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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 C 80 备案号:56319-2017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1622017 代替 DB22/162-201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s 2017-06-12发布 2017-08-12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622017 I 目 次 前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规定.1 4.1 资料检查.1 4.2 不合格分类.1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 5.1 布线.2 5.2 火灾探测器.3 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7 5.4 火灾报警控制器.7 5.5 多线制控制盘.9 5.6 火灾应急广播.9 5.7 火灾警报器.11 5.8 消防专用电话.12 5.9 消防电梯.13 5.10 模块的设置.15 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5 5.12 消防控制室.16 6 消防给水系统.17 6.1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17 6.2 消防水泵.18 6.3 消防水泵控制柜.19 6.4 控制功能.19 6.5 水泵接合器.20 6.6 消防水泵房.20 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0 7.1 报警阀组.20 7.2 系统管网.22 7.3 系统试压和冲洗.26 7.4 喷头.27 7.5 系统联动试验.30 7.6 局部应用系统.32 DB22/T 1622017 II 8 水喷雾灭火系统.33 8.1 管道.33 8.2 水雾喷头.33 8.3 雨淋阀组安装.35 8.4 系统功能.35 8.5 响应时间.36 9 消火栓和消防炮系统.36 9.1 消火栓系统.36 9.2 消防炮.39 10 气体灭火系统.41 10.1 管网灭火系统.41 10.2 预置灭火系统.48 11 泡沫灭火系统.49 11.1 泡沫泵站.49 11.2 泡沫消防泵.49 11.3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49 11.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50 11.5 泡沫产生装置.50 11.6 阀门和管道.52 11.7 泡沫-水喷淋系统.53 11.8 系统功能.54 12 干粉灭火系统.54 12.1 系统组件.54 12.2 系统功能.55 13 防火卷帘.56 13.1 外观质量.56 13.2 材料.56 13.3 帘板帘面的安装.57 13.4 导轨的安装.58 13.5 座板.58 13.6 门楣.58 13.7 传动装置.59 13.8 卷门机.59 13.9 控制箱.60 13.10 手动控制按钮.61 13.11 电源线及控制回路布线.62 13.12 运行平稳性能.62 13.13 噪声.62 13.14 温控释放性能.62 13.15 防护罩.63 DB22/T 1622017 III 13.16 系统功能.63 14 防火门.63 14.1 外观质量.63 14.2 材料及配件.64 14.3 防火玻璃.64 14.4 安装.64 14.5 控制功能.65 14.6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65 15 防排烟系统.66 15.1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66 15.2 机械排烟系统.69 15.3 防火阀.72 15.4 挡烟垂壁.73 16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74 16.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74 16.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74 16.3 电源及保护接地.75 16.4 功能.75 17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76 17.1 外观质量.76 17.2 涂层厚度.76 18 消防供电.77 18.1 消防电源.77 18.2 自备发电机(组).78 18.3 配电线路敷设.78 18.4 导线与设备连接.79 18.5 管道井、电缆井.79 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79 19.1 设置.79 19.2 系统自检功能.80 19.3 消防应急灯具.80 19.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81 19.5 应急照明配电箱.82 19.6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性能.82 19.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性能.82 20 检验规则.83 20.1 抽样比例、数量.83 20.2 判定原则.84 DB22/T 1622017 IV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了DB22/162-201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该标准的主要差异如下:对 10 个系统的联动控制部分进行了变更;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水泵房的检测项目;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的变更。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与公共安全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椿宜、李洪刚、尤晓飞、胡琼、孟瑶、王晓阳、田野。本标准历次版本情况:DB22/1621998;DB22/1622002;DB22/1622010。DB22/T 1622017 1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检验的一般规定,相关子系统的技术要求、检验类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的检查及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 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877-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235-2016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防排烟、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的总称。4 一般规定 4.1 资料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时,申请检验单位应提供下列施工资料:a)系统调试记录;b)系统管网试压、冲洗记录;c)隐蔽工程施工记录;d)系统主要设备、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及设备清单。4.2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分类是根据被检验项目在整个消防设施运行中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分为:DB22/T 1622017 2 a)A 类(关键项),直接影响到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存在的致命缺陷和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造成危害的项目;b)B 类(主要项),对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可靠性的项目;c)C 类(一般项),对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一般影响的项目。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 布线 5.1.1 室内布线 5.1.1.1 布线的要求 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a)敷设于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穿线管口、管子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b)金属管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c)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d)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 mm;e)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f)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其长度不应大于 2 m;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h)传输线路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的线芯应满足:穿管敷设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 1.00 mm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 0.75 mm2,多芯电缆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 0.50 mm2。5.1.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b)、c)、d)、e)、h)为B 类;f)、g)为A类。5.1.1.3 检验方法 现扬查看并用刚卷尺、千分尺进行测量。5.1.2 接地电阻 5.1.2.1 技术要求 5.1.2.1.1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DB22/T 1622017 3 5.1.2.1.2 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5.1.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1.2.3 检验方法 现扬查看并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进行测试。5.1.3 导线穿管保护 5.1.3.1 导线穿管保护的要求 5.1.3.1.1 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5.1.3.1.2 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5.1.3.1.3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5.1.3.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B类。5.1.3.3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5.2 火灾探测器 5.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2.1.1 安装 5.2.1.1.1 安装要求 5.2.1.1.1.1 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5.2.1.1.1.2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 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5.2.1.1.1.3 探测器水平距离 0.5 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5.2.1.1.1.4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 m。5.2.1.1.1.5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 m。5.2.1.1.1.6 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 m。5.2.1.1.1.7 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5.2.1.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C类。5.2.1.1.3 检验方法 采用目测、尺量。DB22/T 1622017 4 5.2.1.2 报警功能 5.2.1.2.1 报警功能要求 5.2.1.2.1.1 点型感烟探测器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2.1.2.1.2 点型感温探测器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2.1.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2.1.2.3 检验方法 5.2.1.2.3.1 用发烟装置向感烟探测器施放烟气,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5.2.1.2.3.2 可复位点型感温探测器,使用温度不低于 54 的热源加热,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移开加热源,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复位前后的变化情况;不可复位点型感温探测器,采用线路模拟的方式试验。5.2.2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 5.2.2.1 安装 5.2.2.1.1 安装要求 5.2.2.1.1.1 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4.0 m;探测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0 m,且不应小于 0.5 m;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的距离不宜超过 100 m。5.2.2.1.1.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5.2.2.1.1.3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5.2.2.1.1.4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 0.3 m1.0 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 20 m。5.2.2.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C类。5.2.2.1.3 检验方法 采用目测、尺量。5.2.2.2 报警功能 5.2.2.2.1 技术要求 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 dB10 dB 时,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应30 s 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2.2.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2.2.2.3 检验方法 DB22/T 1622017 5 在减光值为1.0 dB10 dB之间依次变换滤光片,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指示情况。5.2.3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2.3.1 安装 5.2.3.1.1 安装要求 5.2.3.1.1.1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5.2.3.1.1.2 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5.2.3.1.1.3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 0.1 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 1.0 m1.5 m。5.2.3.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C类。5.2.3.1.3 检验方法 采用目测、尺量。5.2.3.2 报警功能 5.2.3.2.1 技术要求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2.3.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2.3.2.3 检验方法 5.2.3.2.3.1 可恢复型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距离终端盒 0.3 m 以外,使用 55 145 的热源加热,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5.2.3.2.3.2 不可恢复型线型感温探测器,采用线路模拟的方式试验。5.2.4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5.2.4.1 安装 5.2.4.1.1 安装要求 5.2.4.1.1.1 采样管应固定牢固。5.2.4.1.1.2 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 16 m 的场所。5.2.4.1.1.3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 16 m 的场所,并保证至少有 2 个采样孔低于 16 m。5.2.4.1.1.4 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 200 m,单管长度不宜超 100 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易超过 100 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 25 个。5.2.4.1.1.5 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 4 m。DB22/T 1622017 6 5.2.4.1.1.6 吸气管路和采样孔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志。5.2.4.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C类。5.2.4.1.3 检验方法 采用目测、尺量。5.2.4.2 报警功能 5.2.4.2.1 技术要求 探测器在最末端采样孔获取的火灾烟参数符合报警条件时,应在120 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5.2.4.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2.4.2.3 检验方法 用发烟装置向最末端采样孔施放烟气,检查能否在120 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5.2.5 点型火焰探测器 5.2.5.1 安装 5.2.5.1.1 安装要求 5.2.5.1.1.1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5.2.5.1.1.2 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5.2.5.1.1.3 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5.2.5.1.1.4 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5.2.5.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C类。5.2.5.1.3 检测方法 采用目测、尺量。5.2.5.2 报警功能 5.2.5.2.1 技术要求 火焰探测器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灾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2.5.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DB22/T 1622017 7 5.2.5.2.3 检验方法 5.2.5.2.3.1 在探测器监视角范围内、距离探测器 0.55 m1.00 m 处,放置紫外光波长280 nm或红外光波长850 nm 光源,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5.2.5.2.3.2 撤消光源后,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查看探测器确认灯的动作情况。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5.3.1 安装 5.3.1.1 安装要求 5.3.1.1.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 m1.5 m。5.3.1.1.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5.3.1.1.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 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5.3.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C类。5.3.1.3 检验方法 采用目测、尺量。5.3.2 报警功能 5.3.2.1 技术要求 操作启动部件,报警按钮应能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并显示报警信息,显示的地址编码应与竣工图对应位置的编码相符。5.3.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3.2.3 检验方法 手动操作报警按钮使其处于报警状态,记录报警及信息显示情况。5.4 火灾报警控制器 5.4.1 安装 5.4.1.1 安装要求 5.4.1.1.1 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应牢固无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5.4.1.1.2 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 m1.8 m;安装在地面时,其底边应高出地面 0.1 m0.2 m,且应操作方便。5.4.1.1.3 靠近门轴的侧面与墙距离不应小于 0.5 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 m。5.4.1.1.4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5.4.1.2 检验类别 DB22/T 1622017 8 检验类别应为C类。5.4.1.3 检验方法 采用目测、尺量。5.4.2 柜内配线 5.4.2.1 柜内配线的要求 5.4.2.1.1 配线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固。5.4.2.1.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5.4.2.1.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得超过 2 根。5.4.2.1.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0 mm的余量。5.4.2.1.5 导线应绑扎成束。5.4.2.1.6 导线引入线穿线后,进线管处应封堵。5.4.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5.4.2.1.1、5.4.2.1.4、5.4.2.1.5、5.4.2.1.6 为 C 类;5.4.2.1.2、5.4.2.1.3 为 B 类。5.4.2.3 检验方法 采用目测、尺量。5.4.3 功能 5.4.3.1 功能要求 5.4.3.1.1 火灾报警功能:能直接或间接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它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保持。5.4.3.1.2 二次报警功能: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重新报警。5.4.3.1.3 故障报警功能: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 100 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5.4.3.1.4 火警优先功能:火警和故障同时发生时,控制器应优先发出与故障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火警声、光报警信号。5.4.3.1.5 自检功能: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并对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5.4.3.1.6 记忆功能:应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信号和报警时间的功能,报警信息在断电后应能保存。5.4.3.1.7 消音、复位功能: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5.4.3.1.8 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开时,应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5.4.3.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DB22/T 1622017 9 5.4.3.3 检验方法 5.4.3.3.1 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测试。5.4.3.3.2 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恢复主电源,查看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5.4.3.3.3 在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断路故障报警、火警优先功能、二次报警功能、记忆功能、消音功能、复位功能检测。5.4.4 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 5.4.4.1 设置要求 5.4.4.1.1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数量不应超过 32个。5.4.4.1.2 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隔离器。5.4.4.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4.4.3 检验方法 使总线某点处于短路故障状态,观察并记录隔离器动作及隔离部件的显示情况。5.5 多线制控制盘 5.5.1 安装要求 5.5.1.1 消防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总线控制外,还应设置多线制控制盘或手动直接控制装置,确保对主要消防设备的两种控制方式。5.5.1.2 多线制控制盘应能控制消防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显示其工作、故障状态。5.5.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5.3 检验方法 5.5.3.1 通过总线编码模块依次控制启、停消防泵、防烟和排烟风机,查看控制器上反馈的信息。5.5.3.2 通过多线制控制盘依次启、停消防泵、防烟和排烟风机,查看控制盘和控制器上显示信息情况。5.6 火灾应急广播 5.6.1 扬声器 5.6.1.1 设置要求 5.6.1.1.1 民用建筑物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5.6.1.1.2 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 25.0 m。5.6.1.1.3 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应不大于 12.5 m。DB22/T 1622017 10 5.6.1.1.4 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 2.2 m。5.6.1.1.5 每个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 3 W;客房设置火灾应急广播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W。5.6.1.1.6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 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 dB,语音清晰。5.6.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C类。5.6.1.3 检验方法 采用目测、尺量、声压计测试。5.6.2 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系统 5.6.2.1 强行切换功能 5.6.2.1.1 技术要求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5.6.2.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6.2.1.3 检验方法 模拟火警状态,检查其是否能实现强制转入功能。5.6.2.2 监控功能 5.6.2.2.1 技术要求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控制器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5.6.2.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6.2.2.3 检验方法 模拟火灾报警信号,检查火灾应急广播工作状态,检查是否具有开启扩音机和播音器功能。5.6.3 床头柜应急广播功能 5.6.3.1 技术要求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5.6.3.2 检验类别 DB22/T 1622017 11 检验类别应为A类。5.6.3.3 检验方法 在床头控制柜内扬声器处于关闭或播放状态时,模拟火灾报警信号,查看其能否接收到火灾应急广播。5.6.4 备用扩音机功能 5.6.4.1 技术要求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或与主用扩音机容量相同。5.6.4.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B类。5.6.4.3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施工资料。5.6.5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5.6.5.1 功能要求 5.6.5.1.1 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5.6.5.1.2 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5.6.5.1.3 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为 10 s30 s,应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可采取 1 次火灾声警报器播放 1 次或2 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环播放。5.6.5.1.4 当确认火灾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时应具有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的功能。5.6.5.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6.5.3 检验方法 应符合下列要求:a)现场检查能否实现传声器播音功能;b)控制器自动状态下,触发火警,查看火灾应急广播是否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是否与火灾声警报器交替工作按设计程序自动启动。5.7 火灾警报器 5.7.1 安装 5.7.1.1 安装要求 5.7.1.1.1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5.7.1.1.2 火灾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DB22/T 1622017 12 5.7.1.1.3 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2.2 m。5.7.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7.1.3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5.7.2 报警 5.7.2.1 功能要求 5.7.2.1.1 系统联动时,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所有火灾警报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其声压级不应小于 60 dB;当环境噪声大于 60 dB 时,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 dB。5.7.2.1.2 火灾警报器的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为 8 s20 s,同时设有消防应急广播时火灾声警报应与消防广播交替循环播放。5.7.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7.2.3 检验方法 触发火灾警报装置,检查其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级计测量其声压级,是否与消防广播交替循环播放。5.8 消防专用电话 5.8.1 电话总机 5.8.1.1 技术要求 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通话应清晰。5.8.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C类。5.8.1.3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并进行通话试验。5.8.2 电话分机 5.8.2.1 安装要求 5.8.2.1.1 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送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5.8.2.1.2 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5.8.2.1.3 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5.8.2.1.4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 20 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DB22/T 1622017 13 5.8.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为B类。5.8.2.3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并进行通话试验。5.8.3 电话插孔 5.8.3.1 安装要求 5.8.3.1.1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5.8.3.1.2 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 m1.5 m。5.8.3.1.3 电话插孔通话应清晰。5.8.3.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C类。5.8.3.3 检验方法 采用尺量并进行通话试验。5.8.4 外线电话 5.8.4.1 技术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通话功能正常。5.8.4.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8.4.3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并进行通话试验。5.8.5 线路敷设 5.8.5.1 技术要求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讯系统。5.8.5.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8.5.3 检验方法 查看电路设置方式。5.9 消防电梯 5.9.1 安装 DB22/T 1622017 14 5.9.1.1 安装要求 5.9.1.1.1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5.9.1.1.2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消防对讲电话。5.9.1.1.3 消防电梯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 60 s。5.9.1.1.4 应能每层停靠。5.9.1.1.5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5.9.1.1.6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 kg。5.9.1.1.7 消防电梯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5.9.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B类。5.9.1.3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并用秒表测量运行时间。5.9.2 电源布线 5.9.2.1 安装要求 5.9.2.1.1 电源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并不得和其他导线敷设于同一管路中。5.9.2.1.2 向消防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应敷设在电梯井道内。除电梯专用线路外,其它线路不得沿电梯井道敷设。5.9.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B类。5.9.2.3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5.9.3 控制功能 5.9.3.1 控制功能要求 5.9.3.1.1 手动启动,在首层操作专用按钮,消防电梯应直接降至首层,并向控制器反馈其动作信号。5.9.3.1.2 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消防电梯自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5.9.3.1.3 系统联动启动,在火警状态下,应能实现消防电梯自动降至首层功能或转换层,并向控制器反馈其动作信号,显示其动作状态。5.9.3.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9.3.3 检验方法 5.9.3.3.1 现场手动操作,观察电梯动作情况和控制器信号反馈情况。5.9.3.3.2 在消防联动设备上发出控制信号,观察消防电梯动作情况和控制器信号反馈情况。5.9.3.3.3 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观察消防电梯动作情况及控制器信号反馈情况。DB22/T 1622017 15 5.10 模块的设置 5.10.1 设置要求 5.10.1.1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5.10.1.2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5.10.1.3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5.10.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5.10.1.1、5.10.1.2为A类;5.10.1.3为C类。5.10.3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11.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5.11.1.1 设置要求 5.11.1.1.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 500 mA 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5.11.1.1.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 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5.11.1.1.3 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 300 mA500 mA。5.11.1.1.4 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 100 m。5.11.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B类。5.11.1.3 检验方法 现场查看 5.11.2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5.11.2.1 设置要求 5.11.2.1.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5.11.2.1.2 保护对象为 1000 V 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置。5.11.2.1.3 保护对象为 1000 V 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的表面。5.11.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B类。DB22/T 1622017 16 5.11.2.3 检验方法 现场查看 5.11.3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5.11.3.1 设置要求 5.11.3.1.1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1、5.11.2 节的规定。5.11.3.1.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5.11.3.1.3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5.11.3.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B类。5.11.3.3 检验方法 现场查看 5.11.4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5.11.4.1 设置要求 5.11.4.1.1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5.11.4.1.2 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5.11.4.1.3 电气火灾监控器形式的选择与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相适应,应能接收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 10 s 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当电气火灾监控器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 100 s 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显示故障部位。5.11.4.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B类。5.11.4.3 检验方法 现场查看 5.12 消防控制室 5.12.1 设置 5.12.1.1 设置要求 5.12.1.1.1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5.12.1.1.2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5.12.1.1.3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5.12.1.1.4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DB22/T 1622017 17 5.12.1.1.5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宜布置在靠近外墙的部位。5.12.1.1.6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5.12.1.1.7 消防控制室应设备用照明。5.12.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5.12.1.1.1、5.12.1.1.2、5.12.1.1.4、5.12.1.1.7为A类;5.12.1.1.3、5.12.1.1.5、5.12.1.1.6为B类。5.12.1.3 检验方法 现场查看及查看资料。5.12.2 设备布置 5.12.2.1 设备布置的要求 5.12.2.1.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 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 m。5.12.2.1.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 m。5.12.2.1.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 m。5.12.2.1.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 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 m 的通道。5.12.2.1.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5.12.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5.12.2.1.1、5.12.2.1.2、5.12.2.1.3、5.12.2.1.4为C类;5.12.2.1.5为B类。5.12.2.3 检验方法 现场查看,目测、尺量。6 消防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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