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规范DB42/T 1316-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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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A 00 备案号: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 42/T 1316 2017 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 接收安置 规范 Norm for reception and resettlement of retired military cadre(报批稿)2017-11-17 发布 2018-02-01 实施 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42/T 1316 2017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术 语和 定义.1 3 基 本要 求.1 4 前 期准 备工 作.1 5 条 件审 查.1 6 接 收安 置.2 7 后 续工 作.2 DB42/T 1316 2017 II DB42/T 1316 2017 I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湖 北省 民政 厅提 出并归 口管理。本标准 起草 单位:湖 北省 人民政 府军 队离 退休 干部 安置管 理办 公室、湖 北省 标准化 与质 量研 究 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张亚、叶江 端、丁凡、邓 希妍、查立 新、刘莲 莲、何苗 苗、林 慧君、熊 唯。DB42/T 1316 2017 1 军 队离休 退休干部 接收安 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军 队离 休退 休干部 安置 工作 的基 本要 求、前期 准备 工作、条 件 审查、接 收安 置和 后续工作。本标准 适用 于对 湖北 省军 队离休 退休 干部 的安 置工 作进行 规范。退 休 士 官接 收 安置工 作参 照本 标准执行。2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2.1 接 收安 置 reception and resettlement 由省级 民政 部门 指导 和组 织,市(州)、县(市、区)民政 部门 接收、指导 和督办,各级 民政 部门军队离 退休 服务 管理 机构 或县(市、区)民政 部门 具 体承办 的军 队离 休退 休干 部移交 地方 政府 安置 的工作。3 基本要 求 3.1 接收安 置工 作 应 服务 于国 家和军 队建 设大 局,维护 军队离 休退 休干 部 合 法权 益。3.2 接收安 置时 应做 到文 明礼 貌,优 质服 务。3.3 接收安 置 时 间为 每年 2-10 月。4 前期准 备工 作 接收安 置单 位应 做好 以下 准备工 作:a)成立接 收安 置工 作专 班;b)拟定接 收安 置工 作方 案,分工明 确,责任 到人,规 定时限;c)开展业 务培 训,专班 工作 人员熟 悉安 置政 策,掌握 军队现 行常 用财 务标 准规 定;d)及时与 相关 部门 协调,商 洽落户、集 中核 资等 事宜;e)联系部 队移 交单 位,通知 办理交 接安 排。5 条件审 查 接收安 置单 位应 对以 下条 件优先 审核,有 下列 情况 之一,应当 暂缓 接收 安置:a)军队离 休退 休干 部住 房未 落实;b)住院期 间或 医疗 未终 结;DB42/T 1316 2017 2 c)军队离 休退 休干 部与 部队 有遗留 问题,不 愿移 交地 方安置 拒绝 签订 三方 协议;d)无民事 行为 能力 军队 离休 退休干 部的 监护 人不 明确;e)档案要 件缺 失不 能及 时补 齐。6 接收安 置 6.1 安置前 要求 召集部 队移 交单 位和 军队 离休退 休干 部 座 谈,了解 军队离 休退 休干 部身 体状 况及基 本生 活情 况,介绍地方 接收 安置 有关 政策 和规定,确认 部队 移交 单 位、军队 离退 休干部 的 安 置态度,确认 双方 无遗 留 问题。6.2 移交材 料要 求 审核部 队提 供的 移交 材料,材料 应 包 括:a)省 政府 军休 办开 具的 军 队离 退 休干 部接 收安 置通 知书;b)军 队离 退休 干部 档案;c)安 置介 绍信;d)个 人供 给关 系介 绍信;e)个 人组 织(行政)关系 介 绍信;f)其他 补充 材 料。6.3 审核军 队离 退休 干部 档案 信息、户籍 信息、省 政府 军休办 下达 安置 计划 信息 的一致 性。6.4 审核军 队离 退休 人员 职务、级别、工 资档 次、生活 待遇项 目和 标准。6.5 核算、收取 部队 移交 单位 应缴纳 的军 队离 退休 干部 当年剩 余月 份离 退休 费、医疗补 助费 和有 关公务事业 费。6.6 审核部 队应 向军 队离 退休 干部 支 付的 住房 补贴、伤 病残一 次性 补助 等费 用,及军队 离退 休干部 医疗保险 个人 账户 资金 转移 情况。6.7 复核军 队离 休退 休干 部住 房落实 情况,查 看房 产证 或购房 协议 书。6.8 确认患 精神 病等 无民 事行 为能力 的军 队离 退休 干部 的监护 人,签订 监护 协议。6.9 参与拟 订、签署 部队 移交 单位、地 方 接收 安置 单位、军队 离退 休干部 三 方移 交安置 协议 书,明确三方权 责。6.10 收取 部 队移 交单 位开 具的 填写内 容准 确、字迹 工整 清晰,回执 骑缝 处加 盖部 队团以 上单 位财 务 部门公章 的“三联 单”。7 后续工 作 7.1 协助办 理军 队离 休退休 干部 医疗、落 户、伤残 关系 转移 等 手续。7.2 整理归 档军 队离 休退休 干部 档案,并 妥善 保管。采集 军 队离 休退休 干部 信 息,并 录入 军休 干部 安置 服务管 理信 息系 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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