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DB4116周 口 市 地 方 标 准DB 4 1 1 6/T 0 1 4 2 0 1 9肉 鹅 饲 养 技 术 规 程2 0 1 9-0 1-2 4 发 布 2 0 1 9-0 3-2 4 实 施周 口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1 1 6/T 0 1 4 2 0 1 9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周 口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周 口 市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中 心、周 口 市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商 丘 市 畜牧 工 作 站、周 口 市 饲 草 饲 料 站、河 南 省 畜 产 品 质 量 监 测 检 验 中 心 许 昌 分 中 心、开 封 市 畜 产 品 质 量 监 测 检验 中 心、淮 阳 县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淮 阳 县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郸 城 县 家 畜 良 种 改 良 站、洛 阳 市 兽 药饲 料(动 物 产 品)质 量 检 验 监 测 中 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松 山、赵 高 峰、张 川、赵 建 辉、付 梦 飞、黄 威 威、张 文 鑫、李 永、郑 洪、王继 明、张 静、杨 高 杰、吴 建 宇、杨 妮 娜、周 洁。D B 4 1 1 6/T 0 1 4 2 0 1 91肉 鹅 饲 养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标 准 规 定 了 肉 鹅 饲 养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场 址 与 设 施、饲 料 营 养、品 种 引 进、饲 养 管 理、疫 病 防 治 和 生产 记 录。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周 口 区 域 内 肉 鹅 的 饲 养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3 0 7 8 饲 料 卫 生 标 准G B 1 6 5 6 9 畜 禽 产 品 消 毒 规 范G B 1 8 5 9 6 畜 禽 养 殖 业 污 染 排 放 标 准G B/T 2 5 2 4 6 畜 禽 粪 便 还 田 技 术 规 范G B/T 2 7 6 2 2 畜 禽 粪 便 贮 存 设 施 设 计 要 求G B/T 2 9 3 8 8 肉 鹅 生 产 性 能 测 定 技 术 规 范G B/T 3 4 8 0 5 农 业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通 用 要 求G B/T 3 6 1 9 5 畜 禽 粪 便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N Y/T 4 7 3 绿 色 食 品 畜 禽 卫 生 防 疫 准 则N Y/T 3 0 7 5 畜 禽 养 殖 场 消 毒 技 术N Y/T 3 3 8 7 病 害 畜 禽 及 其 产 品 无 害 化 处 理 人 员 技 能 要 求N Y 5 0 2 7 无 公 害 食 品 畜 禽 饮 用 水 质N Y 5 0 3 2 无 公 害 食 品 畜 禽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使 用 准 则N Y 5 2 6 6 无 公 害 食 品 鹅 饲 养 兽 医 防 疫 准 则 家 禽 产 地 检 疫 规 程 农 医 发 2 0 1 0 2 0 号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农 医 发 2 0 1 7 2 5 号 饲 料 药 物 添 加 剂 使 用 规 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 6 8 号 禁 止 在 饲 料 和 动 物 饮 水 中 使 用 的 药 物 品 种 目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第 1 7 6 号 公 告 食 品 动 物 禁 用 的 兽 药 及 其 它 化 合 物 清 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第 1 9 3 号 公 告 兽 药 停 药 期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第 2 7 8 号 公 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2 0 1 5 2 4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雏 鹅D B 4 1 1 6/T 0 1 4 2 0 1 92出 壳 后 3 0 日 龄 内 的 小 鹅3.2全 进 全 出 制同 一 鹅 场 或 同 一 鹅 舍 仅 饲 养 同 一 批 次 的 同 一 品 种 鹅,同 时 进 同 时 出 的 管 理 制 度。3.3青 贮把 鲜 棵 植 物 压 实 封 闭 起 来,使 贮 存 的 青 饲 料 与 外 部 空 气 隔 绝,造 成 内 部 缺 氧、致 使 厌 氧 发 酵,从 而产 生 有 机 酸,可 使 鲜 棵 饲 料 保 存 经 久 不 坏,既 可 减 少 养 分 损 失 又 有 利 于 动 物 消 化 吸 收 的 一 种 贮 存 方 法。4 场 址 与 设 施4.1 场 址 要 求选 址 及 布 局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及 本 地 区 土 地 利 用 发 展 规 划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及 环 评 的 要 求。4.1.1 选 址 要 交 通 便 利,地 势 高 燥,水 源 充 足。4.1.2 距 离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地、动 物 屠 宰 加 工 场 所、动 物 和 动 物 产 品 集 贸 市 场 5 0 0 m 以 上,应 建 在 水 源 保护 区 下 游 和 食 品 加 工 厂 下 风 方 向。4.1.3 距 离 城 镇 居 民 区、文 化 教 育 科 研 等 人 口 集 中 区 域 及 公 路、铁 路 等 主 要 交 通 干 线 5 0 0 m 以 上。4.1.4 距 离 其 他 种 畜 禽 场 不 少 于 1 0 0 0 m。4.1.5 距 离 动 物 隔 离 场 所、无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3 0 0 0 m 以 上。4.2 布 局 设 施4.2.1 场 区 周 围 设 置 围 墙、水 沟 等 防 疫 隔 离 带,防 疫 标 志 明 显。4.2.2 建 筑 设 施 依 次 按 主 导 风 向 和 地 势 位 置 划 分 成 以 下 分 区:生 活 管 理 区、生 产 区 和 污 物 处 理 区。4.2.3 场 内 道 路 分 净 道 和 污 道,两 者 应 避 免 交 叉 与 混 用,并 设 有 雨 污 分 流 设 施。4.2.4 场 区 大 门 口 处 设 置 消 毒 间、消 毒 池,其 中 消 毒 池 的 设 置 宽 3 m,长 度 6 m、深 3 0 以 上;生 产 区门 口 应 设 更 衣 室、消 毒 间(或 淋 浴 间)和 消 毒 池;生 产 区 内 的 进 料 口、出 粪 口 应 设 消 毒 池。4.2.5 生 产 区 内 应 有 兽 医 室 和 药 房。兽 医 室 应 配 有 消 毒 和 诊 断 常 用 的 设 施 设 备;药 房 应 配 有 货 架、疫苗 冷 冻(冷 藏)等 设 施 设 备。4.2.6 畜 禽 粪 便 贮 存 设 施 设 计 应 符 合 G B/T 2 7 6 2 2 的 要 求。粪 污 处 理 应 符 合 G B 1 8 5 9 6 要 求,还 田 应 符合 G B/T 2 5 2 4 6 的 要 求,畜 禽 粪 便 无 害 化 处 理 应 符 合 G B/T 3 6 1 9 5 的 要 求,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应 符 合 G B/T3 4 8 0 5 的 要 求。4.3 鹅 舍 要 求4.3.1 饲 养 方 式放 牧 结 合 补 饲、圈 养 或 舍 饲4.3.2 鹅 舍 建 筑 应 符 合 N Y/T 4 7 3 要 求,育 雏 室 内 墙 表 面、地 面 应 光 滑 平 整,耐 酸 碱 腐 蚀,墙 面 不 易 脱落,耐 磨 损,不 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4.3.3 鹅 舍 一 般 需 座 向 朝 南 或 东 南 向;墙 体 可 只 建 墙 基,高 度 6 0 c m 左 右,再 围 上 活 动 防 寒 布。4.3.4 建 造 鹅 舍 时 应 注 意 夏 季 的 防 暑 降 温 和 冬 春 季 节 的 防 寒 保 暖。4.3.5 鹅 舍 及 运 动 场 地 面 应 有 不 低 于 2 0 c m 落 差 斜 坡 面。D B 4 1 1 6/T 0 1 4 2 0 1 934.4 配 套 设 备鹅 场 内 必 须 配 备 栅 栏、食 槽、饮 水 槽 或 饮 水 器,并 配 套 铡 草 机、粉 碎 机、全 混 合 日 粮 搅 拌 机、运 输撒 料 车、高 压 水 枪 保 温 灯、刮 粪 机、粪 便 运 输 车 等。5 饲 料 营 养5.1 饲 料 种 类5.1.1 精 饲 料玉 米、大 麦、稻 谷 等 能 量 饲 料 和 豆 粕、菜 籽 粕、鱼 粉 等 蛋 白 质 饲 料,肉 鹅 专 用 预 混 料。5.1.2 青 饲 料各 种 新 鲜 野 生 杂 草、栽 培 牧 草、青 割 饲 料 及 青 贮 饲 料 等。5.2 饲 料 加 工精、粗 饲 料 按 肉 鹅 营 养 需 求 配 比,均 匀 混 合 后 进 行 饲 喂。5.3 日 粮 配 方日 粮 推 荐 配 方 见 表 1。表 1日粮建议配方一 日粮建议配方二原料 百分比(%)原料 百分比(%)玉米 5 3 碎麦 6 0豆粕 1 5 玉米 1 5小麦麸 1 1 豆粕 1 0D D G S(玉米酒精糟)9 草粉 1 0花生饼 5 预混料 5预混料 55.4 饲 料 添 加 剂 使 用 应 符 合 N Y 5 0 3 2 及 饲 料 药 物 添 加 剂 使 用 规 范 的 规 定,并 有 正 式 的 批 准 文 号。5.5 饲 料 中 有 害 物 质 及 微 生 物 的 允 许 范 围 应 符 合 G B 1 3 0 7 8 的 规 定。6 品 种 引 进6.1 引 进 的 雏 鹅 应 来 源 于 具 有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许 可 证 和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非 疫 区 孵 化 场或 种 鹅 场,应 符 合 农 医 发 2 0 1 0 2 0 号 家 禽 产 地 检 疫 规 程 的 要 求。6.2 同 一 栋 鹅 舍 饲 养 的 所 有 商 品 鹅,应 来 源 于 同 一 个 种 鹅 场 相 同 批 次 的 雏 鹅。6.3 引 进 雏 鹅 时,运 输 前 应 对 运 输 工 具 进 行 清 洗 和 消 毒。6.4 引 进 雏 鹅 时 应 索 要 加 盖 公 章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和 发 票。7 饲 养 管 理D B 4 1 1 6/T 0 1 4 2 0 1 947.1 日 常 管 理7.1.1 按 鹅 的 日 龄、体 质 分 群 饲 养。7.1.2 按 鹅 生 长 阶 段 的 营 养 标 准,合 理 制 定 饲 料 配 方,实 行 定 时、定 质、定 量 饲 喂,精 粗 饲 料 要 合 理搭 配,应 符 合 G B 1 3 0 7 8 的 要 求。7.1.3 自 由 饮 水,水 质 应 符 合 N Y 5 0 2 7 的 要 求,定 期 清 洗 消 毒 饮 水 设 备,不 宜 喂 冰 冻 水。7.1.4 定 时 清 扫、冲 洗、消 毒 鹅 舍,保 持 清 洁 卫 生。7.1.5 注 意 观 察 鹅 群 的 精 神、食 欲、粪 便、呼 吸 等 异 常 情 况,建 立 合 理 的 健 康 巡 查 制 度,发 现 病 鹅 应及 时 诊 断 治 疗 和 淘 汰。7.1.6 粉 状 料 拌 湿 或 制 成 颗 粒 后 饲 喂。7.1.7 坚 持 全 进 全 出 制,同 一 日 龄 商 品 鹅 集 中 饲 养,体 质 强 弱 鹅 只 要 分 开 饲 养。7.2 雏 鹅 管 理7.2.1 育 雏 方 式以 网 上 平 养 为 宜。7.2.2 育 雏 前 的 准 备进 雏 前 一 周 对 育 雏 舍、用 具 进 行 彻 底 清 扫、消 毒,进 雏 前 2 3 d,将 舍 温 升 至 2 5 左 右,备 好 饲料 及 相 关 药 品。7.2.3 雏 鹅 选 择健 康 雏 鹅 绒 毛 蓬 松 洁 净,颜 色 鲜 浓,体 态 匀 称,脐 部 愈 合 良 好,腹 部 大 小 适 中 柔 软,精 神 活 泼,叫声 响 亮。7.2.4 分 群 与 保 温刚 出 壳 的 雏 鹅,出 壳 7 d 内 育 雏 温 度 保 持 在 3 0 3 2,以 后 每 天 降 低 0.5 1,直 至 常 温,即 舍 温 保 持 在 1 5 2 5。雏 鹅 1 周 龄 后 要 分 群,为 雏 鹅 良 好 生 长 提 供 充 足 的 活 动 空 间。雏 鹅 在 育 雏舍 饲 养 2 1 天 后,选 择 天 气 温 暖、阳 光 充 足 的 日 子 进 行 转 栏。在 转 栏 前 后 各 3 天,可 在 饮 食 中 添 加 葡 萄 糖、电 解 多 维、维 生 素 C 等 药 物,以 缓 解 应 激。7.2.5 光 照 与 通 风鹅 舍 保 持 温 度 的 同 时 做 好 通 风,保 持 空 气 新 鲜。雏 鹅 3 日 内 龄 需 2 4 h 光 照,4 1 5 日 龄 需 1 8 h 光 照,1 6 日 龄 后 逐 渐 减 为 自 然 光 照。光 照 强 度 为 1 7 日 龄 1 5 L u x 2 0 L u x,8 1 4 日 龄 1 0 L u x。7.2.6 开 口雏 鹅 应 在 出 壳 2 4 h 内 初 饮。通 过“开 口”可 刺 激 其 食 欲,促 使 胎 粪 及 时 排 出。1 3 日 龄 雏 鹅 饮 水 中可 加 入 葡 萄 糖。饮 水 可 用 小 型 饮 水 器、水 盆 或 水 盘,但 不 宜 过 大,水 深 不 超 过 1 c m,以 不 湿 绒 毛 为 原 则,第 一 次 饮 水 时 间 应 在 3 m i n 5 m i n。7.2.7 开 食开 口 后 即 可 开 食。雏 鹅 的 开 食 饲 料 一 般 以 清 水 淘 洗 并 泡 透 的 碎 米 为 主,并 添 加 洗 净 切 碎 的 菜 叶、嫩草、水 草 等 青 饲 料。喂 料 时 应 撒 在 干 净 的 塑 料 薄 膜 或 餐 盘 上,让 雏 鹅 自 由 啄 食。1 周 内 的 雏 鹅,白 天 喂料 不 少 于 7 次,夜 间 补 喂 2 次。随 着 日 龄 的 增 长,喂 料 次 数 可 逐 步 减 少。D B 4 1 1 6/T 0 1 4 2 0 1 957.2.8 饲 料 与 喂 养雏 鹅 的 饲 料 主 要 是 精 料 和 青 料。精 料 与 青 料 的 比 例 是 1 3,青 料 以 青 菜 叶 或 嫩 青 草 等 为 主。要保 证 充 足 的 饮 水。1 0 日 龄 前 的 雏 鹅,每 天 喂 9 1 0 次,其 中 夜 间 喂 2 3 次,以 后 每 日 喂 4 6 次。7.3 中 鹅 管 理7.3.1 饲 养 方 式中 鹅 采 用 以 放 牧 为 主、补 料 为 辅 的 饲 养 方 式。7.3.2 放 牧要 求 牧 草 丰 盛、品 质 好、水 源 充 足。白 天 以 赶 牧 方 式 整 天 放 牧。晴 暖 天 气 可 全 日 放 牧,中 午 前在 牧 地 补 料,傍 晚 收 牧 回 舍 后 补 料。7.3.3 补 料补 喂 次 数 和 喂 量 应 根 据 鹅 的 日 龄、生 长 状 况 和 放 牧 情 况 灵 活 掌 握。补 料 以 配 合 精 料 为 主,添 加骨 粉 或 贝 壳 粉、食 盐 以 及 必 需 的 微 量 元 素。7.4 肉 鹅 管 理7.4.1 育 肥 方 法7.4.1.1 放 牧 加 补 饲 育 肥 法根 据 肥 育 季 节 的 不 同,将 鹅 赶 到 林 间 草 地,让 鹅 采 食 林 间 青 草,边 放 牧 边 休 息,定 时 饮 水。青 草旺 盛 期,晚 上 可 不 补 饲 精 料。如 果 青 草 短 缺,须 补 饲 精 料。全 价 配 合 饲 料 压 制 成 颗 粒 料 饲 喂,提 高 充 足饮 水。7.4.1.2 填 饲 育 肥 法圈 养 鹅 群 可 采 取 填 饲 育 肥,5 只/m2 6 只/m2,要 求 栏 舍 干 燥,通 风 良 好,光 线 暗,环 境 安 静。将 全价 混 合 饲 料 加 水 拌 成 糊 状,用 手 工 或 机 械 加 工 成 粗 1 c m 5 c m,长 6 c m 的 条 状,适 度 阴 干 后,进 行 强制 育 肥。每 次 每 只 填 3 4 条,逐 渐 增 加 到 5 6 条。每 天 填 3 5 次,并 供 给 充 足 的 饮 水。7.4.2 驱 虫鹅 体 内 外 的 寄 生 虫 较 多,如 绦 虫、吸 虫、羽 虱 等,育 肥 前 要 进 行 1 次 彻 底 驱 虫,有 利 于 提 高 饲 料 报酬 和 肥 育 效 果。7.5 出 栏9 0 日 龄 肉 鹅 体 重 达 3.5 k g 以 上 即 可 出 栏。鹅 出 栏 前 6 h 8 h 停 喂 饲 料,自 由 饮 水。8 疫 病 防 治8.1 防 控 措 施8.1.1 鹅 场 应 实 行 统 一 规 范 的 兽 医 卫 生 制 度。认 真 搞 好 场 内 的 清 洁 卫 生,应 按 照 G B 1 6 5 6 9 和 N Y/T 3 0 7 5的 要 求 进 行 消 毒 工 作,保 持 饲 槽、水 槽、用 具 干 净 和 地 面 的 清 洁。D B 4 1 1 6/T 0 1 4 2 0 1 968.1.2 做 好 场 区 灭 鼠 驱 蚊 蝇 工 作,禁 止 使 用 剧 毒 灭 鼠 药,并 做 好 无 害 化 处 理。8.1.3 发 现 病 鹅 应 及 时 隔 离 治 疗,应 符 合 N Y 5 2 6 6 要 求;病 死 鹅 处 理 应 符 合 农 医 发 2 0 1 7 2 5 号 病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要 求。8.1.4 病 害 畜 禽 及 其 产 品 无 害 化 处 理 人 员 技 能 要 求 应 符 合 N Y/T 3 3 8 7 的 规 定。8.2 免 疫 剂 量8.2.1 按 照 当 地 疫 病 的 流 行 情 况,结 合 本 场 的 实 际,制 定 具 体 的 免 疫 程 序。8.2.2 在 1 日 龄 接 种 抗 小 鹅 瘟 血 清 0.5 m l/只,1 4 日 龄 接 种 小 鹅 瘟 弱 毒 疫 苗 1 羽 份/只。8.2.3 在 2 0 3 0 日 龄 接 种 鹅 副 黏 病 毒 疫 苗 1 羽 份/只。8.2.4 在 2 4 周 龄 接 种 禽 流 感 疫 苗 0.5 m l/只,每 3 个 月 加 强 免 疫 一 次,每 次 1 m l/只。8.3 兽 药 管 理 与 使 用8.3.1 采 购 的 兽 药 应 是 取 得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生 产 并 具 有 批 准 文 号 的 产 品,或 者 经农 业 部 批 准 注 册 进 口 的 兽 药 产 品,其 产 品 质 量 应 符 合 相 关 的 国 家 兽 药 质 量 标 准。不 得 使 用 未 经 农 业 部 批准 或 已 经 淘 汰 的 兽 药。8.3.2 农 业 部 规 定 的 兽 医 处 方 药,应 凭 执 业 兽 医 师 开 具 的 处 方 购 买 和 使 用。8.3.4 禁 止 使 用 禁 止 在 饲 料 和 动 物 饮 水 中 使 用 的 药 物 品 种 目 录、食 品 动 物 禁 用 的 兽 药 及 其 它 化合 物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药 物 及 其 它 化 合 物。禁 止 将 原 料 药 直 接 添 加 到 饲 料 及 饮 水 中 或 直 接 饲 喂;禁 止 使 用人 用 药。8.3.5 上 市 前 应 按 兽 药 停 药 期 规 定 的 要 求,严 格 执 行 休 药 期。9 生 产 记 录9.1 建 立 健 全 养 殖 档 案,主 要 包 括 引 种、生 产、培 训、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采 购 与 使 用、兽 药 采 购 与 使用、免 疫、消 毒、疫 病 监 测、病 死 鹅 无 害 化 处 理、销 售 等 记 录,应 有 统 一 的 记 录 表 格,应 符 合 G B/T 2 9 3 8 8的 要 求,做 好 各 种 记 录。9.2 每 项 生 产 记 录 要 全 面、真 实,具 有 可 追 溯 性。9.3 所 有 生 产 记 录 应 保 存 3 年 以 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