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技术条件DB35/T 1592-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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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9.060.99 Q18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5922016 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ight-weight Reinforced Wood-based Decorative Boards 2016-08-22发布 2016-11-22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福建省地方标准 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技术条件 DB35/T 15922016*2016年 11 月第一版 2016年 11 月第一次印刷 DB35/T 1592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福建永林家居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林业厅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福建永林家居有限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人造板及林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绿欧家居有限公司、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三明市林业局、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池永亮、李晨熙、吴景贤、林青、管义榕、吴祖顺、陈建新、王永闽、叶新强、钟勇、陈祖贵、陈友灿、吴承彬、宋仁钢、谢根旺。DB35/T 15922016 1 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0.60 g/cm30.80 g/cm3的纤维板为基材,以浸渍胶膜纸为饰面材料的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5102-2006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102-2007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102-2006 和 GB/T 18102-2007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 light-weight reinforced wood-based decorative boards 以 0.60 g/cm30.80 g/cm3的纤维板为基材,经浸渍胶膜纸贴面,背面加平衡层、正面加耐磨层,经热压、成型加工而成的用于室内地面、墙面、吊顶及其它部位装饰的木质装饰板。4 分类 4.1 按用途分:a)轻型强化木质地板;b)轻型强化木质墙板;c)轻型强化木质吊顶板;d)其它部位的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4.2 按装饰面分:a)单面装饰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b)双面装饰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4.3 按表面状态分:a)平面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DB35/T 15922016 2 b)浮雕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4.4 按甲醛释放量分 a)E0级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b)E1级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5 要求 5.1 外观质量 根据产品的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各等级的外观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各等级外观质量要求 正面 缺陷名称 优等品 合格品 背面 干、湿花 不允许 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3%允许 表面划痕 不允许 不允许露出基材 表面压痕 不允许 透底 不允许 光泽不匀 不允许 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3%允许 污斑 不允许 10 mm2,允许1个/块 允许 鼓泡 不允许 10 mm2,允许1个/块 鼓包 不允许 10 mm2,允许1个/块 纸张撕裂 不允许 100 mm,允许1个/块 局部缺纸 不允许 20 mm2,允许1个/块 崩边 允许,但不影响装饰效果 允许 颜色不匹配 明显的不允许 允许 表面龟裂 不允许 分层 不允许 榫舌及边角缺损 不允许 5.2 规格尺寸及偏差 5.2.1 轻型强化木质地板的幅面尺寸为(6002430)mm(60600)mm;轻型强化木质墙板的幅面尺寸为(6002800)mm(60600)mm;轻型强化木质吊顶板的幅面尺寸为(6001500)mm(60600)mm。5.2.2 轻型强化木质地板的厚度为 6 mm15 mm;DB35/T 15922016 3 轻型强化木质墙板的厚度为 6 mm18 mm;轻型强化木质吊顶板的厚度为 6 mm12 mm。5.2.3 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的榫舌宽度应大于或等于 2 mm。5.2.4 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以生产其他规格的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5.2.5 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尺寸偏差 项 目 要 求 厚度偏差 公称厚度tn与平均厚度ta之差绝对值0.5 mm;厚度最大值tmax与最小值tmin之差0.5 mm 面层净长偏差 公称长度ln1500mm时,ln与每个测量值lm之差绝对值1.0 mm 公称长度ln1500mm时,ln与每个测量值lm之差绝对值2.0 mm 面层净宽偏差 公称宽度wn与平均宽度wa之差绝对值0.10 mm 宽度最大值wmax与最小值wmin之差0.20 mm 直角度 qmax0.20 mm 边缘直度 smax0.30 mm/m 翘曲度 宽度方向凸翘曲度fw10.20%;宽度方向凹翘曲度fw20.15%长度方向凸翘曲度f11.00%;长度方向凹翘曲度f10.50%;拼装离缝 拼装离缝平均值oa0.15 mm 拼装离缝最大值omax0.20 mm 拼装高度差 拼装高度差平均值ha0.10 mm 拼装高度差最大值hmax0.15 mm 注:表中要求是指拆包检验的质量要求。5.3 理化性能 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理化性能 指标 检验项目 单位 轻型强化木质地板 轻型强化木质墙板、吊顶板和其它部位的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 静曲强度 MPa 24.0 24.0 内结合强度 MPa 0.70 0.70 DB35/T 15922016 4 表 3(续)指 标 检验项目 单 位 轻型强化木质地板 轻型强化木质墙板、吊顶板和其它部位的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 含水率%3.010.0 3.010.0 密度 g/cm3 0.600.80 0.600.80 吸水厚度膨胀率%18.0 18.0 表面胶合强度 MPa 0.80 0.80 表面耐冷热循环 无裂纹、鼓泡等 无裂纹、鼓泡等 4.0N表面装饰花纹未划破 表面耐划痕 1.5N表面无整圈连续划痕 尺寸稳定性 mm 0.9 商用级:9000 家用级:6000 转 家用级:4000 磨耗值 mg/100r 80 图案 磨100转后应保留50%以上花纹 磨100转后应保留50%以上花纹 表 面 耐 磨 表面情况 素色 磨350转后应无露底现象 磨350转后应无露底现象 表面耐香烟灼烧 级 4 4 表面耐干热 级 4 4 表面耐污染腐蚀 级 5 5 表面耐龟裂 级 4 4 抗冲击 mm 12 DB35/T 15922016 5 表 3(续)指 标 检验项目 单 位 轻型强化木质地板 轻型强化木质墙板、吊顶板和其它部位的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 E0级:0.5 E0级:0.5 甲醛释放量 mg/L E1级:1.5 E1级:1.5 耐光色牢度 级 蓝色羊毛布六级,灰度卡4级 蓝色羊毛布六级,灰度卡4级 6 检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按 GB/T 15102-2006 中 6.1 规定进行。6.2 规格尺寸检验方法 6.2.1 量具 6.2.1.1 钢卷尺,分度值 1.0 mm。6.2.1.2 钢板尺,分度值 0.5 mm。6.2.1.3 千分尺,分度值 0.01 mm。6.2.1.4 游标卡尺,分度值 0.02 mm。6.2.1.5 塞尺,分度值 0.02 mm。6.2.1.6 直角尺,分度值为 0.02 mm/300 mm。6.2.2 检验方法和结果表示 6.2.2.1 长度尺寸检验(l)按GB/T 18102-2007 中 6.1.2.1 规定进行。6.2.2.2 宽度尺寸检验(w)按GB/T 18102-2007 中 6.1.2.2 规定进行。6.2.2.3 厚度尺寸检验(t)按GB/T 18102-2007 中 6.1.2.3 规定进行。6.2.2.4 直角度(q)按GB/T 18102-2007 中 6.1.2.4 规定进行。6.2.2.5 边缘直度(s)DB35/T 15922016 6 按GB/T 18102-2007 中 6.1.2.5 规定进行。6.2.2.6 翘曲度(f)按GB/T 18102-2007 中 6.1.2.6 规定进行。6.2.2.7 拼装离缝()和高度差(h)将8块装饰板按下图1所示紧密拼装放置于平整的水平试验台上,用塞尺测量下图所示13个点的拼装离缝和高度差h,精确至0.01 mm。分别计算平均值,精确至0.01 mm。注:1靠尺;2测量点;3用于检测的装饰板。图1 拼装离缝()和高度差(h)测量图 6.3 理化性能检验方法 6.3.1 试样和试件的制取及尺寸规定 6.3.1.1 样本及试样应在存放 24h 以上的产品中抽取。6.3.1.2 在样本中随机抽取三块作为试样。试件制取位置及尺寸规格、数量按下图 2 和表4 要求进行。图2 去除榫槽后试样上制取部分理化性能试件示意图 表 4 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理化性能试样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mm 试件数量/块 试件编号 试件分布 备注 密度 100.0100.0 3 1 三块试样 含水率 100.0100.0 3 2 三块试样 吸水厚度膨胀率 15050 2 7,14 任意一块 沿长度和宽度方向各取一块1 2 3 4 5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6 DB35/T 15922016 7 表 4(续)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mm 试件数量/块 试件编号 试件分布 备注 静曲强度(20 h+50.0)50.0 6 5,6 三块试样 内结合强度 50.050.0 6 10,12 三块试样 表面胶合强度 50.050.0 6 11,13 三块试样 表面耐划痕 100.0100.0 3 3 三块试样 表面耐冷热循环 100.0100.0 3 4 三块试样 表面耐磨 100.0100.0 1 任意一块 表面耐香烟灼烧 100.0100.0 1 任意一块 表面耐干热 180.0180.0 1 任意一块 表面耐污染腐蚀 50.050.0 11 任意一块 表面耐龟裂 180.0180.0 1 任意一块 尺寸稳定性 180.020.0 6 8,15 三块试样 沿长度和宽度方向各取一块抗冲击 300.0180.0 3 9 三块试样 甲醛释放量 300.0150.0 1 任意一块 耐光色牢度 随设备而定 1 任意一块 注1:试件的边角应平直,无崩边。长、宽允许偏差为0.5 mm。注2:在制作沿宽度方向的吸水厚度膨胀率试件时,如产品宽度150 mm,则试件长度为产品宽度。注3:在制作表面耐干热、表面龟裂、抗冲击试件时,如产品宽度180 mm时,按实际宽度制取。注4:在制作尺寸稳定性试件时,如产品宽度180 mm,则只制取长度方向的试件。注5:在制作甲醛释放量试件时,如产品宽度150 mm时,可制取450 cm2的试件。注 6:当产品宽度100 mm 时,含水率和密度取 50.0 mm50.0 mm 试件;表面耐香烟灼烧按实际宽度制取;表面耐划痕和表面耐磨,锯制100.0 mm50.0 mm试件两块,用白乳胶把这两块试件拼在一起组成100.0 mm100.0 mm试件后进行试验。6.3.2 密度检验 6.3.2.1 按 GB/T 17657-2013 中 4.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三个试件,试件需进行平衡处理。6.3.2.2 被测试样的密度为三个试件密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 0.01 g/cm3。6.3.3 含水率检验 6.3.3.1 按 GB/T 176572013 中4.3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三个试件。6.3.3.2 被测试样的含水率为三个试件含水率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 0.1%。DB35/T 15922016 8 6.3.4 吸水厚度膨胀率检验 轻型强化木质地板的吸水厚度膨胀率按 GB/T 18102-2007 中 6.3.4 规定进行。6.3.5 静曲强度检验 6.3.5.1 按 GB/T 176572013 中4.7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六个试件,试件需进行平衡处理。6.3.5.2 被测试样的静曲强度为六个试件静曲强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 0.1 MPa。6.3.5.3 找出六个试件中静曲强度的最小值。6.3.6 内结合强度检验 6.3.6.1 按 GB/T 176572013 中4.1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六个试件,试件需进行平衡处理。6.3.6.2 被测试样的内结合强度为六个试件内结合强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 0.01 MPa。6.3.6.3 找出六个试件中内结合强度的最小值。6.3.7 表面胶合强度检验 6.3.7.1 按 GB/T 176572013 中4.1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六个试件,试件需进行平衡处理。6.3.7.2 被测试样的表面胶合强度为六个试件表面胶合强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 0.01 MPa。6.3.7.3 找出六个试件中表面胶合强度的最小值。6.3.8 表面耐划痕性能检验 按 GB/T 176572013 中4.39 规定的方法进行,轻型强化木质地板的载荷为 4.0 N,轻型强化木质墙板和轻型强化木质吊顶板的载荷为 1.5 N。6.3.9 表面耐冷热循环性能检验 按GB/T 176572013中 4.37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三个试件。6.3.10 尺寸稳定性检验 按 GB/T 18102-2007中 6.3.10 规定进行。6.3.11 表面耐磨性能检验 6.3.11.1 轻型强化木质地板的表面耐磨性能按 GB/T 18102-2007中 6.3.11 规定进行。6.3.11.2 轻型强化木质墙板和轻型强化木质吊顶板的表面耐磨性能按 GB/T 176572013 中 4.44 规定的方法进行,花纹图案磨 100 r,素色图案磨 350 r。6.3.12 表面耐香烟灼烧性能检验 按GB/T 176572013中 4.45 规定的方法进行。6.3.13 表面耐干热性能检验 按GB/T 17657-2013中 4.46 规定的方法进行。6.3.14 表面耐污染腐蚀性能检验 按GB/T 17657-2013中 4.40 规定的方法进行。DB35/T 15922016 9 6.3.15 表面耐龟裂性能检验 按GB/T 17657-2013中 4.36 规定的方法进行。6.3.16 抗冲击性能检验 按GB/T 18102-2007中 6.3.16 规定进行。6.3.17 甲醛释放量检验 按 GB 18580 中对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的规定进行,测试时将试件的四周、背面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密封。6.3.18 耐光色牢度 6.3.18.1 按 GB/T 17657-2013中 4.30 规定的方法进行,蓝色羊毛布为 6 级。6.3.18.2 结果表示 耐光色牢度以大于、等于或小于灰卡度 4 级表示。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a)外观质量检验;b)规格尺寸检验;c)理化性能检验中的甲醛释放量、表面耐磨、吸水厚度膨胀率检验。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a)外观质量;b)规格尺寸;c)理化性能中的全部检验项目。7.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c)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两次;d)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DB35/T 15922016 10 7.2 组批原则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为一批。7.3 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3.1 总则 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批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并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均按块计数。7.3.2 外观质量检验 外观质量检验采用 GB/T 2828.1-2012 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其检验水平为,接收质量限AQL=4.0,见表 5。按 5.1规定对样本 n1进行检验。不合格品数 d1Ac1时接收,d1Re1时拒收,若 Ac1d1Re1,检验样本 n2。前后两个样本中不合格品数 d1+d2Ac2时接收,d1+d2Re2时拒收。表 5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样本大小 第一判定数 第二判定数 批量范围(N)n1=n2 n 接收Ac1 拒 收 R e 1 接 收 A c 2 拒 收 R e 2 150 13 26 0 3 3 4 151280 20 40 1 3 4 5 281500 32 64 2 5 6 7 5011200 50 100 3 6 9 10 7.3.3 规格尺寸检验 规格尺寸检验抽样按GB/T 2828.1-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接受质量限AQL=6.5,见表6。按5.2表2规定对样品n1进行检验。不合格品数d1Ac1时接收,d1Re1时拒收,若Ac1d1Re1,检验样本n2,前后两个样本中不合格品数d1+d2Ac2时接收,d1+d2Re2时拒收。表6 规格尺寸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样本大小 第一判定数 第二判定数 批量范围(N)n1=n2 n 接收Ac1 拒 收 R e 1 接 收 A c 2 拒 收 R e 2 150 5 10 0 2 1 2 151280 8 16 0 3 3 4 281500 13 26 1 3 4 5 5011200 20 40 2 5 6 7 7.3.4 理化性能检验 DB35/T 15922016 11 7.3.4.1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 7,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一次,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表 7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提交检查批的成品板数量 初检抽样数 复检抽样数 1000 3 6 1001 6 12 注:如样品规格小,按以上方案抽取的样品不能满足试验要求时,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7.3.4.2 在初检和复检样中,任意三块轻型强化木质装饰板组成一组。7.3.4.3 检验结果的判断 7.3.4.3.1 装饰板试样的密度、含水率、吸水厚度膨胀率、尺寸稳定性的平均值满足标准规定要求,该装饰板试样的密度、含水率、吸水厚度膨胀率、尺寸稳定性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7.3.4.3.2 装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的平均值满足标准规定要求,且任一试件的最小值不小于标准规定值的 80%,该装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7.3.4.3.3 装饰板试样的耐光色牢度、甲醛释放量、表面耐划痕、抗冲击、表面耐磨、表面耐冷热循环、表面耐香烟灼烧、表面耐干热、表面耐污染腐蚀、表面耐龟裂的每一试件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该装饰板试样的上述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7.3.4.3.4 当装饰板试样所需进行的各项理化性能检验均合格时,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7.4 综合判断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全部达到相应等级要求时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5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a)被检产品的等级、检验依据的标准、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等全部细节;b)检验结果及其结论;c)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以及必要说明的问题。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记 产品入库前,应在产品适当的部位标记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甲醛释放限量标志等。8.1.2 包装标记 DB35/T 15922016 12 包装上应标记生产厂名、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型号、类别、等级、甲醛释放限量标志、数量及防潮、防晒等。8.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包装。企业应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提供详细的中文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亦可由供需双方商定。8.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暴晒。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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