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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A0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669 2019 人民调解 委员会建 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 committee for peoples mediatio 2019-12-04 发布 2019-12-25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2/T 3669-2019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场 所建 设.1 3 组 织建 设.1 4 队 伍建 设.2 5 矛 盾纠 纷排 查调 处工 作 规范.5 6 档 案管 理.9 7 调 解宣 传.9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人民调 解委 员会 名称.10 附录B(规 范性 附录)人民调 解员 等级 评定 条件.11 附录C(规 范性 附录)人民调 解协 议书 要求.12 DB32/T 3669-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江 苏省 司法 厅提 出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江 苏省 司法厅、江 苏省 质量 和标 准化研 究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梁武 华、张 书、周波、顾 长青、张敏。DB32/T 3669-2019 1 人 民调解 委员会建 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人 民调 解委 员会的 场所 建设、组 织建 设、队 伍建 设、矛盾 纠纷 排查调 处工 作规 范、档案管理 和调 解宣 传要 求。本 标 准 适用 于 县(市、区)、乡 镇(街道)、村(社 区)人民 调解 委 员会 的规 范 化 建设,企(事)业单位、专 业性、行 业性 人民调 解委 员会 以及 人民 调解工 作室 可参 照执 行。2 场所建 设 2.1 应有固 定的 办公 用房,设 置 15 以 上的 固定 调解 室,配有 满足 工作 需要 的通 讯、电 脑、办公 桌椅、档案柜 等日 常办 公设 备,有统一 印章。2.2 对外挂 有人 民调 解组 织名 称标牌,各 类调 解组 织名 称见附 录 A。标 牌由 人民 调解徽 章、调解 组织名称汉 字及 拼音 组成,标 准规格 为 60cm 40cm。2.3 调解室 应设 置“调解 员”、“记 录员”、“当 事人”的席 卡。悬挂 司法 部统 一的人 民调 解标 识和调解文 化字 幅。2.4 应将人 民调 解员 名单、联 系方式、调 解工 作任 务、纠纷受 理范 围、工作 原则、工作 流程、工 作纪律、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等内 容进行 公示。3 组织建 设 3.1 产生方 式 3.1.1 县(市、区)人 民调 解委 员会设 立及 委员 产生 方式 包括:由县(市、区)设立;委员由 所在 乡镇(街 道)人民调 解委 员会 推选 产生。3.1.2 乡镇(街道)人 民调 解委 员会设 立及 委员 产生 方式 包括:由乡镇(街 道)设立;委员由 所在 乡镇(街 道)村(居)民 委员 会、企事 业单位 人民 调解 委员 会推 选产生。3.1.3 村(社 区)人民 调解 委员 会设立 及委 员产 生方 式包 括:由村(居)民委 员会 依法 设立;委员由 村(居)民会 议或 者村(居)民代 表会 议推 选产生,或 由村(居)民 委员会 成 员 兼 任。3.2 备案及 信息 公开 3.2.1 人民调 解委 员会 应在 设立、变更 或撤 销之 日起 三十 日内,将名 称、地址 及人 民调解 员名 单,向所在地 县(市、区)司法 行政机 关备 案。3.2.2 县(市、区)司 法行 政机 关 应将人 民调 解委 员会 及人 员组成、调 整情 况定 期通 报同级 人民 法院,并通过 报刊、网 络或 其他 公共平 台向 社会 公开,公 开的内 容应 与向 人民 法院 通报的 内容 相同。DB32/T 3669-2019 2 4 队伍建 设 4.1 人员来 源及 配备 4.1.1 人民 调解 员主 要来 源于下 列人 员:a)人民调 解委 员会 委员 及人 民调解 委员 会聘 任的 专门 从事人 民调 解工 作的 人员;b)可吸纳 退休 法官、检察 官、警 察、公 务员、教 师、人大代 表、政 协委 员以 及 律师、公 证员、基层法律 服务 工作 者等 热心 公益事 业、品行 良好、具 有 群众 基 础和 调解 能力 的人 员,成为特 聘 调解员或 调解 工作 志愿 者。4.1.2 县(市、区)人 民 调解委 员会 配备 专职 调解 员不少 于 5 名,乡 镇(街 道)人 民调 解委 员会 配备专职调 解员 不少 于2 名,村(社 区)人民 调解 委员 会 配备 专职 调解 员不 少 于1 名。4.2 任职条 件 人民调 解员 应由 具备 下列 条件的 成年 公民 担任:a)遵 守法 律、法规 和政 策;b)品 行端 正,办事 公道;c)有 群众 威信,热 心人 民调解 工作;d)有 一定 的法 律知 识、政策水 平和 调解 能力;e)能 熟练 操作 江苏 省人 民调解 信息 系统;f)担 任专 业性、行 业性 人民调 解委 员会 的人 民调 解 员应 具备 相关 专业 知识 或者经 历。4.3 人员聘 任 4.3.1 对专职 人民 调解 员以 县(市、区)为 单位 进行 集中 招聘,由聘 用单 位进 行日 常管理 和保 障。4.3.2 新聘用 的人 民调 解员 由县(市、区)司法 局进 行入 职培训,培 训结 束经 考试 合格的 人员 试用 期为3 个 月。试用 期满 经考 核合格 的,予以 聘用,不 合格的,不 予聘 用。4.3.3 聘用期 为1-3 年,在 聘用 期内违 反调 解工 作纪 律,或不能 履行 调解 职责,应 解聘。聘用 期满 后,根据双 方意 愿以 及工 作需 要可续 聘。4.4 教育培 训 4.4.1 各级司 法行 政机 关分 级负 责人民 调解 员培 训工 作:省级司 法行 政部 门主 要负 责制定 全省 人民 调解 员培 训规划,组织人 民调 解员 示范培 训,建 立 培训师资 库等;设区市 司法 行政 部门 主要 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行 业性、专 业性 人民调 解委 员 会主任、骨干 调解 员的 岗前 培训和 年度 培训,负 责等 级评定 晋升 一、二级 人民 调解员 的培 训;县(市、区)司 法行 政部 门负责 辖区 内乡 镇(街道)、村(居)、企 事业 单 位人民 调解 委员 会主任、骨 干调 解员 的岗 前 培训和 年度 培训,负责 等 级评定 晋升 三、四 级人 民 调解员 的培 训、新招聘专 职人 民调 解员 的岗 前培训,指 导和 组织 司法 所培训 辖区 内人 民调 解员。4.4.2 培训类 别和 时间 应满 足以 下要求:初任人 民调 解员 应参 加岗 前培训,培 训时 间不 少 于2 天;参加人 民调 解员 等级 评定 晋级后 应参 加晋 级培 训,培训时 间不 少 于 3 天;继任人 民调 解员 应参 加年 度培训,培训时 间不 少 于3 天,其中 专职 人民 调解 员 年度培 训时 间不少于5 天。DB32/T 3669-2019 3 4.4.3 人民调 解员 培训 采取 专家 授课、以会 代训、研 讨交 流、实 地考 察、现场 观摩、法庭 旁听、网 络课堂等 多种 形式。4.5 工作职 责 人民调 解员 工作 职责 包括:a)积 极参 与矛 盾纠 纷排 查,对 排查 发现 的矛 盾纠 纷线索,采 取有 针对 性的 措施,预防 和减 少 矛 盾纠纷的 发生;b)认 真开 展矛 盾纠 纷调 解,在 充分 听取 当事 人陈 述和调 查了 解有 关情 况的 基础上,通 过说 服、教育、规 劝、疏导 等方 式方 法,促 进当 事人 平等 协商、自愿 达成 调解 协议,督 促当事 人及 时 履 行协议约 定的 义务,人 民调 解员对 当事 人主 动申 请调 解的,无正 当理 由不 得推 诿不受 理;c)做 好法 治宣 传教 育工 作,注 重通 过调 解工 作宣 传法律、法 规、规 章和 政策,教育 公民 遵纪 守法,弘扬社 会公 德、职业 道德 和家庭 美德;d)发 现违 法犯 罪以 及影 响社会 稳定 和治 安秩 序的 苗头隐 患,及时 报告 辖区 公安机 关;e)主 动向 所在 的人 民调 解委员 会报 告矛 盾纠 纷排 查调解 情况,认 真做 好纠 纷登记、调 解统 计、案例选报 和文 书档 案管 理等 工作;f)自觉 接受 司法 行政 部 门指导 和基 层人 民法 院业 务指导,严格 遵守 人民 调 解委员 会制 度规 定,积极参加 各项 政治 学习 和业 务培训;g)认 真完 成司 法行 政部 门和人 民调 解委 员会 交办 的其他 工作 任务。4.6 行为准 则 人民调 解员 在调 解过 程中 不应有 下列 行为:a)偏 袒一 方当 事人;b)压 制、打击、报 复、侮辱当 事人;c)阻 止当 事人 依法 通过 仲裁、行政、司 法等 途径 维护权 利;d)泄 露当 事人 个人 隐私、商业 秘密;e)索 取、收受 当事 人财 物或者 牟取 其他 不正 当利 益;f)收 费或 者变 相收 费;g)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行为。4.7 等级评 定 4.7.1 评定组 织 4.7.1.1 人民调 解员 等级 评定 工作 由各设 区市、县(市、区)司法行 政机 关组 织、指 导 和监督,县(市、区)人 民调 解协 会负 责具 体实施。4.7.1.2 县(市、区)司 法行 政机 关应及 时将 人民 调解 员等 级评定 结果 向社 会公 开,并向相 关部 门通报并逐 级上 报。4.7.2 评定内 容 包括人 民调 解员 工作 业绩、工作 能力、从 事人 民调 解工作 时间 等情 况。4.7.3 等级划 分 人民调 解员 等级 由高 至低 依次划 分为 一级、二 级、三级和 四级。4.7.4 评定条 件 DB32/T 3669-2019 4 具体遵 照附 录B 的要 求。4.8 考核评 价 4.8.1 考核内 容 考核内 容主 要包 括:a)执 行人 民调 解和 相关 法律法 规,遵守 调解 纪律,依法 开展 人民 调解 工作 情况;b)调 解纠 纷数 量、质量 和调解 成功 率;c)调解 卷 宗制 作规 范情 况,调 解纠 纷信 息按 规定 及时录 入系 统情 况;d)按 照人 民调 解委 员会 或司法 行政 机关 要求,按 时完成 矛盾 纠纷 排查 和信 息报送 等工 作情 况;e)化 解纠 纷社 会效 益,有效预 防、制 止 民间 纠纷 激化,无因 调解 不当 导致 民转刑 案件 和自 杀 案 件的发生;f)在 调解 活动 中融 入法 治宣传 教育 和法 律咨 询指 引服务 情况;g)按 规定 参加 人民 调解 学习培 训和 司法 行政 系统 职业培 训考 试情 况。4.8.2 考核方 式 考核 分 日常 考核 和年 度考 核,考 核结 果与 专职 调解 员薪酬 待遇、等 级提 升、表彰奖 励挂 钩:日常考 核每 月进 行一 次,由所在 人民 调解 委员 会组 织开展,考 核结 果计 入年 度考核 内容。年度考 核结 果分 优秀、称 职、基本 称职、不称 职四 个等次,由所 在人 民调 解 委员会 提出 考核 意见报所 在乡 镇(街 道)司 法所进 行复 审,并 由乡 镇(街 道)司法 所报 县(市、区)司法 局确 定。4.9 罢免及 解聘 符 合以 下条 件之 一的 调解员,由 推选 或者 聘任 单位予 以罢 免或 者解 聘:a)对调 解过 程中 有 4.6 明 确 规定不 得从 事的 行为,情 节严重 的;b)对因违法 违纪 不适 合继 续 从事调 解工 作;c)严重违反 管理 制度、怠 于 履行职 责造 成恶 劣社 会影 响;d)因身体原 因无 法正 常履 职;e)年度考核 为不 称职 的;f)自愿申请 辞职 的人 民调 解 员。4.10 抚恤和 优待 人 民调 解员 因从 事调 解工作 致伤 致残,生活 发 生困难 的,当 地人 民政 府 应提供 必要 的医 疗、生 活 救助。在 人民 调解 工作 岗位 上牺牲 的人 民调 解员,其 配偶、子女 按照 国家 规定 享受抚 恤和 优待。5 矛盾纠 纷排 查调 处工 作规 范 5.1 职 责分 工 5.1.1 省、设 区市 司法 行 政机关 负责 对网 格化 排查 预警工 作的 监督、检 查、指导。5.1.2 县(市、区)司 法 行政机 关负 责:制定辖 区内 网格 化排 查预 警的具 体实 施意 见和 办法,完善 基本 工作 制度,制 定考核 奖 惩 办 法;日常和 年度 考核;指导乡 镇(街道)网 格化 排查预 警工 作。DB32/T 3669-2019 5 5.1.3 乡 镇(街道)司 法 所负责:矛盾纠 纷网 格化 排查 预警 的具体 组织 实施,明 确网 格单元 的具 体责 任;调解员 和纠 纷信 息员 的日 常管理、培 训和 考核;调处网 格单 元上 交的 矛盾 纠纷。5.1.4 村(社 区)人民 调 解委员 会负 责:网格单 元内 矛盾 纠纷 信息 的收集 和报 送;调处一 般民 间纠 纷。5.2 信 息采 集、报送 和处 理 5.2.1 信息 采集、报 送 5.2.1.1 责 任人 网格管 理员(纠 纷信 息员)。5.2.1.2 报 告对 象 应 及时 向村(社 区)人民 调解委 员会 报告,必 要时,可直 接向 乡镇(街 道)司法所 报告。紧 急 情 况下或遇 到重 大、复杂 纠纷,应报 告的 同时 做好 深入 了解和 核实,并 及时 做好 纠纷信 息续 报工 作。5.2.1.3 报 告内 容 包括纠 纷发 生的 时间、地 点、相 关人 员、起因、现 状和发 展预 测等 情况。5.2.1.4 报 告方 式 可采取 电话、短 信、网络 或当面 报告 等多 种方 式。5.2.2 信息 处理 5.2.2.1 责 任人 村(社 区)人民 调解 委员 会、乡 镇(街道)司 法所、县(市、区)司法 局。5.2.2.2 处 理要 求 信息处 理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村(社 区)人民 调解 委员会 接到 纠纷 信息 员的 纠纷信 息报 告:属于一 般矛 盾纠 纷应 尽早 组织调 解;属于纠 纷信 息不 全、不确 定的,应及 时了 解核 实;属于重 大、疑难 矛盾 纠纷 应立即 向乡 镇(街道)司 法所报 告,并做 好协 助工 作。b)乡 镇(街道)司 法所 接到纠 纷信 息员 和其 他调 解组织 报告 的纠 纷信 息:应对纠 纷信 息的 真实 性、准确性 进行 核实 和确 认,并确定 纠纷 严重 等级,对 纠纷做 出分 流 调 解或直接 调解 的安 排;属于重 大、疑难 矛盾 纠纷 能调则 调,调解 困难 的,应立即 向县(市、区)司 法局报 告。c)县(市、区)司法 局接 到报告 的纠 纷信 息,应 确 定纠纷 性质 和严 重 等 级,对纠纷 进行 分流 处理或直接 调解,并 及时 向当 地党委 政府 和上 级司 法行 政机关 报告。5.2.2.3 时 限要 求 DB32/T 3669-2019 6 处理时 限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纠 纷信 息员 和各 类调 解组织 发现 矛盾 纠纷 信息 应及时 报告;b)对 于可 能影 响社 会稳 定的矛 盾纠 纷和 其他 社会 不稳定 因素 与安 全隐 患应 在 4 小 时内 报告;c)特别重 大事 项和 特别 重大 案情应 在 2 小时 内逐 级报 上级司 法行 政机 关。5.2.2.4 登 记要 求 应对信 息员 报告 的纠 纷信 息进行 登记,登 记信 息应 准确、完整。5.3 分 析研 判 5.3.1 省市 县三 级司 法行 政机关 应对 本地 区矛 盾纠 纷发生 发展 整体 情 况,某 一时段 某一 类矛 盾 纠 纷,或重大复 杂纠 纷个 案的 发展 变化进 行分 析,提出 有针 对性的 指导 意见。5.3.2 乡镇(街道)司法 所 应对辖 区内 矛盾 纠纷 及纠 纷隐患 进行 分析 研判,研 判情况 应及 时报 告同 级党委政府 和上 级司 法行 政机 关。5.3.3 省市 县三 级司 法行 政机关 每月、乡镇(街道)司法所 每半 月对 辖区 内矛 盾纠纷 情况 进行 一次 分 析研判,对已 经发 生或 可能 发生的 重大 复杂 矛盾 纠纷 一事一 分析、一 日一 研判。5.4 纠纷 调解 5.4.1 纠纷 管辖 原则 纠纷管 辖应 遵循 以下 原则:a)与当 事人 有密 切联 系 原则:如 居住 地、户 籍地、纠纷发 生地、工作 单位 等设立 的人 民调 解 委 员会;b)就 近原 则:纠纷当 事人 在同 一社 区,由本社 区的 人民 调解 委员 会调解;纠纷当 事人 在同 一单 位,由本单 位的 人民 调解 委员 会调解;纠纷当 事人 互不 认识,由 纠纷发 生地 的人 民调 解委 员会调 解。c)有利 于纠 纷解 决原 则:由能够 较好 解决 纠纷 的人 民调解 委员 会调 解,如 果 纠纷属 于某 一行 业 领域或者 具有 较强 的专 业性,由行 业性 或专 业性 人民 调解委 员会 调解。5.4.2 调解 流程 及要 求 5.4.2.1 申 请与 受理 5.4.2.1.1 纠纷 发生 后,人民调 解委 员会 应受 理一 方当事 人或 双方 当事 人提 出的口 头或 书面 调解 申 请,并将当 事人 的申 请记 录在 案。5.4.2.1.2 人民 调解 委员 会也可 主动 调解,但 当事 人有一 方拒 绝的,不 得调 解。5.4.2.2 合 法性 审查 5.4.2.2.1 在受 理纠 纷前 应对纠 纷性 质进 行合 法性 审查。5.4.2.2.2 对属 于受 理范 围的纠 纷,应及 时受 理;对不属 于受 理范 围的 纠纷,应向 当事 人说 明 情 况,并告知当 事人 按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处 理,指引 当事 人向有 管辖 权的 机关、单 位提出 申请。5.4.2.3 确 定人 民调 解员 矛 盾 纠 纷受 理 后,由 人民调 解 委 员会 根 据调 解 纠纷的 需 要,指 定 一名 或 者数名 人 民 调解 员 进行 调解,也 可由 当事 人选 择一 名或者 数名 人民 调解 员进 行调解。DB32/T 3669-2019 7 5.4.2.4 调解 5.4.2.4.1 在人 民调 解委 员会主 持下,人 民调 解员 根据纠 纷的 不同 情况,可 以采取 多种 方式 调 解 民 间 纠纷,充 分听 取当 事人 的陈 述,讲 解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国家 政策,在 当事 人平 等协商、互 谅互 让 的 基 础 上提出纠 纷解 决方 案。5.4.2.4.2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应制 作人民 调解 协议 书,协议 书具体 要求 见附 录 C。当事 人认 为无 需 制 作调解协 议书 的,可采 取口 头协议 方式,人 民调 解员 应记录 协议 内容。5.4.2.5 司 法确 认 经人民 调解 委员 会调 解达 成协议 后,双方 当事 人认 为有必 要的,可 自人 民调 解协议 生效 之日 起 30日内共 同向 人民 法院 申请 司法确 认:人民法 院依 法确 认调 解协 议有效 的,一方 当事 人拒 绝履行 或者 未全 部履 行的,对 方当 事人 可 以向人民 法院 申请 强制 执行;人民法 院依 法确 认人 民调 解协议 无效 的,当 事人 可以 通过人 民调 解方 式变 更原 调解协 议或 者 达成新的 调解 协议,也 可以 向人民 法院 提起 诉讼。5.4.2.6 协 议履 行监 督 人民调 解委 员会 应对 调解 协议的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督查 当事 人履 行约 定的 义务,并就 履行 情 况 做出记录。5.5 突 发性 矛盾 纠纷 应急 处置 5.5.1 应急 预案 市、县(市、区)司法 行政 机关应 按照 各类 突发 矛盾 纠纷的 性质、严 重程 度、可控性 和影 响范 围 等 因素,建立 应急 预案。预 案可 将突发 性矛 盾纠 纷分 为特 别重大(红色 标识)、重大(橙 色标 识)、较 大(黄色标识)、一般(蓝 色标 识)四 级,分别 用红、橙、黄、蓝四 色进 行标 识。5.5.2 预案 体系 突发性 矛盾 纠纷 应急 预案 体系由 以下 内容 构成:a)综合应 急预 案是 对突 发性 群体性 社会 矛盾 纠纷 所制 定的应 急方 针、政策,应 急 组织结 构及 相 关应急职 责,应急 行动、措 施和保 障等 基本 要求 和规 范性程 序;b)专项应 急预 案应 制定 明确 的组织 控制 程序 和具 体的 应急处 置措 施,根据 具体 的矛盾 纠纷 类 别、矛盾纠 纷源 和应 急保 障等 制定计 划和 方案;c)现场处 置方 案应 根据 风险 评估及 危险 性控 制措 施逐 一编制,做 到基 层人 民调 解 员和相 关司 法 行政机关 工作 人员 应知 应会,熟练 掌握,并 通过 应急 训练,做到 迅速 反应、正 确处置。5.6 矛 盾纠 纷信 息报 送和 重大矛 盾纠 纷快 报直 报 5.6.1 报送 主体 村(社 区)调委 会和 乡镇(街道)调 委会、县(市、区)调委 会和 设区 市 基 层工作 管理 部门。5.6.2 报送 内容 各地应 当建 立矛 盾纠 纷信 息报送 和重 大矛 盾纠 纷快 报直报 制度,报 送内 容主 要包括:a)可 能导 致突 发事 件或 可能激 化为 民转 刑案 件的 矛盾纠 纷;DB32/T 3669-2019 8 b)涉 及人 数较 多,可能 引发群 体性 事件、集 体上 访的矛 盾纠 纷;c)可 能干 扰正 常生 产、生活秩 序的 疑难 矛盾 纠纷;d)具 有重 大影 响或 人员 伤亡的 纠纷;e)权 利义 务关 系复 杂、调解周 期性 长的 纠纷。5.6.3 报送 时限 每 天 报 送 一 次。对 于 可 能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矛 盾 纠 纷 和 其 他 社 会 不 稳 定 因 素 与 安 全 隐 患 应 在4 小时内,重 大事 项和 重大 案情 应在2 小时 内逐 级报 上级 司 法行政 机关。6 档案管 理 6.1 归档内 容 归档内 容应 包括:a)人民 调解 卷宗:卷 宗 封面、卷 宗目 录、调解 申 请书(书 面或 者口 头申请 笔录)、与当 事人 谈话记录、调查 材料 和证 据材 料、调 查笔 录、调解 协议 书、回 访记 录和 附卷 材料 等;b)简 易矛 盾纠 纷未制 作 书面调 解协 议书 的,人 民 调解委 员会 应填 写 民 间 纠纷受 理调 解登 记表。6.2 归档要 求 归档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人民 调解 纠纷 的业 务 材料一 案一 卷,纠 纷调 解 过程简 单或 者达 成口 头调 解协议 的,可 以多 案一卷,定 期集 中组 卷归 档。档案排 列顺 序按 照调 解进 程和材 料形 成的 先后 顺序 编排,及 时 归 档;b)有 条件 应建 立人 民调 解纠纷 电子 卷宗;c)调 解卷 宗保 管期 限分 为短期、长 期、永久 三种,短期 保管 时限 为 5 年;长期 为 10 年。7 调解宣 传 7.1 面向政 府的 宣传 方式 主要 包括:a)每 年做 一次 专题 汇报,介绍 本地 区人 民调 解工 作取得 的新 成绩,面 临的 新形势、新 任务,存 在的困难 与问 题;b)每 月报 送一 次本 地区 矛盾纠 纷发 生发 展情 况分 析研判 报告;c)动 态报 送辖 区内 已经 发生或 可能 发生 的重 大复 杂矛盾 纠纷 调处 化解 情况、预防 预警 意见。7.2 面向社 会的 宣传 方式 主要 包括:a)定 期宣 传人 民调 解工 作取得 的成 绩;b)宣 传人 民调 解先 进典 型、典 型事 迹;c)定 期开 展人 民调 解公 益宣传。7.3 面向基 层的 宣传 方式 主要 包括:a)通 过以 案释 法宣 传,引导人 民群 众信 任选 择人 民调解 方式 解决 纠纷;b)定 期开 展 人民 调解 法、江 苏省 人民 调解 条例 宣传;c)在 村(社区)、居民 生活小 区、人口 密集 场所 等设立 人民 调解 员联 系服 务方式。DB32/T 3669-2019 9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人民调 解委 员会 名称 A.1 县(市、区)人 民调 解委 员会名 称为“县(市、区)人 民调 解委 员会”。A.2 乡镇(街道)人 民调 解委 员会名 称为“乡镇(街道)人 民调 解委 员会”。A.3 村(社 区)人民 调解 委员 会名称 为“村(社 区)人 民调 解委 员会”。A.4 企(事)业单 位人 民调 解委 员会名 称为“企(事)业单 位名称+人 民调 解委 员会”。A.5 专业性、行 业性 人民 调解 委员会 名称 为“地区+行 业(专业)+人民 调解 委 员 会”。A.6 人民调 解工 作室 名称:派驻式 人民 调解 工作 室为“xxx 人民 调解 委员 会驻xxx(部 门、单位)人 民调 解工作 室”;个人调 解工 作室 为“xxx 人民调 解委 员 会 xxx(个 人姓名 或特 有名 称)调解 工作室”。DB32/T 3669-2019 10 附 录 B(规范 性附 录)人民调 解员 等级 评定 条件 人民调 解委 员员 等级 评定 条件见 表B.1。表B.1 人 民调 解员 等级 评 定条件 序号 等级 评定条件 1 一级 a)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8 年以上;b)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的 业务水平,能主导参与和指导当地重大疑难纠纷调解;c)累计调解民间纠纷 300 件以 上,调处成功率不 低于 95%,调 解卷宗规范,优秀调解卷宗不少于 90 件;d)为所在调委会主要业务骨干,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在本县(市、区)或专业、行业调解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e)在调解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且获得 3 次以上优 秀;f)调解工作实绩突出,经验做法具有推广价值,受到省辖市及以上表彰 2 二级 a)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5 年以上;b)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掌握调解 程序和方法,有较强调解能力,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c)累计调解民间纠纷 200 件以 上,调处成功率不 低于 90%,调 解卷宗规范,优秀调解卷宗不少于 40 件;d)为所在调委会业务骨干,在本县(市、区)有一定的影响力;e)在调解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且获得 2 次以上优 秀;f)因调解工作受到县级及以上表彰 3 三级 a)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3 年以上;b)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 解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c)累计调解民间纠纷 100 件以 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 85%,调 解卷宗基本规范,优秀调解卷宗不少于 15 件;d)为所在调委会主要力量,在其乡镇(街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e)在调解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4 四级 a)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1 年以上;b)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 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c)累计调解民间纠纷 30 件以 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 80%,调解卷宗基本规范;d)在调解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DB32/T 3669-2019 11 A A 附 录 C(规范 性附 录)人民调 解协 议书 要求 C.1 记载事 项 人民调 解协 议书 载明 的事 项主要 包括:a)当 事人 的基 本情 况;b)纠 纷的 主要 事实、争 议事项 以及 各方 当事 人的 责任;c)当 事人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内容,履 行的 方式、期 限。C.2 生效条 件 人 民 调 解协 议 书自 各 方当事 人 签 名、盖 章或 者 按指印,人 民调 解 员签 名 并加盖 人 民 调解 委 员会 印章之日 起生 效。C.3 法律效 力 调 解 协 议书 由 当事 人 各执一 份,人民 调 解委 员 会留存 一 份。人 民 调解 协 议书具 有 法 律约 束 力,当事人应 按照 约定 履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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