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机构人员配置要求DB14/T 1909—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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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2 DB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19092019 民办养老机构人员配置要求 2019-09-11发布 2019-11-11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T 1909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岗位设置.1 6 分级配备.2 DB14/T 1909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西省民政厅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标准由山西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老年公寓。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蕾、任立军、赵惠汝。DB14/T 19092019 1 民办养老机构人员配置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办养老机构人员配置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岗位设置和分级配备。本标准适用于民办养老机构人员的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14/T 1330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DB14/T 1525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DB14/T 1530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人员配置 养老机构根据业务需求,配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工作人员。4 基本要求 4.1 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4.2 应符合DB14/T 1330、DB14/T 1525的要求。4.3 从业人员应符合DB14/T 1530的要求。4.4 应配置满足业务需要的工作人员。5 岗位设置 5.1 人员岗位应包括: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营养师、心理咨询师、法律咨询顾问。5.2 管理人员宜按职工总人数不少于10%配备。5.3 后勤保障人员应按需求配备。5.4 应配备与护理类型相适应的养老护理员。5.5 应按入住老年人的数量配备满足需要的医护人员。5.6 社会工作者、营养师、心理咨询师、法律咨询顾问应按需配备。DB14/T 19092019 2 6 分级配备 人员按 DB 14/T 1525中第6章要求分级配备。人员分级配备比例表见表 1。表1 人员分组配备比例表 类型 管理人员 后勤保障人员 养老护理员 医护人员 社会工作者 心理咨询师 营养师 法律咨询顾问 介助 介护 一级 不少于10%按需配备 不多于1:15 不多于1:10 不多于1:30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二级 不少于10%按需配备 不多于1:10 不多于1:9 不多于 1:25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三级 不少于10%按需配备 不多于1:10 不多于1:8 不多于1:25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按需配备 四级 不少于10%按需配备 不多于1:10 不多于1:7 不多于1:20 不多于 1:40 1 1 按需配备 五级 不少于10%按需配备 不多于1:8 不多于1:6 不多于 1:15 不多于 1:30 1 1 1 注1:管理人员配备以人员总数为基数。注2: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营养师、法律咨询顾问配备按入住老年人总数为基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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