登 记证条 件,并询 问有 关情 况。6.3.3.3 当事人 现场 填写 申 请补 领婚姻 登记 证声 明书,在监誓 人面 前完 成声 明人 一栏的 签名 并按指纹。6.3.3.4 婚姻登 记员 作为 监誓 人在 申请 补领 婚姻 登记 证声 明书“监 誓人”一 栏上 签名。6.3.4 登记 6.3.4.1 通过婚 姻登 记系 统打 印 补领 婚 姻登 记证 审查 处理 表。6.3.4.2 见证当 事人 本人 亲自 在 补领 婚 姻登 记证 审查 处理 表上 签名 并按 指纹。6.3.4.3 通过婚 姻登 记系 统打 印婚 姻登记 证。6.3.5 颁证 将 婚姻 登记 证颁 发 给 当事 人。6.4 撤销婚 姻登 记 6.4.1 初审 6.4.1.1 审核共 同到 场的 男女 双方 是否符 合撤 销婚 姻登 记的 实质要 件和 形式 要件,审 查当事 人提 供的公安机 关出 具的 当事 人被 拐卖、解救 的相 关材 料,或 者人民 法院 作出 的能 够证 明当事 人被 胁迫 结婚 的判决书。DB42/T 1478 2018 6 6.4.1.2 审核当 事人 所提 交的 证明 材料是 否真 实、完 整,查 验当事 人身 份证 与户 口簿 上的姓 名、性 别、出生日 期、身份 证号 是否 一致。不一 致的,要 求当 事人到 有关 部门 进行 更正。6.4.1.3 双方无 子女 抚养、财 产及 债务问 题,申请 时距 结婚 登记之 日或 受胁 迫的 一方 恢复人 身自 由之日不超 过 1 年。6.4.2 受理 6.4.2.1 对符合 撤销 婚姻 登记 条件 的,由 原办 理该 结婚 登记 的机关 受理。6.4.2.2 对不符 合撤 销婚 姻登 记条 件或需 要补 齐证 件和 手续 的,不 予受 理,并实 行一 次性告 知。6.4.3 审查询 问 6.4.3.1 查验当 事人 的相 应证 件和 证明材 料。6.4.3.2 在婚姻 登记 系统 中输 入当 事人姓 名、身份 证号,通 过查询 系统 核实 当事 人婚 姻状况 信息,审查其是 否符 合撤 销婚 姻登 记条件,并 询问 有关 情况。6.4.3.3 当事人 在婚 姻登 记员 面前 亲自填 写 撤销 婚姻 申请 书,双方 当事 人在“声 明人”一栏 签名并按指 纹。6.4.3.4 婚姻登 记员 作为 监誓 人在 撤销 婚姻 申请 书“监 誓人”一栏 上签 名。6.4.4 登记 6.4.4.1 通过婚 姻登 记系 统打 印撤 销决定。6.4.4.2 报所属 民政 部门,符 合撤 销条件 的,经批 准后 印发 撤销决 定。6.4.5 送达公 示 将关于 撤销 婚姻 的决 定送 达当事 人双 方,并在 婚姻 登记公 告栏 公 告30 日。7 婚姻服 务内 容及 要求 7.1 预约结婚 登记 7.1.1 发放预 约计 划 7.1.1.1 婚姻登 记系 统自 动发 放预 约计划。默 认受 理时 间为 正常工 作日,排 除 周 末和 法定节 假日。7.1.1.2 需要添 加非 工作 日和 修改 预约名 额的,在 添加 预约 计划中 去自 定义 新增 或修 改名额。7.1.1.3 安排专 人在 工作 日 查 看工 作台左 上角 的预 约待 办项,及时 审查 处理,预 约审 查周期 不超 过 2个工作 日。7.1.2 在线初 审 7.1.2.1 审核预 约当 事人 上传 的户 口簿、身份 证、相关 证明 材料、照片,进 行在 线比 对 是否 具备 结婚登记的 实质 要件 和形 式要 件,查 验当 事人 双方 身份 证与户 口簿 上的 姓名、性 别、出 生日 期、身份 证 号 是否一致。7.1.2.2 信息一 致符 合条 件的,预 审通过,确 认预 约成 功,生成预 约号,系 统通 过短 信提醒 反馈 预约当事人。7.1.2.3 预审未 通过 的,取消 预约,并告 知理 由。7.1.3 现场受 理 DB42/T 1478 2018 7 7.1.3.1 预约当 事人 按照 预约 时间 到婚姻 登记 处预 约窗 口,婚姻登 记员 通过 预约 号或 身份证 号查 询,并核对 当事 人的 证件 原件 与上传 的相 关证 明。符合 结婚登 记条 件的 按结婚 登 记流程 受理 登记。7.1.3.2 对不符 合结 婚 登 记条 件或 需要补 齐证 件和 手续 的,不予受 理,并实 行一 次性 告知。7.1.3.3 预约当 事人 未在 预约 日期 内到达 登记 处的,登 记员 在次日 即时 取消 该预 约。7.2 结婚登 记颁 证服 务 婚姻登 记机 关可 设立 颁证 厅,免 费为 有需 求的 婚姻 当 事人提 供颁 证服 务。颁证 服 务参照MZ/T 083 结婚登记 颁证 工作 规范 的要 求执行。7.3 婚姻家 庭辅 导 7.3.1 有条件 的婚 姻登 记机 关可 设立婚 姻家 庭辅 导室,通 过政府 购买 服务 或公 开招 募志愿 者等 方式 聘用婚姻 家庭 辅导 员,免费 为有需 求的 婚姻 当事 人提 供婚姻 家庭 辅导 服务。7.3.2 婚姻家 庭辅 导服 务的 人员、设施 设备、服 务等 要求 参照 MZ/T 084 执行。7.3.3 婚姻家 庭辅 导服 务应 按照 婚姻 登记 工作 规范 的 工作要 求,在当 事人 自愿 前提下,耐 心细 致热忱地 提供 婚姻 家庭 辅导 服务,保护 当事 人隐 私。7.3.4 应建立 婚姻 家庭 辅导 服务 相关工 作制 度与 相关 档案 记录,档案 记录 包含 时间、当事 人姓 名、服务过程、服 务结 果、服务 评价等 内容,档 案记 录由 婚姻家 庭辅 导员 整理,并 提交婚 姻登 记处 保管。7.4 咨询服 务 7.4.1 接待引 导当 事人 办理 登记 业务。7.4.2 到本单 位办 事的 人员,所 要求办 理的 事项,属 于婚 姻登记 职责 范围 的工 作,接待人 员应 一次 性告知办 事政 策、法规 依据、办事 程序 和要 求。7.5 无障碍 服务 对于行 动不 方便 的 婚 姻当 事人 可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并 且在办 理过 程中 提供 便利,对于 有 交流 障碍 的办事群众,应 尽可 能提 供辅 助。7.6 便民服务 7.6.1 登记场 所内 应设 置便 民服 务箱,宜备有 雨 伞、针线、老花 镜、纸笔、清 凉油、人丹 等便 民应 急物品,开放 公共 卫生 间并 有 醒目 的引 导标 识。7.6.2 开设直 拨咨 询电 话 或 24 小 时语音 咨询 电话,电 话号 码可在 当 地114 查询。7.6.3 所在办 公楼(院)外 悬挂 符合 婚姻 登记 工作 规范 要求 的婚 姻登 记机 关标 识牌,同时 公告 对外办公 时间。8 安全与 应急 8.1 应急预 案 8.1.1 针对当 事人 及相 关群 众突 发情绪 化 状 况,特定 日期 登记高 峰或 遭遇 停电、断 网等紧急 情况,制定操作 简便、切 实可 行的 应急 处 置预 案。8.1.2 确定紧 急状 况下 的处 置权 限及相 关人 员安排。8.2 日常应 急准 备 DB42/T 1478 2018 8 8.2.1 储备处 理紧 急状 况基 础性 物资(安防 设备、消 防器 材、基 础急 救医 疗物 资、备用电 力设 备、备用通信 设备 等)。8.2.2 按照紧 急状 况处 置预 案,定期进 行日 常紧 急状 况演 练。8.3 紧急状 况处置 8.3.1 紧急状 况 发 生时,工 作人 员应 按 照演 练的 紧急 状况 下 处置 预案 流程,及 时上 报给有 权限 处理 的个人或 部门。8.3.2 疏散无 关人 员,安抚 当事 人或涉 事者 情绪,并 将当 事人或 涉事 者尽 量控 制在 小范围 内。9 投诉受 理 按以下 要求 受理 投诉:a)建立投 诉平 台,畅通 投诉 渠道;b)受理投 诉并 予以 记录;c)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进行 调查 了解,并做 出处 理意 见。没有处 理权 限的,上 报给 有权限 的部 门;d)将处理 意见 反馈 给 投 诉人;e)将 投诉 处理 结果 进行 记录。10 服务评 价 与 改进 10.1 服务评 价 10.1.1 建立全 面有 效的 服务 评价 管理制 度。10.1.2 评价指 标 可 包括 但不 限于:a)服务对 象满 意度;b)服务效率;c)服务项 目完 成率;d)有效投 诉结 案率。10.1.3 评价途 径可 包括 但不 限于:a)发放服 务反 馈表;b)评价器;c)管理者 暗访、走 访;d)互联网 反馈。10.2 服务改 进 10.2.1 依据服 务评 价结 果,制定 整改措 施,对服 务进 行持 续改进。10.2.2 跟踪服 务改 进过 程,保存 服务改 进记 录。DB42/T 1478 2018 9 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婚姻 法 2001-4-28 2 婚 姻登 记条 例 2003-08-08 国务 院 3 婚姻 登 记工 作规 范 2015-12-08 民政 部 4 婚 姻登 记档 案管 理办 法 2006-01-23 民政 部 国 家档案 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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