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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9 9A 0 0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2/T 3 3 1 9 2 0 1 7申 请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服 务 规 范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b a i l o u t f a m i l y e c o n o m i c c o n d i t i o n c h e c k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与 国 际 标 准 一 致 性 程 度 的 标 识(报批稿)2 0 1 7-0 9-2 5 发 布 2 0 1 7-1 0-2 5 实 施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2/T 3 3 1 9 2 0 1 7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本 标 准 归 口 单 位:江 苏 省 民 政 标 准 化 委 员 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常 州 市 民 政 局、常 州 市 申 请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中 心、常 州 市 标 准 化 协 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潘 奕、张 一 骏、喻 晓 筠、赵 灵、颜 国 平、蔡 露 溱。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2/T 3 3 1 9 2 0 1 71申 请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申 请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服 务 保 障、服 务 提 供 及 服务 质 量 监 督 与 评 价。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对 申 请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的 核 对。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 2 5 2 0 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 B 5 0 1 7 4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机 房 设 计 规 范M Z/T 0 7 2-2 0 1 6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总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M Z/T 0 7 2-2 0 1 6 界 定 的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申 请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服 务(简 称 核 对 服 务)S e r v i c e o f b a i l o u t f a m i l y e c o n o m i cc o n d i t i o n c h e c k经 申 请 救 助 家 庭 所 有 成 员 本 人 授 权 并 由 行 政 机 关 委 托,依 法 对 申 请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信 息 收 集和 整 理,形 成 核 对 结 果 报 告 后,提 交 给 委 托 单 位 的 活 动。4 基 本 要 求4.1 核 对 机 构 应 与 涉 及 核 对 业 务 的 部 门 及 个 人 签 订 保 密 协 议。4.2 核 对 机 构 应 通 过 公 告 栏、电 子 显 示 屏 等 媒 体 设 备 公 示 相 关 服 务 信 息,公 示 信 息 主 要 包 括 服 务 事 项名 称、办 理 依 据、办 理 流 程、办 理 材 料 及 示 范 文 本、办 理 时 限、监 督 投 诉 渠 道 等。4.3 核 对 机 构 根 据 岗 位 可 分 为:前 台 服 务 岗 主 要 职 责 为 材 料 接 收 及 初 审、系 统 信 息 录 入、处 置 情 况 告 知、核 对 结 果 报 告 发 放;后 台 服 务 岗 主 要 职 责 为 材 料 整 理、发 起 核 对 请 求 和 接 收 结 果、数 据 分 析 和 生 成 核 对 结 果 报 告、事 务 统 计、资 料 归 档 保 存;督 查 主 任 岗 主 要 职 责 为 管 理、督 查 前 台 服 务 人 员、后 台 服 务 人 员 工 作 情 况,协 调 处 理 接 待、应急 事 务 工 作。4.4 核 对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至 少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D B 3 2/T 3 3 1 9 2 0 1 72 熟 悉 使 用 计 算 机 及 相 关 办 公 设 备 与 软 件;良 好 的 沟 通 协 调 能 力;熟 练 操 作 核 对 信 息 系 统。4.5 核 对 机 构 应 对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培 训,应 定 期 对 委 托 单 位 的 经 办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培 训。5 服 务 保 障5.1 设 施 设 备5.1.1 应 设 置 专 门 的 办 公 场 所,配 备 门 禁 系 统、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及 等 候 椅、饮 水 机 等 服 务 设 施 设 备。5.1.2 核 对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机 房 设 备 除 应 符 合 G B 5 0 1 7 4 的 规 定,还 应 配 备 与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及 委 托 单 位 联网 所 需 的 专 线 接 入 设 备、运 行 核 对 信 息 系 统 所 需 的 服 务 器 设 备、保 障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的 网 络 安 全 设 备 以 及供 电 电 源 应 建 立 备 用 供 电 系 统。5.1.3 应 根 据 G B 2 5 2 0 1 的 规 定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设 备。5.2 信 息 系 统5.2.1 信 息 平 台5.2.1.1 核 对 机 构 应 建 立 支 撑 核 对 服 务 工 作 需 求 的 信 息 平 台,至 少 应 包 括 核 对 业 务 数 据 交 换 子 系 统、核 对 业 务 办 理 子 系 统、统 计 决 策 子 系 统、业 务 监 管 子 系 统、业 务 配 置 子 系 统 等。5.2.1.2 信 息 平 台 应 实 现 部 门 待 核 查 数 据 批 量 导 出 及 结 果 批 量 导 入 功 能,方 便 数 据 的 交 换。5.2.2 信 息 安 全5.2.2.1 数 据 库 安 全5.2.2.1.1 系 统 用 户 管 理、用 户 权 限 管 理、数 据 库 日 常 维 护 和 备 份 等 操 作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5.2.2.1.2 对 数 据 库 的 关 键 操 作,应 保 留 操 作 记 录,对 创 建 用 户、更 改 用 户 权 限 等 操 作,应 建 立 相 应的 审 批 备 案 制 度,并 依 照 执 行。5.2.2.1.3 应 至 少 每 周 一 次 对 数 据 库 操 作 日 志 进 行 巡 检,防 止 用 户 非 法 操 作 数 据 库。5.2.2.1.4 信 息 系 统 维 护 单 位 进 行 系 统 维 护、测 试 时 须 有 核 对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陪 同。5.2.2.2 信 息 使 用 安 全5.2.2.2.1 核 对 系 统 中 的 信 息 应 永 久 保 留,如 需 要 信 息 更 新,应 先 做 数 据 备 份,不 得 随 意 删 除。5.2.2.2.2 核 对 系 统 的 信 息 不 得 擅 自 修 改、保 存、导 出 和 对 外 提 供,外 部 信 息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导 入 核 对系 统。5.2.2.3 信 息 储 存 安 全5.2.2.3.1 核 对 业 务 信 息 应 存 储 在 专 用 存 储 介 质 中。5.2.2.3.2 核 对 业 务 未 办 结 前 产 生 的 各 类 过 程 中 的 业 务 数 据 由 信 息 使 用 部 门 自 行 保 管,应 在 业 务 办 结后 指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数 据 清 理 和 归 档 工 作。5.2.2.3.3 销 毁 以 介 质 或 纸 质 形 式 存 储 的 涉 密 信 息 时,须 有 提 供 信 息 部 门 到 场 监 督,并 将 销 毁 垃 圾 装入 保 密 袋 送 交 具 有 保 密 介 质 处 理 资 质 单 位 处 置。D B 3 2/T 3 3 1 9 2 0 1 735.2.2.4 信 息 备 份 安 全5.2.2.4.1 应 安 排 专 人 对 核 对 信 息 系 统 的 业 务 数 据、系 统 数 据 和 重 要 软 件 进 行 备 份。5.2.2.4.2 核 对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应 进 行 每 月 全 备 份、每 日 增 量 备 份,存 储 介 质 保 存 期 至 少 为 5 年。5.2.2.4.3 应 对 备 份 过 程 进 行 记 录,所 有 文 件 和 记 录 应 妥 善 保 存。6 服 务 提 供6.1 核 对 服 务 项 目核 对 服 务 项 目 及 内 容 见 表 1。表 1 核 对 服 务 项 目 及 内 容服务项目 核对内容最低生活保障救 助、婚 姻状 况、殡 葬、社 会组 织 法人、户籍、车辆、出入 境、存 款、证 券、基 金、商 业保险、第 三 方支 付、不 动 产及 住房、公积 金 缴存、社会 保 险、国 税地 税 登记、工商 登记、残疾人、就学助学、法律援助等信息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无 劳动 能 力、无 生活 来 源且 无法 定 赡养、抚养、扶养 义 务人,或者 其 法定 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 6 周岁的未成年人信息等受灾人员救助 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信息等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信息教育救助 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等住房救助救 助、婚 姻状 况、殡 葬、社 会组 织 法人、户籍、车辆、出入 境、存 款、证 券、基 金、商 业保险、第 三 方支 付、不 动 产及 住房、公积 金 缴存、社会 保 险、国 税地 税 登记、工商 登记、残疾人、就学助学、法律援助等信息就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信息等临时救助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提供相关内容查询其他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提供相关内容查询注 1:核对内容数据来源参见附录 A。6.2 服 务 流 程6.2.1 咨 询6.2.1.1 咨 询 方 式 分 电 话 咨 询、网 络 咨 询 及 现 场 咨 询。6.2.1.2 前 台 服 务 人 员 在 接 受 咨 询 时,应 一 次 性 告 知 政 策 依 据、办 事 程 序、所 需 材 料 及 办 理 时 限,主动 提 供 示 范 文 本、表 格 和 资 料,同 时 回 答 相 关 问 询。6.2.2 受 理 与 核 对6.2.2.1 人 工 递 交 办 理委 托 单 位 指 派 专 人 将 待 核 对 数 据 和 相 关 材 料 送 交 核 对 机 构,核 对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核对 服 务 并 反 馈 委 托 单 位。具 体 流 程 见 图 1。D B 3 2/T 3 3 1 9 2 0 1 74委托单位 核对机构 各相关部门否否是图 1 人 工 递 交 办 理 流 程 图6.2.2.2 系 统 提 交 办 理委 托 单 位 通 过 与 核 对 机 构 建 立 的 数 据 专 线,将 待 核 对 数 据 和 相 关 材 料 直 接 提 交 核 对 信 息 系 统,核 对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核 对 服 务 并 反 馈 委 托 单 位。具 体 流 程 见 图 2。开 始提 供 材 料录 入 待 核 对 数 据后 台 数据 校 验启 动 核 对核 对 完 成生 成 报 告打 印 报 告结 束收 取 报 告生 成 待 核 对 数 据部 门 查 询 结 果D B 3 2/T 3 3 1 9 2 0 1 75委托单位 核对机构 各相关部门否否是是图 2 系 统 提 交 办 理 流 程 图6.2.2.3 系 统 自 动 办 理通 过 数 据 专 线 和 定 制 开 发 数 据 交 换 接 口,实 现 核 对 信 息 系 统 与 委 托 单 位 业 务 管 理 系 统 的 数 据 即 时 交换,委 托 单 位 负 责 核 对 对 象 申 请 材 料 和 申 请 条 件 的 初 审,通 过 数 据 交 换 接 口 向 核 对 机 构 提 交 待 核 对 数 据,核 对 机 构 经 核 对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比 对 核 查 后,将 结 果 数 据 和 报 告 即 时 反 馈 委 托 单 位,全 程 无 人 工 干 预。开 始录 入 待 核 对 数 据启 动 核 对后 台 数据 校 验核 对 完 成生 成 报 告结 束收 取 报 告生 成 待 核 对 数 据部 门 查 询 结 果提 交 核 对 材 料材 料齐 全D B 3 2/T 3 3 1 9 2 0 1 76具 体 流 程 见 图 3。委托单位 核对机构 各相关部门发 送图 3 系 统 自 动 办 理 流 程 图6.2.3 存 档6.2.3.1 核 对 机 构 办 理 的 核 对 服 务 事 项 所 用 表 单、文 件 等 资 料 应 统 一 归 档。6.2.3.2 归 档 资 料 包 括 每 个 事 项 从 受 理 至 办 结 的 全 部 资 料 以 及 相 应 办 结 报 告,办 结 报 告 中 应 包 含 事 项类 别、编 号(单 号)、时 间、保 管 期 限 等 必 备 项。7 服 务 质 量 监 督 与 评 价7.1 监 督7.1.1 应 建 立 服 务 质 量 监 督 机 制,宜 聘 请 服 务 质 量 监 督 员,对 核 对 服 务 质 量 实 施 监 督。7.1.2 服 务 区 域 显 著 位 置 设 置“意 见 箱”、“意 见 簿”等 方 式 主 动 收 集 意 见 和 建 议。7.1.3 宜 开 通 电 话、网 络 等 多 种 监 督 渠 道,受 理 相 关 投 诉,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反 馈。7.2 评 价7.2.1 评 价 依 据应 建 立 评 价 制 度 作 为 核 对 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 的 依 据。开 始启 动 核 对核 对 完 成生 成 报 告下 一 批 次 核 对收 取 报 告生 成 待 核 对 数 据部 门 查 询 结 果整 理 数 据 自 动 提 取 数 据D B 3 2/T 3 3 1 9 2 0 1 777.2.2 评 价 方 式可 采 取 自 评、上 级 部 门 考 核、客 户 满 意 度 调 查 以 及 第 三 方 评 价 等 评 价 方 式。7.2.3 评 价 内 容7.2.3.1 核 对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内 容 包 括 业 务 工 作 和 日 常 工 作。7.2.3.2 业 务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服 务 态 度;服 务 成 效。7.2.3.3 日 常 工 作 从 纪 律 方 面 进 行 评 价。7.2.4 评 价 频 次7.2.4.1 自 评 每 年 不 应 少 于 四 次。7.2.4.2 每 年 至 少 应 组 织 一 次 第 三 方 满 意 度 调 查。7.2.5 评 价 结 果核 对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结 果 可 作 核 对 服 务 持 续 改 进 的 依 据。D B 3 2/T 3 3 1 9 2 0 1 78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数 据 来 源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信息民政部门救助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殡葬信息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公安部门户籍信息车辆信息出入境信息金融证券部门存款信息证券信息基金信息商业保险信息第三方支付管理机构 第三方支付信息国土部门住房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中心公积金缴纳信息公积金贷款信息公积金余额信息人社部门在职人员信息退休人员信息失业人员信息医疗保险信息国税部门 国税登记信息地税部门 地税登记信息工商部门个体经营者信息投资人信息法人信息残联部门 残疾人员信息教育部门就学信息助学信息司法部门 法律援助信息法院 离婚判决信息海事部门 船舶信息交通部门 客运、货运信息相关部门 水、电、气、通讯等费用信息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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