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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7.180.01 N 30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10332016 室外光污染限值及检测方法 Limits and detection methods for outdoor light pollution 2016-06-27发布 2016-08-01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1/T 1033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半导体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陕西省照明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宇、周秉直、李奕、董红斌、张晓颖、孙喜荣、宋冬、李荣。本标准由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本标准首次发布。联系信息如下:单位: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电话:029-88727604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3号 邮编:710065 DB61/T 10332016 1 室外光污染限值及检测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外光污染的限值、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及评价。本标准适用于自然环境区、城乡居住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体育场馆、建筑工地、广告标识和室外工作区等室外照明所产生光污染的检测和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00.652004 电工术语 照明 GB/T 57002008 照明测量方法 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201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342013、GB/T 2900.652004、GB/T 57002008和JGJ/T 163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溢散光 spill light 从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照射到被照目标区域以外的部分。3.2 干扰光 obtrusive light 由于光强度、投射方向或光谱特性,引起人的生理、心理不适,或视觉功能下降的那一部分溢散光。3.3 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 干扰光或不适当的光辐射(含可见、紫外和红外辐射)对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态环境等造成负面影响的总称。3.4 眩光 glare 由于光亮度的分布或范围不适当,或对比度太强,而引起不舒适感或分辨细节或物体的能力减弱的视觉条件。3.5 等效光幕亮度 equivalent veiling luminance DB61/T 10332016 2 当叠加到适当背景和物体两者的光亮度,在下述条件下使得光亮度阈或光亮度差阈是等同的光亮度:a)存在眩光,但没有附加亮度;b)存在附加亮度,但没有眩光。3.6 阈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存在眩光源时,眩光源造成的观察者视觉分辨能力的降低,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应当相应地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3.7 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占总发射光通量的百分比。3.8 非道路照明装置 non-road lighting luminaire 位于道路周边除道路照明灯具之外,对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视觉产生影响的其它照明装置。4 室外光污染限值 4.1 城市环境亮度区分 根据城市区位的功能性质,将其按照环境亮度进行划分,对应环境亮度的区域划分见表1。表1 城市环境亮度的区域划分 环境亮度类型 区域代号 对应的区域 天然暗环境区域 E1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天文台周边等 低亮度区域 E2 乡村居住区、乡村工业区等 中等亮度区域 E3 一般公共区、城郊居住区、城郊工业区等 高亮度区域 E4 城市中心区、商业区等 4.2 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垂直照度的限值 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垂直照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垂直照度的限值 技术参数 环境区域 E1 E2 E3 E4 垂直照度EV(lx)2 5 10 25 4.3 灯具朝向观测者发光强度的限值 灯具朝向观测者发光强度的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DB61/T 10332016 3 表3 灯具朝向观测者发光强度的限值 技术参数 环境区域 E1 E2 E3 E4 灯具发光强度 I(cd)2500 7500 10000 25000 注:指能持续看到的灯具,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不在此范围内。4.4 室外非道路照明装置产生的等效光幕亮度和阈值增量的限值 室外非道路照明对驾驶员和行人产生的等效光幕亮度和阈值增量的限值应满足表4的规定。表4 室外非道路照明装置产生的等效光幕亮度和阈值增量的限值 技术参数 环境区域 E1 E2 E3 E4 等效光幕亮度L v(cd/m2)0.1 1 2 5 阈值增量TI(%)15 4.5 室外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限值 室外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限值应满足表5的规定。表5 室外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限值 技术参数 环境区域 E1 E2 E3 E4 上射光通比(%)0 5 15 25 注:若是景观照明灯具,则上射光通比不做限制。4.6 建筑立面与广告标识显示屏亮度的限值 建筑立面亮度与广告标识显示屏亮度的限值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6 建筑立面与广告标识显示屏亮度的限值 技术参数 环 境 区 域 E1 E2 E3 E4 建筑立面亮度(cd/m2)0.1 5 10 25 广告标识显示屏亮度(cd/m2)50 400 800 1000 注:广告标识显示屏亮度的限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5 检测方法 DB61/T 10332016 4 5.1 仪器设备 5.1.1 照度计 一级或标准级,测量范围(0.012104)lx。5.1.2 亮度计 一级,测量范围(0.0012104)cd/m2。5.1.3 激光测距仪 三级及以上,测量范围(0.350)m。5.1.4 钢卷尺 一级,测量范围(05)m。5.1.5 分布光度计 总光通量量值相对误差不大于1.5%,两旋转轴步进角度分辨力0.1。5.2 检测项目 不同检测对象选取的检测项目见表7。表7 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 检测对象 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垂直照度 灯具朝向观测者发光强度 室外非道路照明装置产生的等效光幕亮度和阈值增量 室外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 建筑立面与广告标识显示屏亮度居住建筑+-+交通道路-+一般公共活动区-+-+天文观测点-+注:“+”表示需检测的项目,“-”表示不需检测的项目。5.3 检测程序 5.3.1 检测流程 按照表7和表1确认检测对象、对应的检测项目及所处的环境亮度应归属的城市环境亮度区域类型(在不同亮度区域的交叠或过渡区域,按照两者中较高的城市环境亮度类型划分),使用5.1规定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5.3.2 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垂直照度 5.3.2.1 核查照明装置与邻近居住建筑的相对位置,确认受影响严重的居室窗户。DB61/T 10332016 5 5.3.2.2 将照度计探测头放置在受影响居室窗户的外表面,且探测头表面与地面垂直,依窗户面型的不同,合理划分测量区域,每个区域选取中心位置作为测量点,记录照度值 Evi,i=1,2,n,根据公式(1)计算照度算术平均值作为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值。nn1VViiEE.(1)式中:EV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垂直照度值,单位为勒克斯(lx);Evi第i个测量点的垂直照度值,单位为勒克斯(lx)。5.3.3 灯具朝向观测者发光强度 5.3.3.1 核查照明装置安装后的光强分布,选定要进行测量的位置。5.3.3.2 根据观测者所处的位置,使用激光测距仪测量照明灯具与观测值之间的距离。5.3.3.3 使用照度计测量照明灯具朝向观测者的照度,根据公式(2)计算照明灯具朝向观测者的发光强度。2d E I.(2)式中:I发光强度,单位为坎德拉(cd);E测量得到的照度值,单位为勒克斯(lx);d照明灯具与观测者之间的距离,单位为米(m)。5.3.4 室外非道路照明装置产生的等效光幕亮度和阈值增量 5.3.4.1 核查设置在道路两侧可能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产生影响的非道路照明装置。5.3.4.2 阈值增量是将平均路面亮度作为背景亮度。当背景亮度的范围为(0.055.00)cd/m2时,根据公式(3)计算出阈值增量 TI:8.0avv)(65LLTI.(3)式中:TI阈值增量,单位为百分比(%);Lv等效光幕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Lav路面平均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注:假定观察者(高度距地面1.5m,车道横向距道路边界1/4路宽处、人行道中间位置或指定位置)总是向下以与水平线成1角注视与路轴平行的正前方(直注视其前方约86米路面上的一点)。根据公式(4)和公式(5)计算等效光幕亮度Lv:2eyev10iiiEL.(4)niiL L1v v.(5)式中:DB61/T 10332016 6 Lvi 第i盏灯的光幕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Eeyei第i盏灯具在观察者眼中的垂直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i 第i盏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视线之间的夹角,其中(1.5 60),单位为度()。5.3.4.3 用亮度计分别测量 Lav,用照度计测量 Eeyei,用激光测距仪测量灯具到观察者的距离及灯具与观察者之间的高度差,通过三角函数关系计算出 i,根据公式(3)、公式(4)和公式(5)计算出等效光幕亮度和阈值增量。5.3.5 室外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 5.3.5.1 核查天文观测和交通道路等地点所涉及的环境范围内,可能对天文观测和交通道路安全产生影响的各类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0overt.(6)式中:t 上射光通比,单位为百分比(%);over 水平面之上的光通量,单位为流明(lm);0 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单位为流明(lm)。5.3.5.2 核查该环境范围内的各类照明工程项目中所有灯具的上射光通比,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两种方法测量值有争议时,以第一种方法为准):a)拆下灯具,安装到全遮光暗室中的分布光度计上,直接测量灯具的上射光通量和总光通量,再根据公式(6)计算灯具的上射光通比;b)使用带遮光筒的照度计、激光测距仪等,在灯具有效发光面最大直径的 2 倍距离以上,根据光束角合理设置多个测量点,测量这些位置正对灯具发光面中心的照度量值,通过对水平面上方和下方照度值分别求和后,按比例关系计算得到灯具的上射光通比。5.3.6 建筑立面与广告标识显示屏亮度 5.3.6.1 核查并确定建筑立面与广告标识显示屏所影响的区域,选定要进行测量的位置。5.3.6.2 将建筑立面或广告标识显示屏按实际情况,合理等分成 n 个区域,选取每个区域几何中心点,用亮度计分别测量它们的亮度,得到的 n 个数据,再根据公式(7)计算得到建筑立面与广告标识显示屏的平均亮度值。nn1iiLL.(7)式中:L平均亮度值,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Li第i个测量点的亮度值,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6 检测结果及评价 6.1 居住建筑光污染评价见表 2、表3、表 6。6.2 交通道路光污染评价见表 3、表4、表 5、表6。6.3 一般公共活动区光污染评价见表 3、表 6。DB61/T 10332016 7 6.4 天文观测点光污染评价见表 5、表6。注:城市道路照明光污染限值应符合CJJ 45-2015的相关规定。DB61/T 10332016 8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室外光污染限值及检测方法原始记录(格式)受控号:-证书编号:-A.1 样本信息 样本名称 型号规格 样本编号 生产单位 受检单位 检测单号 检测地点 检测日期 委托单号 样本状态 委托单位 检验类别 监督抽查 委托检验 A.2 测量设备 测量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不确定度 测量范围 设备编号 证书编号 A.3 检测依据 检测依据 DB61/T 10332016 室外光污染限值及检测方法 A.4 测量条件 A.4.1 试验条件 温度()湿度(%RH)空气质量等级 其他 DB61/T 10332016 9 A.4.2 检测准备 检测对象 居住建筑 交通道路 一般公共活动区 天文观测点 检测项目 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垂直照度 灯具朝向观测者发光强度 室外非道路照明装置产生的等效光幕亮度和阈值增量 室外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 建筑立面与广告标识显示屏亮度 环境区域 E1 E2 E3 E4 其他:A.5 检查检测结果 A.5.1 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垂直照度 测量次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各点垂直照度(lx)垂直照度(lx)A.5.2 灯具朝向观测者发光强度 测量次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照度(lx)测量点到光源的距离(m)发光强度(cd)DB61/T 10332016 10 A.5.3 室外非道路照明装置产生的等效光幕亮度和阈值增量 测量次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亮度(cd/m2)亮度均值(cd/m2)光源高度(m)光源间距(m)道路宽度(m)垂直照度(lx)等效光幕亮度 阈值增量TI 夹角()A.5.4 室外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 测量次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照度(lx)测量次数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照度(lx)照度总和(lx)最大发光面对角线长度(m)垂直距离(m)水平距离(m)光源倾斜角()上射光通比(%)A.5.5 建筑立面与广告标识显示屏的亮度 测量次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各点亮度(cd/m2)亮度(cd/m2)建筑立面 广告标识显示屏 DB61/T 10332016 11 A.6 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 环 境 区 域 限 值 检测结果 E1 E2 E3 E4 垂直照度VE(lx)2 5 10 25 灯具朝向观测者发光强度I(cd)2500 7500 10000 25000 等效光幕亮度L v(cd/m2)0.1 1 2 5 阈值增量 TI(%)15 15 15 15 室外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0 5 15 25 建筑立面亮度(cd/m2)0.1 5 10 25 广告标识显示屏亮度(cd/m2)50 400 800 1000 A.7 检测结论 检测结论 A.8 其他说明 检测人员:核验人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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