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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20 C 8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48 2017 商业综合 体消防安 全管理 规 范 Regulations on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complex 2017-10-27 发布 2017-12-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T 748 2017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 工作 导则 给出 的规 则起草。本标准 由天 津市 公安 局消 防局 提 出并 归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公安局 消防 局。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苑军、张涛、何 国富、丰 皓、田芳、李恩 玮、战辉、杨 洋、马 晓永。本标准 为首 次发 布。DB12/T 748 2017 1 商业综合 体消防 安全管理 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商 业综 合体 消防安 全 职 责、消防 安全 管理和 微型 消防 站的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天 津市 商业 综合体 消防 安全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A 654 人 员密 集场 所消 防安全 管理 DB12/T 415 单 位消 防安 全管理 标准 公安部 令第61号令 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 单位 消防安 全管 理规 定 天津市 商场 消防 安全 管理 规定 天津市 高层 建筑 消防 安全 管理规 定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3.1 商业综 合体 commercial complex 以商业 为主,集 餐饮、休 闲、文 娱等 多种 功能 的建 筑。3.2 亚安全 区 Sub security zone 在商业 综合 体内 部划 出具 有较大 体量 或空 间高 度的 区域范 围,在此 区域 范围 内对可 燃物 进行 控 制,并与邻 近区 域之 间采 取严 格的防 火分 隔,控制 火灾 和烟气 侵入 区域 内,为人 员疏散 逃生 提供 暂 时 的 安 全过渡空 间并 为消 防扑 救力 量侦查 和展 开火 情扑 救提 供暂时 安全 的场 所。3.3 微型消 防站 The micro fire station 依托单 位志 愿消 防队 伍,配备必 要的 消防 器材,设 有人员 值守、器 材存 放等 固定地 点,能在 接 到 火警出动 信息 后迅 速集 结,开展灭 火救 援。4 消防安 全职 责 4.1 一般规 定 4.1.1 商业综 合体 消防 安全 应符 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标 准。DB12/T 748 2017 2 4.1.2 商业综 合体 应按 照国 家标 准、行 业标 准配 置消 防设 施、器 材,设置 消防 安全 标志,并确 保完 好有效。4.1.3 商业综 合体 应明 确消 防安 全责任 人,对商 业综 合体 消防安 全工 作全 面负 责,统筹安 排商 业综 合体消防 安全 管理 工作。4.1.4 实行承 包、租赁 或者 委托 经营、管理 时,当事 人在 订立相 关租 赁合 同时,应 依照有 关规 定明 确各方的 消防 安全 责任。4.1.5 对于有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产 权单位 和使 用单 位的 场所,除依 法履 行自 身消 防安全 管理 职责 外,对消防车 通道、涉 及公 共消 防安全 的疏 散设 施和 其他 建筑消 防设 施应 明确 统一 管理的 责任 单位。4.2 消防安 全责 任人 职责 商业综 合体 的消 防安 全责 任人对 本单 位的 消防 安全 工作全 面负 责。消防 安全 责 任人除 应履 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 位消 防安全 管理 规定 的 相关 规定外,还 应履 行下 列职 责:a)建立消 防安 全例 会制 度,主持召 开消 防安 全例 会,每月不 少于 一次;b)每季度 至少 组织 一次 防火 检查,组 织火 灾隐 患整 改 工作,及 时处 理涉 及消 防 安全的 问题,落实整改资 金;c)建立微 型 消 防站。4.3 消防安 全管 理人 职责 4.3.1 商业综 合体 消防 安全 责任 人可以 书面 委托 物业、招 商、工 程等 部门 的一 名或 多名负 责人 作为 消防安全 管理 人。4.3.2 消防安 全管 理人 除应 履行 机关、团 体、企业、事 业单位 消防 安全 管理 规定 的相 关规 定外,还应履 行下 列职 责:a)对外招 商时,严禁 将 商业 综合体 的消 防疏 散通 道、中庭及 亚安 全区 等非 营业 性公共 区域 作 为 经营面积 对外 出租、使 用;b)在签订 租赁 合同 时,应 通 知承租 人及 时办 理有 关消 防手续,经专 家评 审的 商 业综合 体,应 及时告知原 消防 审批 中涉 及的 专家评 审特 殊要 求 且 不得 擅自更 改;c)负责对 商业 综合 体建 筑消 防设施 进行 日常 维 护 保养,同时负 责管 理承 租 人 对局 部建筑 消防 设 施的改造 施工。4.4 承租人 职责 承租人 应与 商业 综合 体消 防安全 管理 人签 订消 防安 全责任 书,应遵 守各 项消 防安全 管理 制度,并 履行下列 职责:a)在投入 使用、营 业前,按 照国家 及本 市有 关规 定办 理消防 行政 许可 手续;b)员工应 进行 岗前 消防 安全 培训,并严 格执 行消 防安 全 管理 制度;c)熟知承 租区 的 火 灾危 险性,提 高检 查消 除火 灾隐患的能力;提高 组织 扑救 初 起火灾 的能 力;提高组织 人员 疏散 逃生 的能 力;提 高消 防宣 传教 育培 训的能 力;d)严禁私 自搭 建 阁 楼、物品 库房等。5 消防安 全管 理 5.1 建设工 程消 防安 全管 理 DB12/T 748 2017 3 5.1.1 商业综 合体 新建、扩 建、改建(含室 内外 装修、用 途变更)等 建设 工程,应 当按照 国家 或本 市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执 行。5.1.2 商业综 合体 内同一 承 租人 对相邻 店铺 同一 时间 内进 行装修 改造,且 建筑 面积 之和超 过 300 平方米的,应依 法办理 有 关消 防手续。5.2 施工现 场消 防安 全管 理 5.2.1 商业综 合体 内装 修施 工现 场的消 防安 全管 理应 由施 工单位 负责,商 业综 合体 消防安 全管 理人 履行监管 责任。5.2.2 施工单 位进行 施工 前,应 预先向 商业 综合 体 消 防安 全管理 人办 理相 关施 工手 续,并 落实 下列 相关消防 安全 措施:a)应建立 施工 现场 用火、用 电、用 气等 消防 安全 管理 制度;b)应明确 施工 现场 消防 安全 管理人 员,落实 相关 人员 的消防 安全 管理 责任,对 施工现 场的 消 防 安全进行 监督 检查;c)应对施 工人 员进 行消 防安 全教育 培训,对于 规模 较 大、施工 周期 较长 的内 装 修工程,应制 作灭火应急 疏散 演练 预案 并开 展演练。5.3 日常消 防安 全管 理 5.3.1 安全疏 散通 道、设施 管理 商业综 合体 消防 安全 管理 人应对 公共 使用 的疏 散通 道、亚 安全 区等 区域 的安 全疏散 设施 进行 管 理;各承租 人负责 本 经营 区域 的疏散 通道、疏 散设 施 的 日常 管 理,并落 实以 下措 施:a)建立安 全疏 散设 施管 理制 度,制 度应 包括 责任 部门、责任 人和 职责、安 全疏 散部位、设 施 检 测和管理 要求、情 况记 录等 内容;b)按照国 家标 准配 置防 火门、防火 卷帘、疏 散指 示标 志、火 灾应 急照 明、火灾 应急广 播等 消 防 设施,设 置消 防安 全标 志,并定期 组织 检验、维 修,确保完 好有 效;c)应在每 层或 各经 营区 域明 显位置 设置 安全 疏散 图示,图 示中 应标 明疏 散路 线、安 全出 口、人 员所在位 置、消防 设施 位置 和必要 的文 字说 明;d)在常闭 防火 门上 设有 警示 文字和 符号,常 闭式 防火 门应保 持关 闭状 态;e)营业期 间,保持 疏散 通道、安全 出口 畅通,禁 止占 用疏散 通道,禁 止在 安全 出口、疏散 通 道、消防救 援窗 上安 装栅 栏、隔断等 障碍 物,不应 遮挡、覆盖疏 散指 示标 志。公共 疏散门 不应 锁闭,宜设置 推闩 式外 开门;f)人员密 集场 所房 间的 外窗 不得设 置影 响安 全疏 散和 施救的 固定 栅栏 等障 碍物。5.3.2 建筑消 防设 施、器材 管理 商业综 合体 消防 安全 管理 人应对 公共 使用 的建 筑消 防设施、器 材进 行管 理;各 承租人 对本 经营 区 域的建筑 消防 设施、器 材进 行管理,同 时接 受商 业综 合体消 防安 全管 理单 位的 管理。应落 实以 下措 施:a)建立建 筑消 防设 施、器材 维护管 理制 度,制度 应包 括责任 部门、责 任人 和职 责、设 备登 记、保管及维 护管 理要 求、情况 记录 等 内容;b)加强对 消防 设施 和灭 火器 材的维 护保 养,确保 其配 置齐全、完 整好 用;需要 维修时,应 采 取 相应的措 施,维修 完成 后,应立即 恢复 到正 常运 行状 态;c)消火栓 应有 明显 标识;d)室内消 火栓 箱不 应上 锁,箱内设 备应 齐全、完 好;DB12/T 748 2017 4 e)室外消 火栓 不应 埋压、圈 占;距室 外消 火栓、水 泵 接合 器 2 米 范围 内不 得设 置影响 其正 常使 用的障碍 物;f)展品、商品、货柜,广告 牌,生 产设 备等 的设 置不 得影响 防火 门、防火 卷帘、室内 消火 栓、灭火剂喷 头、机械 排烟 口和 送风口、自 然排 烟窗、火 灾探测 器、手动 火灾 报警 按钮、声光 报 警 装置等消 防设 施的 正常 使用。5.3.3 商业综 合体 消防 安全 管理 人应与 具有 相应 资质 的消 防设施 维护 保养 机构 签订 维护保 养合 同,定期出具 合格 的检 测报 告;因重大 节日、活动 消防 安 全需要 时,应 根据 公安 消 防部门 的要 求及 时对 建筑 消防设施 进行 检测。5.3.4 商业综 合体 属于 火灾 高危 单位的,应 当委 托具 有相 应资质 的消 防技 术服 务机 构每年 至少 开 展 1次消防 安全 评估,并 针对 评估结 果加 强和 改进 消防 安全工 作。5.3.5 商业综 合体 举办 展览、展 销、演 出等 大型 群众 性活 动时,应事 先根 据场 所的 疏散能 力核 定容 纳人数。活动 期间 应对 人数 进行控 制,采取 防止 超员 的措施。5.4 火灾隐 患整 改 5.4.1 商业综 合体 消防 安全 管理 人应建 立火 灾隐 患整 改制 度,制 度 应 包括 责任 部门、责任 人和 职责、发现问 题处 置程 序、情况 记录等 内容。5.4.2 商业综 合体 消防 安全 责任 人为火 灾隐 患整 改责 任人。由消 防安 全管 理人 负责 组织人 员落 实火 灾隐患的 整改 措施。未 能及 时整改 火灾 隐患 的,商业 综合体 消防 安全 责任 人应 根据相 关奖 惩措 施 对 相 关 责任人进 行惩 处。5.4.3 公安机 关消 防机 构或 公安 派出所 责令 限期 改正 的火 灾隐患 的单 位,应在 规定 的期限 内改 正,写出火灾 隐患 整改 复函,向 当地公 安机 关消 防机 构或 公安派 出所 申报 复查。对 于确有 正当 理由 不 能 在 限 期内改正 完毕 的,应在 期限 届满前 向公 安消 防机 构提 出书面 延期 申请。5.4.4 火灾隐 患整 改期 间,商业 综 合体 消防 安全 管理 人和 负责整 改隐 患的 承租 人应 当采取 措施,保 障消防安 全。5.4.5 对拒不 整改 的火 灾隐 患,涉及危 害公 共安 全的,商 业综合 体消 防安 全管 理人 应向主 管部 门报 告,并采取 措施 依法 将火 灾隐 患场所 停止 使用。6 微型消 防站 6.1 一般规 定 6.1.1 商业综 合体 应建 立微 型消 防站。6.1.2 微型消 防站 人员 配备 如下:a)微型消 防站 人员 配备 不少 于 6 人;b)微型消 防站 应设 站长、副 站长、消防 员、控制 室值 班员等 岗位,配 有消 防车 辆的微 型消 防 站 应设驾驶 员岗 位;c)站长应 由 商 业综 合体 消防 安全管 理人 兼任,队员 负 责防火 巡查 和初 起火 灾扑 救工作;d)微型消 防站 人员 应当 接受 岗前培 训。培训 内容 包括 扑救初 起火 灾业 务技 能、防火巡 查基 本 知 识等。6.1.3 微型消 防站 房器 材配 置如 下:a)微型消 防站 应设 置人 员值 守、器 材存 放等 用房,可 与 消防控 制室 合用;有 条件 的,可 单独 设 置;DB12/T 748 2017 5 b)微型消 防站 应根 据扑 救初 起火灾 需要,配 备一 定数 量的灭 火器、水 枪、水带 等灭火 器材;配 置外线电 话、手持 对讲 机等 通信器 材;有条 件的 站点 可选配 消防 头盔、灭 火防 护服、防护 靴、破拆工 具等 器材;c)微型消 防站 应在 商业 综合 体内部 设置 消防 器材 存放 点,按照 经营 性质、区域 特 点、需配 置器 材的面积 等多 方面 因素,按 照比例 配置 器材 数量,分 区域设 置消 防器 材存 放点;d)有条件 的微 型 消 防站 可根 据实际 选配 消防 车辆。6.1.4 微型消 防站 站长 负责 微型 消防站 的日 常管 理,应履 行下列 职责:a)应建立 值 守 制度,确 保 值 守人 员 24 小时 在岗 在位,做好应 急准 备。组织 制定 各项管 理制 度 和灭火应 急预 案,开展 防火 巡查、消防 宣传 教育 和灭 火训练;指 挥初 起火 灾扑 救和人 员疏 散;b)组织消防 员 开展 日常 业务 训练、防火 巡查 和消 防宣 传教育。熟 悉建 筑布 局、疏散通 道、安 全 出口、消 防设 施等 情况,会组 织疏散 人员、会 扑救 初起 火灾、会穿 戴防 护装 备、会 操作消 防 器 材;c)建立可 靠的 通讯 连通 保障。微 型消 防站 应与 公安 机 关消防 机 构119 指挥 中心、各 承租 人、微 型消防站 队员 之间 保持 通讯 畅通,遇紧 急情 况能 按照“3 分 钟到 场”的要 求到 场处置。6.2 演练实 施 6.2.1 商业综 合体 应根 据经 营业 态的不 同,制定 符合 经营 业态实 际的 灭火 和应 急疏 散预案。商 业综 合体微型 消防 站结 合经营 业 态实际 开展 灭火 和应 急疏 散演练。6.2.2 微型消 防站 在确 认发 生火 灾后,应立 即启 动灭 火和 应急疏 散预 案,同时 开展 下列工 作:a)向公安 机关 消防 机构 报火 警;b)微型消 防站 队员 接到 火警 通知后,应 迅速 携带 应急 装备,向火 场集 结,利用 现场消 防设 施、器材,在 三分 钟内 组成“灭 火 救援第 二战 斗力”,接应 第 一战斗 力量(火 灾现 场 灭 火救援 人员),进行灭 火救 援;c)通讯、疏 散、救 护等 各个 功能小 组按 照分 工,积极 开展灭 火救 援和 人员 疏散 行动,第一 战 斗 力量应协 助第 二战 斗力 量工 作;d)公安消 防队 到达 现场 后形 成“灭 火救 援第 三战 斗力”,第二 战斗 力量 应协 助第 三 战斗力 量 工 作。6.2.3 微型消 防站 应纳 入当 地灭 火救援 联勤 联动 体系,参 与周边 区域 灭火 处置 工作。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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