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DB37/T 3704-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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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40 P 55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704 2019 涉水建设 项目防洪 与输水影 响 评价技术 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mpact assessment of flood control and water transport in the water 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2019-11-18 发布 2019-12-18 实施 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7/T 3704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山 东省 水利 厅提 出、归 口并 组织 实施。本标准 起草 单位:山 东省 水利厅 建设 处、水发 规划 设计有 限公 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王祖 利、张 鲁、闫成 山、张修 忠、朱 文胜、赵 莹、刘友 春、李 森炎、徐 胜、刘斌、刘 淑萍、王 辉、尹凯、王伟、王 君诺、陈 长华、赵红 兵、李辉、张 珍珍、徐嘉 璐。DB37/T 3704 2019 II 引 言 本标准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水 法、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防洪 法、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河道 管理 条例、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水库大 坝安 全管 理条 例 等有关 法律 法规、管 理规 定和标 准规 范要 求,充 分 结合山东 省涉 水建 设项 目管 理现状 编制 而成。本标准 用于 规范 和指 导山 东省涉 水建 设项 目防 洪与 输水影 响评 价及 审查 工作,保障水 利工 程安 全 和效益,减 轻水 作用 对建 设 项目的 安全 影响,为涉 水 建设项 目水 行政 许可 提供 科学依 据,将 进一 步促 进 涉水建设 项目 依法 管理。DB37/T 3704 2019 1 涉 水建设 项目防洪 与输水 影响评价 技术规 范 1 范围 本规范 规定 了涉 水建 设项 目防洪 与输 水影 响评 价的 技术要 求。本规范 适用 于山 东省 各级 水行政 主管 部门 审批 的涉 水建设 项目。有 关单 位涉 及 涉水建 设项 目时 可 参考本规 范。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50201 防洪 标准 GB 50286 堤防 工程 设计 GB 50707 河道 整治 设计 规范 SL 171 堤 防工 程管 理设 计规范 SL 679 堤 防工 程安 全评 价导则 SL 106 水 库工 程管 理设 计规范 SL 258 水 库大 坝安 全评 价导则 SL 520 洪 水影 响评 价报 告编制 导则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防洪评 价 Flood control assessment 依据水 利部 河道 管理范 围内建 设项目 防洪 评价报 告编制 导则(试行),对 涉及河 道(含 湖泊、蓄滞洪 区)、水 库(含塘 坝)的 涉水 建设 项目 而开 展的防 洪评 价。3.2 输水影 响评 价 Impact assessment of water conveyance 对涉及 输水 渠道 的涉 水建 设项目 而开 展的 影响 评价。3.3 输水渠 道 Channel 指调水 工程 输水 干线 及其 重要支 线、大中 型灌 区干 渠及其 重要 支渠。3.4 DB37/T 3704 2019 2 省级重 要河 道 Provincial important rivers 山东 省实 施办 法 第五 条 第二款 所列 山东 省水 行政 主管部 门管 理的 小清河、大沽 河、潍 河、大汶 河、徒骇 河、马 颊河、德 惠新河、东鱼 河、洙 赵新 河、沂河、沭河、泗 河、梁济运河。4 基本规 定 4.1 建设项 目布 置要 求:a)建设项 目应 符合 国家 和省 级有关 法律 法规,符 合所 在流域 综合 规划、防 洪规 划和 相 关的 水 利 专业、专 项规 划,符合 国家 规 定的防 洪标 准及 相关 规程、规范 和技 术标 准,满足 水 功能区 划要 求;b)建设项 目不 得影 响水 利工 程安全、不 得降 低水 利工 程 效益和 设计 标准,不 得改 变 水利工 程功 能,不得影 响水 功能 区使 用功 能和水 质目 标,不得 损坏 水生态 环境;c)涉水建 设项 目宜 选择 水流 流态及 地质 条件 良好 的水 利工程 段,不宜 选择 在弯 道、汇 合口 等 水 流流态紊 乱的 水利 工程 段,应避开 水利 工程 险工 险段;d)涉水建 设项 目应 避开 河道 险工险 段、大坝 主体 及附 属工程、闸(坝)体、取(引)水口、水 文观测断 面、防汛 设施 等工 程设施,并 按相 关规 定满 足一定 的安 全距 离;e)禁止在 饮用 水水 源一 级保 护区、岸线 保护 区布 置与 保护无 关的 涉水 建设 项目;f)其它有 特殊 要求 的涉 水建 设项目,应 服从 其要 求。4.2 对涉水 建设 项目 确实 难以 避免对 水利 工程 安全 和效 益造成 的不 利影 响,应采 取相应 的防 治与 补救措施。5 跨水建 设项 目 5.1 适用范 围 跨水建 设项 目主 要为 跨越 水利工 程的 公路、铁 路桥 梁以及 输电、通 信线 路,其他跨 水建 设项 目,如输水、输油、输 气、输电 管桥、渡槽 等可 参照 执行。5.2 桥梁与 水利 工程 立交、平 交 5.2.1 采取立 交方 式跨 越水 利工 程的桥 梁工 程应 同时 符合 以下要 求:不得修 建阻 水路 基和 其他 附属设 施;河道堤(岸)顶 处梁 底净 空应满足 2.7 m 水利 工程 管理通 行要 求。其中,有防汛 抢险 任务的 堤顶处 梁底净 空还 应满足4.5 m 防 汛抢险 通行 要求。若因条 件限制 确实 难以达到 要求 的,应在 堤防 背水侧 设置 净空 不小 于4.5 m 的防 汛抢 险通 道。5.2.2 采用平 交方 式跨 越水 利工 程的桥 梁工 程,应最 大限 度减少 路基 等占 用水 利工 程长度,多 跨桥 梁路基占 用水 利工 程长 度应 小于最 小单 跨长 度。5.2.3 桥梁高 程应 符合 以下 要求:桥梁最 低梁 底高 程应 高于 水利工 程设 计或 校核 防洪(潮)水 位加 安全超 高要 求,且 满足桥 梁 防洪标准 要求;桥面高 程不 得低 于规 划和 现状堤 顶高 程。5.2.4 跨越饮 用水 水源 二级、准 保护区、输 水渠 道的 桥梁 应符合 以下 要求:跨越段 桥梁 两侧 应设 防抛 网及安 全防 护措 施;桥梁桥 面应 有雨 污水 收集、处理 措施,未 经处 理不 得直接 排入 水源 地;DB37/T 3704 2019 3 跨越输 水渠 道的 桥梁 桥面 雨污水 不得 排入 输水 渠道 内。5.2.5 桥面雨 水泄 孔应 避开 堤防 和水利 工程 岸坡 布设。5.3 桥梁孔 跨布 置 5.3.1 跨越输 水渠 道时,宜 一孔 跨越现 状和 规划 输水 断面。因条 件限 制确 实难 以一 孔跨越 规划 输水 断面的,应满 足规 划要 求。5.3.2 跨越河 道时,桥 梁孔 跨宜 沿河道 主槽 中心 对称 布置,宜采 用一 孔跨 越河 道主 槽。河 道主 槽布 设桥墩的,桥 墩应 避开 主槽 主流。5.3.3 桥梁单 孔跨 径应 符合 以下 要求:跨越省 级重 要河 道时,单 孔跨径 不宜 小 于30 m;跨越一 般防 洪、排涝 河道 时,单 孔跨 径一 般不 宜小 于 20 m;跨越河 口宽 度小 于 20 m 的 河沟时,应 一孔 跨越 河沟,并可 适当 减小 跨径;一般不 宜跨 越水 库、湖泊,确实 难以 避免 的,单孔 跨径不 宜小 于 30 m。5.3.4 新建桥 梁相 邻已 建桥 梁时,新建 桥梁 宜与 已建 桥梁 顺水流 对孔 布置,新 建、已建桥 梁间 距宜 大于下游 桥梁 壅水 长度 的 2/3。5.3.5 跨越通 航河 段时,桥 跨还 应满足 河道 通航 要求。5.4 桥梁与 水利 工程 夹角 5.4.1 桥梁纵 轴线 宜与 主流 方向 垂直。5.4.2 同组桥 墩轴 线宜 顺水 流方 向布置。5.4.3 因条件 限制 同组 桥墩 轴线 确实难 以顺 水流 方向 时,应符 合 以下 要求:跨越省 级重 要河 道的 桥梁,同组 桥墩 轴线 与水 流方 向夹角 不宜 大 于 8;跨越一 般防 洪、排涝 河道 的桥梁,同 组桥 墩轴 线与 水流方 向夹 角不 宜大 于 10;跨越主 要防 洪任 务为 保护 少量山 地的 山区 沟壑 的桥 梁,同组 桥墩 轴线 与水 流方 向夹角 不宜 大 于20。5.5 桥梁墩 柱布 设 5.5.1 桥梁墩 柱应 布置 在大 中型 水库、宜布 置在 小型 水库 大坝管 理范 围(不含 库区)以外。若 因条 件限制确 实难 以布 置在 小型 水库大 坝管 理范 围(不含 库区)以外 的,距离 坝脚 不宜小 于 10 m。5.5.2 桥梁墩 柱不 得布 置在 河道、输水 渠道 堤身 设计 断面 内,距 离现 状和 规划 堤脚 不宜小 于 5 m,距离无堤 防的 水利 工程 管理 岸线不 宜小 于3 m。5.5.3 桥梁桩 基承 台顶 高程 应低 于水利 工程 现状 和规 划 线0.5 m 以下,宜 低于 水利 工程现 状和 规划 情况冲刷 线高 程以 下。5.5.4 地面以 下桥 梁连 系梁 顶高 程应低 于水 利工 程现 状和 规划 线 0.5 m 以 下,地面 以上桥 梁连 系梁 底高程应 高于 设计 水位 加安 全超高。5.5.5 桥梁桥 墩两 端应 采用 流线 型或半 圆型。5.6 桥梁阻 水比 与壅 水 5.6.1 跨越输 水渠 道时 不宜 造成 阻水、壅水。5.6.2 跨越河 道时 桥梁 阻水 比、壅水高 度应 符合 以下 要求:桥梁阻 水比 应符 合以 下要 求:跨越省 级重 要河 道的,不 宜大 于 8%;跨越其 它有 堤防 河道 的,不宜大 于 9%;DB37/T 3704 2019 4 跨越无 堤防 河道 的,不宜 大于 10%;跨越主 要防 洪任 务为 保护 少量山 地的 山区 沟壑 的,一般不 宜大 于 20%。桥梁壅 水高 度应 根据 桥梁 所处平 原区、丘 陵区、山 区,壅水 高度 分别 不宜 大 于 0.05 m、0.07 m、0.1 m。5.6.3 跨越水 库、湖泊 时,桥梁 阻水比 不宜 大 于8%、壅 水高度 不宜 大 于 0.05 m。5.7 框构桥(涵)要 求 框构桥(涵)桥 长不 宜小 于河道 行洪 断面 上口 宽度,顶板 底高 程应 高于 设计 洪水位 加安 全超 高,底板顶高 程应 低于 河道 现状 和规划 断面 底高 程以 下。5.8 漫水桥 要求 漫水桥 阻水比 与壅 水高度 同5.6.2 并尽 量减 小桥梁 阻 水面积,桥面 高程 不宜高 于滩地 高程,自身 防洪安全 应满 足设 计防 洪标 准要求。5.9 桥墩拆 除要 求 对改建、扩 建桥 梁需 要拆 除水利 工程 管理 范围 内桥 墩的,拆除 桥墩 顶高 程应 低于水 利工 程现 状 和 规划断面 线以 下0.5 m,宜 低 于水利 工程 现状 和规 划情 况冲刷 线高 程以 下。5.10 跨(穿)越 蓄滞 洪区 要求 跨(穿)越 蓄滞 洪区 的公 路工程,应 采用 全桥 梁跨 越蓄滞 洪区,或 修筑 与地 面基本 相平 且不 造 成 阻水的路 基穿 越蓄 滞洪 区。5.11 架空输 电线 路、通信 线路 跨越水 利工 程要 求 5.11.1 输电线 路、通信 线路 不应 与水利 工程 岸线 呈平 行状 布设,与水 利工 程夹 角不 宜小 于 60,距离水库 大坝、控 制性 水工 建筑物 等不 宜小 于 30 m。5.11.2 电力铁 塔、线杆 布置 应符 合以下 要求:电力铁 塔、线杆 不得 布置 在堤身 设计 断面 内;电力铁 塔档 距应 符合 以下 要求:跨越输 水渠 道时 应一 档跨 越,铁 塔距 离输 水渠 道现 状和规 划管 理范 围不 宜小 于 20 m;跨越河 道工 程时 宜一 档跨 越。若因 条件 限制 确实 难 以实现 的,宜 一档 跨越 河 道主槽,并尽量减少 滩地 铁塔数 量,河 道内的 铁塔 距离堤 防迎 水 坡坡脚 或河 岸不宜 小 于 20 m,河 道外的铁塔 距离 堤防 背水 坡坡 脚或河 岸不 宜小 于 30 m;跨越水 库、湖泊 时宜 一档 跨越行 洪主 流区,并 尽量 减少水 库、湖泊 内铁 塔数 量,铁 塔 距 离库、湖 岸不 宜小 于 30 m。电力线 杆距 离堤 防坡 脚或 水利工 程岸 线不 宜小 于 5 m。5.11.3 输电线 路距 堤防 顶或 水利 工程岸 顶最 小垂 直距 离不 得小 于 6 m,且 须符 合输 电 线路设 计规 范 中对地距 离和 交叉 跨越 要求 及输电 线路 防洪 标准 要求。5.11.4 通信线 杆布 置参 照以 上输 电线杆 要求,通 信线 路距 堤 防顶或 水利 工程 岸顶 最小 垂直距 离不 得 小于4.5 m。5.11.5 无线通 信铁 塔宜 避开 水利 工程管 理和 保护 范围 布置。5.11.6 水利工 程管 理使 用的 输电 线路、通信 线路 按水 利工 程设计 布置。6 穿水建 设项 目 DB37/T 3704 2019 5 6.1 适用范 围 穿水建 设项 目主 要指 穿越 水利工 程的 管道 工程,其 他建设 项目 如涵(隧)洞、倒虹 吸、缆(管)线等参照 本章 规定 执行。6.2 施工方 式要 求 6.2.1 优先采 用定 向钻 施工 方式,其次 采用 顶管(盾 构)施工方 式,再次 采用 挖沟 敷埋施 工方 式,也可采用 多种 施工 方式 相结 合。6.2.2 穿越省 级重 要河 道、输水 渠道的,不 宜采 用挖 沟敷 埋施工 方式。6.3 管线布 置要 求 6.3.1 管道不 应与 水利 工程 岸线 呈平行 状埋 设,应尽 量缩 短穿越 长度,宜 与水 流流 向垂直。若 因条 件限制确 实难 以实 现的,管 道与水 流流 向夹 角不 宜小 于60。6.3.2 管道距 离水 库大 坝或 河道、湖泊、渠 道的 控制 性水 工建筑 物管 理范 围不 宜小 于 10m。6.3.3 输送液 体、气体 的管 道宜 在出、入水 工程 管理 范围 的两端 设置 必要 的控 制闸 阀。6.4 穿 越长 度要 求 6.4.1 采用定 向钻 施工 方式 时,宜将出、入 土点 布设 在水 利工程 管理 范围 外,距离 水利工 程不 宜小 于60 m。若 因条 件限 制确 需 在水利 工程 管理 范围 内布 设出、入土点 时,出、入 土点距 离堤 防迎 水坡 坡 脚 或水库、湖泊 岸线 不宜 小 于80 m。6.4.2 采用顶 管施 工方 式时,顶 管工作 井距 离堤 防坡 脚或 河道、渠道、水 库、湖泊 岸 线不宜 小 于 30 m。6.4.3 采用挖 沟敷 埋施 工方 式时,不应 在堤 防等 重要 工程 设施管 理范 围内 设置 弯管 和固定 墩。6.5 穿越埋 深要 求 6.5.1 管道顶 高程 宜低 于相 应设 计洪(输)水冲 刷线 以 下1.5 m,且 须满 足输 油(化 工液体)、输气(蒸汽)、输水 管道 设计 规范的 埋深 要求。除 排气 孔(井)外,不 应设 置高 于地面 工程 设施。6.5.2 采用定 向钻 施工 方式 时,管顶埋 深不 宜小 于相 应设 计洪(输)水冲 刷线 以 下6 m。其中,在 可以采砂 河段 的,管顶 距河 床不得 少 于7 m。6.5.3 确需爬 坡穿 越堤 防的 管道 工程,水平 穿堤 段管 底高 程应高 于设 计水 位 0.5 m 以上,迎、背水 坡段管道 不宜 占用 堤身 断面,管道 上部 覆土 厚度(包 括硬化 厚度)不 应小 于1 m,管道 两侧 的堤 防顶 部 处理长度 均不 应小 于10 m。6.5.4 建设项 目穿 越水 利工 程,应在相 应位 置设 置永 久性 的识别 和警 示标 志,并设 置必要 的安 全监 测设施。7 临水建 设项 目 7.1 适用范 围 临水 建 设项 目主 要指 临近 水利工 程和 其水 域建 设的 码头、公路、人 工湿 地、景观、游乐 设施、取 水口、排 污口 等工 程。7.2 临水码 头要 求 DB37/T 3704 2019 6 7.2.1 码头前 沿线 不得 超越 水利 工程现 状和 规划 河槽 岸线,与水 流夹 角应 小 于5,开挖 港池 宜顺 岸布置且 不应 影响 堤岸 稳定,码头 结构 宜采 用架 空结 构,同 组墩 柱轴 线应 顺水 流方向,不 得采 用 填 筑(吹填)等 措施 修筑。7.2.2 码头高 程应 符合 以下 要求:高水码 头梁 板底 高程 应高 于设计 洪水 位加 安全 超高;低水码 头前 沿顶 高程 不应 高于水 利工 程现 状和 规划 地面 0.2 m。7.2.3 码头运 输道 路应 符合 以下 要求:高水码 头宜 修建 桥梁 作为 货物运 输道 路,桥梁 底高 程应高 于设 计洪 水位 加安 全超高;低水码 头可 在滩 地修 筑运 输道路,路面 高程 不应 高于 水利工 程现 状和 规划 滩地 高程以 上 0.2 m。7.2.4 在水利 工程 管理 范围 内不 得设置 码头 永久 堆场,设 置的临 时堆 场应 严格 控制 规模。临时 堆场 高程不应 高于 水利 工程 现状 和规划 滩地 高程,不 得采 取填筑(吹 填)等工 程措 施修筑,汛 期停 止 使 用,汛前及时 全部 清除 堆场 货物。7.3 临水公 路工 程要 求 7.3.1 临水公 路不 应占 用输 水渠 道设计 流量 断面、河道 行 洪断面、水库 库容,不应 削 减设计 堤身 断面。7.3.2 堤顶公 路路 基基 底应 高于 设计水 位加 安全 超高。水 利工程 行洪 区内 漫水 公路,应符 合公 路防 洪标准要 求。7.3.3 临水公 路工 程路 面排 水,不应直 接排 放到 相临 水域 内。7.3.4 临水公 路工 程应 与已 建水 利工程 通行 道路 平顺 衔接。7.4 临水景 观、人工 湿地 工程、游乐 设施 要求 7.4.1 在输水 渠道 管理 范围 内建 设景观 工程,应 与其 环境 相和谐,不 得影 响其 输水、灌溉 功效。7.4.2 在河道 管理 范围 内建 设景 观、人 工湿 地工 程、游乐 设施,应符 合以 下要 求:宜采取 扩大 行洪 能力 的建 设方案,宜 维持 现有 滩地 高程不 变,不得 缩窄 行洪 断面,不得 破 坏 河势稳定;确需进 行地 形整 理的,地 面高程 不应 高于 水利 工程 现状和 规划 滩地 高程 以 上0.2 m;景区、人工 湿地、游 乐区 内道路 宜与 河道 现状 地面 基 本持 平,不应 高于 现状 地面 0.2 m;景观建 筑、游乐 设施 等宜 采取通 透式 结构,栈 道、防护围 栏等 景观 构筑 物不 应影响 河道 行 洪,行洪断 面内 禁止 种植 阻碍 行洪的 林木 和高 杆作 物等。7.4.3 水库、湖泊 范围 内景 观工 程、游 乐设 施,应符 合以 下要求:景观工 程、游乐 设施 应与 水库大 坝及 其设 施、湖泊 的控制 性水 工建 筑物 相和 谐,不得影 响 其 防洪等功 效,应避 开水 库、湖泊的 主流 区;景观工 程、游乐 设施 占用 水库、湖泊 库容 时,应进 行相应 库容 补偿。7.4.4 根据水 利工 程生 态、美观 需求而 建设 的附 属景 观工 程,按 水利 工程 设计 要求 建设。7.4.5 在水利 工程 管理 范围 内不 得建设 房产 等 与 景观、游 乐无关 的永 久性 构筑 物或 建筑物,游 乐场、游泳池 等经 营性 游乐 设施 应避开 行洪 断面 布置。7.4.6 景观工 程、游乐 设施 应设 置安全 设施 和警 示标 识。7.5 临水取 水口、排 污口 工程 要求 7.5.1 取水口 工程 应取 得水 资源 取水许 可后,依 法办 理其 建设方 案审 查手 续。7.5.2 取水工 程不 宜在 河道 行洪 断面内 布置 闸(阀)、泵 站 等控制 性工 程设 施,可布 设取水 头部 工 程。7.5.3 新建、改建、扩 建的 入河 排污口,还 应符 合生 态环 境部门 的有 关规 定要 求。DB37/T 3704 2019 7 8 拦水建 设项 目 8.1 适用范 围 拦水建 设项 目主 要指 拦河(闸)坝工 程。8.2 布设要 求 8.2.1 工程应 符合 水利 工程 有关 规范、规程 和技 术标 准要 求,设 置保 证 河 道合 理生 态流量 的必 要 设 施。8.2.2 工程轴 线宜 与河 道中 心线 正交,其上、下 游河 道直 线段长 度不 宜小 于 5 倍拦 河建筑 物进 水口 处水面宽 度。8.2.3 工程应 满河 槽布 置,不得 在河道 滩地 设置 阻碍 行洪 的堤坝、道 路等。河 道滩 地通行 道路 应基 本与地面 持平,不 应高 于地 面 0.2 m,或可 采取 架设 桥梁方 式。8.2.4 以原河 道为 泄洪 通道 的低 水头拦 河闸(坝),设计 行洪流 量的 最大 壅水 高度,平原 区河 段宜 控制在0.3 m 以内,山丘 区 河段可 适当 增大。拦河 闸(坝)的 设计 蓄水 位不宜 高于排 涝水 位或 河道 外 地 面高程。8.2.5 位于多 泥沙 河流 上的 拦河 闸(坝),宜设 冲砂 闸或 泄洪冲 砂闸,以 减轻 泥沙 淤堵。8.2.6 位于弯 曲河 段的 拦河 闸(坝),宜布 置在 河道 深泓 部位。8.2.7 拦河闸(坝)两岸 连接 应 能保证 岸坡 稳定,与 拦河 闸(坝)布置 相适 应,改 善进、出水 流条 件,提高泄 流能 力和 消能 防冲 效果,满足 侧向 防渗 需要,且有 利于 环境 绿化 等。9 防治与 补救 工程 9.1 针对建 设项 目对 水利 工程 防洪、除涝、灌 溉、供水、生态 保护 等影 响,应根 据影响 程度 对水 利工程影响 段采 取相 应防 治与 补救工 程措 施。9.2 防治与 补救 工程 措施 主要 包括水 利工 程整 治、堤防 修建和 加固、岸 坡防 护、防汛抢 险与 管理 通道修筑等 内容,并 根据 水利 有关设 计规 范、规程 和技 术标准 进行 设计。必 要时,防治 与 补 救工 程 应 进 行 专项设计。9.3 防治与 补救 工程 范围 应符 合以下 要求:根据建 设项 目对 水利 工程 的影响 程度,防 治与 补救 工程范 围一 般不 宜小 于建 设项目 上、下 游 两侧各 50 m,下 游侧可适 当 延长。其 中涉及 省级重 要 河道及大 型水利 工程的 建 设项目,上、下游两侧 分别 不宜 小 于 80 m、100 m。同 时,可 考虑 桥 梁与河 道夹 角、墩台 挑流 影响适 当延 长上、下游长 度;管道穿 越水 利工 程,采用 挖沟敷 埋施 工方 式时,其 防护工 程范 围宜 为开 挖上 口外两 侧 各 15 m 30 m;采用 定向 钻、顶管(盾构)施 工方 式时,应 对施工 坑、井采 取粘 土压 实措施。9.4 因建设 项目 影响 需要 修筑 防汛抢 险道 路的,应 参照 三级道 路要 求设 计,净宽 不宜小 于 6 m、净空不应小 于4.5 m,坡 度不 宜大 于 8%,并 与堤 防平 顺连接。9.5 防治与 补救 工程 应考 虑安 全防护 措施。9.6 防治与 补救 工程 应根 据建 设项目 涉及 水利 工程 的等 级,由 相应 设计 资质 单位 进行设 计。10 其它 建设项 目设 计方 案受 严重 制约而 难以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应 进行 专题 论证 后确 定,必 要时 采用 数 学 或物理模 型进 行专 项研 究,同时提 出加 强的 防治 与补 救工程 方案。DB37/T 3704 2019 8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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