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轮有轨电车系统技术规范DB4403/T 6-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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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40.01 P 51 DB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 62019 胶轮有轨电车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Guideway Rubber-Tyred Tram System 2019-01-29 发布 2019-03-01 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3/T 6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4 5 车辆.5 6 限界.9 7 线路.10 8 道岔.15 9 车站建筑.17 10 车站结构.20 11 导轨梁桥工程.20 12 供电系统.23 13 列车控制系统.26 14 通信及其他系统.29 15 综合调度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1 16 机电设备.33 17 综合车场.35 18 防灾与救援.37 19 环境保护.3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道岔.3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车辆限界图.42 DB4403/T 6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比亚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检验认证(深圳)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铁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爱东、阮惠强、夏俊、曾浩、李燕阳、吴俊、刘俊、彭磊、屠树毅、韦钧贵、孔令春、涂远、杨小明、彭万利、郭远水、程远、赵金侠、魏文杰、刘明、邓毅、刘国强、孙文进、杨希南、高肖。DB4403/T 62019 1 胶轮有轨电车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轮有轨电车系统的行车与运营组织、车辆、限界、线路、道岔、车站建筑、车站结构、导轨梁桥工程、供电系统、列车控制系统、通信及其他系统、综合调度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电设备、综合车场、防灾与救援和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小运量、专用路权,以高架为主,最高运行速度不宜超过80 km/h,高峰小时断面客运量不超过1万人次的胶轮有轨电车系统新建工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007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T 12325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 14549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 14892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 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GB/T 1762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所有部分)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T 21562 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4338 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GB/T 28808 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 信号和防护系统软件 GB/T 28809 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 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 GB/T 31467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GB/T 3148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1486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2590.1 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统 第1部分:系统原理和基本概念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DB4403/T 62019 2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9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39 内河通航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458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151 城市轨道交通共公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1249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CJJ 11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 152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 166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CJJ/T 235 城镇桥梁钢结构防腐蚀涂装工程技术规程 CJJ 37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T 417 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HJ 45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T/T 722 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 JT/T 933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BRT)站台安全门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T D60 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 JTG/T B02-01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JTG/T B07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TG D63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 D64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TB 10002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 TB 10063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T 2615 铁道信号故障安全原则 TB/T 3138 机车列车阻燃材料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DB4403/T 62019 3 3.1 胶轮有轨电车 rubber-tyred tram 由动力电池驱动的有轨电车的一种,宜采用无人驾驶技术和橡胶车轮,利用走行轮和设于走行轮下方、内侧的导向轮,实现在导轨梁上行进和转向的车辆。3.2 胶轮有轨电车系统 rubber-tyred tram system 一种利用动力电池驱动,具备在专用线路上网络化灵活运营组织能力,可实现建筑和环境友好的小运量交通系统。3.3 走行轮 r u nn ing w hee l 支撑车辆荷载并在导轨梁顶面上滚动运行的橡胶轮胎车轮。3.4 导向轮 guiding wheel 水平方向安装在转向架下部的橡胶轮胎车轮,通过与导轨梁内侧面作用实现车辆导向功能。3.5 导轨梁 guideway 承载车辆荷载和列车运行导向的结构,同时也是列车控制系统、通信系统、疏散通道等的载体。3.6 导轨梁桥 guideway girder bridge 导轨梁与直接支承导轨梁的桥墩、台及基础组成的桥梁体系。3.7 平移道岔 slider switch 通过滑块结构的水平移动,改变滑块与道岔前方和后方导轨梁的衔接方式,实现胶轮有轨电车行驶方向转换的机械设备。3.8 综合车场 integrated depot 设有停车线、检修线、洗车线等设施的场所,承担列车的日常停放、维护、检修、充电和清洁等功能。3.9 疏散通道 evacuating corridor 在导轨梁中间设置的供车上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疏散至安全地带的通道。3.10 疏散门 evacuating gate 置于列车两端,供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疏散的列车设施。3.11 全自动运行模式 fully automatic operation mode 列车达到 GB/T 32590 定义的自动化等级4(GoA4)的运行能力。3.12 DB4403/T 62019 4 无人区 depopulated zone 无人区指全自动驾驶轨行区,一般包括正线、出入线、停车线、洗车线。3.13 有人区 someone district 有人区指除了无人区以外的轨行区,一般包括检修线。3.14 自动控制 Automatic Tram Control(ATC)自动实现列车监控、安全防护和运行控制技术的总称。3.15 自动监控 Automatic Tram Supervision(ATS)根据列车时刻表为列车运行自动设定进路,指挥行车,实现列车运行管理等技术的总称。3.16 自动防护 Automatic Tram Protection(ATP)自动实现列车运行安全间隔、超速防护、进路安全和车门等监控技术的总称。3.17 自动运行 Automatic Tram Operation(ATO)自动实现列车加速、调速、停车和车门开闭、提示等控制技术的总称。3.18 综合调度系统 Integrated Dispatching 具备在全自动运行模式下对列车集中调度与监控、乘客服务、车站机电设备监控与管理等功能。3.19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安装在导轨梁上,通过电缆与变电所内充电装置相连接,实现列车充电功能。4 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运营组织设计应满足设计年度预测客流的需求,并采取灵活的运营组织方案,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4.1.2 列车旅行速度不宜低于 25 km/h,区间跳站不停车最大速度为 60 km/h。4.1.3 胶轮有轨电车系统线路宜以高架敷设为主,采用全封闭运营管理模式,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保障列车安全运行。4.1.4 运营设备配置应满足运营管理模式要求;运营管理应保证安全,提高效率;运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运营功能需求,定员应根据管理机构进行配置。4.1.5 运营行车上下行方向应全线网统一,行车上下行方向应按照由南向北为上行方向,反之为下行方向;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反之为下行方向。对于双线环线,外侧线路应为上行方向,内侧线路为下行方向。4.2 系统运能设计 4.2.1 胶轮有轨电车系统运能不宜超过 1 万人次/h,系统最大设计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远期设计最大行车密度不宜小于每小时 30 对。4.2.2 乘客服务水平宜按每平方米站立 45 名乘客计算。4.2.3 全线双线区段各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根据道岔转辙时间、过岔速度、列车长度、列车车门数量及停站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DB4403/T 62019 5 4.2.4 系统应确定应急疏散模式,并应具备紧急情况下疏散乘客的能力和乘客自救方式所需的应急设施及疏散程序。4.3 行车组织 4.3.1 线路应采用灵活的运营组织方式,高峰时段宜采用密集发车,站站停的模式;平峰时段固定发车间隔,无上下客车站可跳站通过。4.3.2 线路宜根据全线客流量和断面客流量特征采用多交路灵活运营的组织模式。4.3.3 为保证线路服务水平,近期高峰时段行车间隔不宜大于 3 min,平峰时段不宜大于 6 min;远期高峰时段行车间隔不宜大于 2 min,平峰时段不宜大于 5 min。4.3.4 车站设计停站时间应满足车站预测客流上下车时间要求。车站设计最小停站时间一般站宜为 25s,换乘站和折返站停站时间宜为 30 s。4.3.5 列车应采用灵活的编组方式,列车编组数应根据线路功能、规划要求和客流需求确定,最大编组不宜大于 6 编组。4.3.6 胶轮有轨电车系统宜设置综合车场,综合车场应满足运营线路配备列车的运用、检修、维修、材料供应、行车指挥及运营管理等功能。4.4 配线 4.4.1 配线应包括折返线、停车线、渡线、联络线和出入线等。4.4.2 胶轮有轨电车系统单双线宜结合周边建筑和工程条件灵活设计。4.4.3 线路应根据客流特点和运营组织模式选择合理的折返形式,折返形式应满足远期的折返能力要求。4.4.4 胶轮有轨电车系统应结合非正常运营状态的需求,在双线区段设置必要的渡线或停车线;宜在沿线不大于 10km区段加设渡线。4.4.5 综合车场出入线宜在车站接轨,宜设置为双线;当综合车场规模受限,出入线设置条件困难时,可采用单出入线。4.5 运营管理 4.5.1 胶轮有轨电车系统应明确管理模式和票务制式,确定设计线路的运营管理标准和系统配置。4.5.2 票务系统宜采用自动检票方式,实现车站简易检票或上车检票。票务系统可采用一票制、计程制或计时制。4.5.3 系统应设控制中心,控制中心应具备行车调度、综合调度和乘客服务等功能。系统设备配置宜集中化、自动化。4.5.4 当列车在高架或地面线上运行时,遇下列情况应缓行或停运相关区段:a)遇 8 级风(风速 17.2 m/s20.7 m/s)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应缓行;b)遇 9 级风(风速 20.8 m/s24.4 m/s)及以上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应停运。4.5.5 运营机构和人员数量的安排应本着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精简机构和人员,运营人员配置指标不宜大于 10 人/km。5 车辆 5.1 一般规定 5.1.1 列车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列车救援的条件。5.1.2 胶轮有轨电车系统车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DB4403/T 62019 6 a)充电方式:充电装置(充电桩)充电;b)车体结构材料:采用铝合金或其他轻质材料。5.1.3 车辆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胶轮有轨电车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 名 称 车辆类型 备 注 Mc M Mc 头车,M中车 导轨梁断面尺寸(mm)1700 宽 车体长度(mm)8300 7000 车体长 车体宽度(mm)2400 车辆高度(mm)3400 轴距(mm)4200 前悬(mm)2700 1400 后悬(mm)1400 1400 轮距(mm)1380 地板距走行面高度(mm)910 定员 贯通道长度(mm)1000 最小转弯半径(m)15 每辆车单侧车门数(个)1 车门开度(mm)1300 车门高度(mm)1850 疏散门开度(mm)550 疏散门高度(mm)1800 整备质量(t)7.5 7.2 AW0 DB4403/T 62019 7 表 1(续)名 称 车辆类型 备 注 Mc M Mc 头车,M中车 载客人数 座位数(个)19 20 定员人数(人)5060 5060 AW2(45人/m2)超员人数(人)100 100 AW3(9人/m2)轴重(t)7 7 轴荷 构造速度(km/h)90 最高运行车速(km/h)80 性能 起动平均加速度(m/s2)1 040 km/h 行车制动平均减速度(m/s2)1.0 电制动 应急制动平均减速度(m/s2)1.2 机械制动 最大坡度 120 正线 80 纵向冲击率(m/s3)0.75 平稳性 sperling 2.5 60km/h 车内噪声(dB(A))68 60km/h 车外噪声 dB(A)静置 68 行驶 72 60km/h 能耗指标 车公里能耗(kwh/车公里)kWh/(车km)0.55 定员,车辆平均每节车每行驶一公里的牵引能耗耗电量 每人百公里能耗(kwh/人百公里)kWh/(100km人)0.9 定员,车辆平均每个人的百公里牵引能耗耗电量 动力电池 电量(kW.h)152 标称电压(V)DC 750 注:AW0、AW2、AW3 载荷设计人均重量参照 CJ/T 417。5.1.4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低卤、低烟的阻燃材料。DB4403/T 62019 8 5.1.5 车辆应采取减振与防噪措施。5.1.6 列车内部噪声测试方法应符合 GB 14892 的规定。列车内部噪声应符合以下要求:列车以 60 km/h速度运行时,车内噪声不应大于 68 dB(A)。5.1.7 列车外部噪声应符合以下要求:a)列车在露天地面水平直线区段自由声场内,以 60 km/h 5%速度运行时,测得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大于 72 dB(A);b)列车在露天地面水平直线区段自由声场内停放,辅助设备正常工作时,测得的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大于 68 dB(A)。5.1.8 胶轮有轨电车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环境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1)正常工作海拔高度不大于 1400 m;2)环境温度(遮阴处)为-25 45;3)最大相对湿度不应大于 90%(该月平均气温不低于 25);4)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b)线路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1)正线:一般情况下不宜小于 30 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 15m;2)配线:不应小于 15 m;3)道岔区曲线半径:不应小于 15 m;4)竖曲线半径: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 1000 m,困难地段不应小于 500 m;5)坡道坡度:正线不应大于 80,配线最大坡度一般不大于 80,困难条件下,出入线或不载客运行的联络线最大坡度不应大于 120。5.2 列车编组及定员 5.2.1 列车为全动车,列车最大编组不宜大于 6 编组。5.2.2 列车各编组间采用半永久式车钩连挂,头尾车应设置应急救援车钩连接装置。5.2.3 列车载客量应按下列计算确定:a)定员为列车上的座席全部被乘客坐满,同时车内立席面积(S)的额定立席乘客为 45 人/m2时的载客量:座席+(45)S;b)超员为列车上的座席全部被乘客坐满,同时车内立席面积(S)的最大(超员)立席乘客为 9人/m2时的载客量:座席+(9S)。5.3 列车安全与应急设施 5.3.1 列车应设置运行自动保护装置以及通信、广播、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控制中心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5.3.2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 5 km/h 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安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5.3.3 列车内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以及必要的防护设施。5.3.4 列车两端应设置专用乘客疏散门。在建筑限界内应预留乘客疏散和救援的通道和空间位置。5.3.5 列车应配备停放制动装置。停放制动的能力应满足列车在定员条件下能在最大坡道上的可靠停放。5.3.6 处于空载状态且技术状态良好列车,与一列相同编组(同长度)且处于定员状态及失去全部牵引动力的列车连挂,应能在线路最大坡道上起动,且能运行到邻近的车站清客,并应以不小于 15km/h的速度返回综合车场。5.4 车体 DB4403/T 62019 9 5.4.1 车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a)设计寿命为 30 年;b)车体应采用铝合金或其他轻质材料。在使用期限内承受正常载荷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损伤。5.4.2 车体的结构材料、内部设施宜采用不燃性材料,困难情况下采用低卤、低烟的阻燃材料,且应符合 TB/T 3138 的相关要求。5.4.3 车体应标识起吊位置。5.4.4 车体的内外墙体之间,以及底架与地板之间,应敷设吸湿性小,膨胀率低,性能稳定的隔热、隔声材料。5.5 转向架 5.5.1 转向架采用单轴结构。由构架、牵引机构、走行轮、导向轮、电动总成、二系悬挂系统及其他零部件组成,其结构和主要尺寸应与导轨梁相匹配。5.5.2 转向架走行轮轮胎采用充氮气的橡胶轮胎,轮胎应设计有应急保护装置,且应设置胎压监测报警装置。5.5.3 转向架悬挂系统应采用二系悬挂,车体与转向架构架之间应安装减振器,并设置限位装置。5.5.4 转向架相关部件在允许磨损限度内,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确保列车能以最高速度安全平稳地运行。在悬挂或减振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能确保列车在导轨梁上安全运行至邻近车站,清客后空车低速返回车场。5.5.5 转向架构架的设计寿命为 30 年。5.6 制动系统 5.6.1 列车制动方式分为电制动和机械制动;正常运行过程中应优先采用电制动,电制动产生的制动能量应能被车载动力电池吸收。5.6.2 列车出现意外分离等严重故障影响列车安全时,应能立刻自动实施安全制动,安全制动的模式优先采用机械制动。5.6.3 停放制动系统应保证列车最大载荷情况下停放在线路最大坡度处不发生溜车。5.6.4 制动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管路宜采用不锈钢或铜质材料,安装前应做防锈、防腐和清洁处理。5.7 电气系统 5.7.1 辅助电源系统由辅助变流器、蓄电池等组成,且应符合以下规定:a)辅助变流器容量应能满足列车在各种工况下的使用需求;b)列车各编组均设置一组蓄电池,额定电压24 V。5.7.2 蓄电池容量可供列车在故障情况下的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开关门一次、广播、通讯等系统工作不低于 30 min 的要求。5.7.3 牵引系统采用直流永磁同步电机传动系统。5.7.4 列车内各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接地线应有足够的截面。6 限界 6.1 一般规定 6.1.1 限界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具体取值参照本标准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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