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4部分网上服务DB33/T 2175.4-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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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12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175.4 2018 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 规范 第4 部分:网上服 务 Specification for litigation service of peoples court Part 4:Online service 2018-12-21 发布 2019-01-21 实施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3/T 2175.4 201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义.1 4 基本 要求.1 4.1 安 全性.1 4.2 兼 容性.1 4.3 便 利性.2 5 信息 公开.2 6 网上 办理.2 6.1 服 务流 程.2 6.2 注 册登 录.2 6.3 网 上立 案.2 6.4 网 上缴 费.3 6.5 诉 讼费 用缓 减免.3 6.6 材 料提 交.3 6.7 案 件查 询.3 6.8 联 系法 官.3 6.9 网 上查 阅.3 6.10 网上 送达.3 6.11 在线 调解.4 7 咨询 投诉.4 7.1 网 上咨 询.4 7.2 投 诉举 报.4 8 服务 保障.4 8.1 信 息及 系统 安全.4 8.2 数 据记 录管 理.4 8.3 待 办事 项提 醒.4 8.4 提 醒警 示.4 8.5 多 渠道 交互.5 8.6 CA 数 字认 证.5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网上服 务办 理流 程.6 附录B(规 范性 附录)网上留 言及 上传 材料 的内 容要求.7 DB33/T 2175.4 2018 II 前 言 DB33/T 2175 人民 法院 诉讼服 务规 范 分为4个 部 分:第1 部 分:基本 要求;第2 部 分:大厅 服务;第3 部 分:热线 服务;第4 部 分:网上 服务。本部分 为DB33/T 2175的第4部分。本部分 根据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部分 由浙 江省 高级 人民 法院提 出并 归口。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浙 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 立 案 庭、衢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湖州市 南浔 区人 民法 院、浙江蓝 箭万 帮标 准技 术有 限公司、浙 江省 标准 化协 会。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何 鑑 伟、张 军斌、滕 灵勇、蔡焱、董东、李金 铭、蔡成 杯、吕 秋红、郭颖文、吴微、孙宇、郑玲、袁青。DB33/T 2175.4 2018 1 人 民法院 诉讼服务 规范 第 4 部分:网上服 务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人 民法 院诉 讼服务 网上 服务 的基 本要 求、信 息公 开、网上 办理、咨询投 诉 和 服务 保 障。本部分 适用 于 各 级法 院 的 网上诉讼 服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21061 国 家电 子政 务网络 技术 和运 行管 理规 范 浙高法 2018 165 号 浙 江法院 司法 公开 标准 规范 3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证书认 证机 构(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 负责创 建和 分配 证书,受 用户信 任的 权威 机构。用 户可以 选择 该机 构为 其创 建密钥。GB/T16264.8,定义3.3.16 3.2 网上立 案 online registration 人民法 院对 当事 人及 其代 理人通 过 互 联网 提出 符合 法律规 定的 一审 民事 起诉、行政 起诉、强 制 执 行申请等 进行 登记 立案。4 基本要 求 4.1 安全性 建立安 全管 理机 制,妥善 处理信 息公 开与 保护 国家 秘密、商业 秘密 和个 人隐 私的关 系,提供 安 全、稳定、可恢 复的 服务。4.2 兼容性 DB33/T 2175.4 2018 2 应提供 规范 的数 据接 口,并支持 多种 数据 库环 境,能够与 原有 系统 和其 他应 用系统 兼容,运行 平台和服务 栏目 应具 有升 级、拓展的 能力,具 体要 求符 合GB/T 21061 中 的规 定。4.3 便利性 通过浙 江法院 网、浙江智 慧法院APP、浙江移动 微 法 院小程 序、在 线矛 盾纠纷 多元化 解平台(以下简称ODR平台)等 多种 渠 道,为 当 事人 及其 代理 人和 其他社 会公 众提供 网 上服 务。5 信息公 开 5.1 门户网 站 一 级栏 目 应 设置 法院概 况、诉讼 指南、审 判流程、裁 判文 书、执行 信息、司法 统计、审判保障、新 闻中 心等 信息 公 开栏 目。5.2 法院概 况 栏 目应 公开 法院 地址、来院 地图、联 系方 式、管 辖范 围、部门 设置、人员 信息、在 线服务和其 他 司 法公 开信 息的 获取渠 道等 信息。5.3 诉讼指 南栏目 应 根据 诉讼 类型,分类 公开 诉讼 常识、文本 格式、诉 讼费 用、典型案 例等 信息。5.4 审 判流 程 栏 目应 公开 开庭 公告、送达 公告、听 证公 告、诉 讼案 件信 息、社会 中介机 构名 册、庭审(录)直播、适宜 对外 公 开的司 法文 件 和 减刑、假 释案件 信息 等。庭审(录)直播 可通 过 浙 江法 院公 开网、中 国法 院庭 审直 播网 相应栏 目链 接 提 供。5.5 裁判文 书 栏 目应 公开 全省 法院裁 判文 书,并按 照诉 讼类型、裁 判文 书种 类、案由、案号 等对 裁判文书进 行分 类,提供 操作 便捷的 检索、查 阅、下载 系统及 裁判 文书 意见 反馈 信箱。5.6 执行信 息 栏 目应 公开 执行 指南、执行 案件 信息 查询、曝光 台、执行 惩戒、执 行拍卖、执 行举 报等信息,提供 全省 法院 在门 户网站“执 行信 息”栏目、执行 专网“全国 法院 被 执行人 信息 查询”和“全国法院失 信被 执行 人名 单信 息公布 与查 询”的链 接。5.7 司法统 计 栏 目应 公开 工作 报告、统计 数据 等信 息。5.8 新闻中 心 栏 目应 公开 本院 及辖区 法院 的 主 要信 息、图片新 闻、法官 风采、新 闻发布 会、视频 点 播、公众开 放日 活动 等信 息。6 网上办 理 6.1 服务流 程 网上 服 务应 提供 服务 向导,说 明服 务的 流程、内容 及 注意事 项。网 上办 理服 务 的一般 流程 见附 录A。6.2 注册登 录 应提供 办理 注册、登 录服 务,并 符合 以下 要求:a)为 律 师和 法 律 工 作者 等 提供 凭 有效 执 业证 件进 行 网上 登 录服 务,为 当事 人 及其 代 理人 和 其他社会公 众 提 供注 册及 实名 认证服 务;b)经实名 认证 的用 户注 册信 息至少 包括 用户 类别、名 称、证 件号 码、联系 方式;c)用户登 录后 应可 查询 所有 操作痕 迹。6.3 网上立 案 应提供 网上 立案 服务,并 符合以 下要 求:a)应提供“网 上立 案须 知”,供网 上立 案申 请人 查阅、确认;DB33/T 2175.4 2018 3 b)应 提 供提 示 信息 及链 接,引 导 申请 网 上立 案的 用 户对 适 宜调 解 的纠 纷通 过 网络 调 解平 台先行调解;c)应在7 日内 将是 否立 案受 理 的决定 反馈 给用 户;d)对 需 要补 正 起诉 申请 材 料的,宜通 过 网上 立案 平 台、短 信等 方 式一 次性 告 知申 请 人应 当补正的内容 和期 限;e)对 不 符合 立 案受 理条 件 的,宜 通过 网 上立 案平 台 回复 并 说明 理 由,以电 话、传 真 等其 他形式进行回 复的,应 当做 好记 录,并 在网 上立 案平 台中 注明回 复时 间、方式 及内 容;f)对 决 定登 记 立案 的,宜 及时 通 过电 子 送达 系统 向 当事 人 发送 受 理案 件通 知 书、交 纳诉 讼费用通知书、举 证通 知书、权 利义务 通知 书等 诉讼 文书。6.4 网上缴 费 应提供 网上 缴费 服务,供 案件当 事人 及其 代理 人在 网上缴 纳诉 讼费 用,并符 合以下 要求:a)案件当 事人 及其 代理 人 可 查看待 缴费 项目、金 额等 费用明 细;b)宜提供 多种 支付 平台 供缴 费人选 择;c)缴费状 态应 实时 更新,供 缴费人 查看。6.5 诉讼费 用缓 减免 应提供 诉讼 费用 缓减 免网 上申请 服务,并 符合 以下 要求:a)案件当 事人 及其 代理 人可 在网上 提交 诉讼 费用 缓减 免申请 及相 关材 料,并可 查看审 核结 果;b)网上反 馈的 审核 结果 应包 括审核 意见 和审 核日 期;c)经审核 同意 的诉 讼费 用缓 减免情 况应 与网 上缴 费内 容同步 更新。6.6 材料提 交 应提供 网上 材料 提交 服务,并符 合以 下要 求:a)提示网 上提 交材 料的 文档 格式、大小 及分 辨率;b)应对网 上提 交的 材料 进行 筛查,材料 内容 应符 合附 录 B 的 规定。6.7 案件查 询 应 提供 依据 案件 有效 查询 密码查 询案 件信 息服 务。可 查询的 相关 信息 应包括 诉 讼案件 信息 和执 行 案件信息,信 息内 容应 符合 浙高法 2018 165 号的 相 关规定。6.8 联系法 官 应 根据 有效 证件 号码 向当事 人及 其代 理人 提供 申请 联系案 件承 办人 服务,并 保 留申请 人信 息及 网 上答复信 息,供申 请人 再次 查阅。6.9 网上阅卷 应 向当 事人 及其 代理 人 提 供电子 卷宗 查阅 服务,当 事 人及其 代理 人可 凭有 效证 件号码 查阅 诉讼 案 件正卷。6.10 网上送 达 应提供 网上 送达 服务,并 符合以 下要 求:a)应提供 网上 送达 的生 效规 则和效 力说 明供 当事 人查 阅;b)凭有效 证件 号码 验证 身份 后,受 送达 人应 可查 阅或 下载文 书;DB33/T 2175.4 2018 4 c)受送达 人查 阅或 下载 文书 的情况 应生 成送 达记 录 并 提示经 办人;d)采用网 上公 告送 达的,电 子公告 主题 词应 易于 检索。6.11 在线调 解 应提供 在线 调解 服务,并 符合以 下要 求:a)应设置 专人 从事 在线 调解 管理工 作,实现 纠纷 受理、分流、调 解、反馈 等流 程的全 覆盖;b)对符合 诉前 调解 条件 的纠 纷,应 积极 使 用ODR 平台 进行诉 前 调 解;c)ODR 平 台接 收案 件后 即时 发送告 知短 信,法 院管理 员收到 短信 通知 后,应 在2 日内 登录 平台 查看案件 详情,将 案件 委派 给适合 的调 解组 织或 调解 员进行 调解。管 理员 分配 案件后,ODR 平台自动向 当事 人发 送调 解告 知书;d)网上调 解期 限 为 30 日,自ODR 平台 受理 案件 时起 算。双 方当 事人 同意 延长 的,可 延 长 30 日;e)调解达 成协 议 的 案件,当 事人可 通 过 ODR 平台 申请 司法确 认。调 解不 成的 案 件,法院 应及 时立案;f)诉讼过 程中,当 事人 及其 代 理人可 以在 人民 法院 或人民 法院 委托 的调 解组 织主 持下进 行在 线 调解。7 咨询投 诉 7.1 网上咨 询 应提供 网上 咨询 服务,并 确保 离 线咨 询 也 能得 到及 时 回复。经 常咨 询的 问题 应分类 定期 追加 到 常 见问题解 答中,供 公众 查询。7.2 投诉举 报 应提供 网上 投诉 举报 渠道,记录 投诉 举报 与意 见建 议,联 系或 转交 相关 部门 处理。8 服务保 障 8.1 信息及 系统 安全 网上服 务 应 保证 用户 隐私 及信息 安全,系 统、运行 维护等 应符 合GB/T 21061 中的规 定。8.2 数据记 录管 理 应对公 众访 问、办事 以及 各级管 理员 操作 维护 动作 进行详 细记 录,并提 供统 计与分 析功 能。8.3 待办事 项提 醒 应具备 待办 事项 提醒 功能,在用 户提 交 网 上服 务申 请后发 送站 内信 息或 短消 息,提 醒相 关工 作 人 员在规定 期限 内进 行办 理。8.4 提醒警 示 对于专 业性 较强 的术 语、复杂的 操作 等,应 有在 线 帮助或 操作 指南。对于 执 行后会 产生 严重 后果 的功能,应设 置警 告提 示,并且在 执行 命令 前要 求确 认。8.5 多渠道 交互 DB33/T 2175.4 2018 5 应提供 站内 导航(栏 目间 的 有效链 接)、站 外导 航(与 相 关网站 的链 接),提 供多 渠 道服务 平台 和工 具,如邮件、短 信、微信 小程 序 等。8.6 CA 数 字认 证 CA 数字 认证 服务 提供 商应 为取得 合法 电子 认证 资格 的机构。可 对通 过CA 数字 认 证的用 户提 供首 页 栏目的自 定义 功能。DB33/T 2175.4 2018 6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网上服 务办 理流 程 诉讼服 务网 上办 理服 务流 程见图A.1。用 户 注 册开始用 户 登 录选 择 服 务 项 目提 交 办 理 申 请系 统 向 工 作 人 员 发 出 提 示转相 应部 门 处理网 上 答 复资 料 归 档结束 图A.1 网上办 理服 务流 程 DB33/T 2175.4 2018 7 B B 附 录 B(规范 性附 录)网上留 言及 上传 材料 的内 容要求 网上留 言及 上传 信息 中不 得含有 以下 内容:违 反法 律法 规,泄露 国家秘 密,损害 国家 利益;散 布谣 言,扰乱 社会 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恐 吓、侮辱、诽 谤、诬陷、谩骂 和人 身攻 击;广 告;法律、法规 禁止 的其 他内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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