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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9 3.0 3 0P 5 8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6 1/T 1 1 3 3 2 0 1 8美 丽 乡 村 涝 池 建 设 规 范S t a n d a r d f o r t h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b e a u t i f u l v i l l a g e p o n d2 0 1 8-0 4-1 2 发 布 2 0 1 8-0 5-1 2 实 施陕 西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6 1/T 1 1 3 3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大 荔 县 人 民 政 府 提 出。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水 利 厅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陕 西 省 水 土 保 持 局、大 荔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大 荔 县 水 务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宋 晓 强、段 洪 涛、翟 培 宗、王 业 慧、李 高 峰、姚 林、王 剑 鹏、王 勇 利。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水 土 保 持 局 负 责 解 释。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联 系 方 式 如 下:单 位:陕 西 省 水 土 保 持 局电 话:0 2 9-6 2 6 5 1 8 2 5地 址:西 安 市 神 州 四 路 航 创 国 际 广 场 B 座 5 楼邮 编:7 1 0 1 0 0D B 6 1/T 1 1 3 3 2 0 1 81美 丽 乡 村 涝 池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美 丽 乡 村 涝 池 建 设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涝 池 类 型 与 要 求、建 设 原 则、建 设 技 术要 求、涝 池 管 理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陕 西 省 辖 区(关 中、渭 北 和 延 安 南 部)内 美 丽 乡 村 涝 池 建 设。其 他 涝 池 建 设、改 建、扩 建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8 3 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T 1 6 4 5 3.4-2 0 0 8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小 型 蓄 排 引 水 工 程D B 6 1/T 9 9 2-2 0 1 5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规 范 陕 西 省 涝 池 建 设 技 术 导 则(试 行)(2 0 1 6 年)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涝 池 p o n d涝 池 是 指 为 充 分 利 用 地 表 径 流、蓄 洪 排 涝、防 止 水 土 流 失、调 节 连 通 水 系,构 建 乡 村 生 态 文 明 修 筑的 小 型 蓄 水 工 程。4 基 本 要 求4.1 因 地 制 宜,设 计 建 设 注 重 涝 池 基 本 功 能,完 善 防 洪 排 涝、保 塬 固 沟 等 措 施 体 系。4.2 具 有 灌 溉 型 功 能 的 涝 池 应 和 周 边 的 灌 溉 设 施 结 合,健 全 补 水 和 灌 溉 系 统,实 现 水 源 调 节 的 目 标。应 设 置 水 位 自 动 测 报、灌 溉 渠 系 补 水 与 农 业 用 水 计 量 装 置 等。4.3 突 出 涝 池 的 景 观 功 能。设 计、建 设 时 应 结 合 村 庄 布 局 尽 量 采 用 自 然 景 观,与 涝 池 周 边 的 自 然 环 境、历 史 文 化、生 态 环 境 相 协 调。4.4 绿 化 配 置 合 理、养 护 到 位。涝 池 的 水 岸 线 应 贴 近 自 然,岸 边 宜 种 植 喜 水 植 物,原 有 树 木 应 尽 量 保留,新 增 的 植 物 应 尽 可 能 采 用 乡 土 树 种、草 种。4.5 依 托 生 态 涝 池 建 设,注 重 打 造 景 观 小 品,深 入 挖 掘 富 有 特 色 的 村 落 文 化、历 史 文 化 内 涵,发 挥 涝池 美 化 环 境、休 闲 观 光、文 化 宣 传 等 创 新 功 能。4.6 严 禁 在 水 体 上 增 设 建 筑 物,以 防 污 染 水 体,减 小、分 割 水 面 面 积。D B 6 1/T 1 1 3 3 2 0 1 825 涝 池 类 型 与 要 求5.1 功 能 型5.1.1 功 能 型 分 类防 洪 排 涝 型、蓄 水 灌 溉 型、生 态 湿 地 型、水 系 连 通 型、人 文 景 观 型。5.1.2 防 洪 排 涝 型 涝 池5.1.2.1 蓄 水 量 应 根 据 来 水 量 与 需 水 量 进 行 水 量 供 需 平 衡 分 析 确 定,其 退 水 设 施 应 考 虑 涝 池 安全,经 调 洪 验 算 确 定。5.1.2.2 应 布 设 在 村 庄 较 低 位 置,以 汇 集 村 庄 降 雨 径 流。5.1.2.3 池 底 可 不 进 行 防 渗 处 理,通 过 雨 水 的 下 渗 和 蒸 发,以 腾 空 容 积,进 行 下 次 暴 雨 洪 水 调蓄。5.1.3 蓄 水 灌 溉 型 涝 池5.1.3.1 需 根 据 调 蓄 来 水 水 源 水 量 和 构 造 水 体 景 观 要 求 综 合 确 定,合 理 布 设 取 水 设 施。5.1.3.2 涝 池 位 置 应 根 据 来 水 水 源 及 灌 区 位 置,尽 可 能 进 行 自 流 灌 溉 为 目 标,调 蓄 灌 溉 水 源。5.1.3.3 需 考 虑 水 分 渗 漏 消 耗,应 布 设 防 渗 设 施。5.1.4 生 态 湿 地 型 涝 池5.1.4.1 前 置 过 滤 设 施 应 对 进 入 涝 池 内 水 体 进 行 净 化,水 质 标 准 达 到 G B 3 8 3 8 中 对 农 业 用 水 区及 一 般 景 观 水 域 的 V 类 指 标 要 求,合 理 确 定 涝 池 水 体 净 化 措 施。5.1.4.2 位 置 选 择 应 考 虑 污 水 净 化 区 情 况,与 污 水 净 化 区 有 机 衔 接。5.1.5 水 系 连 通 型 涝 池5.1.5.1 应 根 据 连 通 水 体 的 相 对 位 置、水 量、水 面 景 观 要 求 综 合 确 定。5.1.5.2 以 自 流 为 主,必 要 时 配 以 人 工 动 力。5.1.6 人 文 景 观 型 涝 池5.1.6.1 需 根 据 区 域 水 面 蒸 发 情 况,分 析 水 源 情 况,合 理 确 定 水 面 面 积。5.1.6.2 应 靠 近 村 庄、广 场 或 人 群 聚 集 区,同 时 兼 顾 涝 池 供 水 和 排 水 要 求。5.1.6.3 涝 池 需 考 虑 水 分 渗 漏 消 耗,应 布 设 防 渗 设 施。5.2 面 积 型涝 池 按 占 地 面 积(上 沿 口)分 为:小 型 涝 池、中 型 涝 池、大 型 涝 池:a)小 型 涝 池 面 积 不 大 于 2 0 0 0;b)中 型 涝 池 面 积 2 0 0 0 5 0 0 0;c)大 型 涝 池 面 积 5 0 0 0 1 0 0 0 0。6 建 设 原 则D B 6 1/T 1 1 3 3 2 0 1 836.1 科 学 定 位。合 理 规 划,根 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美 丽 乡 村 建 设、人 文 景 观 建 设、村 镇 雨 洪 利 用、生 态清 洁 等 要 求,确 定 涝 池 的 功 能 定 位。6.2 安 全 生 态。设 计 应 坚 持 安 全 优 先,注 重 生 态 保 护,涝 池 的 规 模、分 布 数 量 及 类 型 应 综 合 分 析 地 形条 件、水 资 源 供 水 量、景 观 需 求、及 灌 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确 保 达 到 生 态、环 保、经 济、实 用 的 要 求。6.3 保 护 自 然。尊 重 自 然、顺 应 自 然,因 势 利 导,依 地 造 型,随 势 建 设。6.4 功 能 突 出。遵 循“聚 集 水、留 住 水、涵 养 水、利 用 水”要 求,注 重 发 挥“蓄 水 排 涝、修 复 生 态、连 通 水 系”功 能,以“治 理 水 土 流 失、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水 土 资 源,改 善 乡 村 生 活 条 件 及 生 态 环 境”为 目标。以“水 不 溢、水 不 漏、水 不 干、水 不 臭”为 重 点,统 筹 解 决 好 蓄 排 水、水 源 和 水 质 等 关 键 技 术 问 题,发 挥 涝 池 的 蓄 水、排 水、引 水、净 水、用 水 功 能。6.5 统 筹 兼 顾。涝 池 建 设 应 与 村 庄 水 土 流 失 综 合 治 理 和 水 系 联 调、联 通、联 控 建 设 相 结 合,与 农 村 人居 环 境 整 治 和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相 结 合,与 农 村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农 民 脱 贫 致 富 相 结 合。6.6 经 济 合 理。涝 池 建 设 应 以 村 庄(建 制 村 或 社 区)为 单 元,调 节 雨 洪 径 流、灌 溉、污 水 治 理、连 通水 系 和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的 要 求,统 筹 雨 洪、水 源、污 水、景 观 进 行 总 体 布 置,做 到 雨 水 利 用 和 调 节、污 水处 理 与 利 用、安 全 与 美 化 兼 顾,使 涝 池 的 调、蓄、净、连 及 美 相 互 配 合,发 挥 综 合 效 益。7 建 设 技 术 要 求7.1 蓄 水 量涝 池 设 计 蓄 水 库 容 的 计 算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满 足 防 洪 排 涝 要 求;b)减 轻 道 路 与 沟 壑 的 水 土 流 失;c)生 态 用 水 的 调 节 量;d)对 来 水 量 与 需 水 量 进 行 水 量 供 需 平 衡 分 析;e)景 观 需 水 要 求。7.2 选 址7.2.1 建 设 严 禁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和 耕 地。7.2.2 尽 可 能 选 择 村 庄 周 边 低 洼 处,土 质 抗 蚀 性 较 好、有 足 够 水 源 的 地 方。7.2.3 宜 选 择 进 水、排 水 工 程 易 布 置 地 段,应 避 开 填 方、易 塌 陷 或 易 滑 坡 地 段。7.2.4 距 沟 头、沟 边、民 宅(房 屋)应 不 小 于 1 0 m。7.3 设 计7.3.1 设 计 应 以“治 理 水 土 流 失、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水 土 资 源,改 善 乡 村 生 态 环 境 为 基 本 出 发 点 进 行 综合 规 划 设 计。7.3.2 设 计、调 查 及 勘 测 资 料 及 图 件 比 例 尺 的 基 本 要 求 应 按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调 查 与 勘 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7.3.3 确 定 涝 池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的 方 案,包 括 修 建 水 边 步 道、亲 水 平 台、开 辟 滨 水 活 动 场 所 等,与 田 园风 光 和 乡 土 气 息 相 协 调,不 宜 简 单 照 搬 城 市 的 园 林 景 观 设 计。7.3.4 涝 池 形 状 依 地 形 而 异。设 计 岸 线 宜 依 地 形、植 被、道 路、房 屋 等 自 然 布 局,应 随 弯 就 弯,不 宜裁 弯 取 直;涝 池 周 边 景 观 应 与 周 围 景 观 相 协 调,以 天 然 生 态、休 闲 为 主。7.3.5 根 据 土 质 情 况,确 定 合 理 的 边 坡 坡 度,坡 比 以 1:1.5 1:3 为 宜。7.3.6 进 水 口、排 水 口 和 溢 水 口 及 闸 门 的 标 高,应 保 证 适 宜 的 水 位 和 泄 洪、清 淤 的 需 要。D B 6 1/T 1 1 3 3 2 0 1 847.3.7 结 合 涝 池 周 边 集 水 区 情 况,布 设 或 改 造 区 内 引 水 渠。7.3.8 涝 池 周 边 可 布 设 步 道,方 便 休 闲 游 憩。步 道 宽 以 1.0 m 1.5 m 为 宜,采 用 透 水 铺 装,路 牙 高 出 周围 绿 地 1 0 c m 2 0 c m。7.4 工 程 组 成涝 池 工 程 组 成 主 要 包 括:进 水 工 程、池 体 工 程、排 水 工 程、附 属 设 施。7.5 施 工7.5.1 一 般 土 质 涝 池 开 挖,应 根 据 来 水 高 程 确 定 开 挖 深 度,尽 量 做 到 土 方 平 衡,余 土 应 考 虑 建 微 地 形或 在 池 周 作 成 土 埂,减 少 土 方 外 运。7.5.2 沉 砂 池、消 能 设 施、池 体 需 要 衬 砌 的,应 按 国 家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施 工。7.6 防 渗 处 理7.6.1 涝 池 防 渗 根 据 各 地 土 壤 条 件、地 理 位 置 和 实 用 功 能 区 别 处 理。7.6.2 池 壁 防 渗 高 度 根 据 涝 池 蓄 存 水 体 水 深 要 求 确 定,池 壁 防 渗 高 度 宜 高 于 景 观 水 面 3 0 c m。7.6.3 池 低 防 渗 处 理 完 成 后 应 均 匀 敷 上 1 0 c m 3 0 c m 过 筛 土 壤 压 实。7.6.4 常 见 涝 池 防 渗 技 术 有 胶 泥 防 渗、土 工 膜 布 衬 砌 防 渗、灰 土 防 渗、砌 体 防 渗 等。7.7 边 坡 防 护提 倡 绿 化 防 护 和 自 然 防 护,边 坡 防 护 的 主 要 形 式 有:a)工 程 防 护:主 要 包 括 干 砌 石、浆 砌 石、现 浇 混 凝 土、铁 丝 石 笼 等 形 式;b)植 物 防 护:可 以 通 过 种 植 植 被 来 进 行 护 坡,增 加 边 坡 的 稳 定 性;c)综 合 防 护:主 要 有 混 凝 土 预 制 空 心 砖、浆 砌 石 框 架、松 木 桩、砌 山 石、生 态 植 被 毯、生 态 植 被袋、土 工 格 室、三 维 网 坡 面 绿 化 等。7.8 进 水 工 程7.8.1 包 括 引 水 渠、拦 污 栅、沉 砂 池、消 能 设 施。7.8.2 设 置 引 水 渠 与 村 庄 排 水 设 施 连 接,进 水 口 前 应 设 置 拦 污 栅、沉 砂 池、池 体 中 应 设 置 消 能 设 施。7.8.3 为 防 止 过 量 的 洪 水 入 池,在 池 的 进 水 口 前 应 设 置 退 水 设 施。7.9 排 水 工 程7.9.1 包 括 溢 水 口、排 水 系 统。7.9.2 溢 水 口 应 有 合 理 的 排 放 方 式。必 要 时 可 采 用 水 泵 抽 排,加 快 排 水 过 程。7.9.3 根 据 涝 池 功 能 合 理 设 置 排 水 系 统,以 满 足 放 空 要 求。排 水 系 统 有 明 沟、暗 管 和 水 泵 抽 排 等 排 水形 式。排 水 沟 宜 布 置 在 低 洼 地 带,并 尽 量 利 用 天 然 河 沟;暗 管 宜 顺 地 面 坡 向 布 置,并 设 置 闸 阀。暗 管 与明 沟、灌 溉 渠 系 可 结 合 布 置,构 成 复 合 式 排 水 网 络。7.9.4 排 水 工 程 施 工 宜 按 照 G B/T 1 6 5 4 3.4-2 0 0 8 要 求 执 行。7.1 0 水 体 质 量D B 6 1/T 1 1 3 3 2 0 1 857.1 0.1 注 重 涝 池 的 生 态 功 能。设 计 时 应 在 分 析 污 染 源 的 基 础 上,选 用 先 进 的 污 染 水 域 治 理 与 生 态 修复 技 术,增 强 涝 池 的 水 体 自 净 能 力,恢 复 涝 池 的 生 态 功 能。不 能 满 足 使 用 功 能 的 水 体,处 理 达 标 后 方 可排 入 涝 池。7.1 0.2 水 体 水 质 应 达 到 G B 3 8 3 8 中 与 当 地 环 境 功 能 区 的 要 求。7.1 0.3 水 体 净 化 方 式 有 以 下 几 种:a)化 学 药 物 处 理;b)人 工 湿 地 循 环;c)水 体 处 理 系 统;d)生 物 防 控。7.1 1 绿 化、美 化7.1 1.1 涝 池 周 边 绿 化 应 配 置 合 理、养 护 到 位,兼 顾 遮 阴、美 化、生 态 效 果。宜 种 植 具 有 净 水 功 能 的 植物、喜 水 植 物、亲 水 性 开 花 或 色 叶 乔 木,优 先 选 用 乡 土 树、草 种。7.1 1.2 绿 化 树 种 宜 选 用 耐 湿、耐 盐 碱 的 植 物。树 种 的 选 择 应 按 不 同 地 区,适 地 适 树,宜 选 用 D B 6 1/T9 9 2-2 0 1 5 标 准 附 录 B 中 B.6 给 出 的 树 种。7.1 1.3 严 禁 栽 植 分 泌 过 敏 性 物 质 的 植 物。7.1 1.4 生 态 湿 地 型 涝 池 常 用 湿 地 植 物 主 要 有:凤 眼 莲、浮 萍 等 浮 水 型 植 物;芦 苇、宽 叶 香 蒲 等 挺 水 植物;杞 柳、荻、香 蒲、灯 心 草 等 有 林 湿 地 系 统。7.1 1.5 浅 涝 池 内 可 种 植 荷 花、莲 花 等 水 生 植 物。具 有 净 水 功 能 的 植 物 种 类 有:a)挺 水 植 物 有 荷 花、香 蒲、水 葱、梭 鱼 草、水 竹 芋 等;b)浮 水 植 物 有 睡 莲、王 莲、萍 蓬 草、芡 实 等;c)沉 水 植 物 有 眼 子 菜 类、金 鱼 藻 类、黑 藻 类、苦 草 类 等。7.1 2 安 全 要 求7.1 2.1 涝 池 安 全 防 护 应 采 取 护 栏 设 置、植 物 隔 离、边 坡 改 造、降 低 水 深、应 急 台 阶 设 置、拓 宽 及 平 整岸 边 道 路 等 措 施。7.1 2.2 水 深 在 0.8 m 1.2 0 m 的 涝 池,应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固 定 的 警 示 标 志 牌,安 全 警 示 牌 应 醒 目、整洁、美 观。7.1 2.3 水 深 超 过 1.2 0 m 的 涝 池 处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牌 以 外,还 应 采 取 安 全 措 施,配 备 救 生 设 施 等。7.1 2.4 不 宜 设 置 缓 坡 的 水 体,应 在 临 水 村 庄 的 道 路、公 共 场 所 等 地 段 设 置 安 全 护 栏,高 度 不 应 低 于1.0 5 m,栏 条 净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1 2 c m,且 应 通 道 平 整。8 涝 池 管 理8.1 建 立 完 善 管 理 制 度,建 立 涝 池 档 案。8.2 加 强 运 行 管 护,落 实“乡 镇 巡 查 督 导,村 级 负 责 管 理,专 人 管 护”的 长 效 管 护 机 制。8.3 落 实 涝 池 运 行 维 护 费 用,确 保 长 效 运 行 发 挥 效 益。8.4 制 定 村 规 民 约,规 定 不 得 有 损 坏 涝 池 设 施、在 涝 池 周 边 堆 放 废 弃 物 的 行 为,严 禁 向 涝 池 内 倾 倒 垃圾、建 筑 渣 土 及 有 害、有 毒 物 品 等 杂 物 等 要 求。8.5 涝 池 应 定 期 清 淤,暴 雨 期 应 有 专 人 现 场 巡 查,及 时 处 理 隐 患。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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